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议会忧伤医院和下议院组成 根据上述材料,你是怎样评价英国的议会制
英国的议会忧伤医院和下议院组成 根据上述材料,你是怎样评价英国的议会制 英国议会被誉为“议会之母”。英国在率先创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同时,又率先创建了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宪政制度,这就是以议会为实质性部分的议会制。
1.历史最长
若以1295年召集的“模范议会”为开端,那么,英国持续不断的议会实践至今已逾七百年。仅就英国议会历史之长而言,世界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议会能望其项背。
英国议会历史的可贵之处还不仅仅在于其时间之长,而且在于它所经历的矛盾之深刻、复杂,在于它所积累的经验、教训之丰富,在于这七百年议会实践所包含的启示。
2.推翻封建君主制的斗争极为充分、成功
与大多数国家一样,英国曾经有过较长的封建社会时期和与之相伴随的封建君主制。然而与众不同的是,还在封建君主制下,英国议会就顽强地破土而出,并且一直坚忍不拔地约束王权,直至将王权坚决地置于议会扼制之下。
封建英国的君主们有不少倾向专制,有的是十足的专制君主,与议会的权力不共戴天。因而,英国议会要在天下只知有王权而不认议会权的时代约束王权,就不能不遍用各种方式与王权斗争。议员们向国王请愿、申冤;借国王的征税要求而指点朝政,抨击罪臣和恶君。当和平的议会斗争不能制止国王的专制行经时,议会指挥大军,与王军一决死战。议会甚至一度废除君主制而建立共和国。经过大约五百年的无数回合的较量,议会终于战胜君主制,架空王权,将君主改造为无自主行为能力的国家象征,使之为议会至上制服务。
英国议会战胜封建君主制为其它国家的类似革命提供了丰富经验,其中最受重视的是:运用议会的财政权蚕食王权、用战争打败王权、用架空术改造王权。
3.创建新型选举制度
英国自封建社会时期既已形成了一套议员选举制度,且一直沿用至19世纪前期。封建君主制下的议员选举制度便于国王召集议会,有利于官府和富豪操纵选举。
议会制下,议会需要建造自己的社会基础。从1832年起,英国议会持续探索,建立新型议员选举制。对选民的财产、性别要求逐步废除,年龄要求降低,以行政区划为依据而确定选区,缩小选区之间的人口差异。结果,18岁以上的选民队伍建立起来。另一方面,对议员候选人的财产、性别资格相应废弃,年龄要求降低。由此,平民院向有志向的平民敞开了大门。政党成为竞选的组织者,它制定政纲,提出候选人,筹措竞选经费,鼓动选民。选举成为选民围绕政党的政策和候选人而作出的授权选择。国家对选民、候选人、政党在选举中的行为予以规范,并对选举纠纷作出仲裁。一个选区选举一名议员,获简单多数票候选人当选。英国议会先于其它绝大多数国家议会而摸索建成上述新型选举制度,其中的不少要点为一个又一个国家议会所引用。
4.创建熔权制
议会从封建君主手中夺过统治权后,怎样行使统治权?英国与另外少数几个国家较早面临这一宪政课题的挑战,并率先作出英国式解答,即创建熔权制。
英国式熔权制的主要特征表现在:政府成员由议会平民院多数党前座议员及其贵族院同党前座兼任;政府对平民院承担集体责任和大臣个人责任;政府安排议会的立法工作。熔权制原本是英国议会为架空国王行政权、而由议会控制行政权所采用的,以图巩固议会至上制。始料未及的是,随着现代英国政府职责的膨胀,行使行政权的政府逐步操纵议会的立法权,导致议会的衰弱。
实践显示,英国熔权制与稍早于它而创立的美国分权制相比,诚然方便政府将其政策转化为法律进而推行之,然而它过度削弱了议会在国事决策程序中的作用,于议会的形象、地位不利甚多。有鉴于此,分权制下的美国国会愈益强悍地捍卫它的立法权和财政权;很多引用英式熔权制的议会日益警醒自己不要陷入议会之母有权无用的境地,它们针锋相对地提出必须增强议会在国事决策中的控制作用。
5.创立多数党与反对党模式
英国议会率先坦然地承认政党在议会内的存在,并且按各党握有的议席的多少来分派其宪政职能。获得平民院多数议席的政党即出面组阁,行使行政权,同时还获得组织平民院的立法工作和其它工作的特权。获得平民院次多数议席的政党即堂皇地成为领衔反对党,获得与多数党协商安排平民院议程的特权,并有权代表各反对党应辩政府的动议、声明等,还有权单独安排平民院部分时间的辩题,并领导平民院的若干关键的特设委员会。议席少于领衔反对党的其他各反对党也享有若干权利。总的看,多数党领导行政和立法,反对党则负责监督政府。采用上述多数党——反对党关系模式,英国议会利用议员们对功名的追求,使他们按其政党关系承担相应的宪法职责,打破了前政党制时期的政府——议会对阵关系,改而形成多数党、政府——反对党对阵关系,政治局面与宪政角色交叉起来。引用英式熔权制的国家议会大多数同时引用了英国首创的多数党——反对党制度。
6.探索现代议会的职责
封建君主制下,英国议会的职责是:请愿申冤、决定朝廷财政、立法、监督朝政、审理上诉案。
