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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总爱说秦国苛政,说商君刻薄。那么古代的苛政和我们现在所想的一样吗 评判标准是什么

时间: 2022-05-09 23:00:06 | 来源: 喜蛋文章网 | 编辑: admin | 阅读: 97次

儒家总爱说秦国苛政,说商君刻薄。那么古代的苛政和我们现在所想的一样吗 评判标准是什么

儒,法,道,墨政治学说的主要内容分别是什么?

1、儒家政治学说以“礼治”和“德治”为主要内容,其核心是“仁政”,主张为政以德,修已治人,即,以道德教化,修身养性来实行统治,反对以苛政,刑律治天下
2、法家强调“法”“术”“势”为核心的政治观,主张以明令显法和统治术来驾奴人民
3、道家的政治学说以“法自然”为思想核心,在统治手法上强调“无为而治”
4、墨子的政治学说以“兼爱”“非政”为中心,主张以缓和社会矛盾来维持统治.

诸子百家简介
  一、儒家:代表人物:孔子、孟子、荀子。作品:《孔子》、《孟子》、《荀子》
  儒家是战国时期重要的学派之一,它以春秋时孔子为师,以六艺为法,崇尚「礼乐」和「仁义」,提倡「忠恕」和不偏不倚的「中庸」之道,主张「德治」和「仁政」,重视道德伦理教育和人的自身修养的一个学术派别。
  儒家强调教育的功能,认为重教化、轻刑罚是国家安定、人民富裕幸福的必由之路。主张「有教无类」,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应该进行教育,使全国上下都成为道德高尚的人。
  在政治上,还主张以礼治国,以德服人,呼吁恢复「周礼」,并认为「周礼」是实现理想政治的理想大道。至战国时,儒家分有八派,重要的有孟子和荀子两派。
  二、道家:代表人物:老子、庄子。作品:《道德经》、《庄子》
  道家是战国时期重要学派之一,又称「道德家」。这一学派以春秋末年老子关于「道」的学说作为理论基础,以「道」说明宇宙万物的本质、本源、构成和变化。认为天道无为,万物自然化生,否认上帝鬼神主宰一切,主张道法自然,顺其自然,提倡清静无为,守雌守柔,以柔克刚。政治理想是「小国寡民」、「无为而治」。老子以后,道家内部分化为不同派别,著名的有四大派:庄子学派、杨朱学派、宋尹学派和黄老学派。
  三、墨家:代表人物:墨子。作品:《墨子》
  墨家是战国时期重要学派之一,创始人为墨翟。
  这一学派以「兼相爱,交相利」作为学说的基础:兼,视人如己;兼爱,即爱人如己。「天下兼相爱」,就可达到「交相利」的目的。政治上主张尚贤、尚同和非攻;经济上主张强本节用;思想上提出尊天事鬼。同时,又提出「非命」的主张,强调靠自身的强力从事。
  墨家有严密的组织,成员多来自社会下层,相传皆能赴火蹈刀,以自苦励志。其徒属从事谈辩者,称「墨辩」;从事武侠者,称「墨侠」;领袖称「巨(钜)子」。其纪律严明,相传「墨者之法,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吕氏春秋·去私》)。
  墨翟死后,分裂为三派。至战国后期,汇合成二支:一支注重认识论、逻辑学、数学、光学、力学等学科的研究,是谓「墨家后学」(亦称「后期墨家」),另一支则转化为秦汉社会的游侠。
  四、法家:代表人物:韩非、李斯。作品:《韩非子》
  法家是战国时期的重要学派之一,因主张以法治国,「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故称之为法家。春秋时期,管仲、子产即是法家的先驱。战国初期,李悝、商鞅、申不害、慎到等开创了法家学派。至战国末期,韩非综合商鞅的「法」、慎到的「势」和申不害的「术」,以集法家思想学说之大成。
  这一学派,经济上主张废井田,重农抑商、奖励耕战;政治上主张废分封,设郡县,君主专制,仗势用术,以严刑峻法进行统治;思想和教育方面,则主张禁断诸子百家学说,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其学说为君主专制的大一统王朝的建立,提供了理论根据和行动方略。
  《汉书·艺文志》著录法家著作有二百十七篇,今存近半,其中最重要的是《商君书》和《韩非子》。
中国古代关于政治的研究主要围绕君的“治国之道”而展开,1儒家“礼治”、“德治”为主要内容,其核心是“仁政”,主张为政以德,修已治人,即以道德教化、修身养性来实行统治,反对以苛政、刑律治天下;2法家“法”、“术”、“势”为核心的政治观,主张以明令显法和统治术来驾驭人民。儒家和法家的主张分别形成了中国历史上的“王道”和“霸道”,即作为统治者必须学好的两门“必修课”;3道家无为而治。道家的政治学说以“法自然”(尊重事物的发展规律)为思想核心,在统治手法 上强调“无为而治”(“法自然”就无为,反之则需“有为”);4墨子“兼爱”、“非攻”,主张以缓和社会矛盾来纵队维持统治,但是缓和矛盾的手段,目的还是为了维护君主的统治。 5、中国传统政治研究的基本特点是什么?答:首先从研究方法与研究体系的角度看,中国人注重研究“天人之际”的学问,其次,就是研究内容而言,从居于主导地位的儒家思想来看,中国传统政治研究特点似可概括为“伦理政治学”、最后从具体的研究角度和成果来看,中国传统政治研究在以下方面形成了理论要素和理论观点:君权神授说、圣贤政治观,等级制度等。
诸子百家简介
一、儒家:代表人物:孔子、孟子、荀子。作品:《孔子》、《孟子》、《荀子》
儒家是战国时期重要的学派之一,它以春秋时孔子为师,以六艺为法,崇尚「礼乐」和「仁义」,提倡「忠恕」和不偏不倚的「中庸」之道,主张「德治」和「仁政」,重视道德伦理教育和人的自身修养的一个学术派别。
儒家强调教育的功能,认为重教化、轻刑罚是国家安定、人民富裕幸福的必由之路。主张「有教无类」,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应该进行教育,使全国上下都成为道德高尚的人。
在政治上,还主张以礼治国,以德服人,呼吁恢复「周礼」,并认为「周礼」是实现理想政治的理想大道。至战国时,儒家分有八派,重要的有孟子和荀子两派。
二、道家:代表人物:老子、庄子。作品:《道德经》、《庄子》
道家是战国时期重要学派之一,又称「道德家」。这一学派以春秋末年老子关于「道」的学说作为理论基础,以「道」说明宇宙万物的本质、本源、构成和变化。认为天道无为,万物自然化生,否认上帝鬼神主宰一切,主张道法自然,顺其自然,提倡清静无为,守雌守柔,以柔克刚。政治理想是「小国寡民」、「无为而治」。老子以后,道家内部分化为不同派别,著名的有四大派:庄子学派、杨朱学派、宋尹学派和黄老学派。
三、墨家:代表人物:墨子。作品:《墨子》
墨家是战国时期重要学派之一,创始人为墨翟。
这一学派以「兼相爱,交相利」作为学说的基础:兼,视人如己;兼爱,即爱人如己。「天下兼相爱」,就可达到「交相利」的目的。政治上主张尚贤、尚同和非攻;经济上主张强本节用;思想上提出尊天事鬼。同时,又提出「非命」的主张,强调靠自身的强力从事。
墨家有严密的组织,成员多来自社会下层,相传皆能赴火蹈刀,以自苦励志。其徒属从事谈辩者,称「墨辩」;从事武侠者,称「墨侠」;领袖称「巨(钜)子」。其纪律严明,相传「墨者之法,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吕氏春秋·去私》)。
墨翟死后,分裂为三派。至战国后期,汇合成二支:一支注重认识论、逻辑学、数学、光学、力学等学科的研究,是谓「墨家后学」(亦称「后期墨家」),另一支则转化为秦汉社会的游侠。
四、法家:代表人物:韩非、李斯。作品:《韩非子》
法家是战国时期的重要学派之一,因主张以法治国,「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故称之为法家。春秋时期,管仲、子产即是法家的先驱。战国初期,李悝、商鞅、申不害、慎到等开创了法家学派。至战国末期,韩非综合商鞅的「法」、慎到的「势」和申不害的「术」,以集法家思想学说之大成。
这一学派,经济上主张废井田,重农抑商、奖励耕战;政治上主张废分封,设郡县,君主专制,仗势用术,以严刑峻法进行统治;思想和教育方面,则主张禁断诸子百家学说,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其学说为君主专制的大一统王朝的建立,提供了理论根据和行动方略。
1、儒家政治学说以“礼治”和“德治”为主要内容,其核心是“仁政”,主张为政以德,修已治人,即,以道德教化,修身养性来实行统治,反对以苛政,刑律治天下
2、法家强调“法”“术”“势”为核心的政治观,主张以明令显法和统治术来驾奴人民
3、道家的政治学说以“法自然”为思想核心,在统治手法上强调“无为而治”
4、墨子的政治学说以“兼爱”“非政”为中心,主张以缓和社会矛盾来维持统治。
1、儒家政治学说以“礼治”和“德治”为主要内容,其核心是“仁政”,主张为政以德,修已治人,即,以道德教化,修身养性来实行统治,反对以苛政,刑律治天下
2、法家强调“法”“术”“势”为核心的政治观,主张以明令显法和统治术来驾奴人民
3、道家的政治学说以“法自然”为思想核心,在统治手法上强调“无为而治”
4、墨子的政治学说以“兼爱”“非政”为中心,主张以缓和社会矛盾来维持统治.
1.
儒家政治学说以“礼治”和“德治”为主要内容,其核心是“仁政”,主张为政以德,修已治人,即,以道德教化,修身养性来实行统治,反对以苛政,刑律治天下

