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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封建继承权顺序是怎么样的

时间: 2022-02-20 00:00:14 | 来源: 喜蛋文章网 | 编辑: admin | 阅读: 97次

中国古代封建继承权顺序是怎么样的

清朝时期有四种继承制度,他们的顺序是怎么样的?

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大一统封建王朝,借鉴了之前历朝历代的得失,形成了自己独特而完善的制度,可以说是登峰造极。

说起清朝的继承制度,可能很多人会想起嫡长子继承制度和秘密立储制,其实除却这两个继承制度,清朝还有两种继承制度,分别是汗位推选制和懿旨确立制度。接下来宋安之来具体说说这四种继承制度。

一、汗位推选制。

清朝在康熙之前,其实是没有明确的继承制度的,或者说可以笼统的视为是汗位推选继承制度。

因为清太祖努尔哈赤生前并没有指定继承人,而且提倡的是“八家分权”而深忌一家集权。正因为如此,所以努尔哈赤死后,八贝勒中的四贝勒皇太极经过一番权力争夺,才成为新任大汗。

虽然皇太极上位以后大力集权,并且正式称帝改国号,但努尔哈赤时代的“八家分治”并不是那么容易扭转过来的,因此在1643年皇太极猝死以后,清世祖顺治帝的继位,是通过决定当时清朝一切军国大事的议政王大臣会议决定的。

所以笼统来说,清朝在前期的继承制度可以视为汗位推选制。

二、嫡长子继承制度

在清朝入关以后,第二位皇帝康熙时期,因为之前的集权行为,所以到了康熙时代,清朝已经可以说是成功的中央集权式国家,因此康熙帝借鉴之前朝代的继承制度,采取的是嫡长子继承制度。

当然康熙的尝试以失败告终,嫡长子继承制度并没有成功实施下去,于康熙五十一年被废止,更是由此引发了九子夺嫡乱象。

三、秘密立储制度

康熙年间残酷的九子夺嫡,以老四胤禛的胜利而结束。胤禛登基以后,是为雍正皇帝,雍正有感于九子夺嫡的残酷,于是借鉴了康熙朝的得失,创建了秘密立储制。

秘密立储制度有三个好处。

1、择贤而立。

2、皇帝可以全权决定。不同于其他朝代,皇帝立储君,除了严格执行嫡长子继承制度以外,往往还要考虑各方势力平衡,经常受到外部势力影响。

3、使大家不知道储君是谁,是既保护了储君,不会出现诸如九子夺嫡时代,皇太子胤礽被一群皇子围攻的情况。还可以对储君进行长时间的考验,并且加以培养。

雍正、乾隆、嘉庆、道光四帝都是实施的秘密立储制,这一制度在清朝使用了128年。

四、懿旨确立制度

到了晚清时代,光绪帝载湉和宣统帝溥仪,都是由慈禧太后确定的,所以称之为懿旨确立制度。

这种制度其实是一种畸形的产物,因为它的出现,是晚清时代的慈禧太后,为了确保自己依旧掌握实权而为之,重点在于维护现有格局,还有保证自己的最高地位。

这与其他继承制度考虑的方向是大为不同的,因为其他继承制度的重点在于权力交接。

说完这四种继承制度,宋安之再来说说哪种继承制度更具有优势更好。

首先就清朝的情况来看,秘密立储制度是最具有优势的,是最好的。它象征着皇权达到巅峰,其优势还是很明显的,这样的继承制度,放眼整个封建王朝也是数一数二的。

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财产继承制度沿革

奴隶制社会和封建早期继承制度概述(夏至秦)

奴隶制社会中的夏时期,出现了父死子继的身份继承。到了商时期,又出现了兄终弟继的身份继承。主要都体现在王位继承上。周时期,主要是父死子继,基本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度。西周时候婚姻制度上是一妻多妾制,在王位上就必须是嫡长子继承,即正妻所生的长子。无论是否贤明,都要继承王位。正妻无子才会从妾所生的儿子里选。于是各个诸候王公也是照着王位继承的方式来选择继承人。无论是身份继承还是财产继承,都是嫡长子继承制度。秦朝时期正是封建社会开始形成的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使私有财产增多,如何分财产的问题开始受到重视商鞅在秦国颁行的分异令,就肯定了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利。秦朝建立以后,《秦律》中又将这些改革派的继承法思想收入其中,形成了封建社会第一套完整的继承制度。嫡长子王位继承制度依然保留。