议会登上至上地位,现代福利国家的形成,熔权制的作用,所有这些促使英国议会重新确定自己的职责。现代,英国议会将下列各项视为自己的职责:立法、决定国家财政、推举政府、监督政府工作、审理公众的申诉、辩论国事、为选民办事、审理上诉案。实践表明,除了担任最高上诉法院外,议会之母所承担的各项职责符合现代社会对议会的期盼。故而,很多国家议会也将上述各项引为自己的职责。
7.创立议事规则
成员众多的议会,履行其多项职责,必须借助特定的方式和规则。英国议会从中世纪开始创立议事惯例,到逐渐明文制定议事规则,率先形成了一整套议事章法。
平民院以其永久议事规则为主体,以议事惯例、议长裁断、议事守则等为辅助的议事规则体系宏大,内容专深。它分门别类地规定了各个议事单位的组成、职责,完整的立法程序,质询办法,辩论办法,议事时间的安排,会议主席的职责,等等。
英国议会审议法案的议事结构日益不合乎现代对立法程序的民主、科学要求,被很多国家议会抛弃。然而,英国议会所率先创立的辩论制、质询制、年会制等却获得诸多国家议会的认同。
8.创立议会特权
英国议会在与封建君主的斗争中,为了保障自己不受威胁、不受干扰地开会,率先创设了议会特权。现代,议会特权对于防止议会外力量干扰、破坏议会开会,仍然不可缺少。正因为这样,众多国家议会仿效英国议会,设定了各自的特权。
9.探索议会专职化
中世纪的英国议会还只是兼职型的。为了维护议会的至上地位,有效地履行议会的现代职责,英国议会率先走上专职化道路。英国议会的专职化建设涉及下述重要内容。第一,获得专用的办公场地和设施,并自主决定其发展。第二,议员领薪,并获得办公经费,配备助理。第三,设置门类齐全的助理和服务机构。第四,配备必需的辅助机构。第五,实行年会制。英国议会在专职化探索中,对办公场地、开会时间等的重要性很早就有认识,其措施亦被证明为值得仿效。但在议员领薪、配备助理,为议会配备必需的辅助机构等问题上,英国议会却迟迟未得真谛,最后不得不引用别国议会的经验。
总之,英国议会之为议会之母,并不是说它提供给我们的全都是成功经验,而是说它率先探索了代议制之路。它在探索时间上早于各国议会,内容上极为深刻,其经验或教训因而都有定型力量,可供我们或借鉴,或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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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西方国家议会一院制和两院制各有什么优缺点。
两院制的优点是两院分别议事,讨论议案,分别通过,使得法律案或者其他重大议题能够慎重,其缺点是分别通过才能作为议会的正式法律,这样两院之间容易互相扯皮。
特别是在西方实行的两党制或者多党制下,各政党均具有自己的利益,两院制实际上成为政党之间利益较量的机制,容易为政党利益所利用。
缺点:
议会内没有权力牵制难以预防多数决统制。和两院制相较之下,比较不能牵制行政部门的权力。和两院制相较之下,代表的利益范围较小。只有一院审案难以故到周全性。争议性的法案容易通过。
一院制决策效率高,两院制能使政策更加平稳,从更长远的角度去考虑,因为通常上院议员任期是远比下院议员任期长的,能保证国家不轻易被冲动的民意所挟持。
扩展资料
资本主义国家以一个单一的议院行使议会职权的制度。首先实行于13世纪的英国议会。是资产阶级化的贵族和一部分经济实力较强的自由市民排斥劳动人民进入议会,逐渐形成的由统治阶级控制的单一议院。
议会机构单一,责任明确,立法和通过议案程序较为简便,更能代表资产阶级意愿,体现资产阶级民主,减少议会本身的纠纷与冲突。卢梭就主张立法权由单一议院行使。
一院制决策效率高,两院制能使政策更加平稳,从更长远的角度去考虑,因为通常上院议员任期是远比下院议员任期长的,能保证国家不轻易被冲动的民意所挟持……
资本主义议会组织一般分为两院制和一院制两种情况,北欧的一些小国大多是采用一院制,如丹麦、瑞典、芬兰、希腊、列支敦士登、卢森堡、安道尔等,非洲绝大多数国家是一院制;采用两院制的国家有美国、意大处(参议院与众议院),英国(上院与下院),法国(参议院与国民议会),荷兰(第一院与第二院)等等。
英国政治思想家密尔在他所著的《代议制政府》一书中说:“在关于代议制政府的所有论题中,没有比一院制还是两院制这个论题讨论得更多的了。”但他认为,“如果所有其他的宪法问题都正确地解决了,则议会究竟由两院组成还是由一院组成就只是个次要的问题。”的确,在资本主义议会史上,对实行一院制还是两院制的争论是相当激烈的,尽管它是“次要问题”。
主张采取一院制的理论是以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为基础的。西方学者从卢梭的“法律是公意的行为”的观点出发,认为代议机关是代表公共意志的,而公共意志只有一个。如果两院意见分歧,其中必有一院不能代表公共意志;如果两院意见一致,其中必有一院是多余的,故没有设立的必要。再从议会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来说,采取两院制往往会引起议会内部的矛盾,使行政机关有机可乘,容易导致行政机关操纵议会,使代表公共意志的议会丧失能力,这是与人民主权的原则不相符合的。在列举两院制弊端的同时,西方学者论证了一院制的优点,他们认为实行一院制行动敏捷,可避免办事拖拉,同时可以增强议员的责任感,避免互相推诿,可以简化机构,避免浪费人力物力等。
