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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铜表法《》是否具有超越时空的普适性

时间: 2023-11-22 17:00:34 | 来源: 喜蛋文章网 | 编辑: admin | 阅读: 101次

十二铜表法《》是否具有超越时空的普适性

古罗马的政治与法律

世界上许多古老民族都有其礼仪与法律条文,为什么惟独罗马法成了近现代法律的最重要的渊源呢?rn罗马法包括了哪些内容?又对近代社会的法制史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古代罗马国家创建于公元前8世纪中期,起初只是台伯河畔的一个小城邦。2000多年前,古代罗马国家吞并了整个地中海地区,势力范围东至两河流域,西至不列颠,南抵北非撒哈拉沙漠,北至多瑙河,地跨欧亚非三大洲,成为古代世界史上赫赫有名的罗马大帝国。

一、古罗马帝国取得政治法律文明成就的主要原因

1、海上贸易和商品经济的发达。古罗马没有形成一个像中国一样“重农抑商”的社会,与其海上贸易和商品经济的发达有关。古罗马面临风平浪静的地中海,从古至今都是南欧与西欧地区、亚非地区便利的海上通道。古罗马经商的人很多,商业活动频繁而普遍。以经商占主导地位的“商业社会”长期存在,市民社会比较发达。

经商的人必须能写会算,了解其他国家的风土人情、习惯和法律,要有文化。这种商业社会的模式推动了数学和市民社会的法律(民商法)的发展,而数学和法律正是以理性思考为基础的。

2、民商法的发达。公元前450年古罗马颁行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公元530年至533年查士丁尼皇帝主持编订的《国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学说汇编》、《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即法学阶梯)等66册和查士丁尼死后法学家编篡的《新律》24条)成为大陆法系的鼻祖。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法系、民法法系,对后世影响深远。古罗马的市民们乐于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辩护士勇于在庭辩中对每一项法律规则进行讨论与争鸣;法官精于公正的审判与裁决;法学家们善于穷经皓首地著书立说,对法学理论进行概括、抽象与反思。这些推动了罗马法的完善。

3、具有很强的战斗力和凝聚力的古罗马共和政体,成功地推进了民主法治的发展。商品经济的发展,造就了地中海沿岸城邦国家的多国林立。城邦国家的多国林立也意味着外敌很多。为了生存,罗马城邦必须团结整个罗马的平民阶层,团结全体人民一致对外,否则就有被外族异邦消灭的危险。任何一个实行贵族独裁、排斥平民利益的国家都可能在外敌与内患的联合打击之下消亡。“战国争霸”、“多国分治”的政治格局,决定了城邦国家必须实行共和制才能够生存下去。共和制能够有效地让罗马城邦争取到更多的同盟,获得比单纯的君主独裁政体更强的实力。罗马共和国成功地利用政治制度,把国家内部矛盾降到了最低点。

古罗马的历史是公民权逐渐扩大的历史。赋予自由民选举权和参政权,让平民分享战争的成果,是治国的最佳选择。这不仅与群雄争霸的战争有关,而且与古希腊时期民主思想、法治思想的影响有关,最终在欧洲培育出了现代民主法治的理念。公元前494年罗马就设立了保民官。公元前367年,罗马平民就有权利当选为执政官,随后获得了进入元老院的权利。罗马共和时期的民主制度高度发达,执政官、元老院、公民大会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有人把这种制度视为现代议会制度的渊源。

二、古罗马民主共和制的启示

古罗马人用“共和国”概念表示他们的城邦国家。“共和”一词来源于拉丁语res publica,意思是“公共事务”。当然,古代罗马国家的共和国概念与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共和国概念是有区别的。现代意义的“共和制”与“君主制”相对立,共和制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而古代罗马的“共和国”并不排斥君主制,“共和国”是君主制、贵族制和平民制相结合的混合形式,“共和国”可以是少数人统治的,也可以是多数人统治的。罗马的统治者,无论是国王或者民选的执政官,还是皇帝,古罗马作为一个国家始终是respublica,可见,古罗马人心目中的“共和国”即“国家”。

