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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诺齐克的名言:“资本不会剥削你,权力才会”

时间: 2023-10-25 02:59:52 | 来源: 喜蛋文章网 | 编辑: admin | 阅读: 87次

如何评价诺齐克的名言:“资本不会剥削你,权力才会”

公共行政的公平观怎样追求社会公平简答

当代社会公平的政治哲学审视    “公平”是社会价值判断,是不同的个人对客观现实所作的主观评价。既然是“主观评价”,那么,它就带有“主观感觉”、“心理平衡”等问题。当然,实际上,一个社会“公平”与否,还得以“客观现实”为根本基础和评价标准。因此,从这个意义上,公平或者说社会公平是“客观现实”与“主观感受”的有机统一。从政治哲学或人学的意义上来理解,所谓公平或社会公平,就是指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相称”或平衡的关系。[1]
  就目前我们对公平或社会公平的研究状况和资料来看,公平或社会公平应包括三个层次的内涵:第一层次内涵是国家社会制度、规则的公平、正义;第二层次内涵是社会收入分配制度的公平、平等,即个人向市场提供的生产要素(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等)的多少,要与获得的报酬相适应;第三层次内涵是社会个人收入补偿制度的公平和合理,即政府要对个人收入进行合理的调节和矫正。第一层次是社会基本制度方面的,第二、三层次是属于社会体制方面的。这三级内涵是相互联系的,越是前者越是基础和根本。
  如前所述,社会公平不只是一种价值规范,就其所反映的内容而言,它还不能脱离事实的客观性,因此社会公平还属于事实判断。那么,社会公平所评判对象的“公平”意义就含有实证分析的内容。它注重人的现实功利要求,追求结果的时效性。人在对象性活动过程中,总是从他自身的利益需要出发而指向客体的,追求客体与主体需要目标的一致性,为此,活动主体更多地关注于行为的结果,寻求以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大成果的最佳活动方式。
  一种公平的制度或规则总是“把各人应得的东西归于个人”[2],在与他人的关系中,关系双方的条件差距之比与所得差距之比是同一比例。这种均衡的实现,需对关系双方按同一标准(或原则)对待。如在政治生活中,是否拥有与同阶层人相同的权利;在收入分配中,是否与同条件、同等努力的人取得相同的收入。如果同等条件被同等对待就是公平的,否则就是不公平的。从这点上看,一种公平的制度或规则,“就相互关系而言,个人有资格享有平等或不平等的相关地位。……其重要的格言常常被格式化为‘同样情况同样对待’(Treat like casesa like)。当然,我们需要对之补上‘不同情况不同对待’(Treat different cases differently)”[3]。因此,我们说公平问题只发生在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之中,孤立的个人是不存在公平问题的。
  休谟说“自私是建立正义的原始动机”[4]。合理地划分利益是社会公平的深层本质。社会公平是社会中各种利益分化的产物。如果社会中各种利益高度一致,不存在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那么,人们也就不会计较社会公平与不公平、正义与不正义的问题。在原始社会的氏族组织内部,社会公平问题就不是重要问题。但是,私有财产出现以后,随着人们之间的利益逐渐分化,在相互的交往中利益冲突也逐渐增多了,这时就产生了合理地划分利益的要求。这种要求就是社会公平的要求。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实际上是财产私有化的产物,或者说,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是因私有财产的出现和你我之间的利益划分而开始具有重要性的。正因为人们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因此也就决定了规则建立的必要性。罗尔斯指出:“由于人们对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更大利益如何分配问题不是漠不关心的,这就产生了利益冲突,因为为了追求自己的目标,他们每个人都想得到较大的一份,而不是较小的一份,这就需要有一系列的原则,用来选择决定这种利益分配的各种社会安排,保证达成某种关于恰当分配份额的协议。这些原则也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规定了在社会基本体制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方法,同时规定了对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5]
  社会公平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不存在永恒的社会公平。社会公平及社会公平的观念,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的产物,按其所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及社会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这就是说,社会公平是有条件的,它受到一定历史时期的经济基础的制约。它“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6]。在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下,人们关于社会公平的观念,都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发展变化的。恩格斯说:“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7],“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8],“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说它是什么都行,就不能说是永恒的真理”[9]。
    二    我们知道“公平正义”一词的使用由来已久,在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中,它主要用来评价人的行为,然而,在近现代的西方思想家那里,公平正义的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譬如说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公平正义的对象或者说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
  当代政治哲学的复兴和发展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由罗尔斯和其哈佛大学同仁诺齐克发起的。政治哲学如果不以政治的规范和价值的观念(如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为自己的中心关切,就会失去存在的基础。当代政治哲学的复兴和发展就是以这些观念的重新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为契机的。现代政治哲学不仅仅要回答政治哲学鼻祖苏格拉底提出的“什么是”(…be)的问题,还要回答ought to be、tobe、willbe即“应然”、“实然”和“将然”的问题。所以说政治哲学在当代并不比古典政治哲学回答得要少要简易,相反它受到如今的各种思潮的挑战与科学大旗的遮掩,更难以发出自己独立的声音,这也是当代政治哲学在西方与东方的困境。
  罗尔斯从洛克、卢梭、康德等西方启蒙思想家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出发,把契约理论推向一个更为抽象的层次,并对当代社会的公平问题作出新的思考。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正义即公平”,“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就像真实是思想体系的第一美德一样”,[10]公平的重要性可见一斑。罗尔斯的社会公平观是具有平等主义思想的、重视社会最少受惠成员的公平观,罗尔斯从缔结社会契约的人的原始状态出发,认为处于公平的“无知的面纱”(veil of ignorance)下的人们将选择两条正义原则:第一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正义社会中的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原则确定和保障公民平等的基本自由与政治权利;第二原则:经济平等原则。罗尔斯将机会上的均等当作贫困者能获得更多利益并开始赶上富裕者的手段。另外,在坚持机会公正平等、地位和职位开放的基础上,运用差别原则,从社会中甄别出最少受惠者,使之得到补偿,这样才能使穷人和社会不幸者的生活条件得到最大的改善,逐步缩小社会的不平等。[11]
  罗尔斯“正义即公平”理论强调的是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关键在于合理分配社会权利,而诺齐克的“分配正义思想”却强调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首要的是必须保障个人权利,他主张所谓“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即一种管事最少的最低限度的、古典自由主义者所谓“守夜人”的国家。这也正是二者的主要观点分歧所在。罗尔斯认为,作为公平的正义就应当体现着平等的原则,不平等就是非正义、不公平的;诺齐克则竭力坚持个人权利的重要性,他承认不平等是一种不幸,但并非不公平、不正义,因为如果强行拉平人与人之间的差距,这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反而是不公平、不正义的。诺齐克的分配内容仅指对财富的分配,他的财富“分配正义思想”也主要有三个原则:获取的正义原则、转让的正义原则和矫正的正义原则(即“对持有中的不正义的矫正”)。[12]在诺齐克理论中明显地带有纯个人主义的色彩。比较之下,“罗尔斯的政府适用于西欧式的福利型资本主义,诺齐克的理论适用于美国式的竞争型资本主义”[13]。罗尔斯和诺齐克争论的焦点就是社会权利(即个人权利之上的弱者群体权利)和个人权利之争,在政治哲学中也有人(如何怀宏)概括为是“平等”(罗尔斯)和“自由”(诺齐克)之争。[14]
  通过罗尔斯和诺齐克关于社会公平理论之争,我们可以总结出社会公平其实有以下两种理解:第一,社会公平即结果的平等,即收入分配的均等或财产分配的均等。但是收入的均等程度指的仅仅是以人均货币收入或家庭货币收入来表示的收入状况,它既不反映财富的占有状况和全部福利的分配状况,也不能据此作出对社会公平的直接价值判断,收入均等程度高并不意味着社会公平程度高。第二,市场公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公平中占据重要地位。市场公平其实包括“市场内公平”与“市场外公平”。而“市场内公平”是指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跟罗尔斯的“自由优先权”和机会优先原则与差别原则有异曲同工之处),权利平等即各种劳动主体和投资主体在市场上地位平等、公平竞争,人们进入市场不受任何社会歧视或享有任何特权,并且在市场上通过竞争机制达到“奖勤罚懒”、“奖优汰劣”。机会平等应理解为“获取收入和财产的机会均等”[15]。“市场内公平”意味着,在现存经济价值所有权的分配中,决定一个人获得相对份额的主要是个人的努力和机会选择等“自致”(Achieved)因素,而不是出身、地位、身份等“先赋”(Ascribed)因素,只要存在资源的稀缺性,这种“平等”就有其“福利最大化”的“工具合理性”。“市场外公平”则是在“市场失效”时所需要的一种公平状态。由于个人在禀赋和能力上的差异,即使给予每个人参与市场竞争的公平机会,也不能够保证他们在获胜机会上拥有平等的起点,某些“先赋”条件的差异已经决定了竞争初始位置的不平等。也就是说,机会平等中仍包含着差别和不平等。詹姆斯·M.布坎南曾指出:“起点平等即使作为一种理想,也不真正意味着一个人在进入每个竞争时在所有四个因素中(指出身、运气、努力和选择)与其他人都平等。”[16]因此,需要政府采取手段和措施来保证市场外公平,把由于个人禀赋和能力的差异所造成的起点的不平等以及贫富差距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抑富济贫”。如政府通过制定合理的税收制度、工资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等来调节利益差距,进行社会福利的二次分配,使在市场上竞争无力或竞争失败者具有起码的生存保障和发展的机会。市场公平的两个部分看起来难以协调,但是,只要两者所调节的领域不发生混淆,二者就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统一。其实,“市场外公平”是确保“市场内公平”的重要条件,“市场外公平”的调节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对市场公平作出校正和补充。由是观之,社会公平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经济学抑或是一个简单的收入分配概念,它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因此,不能把社会公平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它涉及到收入的分配、财富的占有、一些基本自由权力和权利(如教育和就业的机会和选择)的获得、声望和社会地位的状况等方方面面,一句话,它涉及到全部社会资源和社会福利的配置。并且,社会公平更重要的是指发展机会的平等,也就是说,人们获得发展机会(如教育、就业等)的权利不应当受到家庭背景、性别、种族、身份和资本占有状况的影响。发展机会的平等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和有力保证。
    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竞争与社会公平有很大的关联性。
  在一般意义上,效率是一个经济学概念。阿瑟·奥肯认为:“效率意味着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17];而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昆认为:“效率:资源配置使所有社会成员得到的总剩余最大化的性质”[18]。在经济学中,关于效率的使用主要在两种意义上:一是经济效率;二是生产效率。经济效率是指经济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它主要是指资源的配置状况,资源的有效配置是衡量效率高低的重要标志。生产效率是指单位时间里的投入产出之比,它因崇尚自由并以“古典自由主义”所假定的“理性人”为出发点,故能使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市场经济是效率的有效载体。而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只要存在着市场经济,就会存在着社会竞争,因此,市场经济又可称作为竞争经济。正如艾哈德所说:“在市场经济中,竞争是提高生产率的最理想手段”[19],“一种竞争的经济制度是所有经济制度中最经济同时又是最民主的制度”[20]。但是,竞争要以一定的公平或公正规则和环境作为基础,如果没有公正的规则和公平的环境,那么竞争就是不公平的竞争,而不公平的竞争就可能产生垄断,而垄断会泯灭自由,无自由则会出现低效率。因此,要想保持高效率以及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就必须创造一个公平的社会竞争环境和制定一个公正的社会竞争规则,即使市场处于公平状态。市场公平意味着机会平等和权利平等,即各种劳动主体在市场上地位平等、公平竞争,人们进入市场不受任何社会歧视或享有任何特权。惟有如此,市场效率与市场公平才紧密联系在一起。
  社会竞争是行为发生发展的外部压力。由于社会资源及价值目标的“稀缺性”,一个人或一些人得到了某种利益目标,就意味着另一些人将失去相同的利益目标,这就表明在同一利益目标的不同活动主体之间存在着一种竞争关系。合理的社会竞争会促进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并使竞争主体得以发展。艾哈德说:“我把开展竞争看作是不断提高效率以及合理分配国民经济的最好保证。”[21]人们为了适应社会竞争要求,不断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最终使社会大多数获得利益。当然,社会竞争体现了不同主体间利益的排斥性。如前所述,为避免不正当社会竞争的现象发生,就需要社会竞争者本着公平的原则,共同遵守相应的社会竞争规则。惟其如此,才能使社会效率不陷于偏颇亦或丧失效率。社会公平的价值论意义就在于通过规则的制定,促进实践主体利益的合理实现,并使社会竞争充分而有效地展开。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亚当·斯密曾系统地考察了“经济人”与“道德人”的内在联系,认为人的经济本性是自利的,但具有一种“同情心”、“利他心”,人们会在具体经验基础上形成道德的一般规则,这些规则为人们的经济行为提供了判断的标准。而在此意义上,人们“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22]。