两院制理论的首创者是孟德斯鸠。他从分权学说出发,认为“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它们通过互相的反对权彼此箝制”,这是英国基本政制的一部分,也是优于古代共和国的一个重要因素。其后,一些西方学者根据孟德斯鸠的理论说明两院制的优点,主要是可以防止团体专制。在他们看来,团体专制固然比个人专制难以实现,但是仍然需要防止。还有的学者说,上院可以发挥“慎重”的作用,以防止下院“轻率”的立法行为。两院制可以缓和议会和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冲突,当议会中的一院与行政机关不能协调时,另一院可以从中斡旋,不至使双方陷入僵局。还有的认为,随着社会发展和职业团体的兴盛,在实行地域代表制的同时,还必须采用职业代表制,因而必须分设两院。
一院制和两院制的利弊得失,很难从抽象的理论概念中加以判断。世界各国对两者的取舍,都应从本国的国情出发作出选择。且看一些国家的实践。
英国最初采用两院制,是为了适应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分享政权的需要。它在十三世纪就有等级会议,这种会议有僧侣、贵族、平民三个等级组成。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成长和发展,一部分贵族(多是中小地主)把自己的领地改为牧场,并兼营工商业,向资产阶级转化。于是等级会议内部形成两派势力:一派为大贵族、大僧侣,一派为资产阶级和市民(第三等级)。在讨论税收问题时,贵族看不起第三等级,不与他们一起开会,结果第三等级只能自己开会,形成了两个会议。后来就发展成贵族院(上院)和平民院(下院)。上院由贵族担任议员(后来有了改变,不光是贵族),下院议员则由选举产生。两院的职权,以下院为大。
美国独立后,在1777年通过的《邦联条例》中,规定美国国会实行一院制。其后在1787年制定的联邦宪法中,改为两院制。其重要原因之一是为了解决大州和小州之间的矛盾。众议院按人口比例选举代表组成,有利于大州,而参议院则由各州选出议员二人组成,借以照顾小州的利益。当然,原因也不只如此。据说杰斐逊有一次与华盛顿共同进餐时,向华盛顿提问有什么必要设立参议院?华盛顿反问杰斐逊为什么把咖啡倒在杯中?杰斐逊回答说是要把它冷却。华盛顿接着说,设立参议院正是这个道理。后来资产阶级政治学家把华盛顿的谈话直接表述为设立参议院是为了压抑众议院的热情与冲动,起一种冷却的作用。
杜马,是俄文议会的音译,杜马就是议会。是1905年-1917年沙俄的国家代议机构。1905年革命爆发后,沙皇颁布宣言,允许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出版等自由,答应扩大选举权,成立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杜马,组织新内阁。1906年4月第一届国家杜马召开,讨论土地问题被沙皇解散;1907年1月召开第二届杜马,提出没收地主土地,实行土地国有化的土地纲领,沙皇逮捕了社会民主工党的65名杜马代表,并于1907年6月3日宣布解散第二届国家杜马,历史上称为六三政变,标志着1905年革命的结束。1917年十月革命成功后,沙俄杜马被解散。1991年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又建立了议会制,恢复了杜马。
俄罗斯议会为两院制的联邦会议,上院称联邦委员会,下院称国家杜马,每届任期4年。俄国家杜马由450名议员组成,其中半数席位由全国225个大选区各选一名代表产生,另半数席位则由在选举中得票率超过5%的竞选党派按得票多少分配产生。根据俄宪法规定,任何没有跨越5%得票率“大关”的党派不仅不能参与党派竞选席位的分配,而且该党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在地方选区当选的代表也无权在国家杜马中单独组成议员团。国家杜马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起草和制定国家法律、审议总统对政府总理的任命以及决定对总统的信任等。国家杜马下设国际事务委员会、安全委员会、国防委员会、立法委员会、经济政策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等20多个委员会。