在古罗马这样的城邦国家里,人民即为公民集体,相对于同时代其他类型的国家,城邦国家公民的地位和利益比较高。古罗马人早就认识到,国家是人民利益的代表,国家的治理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业。参观“古罗马市场”的古迹时,罗马大学研究古罗马历史文化的玛利亚教授介绍说,古罗马市场始建于公元前,在这里逐步建成了交换产品的集市、店铺、庙宇和宫殿,形成了城市贸易和市民社会活动的中心。古市场常常举行长老院、平民会议,举行法官选举、宗教礼仪和执法活动,是市民和长老院在一起议政、商讨国事的场所,也是买卖交易的场所,具有多种功能。这使我们对“市场”的功能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古罗马历史上的民主共和传统,使我更加理解了为什么近代意大利政体选择的是议会制共和制而不是总统制共和制。

海上贸易和商品经济的发达使得古罗马强大,强大后的罗马迅速走上了军事扩张的道路。对外战争为解决平民与贵族的矛盾提供了契机。罗马的贵族需要团结平民抵御外敌,维护人身自由和安全,因为战斗力主要来自平民士兵。平民利用这一点,在外敌入侵的紧要关头向贵族施加压力。在战争威胁面前,贵族不得不妥协,向平民开放各级职官,减轻平民士兵的债务负担。

罗马的贵族和平民还联合起来对外掠夺,剥削和奴役外邦人,这是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在。平民的土地和债务问题大部分都是靠对外掠夺解决的。平民获得的土地和清偿债务的大量资金,大多来自对外掠夺。对外掠夺战争有效缓和了平民和贵族两等级间的矛盾冲突,减轻了国家扩张的经济压力,为罗马的民主政治奠定了物质基础。

经常行走在罗马的大街小巷,我对“条条道路通罗马”有了感性的认识。我们脚踏的小方块黑石铺成的大道,许多都是古罗马的遗存。罗马每征服一个地方,就修一条军事大道通到罗马,给罗马帝国运回大量的财富、战利品和奴隶。奴隶制的发展为经济繁荣提供了廉价劳动力,改善了自给自足的小农阶层的经济地位。稳定的商人和自耕农集团形成了公民大会,这是民主政治的基础。“罗马共和国”全体公民的民主自由,依赖于对外不断地掠夺土地、财富和奴隶。经济繁荣、民主共和制度和战争的胜利都是相辅相成的。所谓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平等、自由,都是要看对象的。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必须依赖于国家实力的保障和市场的发达。人类形成普适性的自由、平等、人权、法治的观念是长期的历史过程。

罗马古代共和制并不意味着是先进的。古罗马人对外扩张,统治其他民族的历史现象,并非产生于君主制(王政)时期,而是产生于“共和国”时代。正是罗马共和时期的“民主共和制度”推动了罗马国家的对外扩张。城邦国家的民主共和制是从原始社会发展来的,主要目的是形成“国家”。事实上,君主制晚于城邦国家民主共和制度出现,应该是更先进些。历史表明,古代共和制国家被君主制取而代之,是历史的进步。古希腊和古罗马诸城邦国家的灭亡,随后君主专制国家的盛行就证明了这一点。但是,一个国家有没有经历过古代共和制,经历的时间长短,有没有达到盛世;这个国家在古代有没有关于民主法治的思想、理论和传统,对于该国的政体模式、国家结构形式的选择却是至关重要的。

古罗马帝国存在共和、民主与奴隶制、君主制并存;侵略扩张与商品经济同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共生的现象。古罗马的历史说明,共和制有可能与君主制并存,君主制也可能有民主的成分。当代共和制和君主立宪制主要是以国家元首的头衔及产生方式做区分,未必和民主的程度成正比,古罗马帝国的体制似乎早就说明了这一点。

常言道,“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古罗马城建筑设计和建筑技术的高超精湛,其所达到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成就,不是一蹴而就的。同样,罗马在政治法律文明方面的成就和影响也不是一天铸成的。
罗马帝国的强盛使它的法律在大半个欧洲施行,后来拿破仑的征服也使古罗马法系在全欧洲被使用。
从十二铜表法开始,到以后的公民法、万民法,再合并公民法与万民法最后的完成是《查士丁尼法典》,也叫《民法大全》(貌似)。详细内容上网一查都有了。产生的影响么,就是为欧洲法律制定了一个蓝本,比如拿破仑的《民法典》就是建立在古罗马法的基础上的;古罗马人民的法治精神对于全世界人民来说都是值得学习和尊敬的;罗马法是古罗马平民与贵族斗争的产物,这种对于不平等的反抗,比较值得标榜,所以影响很大。