  毋庸讳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与公平是存在矛盾的。众所周知,市场经济的天然缺陷之一是太顾效率而不大顾及公平,尤其是分配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例外。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萨缪尔森在谈到这一点时曾指出:“我们所学的关于看不见的手的最早成果之一是,它是有效率的,但是它对公正或平等却是盲目的。”[23]“有效率的市场制度可能产生极大的不平等”[24]。美国经济学家威茨曼也承认:在收入分配方面,“市场经济的记录并不是那么好,有时还是非常丢脸的”[25]。由于“对效率的追求不可避免地产生出各种不平等”[26],也包括收入的不平等,从而产生了收入的分配差距。这种差距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人有差别既有先天的因素,也有后天的因素。先天的因素主要是指遗传的因素,从而造成先天的禀赋和能力的不同(如前所述)。当这种差别决定于“天生才智和能力的原始分配”,即“对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就是先前对自然资产——天生才干和能力——的分配的累积结果”[27]时,它就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后天的因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自致”因素,即个人的自身能力和机会选择是不同的(如前所述);另一方面是指“社会”因素,即由不合理的背景体制决定的,比如我国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中一部分在计划体制下占据着有利地位的人,在市场经济的发韧和起步阶段,拥有了竞争的优先权,即我们现在经常所说的“起点和机会的不公平”。这种优先权显然具有负面作用。
  但是,公平与效率在一定的情况下也具有相对的统一性。正如阿瑟·奥肯所说:“如果平等与效率双方都有价值,而且其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没有绝对的优先权,那么在它们冲突的方面,就应该达成妥协。这时,为了效率就要牺牲某些平等,而为了平等就要牺牲某些效率,然而,作为更多地获得另一方的必要手段,(或者是获得某些其他有价值的社会成果的可能性)无论哪一方的牺牲都必须是公正的。”[28]我们知道,正如前面所述,公平包括市场内公平与市场外公平,而市场内公平是机会平等和权利平等的最好体现,这种市场内公平有利于效率提高,因为,效率的实现和提高要有一定的公平环境和公正规则。这样,市场效率与市场公平就有了一定的相对统一性。并且,无论公平还是效率都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就社会生活某一方面而言是公平,从另一方面就是不公平,反之亦然;就微观而言是高效率,从宏观来看就未必是高效率,反之亦然。公平和效率并不是截然分离的,一定程度的公平总是与一定水平的效率互为前提的。因此,在这种意义上,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和不一致性也只是有限的和非绝对的。在许多不发达国家中,人与人之间的经济、政治平等程度很低,而经济效率也很低。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垄断带来不平等的加剧,同样也带来经济效率的降低。当然,公平和效率的相对统一性总是具体的、历史的。符合历史必然性的社会公平结构,自然能够创造出与其相适应的效率水平。
  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时也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严重的社会不公,是导致其社会效率低下及社会不和谐的根源。在此制度下,工人阶级作为绝对的弱势群体,他们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完全被资本家所占有,其付出的劳动与其所得严重失衡。这种社会不公正造成的结果一方面是财富的积累,另一方面是贫困的增加。贫富两极分化使贫困者经济、政治和文化领域的许多权利被剥夺。
  社会主义追求的是高层次的公平和高层次的效率,更确切些说就是二者的相对统一性。只要效率不要公平,或者只要公平不要效率,都不是社会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科学的社会主义理论,从来不承认绝对的社会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管其他方面是否平等,其首先要求的是等价交换的平等。改革开放初期,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容忍社会某些方面(如财富收入)差别扩大的状况及程度,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在,要着力提高社会公平的水平和程度,二者都是依据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人民物质精神文化生活及社会其他各方面发展的需要,都取决于对以前及现在现实生产力水平和结构的分析。认为传统体制下平等程度很高因而应当维持下去,或者认为只要加剧不平等就会无限制地提高经济效率而当前社会也必须这样做,这两种观点都是绝对不可取的。
  可见,社会公平不是竞争和效率的对立物二者在一定情况下存在一种相对统一性。
  纵观公平与效率之争(从亚当·斯密到丹尼尔·贝尔到奥肯),我们发现他们都是以公正秩序的既成事实为前提的。就逻辑而言,社会公正(即社会公正的秩序和规则)乃是社会效率与社会公平的共同基础,是主张对结果不平等进行干预的自由平等主义同反对这种干预的保守自由主义相互认同的基石,这种意义上的社会公平并不与社会效率发生冲突,而恰恰正是市场经济繁荣的效率源泉。
    四    社会公平自古以来作为阶级社会中人们关于社会公共秩序的最基本的政治理念,突出反映着弱势阶层对消除阶层地位悬殊差异的要求。从前市场经济进入市场经济,社会公平也从身份面前的平等发展到起点和规则平等。起点平等指的是市场主体享有平等的社会权利,市场对所有人开放,每个人都有自由地进入或退出的平等权利,任何人都不能以强制的方式要求别人按照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进行交易。规则平等指的是每个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规则面前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市场规则适用于进入市场的每个主体。
  在早期的市场经济阶段的社会公平观念中,由起点平等和规则平等导致的社会阶层分化作为市场逻辑的必然体现,不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也是激发人们进取精神的原动力和效率的源泉。必须指出,当时,这种平等体现的是一种机会公平或形式公平的原则,由于在市场进入和退出上的平等和每个市场主体的主客条件的差异导致竞争结果上的差异或不平等。这种差异也构成了新一轮竞争在起点上的不平等。这种结果的不平等,同样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由此,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就形成了起点平等、规则平等与结果不平等,形成社会公平与实质不公平的内在矛盾(这即本文前面所述的“市场内外公平”的问题)。这种植根于市场内在逻辑的矛盾,无法在市场体制内部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因此,政府作为代表人民大众的公共权力,应将其职能真正集中到建构和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秩序上来,使政府承担起捍卫社会公平、公正,合理地干预与调控利益格局以及调整社会阶层分化的职责,将阶层分化导入公正、有序、规范的轨道,在新的水平上实现巩固国家政治一体化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政治哲学意义上的社会公平观既具有方法论意义又具有价值论意义,即社会公平既是手段又是目的。一种社会公平观的形成,从其直接手段上看,在于调整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矛盾,而在其根本目的上看,则是为了促进社会整体的发展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是社会公平观念价值论意义的实质所在。一般地说,衡量一个社会发展与否的标准有两个,即人的发展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公平的价值就在于对它们的促进作用。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社会公平观念的最终价值目标。这一最终目的的实现,当然需要依托经济效率的提高,但更依赖于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因为从社会政治道德角度来看,人的发展不应是单向的,而应是全面的。人的需求是多元化的,除了追求经济效率满足物质需要外,对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情感、价值等市场无法估价的特殊价值的追求,也构成了人的需要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政治哲学的角度讲,树立正确的社会公平观,维护社会正义,实现社会的公正、和谐与稳定,是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必备条件。邓小平在论述社会主义的本质时说:“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29]认为实现共同富裕应该是社会主义社会追求的目标。他还说:“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30]
  人的发展从根本上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自机器大工业为标志的资本主义社会以来,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大大加强。作为社会存在的反映,社会公平的内容逐步从“均贫富、等贵贱”的理想要求发展为对现实世界物质利益的肯定,进而发出“平等、博爱、自由”的呼声,再到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共同富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究其根源,主要在于社会物质生产力的提高所致。社会公平作为一种观念性的价值形态,在本质上是社会物质生活的反映,它根源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衡量社会公平观念合理与否的终极标准一是看其能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二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前提之下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各种利益及关系能否得到满足和平衡,当某种社会公平观念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并能相对满足和平衡当时社会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时,就表明该社会公平观念有其存在的理由,应使之完善、发展。反之,某种社会公平观念就已经是落后了、过时的,应该为社会和人们所摈弃。

如何看待更加注重社会公平

当代社会公平的政治哲学审视    “公平”是社会价值判断,是不同的个人对客观现实所作的主观评价。既然是“主观评价”,那么,它就带有“主观感觉”、“心理平衡”等问题。当然,实际上,一个社会“公平”与否,还得以“客观现实”为根本基础和评价标准。因此,从这个意义上,公平或者说社会公平是“客观现实”与“主观感受”的有机统一。从政治哲学或人学的意义上来理解,所谓公平或社会公平,就是指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相称”或平衡的关系。[1]  就目前我们对公平或社会公平的研究状况和资料来看,公平或社会公平应包括三个层次的内涵:第一层次内涵是国家社会制度、规则的公平、正义;第二层次内涵是社会收入分配制度的公平、平等,即个人向市场提供的生产要素(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等)的多少,要与获得的报酬相适应;第三层次内涵是社会个人收入补偿制度的公平和合理,即政府要对个人收入进行合理的调节和矫正。第一层次是社会基本制度方面的,第二、三层次是属于社会体制方面的。这三级内涵是相互联系的,越是前者越是基础和根本。  如前所述,社会公平不只是一种价值规范,就其所反映的内容而言,它还不能脱离事实的客观性,因此社会公平还属于事实判断。那么,社会公平所评判对象的“公平”意义就含有实证分析的内容。它注重人的现实功利要求,追求结果的时效性。人在对象性活动过程中,总是从他自身的利益需要出发而指向客体的,追求客体与主体需要目标的一致性,为此,活动主体更多地关注于行为的结果,寻求以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大成果的最佳活动方式。  一种公平的制度或规则总是“把各人应得的东西归于个人”[2],在与他人的关系中,关系双方的条件差距之比与所得差距之比是同一比例。这种均衡的实现,需对关系双方按同一标准(或原则)对待。如在政治生活中,是否拥有与同阶层人相同的权利;在收入分配中,是否与同条件、同等努力的人取得相同的收入。如果同等条件被同等对待就是公平的,否则就是不公平的。从这点上看,一种公平的制度或规则,“就相互关系而言,个人有资格享有平等或不平等的相关地位。……其重要的格言常常被格式化为‘同样情况同样对待’(Treat like casesa like)。当然,我们需要对之补上‘不同情况不同对待’(Treat different cases differently)”[3]。因此,我们说公平问题只发生在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之中,孤立的个人是不存在公平问题的。  休谟说“自私是建立正义的原始动机”[4]。合理地划分利益是社会公平的深层本质。社会公平是社会中各种利益分化的产物。如果社会中各种利益高度一致,不存在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那么,人们也就不会计较社会公平与不公平、正义与不正义的问题。在原始社会的氏族组织内部,社会公平问题就不是重要问题。但是,私有财产出现以后,随着人们之间的利益逐渐分化,在相互的交往中利益冲突也逐渐增多了,这时就产生了合理地划分利益的要求。这种要求就是社会公平的要求。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实际上是财产私有化的产物,或者说,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是因私有财产的出现和你我之间的利益划分而开始具有重要性的。正因为人们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因此也就决定了规则建立的必要性。罗尔斯指出:“由于人们对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更大利益如何分配问题不是漠不关心的,这就产生了利益冲突,因为为了追求自己的目标,他们每个人都想得到较大的一份,而不是较小的一份,这就需要有一系列的原则,用来选择决定这种利益分配的各种社会安排,保证达成某种关于恰当分配份额的协议。这些原则也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规定了在社会基本体制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方法,同时规定了对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5]  社会公平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不存在永恒的社会公平。社会公平及社会公平的观念,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的产物,按其所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及社会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这就是说,社会公平是有条件的,它受到一定历史时期的经济基础的制约。它“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6]。在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下,人们关于社会公平的观念,都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发展变化的。恩格斯说:“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7],“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8],“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说它是什么都行,就不能说是永恒的真理”[9]。    二    我们知道“公平正义”一词的使用由来已久,在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中,它主要用来评价人的行为,然而,在近现代的西方思想家那里,公平正义的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譬如说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公平正义的对象或者说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  当代政治哲学的复兴和发展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由罗尔斯和其哈佛大学同仁诺齐克发起的。政治哲学如果不以政治的规范和价值的观念(如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为自己的中心关切,就会失去存在的基础。当代政治哲学的复兴和发展就是以这些观念的重新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为契机的。