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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哪些革命活动释放过在押的犯人(非政治犯)

时间: 2022-05-28 21:01:19 | 来源: 喜蛋文章网 | 编辑: admin | 阅读: 118次

历史上哪些革命活动释放过在押的犯人(非政治犯)

新中国历史上的八次大赦和普通的大赦的区别?

特赦与大赦的主要区别在于:

1、对象是否特定

对特定对象实行大赦;特赦没有具体规定。

2、赦不赦罪

赦免并不赦免罪行;赦免是对惩罚和罪的赦免。

3、再犯罪构不构成累犯

特赦后再犯可以构成累犯;但是,特赦后,行为人再犯而没有再犯。

4、是否公布被赦人的名单

赦免会经常公布被赦免者的名字;大赦国际一般不公布被赦免者的姓名。,

特赦可以宽恕一群人的罪行和惩罚,使他们的罪行在法律上得到消灭;宽恕并不能消除某一个人的罪行。

也就是说,特赦既可以免除执行刑罚,也可以免除刑事起诉;特赦只能免除执行刑罚,不能免除刑事起诉。

在赦免中,有必要明确赦免的罪的类型和范围,所有属于被赦免罪的罪犯都应该被赦免,但不需要明确赦免的具体人。大赦会详细列出被赦免的人的名单。缅甸著名政治家昂山素季在2021年被提前释放,原因是一项特赦令将她的刑期减少了一年半。

扩展资料:

新中国的特赦:

根据我们目前掌握的资料,从新中国成立到1975年,有过7次著名的赦免,还有一次鲜为人知的赦免。七名赦免被赦免了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和1966年,分别为战犯蒋介石集团的“满洲国”和“蒙古自治政府”证实,他们已经从邪恶的好,并赦免所有战犯拘留直到1975年。

除第七次无条件赦免外,前六次赦免均以“确实由恶转善”为赦免的主要标准和具体前提。除第一次赦免的罪犯包括反革命罪犯、普通罪犯和战犯外,其余6人都是战犯。

第一次大赦:1959年12月4日,庆祝十周年的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大赦是战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蒋介石集团的“满洲国”,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革通过劳动,确实已经变成了邪恶的好。第一次释放反革命罪犯、刑事罪犯12082人、战争罪犯33人。

第二大赦:1960年11月28日,经过一段时间的转换,是最差的蒋介石和pseudo-manchukuo战犯,大赦,释放总共50“真的战犯的最差”,包括原属于蒋介石集团战犯45(如风扇Hanjie,李Xianzhou,等等),原四属pseudo-manchukuo战犯,原是一个傀儡蒙古自治政府一个战犯。

特赦组织第三次:1961年12月25日,经过一段时间的转换,是最差的蒋介石和pseudo-manchukuo战犯,特赦条款,并发布了一个68“从战犯”确实是最差的,包括原属于蒋介石集团的战争,61年(如辽Yaoxiangjian-shidu,等等),原7属pseudo-manchukuo战犯。

特赦组织第四次:1963年4月9日,经过一段时间的转换,从蒋介石是最差的,傀儡和伪蒙古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大赦,释放共有35“战犯”,包括原属于蒋介石的战犯30,前者属于伪满洲国战犯四,前一个傀儡蒙古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

第五大赦:1964年12月28日,经过一段时间的转换,从蒋介石是最差的,傀儡和伪蒙古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大赦,释放共有53“从战犯”真的是最差的,包括原属于蒋介石的战犯45,前者属于伪满洲国战犯七,原是一个傀儡蒙古自治政府一个战犯。

第六次特赦令:1966年4月16日,对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江自治政府”的战犯实行特赦令,这些战犯经过一定时期的改革,确实实现了由恶转善。总共有57名“真正由恶转善的战犯”被释放。其中原属于蒋介石集团的战犯52人,原属于“满洲国”的战犯4人,原属于“蒙古自治政府”的战犯1人。

第七次大赦:1975年3月19日,所有在押的战犯都获得了大赦和公民身份。这种赦免是一种没有任何先决条件的赦免。

1976年7月28日:凌晨3点42分,53.8秒,唐山发生了7.8级地震,震中裂缝高达11度,100年的城市在一瞬间被摧毁。地震造成24.2万余人死亡,16.4万余人重伤,7200多个家庭遇难,4204名孤儿遇难,整个城市陷入瘫痪。

仅仅23秒,唐山就被夷为平地,60万人被埋在废墟下…地震发生后的24小时内,悲痛欲绝的唐山人民抹去了眼泪,用自己的双手,挽救了30多万人的生命。

当时,唐山监狱关押着300多名囚犯。200多名幸存的囚犯组成了一个特别救援队。在地震后的24小时内,他们冒着生命危险救人。

他们一起挽救了112条生命。40多名在押犯因在唐山地震中英勇救人而获得国家特赦。这是一个鲜为人知的真实故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刑罚赦免

参考资料:中国新闻网-古今中外的大赦与特赦:古代大赦与特赦有本质不同

区别在于八次大赦是对抗战中和解放战争中,以及新中国成立之时对国家安全形成严重危害的战犯。包括国民党的反动派,日伪军,汉奸等许多战犯的赦免。普通的大赦是针对所有可以赦免的犯人。

清朝灭亡以后,那些被关在牢房里的犯人最后怎么样了?