如何继承古代法律

中国古代继承法变迁

在中国古代(本文只介绍从夏朝至清朝的概况),继承法律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我在这里分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方面的法律制度变迁加以介绍。
首先介绍夏商周奴隶制社会下的继承制度。在夏朝,父死子继的身份继承制度已经出现,主要表现在王位的继承上。到了商朝,前期实行的是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后期实行的是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商朝前期这一独特历史形态,曾被法国孟德斯鸠写入其名著《论法的精神》(见张雁深中译本下册第178页)。周代时,实行以父死子继为主、间有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吸收夏商身份继承制度的一些特点,又有所独创。王位嫡长子(即正妻所生长子)继承制在西周时期已经确立。由于西周实行一妻多妾制,王位的继承必须是正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否;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至于诸侯王公的身份继承,则是参照王位继承执行。有关财产方面的继承制度,在夏商西周时期是附属于身份继承制度的,土地、财产的继承被排在王、贵族政治身份继承之后。即是说:西周时为了维护家族利益,不管是身份继承还是财产继承,都是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紧接着介绍中国封建制社会构建初期的继承制度。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私有财产的增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导致奴隶制开始崩溃,新的封建制社会形态开设慢慢构建,财产继承问题日益突出出来,有关的制度开始逐步建立起来。如商鞅在秦国颁行的分异令,就肯定了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利。秦朝建立以后,《秦律》中又将这些改革派的继承法思想收入其中,形成了封建社会第一套完整的继承制度。但是奴隶制法中的王位嫡长子继承制依然保留下来了。
然后,我们来介绍中国封建制社会成熟时期的继承制度。
到了汉朝,在身份继承领域,嫡长子继承制度又得以加强。在借鉴周代经验基础之上,汉朝明确规定,嫡长子才能继承封爵,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在财产继承上,采取诸子均分的形式,同时规定女子也有遗产的继承权利,这与西周时的做法是一大进步,这些有益内容也被我国现行继承法所吸收。汉代出现最早的遗嘱继承文件,该文件内容有遗嘱订立人、代书人和证人三方当事人,手续齐全,具有法律效力。以上这些表明了在财产继承上,汉朝法律较前又前进了一大步。
到了魏晋南北朝和隋代,由于在继承制度方面强调嫡子(正妻所生之子)的继承权,故妾不得触犯正妻的权益。西晋是的晋武帝还专门下召禁止乱嫡庶之位。此外这段时期也不得收养异姓为子,以免家庭内财产外流。
到了唐代和五代时期,在继承制度方面,已经明确的将宗祧继承(身份继承的一种)与财产继承加以区别。宗祧继承名义上是继承祭祀的权力,实际上是与标志政治权力的官爵继承紧密相连,故在唐代宗祧继承似乎与百姓关系不大,而财产继承制是每家每户的大事。唐代的财产继承制度比汉代又向前推进了一步。唐代已将“诸子均分”作为法定继承的基本原则。若有遗嘱者,即不按法定顺序继承,采取遗嘱优先的原则。女子出嫁后,原则上在娘家没有继承权。但如果出现“户绝”(即家无男子承继,用现代话讲就是:没有男性继承人)的情况,女子还是可以依法取得全部遗产。此外,在分家析产时,在室女(即未嫁女)可以分到相当于未娶兄弟聘财一半的财产作为自己的嫁妆费。但此时期的私生子依唐律不享有继承权。
到了宋朝,有关继承的法律制度,就比唐律规定得更加详细,更具灵活性,可以说已经达到封建继承法制的顶峰了。
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和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外,还规定出嫁女(即已婚女)继承份额为男子的三分之一,没有出嫁女则按数额给出嫁亲姑姐妹侄女得一分。如寡妇招接脚夫(后夫),不享有法定继承权,即如寡妇改嫁到后夫家生活或其死亡,财产要没
为官府所有。宋朝法律对遗腹子、私生子、“义子” (即继子)及赘婿(俗称上门女婿)的财产继承权也做了规定。如规定遗腹子与已出生的亲生子享有基本相同的继承权。别宅子(即私生子)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与生父有血缘关系,不管是否同居或同籍,官府即承认其地位,允许其享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但如果不入户籍,又无证据证明身份,其申请继承,官府不予受理;将“再嫁之妻将带前夫之子就育后夫家者”(即继子)称之为“义子”,义子不得随义父(即继父)之姓。如义父死,则归本宗,不享有义父财产所有权,但可以分得其母随带财物。赘婿在家庭中没有财产权和男子应有的地位,更无权承继妻家财产。但如果“(诸)赘婿以妻家财物营运,增置财产,至户绝日”可分给赘婿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
南宋时,又规定了绝户财产继承人的办法。这比唐代的规定更加灵活。绝户即家无男子承继,用现代话讲就是:没有男性继承人。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这为明朝的“立嗣”制度的创建构建了基础。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另外的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收为官府所有。
宋朝在唐朝“遗嘱处分”的基础上又有发展。例如立遗嘱人须有年龄限制,其次遗嘱以书面文字记载为有效,并且凡未经官印押(类似于现代的公证)的遗嘱,法律不予承认。同时,根据遗嘱“已分财产满三年而诉不平,及满五年而诉无分违法者各不受理”,及“遗嘱满十年而诉者”,不得受理。这又有点像现在的诉讼时效制度。
到了元朝,在继承问题上部分摆脱了封建宗祧继承制的影响,主张蒙古人与色目人(西夏、回回)各依本族习惯法进行财产与权位上的继承。同时承认寡妇与无子之家的女子享有继承权。但对汉族人的继承,也同样依照法律,采取嫡长子继承爵位和权位、财产诸子平分的方法。在室女与出嫁女也有继承权,但数额少于男子。金元时期对奸生子的法律态度较唐宋更加宽容,规定奸生子(即私生子)的继承份额为嫡子(正妻所生之子)的四分之一,庶子(妾所生之子)的三分之一。
最后介绍中国封建制社会衰败时期的继承制度。
到了明朝,在继承制度上,开始恪遵唐宋时留下的古代法固有传统,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相结合,嫡长继承和共同继承并存,以及男女不平等等等。但在继承的具体制度上也有变化发展,主要是立嗣制度更加灵活,奸生子的继承权得到上升。关于立嗣制度,起源于唐宋时的“绝户”制度。“有子立长,无子立嗣”,是中国古代宗祧继承的原则。明朝法律规定,嗣子必须从同宗近支或同姓的卑亲属中择立,且应昭穆相当,不得尊卑失序,亦不许乞养异姓为嗣,这一点与魏晋南北朝的做法相似。法律所要求的立嗣行为称为“应继”,但如“应继”
嗣子不尽孝道,不为所后者亲,立嗣者可告官别立。明代中叶法律又作较为灵活、自由的补充规定:“若义男、女婿为所后之亲喜悦者,听其相为依倚,不许继子并本生父母用计逼逐,仍依大明令分给财产”。立嗣者择立亲爱者为嗣,是为“择继”。
奸生子在唐朝被认为无继承权,宋代的规定有所松动,至金元,奸生子的继承份额为嫡子的四分之一,庶子的三分之一。明代则规定,奸生子的继承份额为嫡子的二分之一。如别无子而立嗣,奸生子则与嗣子均分遗产。如无应继之人,奸生子可继承全部遗产。

中国古代的封建等级制度是怎么样的?