2.
法家强调“法”“术”“势”为核心的政治观,主张以明令显法和统治术来驾奴人民

3.
道家的政治学说以“法自然”为思想核心,在统治手法上强调“无为而治”

4.
墨子的政治学说以“兼爱”“非政”为中心,主张以缓和社会矛盾来维持统治.

想一想“商君虽死,秦法未败”是为什么

商鞅虽然被杀,但商鞅之法已经深入人心,商鞅死后,秦惠文王在执政后依然推崇商鞅的法律,商鞅之法最后影响了中国历史数千年,毛泽东曾说商鞅是“首屈一指之利国福民伟大之政治家”。
商鞅虽然被杀害,他的法律却被保存,因此在实际意义上,商鞅变法是成功的,也成为后代改革家屡屡援引的变法成功的典例,要知道,在那个战乱之世,能坚持变法二十多年,成功是很难得的,而且商鞅变法对秦国老贵族的利益触动太大,商鞅能顺利变法,秦孝公的功劳是很大的,孝公是商鞅的一个很强力的后盾。但同时也揭示了,孝公死后,商鞅不能善终的必然事实。
秦惠文王只是恨商鞅个人,但不反变法,他不否认商鞅之法可以强国富民,所以虽然车裂商鞅,一方面安抚贵胄,另一方面为他自己专政做基础,但是依旧推行商鞅之法。
不可否认,商鞅变法这件历史事件,不只是秦国的转折点,更是后人学习的关键,一次深彻的大变革,必然风险甚大,一个害怕上祭坛作牺牲的执政家,必然无法成就为后人歌颂的伟业。
司马迁说商鞅“刻薄”,是站立在他那个时代的儒家思想角度,但以大治之时的儒家思想评判大争之世的法家名士,难免会有偏见。一个人要像墨子那样兼爱天下,最后必然无法在大争之世头头顾及,商鞅变法带来的基本反应主要有三条:第一,损害了贵族的利益;第二,富裕了秦国人民;第三,因为强大秦国,导致后来其他国家被秦国攻灭。
我觉得,利益总量是相同的,想要让利益分给百姓,就必然要从贵胄那里挖夺利益,这无可避免。商鞅之法固然愚民、弱民,但愚民是为了富民,弱民是为了安民,是为了富国安国,在那个时代,百姓弱小遵纪守法,国家好办,发展的好了,百姓也有利益,百姓愚昧,就会全心全意务农作战,不会去学习儒家经典,就不会空谈,那么国家越来越富强,百姓生活也越来越好。大乱之世,争于实力,不会有因为谁有知识就投降于谁,要看谁有实力,战国的经济是以农业为根本的,而商业则是末页,毕竟钱不能拿来吃,不能拿来穿,而粮食可以吃,还可以充作军粮,也可以流通货物,所以那时候重农抑商是必要的,不能以后来的形势评判当时的制度。大争之世,强者强、弱者亡,这是世界的根本原则,国家不强,就要等死,国家强大不作战,总有一日会衰亡然后被其他国家灭掉,所以唯一的生存之道就是强大自己,吞并弱小,这是国家生存之道,所谓的礼义,在那个凭实力说话的时代,只是强者的奢侈品,怎么做才符合礼义,这是强者说的算的,弱者永远没有说话权力。即便是现在的社会和国际竞争也是如此。
商鞅虽被诛,但其法已深入人心,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促使了封建制度的形成。
变法失败是因触犯了很多奴隶主贵族的利益