众所周知,清朝是我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享国276年。客观而言,清朝前期经济繁荣、社会稳定,然而到了清朝中后期,由于长期“闭关锁国”和统治者集团的腐朽无能,清朝整体实力逐渐落后于西方国家。从道光二十年(公元1840年)起,清朝多次遭受西方列强侵略欺压,人民生活苦不堪言。在此期间,许多爱国人士毅然踏上救亡图存的道路,进行了一系列现代化的探索和改革。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2月12日,隆裕太后及溥仪正式颁布退位诏书,清朝至此彻底灭亡。


▲故宫遥望

由于清朝灭亡并不像以前那样是通过战争而改朝换代的,在清帝宣布退位后,许多官员和衙门依然继续存在,只不过换上了新的服饰和新的牌匾而已。另一方面,清朝时期的监狱依然在继续使用,只不过为适应新政府的号召而改了名字,甚至一些监狱连名字也没有改,比如“香帅”张之洞创办的湖北省模范监狱。说到这里,有些朋友可能就会心生好奇,清朝灭亡了,这些监狱里的犯人该怎么处理,是继续服刑还是无罪释放呢?


▲清末犯人旧照

这个问题其实很好解决,在古代也有许多可供借鉴的案例。一般说来,改朝换代之后,为表示普天同庆之意,同时收买人心以稳固政权,皇帝们一般都会宣布大赦天下。民国成立后,政体从君主专制转为民主共和,“大赦天下”这样的方式显然不太合适,所以是按照新政府的法律进行重新审判,并在允许范围内对部分罪犯进行减刑和赦免。然而民国成立初期,袁世凯所主导通过的法律和清朝律例变化不大,因此能够获得赦免和减刑的人不会太多。不过在此之外,还有三条特殊渠道,可以让一部分罪犯摆脱牢狱之苦。


▲“武昌起义”油画

第一,无条件释放革命党。新政府之所以能够成立,很大程度上要归结于革命者的付出。在光绪及宣统年间,许多革命者都被清政府抓捕入狱,甚至还有很多人献出生命。民国成立后,于公于私都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监狱中的革命者释放。比如后世所熟知的汪精卫,早年就是一名热血的革命人士,因为参与刺杀摄政王载沣而被判处终身监禁。“武昌起义”后,袁世凯为讨好革命者,就特地将其释放。等到民国成立,释放这些政治犯更是举手之劳的事。


▲袁世凯旧照

第二,进行减刑或赦免。新政府成立后,会在一定范围内对罪犯进行适度的减刑。比如把此前判决死刑的罪犯改为无期徒刑,将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或将一些犯人服刑时间减短,甚至对一些在监狱中有过功劳的罪犯直接赦免。当然,一般仅限于罪行危害性不大的犯人,许多作奸犯科的恶人还是得老老实实蹲大牢。


▲民国时期监狱内景

第三,允许一部分犯人假释。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民国政府颁布的《监狱规则》中注明了符合保释的条件,符合这些保释条件的犯人可以进行假释。其实,这些假释条件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有立功表现。民国时期第一位被假释的罪犯叫贾万和,其假释理由为检举有功,先是从原判决秋审改为发遣,即发配边境。民国成立后被顺利减刑,后又因其在监狱中态度诚恳,表现良好,直接允许假释。

国际历史上(新中国成立之前)用成熟的思想理论革命成功的例子(比如俄国的十月革命)

英国议会改革
古巴
  这场革命没有组织,没有目标,也没有单一原因,主要归咎於几十年的国家动乱和对罗曼诺夫王朝的不满。俄国国内改革不利以及少数民族要求解放也是起因。沙皇指挥不利,导致军队在日俄战争中惨败是最直接的导火线。战後一直有连续不断的军人革命以及革命团体活动。
  各地方的革命虽然最後妥协或被镇压,俄国国内也加快改革的步调,但仍不够阻挡1917年推翻罗曼诺夫王朝的革命。布尔什维克党员常常把这场革命当作1917年革命的先驱。
  二月革命
  天能干什么?一个强大的专制政府会垮台?1917年2月23日--3月1日(俄历),那个曾经看似强大的沙皇制度在短短的八天时间里面土崩瓦解了,这样突如其来又出人意料的变化只有后面苏维埃政权垮台的八一九事变能媲美。俄罗斯的流逝留下了一个二月谜题。

  此前俄罗斯一些系列内外部矛盾纠结,居然在八天之内揭晓了,而这次被历史命名的二月革命起初只是一场自发的运动。从2月23日--2月27日整个运动还都出于自发状态,那些俄罗斯的各个反对派和政党,连沙皇政府都没有意识到局势发展的性质,双方都没采取什么有效措施,四天以后,到了27日,各个政党开始努力影响革命进程了,掌控国家杜马的自由主义政党促使沙皇尼古拉二世退位,并组织新的临时政府;孟什维克、社会革命党组成苏维埃,推动群众运动向前发展,布尔什维克那时候力量有限,跟着忙乎。

