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的星链技术给俄罗斯造成重大损失,这样的结果对于中国有什么启示?
美国的星链给俄罗斯造成重大损失,对于中国有什么启示?
我想说对中国有警醒作用,为我们今后的工作很有指导性。海湾战争使我们从传统战争向立体战争过渡,坚定决心实行军改,并取得了飞跃发展;这次俄乌战争,使我们看到科技对战争的重要,尤其是太空领域科技相机对于未来战争成败起关键作用。再坚利的舰炮没有卫星指挥都会成为瞎子,再尖端的飞机导弹航母,离开卫星都是一堆废铁,指挥中心会瘫痪成废物。
科技的重要性
为了争夺卫星互联网市场,所谓的星链计划就是通过太空中的卫星组成的链接,互通互换情报将搜集到的信息影像快速处理,其目的就是为了争夺卫星互联网市场。计划应用
2022年6月9日,美国商业内幕网站文章称,据美国官员和乌克兰军方人士说,太空探索技术公司的卫星互联网服务“星链”计划是乌克兰抵御俄罗斯的行动中的关键组成部分。美国准将史蒂文·布托对《政治报》记者说,从发送对俄罗斯进行炮击的坐标到在世界各地播放乌克兰总统泽连斯基的讲话,太空探索技术公司的“星链”服务对乌克兰军方来说不可或缺。
5G技术对于民用和军事都很重要
通过以上了解,我们更加清楚卫星对于民用军用的重要性。美国的星链卫星分布全球上空,游弋在太空24小时监控监听世界所发生的一切。包括斯诺曝光美中情局的窃听门事件,对包括盟友德国前总理默克尔在内的多国领导人进行监听。由此看他们控制的数据直接影响你的大炮座标,监听到泽连斯基讲话就不为奇了。
未来太空是大国争夺的主战场
我们之前吃过亏,就因为没有自己的导航卫星,才一次次任人欺辱。为了能出口气,从被动到主动,国家才花大力气,自主研发出北斗导航系统,彻底改变科技落后的面貌。北斗成为继美国GPS,欧洲伽利略之后世界第三个拥有导航等功能卫星,战略作用无可估量。未来的大国竞争是太空,谁取得太空主导取谁就主宰未来世界。这是所有大国的共识,于是围绕太空开发激烈展开。俄罗斯专门成立了太空军空天部队,美国的航天局也是独立部队权利很大,中国也成立了火箭军部队。
未来要注意什么?
应该更加注重科技投入,加大太空领域研发,保护卫星防止敌人摧毁的能力。对核心领域限制外国企业的渗入盗取个人及单位的信息。对相关知识进行普及宣传,更加注意和防范信息泄露。
主要是因为毛子太拉垮了,对中国没有多少参考价值。
从两个方面来说:
军事方面。
1、实际上乌克兰直到现在民用通信都还是通的,现在还有很多明显没机会使用星链的民间up或军人从战区上传各种视频。也就是说,有没有星链其实影响不大的,绝大多数情况下不用星链,直接打手机也可以。当然有一部分战场已经被断网了,只有在这里星链才有它的实用价值。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俄罗斯不直接给乌克兰断网?原因之一在于俄军没有这个硬件和软件的能力;原因之二在于俄军本身的通信能力薄弱,自己也需要使用乌克兰的民用通信网络。
这两个问题对于世界第一大通信设备生产国和世界第一大通信专利拥有国的中国来说都不存在。毫不夸张的讲,中国移动有能力在战时直接接管东南某岛或者西南某“大国”的民用通信网络。甚至于某个人自以为在使用星链上网时,他的手机实际上已经连上了空中的某一架翼龙无人机。
2、星链终端在使用时会以极为特殊的频率大功率发射卫星信号,无人机在空中观测时其实非常明显。反辐射无人机或者无人机挂载的小型反辐射导弹很容易就能对它一发入魂。对于居然需要从伊朗进口此类武器的俄罗斯来说或许很难办到,但对于我们来说,这一发导弹还没有一个星链终端机的价格贵,你有多少我就打你多少就完了。——直接打卫星是一种让人非常无语的想法。而且打了7个多月才打掉五六千发精确制导弹药,其中还包括红土地激光制导炮弹,俄罗斯的这种实力也实在是太过弱鸡了。换成我们,一个晚上打上万都很正常。
所以,在解放军面前使用星链,就是嫌自己死得不够快了。
经济方面:
星链的使用场景非常受限,用途不大,与其当它是一个先进技术,不如说是一个金融项目。星链其实就是一个卫通,与它直接竞争的包括普通光缆、普通基站、普通卫星电话或者卫通系统、应急移动基站。它实际上只有在人迹罕至、没有基本的通信保障,也没有常规卫通系统的环境里,而且有高速上网需求的情况下才有竞争力。而且它在原理上很容易堵车,只有在很大一片区域里只有你一个用户的时候才能达到它宣称的下载速度。
昨天马斯克已经要求美军为乌克兰支付每年4亿美元的星链费用。按照他的说法,每个终端用户一个月的成本要4500美元,但是目前收费没有那么高,最低档的是每个月六百多人民币。这个价格,极限情况下的网速也就相当于4G,平时还没那么快。所以真正的星链系统非常的不经济,非常的没有竞争力。
所以星链这种东西到底有没有必要搞、要怎么搞是一个很大的疑问。更何况这么多卫星不仅严重影响航天安全,而且维护也是非常麻烦的事情。假设卫星的寿命是5年,那么4万颗卫星每年就会有8000颗失效,你需要把它们移出轨道的同时还需要补射。
美国公司的星链技术给俄罗斯造成重大损失,这样的结果对于中国的启示是如果发动战争,卫星技术的发达会给战斗带来很大的帮助,所以我们国家一定要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早些未雨绸缪。
给中国的启示是,我们一定要通过技术力过掌握各行各业的技术,从而不被别的国家以技术为有卡脖子。
告诉我们中国企业不要轻易的和别的公司合作,而且对于每一个技术都要考虑到有好有坏。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网,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依法办网、文明办网,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制度。
本规定所称约谈,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发生严重违法违规情形时,约见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指出问题、责令整改纠正的行政行为。第三条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实施约谈,约谈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对存在重大违法情形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单独或联合属地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实施约谈。第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总编辑等进行约谈:
(一)未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情节严重的;
(二)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注册、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未及时处置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
