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3-09-26 21:01:57 | 来源: 喜蛋文章网 | 编辑: admin | 阅读: 96次
安乐死制度应该被推行。开宗明义,安乐死是指使病人无痛苦死去的一种方法。今天我们判断安乐死是否应该被推行的标准是安乐死能否维护病人的人格尊严以及社会资源能够得到有效利用。安乐死一定要是在病人饱受疾病折磨,在多方共同要求下,经过一系列法律程序保障病人正当权利后才可以实施的手段。
首先,死亡是人类不可避免地必然现象,对于一些身患绝症,每天忍受病痛折磨的患者,有着强烈的愿望想要结束这种痛苦,医生尊重其意愿,尊重其维护生命尊严的权利,这种情况下的安乐死是符合社会伦理道德的。靠着维生仪器延续着毫无希望的生命,对病患及病患家属都是一种巨大的折磨。
安乐死从一定程度上宽慰了人们的心灵,至少家属可以看到自己的亲人在最低限度的痛苦中离开这个世界。从病人权利来说,生命属于个人,一个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处置,其中包括自己的生命。
其次,对于身患绝症的病人,安乐死可以使社会将有限资源利用到急需之处,减少家庭与社会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浪费。据调查,安乐死的主要群体都是晚期癌症的病人,癌症作为死亡率比较高的病症,可利用的资源是非常有限的。将有限的资源用于有挽救价值的病人上更加合理,对适用安乐死的病人,却不惜一切代价去消耗有限的资源来维持痛苦的生命,违背了资源最佳配置原则。
最后,为了防止安乐死被滥用,彼得辛格曾提出建立一套以登记制度为主的严格程序制度,有效遏制无意愿安乐死决定权的滥用。荷兰、澳大利亚等国为此已经制定出严谨的程序,安乐死必须基于患者真实明确的意思要求,并且要经过医疗与司法机构的严格认证审查。主要通过病人申请程序,专业审查与司法审查程序,备案程序等一些列操作,可以为安乐死的操作性提供有力保障。
质而言之,一生为人,在不违背伦理道德的情况下,遵守自己内心的想法,去追寻美好的事物,应该是每个人最舒适的活法,我们也无权干涉。
病人在意识清醒的时候,选择安乐死,不失为一种解脱,也是对自身病痛最后的、无奈的抗争。
我相信,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安乐死的看法,将会持有更加开放和理解的态度。
我认为不应该推行,安乐死指的是目前看来无救治希望且处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中,在病人和其家属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的过程。
安乐死合法化在目前是不具备可行性的。首先,我国地域广大、人口众多、国情复杂,这就意味着安乐死在我国合法化的成本会非常之高。
安乐死不是错,但目前在我国不应被合法化,因为这背后潜伏着相当复杂的社会情形以阻止它作为一种合法现象出现,如果我们实行安乐死合法化就是对我国现有伦理发出极大的挑战。
从医生角度,因为安乐死合法化将赋予部分医生杀人主动权,所以这部分医生也就变成了“杀人者”,这无疑会严重破坏医患之间的信任,因为我们不能保证没有家属为了钱财联系医生败类一起去制造“安乐死”这后果无法想象啊。
还有,我感觉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动摇法律根基。”
我们可以想一下,申请安乐死的患者能亲手结束自己的生命吗?不能,安乐死”的本质是“他杀”,而“他杀”是违法的 。
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从法律角度来看,就是把一种“杀人行为”变成合法化。我们正常情况下,我们都没有杀害他人的权力。我们也可以试想一下,我国在相关法律还未完善的情况下,如果“安乐死”合法化了,我们会有多少无辜的人“被安乐死”。
如果允许“安乐死”实施,如果医疗机构不能很好地遵守安乐死实施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管理体制出现漏洞,法律意识淡薄,出现监管不力等现象,必然会导致安乐死的滥用,产生负面效应。安乐死的执行无论如何都和剥夺公民的生命权有关,这本身是有违伦理的。
“安乐死”它虽万般好却有一项坏:太容易被操作了,很难保证死者的选择是真正的基于自身真实意愿,极容易“被安乐死”“被迫自愿安乐死”。
安乐死毕竟是把一个活生生的人杀死,很难做到。
我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应该可以被推行。有生的权利,那么也应该有自己选择死亡的权利 。生命是自己的,掌握在自己的手里,不应该让他人做决定。
