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税收是不是由地方官府收,再运上京师?
古代的税收并不都是由地方官府收,再运上京师。这是根据税收制度的不同历史阶段和不同税种而有所差异的。
在中国的古代,税收通常由地方官员征收,但并不是所有的税都是这样。例如,在唐朝后期,中央政府开始对税收进行大力整顿,通过减少税种、压缩税率以及明确权责管理责任等措施来保障百姓的利益。这种改革使得税收的征收更加集中于中央政府,而不再是由地方官员分散征收。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的税种,例如关税和盐税,历史上也有过由地方官员征收再上缴给中央政府的情况。
总的来说,古代税收的征收和管理方式是随着历史的发展和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
要看是什么税了,一般分为地方税和国税
地方税一般就是各地的官府收,自己地方用。
还有就是国税了,就是收完了入国库的,一般就要将收来的银子从新熔炼重铸打成官银后上缴国库。
各朝各代基本都这样,银票一般只是民间的金融机构使用
就跟银行卡一样。(中间就新朝搞过幺蛾子时间太短忽略不计)
唐代经济制度
唐代的经济制度1、财政制度:租庸调制、两税法。
2、土地与赋税制度:唐朝户籍制度沿袭隋朝,行三等户制。前期的赋税制度,大提承袭隋朝,于624年颁行均田制与租庸调制。
唐朝是繁荣强盛的大朝代,经济的发展与规模有长足的发展。隋朝末年因为战乱的关系产生大量无主地,使得均田制可以持续推行,对于稳定农业有很大的帮助。而自孙吴、东晋等六朝发展的江南经济持续提升,已经显出超越黄河流域的趋势。
而唐朝掌握南北经济使得经济十分强盛。甚至在安史之乱后,虽然华北残破不堪,但唐朝政府还可以依赖江南的经济而持续复苏。自隋唐开始,中国经济进入了更高的发展阶段。
扩展资料
1、农业:
唐代农业生产工具比前代有所进步,开元年间发明了曲辕犁,还出现了新的灌溉工具水车和筒车。
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年)统一全国,在之后稳定的一百三十年之中,仅见于记载的重要水利工程总计一百六十多项。其中著名的如玉梁渠、绛岩湖、安徽镜湖、山东窦公渠、山西文水、河北三河、四川彭山、湖南武陵等。
2、手工业:
唐代手工业分官营和私营两种。工部是主管官营手工业的最重要部门,直接管理的机构有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少府监主管精致手工艺品;将作监主管土木工程的兴建;军器监负责兵器的建造。
3、商业:
唐代的城市商品经济处于成长的胚芽时期。长安、洛阳、苏州、扬州、成都、广州等都是一定地域内的商业中心。唐朝国内交通在当时世界上是十分发达的。陆路交通以长安为中心,道路遍布全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唐朝经济
三、唐代经济制度
甲、唐代的租庸调制
现在再讲唐代的经济制度,主要的仍先讲田赋。
唐代的田赋制度成为“租”“庸”“调”。
租是配给人民以耕种的田地,年老仍缴还政府。在其授田时期,令其负担相当的租额。这是一种均田制度,承北魏以来。均田制所与古代的井田制不同者,井田乃分属于封建贵族,而均田则全属中央政府,即国家。均田是郡县制度下的井田,而井田则是封建制度下的均田。说到租额,则仅为四十税一,较之汉代三十取一,更为优减。
“庸”即是役,乃人民对国家之义务劳役。唐制每人每年服役二十天,较之汉代每人每年服役三十天又减轻了。
“调”是一种土产贡输,各地人民须以其各地土产贡献给中央,大体上只是征收丝织物和麻织物。
在孟子书里即有粟米之征,布帛之征,力役之征三项目,租即是粟米之征,庸是力役之征,调是布帛之征。中国既是一个农业国家,人民经济,自然以仰赖土地为主。