(五)未及时落实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
(六)内容管理和网络安全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
(七)网站日常考核中问题突出的;
(八)年检中问题突出的;
(九)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谈的情形。第五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实施约谈,应当提前告知约谈事由,并约定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实施约谈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主动出示证件,并记录约谈情况。第六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过约谈,及时指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及时落实整改要求,依法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第七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未按要求整改,或经综合评估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将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被多次约谈仍然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第九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履行约谈职责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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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总理朱_基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第九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
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第十四条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第二十一条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在本办法公布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而制定的法规。
2021年1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规定明确:本规定施行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从事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履行社会责任,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产发布向上向善的优质信息内容,发展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清朗网络空间。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注册运营公众账号,生产发布高质量政务信息或者公共服务信息,满足公众信息需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鼓励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积极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提升政务信息发布、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水平,提供充分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
第五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应当取得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21年11月4日发布,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旨在促进互联网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成长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法律依据: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九条_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对申请注册从事经济、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公众账号,应当要求用户在注册时提供其专业背景,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获得的职业资格或者服务资质等相关材料,并进行必要核验。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对核验通过后的公众账号加注专门标识,并根据用户的不同主体性质,公示内容生产类别、运营主体名称、注册运营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注册信息,方便社会监督查询。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动态核验巡查制度,适时核验生产运营者注册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
文章标题: 如何看待俄罗斯卫星通讯社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就进行中国大陆境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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