环顾当今世界各国,有的采取了一院制,有的采取了两院制;有的采取两院制后又改为一院制,也有的采取一院制后又改为两院制。现在采取两院制的国家有70多个,其中资本主义发展较早的大国居多,如英、美、法、德、日等;采取一院制的国家有110多个,其中有一些西方国家如西班牙、葡萄牙、瑞典、丹麦等,也有许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取得独立的国家,如阿尔及利亚、摩洛哥、突尼斯、马里、加纳等。
英国议会发展史?
1、早在13世纪时,势力强大的贵族为了维护自己的特权,限制王权,迫使国王成立了议会,参加者还有贵族、教士、骑士和市民的代表。议会有决定征税、颁布法律等权利。
2、1258年,英格兰国王亨利三世的妹夫西蒙·德·孟福尔男爵武装闯宫,迫使亨利同意召开会议签订限制王权的“牛津条例”。根据牛津条例,国家权力由贵族操控的十五人委员会掌握。为此引进了新名称——Parliament,此词出自法语,意为“商议”,后在英语中,表示议会。
3、1265年,召开了第一次议会,这标志着英国议会的产生。
4、14世纪上半叶,议会分为上、下两院,上院又称贵族院,下院又称平民院。
扩展资料:
职权
上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提出法案;在立法程序中可以拖延法案生效;审判弹劾案;行使国家最高司法权。上院是英国本土各级法院的最高上诉法院,有权审理除苏格兰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刑事案件。
1870年自由党执政时,以上院不是司法人才为由,打算取消上院的司法权,后来双方妥协,保留了上院的司法权,而以加封法律贵族的方法来弥补缺乏法律知识的缺陷。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英国议会
早在13世纪时,势力强大的贵族为了维护自己的特权,限制王权,迫使国王成立了议会,参加者还有贵族、教士、骑士和市民的代表。议会有决定征税、颁布法律等权利。
1258年,英格兰国王亨利三世的妹夫西蒙·德·孟福尔男爵武装闯宫,迫使亨利同意召开会议签订限制王权的“牛津条例”。根据牛津条例,国家权力由贵族操控的十五人委员会掌握。为此引进了新名称——Parliament,此词出自法语,意为“商议”,后在英语中,表示议会。
1265年,召开了第一次议会,这标志着英国议会的产生。
14世纪上半叶,议会分为上、下两院,上院又称贵族院,下院又称平民院。
1689年为限制英国王权,英国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
2021年8月28日,英国女王正式通过首相鲍里斯·约翰逊的请求,议会自9月10日休会至10月14日。2021年9月24日,英国最高法院裁定,议会休会的做法违法,原因是在英国脱离欧洲联盟前的关键时期“阻止议会履行职责”。2021年9月25日,英国议会复会。
2021年10月14日,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主持英国议会大典并致辞。2021年10月22日,英国议会下院投票否决了首相约翰逊为推动“脱欧”协议尽快在英国议会通过而制定的立法时间表。2021年11月6日(当地时间)凌晨,英国议会宣布正式解散,为大选做好准备。
2021年4月16日英国下议院宣布,英国议会将于4月21日恢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议员将通过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这是英国议会700多年历史上首次通过远程方式举行。
职权:
上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提出法案;在立法程序中可以拖延法案生效;审判弹劾案;行使国家最高司法权。上院是英国本土各级法院的最高上诉法院,有权审理除苏格兰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刑事案件。
1870年自由党执政时,以上院不是司法人才为由,打算取消上院的司法权,后来双方妥协,保留了上院的司法权,而以加封法律贵族的方法来弥补缺乏法律知识的缺陷。
平民院的职权主要是立法、财政和监督政府这三种权力。
立法权是指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之权。下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提出重要法案;先行讨论、通过法案;提出质询;财政法案只能由下院提出和通过。国王被看成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国家的化身”,在政治生活中处于“临朝而不理政”、“统而不治”的地位,具有国家的象征意义。
在立法职权方面,国王批准并颁布法律;制定文官管理法规;颁布枢密院令和特许状;召集、中止议会会议;解散议会;任免重要官员。 英国议会的立法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