唐代租庸调制,最要用意,在为民制产,务使大家有田地,自可向国家完粮。耕种田地的自然是壮丁,便可抽出余暇,为国家义务服役。有丁有田,自然有家,农业社会里的家庭工业,最要的是织丝织麻,国家征收他一部分的赢余,也不为病。唐代租庸调制,大体比汉代定额更轻,说得上是一种轻徭薄赋的制度。而且租庸调项目分明,有田始有租,有身始有庸,有家始有调。此制的最高用意,在使有身者同时必有田有家,于是对政府征收此轻微的税额,将会觉得易于负担,不感痛苦。这是唐制较胜于汉制之所在。
乙、唐代帐籍制度
然而这一制度,即从北魏均田制算起,时期维持得并不久,而且推行也并不彻底。因为北朝乃及初唐,全国各地,都是大门第豪族分布,而他们则依然是拥有大量土地的。即使是不彻底的均田制度,也并不能长久持续。推行了一时期,便完全破坏了。
依照历史来讲,租庸调制之所以能推行,全要靠帐籍之整顿。唐初的人口册是极完密的。自小孩出生,到他成丁,以至老死,都登载上。当时的户口册就叫籍,全国户口按照经济情况分列九等。此项户口册,同样须造三份,一本存县,一本送州,一本呈户部。政府的租调,全都以户籍为根据。
帐则是壮丁册子,在今年即预定明年课役的数目,这是庸的根据。唐制每岁一造帐,三岁一造籍。壮丁册子一年重造一次,户籍册子则三年重造一次。一次称一比,引起可以用来和上期的簿帐相比对。唐制,州县经常须保存五比,户部经常保存三比,如是则地方政府对户口壮丁变动,可以查对到十五年,户部可以查核到九年。
这一工作相当麻烦。户口有异动,田亩有还授(丁年十八授田,六十为老还官),这样大的一个国家,普遍经常地调查登记改动校对,丝毫不能有疏忽与模糊。这须具有一种精神力量来维持,否则很不容易历久不衰。
况且唐代很快便走上了太平治安富足强盛的光明时代,那是人不免感到小小漏洞是无关大体的。某一家的年老者已逾六十,他的名字没有销去,小孩子长大了,没有添列新丁。新授了田的,还是顶补旧人的名字。这些偷懒马虎是难免的。然而这些便是此后租庸调制失败的最大原因。恐怕并不要到达户口太多,田亩太少,田地不够分配,而租庸调制早得崩溃了。这是一种人事的松懈。至于地方豪强大门第从中舞弊,阻扰此项制度之进展,那更不用说了。
即就帐籍制度言,可见每一项制度之推行与继续,也必待有一种与之相当的道德意志与服务忠诚之贯注。否则徒法不能以自行,纵然法良意美,终是徒然。而且任何一制度,也必与其他制度发生交互影响。故凡一制度之成立,也绝非此制度可以单独成立的。再说此项制度,其用意颇近似现代所谓的计划经济。这要全国民众,每个家庭,每个壮丁都照顾到,计划到。在近代大规模地利用科学统计,交通方便,声息灵活,印刷术容易,尚且感到有困难。古代交通既不便,政府组织简单,纸张亦贵,书写不便,这些都是大问题。
在这种情形下,户口登记逐渐错乱,此制即无法推行。迫不得已,才又改成两税制。唐代的租庸调制,可说结束了古代井田均田一脉相传的经济传统,而两税制则开浚了此后自由经济之先河。
丙、唐代的两税制
唐代的两税制,开始在唐德宗健中元年,为当时掌理财务大臣杨炎所策划。自此以来,直到今天,中国田赋,大体上,还是沿袭这制度。因一年分夏秋两次收税,故称两税。
此制与租庸调制之不同,最显著者,据唐时人说法,两税制是“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的。这是说你从江苏搬到湖北,也如湖北人一般,不分你是主是客,只要今天住在这地方,就加入这地方的户口册。如是则人口流徙,较为自由了。
又说“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这是说你有多少田,政府便向你收多少租。如是则义务劳役等种种负担,也获解放了。这不能不说是此制之好处。
然而政府不再授田,民间自由兼并,所以两税制一行,便把中国古代传统的井田、王田、均田、租庸调,这一贯的平均地权、还受田亩的做法打破。这样一解放,直到清代,都是容许田亩自由买卖,自由兼并。这一制度和古制相较,也有它的毛病。
据当时一般意见说,租庸调制三个项目分得很清楚,现在归并在一起,虽说手续简单,但日久相沿,把原来化繁就简的来历忘了,遇到政府要用钱,要用劳役,又不免要增加新项目。而这些新项目,本来早就有的,只已并在两税中征收了,现在再把此项目加入,岂不等于加倍征收。这是税收项目不分明之弊,而更重要的,则在此一制度规定租额的一面。
中国历史上的田赋制度,直从井田制到租庸调制,全国各地租额,由政府规定,向来是一律平均的。如汉制规定三十税一,唐制则相当于四十而税一,这在全国各地,一律平等,无不皆然。但两税制便把这一传统,即全国各地田租照同一规定数额征收的那一项精神废弃了。