  这场革命的导火索来自俄历的2月23日,公历的3月8日,三八国际妇女节,彼得格勒50家工厂12万8千男女工人举行罢工和游行,拉开了二月革命的序幕,当时的罢工人数占到了彼得格勒工人总数的32%。在当时罢工频繁的俄罗斯,这次罢工从开始也没有什么不同。
  这场罢工的真实原因是彼得格勒的粮食危机,沙皇政权的保安局在2月初就报告粮食危机有可能引发暴动,到了2月中旬由于运输困难,彼得格勒的粮食供应进一步恶化,排队领不到面包的人开始担心,不满情绪在增加。一个帝国内部积累的矛盾因为面包问题引爆。

  起初工人罢工游行的队伍按照习惯走到彼得格勒的市中心涅瓦大街,喊的口号是“面包!”、“打倒战争!”和“打倒专制制度!”。罢工和骚乱早就被当时的人们熟悉了,谁也没有为这次事件赋予什么政治意义,但是到了24日罢工人数增加到20万人,甚至可能更多,人群开始失控,面包铺开始被抢,工人和警察在某些地方发生冲突。

  到了25日,罢工进入第三天,参加示威的人数达到了30.6万人,全彼得格勒的工厂全部瘫痪,城市居民等其他阶层也参与到罢工示威的行列,运动了出现了全社会总罢工的性质。当时包括布尔什维克在内的各个政党也只是在口头上表示支持总罢工,并没有介入事态发展。

  罢工之前的22日,沙皇尼古拉二世正好离开彼得格勒在莫吉廖夫大本营,听到罢工也只是给彼得格勒军区司令哈巴罗夫发了个简短的命令,让他立即制止首都的骚动,当晚有100多人革命组织成员被捕,从当时沙皇和官方的表现来看,他们对事态也没引起足够重视。

  2月26日是星期日,警察和军队向部分游行者开枪。巴普洛夫近卫团第四团的士兵拒绝执行镇压命令,带着30多条抢和100多发子弹发生了一场小哗变,哗变被骑警很快镇压,主谋被关键保罗要塞。到了26日晚上局面似乎得到控制了,大臣会议主席戈利岑宣布沙皇关于杜马休会到4月的命令,这被解读为又要解散杜马,因为沙皇政府一直认为立宪派在通过杜马搞动作,策划骚乱。也是在26日晚上克伦斯基等左翼政党在聚会中对局势的发展也是保守的,认为起义已经被消灭了,彼得格勒的布尔什维克也持有相同看法。

  这个详细的细节和后世苏联历史宣传的布尔什维克领导和发动了二月革命的结论是不符合的。

  2月27日局势有了一个决定性的急转直下,沃伦团教导队的士兵为了解救被关押的战友发动了游行,接着驻扎在彼得格勒的几个近卫团的士兵也和工人站在一起上街游行,到了27日晚上,参加游行哗变的士兵达到了66700人,几乎占到了彼得格勒卫戍部队的三分之一。这是这场事件谜团最关键的一点,沙皇政府没有掌控好军队,部队倒戈了,许多受命驱散人群的部队在散掉了。

  这种形势下,彼得格勒军区司令哈巴罗夫将军带领一支大约1000人的部队集中到海军部大厦,等待前线部队的增援,然后到冬宫广场,准备包围冬宫。

  28日黎明时分,沙皇的弟弟米哈伊尔大公来到冬宫,和将军们谈话后,让哈巴罗夫将军的部队撤出冬宫,理由是他不想罗曼诺夫家族再向1905年1月那样在冬宫广场上射杀群众,这一时刻,这位不想做刽子手的大公的道德水平影响了局势的发展。哈巴罗夫将军带着部队退回到海军部大厦,28日白天群众包围了海军部,在到的消息称起义军占领了彼得堡要塞,同时也没有前线部队到达的情况下,哈巴罗夫将军下令部队有组织的不带武器的离开海军部大厦,就这样整个俄罗斯帝国的首都彼得格勒,最后一支保卫沙皇的武装部队解散了。

  28日一天,起义士兵达到了12万人,到了3月1日,局势已经不可逆转了,除了两个军事学校的士官生外,彼得格勒的部队完全倒戈了,士兵配合工厂工人占领各个要害部门,释放政治犯,到会内务部和保安部,沙皇政府众多高官被捕。彼得格勒大街上到处是欢舞的人群,口号是“打倒卖国贼”、“打倒压迫者”、“自由万岁”。塔夫利达宫上一个接一个的演讲者,似乎终于有了言论自由,连沙皇的堂兄弟基里尔·弗拉基米罗维奇也率领他的部队站到了胜利者的一边,就这样沙皇专制政权崩溃了。
  当时沙皇政府留在自己心脏地带的卫戍部队是一群前线作战的卫戍部队的后备营,后备营的成员主要是一群从前线负伤退下来伤愈后归队的人员,还有一群是刚刚征召的农民。这些包围首都的后备部队实际上是一支支涣散的、没有什么纪律性和战斗力的部队组成的,他们这群人从心态上来讲是不想离开后方舒服的营房,跑到危险的前线去打仗的。这点心理而并非什么崇高的革命理想让他们愿意去把握那些能带给他们避免上前线的任何机会,而不是基于政治原因去起义。