1、提案;
2、讨论决议;
3、送请国家元首批准公布。
英国议会
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国会为两院制,由上院和下院组成。自有议会以来,通常在伦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筑——威斯敏斯特宫(议会大厦)举行会议。每年开会两次,第一会期从3月末开始,到8月初结束,第二会期从10月底开始,到12月圣诞节前结束。
一、上院——贵族院
上院的议员不是选举产生的,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法律贵族、家权贵族、终身贵族、苏格兰贵族、爱尔兰贵族、离任首相组成。由于女王可以临时增封爵位,而议员死亡无需增补,所以贵族院议员人数不定。1986年贵族院共有1196名议员,其中有64名女议员,有349名终身贵族,其余全部是世袭贵族。贵族多数是保守党人,而且老人占多数,贵族院平均年龄为63岁,80岁以上的有95人。这些贵族不拿薪金,但上一天班可拿一定的车马费。所以恩格斯讽刺地称上院为“退休政界人物的养老院”。
上院议长不是选举产生,他由贵族院中大法官兼任。开会时议长担任主席。
上院开会时间与下院相同。开会法定人数仅3人,通过法案的人数为30人,经常出席会议的人只有100多人。只有当议案的内容涉及到议员切实利益时参加的人才多些。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工党执政,在推行福利和社会改革政策时,又经常遭到上院用二年延搁否决权加以阻挠,于是1949年4月议会通过“议会法”,规定“公共法案若经平民院连续二个会议通过,虽经贵族院的否决,也可成为法律”,所以贵族院的延搁否决权从以前两年减为一年,上院权力被进一步削弱了。
上院的另一职权,是行使英国的最高的司法权,它是英国本土各级法院的最高上诉法院,有权审理除苏格兰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刑事案件。1870年自由党执政时,以上院不是司法人才为由,打算取消上院的司法权,后来双方妥协,保留了上院的司法权,而以加封法律贵族的方法来弥补缺乏法律知识的缺陷。
上院的权力虽一再被削弱,但它在英国政治生活中仍然不能忽视,这是因为:
第一,它还保留财政法的讨论权。由于贵族院有不少人担任过国家的重要职务,富有经验,他们对财政法案的意见仍然产生重大影响。
第二,它还保留对法案的一年延搁否决权,这对平民院的法案仍起阻碍作用,特别是对带有时间性的议案拖延一年,就可使它实质性失效。
第三,它掌握着英国的最高司法权。
第四,对下院通过的法案经上院审查后可以纠正法案中存在的缺点和流弊,使法案更加完备,更有利于资产阶级统治的需要。
对于这个“养老院”的存废问题,自19世纪以来一直成为英国政治生活中争论的问题,争论的中心是废除还是改造?保守党始终主张改造而不废除。工党对这一问题先后主张不一致。1958年保守党执政后制定了终身贵族法,其中规定首相可以把公共事务、文艺、科学、企业家、军人、工会官僚等各阶层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提请英王封为终身贵族,取得男爵的封号,进入上院。资产阶级希望在保留上院的基础上,通过扩大贵族范围、增加贵族种类的办法,在贵族院身上涂上几笔民主的色彩,以缓和群众反对情绪。
当然,英国人民的保守的爱惜国家传统的性格也是上院得以存在的社会基础。
二、下院——平民院
(一)平民院议员的产生和任期
下院是民主的代议机关,议员是选举产生的。
目前英国下院议员通过普选、平等、直接、秘密的方式进行选举。这是英国劳动人民经过100多年斗争的结果。从1832年选举改革开始以后,先后通过了1867年、1884年、1918年3个人民代表法,最终取消了选举财产资格的限制。选民开始不以财产所有人的资格而以国家公民的资格参加选举。1872年取消举手投票采用秘密投票方式。1918年30岁以上的妇女获得了选举权。1928年21岁以上的妇女获得了选举权。1948年才取消了给予大学12个席位,实行了一人投一票的平等选举制。1969年通过的人民代表制法规定选举权的年龄由21岁降为18岁。
目前在英国凡年满18岁没有被法律取消投票资格的英国公民都有选举权。但居住期限的资格仍保留,选民必须在某一选区中居住3-4个月以上才能在该选区选民册上登记。凡年满21岁的公民都有被选举权。在选区获得2名选民推荐和8名选民联署同意都可成为议员的候选人,但贵族、主教、法官、高级文官、现役军人、宣布破产者、重罪犯人、受权办理选举事务的负责人等没有被选举权。
下院议员选举采用小选举区相对多数选举制。即每一选区产生一名议员,议员候选人只要取得相对多数就能当选。目前全国总共650个选区,选出650名议员。议席的分配苏格兰不少于71席,威尔士不少于35席,北爱尔兰不少于12席,其他就属于英格兰的席位。