在旧制,先规定了田租定额,然后政府照额征收,再把次项收来的田租作为政府每年开支的财政来源,这可说是一种量入为出的制度。但两税制之规定田租额,则像是量出为入的。
因当时杨炎定制,乃依照其定制的前一年,即唐代宗之大历十四年的田租收入为标准而规定以后各地的征收额的。如是一来,在政府的征收手续上,是简单省事得多了,可以避免每年调查统计垦田数和户口册等种种的麻烦,但相因而起的弊病却大了。因为如此一来,就变成了一种硬性规定,随地摊派,而不再有全国一致的租额和税率了。
让我举一个具体的实例来讲。据当时陆贽的奏议说:臣出使行经,历求利病,窃知渭南县长源乡,本有四百户,今才一百余户。阒乡县本有三千户,今才有一千户。其他州县,大约相似。访寻积弊,始自均摊逃户。凡十家之内,大半逃亡,亦须五家摊税。似投石井中,非到底不止。
这因为两税制之创始,本因以前的帐籍制度淆乱了,急切无从整理,才把政府实际所得的田租收入,以某一年为准而硬性规定下来,交各地方政府即照此定额按年收租。若某一地以某种情况而户口减少了,垦地荒旷了,但政府则还是把硬性规定下来的征收额平均摊派到现有的垦地和家宅去征收。于是穷瘠地方,反而负担更重的租额,形成如陆贽所说,由五家来摊分十家的负担,这岂不凭空增加了他们一倍的租额吗?于是那地的穷者愈穷,只有继续逃亡,其势则非到一家两家来分摊这原来十家的负担不止,而此一家两家则终必因破产而绝灭了。
再换一方面推想,那些逃户迁到富乡,富乡的户口增添,垦地也多辟了。但那一乡的税额也已硬性规定下,于是分摊得比较更轻了。照此情形,势必形成全国各地的田租额轻重不等,大相悬殊,而随着使各地的经济情况,走上穷苦的更穷苦,富裕的愈富裕。这是唐代两税制度严重影响到此后中国各地经济升降到达一种极悬殊的情形之所在。虽说此后的两税制,曾不断有三年一定租额等诏令,但大体来说,自唐代两税制创始,中国全国各地,遂不再有田租额一律平等的现象,则是极显著的事实呀!
唐代两税制,规定不收米谷而改收货币,因此农民必得拿米粮卖出,换了钱来纳税。如是则商人可以上下其手,而农民损失很大。让我再举一实例。
据当时的陆贽说:定税之数,皆计缗钱。纳税之时,多配绫绢。往者纳绢一匹,当钱三千二三百文,今者纳绢一匹,当钱一千五百文。往输其一,今过于二。又据四十年后的李翱说:建中元年,初定两税,至今四十年。当时绢一匹为钱四千,米一斗为钱两百,税户输十千者,为绢二匹半而足。今绢一匹,价不过八百,米一斗,不过五十。税户之输十千者,为绢十二匹。况又督其钱,使之贱卖耶?假今官杂虚估以受之,尚犹为绢八匹,比建中之初,为加三倍。
这一项田租改征货币的手续,也从两税制起直延续到现在。最主要的是,则是政府为这财政收支以及征收手续之方便起见,而牺牲了历史上传统相沿的一项经济理想,即土地平均分配的理想。自两税制推行,政府便一任民间农田之自由转移,失却为民制产的精神。结果自然会引起土地兼并,贫富不平等,耕者不能有其田,而奖励了地主的剥削。
总之,这一制度之变更,是中国田赋制度上的最大变更,这是中国历史上经济制度土地制度古今之变的一个至大项目。两税制结束了历史上田赋制度之上半段,而以后也就只能沿着这个制度稍事修改,继续运用下去。这虽不能说是历史上之必然趋势,然而也实在有种种条件在引诱,在逼迫,而始形成此一大变动。
中国历史上的经济与文化基础,一向安放在农村,并不安放在都市。先秦时代的封建贵族,唐以前的大家门第,到中唐以后逐渐又在变。变到既没有封建,有没有门第,而城市工商资本,在中国历史传统上,又始终不使它成为主要的文化命脉。一辈士大夫知识分子,还可退到农村做一小地主,而农村文化,也因此小数量的经济集中而获得其营养。若使中唐以后的社会,果仍厉行按丁授田的制度,那将逼使知识分子不得不游离农村,则此下的中国文化也会急遽变形。这一点,也足说明何以中唐以下之两税制度能一直推行到清末。
丁、汉唐经济财政之比较
现在再把汉唐两代的经济财政政策两两相比,又见有恰恰相反之势。
汉代自武帝创行盐铁政策,这是节制资本,不让民间过富,而在经济之上层加以一种限制。其下层贫穷,政府却并未注意到。总说汉代田租是很轻的,但农民并未得到好处,穷人还是很多,甚至于逼得出卖为奴。政府的轻徭薄赋,只为中间地主阶层占了便宜。
