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占廷“公元3世纪危机”使罗马帝国陷于什么样的动荡中?
在动荡的局势中,相对稳定的东罗马帝国即拜占廷帝国逐步发展,其作为帝国统治中心的政治地位逐步超过了帝国西部。自皇帝戴克里先(245或246~约316年在位)及其后的多位皇帝将行宫设在帝国东部。直至330年,君士坦丁一世正式启用扩建后的拜占廷城为“新罗马”,标志着具有独立政治中心的政治实体的形成。而此时的罗马和亚平宁半岛作为帝国政治中心的地位已经名存实亡。新国家带来了新气象,迁都后的君士坦丁一世,在新国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新国家还建立了有别于旧罗马帝制不同的血亲世袭制王朝,君士坦丁一世将皇帝的位子传给其子君士坦丁二世(337~340年在位),并后传四位血亲皇帝,从而开始了拜占廷帝国王朝的历史。同时,新帝国建立了由皇帝任免、对皇帝效忠并领取薪俸的中央和地方官僚机构,在拜占廷社会中,庞大的官僚阶层由此形成,这个阶层与罗马帝国时期作为公民代表的官员存在着本质区别。有了官僚机构,当然少不了军队和法律,这些国家机构的建立直接服务于皇帝的统治。而皇帝成为军队最高统帅,同时还是立法者和最高法官。
帝国的创立者—君士坦丁大帝
公元前3世纪中叶以来罗马法发生了什么变化?
公元前3世纪中叶以来罗马法发生了什么变化? 罗马法从产生至发展成为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经历了上千年的演变过程。
(一)王政时期[公元前8世纪~公元前6世纪]
罗马王政时期的法律主要是习惯法,是由氏族古老的习惯传统、当时社会通行的各种习惯以及法院的判例组成的。
(二)共和国前期[公元前6世纪~公元前3世纪]
公元前510年,罗马王政时期结束,进入共和国前期。这一时期,罗马法开始从习惯法向成文法发展。公元前450年颁布的《十二表法》是罗马法从习惯法向成文法发展过程中的里程碑。在此之前,习惯法没有文字规定,掌握司法权的贵族利用习惯法的不确定性,任意解释法律,压制平民。经过平民的不断斗争,贵族让步,元老院成立立法委员会负责起草法律,并考察了希腊的法律,公元前451年制定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次年,又制定两表补充。《十二表法》是罗马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其篇目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共 105条。
《十二表法》的特点是:第一,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实体法程序法混杂,宗教法与世俗法并存,但以私法为核心。第二,在诉讼程序上对贵族的专横作了一定限制。第三,以严酷的刑罚保护奴隶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第四,一定程度上限制高利贷。第五,保留了若干原始社会的残余。
《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冲破了贵族对法律的垄断,体现了平民斗争胜利的成果。它设表分条把不同的法律规范按类汇集,条理清晰。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在此之后,平民又通过一系列斗争取得一系列胜利,至公元前3 世纪前后,平民在政治、经济、法律上都取得了与贵族平等的地位,开始享有完全的公民权。
(三)共和国后期[公元前3世纪~公元前1世纪]
公元前3世纪后,罗马奴隶制经济获得很大发展,对外战争的胜利使罗马国家的版图不断扩大, 终于成为横跨欧亚非的奴隶制帝国。
这一时期罗马法的特点是市民法占统治地位,万民法逐渐兴起。
市民法亦称公民法,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决议及习惯法等。 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市民法的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等规范,涉及所有权、债权等方面财产关系的规范不完善。市民法具有保守性和形式主义色彩,履行法律行为必须遵循严格的仪式,并要配合一定的动作和套语。
由于经济生活的日益发展和复杂化,共和国中期自由人内部财产分化剧烈,促使市民法进一步发展。公元前367年 ,罗马设置内事最高裁判官,他在保证市民法适用的同时,通过发布“告示”补充和修改了市民法。至共和国末期,这种“告示”形成一整套固定、统一的规范,独立于市民法之外,称“最高裁判官法”,它较市民法灵活而不拘形式。
由于罗马疆域的扩大,商业交往的发展,罗马公民与外来自由人之间适用法律的矛盾日益突出, 市民法的属人主义原则对新出现的法律关系越来越不相适应。为了调整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元前242年罗马国家设立外事最高裁判官。外事最高裁判官处理案件不是依据市民法的固有规范,而是依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创立了一套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来人(即非公民)之间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财产关系的规范,被称为“万民法”,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