  在起义胜利后,士兵们和新成立的临时政府达成协议,为了报答这帮后备士兵在所谓的“二月革命”和所谓的特殊的“革命功勋”他们将不被派往前线。但是这个问题并没有解决,战争毕竟关系到国家利益与安全,沙皇专制政府跨态了,一次世界大战可还没结束,新上任的临时政府也要接下沙皇政府留下的战争烂居,需要,哪怕只是一部分“革命卫戍部队”派往前线,保证国家的安全。这时候布尔什维克站出来了,声称卫戍部队是自己最主要的支柱,捍卫他们留在彼得格勒的权利,这一下子就把二月革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军队争取到自己的手中了。

  根据资料显示,当时俄国在前线打仗的部队是很鄙视这群在首都做后备军的卫戍部队的,战壕里面流传这样的话:“我们要用次大把彼得格勒那帮家伙押到战壕!”

  这帮窃于对外打仗的士兵最终在帝国的心脏倒戈,促成了二月革命,因此不得不说,从政治安全角度,把这群邋遢兵放在首都做卫戍部队是沙皇政权罪愚蠢的昏招。
  1917年2月23日进行的彼得格勒大罢工,到了27日,那些平时对政治敏感的俄罗斯大小政党和反对派在运动进行了四天的时候才反应过来,要对这场自发运动施加政治影响了。

  27日这一天俄罗斯的民主派和自由派政党成立了彼得格勒苏维埃和国家杜马临时委员会,这个机构的成立的是二月革命中又一个关键性事件。
  格沃兹杰夫、波格丹诺夫、波列依多这些刚从监狱里面被放出来的孟什维克的领导人在27号当天就跑到塔夫利达宫和孟什维克国家杜马党团代表齐赫泽、斯科别列夫、苏汉诺夫、斯切克洛夫等人碰头,宣布成立工人代表苏维埃临时执行委员会。委员会立即散发大量传单,同志哥哥企业和部队立即选出代表来塔夫利宫开会,每1000个工人和一个连的士兵拍出一名代表,当晚召开了彼得格勒工人和士兵代表苏维埃第一次会议,与会者人数超过1000人。会议选出正式的执行委员会,主席是齐赫泽,克伦斯基和斯科别列夫为副主席。成立以社会革命党人姆斯基斯拉夫斯基和菲里波夫斯基为首的军事委员会。会议发布呼吁书,号召彻底推翻旧政权,为召集立宪会议而斗争。决定成立苏维埃士兵部,掌控军队和武器。为形成这个文件,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当天完成了著名的“一号命令”。这个一号命令被引发了900万份,命令的核心是掌控住军队,俄罗斯帝国的整个军队系统在迅速瓦解。

  在这场二月革命中苏维埃很快成为最有现实影响力的政治力量,不过历史留下的记录是当时苏维埃的领导人和代表们并不那么自信自己的力量,每次听到有部队快要开过来的假消息的时候,代表们都抓起衣服仓皇跑到门口,沙皇专制政权反扑和镇压的阴影笼罩在这些领导和代表们的头上,让他们感到恐惧。

  2月27日,几乎在彼得格勒苏维埃成立的同时,也在塔夫利达宫,国家杜马主席罗将珂着急进步同盟会议讨论局势和对策。他们也向沙皇政府施加压力,罗将珂根据会议授权向远在莫吉廖夫大本营的沙皇尼古拉二世发去了电报,告诉这位陛下,事情很严重,唯一解决问题的办法是他解除所有大臣的职务,然后请陛下发表宣言成立对杜马负责的政府。这个会议上也宣布成立一个杜马临时委员会,宣布它将恢复首都秩序。一方面措辞谨慎的忽悠住沙皇,一方面小心翼翼的承担起政府的职能,“杜马革命家”们也在担心前线沙皇率领大军回来的政治清算。
  得格勒那场所谓的二月革命爆发的时候,沙皇尼古拉二世正在莫吉廖夫大本营,这位陛下当时的主要精力还放在帝国正在进行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丝毫没有意识到帝国末日居然在后方降临了。从俄历的2月23日到2月27日中午,整整三天半时间,沙皇都没感觉到这次罢工游行和他此前镇压过的、经历过的那么多次罢工游行有什么不同,当然了,彼得格拉那些政治反对派、自由派政党和布尔什维克也是刚刚反应过来没多久,随着首都方面源源不断的加急电报过来,沙皇才反应过来,那边局面已经失控了