周永坤:数学对中国法律问题有何影响

您好,
周永坤:
我们对许许多多的世事常常是“熟视无睹”,数学与法律的关系就是其中之一。[2]多年前与柏生君共赴一会,在乘车外出时比邻而座,问起他在研究些什么,他即娓娓道来。原来他正在研究数学与法律的关系,当时顿觉耳目一新,事后也便渐渐淡忘,谁知今天竟获赠厚厚一书——《法律文化的数学解释》。[3]
细想想,数学与法律的关系随处可见,甚至可以说,法律天天在与数学打交道。刑法中的定罪量刑,民法中的财产权及其交换、结婚年龄、财产继承、损害赔偿,经济法中的税收计算、利息计算,诉讼法中的证据、合议庭的组成与投票等等,这些都离不开数字。就现代宪政制度而言,可以说她就是建立在“计数”上面的,比如选举制度。选举制度从选区的划分到候选人的产生,到最终的投票、计票,无一不在“数人头”。有的时候,几票之差,就决定了谁上谁下。
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选举人”制度。州不论大小,每州有两个选举人名额,除此以外,再按人口比例在各州间分配选举人名额,大体上每50万人一席。因此,人口大州的每个选举人所代表的选民数要多于人口小州。加上美国总统大选采取“赢家通吃”原则,即一个总统候选人只要赢得了某州一半以上的选票,则该州所有选举人票都归他。因此有时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如果一个候选人赢得了很多人口大州的选举人票,而对手则主要赢得了人口小州的选举人票,那么,后者很可能因所得的选举人票多于前者而当选,尽管他获得的总的选民票可能少于前者。
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布什和戈尔几乎打了个平手,共和、民主两党为“计票”,打了36天的“世纪司法大战”。11月7日计票开始,大约到了美国东部时间半夜两点,CNN根据预测,宣称小布什以271张选举人票险胜戈尔,此后戈尔按惯例打电话给小布什,祝贺对手当选,随即驱车前往田纳西州州议会大厦准备公开承认失败。但是就在戈尔的车队快要到达目的地的时候,发生了戏剧性的一幕:负责佛罗里达选举事务的州检察长电告戈尔,且慢认输,因为戈尔与布什在佛州所得选票的差距不到0.5%,根据佛罗里达的选举法,这种情况需要重新计票,如果计票的结果翻盘,佛罗里达州的25张选举人票归了戈尔,则戈尔获胜。
11月8日下午,佛罗里达总算完成了67个县的计票工作:在大约6百万张选民票中,布什赢得2,909,135张,戈尔赢得2,907,351张,其他候选人共得139,616张,布什仅比戈尔多得1,784张选民票(相当于佛罗里达选票总数的0.0299%)!于是在是否重新手式计票问题上引发十几桩法律诉讼案,戈尔主张继续重新计票,布什担心出现逆转,反对重新计票,官司从佛罗里达的地方法院两次打到联邦最高法院。
12月9日上午,就在佛罗里达各县刚刚开始人工统计漏选票两小时,最高法院突然发出了紧急命令,要求佛罗里达立即停止人工计票,宣布12月11日再次举行法庭辩论,并将此案正式定名为布什诉戈尔案(Bush v. Gore)。12月12日晚,在万众瞩目中,联邦最高法院以5票对4票做出裁定,“推翻 佛州最高法院命令继续人工计票的决定”。最高法院一锤定音,此前的计票有效,这意味着布什当选,戈尔随之承认败选。2001年1月6日,美国第107届国会开幕,戈尔以参议院议长的身份宣读他内心并不认同的大选结果:布什赢得选民票50,456,141张(占总票数的47.87%),戈尔共得选民票50,996,039张(占总票数的48.38%)。但是在538张选举人票中,布什赢得271张,戈尔赢得266张。尽管布什比戈尔少了近54万张选民票,但他以5张选举人票的优势赢得总统大选,成为美国第42位总统。可见这整个过程就是数字游戏。
虽然事实上数学与法律须臾不可分,但是真正研究数学与法律间关系的著作却少之又少,笔者搜索的结果仅见两部中文作品,一部译作。[4]期刊上涉及这一领域的论文也才17篇。[5]《数学解释》一书是大陆上仅有的两部研究法律与数学关系的专著,思人之未思,觉人之未觉,值得赞赏。这是一本从数学角度研究法律文化的法哲学著作,建树颇多。作者在系统梳理社会科学的数学化进程及数学影响西方法律文化的三个时期以后,对于数学对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作者先用两章(第四、第五章)论述了数学理性与西方法律的关系及理性的数学化与法律的理性化的进程,而后用三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论述了西方法律形式化中的数学因素、作为数学方法的“公理法”对于西方法律理论与法律的影响、法律价值的数量化等数学与西方法律文化关系的重要理论问题,提出了不少有新意的观点。
