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充军和当兵有没有什么区别
充军不等于当兵,是古代的一种刑法。把罪犯发配到边远地方去服役或打仗。 “充军”一词兼有戍边和流放双重意义。
参军,是当兵打仗,保家卫国,无上光荣。
当兵光荣吗?
都说当兵光荣,光荣在哪里?谁看你光荣?只是国家政策说光荣吗?很多当了兵的退役后生活很落魄。光荣在哪里?别人会因为你当过兵就变得尊敬你吗?光荣,至少你保卫过你的家人,乡亲。光荣,因为可以像雷锋光明正大的为老百姓做事情,抗震救灾,除雪修路,受到一方群众敬仰爱戴。光荣,在没当过兵和想当兵的人群面前是一个榜样。当过兵的人不在少数,脱下军装,就是普通人,人不管你曾今是什么。但是,其实,他们心底已经记住你了,因为你当过兵,所以在有的时候,你就是第一人选。
任何事物都有两重性,也有利有弊。看你站在什么角度看待这个事物。同时任何事物也没有永久不变的东西。比如太阳,它给地球和人类带来了温暖和光明,地球万物都离不开太阳,但同时它也有时会出现耀斑,对地球的安全产生不良影响。同时,太阳也在不断地变化着,总有一天它会燃尽并在最后瞬间发生毁灭性的大爆炸。地球的人们歌颂太阳,是因为它给世界以生命的支撑和活力,把太阳比做人类的神,它很光荣。但如果有一天,太阳耀斑大爆发,损害了人类的生存环境,对生命构成威胁,人类又必须用“后羿射日”来消除威胁。此时它又不是很光荣了。
综上所述,当人们需要你去当兵的时候,你就光荣。反之,当和平年代太久了,当兵的环境或者自身发生了某种改变,出现了一些问题,那么就会有人说三道四了。一句话:真正为人民做事就光荣。
古代的罪犯宁可被杀也不想被流放充军,里面有怎样的说法?
对于现在的社会来说,最严重的刑罚无非就是死刑了,许多犯了重罪的人被判无期都很高兴,觉得只要活着就好。但是在古代就不同了,古代也有判死刑的,但是更多的还是被流放和充军,这拿现在的看法就是还不错,只要命还在就好,但是当时的古人可不是这么想的,他们宁可直接被杀也不愿去流放和充军。这到底是什么原因呢,难道说当时的古人不爱自己的性命吗?
其实不是这样的,古代的流放和充军在刑罚里面是除死刑以外最重的了。但是呢要说以过去的实际情况来看,可能更多人会选择死刑。流放是将罪犯给放到荒无人烟的地方,想一想去那种地方整日的生活还不是生不如死。不但是自己,连妻儿老小也是要受到惩罚的。
被流放之后很少有人是可以回来的,更不要说是活着了。你只能在流放之地孤独寂寞的死去,尸骨都不能够被埋在家乡里。到时候你的父母、妻子、儿女你都见不到。并且在以前的话,你要去那么远的地方,一般在路上就病死了,是很痛苦的,与其受上一路的罪,还不如当时就死去,所以说大多数人不愿意被流放。
不过后来呢在这些流放之地就出现的其它势力侵略的情况。这些地方大多位于边境,在明时就经常被攻击,于是为了节约军队资源,同时对罪犯进行惩处,就决定将流放改为充军。将这些罪犯利用起来,组成保护边境的军队。
后来在明洪武时期,充军就被定了下来。凡是犯了罪被判充军的,都在刑部登记造册。当时的情况就是北方的罪犯大多是在云南、四川这些地方,南方的就是北平、大宁、辽东这些地方。可能就会有人说了,当兵是为了保卫国家去了,到时候运气好了建功立业,运气不好了就是死在战场上就好了,这比直接死了好多了吧。但是我和你说,并没有那么简单。
明朝对于充军的罪犯是不会减刑的,一般的犯人被判充军一去就是一辈子,因为这是去守护国家去了。并且最令人接受不了的就是,这个终身还有另一层意思就是比如说你是罪犯,你被惩罚充军,不是说你死了这件事就结了,你的后代还得上去参军,就这样一直这么循环下去。这个就有些怕了,这一人被判,全家都得受苦,不但是家里人,包括一个村的也是。所以说当时的人宁可直接死也不愿当兵。不过呢后来还是废除了这个不公平的规定,就是后代不需要继续被充军,这才好一些。
清代西洋画中的充军者流放就是将犯罪之人从故土放逐到偏远荒蛮之地,在医疗条件与交通条件并不发达的古代,前往烟瘴疠气之地无异于死路一条,况且在安土重迁的中国古代,能够死后埋在乡土是所有人的夙愿,但流放之后毫无疑问就将这条维系着宗族,姓氏,血脉的道路断绝了,从韩愈,左迁至蓝关示侄孙湘,中,好收吾骨瘴江边,的诗句就可以看出韩愈深深地绝望,但别忘了韩愈是以官身贬谪到潮州的,情况与平民相比已经是大为改观了