儒家思想对汉代司法的影响有哪些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与意义
一法律儒家化的起源
1) 汉代是法律儒家化的起源法律儒家化一说从陈寅恪开始,见与《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但真正指出法律儒家化的起源于汉代的是瞿同祖,但他认为汉代已有端倪。美国学者布迪与莫里斯在其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也附和法律儒家化的观点,他们指出,虽然法家思想中可能有一些内容为中国法律所保留,但在整个帝国时代,真正体现法律特点的是法律的儒家化。关于法律儒家化的原因,瞿同祖认为,在秦汉时代,中国法律是法家化的。在汉朝,法律本身是法家化的,因为法律不能被随意变化,从而采用了以经义决狱的方法。梁治平却认为,董仲舒的引经断狱往往不是因为当时缺少可资援用的法律规范,而是另有缘故。这缘故或者是法律秩序道德的不利,或者是人们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未能把握儒家的纯正精神,却很难归结为当时的法律是非儒学的乃至反儒学的。董仲舒援引经义都只是辨明事实,而不曾以经义否定成法。另外,汉代的大儒都写法律章句。儒家一直是法律的反对者,他们为什么对写法律章句感兴趣呢?究其因,这是他们以此对法律的适用施加影响,用儒家的思想观点左右法律的实施的积极方式。梁治平等学者认为,古代的律学,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其要旨在于发掘律文的道德意蕴,其结果,一方面是保证且深化了法律的道德化,另一方面是强化了古代法律的反系统倾向,通过儒法合流形成了一个法制多元主义架构。
2)封建法制史中的儒家思想的起源。
儒家思想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该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后世儒家弟子奉为常理,常理——即不可违反的真理,时时刻刻都要遵循的定理。而在后世从政的儒家学者更是将这种信条施之以政,如“仁政”、“德王天下”更出现了后面的“引礼入法”。但以“礼”做为社会行为规范在那个思想动荡,战乱纷争的时代显然是不实际也不可能的。于是经过战乱过后,秦因其商秧变法而产生的强大国力统一中国脱颖而出,秦统治者所器重的法家思想给其带来了迅速的崛起,但也因其统治的残酷而迅速瓦解,因其统治者倾向于法家思想也同时给儒家思想以——“焚书坑儒”这一重创,到了汉代,经大儒董仲儒,才又将儒家思想重新振作,并成统治者和社会的主流思想,即以儒家思想做为思想统治之工具。
二浅谈汉代法律的儒家化
法律的儒家化始于汉武帝期,这是中国历史上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的开端,也正是因此,儒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影响范围之大,历史之久以至其他思想都无可比拟。从法律到社会思潮,从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到家庭伦理甚至个人行为无处不及,也由此,到二十世纪上半叶,一直影响着绝大多数中国人的思想和行为。
1)汉代法律儒家化开端与背景
儒家思想成为中国的统治思想是从汉代大儒董仲舒提出的《春秋》大一统思想并为汉武帝采纳,进而董仲舒更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而又为汉武帝采纳开始的。
儒家思想成为统治思想的原因在于经历了秦朝的苛政和楚汉之争的多年战乱后,汉初统治者着重于重建社会生产力,实行以修养生息为主的“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作为统治。经过七十年的恢复发展,生产力和社会财富世大的发展和积攒,达到了“文景之治”的效果。而汉初分封的诸侯王也因此而势力强大起来,构成对中央集权的威胁,至此汉初“无为而治”的思想对这种威胁已没有较强的约束力,而单纯依靠法家思想的统治又会引至秦朝灭亡悲剧的重演。因此,统治者急需一种比黄老思想更有力,比法家思想更温柔的手段来施行统治。这就孕育出顺应当时时代潮流的中庸化的思想,儒家思想。汉武帝提出“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的诏书,而董仲舒对以《春秋》大一统之思想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并大德施教化,辅之以刑罚,即德主刑辅,为武帝采纳,至此儒家思想重登中国政治历史舞台。
董仲舒将儒家的五常“仁、义、礼、智、信”和法家的“三纲”结合,更系统地将“三纲”论述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思想赋之以阴阳家神秘化的表述结合起来满足统治的需要。也就是说董仲舒以儒家经典思想为基础,结合了法家、阴阳家和道家顺应天意、道法自然的思想并将儒家的家庭伦理、理想社会形态纳入了统治思想的范畴,进而在法律上影响了汉律以至历朝历代的立法和人文思想、生活习惯、道德规范,进而更使儒家思想法律化、制度化。
2)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1、在立法指导思想方面
首先,董仲舒提出了君权神授思想,将皇权神化。认为“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皇帝是百姓与上苍的中介,可以代天行赏或行罚。皇帝的至尊权威不受任何侵犯,并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凡是侵害皇帝个人和皇权统治的行为均视为最严重的犯罪,均构成“死罪”。如“欺漫”、“诋欺”、“诬”、“诽谤”甚至“腹诽”和“阿党”,等罪名。即皇帝个人代表了国家意志。这与以后儒家强调皇帝的权威是分不开的,而董仲舒则利用神化将其合法化。 本来法律是用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儒家化的汉律则首先赋予皇帝特殊的人格,不受任何限制。其至尊地位,在法律上规定任何侵犯皇帝言行的行为都是大逆不道的罪以行,甚至心理活动都不可以,如“腹诽”罪即在心里诽谤朝政。这正是儒家重视内在修养这一特点在立法上的表现,而儒家化后的汉律也将心理因素做为犯罪与否和犯的是什么罪的依据。
其次,董仲舒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思想。他主张以教育和法律的手段相互补充,减少肉刑,给犯罪者以改过机会,而非将其处死做为处罚目的。以德教为主,兴办学校,提倡儒家教育,把犯罪苗头从心理上消灭掉。而刑罚只是辅助之作用,而不象秦朝统治以刑罚多、刑罚重,一味强调“刑以杀为威”,并且以刑罚做为目的而忽视教育的作用。这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吸取了秦朝残酷统治的历史教训,结合西汉初年统治阶层无为而治的统治思想,取其中间位置的德主而刑辅,即不单纯采取法家单纯的苛刑重典不近人情的惩罚目的学说,又不单纯的以教育为唯一方式,而是采取了儒家所谓中庸之说有主有辅。孔子的刑罚教育目的学说在这里发挥了极大作用。孔子的认为教育以德礼教化百姓,便可达到“礼仪之邦”无为而治的目的。因此以德礼教育为主,刑罚为辅即可将统治推向仁政。所以在汉朝的立法上比秦朝更倾向于统治阶级利益的维护和家庭伦理观念的约束。其思想实质便是儒家的“三纲、五常”思想,这便引出了——礼律融合,三纲五常的尊卑思想指导立法或者说是指导了法律的价值取向。