在作者的启发下,我们发现数学对法律的作用是多方面的。
第一,数是表达法律的工具,没有数,许多法律便无法表达,法律就不能形成有意义的知识体系。例如,《汉谟拉比法典》规定:“任何一个去偷牛、绵羊、猪、山羊的人,如果它属於神或者属於皇宫,这个扒手将为此付赔上三十倍的代价;如果他们属於国王的自由民,他只需付十倍的代价……”这是用数表达处罚的轻重。《十二铜表法》规定:“对于自己承认或经判决的债务,有三十日的法定宽限期。”这是用数表达法律中常见的法律行为的期限。我国唐律中的“出入人罪”制度则不仅规定了相应的笞、杖、徒、流各种刑罚种类的量,而且规定了笞、杖、徒、流之间复杂的换算标准与换算方法。当现代法律发达起来的时候,数学更渗透到法律的各个部门与领域,现代法律中的种种“标准”无不是数量化的,或者是借助数量才得以表达的。
第二,数学是法学研究的工具,这方面在现代表现得尤为突出。三十多年前的苏联法学家就说过,对于法学而言,“定量的研究方法对于法律科学从来都不是陌生的。例如, 司法统计就是根据违法行为的次数和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数等数据算出指数,并提供分析这些数据的方法。然而,司法统计所依靠的主要是描述法和统计手段(分数平均值百分比)数学的现状, 控制论和计算技术以及分类法的成果促进数学在法学中的应用发展到一个新阶段。”[6]如果我们将眼界放得更宽一些,就会发现法学现代化是知识现代化的一部分,而知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便是知识的数量化,知识数量化的历史潮流无疑对法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科学知识的数学化与这三个伟人的名字不可分离:伽利略(1564年—1642年)、笛卡尔(1596年-1650年)、牛顿(1643年-1727年)。据说笛卡尔做了一个奇怪的梦。梦中他被命运之神附了体,被一束强光照得睁不开眼,这似乎暗示他会找到一直困扰着他的问题的答案。此后,他又做了三个梦,他看到奇异的水果,室内忽然电闪雷鸣,然后一切归于寂静。寂静中他发现自己手中拿着一本诗,与一个男子讨论每首诗结尾由他写的一句话:“我在生活中应该走哪条路?”梦中的他觉得这是见了鬼,于是立刻向圣母玛利亚祈祷,并立誓要步行去朝圣。笛卡尔对梦中的问题是这样回答的:用几何学的精确推理方法把所有的知识统一起来,把世界数学化。[7]“伽利略(1564年—1642年)改变了一切,使定量分析方法取代定性分析方法,成为研究科学的基本方法。”[8]1687年牛顿(1643年-1727年)出版了《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这部很可能是物理科学中有史以来最重要的著作,将自然科学真正的数学化了。在自然科学的带动下,知识的数学化也进入了社会科学领域,数学统计、博弈等数学方法成为推进法律进步的重要工具,数学向包括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贡献了“概念、规律、原理、理论、标准和价值”。[9]
第三,数学对法观念上的影响。只要有规则——那怕是最原始的规则,就离不开数与量的观念。作为法律基本规则的等价交换,就隐含着“等价”的预设。复仇则是伤害者与被害人之间的“等价交换”。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等价交换”是普适性的基本法律原则,而这本身就是一个计算的过程。它需要将人和行为进行“同质化”的数学处理,需要对人际关系的“数量化”处理。如果进一步,将同质化的人作等量处理,就离民主社会不远了。城邦政治家、毕达哥拉斯学派的成员阿尔基塔说,“一旦发现了正确的计数标准, 就能控制公民的冲突并促进协调。因为如果那里达到这一点, 就不会有过分的权益, 平等就占居统治地位。正是这个(正确的计数标准) 给我们带来了契约, 穷人从有财产的人那里得到东西, 富人给贫民东西, 彼此公平对待, 相互信任。作为一种标准和对作坏事的人的威慑, 它制止住那些在做坏事一切能计算结果的人, 使他们相信当他们企图反抗它时就不免败露; 而当他们不能(计算这种结果) 时, 也可以向他们表明他们是因此而做错了, 从而防止他们犯罪。”[10]可见,作为古希腊民主制度观念基础的契约观念、平等观念都与发达的数学息息相关。