现代政治哲学不仅仅要回答政治哲学鼻祖苏格拉底提出的“什么是”(…be)的问题,还要回答ought to be、tobe、willbe即“应然”、“实然”和“将然”的问题。所以说政治哲学在当代并不比古典政治哲学回答得要少要简易,相反它受到如今的各种思潮的挑战与科学大旗的遮掩,更难以发出自己独立的声音,这也是当代政治哲学在西方与东方的困境。  罗尔斯从洛克、卢梭、康德等西方启蒙思想家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出发,把契约理论推向一个更为抽象的层次,并对当代社会的公平问题作出新的思考。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正义即公平”,“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就像真实是思想体系的第一美德一样”,[10]公平的重要性可见一斑。罗尔斯的社会公平观是具有平等主义思想的、重视社会最少受惠成员的公平观,罗尔斯从缔结社会契约的人的原始状态出发,认为处于公平的“无知的面纱”(veil of ignorance)下的人们将选择两条正义原则:第一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正义社会中的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原则确定和保障公民平等的基本自由与政治权利;第二原则:经济平等原则。罗尔斯将机会上的均等当作贫困者能获得更多利益并开始赶上富裕者的手段。另外,在坚持机会公正平等、地位和职位开放的基础上,运用差别原则,从社会中甄别出最少受惠者,使之得到补偿,这样才能使穷人和社会不幸者的生活条件得到最大的改善,逐步缩小社会的不平等。[11]  罗尔斯“正义即公平”理论强调的是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关键在于合理分配社会权利,而诺齐克的“分配正义思想”却强调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首要的是必须保障个人权利,他主张所谓“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即一种管事最少的最低限度的、古典自由主义者所谓“守夜人”的国家。这也正是二者的主要观点分歧所在。罗尔斯认为,作为公平的正义就应当体现着平等的原则,不平等就是非正义、不公平的;诺齐克则竭力坚持个人权利的重要性,他承认不平等是一种不幸,但并非不公平、不正义,因为如果强行拉平人与人之间的差距,这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反而是不公平、不正义的。诺齐克的分配内容仅指对财富的分配,他的财富“分配正义思想”也主要有三个原则:获取的正义原则、转让的正义原则和矫正的正义原则(即“对持有中的不正义的矫正”)。[12]在诺齐克理论中明显地带有纯个人主义的色彩。比较之下,“罗尔斯的政府适用于西欧式的福利型资本主义,诺齐克的理论适用于美国式的竞争型资本主义”[13]。罗尔斯和诺齐克争论的焦点就是社会权利(即个人权利之上的弱者群体权利)和个人权利之争,在政治哲学中也有人(如何怀宏)概括为是“平等”(罗尔斯)和“自由”(诺齐克)之争。[14]  通过罗尔斯和诺齐克关于社会公平理论之争,我们可以总结出社会公平其实有以下两种理解:第一,社会公平即结果的平等,即收入分配的均等或财产分配的均等。但是收入的均等程度指的仅仅是以人均货币收入或家庭货币收入来表示的收入状况,它既不反映财富的占有状况和全部福利的分配状况,也不能据此作出对社会公平的直接价值判断,收入均等程度高并不意味着社会公平程度高。第二,市场公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公平中占据重要地位。市场公平其实包括“市场内公平”与“市场外公平”。而“市场内公平”是指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跟罗尔斯的“自由优先权”和机会优先原则与差别原则有异曲同工之处),权利平等即各种劳动主体和投资主体在市场上地位平等、公平竞争,人们进入市场不受任何社会歧视或享有任何特权,并且在市场上通过竞争机制达到“奖勤罚懒”、“奖优汰劣”。机会平等应理解为“获取收入和财产的机会均等”[15]。“市场内公平”意味着,在现存经济价值所有权的分配中,决定一个人获得相对份额的主要是个人的努力和机会选择等“自致”(Achieved)因素,而不是出身、地位、身份等“先赋”(Ascribed)因素,只要存在资源的稀缺性,这种“平等”就有其“福利最大化”的“工具合理性”。“市场外公平”则是在“市场失效”时所需要的一种公平状态。由于个人在禀赋和能力上的差异,即使给予每个人参与市场竞争的公平机会,也不能够保证他们在获胜机会上拥有平等的起点,某些“先赋”条件的差异已经决定了竞争初始位置的不平等。也就是说,机会平等中仍包含着差别和不平等。詹姆斯·M.布坎南曾指出:“起点平等即使作为一种理想,也不真正意味着一个人在进入每个竞争时在所有四个因素中(指出身、运气、努力和选择)与其他人都平等。”[16]因此,需要政府采取手段和措施来保证市场外公平,把由于个人禀赋和能力的差异所造成的起点的不平等以及贫富差距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抑富济贫”。如政府通过制定合理的税收制度、工资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等来调节利益差距,进行社会福利的二次分配,使在市场上竞争无力或竞争失败者具有起码的生存保障和发展的机会。市场公平的两个部分看起来难以协调,但是,只要两者所调节的领域不发生混淆,二者就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统一。其实,“市场外公平”是确保“市场内公平”的重要条件,“市场外公平”的调节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对市场公平作出校正和补充。由是观之,社会公平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经济学抑或是一个简单的收入分配概念,它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因此,不能把社会公平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它涉及到收入的分配、财富的占有、一些基本自由权力和权利(如教育和就业的机会和选择)的获得、声望和社会地位的状况等方方面面,一句话,它涉及到全部社会资源和社会福利的配置。并且,社会公平更重要的是指发展机会的平等,也就是说,人们获得发展机会(如教育、就业等)的权利不应当受到家庭背景、性别、种族、身份和资本占有状况的影响。发展机会的平等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和有力保证。    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竞争与社会公平有很大的关联性。  在一般意义上,效率是一个经济学概念。阿瑟·奥肯认为:“效率意味着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17];而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昆认为:“效率:资源配置使所有社会成员得到的总剩余最大化的性质”[18]。在经济学中,关于效率的使用主要在两种意义上:一是经济效率;二是生产效率。经济效率是指经济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它主要是指资源的配置状况,资源的有效配置是衡量效率高低的重要标志。生产效率是指单位时间里的投入产出之比,它因崇尚自由并以“古典自由主义”所假定的“理性人”为出发点,故能使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市场经济是效率的有效载体。而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只要存在着市场经济,就会存在着社会竞争,因此,市场经济又可称作为竞争经济。正如艾哈德所说:“在市场经济中,竞争是提高生产率的最理想手段”[19],“一种竞争的经济制度是所有经济制度中最经济同时又是最民主的制度”[20]。但是,竞争要以一定的公平或公正规则和环境作为基础,如果没有公正的规则和公平的环境,那么竞争就是不公平的竞争,而不公平的竞争就可能产生垄断,而垄断会泯灭自由,无自由则会出现低效率。因此,要想保持高效率以及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就必须创造一个公平的社会竞争环境和制定一个公正的社会竞争规则,即使市场处于公平状态。市场公平意味着机会平等和权利平等,即各种劳动主体在市场上地位平等、公平竞争,人们进入市场不受任何社会歧视或享有任何特权。惟有如此,市场效率与市场公平才紧密联系在一起。  社会竞争是行为发生发展的外部压力。由于社会资源及价值目标的“稀缺性”,一个人或一些人得到了某种利益目标,就意味着另一些人将失去相同的利益目标,这就表明在同一利益目标的不同活动主体之间存在着一种竞争关系。合理的社会竞争会促进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并使竞争主体得以发展。艾哈德说:“我把开展竞争看作是不断提高效率以及合理分配国民经济的最好保证。”[21]人们为了适应社会竞争要求,不断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最终使社会大多数获得利益。当然,社会竞争体现了不同主体间利益的排斥性。如前所述,为避免不正当社会竞争的现象发生,就需要社会竞争者本着公平的原则,共同遵守相应的社会竞争规则。惟其如此,才能使社会效率不陷于偏颇亦或丧失效率。社会公平的价值论意义就在于通过规则的制定,促进实践主体利益的合理实现,并使社会竞争充分而有效地展开。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亚当·斯密曾系统地考察了“经济人”与“道德人”的内在联系,认为人的经济本性是自利的,但具有一种“同情心”、“利他心”,人们会在具体经验基础上形成道德的一般规则,这些规则为人们的经济行为提供了判断的标准。而在此意义上,人们“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22]。  毋庸讳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与公平是存在矛盾的。众所周知,市场经济的天然缺陷之一是太顾效率而不大顾及公平,尤其是分配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例外。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萨缪尔森在谈到这一点时曾指出:“我们所学的关于看不见的手的最早成果之一是,它是有效率的,但是它对公正或平等却是盲目的。”[23]“有效率的市场制度可能产生极大的不平等”[24]。美国经济学家威茨曼也承认:在收入分配方面,“市场经济的记录并不是那么好,有时还是非常丢脸的”[25]。由于“对效率的追求不可避免地产生出各种不平等”[26],也包括收入的不平等,从而产生了收入的分配差距。这种差距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人有差别既有先天的因素,也有后天的因素。先天的因素主要是指遗传的因素,从而造成先天的禀赋和能力的不同(如前所述)。当这种差别决定于“天生才智和能力的原始分配”,即“对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就是先前对自然资产——天生才干和能力——的分配的累积结果”[27]时,它就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后天的因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自致”因素,即个人的自身能力和机会选择是不同的(如前所述);另一方面是指“社会”因素,即由不合理的背景体制决定的,比如我国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中一部分在计划体制下占据着有利地位的人,在市场经济的发韧和起步阶段,拥有了竞争的优先权,即我们现在经常所说的“起点和机会的不公平”。这种优先权显然具有负面作用。  但是,公平与效率在一定的情况下也具有相对的统一性。正如阿瑟·奥肯所说:“如果平等与效率双方都有价值,而且其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没有绝对的优先权,那么在它们冲突的方面,就应该达成妥协。这时,为了效率就要牺牲某些平等,而为了平等就要牺牲某些效率,然而,作为更多地获得另一方的必要手段,(或者是获得某些其他有价值的社会成果的可能性)无论哪一方的牺牲都必须是公正的。”[28]我们知道,正如前面所述,公平包括市场内公平与市场外公平,而市场内公平是机会平等和权利平等的最好体现,这种市场内公平有利于效率提高,因为,效率的实现和提高要有一定的公平环境和公正规则。这样,市场效率与市场公平就有了一定的相对统一性。并且,无论公平还是效率都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就社会生活某一方面而言是公平,从另一方面就是不公平,反之亦然;就微观而言是高效率,从宏观来看就未必是高效率,反之亦然。公平和效率并不是截然分离的,一定程度的公平总是与一定水平的效率互为前提的。因此,在这种意义上,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和不一致性也只是有限的和非绝对的。在许多不发达国家中,人与人之间的经济、政治平等程度很低,而经济效率也很低。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垄断带来不平等的加剧,同样也带来经济效率的降低。当然,公平和效率的相对统一性总是具体的、历史的。符合历史必然性的社会公平结构,自然能够创造出与其相适应的效率水平。  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时也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严重的社会不公,是导致其社会效率低下及社会不和谐的根源。在此制度下,工人阶级作为绝对的弱势群体,他们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完全被资本家所占有,其付出的劳动与其所得严重失衡。这种社会不公正造成的结果一方面是财富的积累,另一方面是贫困的增加。贫富两极分化使贫困者经济、政治和文化领域的许多权利被剥夺。  社会主义追求的是高层次的公平和高层次的效率,更确切些说就是二者的相对统一性。只要效率不要公平,或者只要公平不要效率,都不是社会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科学的社会主义理论,从来不承认绝对的社会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管其他方面是否平等,其首先要求的是等价交换的平等。改革开放初期,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容忍社会某些方面(如财富收入)差别扩大的状况及程度,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在,要着力提高社会公平的水平和程度,二者都是依据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人民物质精神文化生活及社会其他各方面发展的需要,都取决于对以前及现在现实生产力水平和结构的分析。认为传统体制下平等程度很高因而应当维持下去,或者认为只要加剧不平等就会无限制地提高经济效率而当前社会也必须这样做,这两种观点都是绝对不可取的。  可见,社会公平不是竞争和效率的对立物二者在一定情况下存在一种相对统一性。  纵观公平与效率之争(从亚当·斯密到丹尼尔·贝尔到奥肯),我们发现他们都是以公正秩序的既成事实为前提的。就逻辑而言,社会公正(即社会公正的秩序和规则)乃是社会效率与社会公平的共同基础,是主张对结果不平等进行干预的自由平等主义同反对这种干预的保守自由主义相互认同的基石,这种意义上的社会公平并不与社会效率发生冲突,而恰恰正是市场经济繁荣的效率源泉。    四    社会公平自古以来作为阶级社会中人们关于社会公共秩序的最基本的政治理念,突出反映着弱势阶层对消除阶层地位悬殊差异的要求。从前市场经济进入市场经济,社会公平也从身份面前的平等发展到起点和规则平等。起点平等指的是市场主体享有平等的社会权利,市场对所有人开放,每个人都有自由地进入或退出的平等权利,任何人都不能以强制的方式要求别人按照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进行交易。规则平等指的是每个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规则面前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市场规则适用于进入市场的每个主体。  在早期的市场经济阶段的社会公平观念中,由起点平等和规则平等导致的社会阶层分化作为市场逻辑的必然体现,不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也是激发人们进取精神的原动力和效率的源泉。必须指出,当时,这种平等体现的是一种机会公平或形式公平的原则,由于在市场进入和退出上的平等和每个市场主体的主客条件的差异导致竞争结果上的差异或不平等。这种差异也构成了新一轮竞争在起点上的不平等。这种结果的不平等,同样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由此,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就形成了起点平等、规则平等与结果不平等,形成社会公平与实质不公平的内在矛盾(这即本文前面所述的“市场内外公平”的问题)。这种植根于市场内在逻辑的矛盾,无法在市场体制内部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因此,政府作为代表人民大众的公共权力,应将其职能真正集中到建构和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秩序上来,使政府承担起捍卫社会公平、公正,合理地干预与调控利益格局以及调整社会阶层分化的职责,将阶层分化导入公正、有序、规范的轨道,在新的水平上实现巩固国家政治一体化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政治哲学意义上的社会公平观既具有方法论意义又具有价值论意义,即社会公平既是手段又是目的。