第三,“三纲五常”思想的形成。三纲二字最早见于《韩非子》这一法家著作,而“三纲五常”连用则是在董仲舒之后的《白虎通义》中。不过对“三纲五常”作全面、系统论述的还是董仲舒,可以看得出董仲舒是以儒家经典为基础,结合了法家、阴阳家及道家之说,并为之所用,董仲舒在《春秋繁露·顺命》中说“天子受命于天,诸侯受于天子,子受命于父,君妾受命于君,妻受命于夫”,这种思想指导在很多汉律的条文都体现了这一思想根源,也使“三纲”除了做为一种道德规范外,更成为一种强制性的社会行为规范。 “五常”之道是董仲舒在汉武帝一次策问中提出,其服务对象主要是维护大一统政治局面,他说:“夫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王者所当修饰也。王者修饰,故受天之佑,而享鬼神之灵,德施于外,延及群生也”(《汉书·董仲舒传》)。可见“三纲”是用以约束臣民,而“五常”则延及范围包括君主,以礼区分社会等级的尊卑制度和行为标准,而“仁、义、礼、智、信”则是整个社会的伦理本位和道德价值标准,其中君主的表率作用亦不乏其中。
董仲舒是以重道义,轻功利的思想来影响整个社会的价值观,统治者讲求仁政,而对百姓施以德教、礼教,淡化功利之心。至此,由董仲舒根据儒家思想构建的整个社会的行为规范和价值雏形取向便初步显现。
2、在律法方面的表现第一,刑事立法方面。在刑事立法的原则上,与现代不同,汉朝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年龄与现代大有区别,它将年龄划分为三段,即幼年、成年、老年,只有成年而未步入老年的人才负有刑事责任能力,而根据《汉书、刑法志》记载,“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而七、八岁或以下的孩童又稚气未脱不明世事,皆无刑事责任能力。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规定了卑幼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长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不负刑事责任。儒家的家庭、宗族伦理观念在这里以法律原则的形式得以明确表达。该原则抛弃了法家“一断于法”的观点。而是从个人与家庭的伦理纲常关系直接演变成了国家社会管理职能的法律手段。 “先告自除其罪”原则,这象现代法律中的自首情节,但不尽同,现代自首情节只做为一个可减免的酌定情节,不至于因自首而免除刑罚,但在汉律中先告自免其罪原则就带有儒家注重内省内修的成份。对于一个犯了罪的人,儒家认为这是内修出了问题,只要能够“先告”则已经从根本上解决了问题,因此也就可以免除对其的刑罚。也就使之近乎法定情节。
“先请制度”原则,两汉时期公侯其子嗣和官史俸禄在三百石以上的在法律上都享受有罪“先请”的特权,凡经上请,一般都可以减刑或免刑。
“造意”与“非造意”的原则。在汉律立法中开始在“故意情节”中区分出“造意”与“非造意”,而究其思想根源,仍直指儒家的注重的心性之区分,“造意”即指犯罪前即有谋化、策动如何实施犯罪行为,即蓄谋;而“非造意”则指事先无计划预谋的故意犯罪行为,从而可以看得出,而区分的目的直指主观恶意的程度,而主观恶意则直接表现了其心性的“恶”与“善”的区分。第二,刑罚方面,汉朝多次减轻刑罚,与秦朝广泛使用死刑连以肉刑为主的刑罚制度形成了鲜明对比,并且为封建法制形成“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度奠定了基础。在刑罚上,汉代不依靠司法程序,而在儒家“三纲”“五常”的思想指导下,礼法合并,崇尚忠孝,对君要忠,对尊长则以孝为先,即百善孝为先。以礼治代替法治的儒家思想在法律“引礼入律”后的结果。其直接后果是将法律的行为与后果对等这一法律内在价值破坏无遗。
,董仲舒由“五常”之道所倡导的重道义轻功利思想,直接影响了汉代统治者重农轻商,形成了仕、学、农、工、商的阶级秩序,进而在民商立法上产生了很大的导向作用。如汉代在财产法律制度的立法方面其取向并不重视规范市场秩序而是在交易合同方面依惯例或民间习惯,因此商人的社会地位极低(连马车都不可以用)。汉代身份法律制度方面也多是将儒家的伦理纲常观点制度化,道德法律化的表现。汉律划分了社会等级制度,最上层是特权阶层,即皇室亲属均封为贵族,还有军功爵位制,官吏等级制,按照军功大小不同可分为二十等爵位,爵位也可以钱粮换取;官吏按职位高低赋以不等的俸禄,平民可以通过学习或辟举的途径成为官吏;而犯罪也会使爵位、官职受到削减。家庭制度上 “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封建家长制在汉代家庭法中表现的淋漓尽致,在汉律中对家长不孝或触犯父权者,要处以极刑,而家长殴打晚辈则一般不受法律管辖。在婚姻立法方面汉律规定了“一夫一妻多妾制”,男女之间在婚姻家庭权利上得不到真正的平等,妇女只能“在家从父,出嫁从夫、老来从子”。在继承方面,财产的继承与现代区别不大。
可见,汉律在民商法律中倾向于宗法家庭立法,重视伦理纲常的制度化家庭化,道德法律化,而轻视了商业秩序的制度化、规范化,这与儒家重义而轻利的思想是分不开的。
3在司法制度方面
汉代司法制度已拥有较完备的司法机构和诉讼程序,但在诉讼方面有几点较明显的封建礼教色彩。重大疑难宗件的最后裁决权,由皇帝独揽,特别是涉及“先请”宗件则一律奏请皇帝,君权神授,君为臣纲的董氏儒家思想又次体现出来。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规定卑幼不可告发尊长,否则以不孝论处,则体现了父为子纲的伦理观,在这里,伦理纲常、礼制大于法律。 “春秋决狱”它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无法律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如董仲舒的《春秋决事比》,“比”是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类似判例法,以及《春秋决狱》232事等等,都可以看得出汉代在司法断案在无律可引时便完全以儒家思想定夺。 三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影响与意义 1) 法的失败与儒的胜利,法律儒家化的原因。第一,法的胜利。从儒家学说与法家学说的内容本身,我们就能看到这两个派别后来的遭遇。秦国采纳了法家所提倡的那种充满活力,并具有残酷性的理论,从而在与诸侯国的竞争中,取得胜利,并于公元前221年,建立了第一个统一的封建集权制国家。法家所倡导的法变成帝国全境通用的法律。公元前213年,强制推行“焚书坑儒”政策,凡不属于法家的著作以及秦国历史以外的所有历史书籍,一概焚毁。焚书坑儒标志着法家学说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第二,法的失败与儒的胜利。令人惊讶的是,法家的胜利颇为短命。公元前210年,秦朝覆灭后,汉朝国对于秦朝所保留下来的官僚政府体制进行了改造和重建。与此同时,另一件令人惊讶的事是:历史出现翻转,儒家学说取代法家学说,而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到公元前100年,儒家学说已开始获得作为正统官学的承认。从此以后,法家作为一个独立的学术派别,在中国社会消失了。法家与儒家在秦朝与汉朝短短几年中出现翻盘这实在让人回味,还是让我们先看看什么是法的本质思想。第三,法的本质思想。法家的法律思想是春秋战国时期的“新学”。