苏联破坏法制现象得到纠正是在什么时期

  赫鲁晓夫当政时期,苏联提出“加强法制”的口号,并采取实际措施,进行平反和恢复 名誉、整顿国家安全机关、健全司法制度,逐步完善立法的工作。后来又广泛建立人民志愿 纠察队和同志审判会等群众组织,以协助国家机关维护社会秩序。
  赫鲁晓夫时期采取的这一系列措施,是有一定历史背景的。人们知道,斯大林领导时期 的苏联,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方面取得了极其伟大的成就,但在工作中也犯有许 多严重的错误。其中之一,就是肃反扩大化,违反法制,冤枉了许多干部和群众。之所以发 生这样的错误,有各方面的原因。当时在指导思想上对阶级斗争的形势估计有错误,认为越 向社会主义前进,阶级斗争就越尖锐。负责肃反工作的国家安全机关,则权力过大,不受党 和国家的监督,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应有职权受到限制和削弱。当时的立法对某些违法产 为的刑事责任规定得过严,许多重要立法又没有及时修改和制定,因而不够健全;所有这些 问题,在斯大林逝世之后,特别是在贝利亚垮台之后,便立即明显地暴露出来。有些材料说, 当时“法院里堆放了几百万份上诉书,要求对仍被关在监狱和集中营里的人的案子重新进子 复查,或亲属要求为死者平反、恢复名誉。” [1] 人们看到,在法制方面实行某些改革,已是势在必行。
  在这种情况下,在赫鲁晓夫时期,苏联针对肃反扩大化的错误,提出“加强法制”的口 号,并反复加以强调。1953年4月6日,在为“医生案件”平反之时,《真理报》发表题为 《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制不可侵犯》的社论,谴责国家安全机关违反法制,滥用职权。1955年4月12日, 《真理报》又发表题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社论,指责贝利亚等人采用恐怖手段迫害无辜的人们,强调采取重大措施来加强法制。1956年2月,赫鲁晓夫在苏共二十次代表大会上进一步强调“加强法制”。他指责贝利亚企图把国家安全机关“放在党和政府之上”,并“造成目无法纪的专横状态”,宣称“党中央委员会过去和现在都很注意加强社会主义的法制”。 在强调“加强法制”的同时,赫鲁晓夫等人采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实际措施。
  一、恢复名誉,释放在押犯人
  1.平反和恢复名誉
  斯大林刚刚去世,“恢复名誉”的工作就已开始。1953年4月4日,内务部发表通告, 宣布为“医生案件”平反。1954年,苏共中央成立一个调查委员会,专门从事恢复名誉的工 作。这个委员会在1954—1955年间为了千多人恢复了名誉。苏共二十大以后,恢复名誉的 工作大规模地开展起来。她们对三十年代以来的所有案件都重新作了审查。1957年5月14 日,苏联副总检察长库德里雅夫采夫在接见美国学者时就说: “过去二十五年来所有被判处 服刑的人的案件已经加以重新审查或者正在重新审查,其中包括那些已经释放或去世的人的 案件,以便能够完全恢复名誉。最高苏维埃的一个特别委员会派代表驻在各个劳动改造所, 他们有充分的权力可以不必请示莫斯科便在当地恢复囚犯的名誉。”
  2.大赦和提前释放在押犯人
  在乎反和恢复名誉的同时,苏联还集中地进行了三次大赦。第一次是1953年3月27日,对那些“对国家并不构成重大危险的罪犯”进行大赦。这次大赦,使大部分犯人,。其中包括因政治罪行被判刑五年以下的所有犯人都获得释放。第二次是1955年9月17日,大赦在卫国战争时期“由于胆小或觉悟不高而被诱惑同占领者勾结的那些苏联公民”,规定对“由于在德国军队、警察和德国特种部队中服务而被判刑的人,不问刑期长短,一律予以释放”。第三次是在1957年11月2日,大赦“没有对国家犯有重大罪行的罪犯”。
  除大赦以外,还采取措施提前释放在押犯人。如苏联最高苏维埃1954年4月24日的法令规定,不满18岁时犯罪的犯人在服完刑期l/3以上后可提前免除以后的刑罚或缩短他们的刑期。同年7月14日的法令规定,在押犯人服完刑期2/3以上后,可从监禁场所获得假释,或用其他较轻的惩罚措施来代替剥夺自由。
  究竟释放了多少在押犯人,苏联未曾公布数字。有人估计,仅三次大赦,就“使好几百 万人免除了刑罚”。 [2] 据前面提到的苏联副总检察长1957年5月14日的谈话说:苏联自斯大 林逝世以后(还不包括第三次大赦在内),在押犯人已有70%以上被释放,西伯利亚的劳动 营已有2/3被解散,目前政治犯所占的比例还不到2%。 [3]
  二、整顿国家安全机关
  1.撤换干部
  从1953年到1955年,苏联先后处决了一批原内务部和国家安全部的高级干部,共20多人。 这些人留下的重要职位,由赫鲁晓夫委派新人接任。原有的一般干部,也大都离开了国家 安全部门,年老的安排退休,年轻的下放基层做其他工作,另从党团组织中选派大批人马来 充实国家安全部门。谢列平在苏共二十二次代表大会上就谈到:”国家安全机关进行了改组, 机构大大缩减了,解除了一些非其本分的职能,消除了追求名利的分子。党派了一支庞大的 党的、苏维埃的和共青团的工作者队伍到这些机构去工作。”
  2.限制职权