当一个病人的身体到达极限,所有方法都无法改变结果时,我认为这样的病人是可以进行安乐死。虽然部分人认为只要活着就有机会,但这种机会是可遇不可求.而且,疾病带来的痛苦是旁人无法进行理解的.让病人进行治疗也是痛苦的活着,还不如实行安乐死计划,让他有尊严的离开。
刘贵芳提出“安乐死只是适用于那些饱受病痛折磨,当前医疗无法进行救治的患者。与其让他们痛苦艰难的活着,不如考虑让他们如何安详的度过最后一段时间,这就是安乐死所存在的意义”
其实安乐死是否合理化,一直在中国存在着诸多争议。他们认为中国把安乐死常于临终关怀挂钩,因此发生过道德与法律难于两全的案件。所以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是非常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
我见过患癌症末期的老人,躺在医院里蜷着身子病痛呻吟,就连医生也无法为他提供任何帮助。只能靠他自己的意志来与病魔做斗争 ,一个70多岁的老人被病痛折磨的骨瘦嶙峋 ,一味的想要自杀 。因为太疼了,身体已经到达所能够忍受的极限,无法进行治疗与止痛,每天只能艰难地熬着。身体虽然活着,但心里每时每刻都在想着如何解脱。如果执行安乐死合法化对这个病人来说,是真的解脱了吧
其实关于安乐死合法化这一话题,每年人大代表都会提出,从1988年开始提出希望安乐死合法化,来1994年,1995年,2003年.2021年,这个话题都会被提出来,但最后的结果都是被否定。他们呼吁着,希望安乐死能够合法化,让饱受痛疾病的病人,维护最后的一点尊严,为他们这平凡而又精彩的一生画上一个句号。
所以我希望如果真的有那么一天,安乐死能够合法化,我也可以选择这样的方式来离开这个世界。生虽然我不能选择,但是死我希望可以自己来选择。
人生在世,死亡不可避免。在生命的终末期,每个人都渴望安详的离去。但不幸的是病痛往往如影随形,于是安乐死的设想被提出。辞海上安乐死的定义是“不治之症的病人在精神与躯体极端痛苦的情况下,经医生认可,使用人道主义的方法在无痛状态下结束生命的过程”,“合法化”的定义是“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将某一行为做准许性规定”。不少人为此动心不已,急不可耐的想把其合法化提上日程。安乐死真的安乐吗?真的如想象中的温馨吗?倘若冷静思考,你便会发现这其实是糖衣炮弹,随时会引发道德与法律的大爆炸。我的观点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样,坚决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理由如下。
第一,现实上安乐死合法化已经产生了许多不可调和的弊端,存在很多争议,使生命的决定过于草率,关于生命的法律必须慎之又慎。仅在荷兰一年因为安乐死产生的争议案例便超2000例。病人意识不清晰,家属决定,家属意见不统一该如何?家属意见统一,却又不知病人意愿又该如何?病人意识清晰家属同意,病人反悔更该如何?1998年至2005年间震惊全美的“特里夏沃”案中,植物人夏沃的丈夫提出拔管,但其父母坚决反对,判决在州法院与联邦法院中不断游走,七年间判决改变14次,管子拔了又插,插了又拔。时任总统小布什专门签署政令要求维持特里生命,但最终州法院判决生效,特里随之死亡。这残忍的七年间,特里仿佛是局外人,生命尊严全无,这样真的安乐吗???那患者有选择权呢?2021年荷兰一患阿尔兹海默症的老太同意安乐死,死前突然反悔,医生迫于立法压力,强行注射致人死亡。事后医生却锒铛入狱,家属也背上道德谴责。医生何罪?家属何错?“好死不如赖活着”,我国有着珍惜生命的传统,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与其急着死,不如忙着生,倒不如积极去探寻缓解痛苦的方法。
第二,“安乐死合法化”会引起道德滑坡,甚至引发犯罪的猖獗。死者易逝,但会给生者带来极大的伦理压力.医生救死扶伤,却频频送走病人。在荷兰,2006年安乐死人数才1923人8年后升至6000人,很多根本达不到放弃的程度,.这让医生职业道德何在?我国当前的国情之下,老年人数节节攀升,自杀率也是世界平均水平的的4到5倍,社会供养压力大。作为弱势群体老年人选择有限,在子女的暗示下接受安乐死,这更是难以接受。不法分子与医生勾结,病人死亡目的达到了,谁又知病人真的愿意呢?安乐死的历史也并不光彩,纳粹利用安乐死毒杀犹太人的案例不堪回首。
总结: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安乐死合法化的代价远超设想的好处,效果也并没有想象中的好。安乐死合法化只能停留在空想的层面,强行带入现实势必会在更大的范围内复制已发生的悲剧。在情理上我们可以理解疾病的痛苦,但我坚决维护法理,保证全社会的利益。