中国古代的封建等级制度是怎么样的?rn女人真的很没地位?rn那武则天,慈僖呢
武则天,慈僖例外,因为她们站在了统治地位,封建社会花钱就可以买到女人,男的可以娶很多太太,女人自然没有地位。
那是个典型的男尊女卑的社会 妇女几乎没有什么地位.
知道现在 很多地方还有封建主义思想的遗留
男人在征婚的时候总是要求对方女子貌美 年龄在20_25岁左右 如果是男人在40左右 他还是要求寻觅一个30以下的女性 如果男性在50以上他还是要一个30左右的女性.
中国古代的姬妾制度,堪称世界奇观。此一制度,打从母系氏族消失那天起,便开始萌芽,然后茁壮成长、势不可挡。
用现代人的眼光来看,中国式的“姬妾制度”,是一种极度没有人性、极度残忍无情的制度。因为它将“阶级”带进了家庭、带进了同床共枕的人儿、带进了手足之情中间,强行把血脉相连的一家人分成了压迫和被压迫的两类。这实在是对人性莫大的嘲讽。光从制度含义来讲,姬妾制度连阿拉伯国家的“四妻制”都不如。不能不说,这是“仁恕”之道背后的黑色幽默。
其实中国古人很早就对姬妾制度提出了异议。《易经》言:“二女同居,其志不相得,曰革。”
然而,远见卓识和人性平等,强不过享乐主义和独裁专制,姬妾制度仍然存在,并且发展出了一套完整的规矩。
现在很多人都说,中国古代是“一夫多妻制”。这话错了,如果你当真生在古代而说这句话,一定会被人目为不守礼法之徒。中国古代,仍然是一夫一妻制,姬妾是不能算做合法配偶的,如果一定要说,那就只能是“一夫一妻多姬妾制”。
氏族社会时期,国中有“媵制”,这是一种氏族首领才有资格实行的婚姻制度。即女儿出嫁时,岳家必须以同姓侄女辈陪嫁。陪嫁过去的姊妹或女奴,自然属于媵妾,而姊妹媵妾的身份比女奴要高,那就不必多说了。
再往后,便正式出现了“妾”。妾在家庭中,虽然承担着生儿育女的义务,却享受不了“妻”的待遇。为什么呢?最初的原因很简单——为妻的女子,家庭出身都要高于妾。妾一般都来自卑贱低下的家庭,甚至是战败方奉献的礼品。
因此,妻为“娶”,而妾为“纳”,娶妻时送到岳家的财物被称为“聘礼”,而纳妾时给予的财物,则被称为“买妾之资”。
《谷梁传》:“毋为妾为妻”。就是说,妾没有资格扶正为妻,有妾无妻的男人,仍是未婚的“钻石王老五”。而嫡妻死了,丈夫哪怕姬妾满室,也是无妻的鳏夫,要另寻良家聘娶嫡妻。
妾的身份,至此已经成了定局,到唐宋,更是成了铁律。《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妾乃贱流”、“妾通买卖”、“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
假如将妾升为妻,就是触犯了刑律,一但事发,是要两口子一齐服刑一年半的,而且完了照样得离异。这样的法律之下,做姬妾的女人便已经不是人了,丈夫或嫡妻凌虐姬妾,也就成了家常便饭。
《汇苑》:“妾,接也,言得接见君子而不得伉俪也。”原来妾不过是男女交接之用,她们只能与丈夫亲昵,却没有资格称夫妻。
《礼记》:“妾合买者,以其贱同公物也。”同样是与丈夫共枕、为丈夫生育儿女,妾的身份却只不过是买来的物品。
除此之外,中国古代还是一个绝对的阶级社会、家长制社会,儿女婚姻都要由父母决定。也许是为了从根本上杜绝青年男女、尤其是不同阶层间的自由恋爱,法律条文就更要严格规定妻妾之分。
《礼记》:“奔者为妾,父母国人皆贱之”、“良贱不婚”。那就是说,假如小儿女们自由恋爱受阻,相约私奔的话,则女方没有资格为妻,双方家族都只认为她不过是一个妾而已。
唐朝时白居易便就这种“奔者为妾”的社会现状写过一首长诗《井底引银瓶》:井底引银瓶,银瓶欲上丝绳绝。石上磨玉簪,玉簪欲成中央折。瓶沉簪折知奈何?似妾今朝与君别。忆昔在家为女时,人言举动有殊姿。婵娟两鬓秋蝉翼,宛转双蛾远山色。笑随戏伴后园中,此时与君未相识。妾弄青梅凭短墙,君骑白马傍垂杨。墙头马上遥相顾,一见知君即断肠。知君断肠共君语,君指南山松柏树。感君松柏化为心,暗合双鬟逐君去。到君家舍五六年,君家大人频有言。聘则为妻奔是妾,不堪主祀奉苹蘩。终知君家不可住,其奈出门无去处。岂无父母在高堂?亦有亲情满故乡。潜来更不通消息,今日悲羞归不得。为君一日恩,误妾百年身。寄言痴小人家女,慎勿将身轻许人!
一个好好的良家女子,只因为随爱人私奔,便从此失去了为人妻的资格,“到君家舍五六年,君家大人频有言。聘则为妻奔是妾,不堪主祀奉苹蘩。”侍奉公婆丈夫五六年之久,都换不来男家的认可,她没有资格参与家族祭祀,她生的儿子算不得夫家首选的继承人。
从这个角度来看,姬妾制度,所蹂躏的,不仅仅是这些误终身的女子,爱她而无自主权的男人、以及她的儿子,都在这种制度下有苦难言。男子只能与父母认可的嫡妻同床异梦,眼巴巴地看着心爱的女人成为嫡妻的生育工具。