万民法的来源有三个方面:一是清除了形式主义的罗马固有的“私法”规范;二是与罗马人有联系的其他民族的规范;三是地中海商人通用的商业习惯和法规。
万民法的产生,使罗马“私法”出现两个不同的体系,但是市民法与万民法不是截然对立的, 最高裁判官经常把万民法的原则用到市民法中去。到公元前3世纪,罗马皇帝将罗马公民权授予包括外邦人在内的全体自由民以后,万民法与市民法两个体系的差别逐渐消失。至公元6世纪制定查士丁尼法典时最终统一起来。
(四)帝国前期[公元前1世纪~公元3世纪]
共和国后期,经济生活日益复杂化,可是有关立法不够完备,这使法学家的活动具有特殊意义。起初罗马法学家的活动带有普遍的应用性质,主要有四个方面:⑴解答,对法律的疑难问题给予解释和答复。⑵编撰,为订立契约的人编撰法律文书。⑶诉讼,指导当事人进行诉讼。⑷著述,通过著述解释法律。
起初法学家对法律问题发表的见解并没有法律效力,到公元前1世纪时帝国皇帝用授予某些法学家解答法律特权的办法,对法学家的解释加以限制,使获得解释法律特权的法学家的解释具有了权威的意义。随着法学家地位的提高,形成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在此基础上形成两大对立的学派。两派的争论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公元2世纪至公元3世纪,学者辈出,其中著名的有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法学家撰写了大量解释法律、阐述法理的著作,如盖尤斯的《法学阶梯》等。公元426年罗马皇帝颁布学说《引证法》,规定只有五大法学家对法律的解答和著作具有法律效力,遇有成文法未规定的问题,均按五位法学家的著述解决。罗马法学家的著述和一系列司法活动,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
随着君主专制制度的确立,皇权的逐步加强,皇帝的敕令逐渐成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其他各种形式的立法逐渐消失。皇帝的敕令主要有四种:⑴敕谕,是对全国发布的有关公法和私法方面的命令。⑵敕裁,是为裁决案件发布的指令。⑶敕示,是对官吏训示的命令。⑷敕答,是就官吏和民间所询问的法律事项作出的批示。其中,敕谕最为重要,是帝国中后期主要的法律渊源。
(五)帝国后期和查士丁尼法典编纂时期[公元3世纪~公元6世纪]
从公元3世纪开始,罗马帝国走向衰落,奴隶制出现危机。公元330年,罗马人在君士坦丁堡建立新都,罗马帝国分裂为东西两部分。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被推翻,从此,西欧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
在罗马奴隶制日趋瓦解的情况下,统治集团迫切要求将现行的法律用特定的形式固定下来,罗马法和罗马法学进入到全面整理和系统编纂时期。起初,由个别法学家编纂皇帝的敕令,至公元438年西罗马皇帝狄奥多西二世颁布第一部官方的皇帝敕令汇编,称《狄奥多西法典》。大规模地、系统地法典编纂是在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统治期间[公元527~公元565年]和他死后一段时间进行的。先后编出的法律汇编有四部,它们是:⑴《查士丁尼法典》。这是一部历代皇帝的敕令大全。⑵《法学阶梯》,又称《查士丁尼法学总论》。这是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蓝本,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教科书。⑶《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又称《法学汇编》。从公元530年开始,汇集整理的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及法律解答,全书共50卷。⑷《新律》。查士丁尼死后,法学家将上述三部法律汇编之后查士丁尼发布的敕令汇编成册,称《查士丁尼新律》(简称《新律》)。这四部汇编至16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又译《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以便与当时通行的《教会法大全》相对应。这是历史上最完备的奴隶制成文法典,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
文章标题: 三世纪危机前后罗马帝国的经济基础是否发生了什么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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