第四,数学对法律实践产生了巨大影响。进入大数据时代以来,种种计算工具直接应用到司法与执法过程中去。大约在1990年代开始,发达国家的法院工作开始数字化:陪审团由计算机抽签产生,简单的裁判(例如海关裁决)可以由“法律专家系统”作出,裁判文书可以在网上直接查到。即使是在这方面后起的中国,现在法院工作也离不开数学工具了。
第五,促进了法律的形式主义。这无疑是数学对法律的最大贡献,也正是《数学解释》重点着墨之处。《数学解释》对数学于法律形式主义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对韦伯思想的解析来证成的。诚如书中序言所说,《数学解释》一书的作者充分论述了韦伯关于合理性以及形式主义理性法律问题的理论分析,并且循着韦伯的思想理路,突出体现了形式合理性要求的西方形式理性法律的独特性与唯一性,同时还注意到韦伯对经济行为理性化与经济行为的可计算和可预测性之间的关联的深刻揭示,这确乎把握了韦伯思想的要义,不仅如此,《数学解释》一书作者试图在韦伯论述的基础上更加鲜明地强调数学因素在西方形式主义理性法律形成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认为在西方文明系统中,合理性与理性都与计算有关,而计算与数学有关,数学是理性、合理性的根源,离开了数学,理性就会缺乏,合理性就无从谈起。[11]这些论述无疑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需要指出的是,西方法律形式主义的成因是多元的,并不全在数学一端。诚如《数学解释》的作者所言,西方的宗教、罗马法的形式化、经济理性化、职业法学家的技术训练等等都对西方法律形式化有贡献。[12]确实,西方法律的形式主义除了有知识学——发达的数学——上的原因以外,还有政治上的原因——民主,如果没有民主这个制度条件,知识分子的数学观念就不可能成为社会实践,甚至专制制度可能会压抑、摧毁数学科学本身。这一观点可以从庞德的法律发展阶段理论中得到支持。庞德认为,形式具有两大优点:一是“形式可以避免争议”,二是形式乃是一种防止司法执政官“专断行动的保障措施”,庞德除了将严格法——形式主义法 产生的原因归之于传统外,还诉诸于罗马人“对专断运用国家救助这种现象所产生的担忧。” [13]这些论断清楚地告诉我们,对权力滥用的担忧是西方法律中的形式主义产生的重要原因,而这一社会心理上的需求是通过民主制度转化为制度理性的。
接着作者的思路,让我们对数学与法律关系这一主题的中国问题作进一些探讨。
第一,“西方法律是形式主义的,中国法律是实质主义的”这个判断是否能成立?
不少学者在比较中西法律的时候,都这样理解韦伯。仔细琢磨,此论断未必允当。韦伯的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的分类只是概念意义上的,用韦伯的话来说就是“理想类型”,它并不与具体的法律空间相对应。发达的形式、对形式的尊重、特别是古代在诉讼中甚至将形式强调到不近情理的地步,这无疑是西方法律异于、也是优于东方法律(不仅仅是中国法律)的重要特征。但是“中国法律是实质主义的”这一判断却未必能成立。
从经验的视角来观察,在立法上,起码自秦以降,中国的法律就是高度形式化的,至于《唐律》,恐怕其形式化的程度在同时代的世界法律中是独占鳌头的,唐律开创的这一传统,则一直沿续到清末。司法形式主义,也早在秦代已见端倪。相信读过《睡虎地秦墓竹简》的朋友可以发现,起码在法条上,秦代的司法是高度形式化的。司法形式主义作为司法哲学,也早在晋代就已经成型。晋代的刘颂在给皇帝的奏书中系统论述了司法当依照法律(形式)裁决、司法是“小技”(追求法律上的正义)、反对司法追求至善(超越法律之善)的司法形式主义见解,明确提出“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 ,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如律之文,守法之官,唯当奉用律令”的司法形式主义主张。