再换一个角度:姬妾制度,大前提就是男尊女卑。为什么同是私奔,女子便为妾,男子便安然无恙?这是个什么道理?——此外,在这种情形下成为男子嫡妻的女人,又能有多少幸福可言?
此外,在礼法中,妾的数量是有严格规定的。
《礼记》规定:“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
《周礼》:“王之妃百二十人:后一人、夫人三人、嫔九人、世妇二十七人、女御八十一人。”
天子可以拥有以皇后为首的一百二十个女人,皇后为嫡妻,她拥有单独与皇帝相处的资格,其它姬妾不能与丈夫独处,而且是否陪伴丈夫要经过皇后的批准。——这种制度在明清皇宫更进一步:皇帝选中侍寝的妃嫔后,要将名单送给皇后审阅,假如皇后应允,便加盖皇后印。假如皇后坚决不盖此印,皇帝也往往没有办法。如想废后、更换嫡室,那往往要影响皇帝的身后名誉,除了昏君,没有谁愿冒这个风险。
皇帝乃是天子,他的姬妾数目最多,天子以下,妾的数目便在礼法上锐减:
大夫只能纳两妾,士族只能纳一妾。普通富民则要到嫡妻年过五十无子的时候才能纳一妾。而且,所有的妾都不可以陪丈夫整夜,丈夫入睡后,她便必须离开。
这个规矩对帝王的妾也一样管用。
不过,规矩归规矩,肯照办的没有几个。
姬妾制度,原本就是拥有财富特权男子的享乐方式,他们又岂能让规矩约束手脚?
于是,在“妾”之外,更有“姬”、“婢”、“伎”等等名目。每一个名目之后,都有一群生活在痛苦中的女子。
“姬婢伎”,她们事实上就是妾,但是由于没有法律地位,她们的遭遇连妾都不如。
唐代笔记小说里,有一位名叫霍小玉的女子,她的父亲是堂堂霍王,可是她的母亲却仅仅是王爷的“宠婢”,因此,在父亲去世之后,她连女儿的资格都被剥夺,母女俩一起被霍王正式的妻妾以及正式妻妾所生的儿女赶出了王府,沦为娼妓,最终遇上薄情郎郁郁而终。
由于法律以及社会观念影响,大多数男子也并不把自己的“姬妾婢伎”当一回事。——与现代人的平等观念恰恰相反,假如他们表现得把姬妾平等相待的话,反而会成为人们嘲笑的对象,认为他自甘堕落、没品没行。
唐朝乔知之爱上了自己的婢妾窈娘,由于她身份低贱,身为官员的乔知之不能娶她为妻,便甘愿不婚。结果窈娘被武延嗣强夺,带着乔知之的情诗投井自尽。武延嗣迁怒于乔知之,竟将他诬陷入狱,家破人亡。——假若不是环境不允许,假如乔知之能够娶窈娘为妻的话,也许事情不至于到如此地步。——在当时的人看来,夺妻与夺妾是两个概念,时人在指责武延嗣之外,更觉得乔知之竟为婢妾破家毫无意义。
宋代大文豪苏轼,文风豪迈,一代大家。很多人都知道他对自己的妻子王氏一往情深,一曲《江城子》令人潸然泪下。然而若是考察他对待婢妾的态度,可就足以让现代人目瞪口呆,不得不对他的深情形象另作评价。
苏东坡一生姬妾众多,风流韵事层出不穷,而他对这些姬妾的态度,则基本无情无意,完全如宗法制度,仅仅是将她们视作私人物品而已。
苏东坡贬官之时,将身边的姬妾一律送人,这其中据说有两妾已经身怀有孕,他也无暇过问(床头人送人已是堪,更连腹中是否有儿女都不暇过问,是何态度?)北宋末年的宦官梁师成以及翰林学士孙觌,都自称是苏东坡送人之妾所生的苏轼之子,就连苏东坡认可的儿子苏过,都对这种情形不予否认,反而与梁、孙亲密无间。据说梁师成顾及兄弟情谊,甚至对家中帐房说:“凡小苏学士用钱,一万贯以下,不必告我,照付就是。”
带着胎儿送人的妾还算好命的,更凄凉的是一位名叫春娘的妾。苏东坡的朋友蒋某来为他送行,偶然看见了春娘,大为钦慕,便对苏东坡说:“我有一匹白马,愿意与学士相换美妾。”苏东坡一想,以名驹换一妾,划得来呀划得来,立刻点头应允。但这消息被春娘听说之后,这个才貌双全的姬妾却不肯,指责苏东坡道:当年晏婴尚且知道不能因马罪人,你这个堂堂苏学士,美其名曰怜香惜玉,却要将人换马!激愤之下,春娘当场撞槐而死。——虽然是姬妾,却也是女人,女人而竟被自己所爱的男人视做马驴,既恨且辱,真是了无生趣。
除了惨死的春娘,苏东坡的姬妾中最有名的莫过于王朝云。她是唯一一个没有被苏东坡送人、得以陪他流放岭南的姬妾了。然而当时的苏东坡虽然已经鳏居,尽管王朝云与他同甘共苦、尽管王朝云还为他生下了儿女,她仍然没有能够成为他的妻子,到她死后,苏东坡也仍然只是在她的墓碑上写着“姬人”二字。——因为她出身卑贱,因为以妾为妻乃是当时社会大忌。这个聪慧的女子便只能一生无闻。虽然她通晓经史、临终大悟,也无力改变人生。
此外,妾虽下贱,妓女更下贱,这也是士大夫的观念。虽然他们与名妓互相唱和、名士风流,但是心里头,他们鄙视她们,不曾当真爱护或疼惜过她们的身世遭遇。苏东坡曾称一名妓为“知己”,可是最终他仍然爱惜名声,不肯纳她为妾,名妓只能在绝望之余落发出家。
苏东坡的待妾之道,在中国古代士大夫里头很有典型意义。他以豪迈豁达闻名,待妾也不过如此。试问,世上有几个女人,会甘愿做妾呢?
为姬妾,是女子的大不幸。她们甚至连表现自己对丈夫的爱情都没有资格。