  苏联内务部原本有许多司法特权。其中主要的是两个:一个叫“特别会议”,一个叫“特 别程序”。内务部“特别会议”,是一个非诉讼的特别机构,根据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 民委员会1934年11月5日的决议设立,它有权对被认为是“危害社会的人”实行逮捕,并处以流放、驱逐出境、监禁等等刑罚。内务部“特别会议”在各边疆区和州还曾有过相应的机构——“三人小组”。1953年9月1日,苏联颁布法令撤消了内务部“特别会议”,并责成 法院调查这个机构过去所判处的案件,对被监禁的人加以释放或减轻刑罚。此后,规定非经 法院判决,不得对犯有这样那样罪行的人采取任何刑罚措施。
  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1934年12月1日和1937年9月14日的决议还规定,对国事罪案件的 侦查和审理可以采用“特别程序”。其中规定:侦查在十日内终结;起诉书在法院开庭审理前 一昼夜送交被告人;审理案件无须当事人到庭;不准上诉;被判枪决者在判决后立即执行。 1956年4月19日,苏联颁布法令取消这种“特别程序”,规定对国事罪案件的侦查和审理也 应遵守正常程序。
  3.调整机构
  在苏联,国家安全机关时而独立存在,时而隶属于内务部。斯大林逝世后,苏联把国家 安全部和内务部合并为内务部,由贝利亚任部长,权力非常集中。贝利亚垮台后,苏联重新 把内务部一分为二,于1954年3月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即“克格勃”)。分开后的内 务部,变成一个只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机构,权力大大缩小。1956年秋,各边疆区和州的内务 部直属局和民警局,被改组为统一的州(边疆区)劳动人民代表苏维埃执委会内务局,由内 务部和当时苏维埃执委会实行双重领导,不再象过去那样只受内务部领导。这样一来,便打破 了内务部自成体系的“独立王国”,加强了党政机关对内务系统的监督。1960年1月13日, 干脆撤消了苏联内务部,将其职权转交给各加盟共和国内务部。1962年8月30日,俄罗斯联 邦把内务部改名为“社会治安部”,把各边疆区和州的内务局改名为“社会治安局”。其他 加盟共和国的内务部及各边疆区和州的内务局,随后也相继改了名。
  至于新成立的“国家安全委员会”,后来虽然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间谍特务组织,起秘 密警察的作用,但它的地位和职权仍然赶不上过去的苏联内务部。它必须接受党和政府的领 导和监督,也不能包揽逮捕、侦查、审理、执行判决的司法全过程。它不再象过去那样凌驾 于党和国家之上。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任主席谢罗夫说过,在贝利亚事件之后,苏联“根本 改变了国家安全机关的状况,结束了无法无天的局面”。 [4]
  三、健全司法制度
  1.恢复检察机关的职权
  在赫鲁晓夫时期,检察机关的地位和职权发生了重大变化。过去,检察长的监督权虽然 在宪法上有所规定,但这种权力被削弱了。检察机关对内务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监督,实 际上被取消了。甚至没有一个规定检察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的全联盟的立法文件;贝利亚事件 后,苏联领导人看到了这个问题,于1955年5月24日颁布了《苏联检察长监督条例》。条例 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检察工作的原则和方法,它规定检察机关要对一切机关、 公职人员和苏联公民是否准确遵守法律实行监督。还专门规定要对国家安全机关的活动实行 监督, “使任何一个公民不致被非法地和无根据地追究刑事责任,或在权利上受到非法的限 制”, “使任何人非经法院决定或检察长批准,不受逮捕”。这一条例的颁布,提高了检察 机关的威信,恢复并扩大了检察机关的职权。
  2.加强审判机关,扩大地方法院的权力
  取消内务部“特别会议”,规定只有法院才能作出判决,这本身就是加强审判机关的重 要措施之一。此外,苏联还采取了其它许多措施。
  第一,取消不必要的专门法院。1953年9月11日,苏联颁布法令撤消内务部队的军事法 庭。1957年2月12日,又撤消交通法院,将其职权划为地方各级法院。
  第二,在加盟共和国和州法院中设立主席团,以便按监督程序就地审理案件。1954年8 月14日颁布的法令,规定在自治共和国、边疆区、州法院中设立主席团,从而“就有可能使 绝大多数案件都在州、边疆区和自治共和国法院得到最后解决”。 [5]
  第三,撤消苏联司法部和州司法局。1956年5月31日,颁布法令撤消苏联司法部,将其 职权分别转交给加盟共和国司法部和苏联最高法院。1956年8月4日,又颁布法令撤消边疆 区和州的司法局,授权边疆区和州法院对人民法院的活动实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明确苏联最高法院的职责。”57年2月12日颁布的《苏联最高法院条例》规定, 苏联最高法院有权对审判实践中的问题作出指导性的解释,有权按监督程序审理案件。但它 不象以前那样可以审理一切案件,而只审理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作为第一审审理过的案 件。 [6] 所有这些措施,都加强了审判机关,扩大了地方法院的权力。
  3.重建律师制度;
