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文物收藏单位取得馆藏文物的方式,取得文物必须依照法定方式进行。实际上馆藏文物来源合法是《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规定的基本道德准则之一。因此,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建立文物接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可以保证馆藏文物来源的合法性,从而避免馆藏文物因来源不合法而被其他人追索;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文物收藏单位成为来源不法的文物的销赃渠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保护文化遗产的措施和原因
保护 文化 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接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以下是我整理分享的关于保护文化遗产的 措施 的相关 文章 ,欢迎阅读!
保护文化遗产的措施
落实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规划。要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成立国家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要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要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加强执法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建设,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出台。抓紧制定和起草与文物保护法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抓紧研究制定保护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要严格依照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办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抵制和制止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和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充实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执法不力造成文化遗产受到破坏的,要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科技的研究、运用和推广工作,努力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
加大宣传
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认真举办"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各级各类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经常举办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 教育 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组织参观学习活动,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 传统文化 的热情。各类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介绍文化遗产和保护知识,大力宣传保护文化遗产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及事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与此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也要切实研究解决自然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自然遗产保护工作。
保护文化遗产的原因
说起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我们常常听到的话是“保护遗产就是保护我们的记忆”,“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资源,如果消失了会产生不可挽回的后果”……
这些话都没有错,但都是废话。
如果你的家庭有一张老的全家福,你爷爷那时候还是其中最小的孩子。这张照片传到了你的手里,你是否会把它继续保存并传给你的子孙?我相信,至少有一半的人会这样做。
但是,这张照片并不是你子孙的记忆,也不会维系你的子孙的家庭凝聚力,如果它丢了,更不会产生什么不可挽回的后果。它最重要的功能,是让你和你的后代“看”,看见之后,会在心中涌现出一种怀旧的满足感,你会感叹时间不留人的力量。
这张照片就是你家的文化遗产,你要留下它,并不是因为它有多少大道理让你去诉说,而是你的眼睛、耳朵、身体能从和它的接触中获得一种别的物品不能带来的“感觉”。
这种感觉,它可以是爱,可以是恨,可以是欢乐,可以是忧伤。这种感觉,你虽然可以通过很多事情得到,但当你看到、听到、接触到那些经历过历史沉淀的东西时,你会发现,无论是爱、恨、欢乐、忧伤,都是亘古不变的人类情感。Rose Macaulay曾说,遗址给她带来一种愉悦感,因为爱与悲伤、希冀与怨恨,都可以通过遗址表现出的废墟的美传递到她的心灵。
文化遗产存在的意义,是激发人的感觉。除此之外,民族团结、精神文明、爱国主义,与它的关系都有点远。你见过几个人看了颐和园之后更爱国了?有几个人登上长城之后精神更文明了?又有几个人看了京剧之后领悟民族大团结?能做到这一点的,是政治宣传,而不是文化遗产。文化遗产当然不可避免要为政治服务,但这只是它的衍生产品。它最本质的意义,是带给人感觉,触动生理感官的情感!
你可以去“看”遗产。当你看到圆明园的残垣断壁,你会有感觉,无论它是愤怒还是惆怅;当你看到广岛原子弹爆炸的遗迹,你也会有感觉,无论你是会为被日本人侵略的国人感到不公还是为死去的日本人忧伤。
你可以去“听”遗产。美国喜剧《人人都爱雷蒙德》中,有一集雷蒙德为了让他父亲听到更高质量的音乐,特地买了一个立体声音响。结果却是他的父亲大发雷霆,愣是不要清晰舒畅的新音响,当老唱片嘶啦嘶啦响起时,他才满足地说:这才是音乐!