唐代的经济政策,其主要用意,在不让民间有穷人。租庸调制的最要精神,不仅在于轻徭薄赋,尤其是侧重在为民制产。至于上层富的,政府并不管。在开始,商业尽自由,不收税。而每一穷人,政府都设法授田,使其可以享受水准以上的生活。
简单说:好像汉代是在社会上层节制资本,而下层则没有力量管;唐代注意社会下层,由国家来计划分配,而让上层的富民能自由发展。这一情形,似乎唐代人更要高明些。他可以许你过富,却不让你过穷。这更有些近似现代英美的自由经济。汉代人似乎不大高明,他只注意不让你过富,而没有法子防止一般劳苦下层民众之陷入于过穷。
不过这也仅是说汉唐两代关于经济政策之理想有不同,而亦仅限于初唐。待后租庸调制崩溃,改成两税制,茶盐各项也都一一收税,便和汉代差不多。至于汉代之盐铁政策,起于武帝征伐匈奴,向外用兵,而唐代租庸调制之破坏,以及茶盐诸税之兴起,也由于玄宗以下,先是向外开疆拓土,直到德宗时代,因向外用兵而引起军人作乱,内战频起,总之是由兵祸而引起了经济制度之变动,则汉唐并无二致。
唐代经济制度
甲、唐代的租庸调制
现在再讲唐代的经济制度,主要的仍先讲田赋。
唐代的田赋制度成为“租”“庸”“调”。
租是配给人民以耕种的田地,年老仍缴还政府。在其授田时期,令其负担相当的租额。这是一种均田制度,承北魏以来。均田制所与古代的井田制不同者,井田乃分属于封建贵族,而均田则全属中央政府,即国家。均田是郡县制度下的井田,而井田则是封建制度下的均田。说到租额,则仅为四十税一,较之汉代三十取一,更为优减。
“庸”即是役,乃人民对国家之义务劳役。唐制每人每年服役二十天,较之汉代每人每年服役三十天又减轻了。
“调”是一种土产贡输,各地人民须以其各地土产贡献给中央,大体上只是征收丝织物和麻织物。
在孟子书里即有粟米之征,布帛之征,力役之征三项目,租即是粟米之征,庸是力役之征,调是布帛之征。中国既是一个农业国家,人民经济,自然以仰赖土地为主。
唐代租庸调制,最要用意,在为民制产,务使大家有田地,自可向国家完粮。耕种田地的自然是壮丁,便可抽出余暇,为国家义务服役。有丁有田,自然有家,农业社会里的家庭工业,最要的是织丝织麻,国家征收他一部分的赢余,也不为病。唐代租庸调制,大体比汉代定额更轻,说得上是一种轻徭薄赋的制度。而且租庸调项目分明,有田始有租,有身始有庸,有家始有调。此制的最高用意,在使有身者同时必有田有家,于是对政府征收此轻微的税额,将会觉得易于负担,不感痛苦。这是唐制较胜于汉制之所在。
乙、唐代帐籍制度
然而这一制度,即从北魏均田制算起,时期维持得并不久,而且推行也并不彻底。因为北朝乃及初唐,全国各地,都是大门第豪族分布,而他们则依然是拥有大量土地的。即使是不彻底的均田制度,也并不能长久持续。推行了一时期,便完全破坏了。
依照历史来讲,租庸调制之所以能推行,全要靠帐籍之整顿。唐初的人口册是极完密的。自小孩出生,到他成丁,以至老死,都登载上。当时的户口册就叫籍,全国户口按照经济情况分列九等。此项户口册,同样须造三份,一本存县,一本送州,一本呈户部。政府的租调,全都以户籍为根据。
帐则是壮丁册子,在今年即预定明年课役的数目,这是庸的根据。唐制每岁一造帐,三岁一造籍。壮丁册子一年重造一次,户籍册子则三年重造一次。一次称一比,引起可以用来和上期的簿帐相比对。唐制,州县经常须保存五比,户部经常保存三比,如是则地方政府对户口壮丁变动,可以查对到十五年,户部可以查核到九年。
这一工作相当麻烦。户口有异动,田亩有还授(丁年十八授田,六十为老还官),这样大的一个国家,普遍经常地调查登记改动校对,丝毫不能有疏忽与模糊。这须具有一种精神力量来维持,否则很不容易历久不衰。
况且唐代很快便走上了太平治安富足强盛的光明时代,那是人不免感到小小漏洞是无关大体的。某一家的年老者已逾六十,他的名字没有销去,小孩子长大了,没有添列新丁。新授了田的,还是顶补旧人的名字。这些偷懒马虎是难免的。然而这些便是此后租庸调制失败的最大原因。恐怕并不要到达户口太多,田亩太少,田地不够分配,而租庸调制早得崩溃了。这是一种人事的松懈。至于地方豪强大门第从中舞弊,阻扰此项制度之进展,那更不用说了。