  过去,律师的地位被削弱,权利受限制。律师往往由于为公民作辩护而遭到纪律制裁。 苏共二十大以后,提高了律师的作用,允许律师参加犯罪侦查。1962年7月25日,俄罗斯联 邦颁布《苏俄律师协会条例》,规定了律师协会的组织形式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四、修改法令,完善立法
  在赫鲁晓夫时期,苏联对过去许多立法进行了审查,、有的予以取消,有的加以修改。其 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减轻轻微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一是加重打击危险犯罪行为。与 此同时,又颁布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和法令,特别是全联盟的立法纲要。
  1.修改法令,取消或减轻某些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
  1953年3月27日的大赦令规定,要修改刑事立法,用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来代替某些危 害性较小的犯罪行为所负的刑事责任,并减轻某些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根据这一精神,苏 联在几年内修改了相当多的刑事法律,取消或减轻了某些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例如,取消了 孕妇堕胎的刑事责任,取消了擅自搭乘货车的刑事责任,取消了关于售卖、交换、挪用设备 和材料的刑事责任。其中影响比较大的,是1956年4月25日的法令,它规定取消职工对自动 离职和无正当理由而旷工的法律责任。同时,还废除了关于集体农庄庄员来完成最低限额的 劳动日、城市职工逃避参加农业工作的动员等等所负的刑事责任。1956年9月1日,苏联部 长会议作出决议,从铁路、海运、河运、民航工作人员纪律章程和《渔业监督工作章程》中 取消把逮捕作为处罚措施的规定。
  1959年苏共二十一大以后,苏联进一步强调对轻微违法行为采取预防和教育措施。谢列 平在苏共二十一大上就说,应当考虑让社会团体“保释那些误入歧途而罪行较轻的人,以便 使他们有机会在集体中改过自新而不必服刑。”
  2.制定法令,加重打击危险犯罪行为
  在减轻某些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他们通过修改和制定法令加重了对危险犯罪 行为的刑事责任,特别是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关于死刑,苏联有一个从废除到恢复乃至 扩大适用范围的过程。1947年5月26日,曾颁布法令,规定在和平时期废除死刑。1950年1 月12日,则颁布法令,允许对祖国叛徒、间谍和反革命破坏分子适用死刑,作为最高刑罚方 法。1954年4月30日,又颁布法令,把死刑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杀人罪行。 1960年颁布的《苏俄刑法典》,进一步扩大死刑的适用范围,规定死刑可适用于“背叛祖国 罪、间谍活动罪、恐怖行为罪、武装破坏罪、武装伙匪罪”、 “情节特别严重的杀人罪”以 及“其他特别严重的犯罪”。
  1959年苏共二十一大以后的一、二年内,苏联的审判实践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过去,他们对一切犯罪行为,包括危害性不大的犯罪行为都适用剥夺自由的刑罚;现在,则 对危险的犯罪行为也不适当地减轻刑罚,过于宽大。针对这种情况,苏联从1961年起陆续颁 布一系列法令,加重打击危险的犯罪行为。例如,196l午5月5日颁布《关于加强同特别危 险的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令,1961年7月1日颁布《关于加重破坏外汇管理规则的刑事责 任》的法令,1962年2月15日颁布《关于加重侵害民警人员和人民志愿纠察队员的生命、健 康和人格的行为的责任》和X关于加重强奸罪的刑事责任》的法令,1962年2月20日颁布 《关于加重贿赂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令,等等。根据上述一系列法令,俄罗斯联邦最高苏 维埃1962年7月25日通过《关于修改和补充<苏俄刑法典)》的法律。这一法律进一步扩大 了死刑的适用范围,增加了严重犯罪行为的概念,加重了许多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还新规 定了十一种罪行的刑事责任。
  3.颁布一系列新的立法纲要
  1957年2月11日,苏联颁布一项法律,修改1936年宪法第14条,将制定民法典、刑法典 和诉讼法典等等的权限划归加盟共和国,全联盟只负责制定各种立法纲要(,原则)。 1958年12月,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一系列立法纲要,其中包括《刑事立法纲要》、《刑 事诉讼纲要》、《法院组织立法纲要》等等。当时的联盟院法案委员会主席波利杨斯基作报 告说: “现行的刑事立法纲要以及三十年前通过的其他许多刑事法律在许多方面都已过 时”,必须作“相应的修改”,目前这些法律的通过,“是苏联完善立法的一个“新的重要阶 段”。