你也可以去“触摸”遗产。走在紫禁城中,摸一摸斑驳的青石板,拍一拍掉漆的内城墙,你也会有感觉——当年乾隆爷可能也用手摸过这里。
这是感觉的力量。
这是其他一切生物不可能拥有的能力。它们看见食物会有食欲,看见异性会有性欲,看见阳光绿地可能会感到愉悦。但只有人,才具备了获得更为复杂、更高层次的感觉的能力。在进化过程中,人类所拥有的 情感类 型的越发丰富,是我们逐渐远离其他动物的一个重要标志。
文化遗产让人感到生命的有限和情感的无限。齐美尔曾说,站在遗址和废墟上,人们可以意识到,无论人类的文化和精神强大到什么程度,时间和自然的力量终究是不可抗拒的。与永恒的时间和空间相比,人类不过是沧海一粟,渺小之极。因此,看着那些遗址和废墟,很多人会失落、空虚、惆怅。有些人会独自内省。也有人会对生命发问。
总之,只有认识到自身的渺小,只有体会到历史的厚重,人类才会对无限的时间与空间产生敬畏之心。只有获得与保持这种高层次的复杂感觉,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才会少些原始的暴力,多些内敛化的情感控制。
这种情感的复杂化和对情感的控制,是人组成群体、构成社会、不断进步的体现,更是进一步走下去的生理素质基础。人类不能失去这种感觉的能力,文化遗产则是使人类延续这种能力的一个重要途径。所以,人类要延续下去,必须保护文化遗产。正如我们保护环境和濒危生物是基于对大自然的敬畏一样,保护文化遗产,表达的也是对自然的敬畏。只不过,环保所牵涉的自然是空间维度的自然,而文保所牵涉到的自然,是时间维度的自然,是能够击退历史的,更宏大的自然力量。
但是,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够感悟到这种超越历史的复杂情感,人类社会也并不需要每一个个体都具备这样的情感。道金斯在《自私的基因》中说,如果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是利他主义者,这个社会注定也不会持久。在十个人之中,可能只有两、三个人具备这样的能力和悟性,对人类社会的延续而言,足够了。因为社会是由一个个人组成的群体,当一个社会中有一部分人具备这种高层次的感觉能力和情感控制能力的时候,这种基因就会传递下去。人类才能始终站在进化的最前沿。
所以,我们需要文化遗产,不因别的,只因它能带给人们其他物品无法传递出的“感觉”。因为这种“感觉”,有些人可以获得更加深刻复杂的对时空的敬畏之情,并由此维系有别于原始情感的内敛化的“情感”。具有了一定数量拥有这种“情感”的群体,能够得以延续、继续繁衍生息。
文化遗产保护的六个趋势
第一是保护要素方面。
文物保护只保护文化要素,而文化遗产还要保护文物要素和自然要素共同生存的文化景观,我们国家自古以来崇尚天人合一,所以有着大量文化与自然、人与自然共同创造的文化结晶。
第二是文化遗产的保护。
文物保护往往保护的是静态的,古遗址、古寺庙,包括万里长城都是静止不变的,而文化遗产还要保护那些动态和活态的,比如人们居住的场所。因为文化遗产并不意味着死气沉沉,静止不变,它完全可以充满生活气息,和对今天做出贡献。比如江南水乡、民族村寨,今天都作为保护的对象。
第三是保护的空间尺度。
文物保护往往只是保护一个桥、一个塔、一个古建筑群,一座村庄、一个城市,但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尺度和气魄更大,它包括大遗址群、文化线路等,比如沙漠丝绸之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希望中国政府牵头,带动丝绸之路这处世界最大的文化遗产项目申报世界遗产,它包括佛教丝绸之路、沙漠丝绸之路、绿洲丝绸之路、草原丝绸之路,还包括水上丝绸之路,串联了97个国家。
第四是保护的时间尺度。
文物保护过去重视古代文物,后来开始重视近代史迹,但是文化遗产还要重视当代文物的保护,因为这一百年的变迁比过去上千年变迁的总和还要激烈,但是这一百年的生活、工作遗存下来的东西往往消失的更快,人们认为它是普通的、一般的、大众的。比如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农民协会的牌子,反映的是人民公社的文化现象,现在全国上下就找到了两块,谁家里要有第三块,就是国宝级的文物了。
第五是重视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
过去文物保护往往是注意保护那些宫殿、寺庙、教堂、纪念性的建筑,但是今天文化遗产保护还要重视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比如福建土楼已经列入世界遗产。
第六是注意保护非物质要素。
文物保护保护的是物质形态的文物,而文化遗产还要保护非物质要素,特别是物质要素和非物质要素共同生成的文化景观。传统的工具、技术和材料由当地民众组织起来去修复,这样做有三点好处:一是当地民众修自己的生产生活设施会非常精心,因为它要使用,它不是以赚钱为目的;二是通过以工代赈的形式,能够改善他们的生活;三是使这些传统的工艺技术能够通过这些修缮得到一次大普及、大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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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文物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一、革命文物是发扬革命传统,进行阶级斗争和两条路线斗争教育的重要武器。革命纪念建筑,必须妥善保护,严禁乱拆乱改。修缮时,要严格注意保持原有建筑和周围环境的原貌。不要喧宾夺主,另搞富丽堂皇的新建筑。
对革命文物的征集,要采取严肃的科学态度,切实做好详细的原始记录。要充分重视人民群众在革命斗争中遗留下来的丰富文物。“有比较才能鉴别”,对于反映错误路线的文物资料,也要进行必要的征集和研究,可起反面教员作用。但不可过多,过多起副作用。