即就帐籍制度言,可见每一项制度之推行与继续,也必待有一种与之相当的道德意志与服务忠诚之贯注。否则徒法不能以自行,纵然法良意美,终是徒然。而且任何一制度,也必与其他制度发生交互影响。故凡一制度之成立,也绝非此制度可以单独成立的。再说此项制度,其用意颇近似现代所谓的计划经济。这要全国民众,每个家庭,每个壮丁都照顾到,计划到。在近代大规模地利用科学统计,交通方便,声息灵活,印刷术容易,尚且感到有困难。古代交通既不便,政府组织简单,纸张亦贵,书写不便,这些都是大问题。
在这种情形下,户口登记逐渐错乱,此制即无法推行。迫不得已,才又改成两税制。唐代的租庸调制,可说结束了古代井田均田一脉相传的经济传统,而两税制则开浚了此后自由经济之先河。
丙、唐代的两税制
唐代的两税制,开始在唐德宗健中元年,为当时掌理财务大臣杨炎所策划。自此以来,直到今天,中国田赋,大体上,还是沿袭这制度。因一年分夏秋两次收税,故称两税。
此制与租庸调制之不同,最显著者,据唐时人说法,两税制是“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的。这是说你从江苏搬到湖北,也如湖北人一般,不分你是主是客,只要今天住在这地方,就加入这地方的户口册。如是则人口流徙,较为自由了。
又说“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这是说你有多少田,政府便向你收多少租。如是则义务劳役等种种负担,也获解放了。这不能不说是此制之好处。
然而政府不再授田,民间自由兼并,所以两税制一行,便把中国古代传统的井田、王田、均田、租庸调,这一贯的平均地权、还受田亩的做法打破。这样一解放,直到清代,都是容许田亩自由买卖,自由兼并。这一制度和古制相较,也有它的毛病。
据当时一般意见说,租庸调制三个项目分得很清楚,现在归并在一起,虽说手续简单,但日久相沿,把原来化繁就简的来历忘了,遇到政府要用钱,要用劳役,又不免要增加新项目。而这些新项目,本来早就有的,只已并在两税中征收了,现在再把此项目加入,岂不等于加倍征收。这是税收项目不分明之弊,而更重要的,则在此一制度规定租额的一面。
中国历史上的田赋制度,直从井田制到租庸调制,全国各地租额,由政府规定,向来是一律平均的。如汉制规定三十税一,唐制则相当于四十而税一,这在全国各地,一律平等,无不皆然。但两税制便把这一传统,即全国各地田租照同一规定数额征收的那一项精神废弃了。
在旧制,先规定了田租定额,然后政府照额征收,再把次项收来的田租作为政府每年开支的财政来源,这可说是一种量入为出的制度。但两税制之规定田租额,则像是量出为入的。
因当时杨炎定制,乃依照其定制的前一年,即唐代宗之大历十四年的田租收入为标准而规定以后各地的征收额的。如是一来,在政府的征收手续上,是简单省事得多了,可以避免每年调查统计垦田数和户口册等种种的麻烦,但相因而起的弊病却大了。因为如此一来,就变成了一种硬性规定,随地摊派,而不再有全国一致的租额和税率了。
让我举一个具体的实例来讲。据当时陆贽的奏议说:臣出使行经,历求利病,窃知渭南县长源乡,本有四百户,今才一百余户。阒乡县本有三千户,今才有一千户。其他州县,大约相似。访寻积弊,始自均摊逃户。凡十家之内,大半逃亡,亦须五家摊税。似投石井中,非到底不止。
这因为两税制之创始,本因以前的帐籍制度淆乱了,急切无从整理,才把政府实际所得的田租收入,以某一年为准而硬性规定下来,交各地方政府即照此定额按年收租。若某一地以某种情况而户口减少了,垦地荒旷了,但政府则还是把硬性规定下来的征收额平均摊派到现有的垦地和家宅去征收。于是穷瘠地方,反而负担更重的租额,形成如陆贽所说,由五家来摊分十家的负担,这岂不凭空增加了他们一倍的租额吗?于是那地的穷者愈穷,只有继续逃亡,其势则非到一家两家来分摊这原来十家的负担不止,而此一家两家则终必因破产而绝灭了。
再换一方面推想,那些逃户迁到富乡,富乡的户口增添,垦地也多辟了。但那一乡的税额也已硬性规定下,于是分摊得比较更轻了。照此情形,势必形成全国各地的田租额轻重不等,大相悬殊,而随着使各地的经济情况,走上穷苦的更穷苦,富裕的愈富裕。这是唐代两税制度严重影响到此后中国各地经济升降到达一种极悬殊的情形之所在。虽说此后的两税制,曾不断有三年一定租额等诏令,但大体来说,自唐代两税制创始,中国全国各地,遂不再有田租额一律平等的现象,则是极显著的事实呀!