一种社会公平观的形成,从其直接手段上看,在于调整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矛盾,而在其根本目的上看,则是为了促进社会整体的发展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是社会公平观念价值论意义的实质所在。一般地说,衡量一个社会发展与否的标准有两个,即人的发展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公平的价值就在于对它们的促进作用。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社会公平观念的最终价值目标。这一最终目的的实现,当然需要依托经济效率的提高,但更依赖于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因为从社会政治道德角度来看,人的发展不应是单向的,而应是全面的。人的需求是多元化的,除了追求经济效率满足物质需要外,对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情感、价值等市场无法估价的特殊价值的追求,也构成了人的需要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政治哲学的角度讲,树立正确的社会公平观,维护社会正义,实现社会的公正、和谐与稳定,是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必备条件。邓小平在论述社会主义的本质时说:“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29]认为实现共同富裕应该是社会主义社会追求的目标。他还说:“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30]  人的发展从根本上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自机器大工业为标志的资本主义社会以来,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大大加强。作为社会存在的反映,社会公平的内容逐步从“均贫富、等贵贱”的理想要求发展为对现实世界物质利益的肯定,进而发出“平等、博爱、自由”的呼声,再到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共同富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究其根源,主要在于社会物质生产力的提高所致。社会公平作为一种观念性的价值形态,在本质上是社会物质生活的反映,它根源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衡量社会公平观念合理与否的终极标准一是看其能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二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前提之下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各种利益及关系能否得到满足和平衡,当某种社会公平观念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并能相对满足和平衡当时社会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时,就表明该社会公平观念有其存在的理由,应使之完善、发展。反之,某种社会公平观念就已经是落后了、过时的,应该为社会和人们所摈弃。

怎样从现实的角度理解和看待我国的社会公平问题

当代社会公平的政治哲学审视    “公平”是社会价值判断,是不同的个人对客观现实所作的主观评价。既然是“主观评价”,那么,它就带有“主观感觉”、“心理平衡”等问题。当然,实际上,一个社会“公平”与否,还得以“客观现实”为根本基础和评价标准。因此,从这个意义上,公平或者说社会公平是“客观现实”与“主观感受”的有机统一。从政治哲学或人学的意义上来理解,所谓公平或社会公平,就是指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相称”或平衡的关系。[1]
就目前我们对公平或社会公平的研究状况和资料来看,公平或社会公平应包括三个层次的内涵:第一层次内涵是国家社会制度、规则的公平、正义;第二层次内涵是社会收入分配制度的公平、平等,即个人向市场提供的生产要素(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等)的多少,要与获得的报酬相适应;第三层次内涵是社会个人收入补偿制度的公平和合理,即政府要对个人收入进行合理的调节和矫正。第一层次是社会基本制度方面的,第二、三层次是属于社会体制方面的。这三级内涵是相互联系的,越是前者越是基础和根本。
如前所述,社会公平不只是一种价值规范,就其所反映的内容而言,它还不能脱离事实的客观性,因此社会公平还属于事实判断。那么,社会公平所评判对象的“公平”意义就含有实证分析的内容。它注重人的现实功利要求,追求结果的时效性。人在对象性活动过程中,总是从他自身的利益需要出发而指向客体的,追求客体与主体需要目标的一致性,为此,活动主体更多地关注于行为的结果,寻求以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大成果的最佳活动方式。
一种公平的制度或规则总是“把各人应得的东西归于个人”[2],在与他人的关系中,关系双方的条件差距之比与所得差距之比是同一比例。这种均衡的实现,需对关系双方按同一标准(或原则)对待。如在政治生活中,是否拥有与同阶层人相同的权利;在收入分配中,是否与同条件、同等努力的人取得相同的收入。如果同等条件被同等对待就是公平的,否则就是不公平的。从这点上看,一种公平的制度或规则,“就相互关系而言,个人有资格享有平等或不平等的相关地位。……其重要的格言常常被格式化为‘同样情况同样对待’(Treat like casesa like)。当然,我们需要对之补上‘不同情况不同对待’(Treat different cases differently)”[3]。因此,我们说公平问题只发生在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之中,孤立的个人是不存在公平问题的。
休谟说“自私是建立正义的原始动机”[4]。合理地划分利益是社会公平的深层本质。社会公平是社会中各种利益分化的产物。如果社会中各种利益高度一致,不存在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那么,人们也就不会计较社会公平与不公平、正义与不正义的问题。在原始社会的氏族组织内部,社会公平问题就不是重要问题。但是,私有财产出现以后,随着人们之间的利益逐渐分化,在相互的交往中利益冲突也逐渐增多了,这时就产生了合理地划分利益的要求。这种要求就是社会公平的要求。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实际上是财产私有化的产物,或者说,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是因私有财产的出现和你我之间的利益划分而开始具有重要性的。正因为人们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因此也就决定了规则建立的必要性。罗尔斯指出:“由于人们对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更大利益如何分配问题不是漠不关心的,这就产生了利益冲突,因为为了追求自己的目标,他们每个人都想得到较大的一份,而不是较小的一份,这就需要有一系列的原则,用来选择决定这种利益分配的各种社会安排,保证达成某种关于恰当分配份额的协议。这些原则也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规定了在社会基本体制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方法,同时规定了对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5]
社会公平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不存在永恒的社会公平。社会公平及社会公平的观念,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的产物,按其所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及社会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这就是说,社会公平是有条件的,它受到一定历史时期的经济基础的制约。它“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6]。在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下,人们关于社会公平的观念,都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发展变化的。恩格斯说:“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7],“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8],“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说它是什么都行,就不能说是永恒的真理”[9]。
二    我们知道“公平正义”一词的使用由来已久,在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中,它主要用来评价人的行为,然而,在近现代的西方思想家那里,公平正义的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譬如说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公平正义的对象或者说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
当代政治哲学的复兴和发展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由罗尔斯和其哈佛大学同仁诺齐克发起的。政治哲学如果不以政治的规范和价值的观念(如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为自己的中心关切,就会失去存在的基础。当代政治哲学的复兴和发展就是以这些观念的重新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为契机的。现代政治哲学不仅仅要回答政治哲学鼻祖苏格拉底提出的“什么是”(…be)的问题,还要回答ought to be、tobe、willbe即“应然”、“实然”和“将然”的问题。所以说政治哲学在当代并不比古典政治哲学回答得要少要简易,相反它受到如今的各种思潮的挑战与科学大旗的遮掩,更难以发出自己独立的声音,这也是当代政治哲学在西方与东方的困境。
罗尔斯从洛克、卢梭、康德等西方启蒙思想家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出发,把契约理论推向一个更为抽象的层次,并对当代社会的公平问题作出新的思考。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正义即公平”,“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就像真实是思想体系的第一美德一样”,[10]公平的重要性可见一斑。罗尔斯的社会公平观是具有平等主义思想的、重视社会最少受惠成员的公平观,罗尔斯从缔结社会契约的人的原始状态出发,认为处于公平的“无知的面纱”(veil of ignorance)下的人们将选择两条正义原则:第一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正义社会中的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原则确定和保障公民平等的基本自由与政治权利;第二原则:经济平等原则。罗尔斯将机会上的均等当作贫困者能获得更多利益并开始赶上富裕者的手段。另外,在坚持机会公正平等、地位和职位开放的基础上,运用差别原则,从社会中甄别出最少受惠者,使之得到补偿,这样才能使穷人和社会不幸者的生活条件得到最大的改善,逐步缩小社会的不平等。[11]
罗尔斯“正义即公平”理论强调的是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关键在于合理分配社会权利,而诺齐克的“分配正义思想”却强调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首要的是必须保障个人权利,他主张所谓“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即一种管事最少的最低限度的、古典自由主义者所谓“守夜人”的国家。这也正是二者的主要观点分歧所在。罗尔斯认为,作为公平的正义就应当体现着平等的原则,不平等就是非正义、不公平的;诺齐克则竭力坚持个人权利的重要性,他承认不平等是一种不幸,但并非不公平、不正义,因为如果强行拉平人与人之间的差距,这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反而是不公平、不正义的。诺齐克的分配内容仅指对财富的分配,他的财富“分配正义思想”也主要有三个原则:获取的正义原则、转让的正义原则和矫正的正义原则(即“对持有中的不正义的矫正”)。[12]在诺齐克理论中明显地带有纯个人主义的色彩。比较之下,“罗尔斯的政府适用于西欧式的福利型资本主义,诺齐克的理论适用于美国式的竞争型资本主义”[13]。罗尔斯和诺齐克争论的焦点就是社会权利(即个人权利之上的弱者群体权利)和个人权利之争,在政治哲学中也有人(如何怀宏)概括为是“平等”(罗尔斯)和“自由”(诺齐克)之争。[14]
通过罗尔斯和诺齐克关于社会公平理论之争,我们可以总结出社会公平其实有以下两种理解:第一,社会公平即结果的平等,即收入分配的均等或财产分配的均等。但是收入的均等程度指的仅仅是以人均货币收入或家庭货币收入来表示的收入状况,它既不反映财富的占有状况和全部福利的分配状况,也不能据此作出对社会公平的直接价值判断,收入均等程度高并不意味着社会公平程度高。第二,市场公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公平中占据重要地位。市场公平其实包括“市场内公平”与“市场外公平”。而“市场内公平”是指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跟罗尔斯的“自由优先权”和机会优先原则与差别原则有异曲同工之处),权利平等即各种劳动主体和投资主体在市场上地位平等、公平竞争,人们进入市场不受任何社会歧视或享有任何特权,并且在市场上通过竞争机制达到“奖勤罚懒”、“奖优汰劣”。机会平等应理解为“获取收入和财产的机会均等”[15]。“市场内公平”意味着,在现存经济价值所有权的分配中,决定一个人获得相对份额的主要是个人的努力和机会选择等“自致”(Achieved)因素,而不是出身、地位、身份等“先赋”(Ascribed)因素,只要存在资源的稀缺性,这种“平等”就有其“福利最大化”的“工具合理性”。“市场外公平”则是在“市场失效”时所需要的一种公平状态。由于个人在禀赋和能力上的差异,即使给予每个人参与市场竞争的公平机会,也不能够保证他们在获胜机会上拥有平等的起点,某些“先赋”条件的差异已经决定了竞争初始位置的不平等。也就是说,机会平等中仍包含着差别和不平等。詹姆斯·M.布坎南曾指出:“起点平等即使作为一种理想,也不真正意味着一个人在进入每个竞争时在所有四个因素中(指出身、运气、努力和选择)与其他人都平等。”[16]因此,需要政府采取手段和措施来保证市场外公平,把由于个人禀赋和能力的差异所造成的起点的不平等以及贫富差距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抑富济贫”。如政府通过制定合理的税收制度、工资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等来调节利益差距,进行社会福利的二次分配,使在市场上竞争无力或竞争失败者具有起码的生存保障和发展的机会。市场公平的两个部分看起来难以协调,但是,只要两者所调节的领域不发生混淆,二者就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统一。其实,“市场外公平”是确保“市场内公平”的重要条件,“市场外公平”的调节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对市场公平作出校正和补充。由是观之,社会公平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经济学抑或是一个简单的收入分配概念,它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因此,不能把社会公平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它涉及到收入的分配、财富的占有、一些基本自由权力和权利(如教育和就业的机会和选择)的获得、声望和社会地位的状况等方方面面,一句话,它涉及到全部社会资源和社会福利的配置。并且,社会公平更重要的是指发展机会的平等,也就是说,人们获得发展机会(如教育、就业等)的权利不应当受到家庭背景、性别、种族、身份和资本占有状况的影响。发展机会的平等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和有力保证。
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竞争与社会公平有很大的关联性。