但是,中国的司法实践的确具有“实质主义”的特征,它追求的是“实质公正”,而非“形式公正”,中国的司法缺少对形式的尊重,上述形式主义的司法观对司法实践的影响力实在有限。这样讲并不是说中国的司法普遍不尊重形式,而是说,当法律遇到干预司法的权力的时候,当法律遇到以儒家权威出现的种种政策的时候,法律就为之让路,代之以政治的、道德的、功利主义的政策考量。这一点包公戏中有充分的体现。你看,包公为了追求实质公正,可以来一个完全不顾审判程序的“阴审”。[14]
那么,中国法律中的“实质主义优势”产生原因在哪里?相对落后的数学及其数字观当然是原因之一,但是更重要的原因恐怕在于帝王专制制度。帝王专制固然需要形式化的法律支撑,因为没有法律就没有秩序,也就没有专制,因为专制也是一种制度,尽管在自由平等的观念下它并不可欲。但是另一方面,专制制度与法律的形式主义适用之间存在内在的张力。因为专制的法律最终目的是维护专制统治,而这与法律形式主义的主要原则相冲突,比如,同案同判、法律的明确性、法律的可预测性。当然,最重要的是,形式主义的司法意味着个人自由,而这是专制者最不愿意看到的。诚如耶林所指出的,“形式乃是反复无常之行为的不共戴天之敌——亦即自由的孪生姐妹。……确定的形式乃是有关纪律和秩序基础,据此也是自由本身的基础。它们是抵御外部进攻的堡垒,因为它们只会断裂,而不会弯曲;而且在一个民族真正理解自由的作用的情况下,他们也将从本能上发现形式的价值并且从直觉上认识到,就其形式而言,他们所拥有的和所坚持的并不是某种纯粹外部性的东西,而是其自由的保障。”[15]
除了专制制度这一重要原因外,中国法律的实质主义还有两个文化原因。一是中国理性的实质主义倾向。韦伯明智地指出清教与儒教秉持两种不同的理性:“儒教的理性主义旨在理性地适应世界;而清教的理性主义旨在理性地支配这个世界。”[16]这其实就是许多学者所指出的中国文化的特质——顺生文化。在这一文化下面,司法官僚的最高追求不是“同案同判”这样的司法基本善,而是一己之政绩,司法之善常常让位于“统治之善”——王权的稳固。文化上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逻辑的欠发达。中国人缺乏logos观念,却通行所谓“辩证思维”。前者是人必须遵守的客观性的存在,具有规范性,它与规则的权威共存,是司法形式主义的根本观念工具;而后者则往往成为超越规则的托辞,被用于证成超越法条的实质主义司法。在西方,基本逻辑规则同时是法律规则,遵守逻辑是法官的基本义务;在中国则正相反,恪守逻辑者往往被视为“迂腐”,甚至被斥为“酷吏”。
第二,数学对中国法律问题有何影响呢?
《数学解释》在一些地方谈到了中国法律问题,例如,在论证西方自然法对法的形式合理性的贡献后提到中国古代自然法,[17]在“神秘数字的法文化蕴含”中提到神秘数字对中国法律文化的影响。[18]但总有言犹未尽之感。其实,法文化有个性,也有共性。既然同西方一样,中国的数学与法律也是存在于同一时空中,中国的法律与数学也就必然存在密切关系。事实上,数学在中国的地位也是很高的。宋徽宗的时候初置算学(数学),讨论谁是数学的老祖宗,有人推孔子,济州金乡知县徐处仁却说:“仲尼之道无所不备,非专门比。黄帝迎曰推策,数之始也,祖黄帝为宜。”[19]在一个认黄帝为初祖的国家,将数学的初祖定为黄帝,这表明数的地位是很高的。在数字中,中国人特别崇拜“一”,认为它是万物之始,在此同时将法律与数字“一”相勾连。《邓析子》言,“是以规矩一而不易,不为秦楚缓节,不为胡越改容。一而不邪,方行而不流。一日形之,万世传之,无为为之也。”[20]
但是总的来说,中国的数学对法律的影响力远不如西方是不争的事实。其原因诚如《数学解释》的作者所指出的,西方数学的发达,特别是抽象化程度高。除此以外一个重要原因可能是数的观念不同,西方数的观念是“科学”的,中国数的观念是迷信的。“同中国古代对数的迷信有很大区别。中国古代理智思维的自觉水平只是感性的质, 数在那里完全是按感性的质的东西来理解的, 丝毫没有意识到二者的概念差异, 比如周易把数的奇偶性直接归结为感性的质的阴阳性。这恰恰是东西方数观念的重大差异。”“这种差异的一个重大后果就是希腊自毕达哥拉斯起有了纯数学, 中国古代却没有也不可能有, 因为纯数学是合乎概念地看待数的必然产物, 其内容不过是数、量的概念的规定性的具体展示。”[21]也就是说,西方的“科学数学”发展出严格的概念,形成严格的概念逻辑,而中国的迷信数学却没有能抽象出精确的概念来,无法形成概念逻辑,这就从根本上削弱了中国数学的影响力。
我们已经步入了所谓大数据的时代,以数学为基础的互联网正在改变这个世界,改变人际关系,从而也正在改变法律,数学与法律的关系正在变得越来越密切。可以想见,数学与法律间关系的研究,也有其光辉的前景。