唐代两税制,规定不收米谷而改收货币,因此农民必得拿米粮卖出,换了钱来纳税。如是则商人可以上下其手,而农民损失很大。让我再举一实例。
据当时的陆贽说:定税之数,皆计缗钱。纳税之时,多配绫绢。往者纳绢一匹,当钱三千二三百文,今者纳绢一匹,当钱一千五百文。往输其一,今过于二。又据四十年后的李翱说:建中元年,初定两税,至今四十年。当时绢一匹为钱四千,米一斗为钱两百,税户输十千者,为绢二匹半而足。今绢一匹,价不过八百,米一斗,不过五十。税户之输十千者,为绢十二匹。况又督其钱,使之贱卖耶?假今官杂虚估以受之,尚犹为绢八匹,比建中之初,为加三倍。
这一项田租改征货币的手续,也从两税制起直延续到现在。最主要的是,则是政府为这财政收支以及征收手续之方便起见,而牺牲了历史上传统相沿的一项经济理想,即土地平均分配的理想。自两税制推行,政府便一任民间农田之自由转移,失却为民制产的精神。结果自然会引起土地兼并,贫富不平等,耕者不能有其田,而奖励了地主的剥削。
总之,这一制度之变更,是中国田赋制度上的最大变更,这是中国历史上经济制度土地制度古今之变的一个至大项目。两税制结束了历史上田赋制度之上半段,而以后也就只能沿着这个制度稍事修改,继续运用下去。这虽不能说是历史上之必然趋势,然而也实在有种种条件在引诱,在逼迫,而始形成此一大变动。
中国历史上的经济与文化基础,一向安放在农村,并不安放在都市。先秦时代的封建贵族,唐以前的大家门第,到中唐以后逐渐又在变。变到既没有封建,有没有门第,而城市工商资本,在中国历史传统上,又始终不使它成为主要的文化命脉。一辈士大夫知识分子,还可退到农村做一小地主,而农村文化,也因此小数量的经济集中而获得其营养。若使中唐以后的社会,果仍厉行按丁授田的制度,那将逼使知识分子不得不游离农村,则此下的中国文化也会急遽变形。这一点,也足说明何以中唐以下之两税制度能一直推行到清末。
唐朝开国时候继续实行隋朝的均田制
伴随均田制的是租用调制 可以纳绢代役 保证了农时
但是中期以后 土地兼并严重 皇室 大臣 地主疯狂侵占农民土地 使得均田制不能再维持下去了
随后杨炎颁布了两税法 按照资产田亩收税
1除了田租和地税 废除一切苛捐杂税 简化了税制
2一年分夏秋2个季度征税
3不论主户还是客户 一律就地落籍纳税
4地主 商人 农民都要纳税 扩大了纳税源
5地税按照土地的肥沃程度评定等级 按照等级纳税
租庸调制,两税法
中国古代赋税一年几次
春秋战国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各诸侯国先后进行了赋税制度改革。
例如鲁国在鲁宣公十五年(前594)推行的“初税亩”,就是最著名的赋税制度改革。
据《公羊传·宣公十五年》的解释:“初者何?始也。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
这就是说,“初税亩”,就是开始按亩征税。这一时期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亩征税。其税率为收获量的1/10,也就是所谓“什一之税”。
在鲁国进行赋税制度改革之后,各诸侯国都先后进行了赋税改革。
楚国在公元前548年“书土田”,量入修赋;
郑国于公元前538年“作丘赋”;
秦国于公元前408年“初租禾”。
汉代
汉高祖刘邦记取了强秦死亡的教训,在汉初采取了“轻徭薄赋”的政策。
《汉书·食货志》中说:“汉兴,按秦之敝,诸侯记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以是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
这就是说,从汉高祖时起,实行“十五税一”的政策,及至汉文帝时期,又有“田租减半”之诏,也就是采取“三十税一”的政策。并有13年“除田之租税”。
汉景帝时(前155年)复“三十税一”之制。
东汉时,刘秀曾经实行过“什一之税”,但不久又恢复“三十税一”的旧制。
纵观两汉赋税制度,除桓帝、灵帝增加亩税十钱以外,一般通行“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的实物地租。
汉初还有所谓“口赋”,也就是“人头税”。
这是专指对7岁至14岁未成年人所征的赋税。
原规定:不分男女,每人每年缴纳“口赋”20钱。
汉武帝时,将起征年限改为3岁,20钱改为23钱。
汉元帝时,又将起征年限改为7岁。
汉代还有所谓“算赋”,这是对成年人年征的“人头税”。
高祖四年(前203)开始征收,凡年15以上至56岁,不分男女,每人每年征112钱,谓之“一算”。对于商人与奴婢则加倍征收。
汉代由于采取“轻徭薄赋”和“与民休息”的政策,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的积极性,经过70余年的经营,神州大地出现了所谓“文景之治”的盛世。
《史记·平准书》中对此有极为生动的描述:“汉兴七十余年之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货财。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这是中国历史上值得大书的篇章。
曹魏
据《三国志·魏志·武帝记》记载,曹魏的赋税制度是:“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郡国守相,明检察之,无令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也。”
曹魏的赋税制度,与汉代比较有两个特点:(1)汉代的土地税是按土地的收获量分成征收,如“什伍税一”、“三十税一”等。而曹魏的土地税则是按亩计算,亩收四升。
(2)汉代的户口税是按人口征收钱币的,而曹魏的户口税是按户出绢二匹、绵二斤,也就是将征收钱币改为征收实物。
西晋的“户调法”
西晋在灭吴统一中国后,实行课田“户调法”。也就是在占田制的基础上,规定赋税的数额。
“赋”是户调,税是田租。
据《晋书·食货志》记载:“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田租:丁男之户,收租粟二斛,比丁男之户减半。户调: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丁女及次丁男为户主的减半,即输绢一匹半、绵一斤半。