假如哪个男子与姬妾有深情,那是要贻笑丢脸的。
《国语》:春秋时期鲁国大夫公父文伯去世,他的母亲警告他的姬妾:举行祭典有外人的时候,你们不准哭,也不准愁眉苦脸,更不准肿着眼睛给人看!可不能丢我儿子的脸,让外人说他居然与姬妾有情!
光是不与姬妾有情,那倒也罢了,何况,更多的男子,都把姬妾视作取乐之具、任打任骂。
严挺之宠爱妾玄英,其嫡子严武非常不满,趁玄英熟睡时用铁锤把她的头打碎。严挺之惩罚儿子了吗?没有!他倒是对儿子年纪小小便有杀人的勇气赞叹不已!后来严武果然成了节度使,想来严挺之便更是得意了。玄英就这样死了,还“爱妾”呢,爱个屁。
南宋时的名将杨政,杀妾更是家常便饭:“姬妾数十人,皆有乐艺,但小不称意,必杖杀之,而剥其皮,自首至足,钉于壁上,直俟干硬,方举而掷诸水。”直吓得幕僚口不能言。
清代,风流才子冒辟疆纳妾董小宛,名为风流事,实际上董小宛在冒辟疆眼里,也不过就是任打任骂之物而已。在战乱中冒家举家逃难,冒辟疆搀母扶妻,却斥骂董小宛拖他后腿,就是一个明证。董小宛侍疾之时,冒辟疆对她呼来喝去,连打带骂,说自己是病失常性。——既然失常性,为什么打骂的都是董小宛?从来也不曾打骂过母亲和嫡妻?很简单,他心里早已认定,姬妾是可打可骂之物罢了。
本应相亲相爱的丈夫尚且如此待妾,嫡妻当然就更不用客气。
这方面的例子不用举啦,翻开史书,简直满坑满谷。
莫说寻常人家,就是皇宫,也不遑多让。汉献帝生母王美人,乃是五官中郎将的孙女,本是贵族小姐,但是她嫁的是皇帝,而且不幸为妾,那就只能在嫡妻皇后手下认奴认婢。她为丈夫汉灵帝生下了儿子刘协,惹得皇后妒火中烧,连产床都还没有来得下,就被一杯毒药葬送了性命。
灵帝做为丈夫,并没有把王美人当一回事,她不过是姬妾而已,所以何皇后有惊无险地过了关。而献帝后来虽然成为皇帝,也不曾当真为母亲报仇雪恨:何皇后是他的嫡母,就算死了,刘协也不能怎么着她。王美人(其实她死的时候,只不过是个孩子)就此死得无声无息。
北魏皇室更将杀妃视作理所当然。按规矩,太子生母必须自尽。那么自然地,不会有哪个皇后愿意去送死,所有无辜被杀的都是妃妾。在北魏皇宫,妃妾不但成了嫡妻的代孕工具,更成了嫡妻的替死鬼。
明朝有宫妃殉葬制度,这些殉葬的女子,都是姬妾,从来也没有过一个嫡后。清朝时,努尔哈赤大妃阿巴亥殉葬,成了史书奇谈。所有的人都议论皇太极逼宫杀继母,为阿巴亥鸣不平——其实同时被逼殉的还有努尔哈赤的两个姬妾,几曾又看见有人注意过她们的姓名和遭遇、为她们鸣冤了?阿巴亥这个正妻死得冤,她们做姬妾的难道就该死吗?
  中国古代的姬妾制度,堪称世界奇观。此一制度,打从母系氏族消失那天起,便开始萌芽,然后茁壮成长、势不可挡。
  用现代人的眼光来看,中国式的“姬妾制度”,是一种极度没有人性、极度残忍无情的制度。因为它将“阶级”带进了家庭、带进了同床共枕的人儿、带进了手足之情中间,强行把血脉相连的一家人分成了压迫和被压迫的两类。这实在是对人性莫大的嘲讽。光从制度含义来讲,姬妾制度连阿拉伯国家的“四妻制”都不如。不能不说,这是“仁恕”之道背后的黑色幽默。
  其实中国古人很早就对姬妾制度提出了异议。《易经》言:“二女同居,其志不相得,曰革。”
  然而,远见卓识和人性平等,强不过享乐主义和独裁专制,姬妾制度仍然存在,并且发展出了一套完整的规矩。
  现在很多人都说,中国古代是“一夫多妻制”。这话错了,如果你当真生在古代而说这句话,一定会被人目为不守礼法之徒。中国古代,仍然是一夫一妻制,姬妾是不能算做合法配偶的,如果一定要说,那就只能是“一夫一妻多姬妾制”。
  氏族社会时期,国中有“媵制”,这是一种氏族首领才有资格实行的婚姻制度。即女儿出嫁时,岳家必须以同姓侄女辈陪嫁。陪嫁过去的姊妹或女奴,自然属于媵妾,而姊妹媵妾的身份比女奴要高,那就不必多说了。
  再往后,便正式出现了“妾”。妾在家庭中,虽然承担着生儿育女的义务,却享受不了“妻”的待遇。为什么呢?最初的原因很简单——为妻的女子,家庭出身都要高于妾。妾一般都来自卑贱低下的家庭,甚至是战败方奉献的礼品。
  因此,妻为“娶”,而妾为“纳”,娶妻时送到岳家的财物被称为“聘礼”,而纳妾时给予的财物,则被称为“买妾之资”。
  《谷梁传》:“毋为妾为妻”。就是说,妾没有资格扶正为妻,有妾无妻的男人,仍是未婚的“钻石王老五”。而嫡妻死了,丈夫哪怕姬妾满室,也是无妻的鳏夫,要另寻良家聘娶嫡妻。
  妾的身份,至此已经成了定局,到唐宋,更是成了铁律。《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妾乃贱流”、“妾通买卖”、“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