二、历史文物是历史上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的遗物,是奴隶们创造历史的实物例证,有些还是研究农民革命和儒法斗争的重要资料。必须切实做好保护和管理工作,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历史的阶级的分析和研究,为当前的政治斗争、思想斗争服务。
出土文物是祖国珍贵的文化遗产,是人民的财富。任何地方、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能据为己有。凡是重要的考古发现,都要及时上报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
各个地方各个部门进行工业、农业、水利、交通、国防、城市建设等工程,对于工程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在施工中新发现的墓葬、遗址、要严格按照《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文物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考古发掘工作,应当以配合基本建设为主要任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经批准后始得进行。事先要有计划,事后要写出发掘报告。发掘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科学要求办事,反对单纯“挖宝”。
保护古代建筑,主要是保存古代劳动人民在建筑、工程、艺术方面的成就,作为今天的借鉴,向人民进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对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切实作好保护和维修工作,分别轻重缓急订出修缮规划。
对古代建筑的修缮,要加强宣传工作,说明保护文物的目的和意义,批判封建迷信思想,防止阶级敌人造谣破坏。在修缮中要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保存现状或恢复原状。不要大拆大改,任意油漆彩画,改变它的历史面貌。
对已损毁的泥塑,石雕、壁画、不要重新创作复原。更不能借口保护文物大修庙宇,起提倡迷信的破坏作用。
三、地下埋藏的一切文物,都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挖掘。严禁买卖或变相倒卖出土文物,要坚决打击文物走私和投机倒把的活动。对于保护重要文物有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扩展资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务院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文物保护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第四条。
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总体目标是:到2021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到2021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保护文化遗产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82年11月19日通过,自1982年11月19日起施行。
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修正。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根据2021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1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
根据我国文物法第一章第四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可以确定文物工作的是以保护文物为主,在保护文物的前提下抢救第一,然后才是合理运用,加强管理。
扩展资料
文物法第一章前八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六条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文物法
参考资料:官网-国家文物局
现行文物工作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这是由1992年5月首次全国文物工作会议上提出,后经过表述上的改动,2002年《文物保护法》修订时这十六字方针写入《文物保护法》,正式确定其法律条文地位。
保护为主的思想,是新中国文物保护事业一以贯之的主张,国务院1987年10月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曾经明确指出:“加强文物工作保护,是文物工作的基础,是发挥文物作用的前提”这就是“保护为主”的实质。
依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国家对文物保护实行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文章标题: 我国拟修订文物保护法完善文物保护制度措施,如何看待此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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