因为流放充军一般需要到边远地区,环境恶劣,远离家人,甚至生不如死,所以有这种说法。
因为被流放就是去边境做苦工,生活很艰难,吃不饱但是要做很重的工作,而且没有尊严,所以还不如一下被杀就解脱了
如果被流放充军,那么他的下场会非常凄惨,不是累死或者病死在路上,就是在战场上死去,这样的死法,还不如直接被杀。
「 ”充军”是去当兵?-----聊一聊古代的「 ”流刑”
「 ”流刑”是传统五刑中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出现的历史较早。 流刑是通过将一个人从他原先熟悉的环境中驱离,与原来的生活进行隔裂,在一个陌生的环境中改造,达到惩治犯罪的目的。在重乡土观念的古人看来,这种驱离的打击是很痛苦的,比杖刑之类的肉刑要痛苦得多。 可是从宋、元之后,流刑中「 ”流”的本义被服苦役所掩盖,犯人虽然同样流放远方,但流刑在实施中与「 ”徒刑”的意义越来越接近。 对于流刑,《唐律疏议》有过解释:「 ”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唐代流刑分为三等,即流二千里、流二千五百里、流三千里。流刑均不附加肉刑,也就是判处流刑者不再打板子。唐代流刑只需要前往服刑地点和老百姓一样生活,不用收监,也不服苦役,期满便可回家,甚至当官的还能官复原职。这一点是超乎很多人想象的。 流刑的刑期一般是三到六年,期满回原籍。因为「 ”人皆安土重迁。流之远方,无所资给,徒隶困辱,以至终身”。古人的乡土观念很重,将他驱逐到几千里外的异乡,本身就是一种精神上的折磨;再加上在异地人生地不熟,如果罪犯没有特长,那就会没有任何收入,生活极为困难,只得给别人打工或者为奴,生活很苦。所以唐代之前流刑是将重点放在「 ”流”字上的。 宋朝继承了隋唐的五刑制,但有所改革,设置了「 ”折杖法”,规定可以在流刑的同时加以杖刑。 我们在《水浒》中经常看到「 ”脊杖二十,流三千里”或者「 ”脊杖二十,流二千里”的场面,林冲、卢俊义身上都发生过。这是宋代流刑的特点,将刺、杖、 流三种刑罚结合起来,对可以不判处死刑但情节比较严重的罪犯,往往是「 ”三合一套餐”招呼,在司法中频繁实施,甚至滥施。 「 ”刺”本来是个单独刑种,并不依附在流刑之中的,也就是说它不是附加刑,而是主刑。打个比方,咱们今天的判决不可能在判处一个罪犯无期徒刑时又判处拘役吧?其实是一个道理。 宋代流刑的案例比较少,因为宋代可以「 ”以徒代流”,可以将流刑按照比例改成徒刑,即比如流二千里可以改成有期徒刑四年,流二千五百里可以改成有期徒刑四年半。作为犯人来说,大多宁可在家乡服徒刑而不愿去家数千里,享受刺、杖、 流「 ”三合一套餐”,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流刑已渐渐被徒刑取代。 元朝的「 ”流刑”中注入了蒙古人的特点,将流刑的犯人送去参军,达到惩治目的。 罪犯「 ”从军自效”, 但考虑到罪犯并没有受过军事训练,且体质各异,所以一般是在军营种屯田,为军队提供后勤保障。元朝的流刑大多是终身制的,没有固定年限,除了遇上大赦,基本上就是老死异乡,所以元代流刑是很重的一种刑罚,真正意义上成为仅次于死刑的处罚方式。 朱元璋推翻元朝后,对元朝流刑终身制做了修改,仍然实施流二千里、 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的宋制。《大明律》规定杀人未遂的,杖一百,流三千里;主动自首的,杖一百,徒三年。 《大明律》关于流刑的规定比较详细:「 ”凡官吏犯赃至流罪者,不问江南江北,并发两广福建府分及龙南、安远、汀州、漳州烟瘴地面安置,其上项烟瘴地面附近州府之人犯赃并发迤北边塞处所。”也就是说明代的流刑服刑地点是荒芜、偏远的南方「 ”烟瘴地面”,如果你本身是南方人,那好,将你流放到迤北边塞处所,看你们敢不敢犯罪。 「 ”烟瘴地面”也好,「 ”边塞处所”也罢,并不是说让流刑犯人去等死,也意味着流刑是有去无回,否则和死刑没有区别了。