在一般意义上,效率是一个经济学概念。阿瑟·奥肯认为:“效率意味着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17];而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昆认为:“效率:资源配置使所有社会成员得到的总剩余最大化的性质”[18]。在经济学中,关于效率的使用主要在两种意义上:一是经济效率;二是生产效率。经济效率是指经济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它主要是指资源的配置状况,资源的有效配置是衡量效率高低的重要标志。生产效率是指单位时间里的投入产出之比,它因崇尚自由并以“古典自由主义”所假定的“理性人”为出发点,故能使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市场经济是效率的有效载体。而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只要存在着市场经济,就会存在着社会竞争,因此,市场经济又可称作为竞争经济。正如艾哈德所说:“在市场经济中,竞争是提高生产率的最理想手段”[19],“一种竞争的经济制度是所有经济制度中最经济同时又是最民主的制度”[20]。但是,竞争要以一定的公平或公正规则和环境作为基础,如果没有公正的规则和公平的环境,那么竞争就是不公平的竞争,而不公平的竞争就可能产生垄断,而垄断会泯灭自由,无自由则会出现低效率。因此,要想保持高效率以及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就必须创造一个公平的社会竞争环境和制定一个公正的社会竞争规则,即使市场处于公平状态。市场公平意味着机会平等和权利平等,即各种劳动主体在市场上地位平等、公平竞争,人们进入市场不受任何社会歧视或享有任何特权。惟有如此,市场效率与市场公平才紧密联系在一起。
社会竞争是行为发生发展的外部压力。由于社会资源及价值目标的“稀缺性”,一个人或一些人得到了某种利益目标,就意味着另一些人将失去相同的利益目标,这就表明在同一利益目标的不同活动主体之间存在着一种竞争关系。合理的社会竞争会促进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并使竞争主体得以发展。艾哈德说:“我把开展竞争看作是不断提高效率以及合理分配国民经济的最好保证。”[21]人们为了适应社会竞争要求,不断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最终使社会大多数获得利益。当然,社会竞争体现了不同主体间利益的排斥性。如前所述,为避免不正当社会竞争的现象发生,就需要社会竞争者本着公平的原则,共同遵守相应的社会竞争规则。惟其如此,才能使社会效率不陷于偏颇亦或丧失效率。社会公平的价值论意义就在于通过规则的制定,促进实践主体利益的合理实现,并使社会竞争充分而有效地展开。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亚当·斯密曾系统地考察了“经济人”与“道德人”的内在联系,认为人的经济本性是自利的,但具有一种“同情心”、“利他心”,人们会在具体经验基础上形成道德的一般规则,这些规则为人们的经济行为提供了判断的标准。而在此意义上,人们“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22]。
毋庸讳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与公平是存在矛盾的。众所周知,市场经济的天然缺陷之一是太顾效率而不大顾及公平,尤其是分配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例外。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萨缪尔森在谈到这一点时曾指出:“我们所学的关于看不见的手的最早成果之一是,它是有效率的,但是它对公正或平等却是盲目的。”[23]“有效率的市场制度可能产生极大的不平等”[24]。美国经济学家威茨曼也承认:在收入分配方面,“市场经济的记录并不是那么好,有时还是非常丢脸的”[25]。由于“对效率的追求不可避免地产生出各种不平等”[26],也包括收入的不平等,从而产生了收入的分配差距。这种差距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人有差别既有先天的因素,也有后天的因素。先天的因素主要是指遗传的因素,从而造成先天的禀赋和能力的不同(如前所述)。当这种差别决定于“天生才智和能力的原始分配”,即“对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就是先前对自然资产——天生才干和能力——的分配的累积结果”[27]时,它就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后天的因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自致”因素,即个人的自身能力和机会选择是不同的(如前所述);另一方面是指“社会”因素,即由不合理的背景体制决定的,比如我国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中一部分在计划体制下占据着有利地位的人,在市场经济的发韧和起步阶段,拥有了竞争的优先权,即我们现在经常所说的“起点和机会的不公平”。这种优先权显然具有负面作用。
但是,公平与效率在一定的情况下也具有相对的统一性。正如阿瑟·奥肯所说:“如果平等与效率双方都有价值,而且其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没有绝对的优先权,那么在它们冲突的方面,就应该达成妥协。这时,为了效率就要牺牲某些平等,而为了平等就要牺牲某些效率,然而,作为更多地获得另一方的必要手段,(或者是获得某些其他有价值的社会成果的可能性)无论哪一方的牺牲都必须是公正的。”[28]我们知道,正如前面所述,公平包括市场内公平与市场外公平,而市场内公平是机会平等和权利平等的最好体现,这种市场内公平有利于效率提高,因为,效率的实现和提高要有一定的公平环境和公正规则。这样,市场效率与市场公平就有了一定的相对统一性。并且,无论公平还是效率都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就社会生活某一方面而言是公平,从另一方面就是不公平,反之亦然;就微观而言是高效率,从宏观来看就未必是高效率,反之亦然。公平和效率并不是截然分离的,一定程度的公平总是与一定水平的效率互为前提的。因此,在这种意义上,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和不一致性也只是有限的和非绝对的。在许多不发达国家中,人与人之间的经济、政治平等程度很低,而经济效率也很低。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垄断带来不平等的加剧,同样也带来经济效率的降低。当然,公平和效率的相对统一性总是具体的、历史的。符合历史必然性的社会公平结构,自然能够创造出与其相适应的效率水平。
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时也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严重的社会不公,是导致其社会效率低下及社会不和谐的根源。在此制度下,工人阶级作为绝对的弱势群体,他们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完全被资本家所占有,其付出的劳动与其所得严重失衡。这种社会不公正造成的结果一方面是财富的积累,另一方面是贫困的增加。贫富两极分化使贫困者经济、政治和文化领域的许多权利被剥夺。
社会主义追求的是高层次的公平和高层次的效率,更确切些说就是二者的相对统一性。只要效率不要公平,或者只要公平不要效率,都不是社会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科学的社会主义理论,从来不承认绝对的社会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管其他方面是否平等,其首先要求的是等价交换的平等。改革开放初期,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容忍社会某些方面(如财富收入)差别扩大的状况及程度,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在,要着力提高社会公平的水平和程度,二者都是依据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人民物质精神文化生活及社会其他各方面发展的需要,都取决于对以前及现在现实生产力水平和结构的分析。认为传统体制下平等程度很高因而应当维持下去,或者认为只要加剧不平等就会无限制地提高经济效率而当前社会也必须这样做,这两种观点都是绝对不可取的。
可见,社会公平不是竞争和效率的对立物二者在一定情况下存在一种相对统一性。
纵观公平与效率之争(从亚当·斯密到丹尼尔·贝尔到奥肯),我们发现他们都是以公正秩序的既成事实为前提的。就逻辑而言,社会公正(即社会公正的秩序和规则)乃是社会效率与社会公平的共同基础,是主张对结果不平等进行干预的自由平等主义同反对这种干预的保守自由主义相互认同的基石,这种意义上的社会公平并不与社会效率发生冲突,而恰恰正是市场经济繁荣的效率源泉。
四    社会公平自古以来作为阶级社会中人们关于社会公共秩序的最基本的政治理念,突出反映着弱势阶层对消除阶层地位悬殊差异的要求。从前市场经济进入市场经济,社会公平也从身份面前的平等发展到起点和规则平等。起点平等指的是市场主体享有平等的社会权利,市场对所有人开放,每个人都有自由地进入或退出的平等权利,任何人都不能以强制的方式要求别人按照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进行交易。规则平等指的是每个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规则面前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市场规则适用于进入市场的每个主体。
在早期的市场经济阶段的社会公平观念中,由起点平等和规则平等导致的社会阶层分化作为市场逻辑的必然体现,不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也是激发人们进取精神的原动力和效率的源泉。必须指出,当时,这种平等体现的是一种机会公平或形式公平的原则,由于在市场进入和退出上的平等和每个市场主体的主客条件的差异导致竞争结果上的差异或不平等。这种差异也构成了新一轮竞争在起点上的不平等。这种结果的不平等,同样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由此,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就形成了起点平等、规则平等与结果不平等,形成社会公平与实质不公平的内在矛盾(这即本文前面所述的“市场内外公平”的问题)。这种植根于市场内在逻辑的矛盾,无法在市场体制内部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因此,政府作为代表人民大众的公共权力,应将其职能真正集中到建构和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秩序上来,使政府承担起捍卫社会公平、公正,合理地干预与调控利益格局以及调整社会阶层分化的职责,将阶层分化导入公正、有序、规范的轨道,在新的水平上实现巩固国家政治一体化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政治哲学意义上的社会公平观既具有方法论意义又具有价值论意义,即社会公平既是手段又是目的。一种社会公平观的形成,从其直接手段上看,在于调整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矛盾,而在其根本目的上看,则是为了促进社会整体的发展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是社会公平观念价值论意义的实质所在。一般地说,衡量一个社会发展与否的标准有两个,即人的发展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公平的价值就在于对它们的促进作用。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社会公平观念的最终价值目标。这一最终目的的实现,当然需要依托经济效率的提高,但更依赖于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因为从社会政治道德角度来看,人的发展不应是单向的,而应是全面的。人的需求是多元化的,除了追求经济效率满足物质需要外,对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情感、价值等市场无法估价的特殊价值的追求,也构成了人的需要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政治哲学的角度讲,树立正确的社会公平观,维护社会正义,实现社会的公正、和谐与稳定,是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必备条件。邓小平在论述社会主义的本质时说:“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29]认为实现共同富裕应该是社会主义社会追求的目标。他还说:“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30]
人的发展从根本上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自机器大工业为标志的资本主义社会以来,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大大加强。作为社会存在的反映,社会公平的内容逐步从“均贫富、等贵贱”的理想要求发展为对现实世界物质利益的肯定,进而发出“平等、博爱、自由”的呼声,再到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共同富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究其根源,主要在于社会物质生产力的提高所致。社会公平作为一种观念性的价值形态,在本质上是社会物质生活的反映,它根源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衡量社会公平观念合理与否的终极标准一是看其能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二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前提之下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各种利益及关系能否得到满足和平衡,当某种社会公平观念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并能相对满足和平衡当时社会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时,就表明该社会公平观念有其存在的理由,应使之完善、发展。反之,某种社会公平观念就已经是落后了、过时的,应该为社会和人们所摈弃。

怎样从现实角度理解和看待我国的社会公平问题

当代社会公平的政治哲学审视    “公平”是社会价值判断,是不同的个人对客观现实所作的主观评价。既然是“主观评价”,那么,它就带有“主观感觉”、“心理平衡”等问题。当然,实际上,一个社会“公平”与否,还得以“客观现实”为根本基础和评价标准。因此,从这个意义上,公平或者说社会公平是“客观现实”与“主观感受”的有机统一。从政治哲学或人学的意义上来理解,所谓公平或社会公平,就是指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相称”或平衡的关系。[1]
就目前我们对公平或社会公平的研究状况和资料来看,公平或社会公平应包括三个层次的内涵:第一层次内涵是国家社会制度、规则的公平、正义;第二层次内涵是社会收入分配制度的公平、平等,即个人向市场提供的生产要素(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等)的多少,要与获得的报酬相适应;第三层次内涵是社会个人收入补偿制度的公平和合理,即政府要对个人收入进行合理的调节和矫正。第一层次是社会基本制度方面的,第二、三层次是属于社会体制方面的。这三级内涵是相互联系的,越是前者越是基础和根本。
如前所述,社会公平不只是一种价值规范,就其所反映的内容而言,它还不能脱离事实的客观性,因此社会公平还属于事实判断。那么,社会公平所评判对象的“公平”意义就含有实证分析的内容。它注重人的现实功利要求,追求结果的时效性。人在对象性活动过程中,总是从他自身的利益需要出发而指向客体的,追求客体与主体需要目标的一致性,为此,活动主体更多地关注于行为的结果,寻求以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大成果的最佳活动方式。
一种公平的制度或规则总是“把各人应得的东西归于个人”[2],在与他人的关系中,关系双方的条件差距之比与所得差距之比是同一比例。这种均衡的实现,需对关系双方按同一标准(或原则)对待。如在政治生活中,是否拥有与同阶层人相同的权利;在收入分配中,是否与同条件、同等努力的人取得相同的收入。如果同等条件被同等对待就是公平的,否则就是不公平的。从这点上看,一种公平的制度或规则,“就相互关系而言,个人有资格享有平等或不平等的相关地位。……其重要的格言常常被格式化为‘同样情况同样对待’(Treat like casesa like)。当然,我们需要对之补上‘不同情况不同对待’(Treat different cases differently)”[3]。因此,我们说公平问题只发生在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之中,孤立的个人是不存在公平问题的。
休谟说“自私是建立正义的原始动机”[4]。合理地划分利益是社会公平的深层本质。社会公平是社会中各种利益分化的产物。如果社会中各种利益高度一致,不存在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那么,人们也就不会计较社会公平与不公平、正义与不正义的问题。在原始社会的氏族组织内部,社会公平问题就不是重要问题。但是,私有财产出现以后,随着人们之间的利益逐渐分化,在相互的交往中利益冲突也逐渐增多了,这时就产生了合理地划分利益的要求。这种要求就是社会公平的要求。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实际上是财产私有化的产物,或者说,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是因私有财产的出现和你我之间的利益划分而开始具有重要性的。正因为人们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因此也就决定了规则建立的必要性。罗尔斯指出:“由于人们对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更大利益如何分配问题不是漠不关心的,这就产生了利益冲突,因为为了追求自己的目标,他们每个人都想得到较大的一份,而不是较小的一份,这就需要有一系列的原则,用来选择决定这种利益分配的各种社会安排,保证达成某种关于恰当分配份额的协议。这些原则也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规定了在社会基本体制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方法,同时规定了对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5]