所谓“新学”是相对以儒家为代表的“礼治”主义的“旧学”而言的。“新学”与“旧学”的分歧归结为“法治”主义与“礼治”主义、“德治”主义、“人治”主义的分歧。法家的“法治”主义有其特征:主张干涉而反对放任;排斥“人治”主义而独任“法治”主义;排斥“礼治”,不承认自然法的存在;主张国家至上,社会团体甚至血缘亲属团体的利益都得服从君主的国家利益;反对徒任“势治”。法家的思想以“唯物论”为出发点,常常注意此时此地的环境,又深信政府万能,而不承认人类个性的神圣。它的政治主张严格的干涉,但干涉须以客观的“物准”为工具。这一“物准”就是被视为“规矩、权衡”的法律,不容许统治者任意的论心定罪。人们只有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才能得到自由和平等。“法治”主义的精神实质就是“物治”,所以又称“法治”主义为“物治主义”。一方面,是用客观的标准如规矩、权衡、斗量、尺寸等物一样的客观的、人设的、固定不变的法来衡量所有的人;另一方面,是把人当物来治理。也就是把人当成可以用固定的、客观的规矩、尺寸等“物准”去准确无碍地衡量的东西,而不考虑人的特殊能动性。同儒家的“礼治”相比,法家的“法治”反对宗法等级制和世袭制,要求平等守法,并且主张制订和公布成文法,凡是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第四,儒的胜利,法律儒家化的原因。儒法的本质不同在于所以说“礼治”和“法治”,其主要分歧不在于制裁手段,而在于行为规范的内容本身。也就是讲贵贱、尊卑、长幼、亲疏之“异”的差异行为规范与一断于法的统一行为规范之间的分歧。同“德治”相比,“法治”主义轻视或完全否认道德教化的作用,这和儒家多数主张人性善而法家主张人性恶有关。法家的“法治”主义,首先值得称道的即是它把握住了历史进化的法则,并且顺应历史进化的法则来创造,反对保守和空想。它的“实践精神”和“功用主义”都由此而产生。但其缺陷也即其失败的原因除了本文第一部分第2节的社会原因以外,其内在原因还在于过分忽略了“礼”、“德”、“人”和“法”在政治上互相依辅的作用。“法治”主义昙花一现,原因有二:一是由于礼治主义、人治主义久已深入人心,而共同和“法治”主义为敌。“法治”主义虽一时占上风,但最终被“礼治”主义学说所征服。二是法家极端强调国家利益,而轻视个人利益,虽能救一时之弊,但不能确保社会的长治久安。这不仅是“法治”主义思想在汉以后不发达的原因,也是法律和法学不发达的原因所在。其实,无论是儒家强调的德治还是法家强调的法治,历史上都是君主的工具,其重心不在于“德”或“法”,而在于“治”。德、法其实都是“术”,“治”才是目的。而传统中国的“治”是君主的治,是治民的“治”。民主即是民治,而不是治民。因此,民主时代必须超越传统意义上的德治、法治。要实现从治民到民治,也许我们非得在儒法两家之外另辟蹊径,在传统意义上的德治、法治之外谋求另类思维。
2)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影响与意义
1、汉代法律儒家化的思想构成了中国封建统治思想的基础。汉律儒家化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历朝历代统治者无不礼法并用,只是礼法何重何轻根据各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况有所不同,可“三纲五常之道”成为行为规范的核心这一点照搬不误,引礼入律直至清律都未有改变,如“亲亲得相首匿”等。儒家思想不仅成为中国封建社会主流思想,更直接将其经典条文化,法律化,“三纲五常、纲常伦理”近乎成为指导中国封建社会人们行为规范的习惯法,君权、父权、夫权、成为封建社会的权力核心,而法律对其维护倍至,“仁、义、礼、智、信”则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这与封建制社会的经济基础基本适应。但到封建制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有些内容已不尽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时有少部份改动,但其思想核心部份即“三纲五常”之道,“纲常伦理”之说和“阴阳天人”之论均未受到动摇,如清律中的“秋审”和家庭制度等。 2、汉代法律儒家化的思想导致了法家作为独立思想而消失,成为儒家思想的一部分。在汉代法律儒家化后,法家思想作为独立的思想逐渐消失,但其并没有被消灭,而是深入了儒家思想的精髓,逐渐成为儒家思想的一部分。在汉代以后各个时代的代表人物及其后世传人也要受此大环境的影响,在其思想深处某一派学说占主导地位,但并不影响其他学说在其思想中的存在。宋代大儒朱熹是个重刑主义者,他在湖南任上亲自上阵捉获数千农民打入牢房。而且扣押了宁宗即位颁发的大赦令,直到杀死十几名起义农民领袖后,才予以公布。儒法两家思想已经溶入他的血液里,只不过时代需要他以儒者的面目出现在历史舞台上。
瞿同祖认为“秦汉之法律为法家所拟定,纯本于法家精神。”以其源自是李悝、商君、李斯之法。自汉代开始的法律儒家化,制律者多为“儒家”,如贾谊、陈宠、公孙宏、郑冲、崔浩等等,陈寅恪也说:“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以立法参与者的出身来论法律的性质是不可靠的,商鞅、李斯的法律未必“纯本”于法家,贾谊等的法律也未必就反映了“儒家”精神。特别如后世的朱元璋、洪秀全所立之法并不必然代表他所出身的阶级一样。况且,上述诸儒生,本身也多有法家背景,王充即指出“法律之家亦为儒生。” 许多方面儒法是相通的,只是其主张作为治国手段时的次序不同。法家主张法高于道德教化,因为他们不相信道德教化能“禁暴止乱”;而儒家主张在于礼教优先于法或刑,“出礼则入刑”,刑是实现礼义教化的保障。并不能说儒家反对法律手段,或法家反对道德教化手段。这只是一个优先选择的问题。可以看得出,汉代法律儒家化后,法家思想已经深入儒家思想的精髓,并成为儒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3、汉代法律儒家化的法律思想构成了中华法系的基础。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其他四个分别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和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都已经解体,现存的共三大法系。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及汉代初期,其明显的标志就是汉代初期的法律儒家化,直到到隋唐时期才真正成熟。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在汉代初期法律儒家化后的思想逐渐成为了封建统治主流思想。此后,经过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日本所学的正是隋唐的法制,至今日本还用的省(相当于中国的部)、地方的县(相当于中国的省)、府、道都是学习隋唐法制的结果。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的雏形。中华法系的特点有:第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主。第二,礼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则。第三,刑法发达,民法薄弱。第四,行政司法合一。从这四个特点中我们可以很清晰的看到法律儒家化的影子。