户调法的特点是:
(1)以户为单位,计征田租和调赋,也就是把土地税和户口税合而为一,寓田赋于户税之中,不问田多田少,皆出一户之税。
(2)户调所征收的绢绵等实物,只是一个通用的标准,实际上当会按照各地实际出产情况,折合通过标准物计征,不会只限于绢和绵。(3)西晋征收的田租和户调,较曹魏时征收田租提高了一倍,户调提高了半倍。
南朝
南朝宋齐的赋税制度,大体上沿袭东晋的成例,采用“户调法”,即按户征收赋税,民户缴纳调粟和调布。
由于南朝产麻多,桑蚕少,民间织布多,织绢少,所以改征调布。
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石、禄米二石。丁女减半。
南朝梁陈的户调法与宋齐不同,宋齐是按民户资产定租调,而梁陈则是按人丁定租调。
南朝除了正常的户调田租两税以外,还有许多杂税和杂调。
北朝
北魏在实行均田制以前,采用“九品混通”的办法,把农民的一户与有大批依附农民的地主的一户,等量齐观,作为负担租调的单位,这对农民是很不利的。
当时的租调定额很高,即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实行均田制后的户调制度,以一夫一妇为课征单位。
据《魏书·食货志》记载:“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织者,八口当未娶者四。”
由此可见,北魏的赋税制度,在推行均田制后基本上采取按口征税的办法。
北齐的赋税制度,大致与北魏相同。
在河清三年(564)重新颁行均田制后,同税实行“租调法”。
据《隋书·食货志》记载:“率人一床,调绢一匹、绵八两。凡十斤绵中,折一斤作丝。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各准良人之半。牛调二尺,垦租一斗,义租五升。”
这里所说的“一床”,即以一夫一妇两口为一征收单位,仍是人口税为主。
北周的赋税制度,据《隋书·食货志》记载:“凡人自十八至六十有四,与轻癃者,皆赋之。其赋之法:有室者,岁不过绢一匹、绵八两、粟五斛,丁者半之。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匹、麻十斤,丁者又半之。丰年则全赋,中年半之,下年三之,若艰凶扎,则不征其赋。”
隋唐
隋代于开皇二年(582)颁布租调令,规定一夫一妇为“一床”,作为课税单位。
据《隋书·食货志》记载:“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絁,麻土以布绢。絁以疋,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单丁及仆隶各半之。未受地者皆不课。有品爵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役。”
开皇三年(583)正月又规定:“减调绢一匹为二丈”。
开皇十年(590)五月又规定:“丁年五十,免役收庸”。
唐代
唐代前期实行“租庸调”法,后期实行“两税法”。
1、租庸调法
唐武德七年(624)在实行均田制的同时,推行“租庸调”的赋税制度。所谓“租庸调”,就是:“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口则有调。”(《陆宣公集》卷22)
租:就是农民向政府缴纳谷物,作为田税。
据《唐六典》记载:“每丁租粟二石。”
调:就是农民向政府缴纳当地的土特产,一般指的是绢物等。
据《唐六典》记载:“其调随乡土所产陵、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
庸:就是农民为政府服劳役代替纳物,艰险所谓“输役代庸”。
按规定:每丁每年须服劳役20日,闰月加2日,如不服劳役,则以纳绢或布代替,每天折合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
在受灾时,则有减免之制。
据《唐六典》记载:“凡水旱虫霜为灾害则有分数。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租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若桑麻损尽者,各免调,若已役已输者,听免其来年。”
唐代前期的租庸调法,税额较轻,尤其是采取“输庸代役”的办法,让农民有休养生息的机会,多少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用唐代初期的经济繁荣。
但是,在开元以后(713~741),租庸调法则“陷于败坏”。
据《新唐书》记载:“开元以后,天下户籍,久不更迭,丁口转死,田亩卖易,贫富升降不实,乃盗起兵兴,财用益绌,而租庸调税法,乃陷于败坏。”
2、两税法
杨炎于德宗时任宰相,他鉴于当时赋税征收紊乱的情况,乃于德宗建中元年(780)介议实行两税法,为德宗所采纳。
据《旧唐书·杨炎传》记载:“凡有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779)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
由此可见,两税法的要点是:
(1)按各户资产定分等级,依率征税。
首先要确定户籍,不问原来户籍如何,一律按现居地点定籍,取缔主客户共居,防止豪门大户荫庇佃户、食客,制止户口浮动。
依据各户资产情况,按户定等,按等定税。
办法是:各州县对民户资产(包括田地、动产不动产)进行估算,然后分别列入各等级(三等九级),厘定各等级不同税率。
地税,以实行两税法的前一年,即大历十四年(779)的垦田数为准,按田亩肥瘠差异情况,划分等级,厘定税率征课。
其中丁额不废,垦田亩数有定,这是田和丁的征税基数,以后只许增多,不许减少,以稳定赋税收入。
(2)征税的原则是“量出制入”。手续简化,统一征收。即先计算出各种支出的总数,然后把它分配出各等田亩和各级人户。
各州县之内,各等田亩数和各级人户数都有统计数字,各州县将所需粮食和经费开支总数计算出来,然后分摊到各等田亩和各级人户中,这就叫“量出制入”,统一征收。
(3)征课时期,分为夏秋两季。
这主要是为了适应农业生产收获的季节性,由于农业的收获季节是夏秋两季,所以在夏秋两季向国家缴纳赋税。
(4)两税征课资产,按钱计算。