  假如将妾升为妻,就是触犯了刑律,一但事发,是要两口子一齐服刑一年半的,而且完了照样得离异。这样的法律之下,做姬妾的女人便已经不是人了,丈夫或嫡妻凌虐姬妾,也就成了家常便饭。
  《汇苑》:“妾,接也,言得接见君子而不得伉俪也。”原来妾不过是男女交接之用,她们只能与丈夫亲昵,却没有资格称夫妻。
  《礼记》:“妾合买者,以其贱同公物也。”同样是与丈夫共枕、为丈夫生育儿女,妾的身份却只不过是买来的物品。
  除此之外,中国古代还是一个绝对的阶级社会、家长制社会,儿女婚姻都要由父母决定。也许是为了从根本上杜绝青年男女、尤其是不同阶层间的自由恋爱,法律条文就更要严格规定妻妾之分。
  《礼记》:“奔者为妾,父母国人皆贱之”、“良贱不婚”。那就是说,假如小儿女们自由恋爱受阻,相约私奔的话,则女方没有资格为妻,双方家族都只认为她不过是一个妾而已。
  唐朝时白居易便就这种“奔者为妾”的社会现状写过一首长诗《井底引银瓶》:井底引银瓶,银瓶欲上丝绳绝。石上磨玉簪,玉簪欲成中央折。瓶沉簪折知奈何?似妾今朝与君别。忆昔在家为女时,人言举动有殊姿。婵娟两鬓秋蝉翼,宛转双蛾远山色。笑随戏伴后园中,此时与君未相识。妾弄青梅凭短墙,君骑白马傍垂杨。墙头马上遥相顾,一见知君即断肠。知君断肠共君语,君指南山松柏树。感君松柏化为心,暗合双鬟逐君去。到君家舍五六年,君家大人频有言。聘则为妻奔是妾,不堪主祀奉苹蘩。终知君家不可住,其奈出门无去处。岂无父母在高堂?亦有亲情满故乡。潜来更不通消息,今日悲羞归不得。为君一日恩,误妾百年身。寄言痴小人家女,慎勿将身轻许人!
  一个好好的良家女子,只因为随爱人私奔,便从此失去了为人妻的资格,“到君家舍五六年,君家大人频有言。聘则为妻奔是妾,不堪主祀奉苹蘩。”侍奉公婆丈夫五六年之久,都换不来男家的认可,她没有资格参与家族祭祀,她生的儿子算不得夫家首选的继承人。
  从这个角度来看,姬妾制度,所蹂躏的,不仅仅是这些误终身的女子,爱她而无自主权的男人、以及她的儿子,都在这种制度下有苦难言。男子只能与父母认可的嫡妻同床异梦,眼巴巴地看着心爱的女人成为嫡妻的生育工具。
  再换一个角度:姬妾制度,大前提就是男尊女卑。为什么同是私奔,女子便为妾,男子便安然无恙?这是个什么道理?——此外,在这种情形下成为男子嫡妻的女人,又能有多少幸福可言?
  此外,在礼法中,妾的数量是有严格规定的。
  《礼记》规定:“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
  《周礼》:“王之妃百二十人:后一人、夫人三人、嫔九人、世妇二十七人、女御八十一人。”
  天子可以拥有以皇后为首的一百二十个女人,皇后为嫡妻,她拥有单独与皇帝相处的资格,其它姬妾不能与丈夫独处,而且是否陪伴丈夫要经过皇后的批准。——这种制度在明清皇宫更进一步:皇帝选中侍寝的妃嫔后,要将名单送给皇后审阅,假如皇后应允,便加盖皇后印。假如皇后坚决不盖此印,皇帝也往往没有办法。如想废后、更换嫡室,那往往要影响皇帝的身后名誉,除了昏君,没有谁愿冒这个风险。
  皇帝乃是天子,他的姬妾数目最多,天子以下,妾的数目便在礼法上锐减:
  大夫只能纳两妾,士族只能纳一妾。普通富民则要到嫡妻年过五十无子的时候才能纳一妾。而且,所有的妾都不可以陪丈夫整夜,丈夫入睡后,她便必须离开。
  这个规矩对帝王的妾也一样管用。
  不过,规矩归规矩,肯照办的没有几个。
  姬妾制度,原本就是拥有财富特权男子的享乐方式,他们又岂能让规矩约束手脚?
  于是,在“妾”之外,更有“姬”、“婢”、“伎”等等名目。每一个名目之后,都有一群生活在痛苦中的女子。
  “姬婢伎”,她们事实上就是妾,但是由于没有法律地位,她们的遭遇连妾都不如。
  唐代笔记小说里,有一位名叫霍小玉的女子,她的父亲是堂堂霍王,可是她的母亲却仅仅是王爷的“宠婢”,因此,在父亲去世之后,她连女儿的资格都被剥夺,母女俩一起被霍王正式的妻妾以及正式妻妾所生的儿女赶出了王府,沦为娼妓,最终遇上薄情郎郁郁而终。
  由于法律以及社会观念影响,大多数男子也并不把自己的“姬妾婢伎”当一回事。——与现代人的平等观念恰恰相反,假如他们表现得把姬妾平等相待的话,反而会成为人们嘲笑的对象,认为他自甘堕落、没品没行。
  唐朝乔知之爱上了自己的婢妾窈娘,由于她身份低贱,身为官员的乔知之不能娶她为妻,便甘愿不婚。结果窈娘被武延嗣强夺,带着乔知之的情诗投井自尽。武延嗣迁怒于乔知之,竟将他诬陷入狱,家破人亡。——假若不是环境不允许,假如乔知之能够娶窈娘为妻的话,也许事情不至于到如此地步。——在当时的人看来,夺妻与夺妾是两个概念,时人在指责武延嗣之外,更觉得乔知之竟为婢妾破家毫无意义。
  宋代大文豪苏轼,文风豪迈,一代大家。很多人都知道他对自己的妻子王氏一往情深,一曲《江城子》令人潸然泪下。然而若是考察他对待婢妾的态度,可就足以让现代人目瞪口呆,不得不对他的深情形象另作评价。