英国的竞选费用很高,1983年英国各大党的竞选费用:保守党因为得到大企业主的支持,花费了1500万英镑,工党为250万英镑,社会民主党自由党联盟为100万英镑。
英国下议院议员的成员比较复杂,特别在工党得势以来议员中议员有大地主、董事长、银行界、工商企业界、律师、教员、新闻记者、农民、工人、工会职员等,在形式上似乎各方面的人都有代表,实际上要当选议员需要金钱和时间,议员每年要开会8个月左右,长时间的出席会议,伦敦生活费用高,没有相当的资财很难承担,因而议员中多数是有钱者,很少是真正的劳动人民。平民院法定任期为5年。但首相有权选择合适时机,请求英王下令解散议会,提前大选,或者执政党的重大决策、提案受下院多数议员的否决而被解散议会,征求民意,提前大选,因而下院实际任期比5年短。平均任期不到4年。1987年英国议会大选时比规定日期提前11个月零28天。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主要在战争时期,议会任期可以延长,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平民院任期自1910年到1918年才改选。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平民院任期自1935年到1945年才改选,任期为10年。
(二)平民院的职权
平民院的职权主要是立法、财政和监督政府这三种权力。
立法权是指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之权。英国议会的立法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1提案;2讨论决议;3送请国家元首批准公布。
第一阶段是议案提出。全国议案分为公议案和私议案两种。公议案是指涉及全国性并与政府有关的议案。它绝大多数由内阁提出,议员个人也可以提,但他们提的议案必须经议会特别委员会挑选后才能列入议程。
私议案是指涉及到地方法人、地方当局、某些集体或个人利益的议案,它由地方法团的代理人向下院私议案办公室提出。私议案并不都在下院讨论,大约有一半在上院讨论。
第二阶段是讨论决定。英国议会对立法案的讨论决定的程序是要经过三读,一读是宣读议案名称,说明目的,确定二读的日期,将议案分发给议员;二读淡化对议案逐条朗读,进行原则的讨论、表决,如通过便交给专门委员会审查,审查不能通过,法案就认为已被否决。委员会对议案作逐条详细讨论,进行修改后向院会作报告;第三读对议案进行表决,这时只讨论整个法案可否成立,不许逐条讨论,除文句外,不得修改内容。三读通过后交领域院通过,另一院也以三读程序加以审议。
第三阶段是把两院通过的法案,呈请英王批准,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后生效。
财政权是议会的主要权力之一。人们把这种权力称为“管理国库的权力”或“掌握钱包的权力”。财政法案主要包括国家预算中的支出、收入、征税、动用国家基金、发行公债等,这种权力属于下院专有,财政法案只能向下院提出和通过。上院只有讨论和提出建议之权。财政法案都由内阁提出,由于财政法案讨论的时间有限,加上财政法案的否决会引起内阁的辞职和重新大选,所以多数情况下下院往往按内阁提出的数字通过,最多提一些批评和质问。
监督政府权是议会内阁制之下议会的重要权力,内阁要向议会负责,受议会的监督。议会监督政府的方式主要是对政府的质询、对政府政策的辩论、批准条约、议会对政府投不信任票等方式。
对政府的质询是指议员可以对政府各大臣职权范围内的事提出质询,要求答复。口头质询,议员每人每天最多提3个,书面质询不限。议员的质询和回答转瞬就通过新闻媒介公之于众,从而对政府造成压力。
对政府政策的辩论时,在答复国王的议会开幕词和讨论国家预算时都要进行辩论。除此以外,则要得到政府的同意。质询不能直接转为辩论,如果这一问题需要辩论,需提出休会动议,要有40位议员同意或者有10位议员同意经议会表决赞成后,议会才能休会,休会后第二天用3小时进行辩论。据说,英国议会开会,怕议员们吵起来,特地备茶,以改善气氛。这大概是中国茶道中庸、平和、包容精神的延伸。
议会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是资产阶级认为内阁接受议会监督的有效手段。根据责任内阁制的原则,内阁必须得到议会多数的支持和信任,如果议会否决政府提出的重要议案、财政法案或对内阁通过不信任案,内阁应该辞职或提请英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如果大选后,原执政党仍占多数议席,内阁可以继续执政,否则内阁必须辞职。在两党制的英国这种情况并不多,除非发生了执政党内部的分裂或者执政党只掌握微弱的多数而反对党和小党联合起来才能发生这种情况。
(三)下院内部的组织
下院机构有两类:一类为委员会,另一类是管理机构。
下院中设议长、副议长。