儒家学说在战国时期的社会地位?

春秋战国时期
儒家的思想,自然是儒家思想。主张:井田制,回归奴隶社会。王道礼教。
地位:作为诸子百家中的显学,儒家并没有跟随历史的脚步,而是因循守旧,裹足不前。在大争之世宣扬什么德治王道治理,完全背离了历史的潮流。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使用他们的主张。但是儒家在教育方面却有突出的作用,战国后期,儒家的学子占据了诸子百家的一半还多。
我个人观点:儒家思想垃圾!

一下是《大秦帝国》的原文
孟子喟然一叹:“奸佞当道,庶民倒悬,此皆苏秦之罪也。”
一言落点,稷下士子中便有嗡嗡议论之声,并不约而同的将目光瞄向了张仪。苏秦新丧,张仪容得孟子亵渎苏秦么?看那张仪,却是神色淡漠,径自饮酒。孟尝君却一眼看到,张仪的那根细亮的铁杖在案下抖动着!
齐宣王明知就里,又岔开笑道:“先生以为,当如何安定燕国?”
“置贤君,行仁政,去奸佞,息刀兵,燕国自安。”
齐宣王听孟子再没有触及难堪话题,便松了一口气道:“先生所言,天下大道。敢问先生:如何便能置贤君、行仁政、去奸佞、息刀兵?”
孟子便微微皱起了眉头,苍老的语调竟是分外矜持:“上智但言大道。微末之技,利害之术,惟苏秦、张仪纵横者流所追逐也,孟轲不屑为之。”
此言一出,举座皆惊,目光便齐刷刷聚向了张仪!齐宣王也一时愣怔了。
“孟夫子名不虚传,果然是大伪无双也。”张仪应声而起,一句悠闲而犀利的评点,便使殿中轰然炸开,嗡嗡议论不绝——方今天下,谁敢直面指斥孟夫子“大伪无双”?若是别个名士,齐宣王也就阻止了,毕竟孟子是天下大家,如何能让他如此难堪?可这是名重天下的张仪,声威赫赫的秦国丞相,况且孟子挑衅在先,他如何能公然拦阻?
孟子极不舒坦,沉声问道:“足下便是张仪了?”
“微末之技,利害之术,纵横者流,张仪是也。”
孟子本来多饮了两爵,此刻更显得面红耳赤,竟是如坐针毡。四十余年来,孟子周游列国,虽然无一国敢用,名气却是越游越大,渐渐的也就不寄厚望于任何邦国,悠悠然成了一个超脱传道的大宗师。如此一来,反倒是放开说话无所顾忌,正合了孟子的傲岸本性,也使孟子的雄辩才能发挥得淋漓尽致。近年来,孟子资望更深,各国皆奉为大贤宗师,孟子便更是挥洒自如,往往对陪宴士子与官员不屑一顾,只与君王问对应答,俨然布衣王侯一般。常常是宴席结束论战散场,孟子才问万章:“今日来者都有何人?论辩者究是那家弟子?”若非万章一般弟子因了要记录孟子言谈,刻意记下了应对陪同者姓名而后告孟子,孟子便当真是目中无人一片混沌了。今日入得临淄,孟子也是对大片冠带不屑一顾,甚至连丈许之遥的主陪——张仪与孟尝君,也是漫不经心,没有看进眼里。也就是说,孟子压根儿就没想到能在临淄碰上张仪。及至那个铁拐高冠者站了起来,甩出“大伪无双”四字,竟是掷地有声!孟子才蓦然闪念,此人必是张仪无疑。
仿佛便是冥冥之中的定数,孟子被誉为“大才雄辩,天下无对”,张仪则有“天下第一利口”名号,偏这两人但见便有口舌,竟是生死纠缠的冤家一般。二十多年前,孟子在大梁讥讽纵横家是“妾妇之道”,就被刚刚出山的张仪卒不及防的痛斥了一顿。从此,孟子便对张仪苏秦厌恶之极,内心却也实在有几分说不清的忌惮。虽然,孟子还是每说大道必骂纵横策士,但却再也没有说过“妾妇之道纵横家”那句话了。今日原本是孟子说得口滑,便滑上了贬损纵横策士的老路子,却不意偏偏撞上了张仪在场,又遇苏秦新丧,孟子便隐隐觉得有些不妥。
虽则心中忐忑,孟子却从来没有退让致歉的习惯,振作心神,一开口便气度沉雄:“大道至真,不涉得失。末技卑微,惟言利害。以利取悦于人,以害威慑于人,此等蛊惑策士,犹辩真伪之说,岂非天下笑谈耳?”
“孟老夫子,尔何其厚颜也?!”张仪站在当殿,手中那支细亮的铁杖竟是直指孟子:“儒家大伪,天下可证:在儒家眼里,人皆小人,唯我君子;术皆卑贱,唯我独尊;学皆邪途,唯我正宗。墨子兼爱,你孟轲骂做无父绝后。扬朱言利,你孟轲骂成禽兽之学。法家强国富民,你孟轲骂成虎狼苛政。老庄超脱,你孟轲骂成逃遁之说。兵农医工,你孟轲骂为未技细学。纵横策士,你孟轲骂作妾妇之道。你张扬刻薄,出言不逊,损遍天下诸子百家!却大言不惭,公然以王道正统自居。凭心而论,儒家自己究有何物?你孟轲究有何物?一言以蔽之,尔等不过一群四体不勤、五谷不分的书呆子,整天淹没在那个消逝的大梦里,惟知大话空洞,欺世盗名而已!国有急难,邦有乱局,儒家何曾拿出一个有用主意?尔等竟日高谈文武之道、解民倒悬,事实上却主张回复井田古制,使万千民众流离失所,无田可耕!尔等信誓旦旦,称‘民为本,社稷次之,君为轻’,事实上却维护周礼、贬斥法制,竟要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使万千平民有冤无讼、状告无门,天下空流多少鲜血?如此言行两端,心口不应,不是大伪欺世,却是堂堂正正么?儒家大伪,更有其甚:尔等深藏利害之心,却将自己说成杀身成仁、舍生取义。但观其行,却是孜孜不倦的谋官求爵,但有不得,便惶惶若丧家之犬!三日不见君王,便其心惴惴;一月不入官府,便不知所终。究其实,利害之心,天下莫过儒家!趋利避害,本是人性。尔等偏无视人之本性,不做因势利导,反着意扼杀如阉人一般!食而不语、寝而不语、坐怀不乱,生生将柳下惠那种不知生命为何物的木头,硬是捧为与圣人齐名的君子!将人变成了一具具活僵尸,一个个毫无血性的阉人!儒家弟子数千,有几人如墨家子弟一般,做生龙活虎的真人?有几人不是唯唯诺诺的弱细无用之辈?阴有所求,却做文质彬彬的谦谦君子,求之不得,便骂尽天下!更有甚者,尔等儒家公然将虚伪看作美德,公然引诱人们说假话:为圣人隐,为大人隐,为贤者隐;教人自我虐待,教人恭顺服从,教人愚昧自私,教人守株待兔;最终使民人不敢发掘丑恶,不敢面对法制,沦做无知茫然的下愚,使贵族永远欺之,使尔等上智永远愚弄之!险恶如斯,虚伪如斯,竟大言不惭的奢谈解民倒悬?敢问诸位:春秋以来五百年,可有此等荒诞离奇厚颜无耻之学?有!那便是儒家!便是孔丘孟轲!”
张仪一阵嬉笑怒骂,大殿中竟是鸦雀无声,惟闻张仪那激越的声音在绕梁游走:“自儒家问世,尔等从不给天下生机活力,总是呼喝人们亦步亦趋,因循拘泥。天下诸侯,从春秋三百六十,到今日战国三十二,三五百年中,竟是没有一个国家敢用尔等。儒家至大,无人敢用么?非也!说到底,谁用儒家,谁家灭亡!方今大争之世,若得儒家治国理民,天下便是茹毛饮血!孟夫子啊,干百年之后,也许后辈子孙忽然不肖,忽然想万世不移,忽然想让国人泯灭雄心,儒家僵尸也许会被抬出来,孔孟二位,或可陪享社稷吃冷猪肉,成为大圣大贤。然则,那已经是干秋大梦了,绝非尔等生身时代的真相!儒家在这个大争之世,充其量,不过一群毫无用处的蛀书虫而已!呵哈哈哈哈哈哈哈……”末了,张仪竟是仰天大笑。
大殿中静得如同幽谷,惟闻孟子粗重的喘息之声。孟子想反驳,想痛斥,却对这种算总账的骂辞无处着力,想愤然站起拂袖而去以示不屑,脚下却软得烂泥一般。眼看张仪张牙舞爪哈哈长笑,孟子竟是不能立即做振聋发聩的反击,论战如斯,便是全军覆没,煌煌儒家,赫赫孟轲,岂容得如此羞辱?大急之下,但闻“哇——!”的一声,孟子一口鲜血竟喷出两丈多远!对面的张仪与孟尝君卒不及防,身上竟扑满了鲜血,连并排的齐宣王酒案上也溅满了血滴!
“老师——!”儒家弟子们呐喊一声,一齐扑向孟子。王殿顿时大乱,齐宣王铁青着脸色大喝:“孟尝君,太医!”孟尝君憋住笑意,便回身高喊:“太医!快!太医——!”奇怪的是,稷下学宫的一百多个名士竟都无动于衷,默然的看着忙乱的内侍侍女,与一片哭喊的儒家弟子,竟是没有一个人上前照拂。
孟子被抬走了。齐宣王拂袖而去了。盛大的接风宴席落得如此收场,朝臣们竟是一片愣怔。稷下学宫的名士们却围了过来,齐齐的向张仪肃然一躬,便默默散去了

何谓王道?何谓礼治?这里需要加以简单的说明。
王道,是与霸道相对的一种治国理念。古人相信,王道是黄帝开始倡导的圣王治国之道。王道的基本精神是仁义治天下,以德服人,亦称为德政。在西周之前,王道的实行手段是现代法治理论称之为习惯法的既定的社会传统习俗。西周王天下,周公制订了系统的礼(法)制度,将夏商两代的社会规则系统归纳,又加以适合当时需要的若干创造,形成了当时最具系统性的行为法度——《周礼》。周礼的治国理念依据,便是王道精神。周礼的展开,便是王道理念的全面实施。所以,西周开始的王道,便是以礼治为实际法则而展开的治国之道。王道与周礼,一源一流,其后又互相生发,在周代达到了无与伦比的精细程度。直到春秋时代(东周),王道治国理念依然有着巨大的影响力。
王道礼治,在治国实践中有三方面的基本特征:
其一,治民奉行德治仁政,原则上反对强迫性实施压服的国家行为。
其二,邦交之道奉行宾服礼让,原则上反对相互用兵征伐。
其三,国君传承上,既实行世袭制,又推崇禅让制。
列位看官留意,上述基本特征,都是相对而言,不可绝对化。在人类活动节奏极为缓慢的时代,牧歌式的城邑田园社会是一种大背景,任何人都不可能逾越这个社会条件。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依附关系,因为空间距离的稀疏而变得松弛;社会阶层剧烈的利害争夺,因人口的稀少与自然资源的相对丰厚而变得缓和;太多太多的人欲,都因为山高水远而变得淡漠;太多太多的矛盾冲突,都因为鞭长莫及而只能寄希望于德政感召。所以,“邻里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老死不相往来”的图画,在那个时代是一种现实,并非老子描绘的虚幻景象。同样,明君贤臣安步当车以巡视民间,树下听讼以安定人心,也都是可能的现实。如此背景之下,产生出这种以德服人的治国理念,意图达到民众的自觉服从,实在是统治层的一种高明的选择。高明之处,在于它的现实性,在于它能有效克服统治者力所不能及的尴尬。当然,那个时代也不止一次地出现过破坏这种治国理念的暴君。但是,暴君没有形成任何治国理念。王道德政,是中国远古社会自觉产生的政治传统。这一点,至少在春秋之前,没有任何人企图改变。
可是,时代已经发生了剧烈的变迁,昔日潮流已经成为过去。
所有的诸侯国,都面临着自己的政治传统面对的紧迫而又尖锐的问题。