社会公平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不存在永恒的社会公平。社会公平及社会公平的观念,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的产物,按其所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及社会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这就是说,社会公平是有条件的,它受到一定历史时期的经济基础的制约。它“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6]。在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下,人们关于社会公平的观念,都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发展变化的。恩格斯说:“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7],“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8],“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说它是什么都行,就不能说是永恒的真理”[9]。
二    我们知道“公平正义”一词的使用由来已久,在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中,它主要用来评价人的行为,然而,在近现代的西方思想家那里,公平正义的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譬如说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公平正义的对象或者说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
当代政治哲学的复兴和发展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由罗尔斯和其哈佛大学同仁诺齐克发起的。政治哲学如果不以政治的规范和价值的观念(如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为自己的中心关切,就会失去存在的基础。当代政治哲学的复兴和发展就是以这些观念的重新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为契机的。现代政治哲学不仅仅要回答政治哲学鼻祖苏格拉底提出的“什么是”(…be)的问题,还要回答ought to be、tobe、willbe即“应然”、“实然”和“将然”的问题。所以说政治哲学在当代并不比古典政治哲学回答得要少要简易,相反它受到如今的各种思潮的挑战与科学大旗的遮掩,更难以发出自己独立的声音,这也是当代政治哲学在西方与东方的困境。
罗尔斯从洛克、卢梭、康德等西方启蒙思想家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出发,把契约理论推向一个更为抽象的层次,并对当代社会的公平问题作出新的思考。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正义即公平”,“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就像真实是思想体系的第一美德一样”,[10]公平的重要性可见一斑。罗尔斯的社会公平观是具有平等主义思想的、重视社会最少受惠成员的公平观,罗尔斯从缔结社会契约的人的原始状态出发,认为处于公平的“无知的面纱”(veil of ignorance)下的人们将选择两条正义原则:第一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正义社会中的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原则确定和保障公民平等的基本自由与政治权利;第二原则:经济平等原则。罗尔斯将机会上的均等当作贫困者能获得更多利益并开始赶上富裕者的手段。另外,在坚持机会公正平等、地位和职位开放的基础上,运用差别原则,从社会中甄别出最少受惠者,使之得到补偿,这样才能使穷人和社会不幸者的生活条件得到最大的改善,逐步缩小社会的不平等。[11]
罗尔斯“正义即公平”理论强调的是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关键在于合理分配社会权利,而诺齐克的“分配正义思想”却强调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首要的是必须保障个人权利,他主张所谓“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即一种管事最少的最低限度的、古典自由主义者所谓“守夜人”的国家。这也正是二者的主要观点分歧所在。罗尔斯认为,作为公平的正义就应当体现着平等的原则,不平等就是非正义、不公平的;诺齐克则竭力坚持个人权利的重要性,他承认不平等是一种不幸,但并非不公平、不正义,因为如果强行拉平人与人之间的差距,这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反而是不公平、不正义的。诺齐克的分配内容仅指对财富的分配,他的财富“分配正义思想”也主要有三个原则:获取的正义原则、转让的正义原则和矫正的正义原则(即“对持有中的不正义的矫正”)。[12]在诺齐克理论中明显地带有纯个人主义的色彩。比较之下,“罗尔斯的政府适用于西欧式的福利型资本主义,诺齐克的理论适用于美国式的竞争型资本主义”[13]。罗尔斯和诺齐克争论的焦点就是社会权利(即个人权利之上的弱者群体权利)和个人权利之争,在政治哲学中也有人(如何怀宏)概括为是“平等”(罗尔斯)和“自由”(诺齐克)之争。[14]
通过罗尔斯和诺齐克关于社会公平理论之争,我们可以总结出社会公平其实有以下两种理解:第一,社会公平即结果的平等,即收入分配的均等或财产分配的均等。但是收入的均等程度指的仅仅是以人均货币收入或家庭货币收入来表示的收入状况,它既不反映财富的占有状况和全部福利的分配状况,也不能据此作出对社会公平的直接价值判断,收入均等程度高并不意味着社会公平程度高。第二,市场公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公平中占据重要地位。市场公平其实包括“市场内公平”与“市场外公平”。而“市场内公平”是指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跟罗尔斯的“自由优先权”和机会优先原则与差别原则有异曲同工之处),权利平等即各种劳动主体和投资主体在市场上地位平等、公平竞争,人们进入市场不受任何社会歧视或享有任何特权,并且在市场上通过竞争机制达到“奖勤罚懒”、“奖优汰劣”。机会平等应理解为“获取收入和财产的机会均等”[15]。“市场内公平”意味着,在现存经济价值所有权的分配中,决定一个人获得相对份额的主要是个人的努力和机会选择等“自致”(Achieved)因素,而不是出身、地位、身份等“先赋”(Ascribed)因素,只要存在资源的稀缺性,这种“平等”就有其“福利最大化”的“工具合理性”。“市场外公平”则是在“市场失效”时所需要的一种公平状态。由于个人在禀赋和能力上的差异,即使给予每个人参与市场竞争的公平机会,也不能够保证他们在获胜机会上拥有平等的起点,某些“先赋”条件的差异已经决定了竞争初始位置的不平等。也就是说,机会平等中仍包含着差别和不平等。詹姆斯·M.布坎南曾指出:“起点平等即使作为一种理想,也不真正意味着一个人在进入每个竞争时在所有四个因素中(指出身、运气、努力和选择)与其他人都平等。”[16]因此,需要政府采取手段和措施来保证市场外公平,把由于个人禀赋和能力的差异所造成的起点的不平等以及贫富差距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抑富济贫”。如政府通过制定合理的税收制度、工资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等来调节利益差距,进行社会福利的二次分配,使在市场上竞争无力或竞争失败者具有起码的生存保障和发展的机会。市场公平的两个部分看起来难以协调,但是,只要两者所调节的领域不发生混淆,二者就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统一。其实,“市场外公平”是确保“市场内公平”的重要条件,“市场外公平”的调节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对市场公平作出校正和补充。由是观之,社会公平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经济学抑或是一个简单的收入分配概念,它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因此,不能把社会公平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它涉及到收入的分配、财富的占有、一些基本自由权力和权利(如教育和就业的机会和选择)的获得、声望和社会地位的状况等方方面面,一句话,它涉及到全部社会资源和社会福利的配置。并且,社会公平更重要的是指发展机会的平等,也就是说,人们获得发展机会(如教育、就业等)的权利不应当受到家庭背景、性别、种族、身份和资本占有状况的影响。发展机会的平等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和有力保证。
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竞争与社会公平有很大的关联性。
在一般意义上,效率是一个经济学概念。阿瑟·奥肯认为:“效率意味着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17];而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昆认为:“效率:资源配置使所有社会成员得到的总剩余最大化的性质”[18]。在经济学中,关于效率的使用主要在两种意义上:一是经济效率;二是生产效率。经济效率是指经济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它主要是指资源的配置状况,资源的有效配置是衡量效率高低的重要标志。生产效率是指单位时间里的投入产出之比,它因崇尚自由并以“古典自由主义”所假定的“理性人”为出发点,故能使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市场经济是效率的有效载体。而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只要存在着市场经济,就会存在着社会竞争,因此,市场经济又可称作为竞争经济。正如艾哈德所说:“在市场经济中,竞争是提高生产率的最理想手段”[19],“一种竞争的经济制度是所有经济制度中最经济同时又是最民主的制度”[20]。但是,竞争要以一定的公平或公正规则和环境作为基础,如果没有公正的规则和公平的环境,那么竞争就是不公平的竞争,而不公平的竞争就可能产生垄断,而垄断会泯灭自由,无自由则会出现低效率。因此,要想保持高效率以及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就必须创造一个公平的社会竞争环境和制定一个公正的社会竞争规则,即使市场处于公平状态。市场公平意味着机会平等和权利平等,即各种劳动主体在市场上地位平等、公平竞争,人们进入市场不受任何社会歧视或享有任何特权。惟有如此,市场效率与市场公平才紧密联系在一起。
社会竞争是行为发生发展的外部压力。由于社会资源及价值目标的“稀缺性”,一个人或一些人得到了某种利益目标,就意味着另一些人将失去相同的利益目标,这就表明在同一利益目标的不同活动主体之间存在着一种竞争关系。合理的社会竞争会促进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并使竞争主体得以发展。艾哈德说:“我把开展竞争看作是不断提高效率以及合理分配国民经济的最好保证。”[21]人们为了适应社会竞争要求,不断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最终使社会大多数获得利益。当然,社会竞争体现了不同主体间利益的排斥性。如前所述,为避免不正当社会竞争的现象发生,就需要社会竞争者本着公平的原则,共同遵守相应的社会竞争规则。惟其如此,才能使社会效率不陷于偏颇亦或丧失效率。社会公平的价值论意义就在于通过规则的制定,促进实践主体利益的合理实现,并使社会竞争充分而有效地展开。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亚当·斯密曾系统地考察了“经济人”与“道德人”的内在联系,认为人的经济本性是自利的,但具有一种“同情心”、“利他心”,人们会在具体经验基础上形成道德的一般规则,这些规则为人们的经济行为提供了判断的标准。而在此意义上,人们“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22]。
毋庸讳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与公平是存在矛盾的。众所周知,市场经济的天然缺陷之一是太顾效率而不大顾及公平,尤其是分配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例外。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萨缪尔森在谈到这一点时曾指出:“我们所学的关于看不见的手的最早成果之一是,它是有效率的,但是它对公正或平等却是盲目的。”[23]“有效率的市场制度可能产生极大的不平等”[24]。美国经济学家威茨曼也承认:在收入分配方面,“市场经济的记录并不是那么好,有时还是非常丢脸的”[25]。由于“对效率的追求不可避免地产生出各种不平等”[26],也包括收入的不平等,从而产生了收入的分配差距。这种差距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人有差别既有先天的因素,也有后天的因素。先天的因素主要是指遗传的因素,从而造成先天的禀赋和能力的不同(如前所述)。当这种差别决定于“天生才智和能力的原始分配”,即“对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就是先前对自然资产——天生才干和能力——的分配的累积结果”[27]时,它就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后天的因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自致”因素,即个人的自身能力和机会选择是不同的(如前所述);另一方面是指“社会”因素,即由不合理的背景体制决定的,比如我国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中一部分在计划体制下占据着有利地位的人,在市场经济的发韧和起步阶段,拥有了竞争的优先权,即我们现在经常所说的“起点和机会的不公平”。这种优先权显然具有负面作用。
但是,公平与效率在一定的情况下也具有相对的统一性。正如阿瑟·奥肯所说:“如果平等与效率双方都有价值,而且其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没有绝对的优先权,那么在它们冲突的方面,就应该达成妥协。这时,为了效率就要牺牲某些平等,而为了平等就要牺牲某些效率,然而,作为更多地获得另一方的必要手段,(或者是获得某些其他有价值的社会成果的可能性)无论哪一方的牺牲都必须是公正的。”[28]我们知道,正如前面所述,公平包括市场内公平与市场外公平,而市场内公平是机会平等和权利平等的最好体现,这种市场内公平有利于效率提高,因为,效率的实现和提高要有一定的公平环境和公正规则。这样,市场效率与市场公平就有了一定的相对统一性。并且,无论公平还是效率都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就社会生活某一方面而言是公平,从另一方面就是不公平,反之亦然;就微观而言是高效率,从宏观来看就未必是高效率,反之亦然。公平和效率并不是截然分离的,一定程度的公平总是与一定水平的效率互为前提的。因此,在这种意义上,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和不一致性也只是有限的和非绝对的。在许多不发达国家中,人与人之间的经济、政治平等程度很低,而经济效率也很低。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垄断带来不平等的加剧,同样也带来经济效率的降低。当然,公平和效率的相对统一性总是具体的、历史的。符合历史必然性的社会公平结构,自然能够创造出与其相适应的效率水平。
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时也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严重的社会不公,是导致其社会效率低下及社会不和谐的根源。在此制度下,工人阶级作为绝对的弱势群体,他们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完全被资本家所占有,其付出的劳动与其所得严重失衡。这种社会不公正造成的结果一方面是财富的积累,另一方面是贫困的增加。贫富两极分化使贫困者经济、政治和文化领域的许多权利被剥夺。