什么是公民法?它有什么特点?万民法是如何形成的?有什么特点?什么是自然法?是谁提出的?有什么意义?

.1。
公民法基本上是罗马及其公民的法律。
2。作为公民法,它是以成文和非成文两种形式存在着,包括元老院的法令、元首的命令、大法官的布告,也包括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古代习惯。当然十二铜表法晔包括在内。

3。万民法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是继公民法之后,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罗马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用来调整罗马公民和异邦人之间以及异邦人和异邦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罗马法律。在罗马法司法体系中,万民法是比较成熟和发达的部分,也是后期罗马法的基本内容。

万民法的调整范围最初只限于罗马司法管辖范围内的罗马公民与异邦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异邦人本身间的关系,后来逐渐成为调整各国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4。万民法具有以案例为 主、灵活方便的特点,适用范围的扩大,也使它克服了以往那种狭隘民族性的缺点,因而更能满足整个社会的普遍要求,更能适应奴隶主阶级的利益需要。
5。关于自然法的含义,在人类认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认识。但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则断定能够发现永恒不便的标准,以作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
6。7自然法(Natural Law)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法律,而是一种昭示了绝对公理和终极价值的正义论。在西方文化中的“nature”,有点类似于中华文明中的“天”,指的是一种不随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的客观世界。“nature”是永恒的,绝对的,无条件的,这就决定了人权的普适性。而这种“天道”也决定了人们必须用合乎“人权”的方式来对待任何一个人,任何蔑视,损害,否定“人权”的行为都是“逆天而行”,这就是人权的道义性。

8。罗马法的作用(内容):
1、调整财产关系,规定奴隶制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核心)
2、制约或消除父家长权和夫权,保证子女的财产权和婚姻自主权
3、保护除奴隶以外自由民的权利,提倡自由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他们的多种权利
4、渗透自然法的思想
.9罗马法的影响:
第一,罗马法是建立在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的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它对简单商品生产的一切重要关系如买卖、借贷等契约以及其财产关系都有非常详细和明确的规定,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
第二,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和封建制法更为详尽,它所确定的概念和原则具有措词确切、严格、简明和结论清晰的特点,尤其是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之合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都是适合于资产阶级采用的现成的准则。
第三,罗马法中体现的理性原则、衡平观念等,也非常适合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资产阶级革命、摧毁专制黑暗的封建法制、克服诸侯割据和政治分裂局面以及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制的重要武器。
第四,罗马统治阶级运用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律,以及被征服地居民折服罗马法的完备发达而自愿采用,是罗马法对后世,尤其是西方资产阶级立法发生巨大影响的又一个原因。
第五,罗马的人权主义到目前为止都是适用于整个世界的,它的设立对于整个世界的法律设定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公民法: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的法律
万民法的形成:由于罗马对外扩张,版图扩展,目的是为了解决民族矛盾与经济问题
自然法: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
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
罗马法的作用(内容):
1、调整财产关系,规定奴隶制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核心)
2、制约或消除父家长权和夫权,保证子女的财产权和婚姻自主权
3、保护除奴隶以外自由民的权利,提倡自由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他们的多种权利
4、渗透自然法的思想