治国为政,仁与不仁,容与不容,界限究竟何在?”嬴政皇帝似乎是边想边说,不甚流畅然却极富力度,“先说仁与不仁。何为仁政?孔夫子一生讲仁,儒家几百年讲仁,然却从未给‘仁’一个实实在在的根基。作为国家大政,对民众仁是仁,抑或对贵族仁是仁?天下郡县一治民众安居乐业是仁,抑或诸侯裂土刀兵连绵是仁?儒家从来不说。大约也不愿意说。说清楚了,也就没那个‘仁’了。法家何以反对儒家之仁?从根本上说,正是反对此等大而无当又宽泛无边的滥仁!春秋战国五百余年,真正确立仁政界标者,不是儒家,而是法家。是商君,是韩子。不是孔子,不是孟子。商君有言,法以爱民,大仁不仁。韩子有言,严家无败虏,而慈母有败子。秦法不行救济,不赦罪犯,看似不仁。然却激发民众奋发,遏制罪行膨胀,一举而达大治,又是大仁!为政之仁,正在此等天下大仁,而不在小仁。何为大仁?说到底,四海安定,天下太平,民众富庶,国家强盛,就是大仁。欲达大仁之境,就要摒弃儒家之滥仁。就要荡涤污秽,清灭蠹虫,除掉害群之马!”
宽阔敞亮的书房静如幽谷,嬴政皇帝的声音持续地回荡着。
“再说容与不容。容者,兼存也,共处也。然则,天下有善恶正邪,人众有利害纠葛,政道有变法复辟,学派有法先王法后王。此等纷纭纠葛之下,任是国家,任是学派,果能一切皆容乎?不能也。孔子讲中庸,何以不容少正卯?墨子讲兼爱,何以不容暴君暴政?法家讲爱民,何以不容疲民游侠儒生?凡此等等,根源皆在一处:大道同则容,大道不同则不容。兼容一切,无异于污泥浊水,无异于毁灭文明。
今我大秦开三千年之新政,破三千年之旧制,而这棵大树的根基,却只能扎在脚下这方老土之中。当此之时,这棵大树要壮盛生长,便容不得虫蚁蛇鼠败叶残枝。否则,大秦的根基便会腐烂,大树便会轰然折断。其时也,六国贵族之复辟势力,容得大秦新政么?不会。决然不会!若我等君臣为彰显兼容之量,而听任复辟言行泛滥。误国也,误民也,误华夏文明也。战国之世血流成海,泪洒成河,尸骨成山,不都是在告诫我等:复辟裂土乃千古罪人么?儒家以治史为癖好。嬴政宁肯被儒家在史书上将嬴政写成暴君,写成虎狼,也绝不会用国家安危去换一个仁政虚名,绝不会用文明存亡去换一个兼容,换一个海纳!”
大臣们都静静地听着,忘记了任何呼应。嬴政皇帝罕见地说如此长话,却始终没有暴躁的怒气,始终都是平静而有力。在静如幽谷的大书房,嬴政皇帝转入了最后的决断申明:“至于如何处置儒家罪行,朕意已决:依法论罪,一人不容。何以如此?一则,大秦法行在先,触法理当惩治。二则,儒家既不愿做兴盛文明之大旗,便教他做鼓噪复辟之大旗。朕要严惩儒家以告诫天下:任准要复辟,先得踏过大秦法治这一关。”

几百儒生,几个博士,几万贵族,就想颠覆大秦,就想复辟旧制,先生不觉是螳臂当车么?朕还要告诉你,你这个博士,你等那个儒家,其实并没有真实学问。自孔孟以后,儒家关起门自吹自擂,不走天下,不读百家,狭隘又迂腐,论国论政全无半点雄风,朕为之寒心,天下嗤之以鼻,儒家若不再生,必将自取灾亡也!”一席嬉笑怒骂的雄辩戛然而止了
由于春秋时的诸侯还算有顾忌,他们还算是周天子的臣民。但到了战国,周天子是谁那些诸侯他们不会再在意了。因此儒学的地位就不如在春秋的时候了。
简单地说,大部人国家都同意儒家的主张,但大部分国家都没有用儒家来治国,地位是在思想上地位很高,但是很少用于治国
战国时期,法家,儒家,墨家,道家,等几大显学,其中儒家在齐国盛行,但在其它大国,只尊重它的学说,但并不用其治国。

跪求。。。论述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上的异同

法学专科中国法律细想史试卷不能低于1000字
一、儒家思想总述

儒家思想是孔子在总结、概括和继承了夏、商、周三代尊尊亲亲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形成的一个规范社会道德伦理的思想体系。《史记·孔子世家》记载:“孔子乃因史记作春秋,上至隐公,下讫哀公十四年,十二公。据鲁,亲周,故殷,运之三代。”儒家思想后经过孟子,荀况,董仲舒等人的发展最终得以发展成的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儒家其思想体系的核心是“仁”,他以“亲亲”、“尊尊”为立法原则,极力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以“民为贵”、“君为轻”的民本思想为基础,并倡导大一统,反对苛政和兼并战争。他适应了奴隶制解体封建制度崛起后的社会需要,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后被统治者尊崇为正统思想,远播四海,成为我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其影响一直到当今社会。

二、儒家思想之得

儒家思想之得表现在:

“礼”——以礼治国,寓法于礼。

儒家思想强调“礼”的作用,其对个人修养和良好品德的严格要求本质也是为了服从于礼。“礼”原意指的是对神上和祖上的祭祀(礼)祭祀就要强求次序和秩序,孔子将其演化为等级化秩序化的礼制,孔子努力倡导“礼”,希望按照礼使得社会安定团结,免除各个诸侯国家的战争,使得相互和谐,人们生活安定。另外又要求个人进行严格的自我修养,然后按照“礼”的要求进行社会生活,从而达到彼此和谐、安定的境界。尽管这一思想多少存在一定空想成分和不切实际,但是其进步性却是明显的。荀子将礼进一步发展成为“隆礼重法”成为优秀的治国之策。

“仁”—— 仁、义、礼、智、信、恕、忠、孝、悌。

儒家以仁为核心,发展了“仁、义、礼、智、信、恕、忠、孝、悌”的思想,这些内容集中概括了其治国思想和主张。“仁”运用于实践即表现为“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孔子强调“仁者爱人”反对苛政,而孟子又进一步发展了这一理论,提出“民为贵,君为轻”的民本思想,荀子也在此基础上把法家的"法治"思想纳入了儒家的思想体系,如“天生民而立君,以为民也”(《荀子 大略》),而且儒家把原始宗教的天的观念,具体落实于民的身上,把民升到神的地位。如儒家认为“天聪明,自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畏”(《尚书 皋陶谟》),再如“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泰誓》),再如“民,神之主也”和“民和,而后神降之福”(《国语 周语》)。又谓“民之所欲,天必从之。” 因此,儒家学说具有很强的民本色彩。“仁”在历代思想沿革中始终作为儒家治国思想核心被保存和发展。