社会主义追求的是高层次的公平和高层次的效率,更确切些说就是二者的相对统一性。只要效率不要公平,或者只要公平不要效率,都不是社会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科学的社会主义理论,从来不承认绝对的社会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管其他方面是否平等,其首先要求的是等价交换的平等。改革开放初期,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容忍社会某些方面(如财富收入)差别扩大的状况及程度,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在,要着力提高社会公平的水平和程度,二者都是依据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人民物质精神文化生活及社会其他各方面发展的需要,都取决于对以前及现在现实生产力水平和结构的分析。认为传统体制下平等程度很高因而应当维持下去,或者认为只要加剧不平等就会无限制地提高经济效率而当前社会也必须这样做,这两种观点都是绝对不可取的。
可见,社会公平不是竞争和效率的对立物二者在一定情况下存在一种相对统一性。
纵观公平与效率之争(从亚当·斯密到丹尼尔·贝尔到奥肯),我们发现他们都是以公正秩序的既成事实为前提的。就逻辑而言,社会公正(即社会公正的秩序和规则)乃是社会效率与社会公平的共同基础,是主张对结果不平等进行干预的自由平等主义同反对这种干预的保守自由主义相互认同的基石,这种意义上的社会公平并不与社会效率发生冲突,而恰恰正是市场经济繁荣的效率源泉。
四    社会公平自古以来作为阶级社会中人们关于社会公共秩序的最基本的政治理念,突出反映着弱势阶层对消除阶层地位悬殊差异的要求。从前市场经济进入市场经济,社会公平也从身份面前的平等发展到起点和规则平等。起点平等指的是市场主体享有平等的社会权利,市场对所有人开放,每个人都有自由地进入或退出的平等权利,任何人都不能以强制的方式要求别人按照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进行交易。规则平等指的是每个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规则面前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市场规则适用于进入市场的每个主体。
在早期的市场经济阶段的社会公平观念中,由起点平等和规则平等导致的社会阶层分化作为市场逻辑的必然体现,不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也是激发人们进取精神的原动力和效率的源泉。必须指出,当时,这种平等体现的是一种机会公平或形式公平的原则,由于在市场进入和退出上的平等和每个市场主体的主客条件的差异导致竞争结果上的差异或不平等。这种差异也构成了新一轮竞争在起点上的不平等。这种结果的不平等,同样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由此,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就形成了起点平等、规则平等与结果不平等,形成社会公平与实质不公平的内在矛盾(这即本文前面所述的“市场内外公平”的问题)。这种植根于市场内在逻辑的矛盾,无法在市场体制内部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因此,政府作为代表人民大众的公共权力,应将其职能真正集中到建构和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秩序上来,使政府承担起捍卫社会公平、公正,合理地干预与调控利益格局以及调整社会阶层分化的职责,将阶层分化导入公正、有序、规范的轨道,在新的水平上实现巩固国家政治一体化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政治哲学意义上的社会公平观既具有方法论意义又具有价值论意义,即社会公平既是手段又是目的。一种社会公平观的形成,从其直接手段上看,在于调整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矛盾,而在其根本目的上看,则是为了促进社会整体的发展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是社会公平观念价值论意义的实质所在。一般地说,衡量一个社会发展与否的标准有两个,即人的发展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公平的价值就在于对它们的促进作用。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社会公平观念的最终价值目标。这一最终目的的实现,当然需要依托经济效率的提高,但更依赖于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因为从社会政治道德角度来看,人的发展不应是单向的,而应是全面的。人的需求是多元化的,除了追求经济效率满足物质需要外,对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情感、价值等市场无法估价的特殊价值的追求,也构成了人的需要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政治哲学的角度讲,树立正确的社会公平观,维护社会正义,实现社会的公正、和谐与稳定,是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必备条件。邓小平在论述社会主义的本质时说:“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29]认为实现共同富裕应该是社会主义社会追求的目标。他还说:“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30]
人的发展从根本上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自机器大工业为标志的资本主义社会以来,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大大加强。作为社会存在的反映,社会公平的内容逐步从“均贫富、等贵贱”的理想要求发展为对现实世界物质利益的肯定,进而发出“平等、博爱、自由”的呼声,再到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共同富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究其根源,主要在于社会物质生产力的提高所致。社会公平作为一种观念性的价值形态,在本质上是社会物质生活的反映,它根源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衡量社会公平观念合理与否的终极标准一是看其能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二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前提之下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各种利益及关系能否得到满足和平衡,当某种社会公平观念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并能相对满足和平衡当时社会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时,就表明该社会公平观念有其存在的理由,应使之完善、发展。反之,某种社会公平观念就已经是落后了、过时的,应该为社会和人们所摈弃。

怎样看待当今社会公平问题

当代社会公平的政治哲学审视    “公平”是社会价值判断,是不同的个人对客观现实所作的主观评价。既然是“主观评价”,那么,它就带有“主观感觉”、“心理平衡”等问题。当然,实际上,一个社会“公平”与否,还得以“客观现实”为根本基础和评价标准。因此,从这个意义上,公平或者说社会公平是“客观现实”与“主观感受”的有机统一。从政治哲学或人学的意义上来理解,所谓公平或社会公平,就是指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相称”或平衡的关系。[1]  就目前我们对公平或社会公平的研究状况和资料来看,公平或社会公平应包括三个层次的内涵:第一层次内涵是国家社会制度、规则的公平、正义;第二层次内涵是社会收入分配制度的公平、平等,即个人向市场提供的生产要素(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等)的多少,要与获得的报酬相适应;第三层次内涵是社会个人收入补偿制度的公平和合理,即政府要对个人收入进行合理的调节和矫正。第一层次是社会基本制度方面的,第二、三层次是属于社会体制方面的。这三级内涵是相互联系的,越是前者越是基础和根本。  如前所述,社会公平不只是一种价值规范,就其所反映的内容而言,它还不能脱离事实的客观性,因此社会公平还属于事实判断。那么,社会公平所评判对象的“公平”意义就含有实证分析的内容。它注重人的现实功利要求,追求结果的时效性。人在对象性活动过程中,总是从他自身的利益需要出发而指向客体的,追求客体与主体需要目标的一致性,为此,活动主体更多地关注于行为的结果,寻求以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大成果的最佳活动方式。  一种公平的制度或规则总是“把各人应得的东西归于个人”[2],在与他人的关系中,关系双方的条件差距之比与所得差距之比是同一比例。这种均衡的实现,需对关系双方按同一标准(或原则)对待。如在政治生活中,是否拥有与同阶层人相同的权利;在收入分配中,是否与同条件、同等努力的人取得相同的收入。如果同等条件被同等对待就是公平的,否则就是不公平的。从这点上看,一种公平的制度或规则,“就相互关系而言,个人有资格享有平等或不平等的相关地位。……其重要的格言常常被格式化为‘同样情况同样对待’(Treat like casesa like)。当然,我们需要对之补上‘不同情况不同对待’(Treat different cases differently)”[3]。因此,我们说公平问题只发生在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之中,孤立的个人是不存在公平问题的。  休谟说“自私是建立正义的原始动机”[4]。合理地划分利益是社会公平的深层本质。社会公平是社会中各种利益分化的产物。如果社会中各种利益高度一致,不存在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那么,人们也就不会计较社会公平与不公平、正义与不正义的问题。在原始社会的氏族组织内部,社会公平问题就不是重要问题。但是,私有财产出现以后,随着人们之间的利益逐渐分化,在相互的交往中利益冲突也逐渐增多了,这时就产生了合理地划分利益的要求。这种要求就是社会公平的要求。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实际上是财产私有化的产物,或者说,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是因私有财产的出现和你我之间的利益划分而开始具有重要性的。正因为人们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因此也就决定了规则建立的必要性。罗尔斯指出:“由于人们对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更大利益如何分配问题不是漠不关心的,这就产生了利益冲突,因为为了追求自己的目标,他们每个人都想得到较大的一份,而不是较小的一份,这就需要有一系列的原则,用来选择决定这种利益分配的各种社会安排,保证达成某种关于恰当分配份额的协议。这些原则也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规定了在社会基本体制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方法,同时规定了对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5]  社会公平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不存在永恒的社会公平。社会公平及社会公平的观念,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的产物,按其所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及社会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这就是说,社会公平是有条件的,它受到一定历史时期的经济基础的制约。它“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6]。在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下,人们关于社会公平的观念,都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发展变化的。恩格斯说:“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7],“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8],“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说它是什么都行,就不能说是永恒的真理”[9]。    二    我们知道“公平正义”一词的使用由来已久,在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中,它主要用来评价人的行为,然而,在近现代的西方思想家那里,公平正义的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譬如说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公平正义的对象或者说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  当代政治哲学的复兴和发展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由罗尔斯和其哈佛大学同仁诺齐克发起的。政治哲学如果不以政治的规范和价值的观念(如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为自己的中心关切,就会失去存在的基础。当代政治哲学的复兴和发展就是以这些观念的重新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为契机的。现代政治哲学不仅仅要回答政治哲学鼻祖苏格拉底提出的“什么是”(…be)的问题,还要回答ought to be、tobe、willbe即“应然”、“实然”和“将然”的问题。所以说政治哲学在当代并不比古典政治哲学回答得要少要简易,相反它受到如今的各种思潮的挑战与科学大旗的遮掩,更难以发出自己独立的声音,这也是当代政治哲学在西方与东方的困境。  罗尔斯从洛克、卢梭、康德等西方启蒙思想家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出发,把契约理论推向一个更为抽象的层次,并对当代社会的公平问题作出新的思考。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正义即公平”,“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就像真实是思想体系的第一美德一样”,[10]公平的重要性可见一斑。罗尔斯的社会公平观是具有平等主义思想的、重视社会最少受惠成员的公平观,罗尔斯从缔结社会契约的人的原始状态出发,认为处于公平的“无知的面纱”(veil of ignorance)下的人们将选择两条正义原则:第一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正义社会中的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原则确定和保障公民平等的基本自由与政治权利;第二原则:经济平等原则。罗尔斯将机会上的均等当作贫困者能获得更多利益并开始赶上富裕者的手段。另外,在坚持机会公正平等、地位和职位开放的基础上,运用差别原则,从社会中甄别出最少受惠者,使之得到补偿,这样才能使穷人和社会不幸者的生活条件得到最大的改善,逐步缩小社会的不平等。[11]  罗尔斯“正义即公平”理论强调的是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关键在于合理分配社会权利,而诺齐克的“分配正义思想”却强调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首要的是必须保障个人权利,他主张所谓“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即一种管事最少的最低限度的、古典自由主义者所谓“守夜人”的国家。这也正是二者的主要观点分歧所在。罗尔斯认为,作为公平的正义就应当体现着平等的原则,不平等就是非正义、不公平的;诺齐克则竭力坚持个人权利的重要性,他承认不平等是一种不幸,但并非不公平、不正义,因为如果强行拉平人与人之间的差距,这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反而是不公平、不正义的。诺齐克的分配内容仅指对财富的分配,他的财富“分配正义思想”也主要有三个原则:获取的正义原则、转让的正义原则和矫正的正义原则(即“对持有中的不正义的矫正”)。[12]在诺齐克理论中明显地带有纯个人主义的色彩。比较之下,“罗尔斯的政府适用于西欧式的福利型资本主义,诺齐克的理论适用于美国式的竞争型资本主义”[13]。罗尔斯和诺齐克争论的焦点就是社会权利(即个人权利之上的弱者群体权利)和个人权利之争,在政治哲学中也有人(如何怀宏)概括为是“平等”(罗尔斯)和“自由”(诺齐克)之争。[14]  通过罗尔斯和诺齐克关于社会公平理论之争,我们可以总结出社会公平其实有以下两种理解:第一,社会公平即结果的平等,即收入分配的均等或财产分配的均等。但是收入的均等程度指的仅仅是以人均货币收入或家庭货币收入来表示的收入状况,它既不反映财富的占有状况和全部福利的分配状况,也不能据此作出对社会公平的直接价值判断,收入均等程度高并不意味着社会公平程度高。第二,市场公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公平中占据重要地位。市场公平其实包括“市场内公平”与“市场外公平”。而“市场内公平”是指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跟罗尔斯的“自由优先权”和机会优先原则与差别原则有异曲同工之处),权利平等即各种劳动主体和投资主体在市场上地位平等、公平竞争,人们进入市场不受任何社会歧视或享有任何特权,并且在市场上通过竞争机制达到“奖勤罚懒”、“奖优汰劣”。