在新的议会召集之处,就要选举议长,议长由议会中多数党提名争得反对党同意后选出。为表示议长的公正,议员当选议长后就要退出原属政党。在英国形成了一个习惯,即他在议会中抱超然态度,在两党中不能袒护一方压另一方。议长主持会议进程、解释议事日程时按照一套机械的原则,所以议长是一个有尊严而无实权的职位。副议长协助议长进行工作。
下院还下设常设委员会、全院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和联合委员会。
此外,议会中还设办公厅、秘书处、图书馆等部门。
英国社会被称作“世界议会之母”。英国议会诞生于13世纪中期,分作贵族院和平民院(以后改称上议院和下议院)。贵族院由世袭贵族和主教把持,平民院由中小地主及市民选举产生。到了17世纪,下院中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经济实力已大大超过上院的封建贵族和高级教士的经济实力。英国革命以后,下院的权力增大。18世纪起,英国首相和大臣由下院多数党议员出任,首相通常为下院多数党领袖。1832年,英国第一次议会选举改革,工业资产阶级政治权利扩大。1867年议会选举再次改革,降低财产资格,扩大选民人数。到了现代,英国议会仍是最高立法机构。下院议员630席位,由630个选区分别选出,每五年大选一次。上院议员由王族、世袭贵族、教会人员等组成,由国王指定,权力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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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议会是在什么时候建立的?
“议会”一词来源于拉丁文,原意是谈话式辩论,最初以一种代表们集会的形式出现 ,经过长期的演变和发展,最终作为民主的基本形式在许多国家普遍确立。
英国议会:
13世纪时,势力强大的贵族为了维护自己的特权,限制王权,迫使国王成立了议会,参加者还有贵族、教士、骑士和市民的代表。
1258年,英格兰国王亨利三世的妹夫西蒙•德•孟福尔男爵武装闯宫,迫使亨利同意召开会议签订限制王权的“牛津条例”。
根据牛津条例,国家权力由贵族操控的十五人委员会掌握。为此引进了新名称——Parliament。词出自法语,意为“商议”,后在英语中,表示议会。
1265年,召开了第一次议会。
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国会为两院制,由上院和下院组成。自有议会以来,通常在伦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筑——威斯敏斯特宫(议会大厦)举行会议。每年开会两次,第一会期从3月末开始,到8月初结束,第二会期从10月底开始,到12月圣诞节前结束。
君主立宪制是现代资产阶级代议制的表现形式之一,其实质是资产阶级通过议会掌握立法权,这是最重要的国家权力。英国的议会制度奠基于中世纪的“自由大宪章”“牛津条例”等封建法律文献。它们所确立的“法律至上”和“有限王权”基本原则,构成了英国立宪政治的政治基础。1688年的“光荣革命”是一场“不流血的革命”,而作为重要成果的《权利法案》是君主立宪制的宪法文本。现代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的特点是,在保留古老的宪政传统和确立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基础上,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者融为一体。
自11世纪以后,英国国王的权力不断加强。13世纪,约翰王统治时期(1199一1216年),经常增加额外的捐税,对外战争经常失败,还干涉封建法庭的权力,使国王与贵族的关系日趋紧张,尤其是他干涉坎特伯雷大主教的选举,和教皇发生了冲突,被教皇革除了教籍,并停止了全英国的礼拜。约翰王无所依援,不得不向教皇屈服。分离倾向日益明显的强大贵族势力乘机联合教士、骑士和城市市民开始了反对国王的斗争。1215年,约翰王被迫接受了他们所拟的大宪章。大宪章保证贵族和骑士的领地继承权,由贵族和骑士组成王国的“大会议”。
1603年,伊丽莎白死后无嗣,詹姆士一世继任,开始了斯图亚特王朝在英国的统治。詹姆士一世坚持君权神授,认为国王受命于上帝,权力无限,国王创造法律,因此国王应在法律和议会之上,不容议会限制他的权力。但他单靠王室领地上的收入无法应付日益增长的开支,不得不要求议会同意征收新税。而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用每次议会的召开,对国王的各项政策进行猛烈的抨击。1611年和1614年,两届议会被先后解散。在1621年召开的议会中,国王的专卖制度和外交政策都受到尖锐的攻击,詹姆士下令解散议会,逮捕反对派议员。国王与议会的冲突日趋激烈。