  1961年12月,苏联最高苏维埃又通过许多立法纲要,其中包括《民事立法纲要》、《民 事诉讼纲要》。人们知道,制定新的民事立法已属迫切需要。旧的民法典还是1922年制定的, 其中规定公民有权创设工商企业和成立股份公司,因此早已过时。这一年的12月14日,俄罗 斯联邦司法部长在《苏维埃俄罗斯报》发表文章说,最近几年对于苏联立法来说是“恢复青春 的年代”。
  五、广泛建立人民志愿纠察队和同志审判会
  1.提出“国家职能转交”论
  1959年1月,赫鲁晓夫在苏共二十一次代表大会上提出: “国家机关所履行的许多职能 应该逐渐过渡到由社会团体来履行。”其中特别说到: “现在的问题是使维持社会秩序和社 会安全的职能,除了由民警机关、法院这些国家机关担负外,同时也由社会团体来担负”; “社会主义社会要建立人民纠察队、同志审判会以及诸如此类维持社会秩序的志愿组织”; “人民志愿纠察队应该负责维持本地社会秩序”,同志审判会“主要应当是防止各种违法行 为”, “它不仅要审理生产问题,而且还要审理生活和道德问题,审理集体中的成员违背社 会秩序的不正当行为”。 此后,人民志愿纠察队和同志审判会便在苏联各地广泛建立起来。
  2.广泛建立人民志愿纠察队
  苏共二十大前后,苏联一些城市曾出现一些由工会和共青团建立起来的群众性团体,参 咖维护社会秩序的工作。共青团建立的这种组织,有的叫“纠察队”,有的叫“共青团巡逻 队”,有的叫“民警协助队”。工会建立的这种组织,有的叫“工人民警队”,有的叫“人 民纠察队”。
  苏共二十一大以后,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在1959年3月2日作出《关于劳动人民参 加维护国家和社会秩序》的决议,决定“在企业、建筑单位、运输单位、机关,国营农场、集 体农庄、学校和街道建立维护社会秩序的人民志愿纠察队”并批准了《人民志愿纠察队暂行 条例》。决议和条例规定:人民志愿纠察队的基本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它要在所负责的 地区内“巡逻、抽查、布岗、值班”;纠察队员“由进步的工人、职员、集体农庄庄员、学 生和退休人员”组成,区(市)要设立指挥部。 [7]
  根据决议和条例的规定,各地开始大批建立人民志愿纠察队。到1960年7月,莫斯科已建立 起将近二千个人民志愿纠察队,拥有队员将近九万人;俄罗斯联邦组织的人民志愿纠察队,拥 有队员一百三十万人。 [8] 到1964年,俄罗斯联邦的人民志愿纠察队员扩大到近四百万人; [9] 莫 斯科的人民志愿纠察队发展到三千个,队员扩大到二十四万人; [10] 斯维尔德洛夫州也有人民 志愿纠察队二千一百个,拥有队员二十三万六千人。 [11]
  3.广泛建立同志审判会
  同志审判会这种组织,在斯大林时期就有,但建立得不普遍,其职权也不太明确。1961 年7月3日,俄罗斯联邦批准了《同志审判会条例》。条例规定:同志审判会在五十人以上 的企业、机关、团体、学校、街道、集体农庄、农村居民点建立,它的主要工作是“预防违 法行为和对社会有害的行为,用说服和社会制裁的方法来教育人们,建立一个不容许任何反 社会行为的环境”。同志审判会有权审理下列案件,违反劳动纪律,酗酒闹事,不尊重妇 女,不履行教育子女的责任,不尊敬父母,公民之间五十卢布以下的财产纠纷,不引起刑事责 任的其他反社会行为,等等。同志审判会有权采取下列制裁措施:责成犯错误者向受害人和 集体公开道歉,给犯错误者以警告、舆论遣责、社会申斥,处以十卢布以下的罚款,建议单位 领导对犯错误者调任低报酬工作或降职,责成犯错误者赔偿五十卢布以下的损失费,等等。 [12] 此后,同志审判会便在各地普遍建立起来。到1964年,俄罗斯联邦建立起同志审判会九 万个, [13] 斯维尔德洛夫州也建立起五千多个。 [14]
  赫鲁晓夫原来设想,通过广泛吸收劳动人民参加维护社会秩序,使每一个公民都感到自 己是一位民警,从而可以消灭犯罪现象,实现“国家消亡”。然而这是不现实的。尽管人民 志愿纠察队和同志审判会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能起某些积极的作用,但它们并没有也决不能 消灭犯罪现象。而且,由于这些组织本身成份不纯,许多成员自己就违法乱纪、胡作非为, 加之不少组织纪律松散,活动流于形式,因此很难起到官方文件上所规定的那种有效作用; 总的说来,赫鲁晓夫时期在法制方面实行的改革,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得到多数人的 拥护。这或许是赫鲁晓夫时期所有各种改革中最有成效的一项。但这种改革毕竟是有限的, 不彻底的,而且是充满矛盾的。。例如,一旦出现危及自己统治地位的群众事件,赫鲁晓夫就 凶相毕露,不惜动用军队进行镇压。1956年3月在格鲁吉亚首府第比利斯爆发的群众示威, 1959年8月在捷米尔塔乌卡拉干达冶金企业发生的工人罢工以及随后引起的群众示威,1962年 6月在罗斯托夫发生的群众示威,都遭到血腥的镇压,死伤了不少人。这看来是赫鲁晓夫时期 的政治体制所无法解决的问题之一。
解体后
苏联解体后
文章标题: 历史上哪些革命活动释放过在押的犯人(非政治犯)
文章地址: http://www.xdqxjxc.cn/jingdianwenzhang/139657.html
文章标签:政治犯  在押  犯人  释放  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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