“德”——强调个人修养,特别是统治者的个人修养。

“德”是个人修养的集中反映。儒家学说自开始起就是讲求个人的修养,首先从个人出发以个人感受的角度来寻求个人内在和谐与平和。 如《论语》“学而篇”第一句就是讲“说”、“乐”、“不愠”,达到这样的境界才是有德有养的君子。可以说整个论语就是以孔子自己的行为表现和道德修养活动来教诲他人。而个人修养的最终目的除了使得个人感觉到愉悦之外,还在于达到社会本身的和谐,如 “学而篇”第一十二句说:“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儒家学说认为上至皇帝,下至黎民都要强求这种品德修养。而统治者的品德修养又关乎国家和社会的治理,具有国家治理权力的人应该注重自身品德的修养。统治者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不仅可以使得国家政权稳定,社会安定,而且能够保障庶民的生活,从而达到“礼治”社会的理想层次。

儒家思想中既有仁善,亦具有治国之策,散发着浓重的人文色彩

三、儒家思想之失

儒家思想中既有仁善,亦具有治国之策,散发着浓重的人文色彩但是其也有自己的不足。

过于强调个人修养,不重视法律。

儒家强调个人为了神上和祖上而讲求品德,使得儒家学说认为上至皇帝,下至黎民都要强求这种品德修养。而作为治国之策,这一点无具有空想性,根据历史实践可以发现,治理国家除了统治者要具有良好的个人素质以外,治国策略也是非常重要的,儒家思想希望借助“德”而和谐社会无疑是不切实际的。

“亲亲”“尊尊”的腐朽性。

儒家学说仅仅是把国民当做被动接受恩施的客体,按照父母与子女的模式来理解君、官与民众的关系,以满足民在物质上和役力上的基本需求为上限。即便出现了皇权的保证,民众推翻的理由是当权者道德堕落、品质糜烂,而新建的王权只要继承儒家学说,做到修身养性、体贴民生,就可以获得新的正统地位。这种思想无疑具有保守性和腐朽性,他只能做到维系统治,而并不利于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倡导“人治”不利于长治久安。

无论是“礼”还是“仁”,儒家学说始终希望借助自我修养推行礼法达到社会和谐,从本质上来看,儒家倡导的实际上是“人治”,人治的弊端又是显而易见的,好的人治靠有责任感的强势的铁腕人物的确可以出现盛世,如贞观之治,但人治的缺点是长远稳定性继承性无保障,缺乏制度性的约束和规范,从长远看还是不利于统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进而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产生阻碍。

法家的法律思想

一、法家思想总述

法家最初的起源已经无从考证,但是邓析、少正卯可以称之为法家开山鼻祖,后来李悝,商鞅以及韩非子、李斯,等又不断补充和发展法家思想,法家思想最终在秦朝达到顶峰。法家的核心思想是以法治引领社会。他们的理论根据是万物以道为原为本,法是道在社会的体现。法家推行法治思想的根本目的是富国强兵。而为了富国强兵,法家主张改革贵族奴隶主世袭制,强调奖励耕战,减轻赋税。法家根据社会现实提出“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古礼只适合於古代,当其时必须实行法制。他们由是提出与其法治思想一致的历史观:历史是发展的, “不必法古”,“反古不可非”。

法家的法治思想体现在不同的法家思想家里,法治、术治、重势思想各有侧重:商鞅重法治,申不害重术治,慎到强调重势,韩非成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

二、法家法律思想之得

“法治”——主张“依法治国”。

战国时期的法家属于地主阶级改革派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为韩非子。其思核心是建立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国家,并以“法治”来维护。这种理论被秦王赢政所采用,成为他灭六国,建立专制体制的理论基础。秦统一后的许多措施就是法家理论的应用。需要注意的是,法家的“法治”只提出了刑法,并不是近代意义的法律思想。其法治对象是君主之外的所有臣民。这对打击奴隶主贵族特权,保护新兴地主的中央集权制度有积极作用。虽然由于秦过分强调“法治”,以致严刑苛法,横征暴敛,短命而亡。秦汉以后法家作为一个学派消失了,但重视法的作用,强调君主专制思想却被历代继承下来。

制定成文法,将法公之于众,注重治国策略。

法家所主张的首先就是将法予以成文化,并且公之于众。“法者,国之权衡也”(《商君书 修权》)。法以明文规定的形式公之于众的效果,就是评判行为的标准也予以客观化,不再是主观性的个人道德修养。和儒家将行为规范称为“礼”不同,法家将自己规定的行为规范明确称为“法”、“律”,努力显示出对社会大众的平等性:“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致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商君书 赏刑》)。

重“刑”——突破“刑不上大夫”,凸显王权权威。

法和律的内容对“礼”突破很大,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定分止争,兴功禁暴,赏刑并用,同时,也以明确的方式来维护王者的权威。对于王者的权威维护,不再依赖于王者的道德修养,反而,更多地依赖于法律的威严和严格执行。在统治权问题上完全抛弃了过去“礼治”所强调和运用的伦理工具,利用对臣民的利益引导和心理威慑来服从王者的需要。尽管韩非子也看到了特权阶层对法律实施的破坏和阻碍,“犯法为逆以成大奸,未尝不从尊贵之臣也;而法令之所以备,刑罚之所以诛,常于卑贱”(《韩非子 备内》),但是,法家的法与律以及严格实施,还是为了“明王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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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之比较

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激烈的社会动荡和急剧的历史变革,让春秋时期的思想界出现了学派林立、“百家争鸣”的局面。儒法两家的法律思想都对中国的法律思想史有很重要的影响。两者的法律思想既对立又不乏统一。
一、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相同点
(一)儒家主张人治,法家主张法治
儒家主张人治,孔子重人治 ,轻法治,提出 “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片面夸大当权者个人的作用,国家的治乱,政事的兴废,完全取决于有无明君圣主,儒家主张把当权者个人置于法律之上。而法家主张法治,认为法任而国治。
(二)儒法刑罚轻重的对立
儒家主张德主刑辅,重视道德教化,主张宽猛相济的刑罚,“民亲爱则无相害伤之意,动思义则无奸邪之心。夫若此者非法律之所使也,非威刑之所强也,此乃教化之所致也”。法家则认为要重刑罚,轻罪重罚,以刑去刑。
(三)儒家主张“刑不上大夫”,法家主张“刑无等级”
儒家在礼治秩序下,刑法的适用也主张别贵贱,分等级,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有等差”。法家则认为刑无等级,商鞅云:“圣人之为国也,壹赏,壹刑,壹教”。 法家认为奖赏刑罚完全要一种客观的标准。
(四)儒法两家代表阶级立场不同
先秦时期的儒家思想以中庸哲学理论为基础,出于维护奴隶主专政而提出来的。而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家认为,维护贵族世袭特权的“礼”是不公平的,必须将其废除,应实行重刑,借此威慑臣民守法,因此“法治”成为他们推崇的治国方略。
(五)儒法两家的历史观的不同
儒家为了维护已经过时的礼,反对当时新兴封建势力所采取的某些改革措施。法家则提出“不法古,不修今”,主张法律必须紧跟时代的变化而变化,主张变法革新。
(六)儒法两家重君与重民的分歧
儒家重视民心向背,认为统治者只有争得民心才能巩固自己的统治。法家则主张以君为主,法为君操,势为君处,术为君执。
二.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相同点。
儒法两家的法律思想虽然存在很大的差异,但辩证统一的说,二者也存在相同点:1、儒法两家都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提出的政治思想。2、儒法两家都主张德行并用。
综上所述,认为儒法两家的法律思想大异之中也存在着统一的思想,对中国的法律思想都有深远的影响。既要可以从儒家的法律思想中学到要刑罚与道德并施,也可以从法家思想中升华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的思想为中国的法制建设服务。
参考资料:百度文库
文章标题: 儒家总爱说秦国苛政,说商君刻薄。那么古代的苛政和我们现在所想的一样吗 评判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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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苛政  秦国  儒家  刻薄  我们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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