1625年,詹姆士一世死去,其子查理一世(1625—1649年)继位,由于仍未能筹足所需款数,1628年,查理一世被迫召开议会。议会向国王提出了“权力请愿书”,查理一世迫于财政需要,接受了请愿书,但当议会开始攻击国王宠臣白金汉公爵时,查理立即下令休会,甚至在1629-1640年实行无议会统治。1640年,查理一世为了筹集对苏格兰战争的费用,重新召开议会,这届议会只存在三个星期,史称“短期议会”。议会的解散,进一步激怒了人民,伦敦发生了示威和暴动,由此引发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尽管在16世纪以前,议会尤其是下议院的权力不断扩大,但这时期议会仍然是封建性质的等级代议机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议会成为新兴资产阶级同代表封建势力的斯图亚特王朝斗争的政治中心,拥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行政的监督权,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资本主义的国家代议机关。
1911年,英通过新的《议会法》,进一步巩固了下院权力,基本确立了现行议会制度.
英国议会制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13世纪,迄今已有700多年的历史。遍览世界各国,其历史渊源之久,自然位居榜首。700余年来,议会制陆续在五大洲生根开花,而其中皆不乏英国议会的影子,英国议会制由此被称作“议会之母”。 � 1264年,英王亨利三世的表兄弟西门·德·孟福尔依靠贵族、骑士和市民的支持,战胜并俘虏了国王。次年1月,孟福尔以摄政的名义,根据《自由大宪章》的规定,召集会议,英国议会的雏形由此而始,史称“大会议”。作为封建贵族的代议机构,大会议以5个伯爵和17个男爵为主体,每郡再派两个骑士和少数低级教士,若干大城市也派有市民代表。显然,这还不能同近现代意义上的议会等而视之。 129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又召集了一届议会,史称“模范议会”。除了大贵族和教士外,这届议会还固定地由每郡派两名骑士代表,每个大城市派两名市民代表,因而比会议前进了一步。由于骑士代表和市民代表在根本利益上息息相关,每当这种议会召开时,他们往往单独在一起,互通信息,共商对策。 从1343年起,他们开始在威斯敏斯特教堂单独聚会,逐渐形成了平民院(下议院)。贵族和教会长老也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组成了贵族院(上议院)。英国两院制便发源于此。但是,不管是模范议会,还是1343年由两院组成的议会,都还不同于近现代意义上由全民普选产生的资产阶级议会。 � 17世纪中期,随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推进,在议会中形成了以资产阶级为主要力量的王权反对派。他们以议会为阵地,领导工人、农民进行反对封建王权的斗争,终于通过内战确立了自己的统治。然而,封建势力并没有从此从英国政治舞台上完全消失,各路诸候余威犹存,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也害怕平民革命会最终动摇自己的统治。于是,两者达成妥协,通过1688年“光荣革命”,正式确立了君主立宪的资产阶级政治体制。 1689年和1701年,《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相继通过,议会被确认为凌驾于国王之上的最高立法机关,标志着资产阶级议会制首次在英国确立。在随后的两个世纪中,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及普鲁士和俄国的改革最终结束了封建主义的世界统治,资产阶级议会如雨后春笋,纷纷破土于封建王权的废墟之上,现代资本主义议会民主制进入鼎盛时期。 作为“议会之母”的英国议会制,在被他国引进输入改造利用的同时,自身也经历了数次改革。特别是英国工业革命之后,1832年、1867年和1884年的三次议会改革尤为引人注目。一套体系完整的责任内阁制就在这一次次“插漏补缺”中逐步形成,具有悠久历史的“议会之母”虽不乏繁文缛节,婆婆妈妈,但手续之完备,程序之规整,迄今还是他国议会所无与伦比的。
在中世纪时期,如今的联合王国是分成三个王国,分别为英格兰、苏格兰与爱尔兰,其三个王国也分别有自己的议会。根据1707年的联合法案将英格兰议会与苏格兰议会合并成为大不列颠议会,在1800年所通过的联合法案再将爱尔兰议会合并,成立了联合王国议会。
文章标题: 英国议会什么时候是一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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