罗马法的影响:
第一,罗马法是建立在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的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它对简单商品生产的一切重要关系如买卖、借贷等契约以及其财产关系都有非常详细和明确的规定,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
第二,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和封建制法更为详尽,它所确定的概念和原则具有措词确切、严格、简明和结论清晰的特点,尤其是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之合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都是适合于资产阶级采用的现成的准则。
第三,罗马法中体现的理性原则、衡平观念等,也非常适合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资产阶级革命、摧毁专制黑暗的封建法制、克服诸侯割据和政治分裂局面以及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制的重要武器。
第四,罗马统治阶级运用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律,以及被征服地居民折服罗马法的完备发达而自愿采用,是罗马法对后世,尤其是西方资产阶级立法发生巨大影响的又一个原因。
第五,罗马的人权主义到目前为止都是适用于整个世界的,它的设立对于整个世界的法律设定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自然法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
到了17世纪,自然法遭到了来自部分人群的义正词严的批判。托马斯·霍布斯独创了一套符合众人意志的自然法理论。至于自然法的意义,我找不到!!

●1.罗马共和国前期——公民法 公元前509年,罗马共和国建立。从罗马建国到公元前3世纪中叶,罗马产生的法律统称为公民法。它是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也是早期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公民法注重形式,程序繁琐,缺乏灵活与变通,内容上侧重于国家事务和法律程序等方面,而涉及个人财产关系等问题的私法规范则不够完善。公民法的实施,使平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空前提高,从而极大地激发和调动了他们爱国热情与参政的积极性。
●2.共和国后期——万民法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多,各种新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于是共和国后期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万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创制的法律,它吸收了公民法和外来法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发展和突破。它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万民法的产生,使罗马私法出现两个不同体系。但是市民法和万民法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实际上,经过一段时期的适用与完善,万民法逐步取代了公民法,使法律具有了更大的适用范围,成为巩固罗马统治的重要工具。

罗马法重要的作用和影响。第一、罗马帝国制定和实施罗马法的目的是为了维系和稳定庞大帝国的统治。第二、罗马法巨大的历史影响。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其著作《罗马法精神》一书中说:“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基督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欧美各国在不同程度上无不受到罗马法的影响。20世纪初罗马法的影响经过日本,延伸到了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民法即沿袭了罗马法。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继承法》也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罗马法的原则。 罗马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1)为近代新兴资产阶级的民权理论提供了思想渊源,为资产阶级战胜教会和世俗的封建势力提供了理论武器;(2)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巩固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3)为近代欧洲大陆国家立法提供了范本
罗马公民法这种法律制度由公元前450年开始公布的"十二铜表法"逐渐演变而来,适用于共和国时期的公民,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在共和国的最后几个世纪,"十二铜表法"已被新条例新原则的发展所取代。这些新条例和新原则有不同的来源:有的来自习惯上的变化;有的来自斯多亚派教义;有的来自判决书,尤其是来自大法官的文告。罗马大法官是有权维护和解释特殊诉讼法和向陪审团发布判决案件指示的高级行政官。陪审团仅解决事实问题;全部法律争端要由大法官裁决,一般说来,他的解释就成了未来判决类似案件的先例。因此一系列司法程序的建立,同后来英国的习惯法有某些相似之处。
罗马法达到其鼎盛阶段是在元首制时期。这种较晚的进步,部分是由于法律扩大到更加广泛的司法领域,既扩大到异地外来人的生活和财产方面,也扩大到意大利公民方面。但更主要的原因是这样的事实:奥古斯都和他的继承人授权给一些杰出的法学家,让他们在法庭审判时对案件的法律争议问题发表意见。在2至3世纪之交,罗马先后出现五大著名法学家:盖约、巴比尼安、包鲁斯、乌尔比安和莫迪斯蒂努斯。罗马皇帝曾颁布引证法,规定凡在法律上遇有难题而成文法无明确规定时,则依照他们的著作来解决。由于罗马法是在法学家的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因而它由3个分支组成,这就是公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公民法基本上是罗马及其公民的法律。作为公民法,它是以成文和非成文两种形式存在着,包括元老院的法令、元首的命令、大法官的布告,也包括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古代习惯。当然十二铜表法晔包括在内。

(十二铜表法》的法律结构和内容具有怎样的特点?

(十二铜表法》的法律结构和内容具有怎样的特点?简要说明你的依居。 ②该法律对于处理当时古罗马的社会关系有何价值?
十二铜表法的篇目构造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法,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
其特点是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文章标题: 十二铜表法《》是否具有超越时空的普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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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超越  时空  十二铜表法  普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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