  苏东坡一生姬妾众多,风流韵事层出不穷,而他对这些姬妾的态度,则基本无情无意,完全如宗法制度,仅仅是将她们视作私人物品而已。
  苏东坡贬官之时,将身边的姬妾一律送人,这其中据说有两妾已经身怀有孕,他也无暇过问(床头人送人已是堪,更连腹中是否有儿女都不暇过问,是何态度?)北宋末年的宦官梁师成以及翰林学士孙觌,都自称是苏东坡送人之妾所生的苏轼之子,就连苏东坡认可的儿子苏过,都对这种情形不予否认,反而与梁、孙亲密无间。据说梁师成顾及兄弟情谊,甚至对家中帐房说:“凡小苏学士用钱,一万贯以下,不必告我,照付就是。”
  带着胎儿送人的妾还算好命的,更凄凉的是一位名叫春娘的妾。苏东坡的朋友蒋某来为他送行,偶然看见了春娘,大为钦慕,便对苏东坡说:“我有一匹白马,愿意与学士相换美妾。”苏东坡一想,以名驹换一妾,划得来呀划得来,立刻点头应允。但这消息被春娘听说之后,这个才貌双全的姬妾却不肯,指责苏东坡道:当年晏婴尚且知道不能因马罪人,你这个堂堂苏学士,美其名曰怜香惜玉,却要将人换马!激愤之下,春娘当场撞槐而死。——虽然是姬妾,却也是女人,女人而竟被自己所爱的男人视做马驴,既恨且辱,真是了无生趣。
  除了惨死的春娘,苏东坡的姬妾中最有名的莫过于王朝云。她是唯一一个没有被苏东坡送人、得以陪他流放岭南的姬妾了。然而当时的苏东坡虽然已经鳏居,尽管王朝云与他同甘共苦、尽管王朝云还为他生下了儿女,她仍然没有能够成为他的妻子,到她死后,苏东坡也仍然只是在她的墓碑上写着“姬人”二字。——因为她出身卑贱,因为以妾为妻乃是当时社会大忌。这个聪慧的女子便只能一生无闻。虽然她通晓经史、临终大悟,也无力改变人生。
  此外,妾虽下贱,妓女更下贱,这也是士大夫的观念。虽然他们与名妓互相唱和、名士风流,但是心里头,他们鄙视她们,不曾当真爱护或疼惜过她们的身世遭遇。苏东坡曾称一名妓为“知己”,可是最终他仍然爱惜名声,不肯纳她为妾,名妓只能在绝望之余落发出家。
  苏东坡的待妾之道,在中国古代士大夫里头很有典型意义。他以豪迈豁达闻名,待妾也不过如此。试问,世上有几个女人,会甘愿做妾呢?
  为姬妾,是女子的大不幸。她们甚至连表现自己对丈夫的爱情都没有资格。
  假如哪个男子与姬妾有深情,那是要贻笑丢脸的。
  《国语》:春秋时期鲁国大夫公父文伯去世,他的母亲警告他的姬妾:举行祭典有外人的时候,你们不准哭,也不准愁眉苦脸,更不准肿着眼睛给人看!可不能丢我儿子的脸,让外人说他居然与姬妾有情!
  光是不与姬妾有情,那倒也罢了,何况,更多的男子,都把姬妾视作取乐之具、任打任骂。
  严挺之宠爱妾玄英,其嫡子严武非常不满,趁玄英熟睡时用铁锤把她的头打碎。严挺之惩罚儿子了吗?没有!他倒是对儿子年纪小小便有杀人的勇气赞叹不已!后来严武果然成了节度使,想来严挺之便更是得意了。玄英就这样死了,还“爱妾”呢,爱个屁。
  南宋时的名将杨政,杀妾更是家常便饭:“姬妾数十人,皆有乐艺,但小不称意,必杖杀之,而剥其皮,自首至足,钉于壁上,直俟干硬,方举而掷诸水。”直吓得幕僚口不能言。
  清代,风流才子冒辟疆纳妾董小宛,名为风流事,实际上董小宛在冒辟疆眼里,也不过就是任打任骂之物而已。在战乱中冒家举家逃难,冒辟疆搀母扶妻,却斥骂董小宛拖他后腿,就是一个明证。董小宛侍疾之时,冒辟疆对她呼来喝去,连打带骂,说自己是病失常性。——既然失常性,为什么打骂的都是董小宛?从来也不曾打骂过母亲和嫡妻?很简单,他心里早已认定,姬妾是可打可骂之物罢了。
  本应相亲相爱的丈夫尚且如此待妾,嫡妻当然就更不用客气。
  这方面的例子不用举啦,翻开史书,简直满坑满谷。
  莫说寻常人家,就是皇宫,也不遑多让。汉献帝生母王美人,乃是五官中郎将的孙女,本是贵族小姐,但是她嫁的是皇帝,而且不幸为妾,那就只能在嫡妻皇后手下认奴认婢。她为丈夫汉灵帝生下了儿子刘协,惹得皇后妒火中烧,连产床都还没有来得下,就被一杯毒药葬送了性命。
  灵帝做为丈夫,并没有把王美人当一回事,她不过是姬妾而已,所以何皇后有惊无险地过了关。而献帝后来虽然成为皇帝,也不曾当真为母亲报仇雪恨:何皇后是他的嫡母,就算死了,刘协也不能怎么着她。王美人(其实她死的时候,只不过是个孩子)就此死得无声无息。
  北魏皇室更将杀妃视作理所当然。按规矩,太子生母必须自尽。那么自然地,不会有哪个皇后愿意去送死,所有无辜被杀的都是妃妾。在北魏皇宫,妃妾不但成了嫡妻的代孕工具,更成了嫡妻的替死鬼。
  明朝有宫妃殉葬制度,这些殉葬的女子,都是姬妾,从来也没有过一个嫡后。清朝时,努尔哈赤大妃阿巴亥殉葬,成了史书奇谈。所有的人都议论皇太极逼宫杀继母,为阿巴亥鸣不平——其实同时被逼殉的还有努尔哈赤的两个姬妾,几曾又看见有人注意过她们的姓名和遭遇、为她们鸣冤了?阿巴亥这个正妻死得冤,她们做姬妾的难道就该死吗?