朱元璋特别在《大诰》中解释:「 ”犯流徒罪者不宜处以荒芜之地,但定其道里远近,令于有人民处居之,以全其生。”也就是说,流刑的服刑地点虽然偏僻,但并不是原始森林,也还是有人烟的地方,对流刑罪犯的生命权还是有给予保障。 如果运气好,流犯也会遇上用「 ”输役”来代替流放的机会。也就是说,为国家服劳役,是可以抵流刑的。按《明实录》的记载,洪武八年、十六年和十八年,朱元璋三次下令,让流刑犯人去修中都皇陵,「 ”凤阳输作一年,然后屯种”,或者去凉州军充当车夫,为部队运送军需。 朱元璋是个很有意思的皇帝,朱元璋颁布明《大诰》,而且为了保证人人都能懂得这部《大诰》的内容,规定犯罪者,只要不是死罪的,如果家里有《大诰》,可以减罪一等。这个规定在整个明朝都得到了实施,《大诰》就是明朝的减刑神器。而流刑因为其刑罚的特殊性,是这个奇葩规定中获利最大的。笞刑和杖刑减等,只意味着少打几下,流刑减等,便是改为徒刑,这是质的差别。在死罪不减的情况下,因为家里有《大诰》,按徒刑处理的。 洪武三十年,明朝又出台了一项规定,对于某些罪行,可以以钱赎罪:「 ”(官员)徒流、迁徙者以俸赎之,民有犯徒流、迁徙者,发充递运水夫”。 本来流刑犯到达监管之地,要从事一些苦役,规定可以用钱赎罪之后,即使家里没有《大诰》,只要缴纳一定的赎金,可以在监所当搬运工,递运官物,相比之前轻松太多。虽然这样做体现了朱元璋对普通百姓比较关爱,但流刑惩处犯罪的初衷也逐渐丧失。 流刑犯人如果有特长,比如会冶铁,会养马,可以不流放,而在当地卫所承担一定的劳役即可。军人犯罪,按照特长犯对待,「 ”军人免徒流者,悯其劳役,亦实其行伍也。”明代的军户是世袭的,兵源有限,部队许多后勤岗位人员不足,将流刑犯人放在军中服役,可以保证军队的战斗力。 流刑虽然在明代执行得不多,但仍是五刑之一,在法律意义上还是次于死刑而高于徒刑的。朱元璋修改流刑的处罚方式,使得流刑「 ”不过杂犯死罪、徒流罪名,但折纳米稻而已。”有明一代,真正执行得好的,除了死刑之处,只有杖刑与徒刑。流刑在明代实际上已经转为「 ”充军”,实际上我们现在民间文学中也常将流刑称为「 ”充军”,即将罪犯发充军役。他们与军户的区别就是不用终身服役。 流刑可以被称为「 ”充军”,但「 ”充军”并不只限于流刑。万历朝制定的《问刑条例》,规定充军包括「 ”由杖问发者”、「 ”由徒问发者”、「 ”由流问发者”、「 ”杖徒俱问发者”、「 ” 徒流俱问发者”、徒罪以上俱问发者”、「 ”杖徒流俱问发者”、「 ”笞杖徒流俱问发者”、「 ”由斩绞问发者”、「 ”免罪减等仍充军者”等范围,说明杖刑、徒刑中的一些情况也可以充军,充军并不等于流刑。 明朝中期之后,流刑的实例逐渐减少,很多罪犯本该判处流刑的,「 ”但折纳米稻而已”。,嘉靖时也有官员提出这么做的弊端:「 ”谓刑以弼教,五刑尽矣。此外复有充军事例。盖以绞斩之下有罪浮于律而徒杖不足以尽之者方坐,以此正以补律之未尽也。”认为本朝法律并不完善,流刑成为「 ”流于形式”的刑罚,只是这种意见并没有得到重视。 最后说明一点,《大明律》规定的充军只有附近卫所服役与边远地区充军两种,但中后期执行的时候,种类不断增加。有附近终身、边卫终身、边远终身、极边终身、边卫永远、极边永远六等。充军自此成为罪犯流刑的专属执行方式,流刑真正意义上的「 ”流放”功能不断弱化。这一特点也被后来的清朝沿袭,直到清朝被推翻,「 ”流放”才真正在历史中消失。 参考资料:辻正博:《唐代流刑考》、《唐律疏议》、《新唐书》
当兵光荣吗
当然啦,保家卫国尽义务,你一人当兵,全家光荣,你的人生履历上会添加一段金灿灿的光荣历史,当过兵的人退役后找工作也会加分。
光荣是相对的,建立在一定的规则之下。
就好比我设立一个奖,当着所有人发给你,你光荣么!
其实主要看你自己对人生的规划。
你觉得当兵对你的人生有用,那就是有用,如果没用就是浪费时间。
看你如何看待!
文章标题: 现在当兵光荣,为啥古代人普通不想当兵,甚至用罪犯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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