机会平等应理解为“获取收入和财产的机会均等”[15]。“市场内公平”意味着,在现存经济价值所有权的分配中,决定一个人获得相对份额的主要是个人的努力和机会选择等“自致”(Achieved)因素,而不是出身、地位、身份等“先赋”(Ascribed)因素,只要存在资源的稀缺性,这种“平等”就有其“福利最大化”的“工具合理性”。“市场外公平”则是在“市场失效”时所需要的一种公平状态。由于个人在禀赋和能力上的差异,即使给予每个人参与市场竞争的公平机会,也不能够保证他们在获胜机会上拥有平等的起点,某些“先赋”条件的差异已经决定了竞争初始位置的不平等。也就是说,机会平等中仍包含着差别和不平等。詹姆斯·M.布坎南曾指出:“起点平等即使作为一种理想,也不真正意味着一个人在进入每个竞争时在所有四个因素中(指出身、运气、努力和选择)与其他人都平等。”[16]因此,需要政府采取手段和措施来保证市场外公平,把由于个人禀赋和能力的差异所造成的起点的不平等以及贫富差距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抑富济贫”。如政府通过制定合理的税收制度、工资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等来调节利益差距,进行社会福利的二次分配,使在市场上竞争无力或竞争失败者具有起码的生存保障和发展的机会。市场公平的两个部分看起来难以协调,但是,只要两者所调节的领域不发生混淆,二者就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统一。其实,“市场外公平”是确保“市场内公平”的重要条件,“市场外公平”的调节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对市场公平作出校正和补充。由是观之,社会公平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经济学抑或是一个简单的收入分配概念,它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因此,不能把社会公平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它涉及到收入的分配、财富的占有、一些基本自由权力和权利(如教育和就业的机会和选择)的获得、声望和社会地位的状况等方方面面,一句话,它涉及到全部社会资源和社会福利的配置。并且,社会公平更重要的是指发展机会的平等,也就是说,人们获得发展机会(如教育、就业等)的权利不应当受到家庭背景、性别、种族、身份和资本占有状况的影响。发展机会的平等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和有力保证。    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竞争与社会公平有很大的关联性。  在一般意义上,效率是一个经济学概念。阿瑟·奥肯认为:“效率意味着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17];而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昆认为:“效率:资源配置使所有社会成员得到的总剩余最大化的性质”[18]。在经济学中,关于效率的使用主要在两种意义上:一是经济效率;二是生产效率。经济效率是指经济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它主要是指资源的配置状况,资源的有效配置是衡量效率高低的重要标志。生产效率是指单位时间里的投入产出之比,它因崇尚自由并以“古典自由主义”所假定的“理性人”为出发点,故能使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市场经济是效率的有效载体。而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只要存在着市场经济,就会存在着社会竞争,因此,市场经济又可称作为竞争经济。正如艾哈德所说:“在市场经济中,竞争是提高生产率的最理想手段”[19],“一种竞争的经济制度是所有经济制度中最经济同时又是最民主的制度”[20]。但是,竞争要以一定的公平或公正规则和环境作为基础,如果没有公正的规则和公平的环境,那么竞争就是不公平的竞争,而不公平的竞争就可能产生垄断,而垄断会泯灭自由,无自由则会出现低效率。因此,要想保持高效率以及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就必须创造一个公平的社会竞争环境和制定一个公正的社会竞争规则,即使市场处于公平状态。市场公平意味着机会平等和权利平等,即各种劳动主体在市场上地位平等、公平竞争,人们进入市场不受任何社会歧视或享有任何特权。惟有如此,市场效率与市场公平才紧密联系在一起。  社会竞争是行为发生发展的外部压力。由于社会资源及价值目标的“稀缺性”,一个人或一些人得到了某种利益目标,就意味着另一些人将失去相同的利益目标,这就表明在同一利益目标的不同活动主体之间存在着一种竞争关系。合理的社会竞争会促进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并使竞争主体得以发展。艾哈德说:“我把开展竞争看作是不断提高效率以及合理分配国民经济的最好保证。”[21]人们为了适应社会竞争要求,不断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最终使社会大多数获得利益。当然,社会竞争体现了不同主体间利益的排斥性。如前所述,为避免不正当社会竞争的现象发生,就需要社会竞争者本着公平的原则,共同遵守相应的社会竞争规则。惟其如此,才能使社会效率不陷于偏颇亦或丧失效率。社会公平的价值论意义就在于通过规则的制定,促进实践主体利益的合理实现,并使社会竞争充分而有效地展开。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亚当·斯密曾系统地考察了“经济人”与“道德人”的内在联系,认为人的经济本性是自利的,但具有一种“同情心”、“利他心”,人们会在具体经验基础上形成道德的一般规则,这些规则为人们的经济行为提供了判断的标准。而在此意义上,人们“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22]。  毋庸讳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与公平是存在矛盾的。众所周知,市场经济的天然缺陷之一是太顾效率而不大顾及公平,尤其是分配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例外。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萨缪尔森在谈到这一点时曾指出:“我们所学的关于看不见的手的最早成果之一是,它是有效率的,但是它对公正或平等却是盲目的。”[23]“有效率的市场制度可能产生极大的不平等”[24]。美国经济学家威茨曼也承认:在收入分配方面,“市场经济的记录并不是那么好,有时还是非常丢脸的”[25]。由于“对效率的追求不可避免地产生出各种不平等”[26],也包括收入的不平等,从而产生了收入的分配差距。这种差距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人有差别既有先天的因素,也有后天的因素。先天的因素主要是指遗传的因素,从而造成先天的禀赋和能力的不同(如前所述)。当这种差别决定于“天生才智和能力的原始分配”,即“对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就是先前对自然资产——天生才干和能力——的分配的累积结果”[27]时,它就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后天的因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自致”因素,即个人的自身能力和机会选择是不同的(如前所述);另一方面是指“社会”因素,即由不合理的背景体制决定的,比如我国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中一部分在计划体制下占据着有利地位的人,在市场经济的发韧和起步阶段,拥有了竞争的优先权,即我们现在经常所说的“起点和机会的不公平”。这种优先权显然具有负面作用。  但是,公平与效率在一定的情况下也具有相对的统一性。正如阿瑟·奥肯所说:“如果平等与效率双方都有价值,而且其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没有绝对的优先权,那么在它们冲突的方面,就应该达成妥协。这时,为了效率就要牺牲某些平等,而为了平等就要牺牲某些效率,然而,作为更多地获得另一方的必要手段,(或者是获得某些其他有价值的社会成果的可能性)无论哪一方的牺牲都必须是公正的。”[28]我们知道,正如前面所述,公平包括市场内公平与市场外公平,而市场内公平是机会平等和权利平等的最好体现,这种市场内公平有利于效率提高,因为,效率的实现和提高要有一定的公平环境和公正规则。这样,市场效率与市场公平就有了一定的相对统一性。并且,无论公平还是效率都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就社会生活某一方面而言是公平,从另一方面就是不公平,反之亦然;就微观而言是高效率,从宏观来看就未必是高效率,反之亦然。公平和效率并不是截然分离的,一定程度的公平总是与一定水平的效率互为前提的。因此,在这种意义上,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和不一致性也只是有限的和非绝对的。在许多不发达国家中,人与人之间的经济、政治平等程度很低,而经济效率也很低。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垄断带来不平等的加剧,同样也带来经济效率的降低。当然,公平和效率的相对统一性总是具体的、历史的。符合历史必然性的社会公平结构,自然能够创造出与其相适应的效率水平。  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时也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严重的社会不公,是导致其社会效率低下及社会不和谐的根源。在此制度下,工人阶级作为绝对的弱势群体,他们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完全被资本家所占有,其付出的劳动与其所得严重失衡。这种社会不公正造成的结果一方面是财富的积累,另一方面是贫困的增加。贫富两极分化使贫困者经济、政治和文化领域的许多权利被剥夺。  社会主义追求的是高层次的公平和高层次的效率,更确切些说就是二者的相对统一性。只要效率不要公平,或者只要公平不要效率,都不是社会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科学的社会主义理论,从来不承认绝对的社会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管其他方面是否平等,其首先要求的是等价交换的平等。改革开放初期,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容忍社会某些方面(如财富收入)差别扩大的状况及程度,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在,要着力提高社会公平的水平和程度,二者都是依据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人民物质精神文化生活及社会其他各方面发展的需要,都取决于对以前及现在现实生产力水平和结构的分析。认为传统体制下平等程度很高因而应当维持下去,或者认为只要加剧不平等就会无限制地提高经济效率而当前社会也必须这样做,这两种观点都是绝对不可取的。  可见,社会公平不是竞争和效率的对立物二者在一定情况下存在一种相对统一性。  纵观公平与效率之争(从亚当·斯密到丹尼尔·贝尔到奥肯),我们发现他们都是以公正秩序的既成事实为前提的。就逻辑而言,社会公正(即社会公正的秩序和规则)乃是社会效率与社会公平的共同基础,是主张对结果不平等进行干预的自由平等主义同反对这种干预的保守自由主义相互认同的基石,这种意义上的社会公平并不与社会效率发生冲突,而恰恰正是市场经济繁荣的效率源泉。    四    社会公平自古以来作为阶级社会中人们关于社会公共秩序的最基本的政治理念,突出反映着弱势阶层对消除阶层地位悬殊差异的要求。从前市场经济进入市场经济,社会公平也从身份面前的平等发展到起点和规则平等。起点平等指的是市场主体享有平等的社会权利,市场对所有人开放,每个人都有自由地进入或退出的平等权利,任何人都不能以强制的方式要求别人按照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进行交易。规则平等指的是每个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规则面前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市场规则适用于进入市场的每个主体。  在早期的市场经济阶段的社会公平观念中,由起点平等和规则平等导致的社会阶层分化作为市场逻辑的必然体现,不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也是激发人们进取精神的原动力和效率的源泉。必须指出,当时,这种平等体现的是一种机会公平或形式公平的原则,由于在市场进入和退出上的平等和每个市场主体的主客条件的差异导致竞争结果上的差异或不平等。这种差异也构成了新一轮竞争在起点上的不平等。这种结果的不平等,同样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由此,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就形成了起点平等、规则平等与结果不平等,形成社会公平与实质不公平的内在矛盾(这即本文前面所述的“市场内外公平”的问题)。这种植根于市场内在逻辑的矛盾,无法在市场体制内部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因此,政府作为代表人民大众的公共权力,应将其职能真正集中到建构和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秩序上来,使政府承担起捍卫社会公平、公正,合理地干预与调控利益格局以及调整社会阶层分化的职责,将阶层分化导入公正、有序、规范的轨道,在新的水平上实现巩固国家政治一体化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政治哲学意义上的社会公平观既具有方法论意义又具有价值论意义,即社会公平既是手段又是目的。一种社会公平观的形成,从其直接手段上看,在于调整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矛盾,而在其根本目的上看,则是为了促进社会整体的发展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是社会公平观念价值论意义的实质所在。一般地说,衡量一个社会发展与否的标准有两个,即人的发展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公平的价值就在于对它们的促进作用。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社会公平观念的最终价值目标。这一最终目的的实现,当然需要依托经济效率的提高,但更依赖于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因为从社会政治道德角度来看,人的发展不应是单向的,而应是全面的。人的需求是多元化的,除了追求经济效率满足物质需要外,对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情感、价值等市场无法估价的特殊价值的追求,也构成了人的需要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政治哲学的角度讲,树立正确的社会公平观,维护社会正义,实现社会的公正、和谐与稳定,是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必备条件。邓小平在论述社会主义的本质时说:“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29]认为实现共同富裕应该是社会主义社会追求的目标。他还说:“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30]  人的发展从根本上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自机器大工业为标志的资本主义社会以来,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大大加强。作为社会存在的反映,社会公平的内容逐步从“均贫富、等贵贱”的理想要求发展为对现实世界物质利益的肯定,进而发出“平等、博爱、自由”的呼声,再到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共同富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究其根源,主要在于社会物质生产力的提高所致。社会公平作为一种观念性的价值形态,在本质上是社会物质生活的反映,它根源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衡量社会公平观念合理与否的终极标准一是看其能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二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前提之下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各种利益及关系能否得到满足和平衡,当某种社会公平观念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并能相对满足和平衡当时社会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时,就表明该社会公平观念有其存在的理由,应使之完善、发展。反之,某种社会公平观念就已经是落后了、过时的,应该为社会和人们所摈弃。
文章标题: 如何评价诺齐克的名言:“资本不会剥削你,权力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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