安乐死制度不应该被推行。安乐死制度的推行中最大的问题是你是否愿意被安乐死,就是说你的安乐死是否是自愿的,而当年面临是否选择安乐死的时候你又是否能有自愿的权力呢,我们的法律是维护你的权力,保护住弱者,所以,安乐死制度不应该被推行。
而安乐死制度有很多的问题,在现在这个阶段,首先的的问题就是如何界定什么样的程度可以选择安乐死,可以让你安乐死的那个标准是什么,例如一个得了癌症的患者,已经无法行动,他失去了意识,你不知道他什么时候会醒来,这时候你可以选择让他安乐死吗?这无疑是一个不能进行的选择,所以说安乐死的一个时机是很难来确定的,是怎么样确定他之后不会醒来,又是怎么样确定这个患者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同意安乐死呢。所以说安乐死时机的确定是非常困难的。
卫建委在现在这个阶段不允许安乐死,是用来保护那些病人们可以赖着生存的权力,是用来保护弱者继续活在这个世界上的权力。很难去设想如果治疗一个病要花掉一个家庭十年或者一辈子的积蓄,而却仅仅是为了救活那个已经奄奄一息的人。如果你可以选择不,那么一切,这个社会又会发生怎么样的变化呢。如果我们的法律不加以限制,那么一定会造成对弱者的剥削,而我们的国家是一定要保护弱者的权力的,所以不会推行安乐死制度。
很多事情你不去开口说,就没有人会去做这个选择,因为法律是不允许的,如果你做了,那么就是违法,所以大家都没有办法去讨论这个事情;一旦有人说出来了,那么就会和洪流一样,最先被洪流冲走的,一定是那些弱势的群体,所以,肯定是不应该推行安乐死制度的。
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从实施安乐死的具体操作来看,安乐死实施不具有可行性,安乐死其自身具有非常大的不合理性。而且,于社会而言,安乐死不是帮助病患解除痛苦的唯一途径,相比于安乐死,临终关怀或许才是给生命以尊严更好的途径。
1,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将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首先,对于身患绝症的病人,如果允许 帮助其 选择死亡,那么就有可能改变或减少社会成员对病人生存愿望 的支持。人们对于在死亡线上挣扎的病人的第一感触将不再是:“你要坚强,勇敢地活下去!”而会渐渐变成:“你都病成这样了,还是安乐死了算了。” 安乐死的合法化会使已经病弱不堪的弱势群体处于一种“应该提出 实施安乐死申请的”暗示之中。
2,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水平不高,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更是参差不齐,惠及民生大众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尚未建立,缺乏完善的医疗救护和基本的法治保障。安乐死的定义中的无法救治的标准也因这一状况而无法准确判定,公民自愿摒弃生命权利的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掺杂着许多无奈的其他原因,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权利自主。除此之外,民众中大多数对于安乐死认知模糊。
3,“安乐死”剥夺了患者的生命,是对神圣法律的蔑视与践踏,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在道德上“安乐死”是对社会公德与文明的玷污与败坏,特别是对于医务工作者来说,它违背了职业道德和人道主义精神,充其量不过是虚伪的人道主义。
一个敏感而有尊严的人,会解读周围的信息。如果他感到自己已经被放弃了,肉体痛苦再加上精神痛苦,将是完全无法忍受的。如果这时候他提出安乐死,那意味着,他要求的不是安乐,而是他不希望再跟这个世界有任何联系了。这样的安乐死,是社会悲剧。
但是,“安乐死”这一社会问题正是顺应时代发展而出现的。然而安乐死毕竟是一个涉及到医学、伦理、道德、法律、社会学、哲学等诸多领域的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实施安乐死有三个条件:
1,医生必须确认病人正在经受着“难以忍受的持续痛苦”,且当代医疗手段根本无法解除这种痛苦;
2,医生必须采取过一切可能的治疗方法,但均宣告无效;
3,医生必须向患者本人求证其自愿实施安乐死,而不得有任何胁迫及威逼的情况发生。
全站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