清朝继承制度

在中国封建王朝皇位继承制度发展演变历程中,清朝皇位继承制度处于一个相对特殊的地位。它是中国最后一个王朝的皇位继承制度,具有不同于历代封建王朝皇位继承制度的独特之处。
同历代封建王朝皇位继承制度相比较,清朝皇位继承制度所具有的特点,主要体现在皇位继承形态的复杂性、多样性。
清朝皇位继承形态不断发生变化,曾先后出现汗位推选制、嫡长子皇位继承制、秘密建储制、懿旨确立嗣君等4种模式。此外,康熙帝的继位主要由孝庄皇太后而定,雍正帝则是利用康熙帝实行秘密建储计划中的失误,侥幸取得皇位。晚清三次以懿旨确立嗣君方式出现的皇位继承个案(包括未能成功的己亥建储),继承人与皇帝的辈份关系及其承继关系,也各不相同。
清以前历代封建王朝恪守嫡长子皇位继承制,无论在实施中出现何种情况,这一制度本身,并未发生变化,其发展轨迹具有静态特征。与此不同,清朝皇位继承制度呈现出不断改革调整,以便更加适合客观形势需要的演变轨迹,具有动态的发展特征。这种制度化与灵活性相结合,不拘泥于已有模式的限制,而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原有制度及时做出更改、修订,甚至废弃的特点,反映了满族统治者的创新、务实精神。
清朝皇位继承形态的不断变化,实际上主要是择嗣标准的反复变化,以及储君、储权的时有时无。
清朝皇位继承制度中选立储君的标准,有过数次改变。
汗位推选制下,八王(诸贝勒)以贤能与否作为唯一标准,在八王范围内推选汗位继承人。
康熙帝实施嫡长子皇位继承制时,以皇子是否具有嫡长身份,作为择选皇位继承人的唯一标准。
秘密建储制下,皇帝是从选贤的标准出发,择定皇位继承人,但优先考虑具有嫡长身份的皇子。
上述三种皇位继承形态中,择嗣标准出现了由贤能到嫡长,又到二者兼顾,既择贤而立,又重视嫡长的变化,呈现出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轨迹。
懿旨确立嗣君的皇位继承形态下,血缘关系与年龄因素,是慈禧所考虑的主要方面,即在去世皇帝无子情况下的嗣君人选,除去是近支宗室成员外,还要具有叶赫纳拉氏血缘,同时必须是幼龄。
清朝皇位继承制度的演变中,储君与储权时有时无,而且两者的变化并非完全一致。
天命、天聪、崇德三朝确立、实施的汗位推选制度,以及顺治朝的皇位传承,均无储君,亦无储权。
康熙前期与中期实施嫡长子皇位继承制,公开册立储君,储权随之而生。
康熙后期实行秘密建储计划,以及雍、乾、嘉、道各朝实施秘密建储制度的过程中,均有皇帝所暗立的储君,但储君身份不公开,因而不存在储权。
咸、同、光、宣各朝,既未公开建储,亦无暗定储君,储权无从产生。至于己亥建储,属于特殊情况,大阿哥溥儁虽然身在储位,并无储权可言,惟有听任慈禧的摆布。
概言之,清朝4种皇位继承形态演进过程中,在册立储君问题上,曾先后出现3次重要转折,即从不预立储君(汗位推选制)到预立储君(嫡长子皇位继承制),又到暗立储君(秘密建储制),再到不预立储君(懿旨确立嗣君)。另一方面,储权也经历了一个从无(汗位推选制)到有(嫡长子皇位继承制),又到消失(秘密建储制度与懿旨确立嗣君)的变化历程。
此外,东宫机构建制,即“东宫官属”的有无及其实际运作,则与储权存在与否相一致。有清一代,只有康熙朝实施嫡长子皇位继承制的37年期间,存在储权和名实相符的东宫机构詹事府。康熙以降,直至光绪年间,[1]詹事府虽然继续存在,但已无从司其职。乾隆四十八年( 1783年 )九月乾隆帝曾指出,“现在詹事官属虽沿旧制,而其实一无职掌,只以备员为翰林院升转之资耳。”[2]
清朝皇位继承形态所以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以满汉文化为主的多种文化的有机结合,互相补充,是这一特点所产生的根源所在,也是清朝皇位继承制度有别于历代王朝皇位继承制度之处的核心内涵。
明朝建州女真居住在浑河、牡丹江、松花江三河上游以及鸭绿江、图们江一带,长期处于汉族、朝鲜族经济、文化的影响之下。其先世斡朵里部、胡里改部等,在元代居住于牡丹江下游今依兰一带,与蒙古文化多有接触。所以,建州女真是在其本民族文化与相对先进的上述三种文化的长期交往、相互影响下,逐步成长起来。[3]
这种较为特殊的文化环境,是女真族的一个得天独厚之处,有利于其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女真族上层在考虑与规划本民族的未来前景时,存在多种参照,这使其具有较为开阔的视野,拥有多样选择机会。他们比较善于吸收、借鉴明朝、蒙古、朝鲜的诸多长处和经验,制定出符合本民族发展实际的各种方针、政策,并有效实施。十六世纪以降,当明朝、蒙古各部日益衰落之际,女真族迅速崛起,建立地方政权,又于1644年借助李自成农民军推翻明王朝的时机入关,经过长期征战,终于成为统治全中国的中央王朝。
相对丰富的文化资源,赋予清朝皇位继承制度较大的包容性。清朝皇位继承制度的演变历程表明,清朝统治者并非一成不变地承袭汉制,或因袭满洲旧制,而是将保留、吸收相结合,既学习、借鉴汉族有关经验,又尽可能地保持满族传统制度与习俗的某些特点,将其溶为一体,有所创新和发展,并随着形势的变化与需要,不断予以改进。这是清朝皇位继承制度在实施中,所以相对成功的最重要原因。与此形成对照的是,辽、金、元等朝,也曾不同程度地学习汉族王朝统治者的做法,立嫡立长,但是,它们都未能较好地处理采用汉制与保留本民族传统旧制的关系,因而皇位继承大都处于无序状态,对其统治造成程度不同的危害。
满汉文化相融合的土壤,以及清朝内外形势所构成的压力,滋养、造就了清朝几代杰出帝王,康、雍、乾三帝是其代表。
清朝皇位继承制度的两次重大变革(从汗位推选制到嫡长子皇位继承制,又到秘密建储制),都出现在康、雍、乾时期,三帝在清朝皇位继承制度演变中所起的至要作用,为其他清帝所不及。康、雍、乾三帝均处于清朝的上升时期(乾隆后期开始停滞),尤其是他们都具备较为深厚的满汉两种文化素养,因而能够多视角地考虑如何促进皇权集中、强化与改革皇位继承制度问题,实施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此外,三帝的统治时期长达百年以上,这也是其能够在上述两个方面,均取得较大进展的一个客观条件。
清朝皇位继承制度的演变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反映出满汉文化相互撞击、交流、融合的清朝历史特色,也为我们观察清朝皇权政治,提供了一个窗口。
还应指出,中国皇帝制度近两千年的发展、演变中,历代统治者已积累了丰富的统治经验,清朝统治者在此基础上,又提高一步。因此,清朝皇位继承制度出现较大变革,乃是水到渠成之势,是中国封建政治已趋成熟的体现。清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历史性地扮演了对中国古代皇位继承制度总其成的角色。
与其他封建大一统中央王朝相比较,清朝皇位继承形态虽然复杂多样,但是,其皇位传承却相对平稳。如果将清朝入关前皇太极承继汗位包括在内,清朝在将近300年中,累计完成11次皇位交接。少数情况下,皇位争夺也很激烈,如皇太极去世后曾出现继统危机,康熙后期诸皇子角逐储位,以致雍正帝侥幸继位后大规模清洗政敌。但是,虽然最高统治层内部出现激烈纷争,却皆未酿成内乱,11 次皇位传承,大都比较平稳,统治秩序基本上未受过多干扰。不仅如此,清朝前期与中期的一些皇权传承个案(如顺、康、雍三朝的皇位传承),从其结局与效果看,还促使清朝统治得到进一步加强。
清朝皇位继承制度的改革,以及历次皇位交接的相对平稳,都推动了皇权的集中与强化,使清朝大政方针在制定与贯彻中始终保持沿续性与稳定性,清朝在较长时期内,拥有一个相对安定的内部环境。在此前提下,出现了康乾盛世,中国作为一个广土众民、泱泱大国的统治格局,最终确立。
清朝皇位继承制度在中国古代皇位继承制度发展史上独树一帜,具有一定开创性,然而其终极目的,是延续已经腐朽、没落的中国皇帝制度,维护并促进清朝皇帝的绝对专权,所以它又是保守、落后的最高权力传承制度。正是中国皇帝制度与清帝的专权统治,以及其他原因,严重地阻碍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的社会转型,致使中国进一步落后于西方,造成鸦片战争后中华民族长时期的深重灾难。
清朝皇位继承制度早已成为历史的遗迹,我们应当采取辩证的态度,看待它的功过得失,以资借鉴。

[1]《清德宗实录》卷494,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正月戊子条载:“谕内阁,詹事府系沿前明官制,名实本不相符,应即归并翰林院。”
[2]《钦定古今储贰金鉴》卷首,《上谕》。
[3]部分参见李洵:《清代全史》第一卷第一章《满族的先世》,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我想补充的是康熙并无失误,在清朝秘档中说,正大光明遗诏中十四阿哥绝不能改成于四阿哥,因为繁体于字是於字,不能用十字改,且另有满文。所以雍正应是选择的嗣皇帝。
文章标题: 中国古代封建继承权顺序是怎么样的
文章地址: http://www.xdqxjxc.cn/jingdianwenzhang/133537.html
文章标签:继承权  中国古代  封建  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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