因为要按资产征税,就必须评定各户资产的多少,就必须有一个共同的价值尺度,这就是货币(钱),所以两税的征收,都按钱计算,按钱征收。
但是有时将钱改收实物,官府定出粟和帛的等价钱,按钱数折收粟帛。
两税法的评价:
(1)两税法是符合赋税征课的税目由多到少、手续由繁到简、征收由实物到货币的发展规律的。它是适应农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繁荣与货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的。按社会贫富等级、资产多寡征税也是合理的、公平的。
(2)两税法以“量出为入”作为征的标准,有一定的片面性。按理说,理财的指导思想应是“量入为出”。
(3)两税法在按税制估定资产之后,不应随着后来物价的变动作适当调整,但实际上只是为了国家多收入,不适时调整资产价格和税率,使农民负担不断增加。
明朝
1581年,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为了缓和阶级矛盾,改革赋税制度,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
一条鞭法是我国赋役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赋役征银的办法,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纳银代役的规定,可以保证农民的生产时间,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生依附关系也有所松弛。
清朝
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在耕种人所有,叫做“更名田”。
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十五年(1711)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雍正帝一上台就推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这样,人头税废除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
摊丁入亩对我国的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
先秦时期
先秦赋税多以贡赋的形式存在。春秋时,鲁国实行初税亩,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战国时,各国赋税制度不一。
秦汉时期
秦代赋税分为田租、口赋和杂赋三种。田租是按土地征粮;口赋是按人头征钱;杂赋一般是临时性的征调。汉代的赋税主要是人头税和田租,此外还有一定的徭役。
魏晋南北朝时期
曹魏时实行户调制,收田租亩四升,户生绢二匹,绵二斤。西晋时实行课田制和户调制。课田指的是应向国家纳税的田地数量。丁男(16-60岁)课田50亩,丁女20亩,次丁男(13-15岁;61-65岁)25亩,每亩收税谷8升。户调,丁男之户每年纳绢3匹,绵3斤;丁女或次丁为户者折半交纳。东晋南朝继续实行户调制,南朝后期梁、陈时才改户调为了调。在北方,十六国时期和北魏前期仍实行户调。北魏实行均田制后,改为按丁征收赋税,户调制从此废止。
隋唐至宋元时期
隋唐时期实行租庸调制。规定:每丁每年要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做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做调;服徭役二十天,闰年加二日,是为正役,国家若不需要其服役,则每丁可按每天交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标准,交足二十天的数额以代役,这称做庸,也叫输庸代役。
唐德宗建中元年,宰相杨炎建议颁行两税法,两税法是以原有的地税和户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而制定的新税法。由于分夏、秋两季征收,所以称为两税法。两税法奠定了唐后期到明代中叶赋税制度的基础。
明清时期张居正改革时开始推行一条鞭法。主要内容:(1)清丈土地,扩大征收面,使税赋相对均平。(2)统一赋役,限制苛扰,使税赋趋于稳定。(3)计亩征银,官收官解,使征收办法更加完备。
康熙五十一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废除了新生人口的人头税;雍正元年开始普遍推行摊丁入亩,把固定下来的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不再以人为对象征收丁税。主要内容:(1)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废除了以前的人头税。(2)政府放松对户籍的控制,农民和手工业者从而可以自由迁徙,出卖劳动力。(3)明代行一条鞭法,清代继续施行,部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部分丁银按人丁征收。(4)其派丁多者,必其田多者也,其派丁少者,亦必有田者也。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
中国赋税制度起源甚早,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进一步肯定和发展了以往的赋税制度。 公元前216年,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令地主和有地农民自报占有土地数,按定制缴纳赋税。秦田律规定“顷入刍三石,二石”,即每顷土地应向国家缴纳饲草三石,禾秆二石。
文章标题: 中国古代收税是月收还是年收,是自己到官府交还是挨家挨户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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