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3-09-26 18:03:02 | 来源: 喜蛋文章网 | 编辑: admin | 阅读: 109次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资格,并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关系到谁可以作为国家法律关系中平等的一员、独立参加国际交往、享受国际权利、承担国际义务的问题。在当前的国际社会中,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有:国家、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和某些国际组织。其中,国家是最重要的国际法主体。这是因为,没有国家,也就没有国际关系和国际法。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必须同时具备四个主要因素,即:有一定数量确定的领土;有一定数量定居的居民;有一定的政权组织;具有独立处理内外事务的主权。
国家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地下及上空。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范围和空间。一国的领土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领陆。领陆是指一国疆界内的陆地及其底土。一国的领陆包括其大陆领土,也包括其所属岛屿。如果是岛国或群岛国,其领陆就由其全部岛屿或群岛组成。
2、领水。领水指位于一国疆界内的或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乃至水床和底土。具体包括一国境内的河流、湖泊、运河、河口、港口、内海湾、内海峡以及领海。
3、领空。领空是指领陆和领水上面一定高度的空间。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由于领空和外层空间之间没有一条明确的界限,领空的高度原则上指空气空间的高度。
一国对其领土行使国家主权,国家领土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对其领土享有完全排他的管辖权。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是与国家主权相联系的要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和管辖权。
1、独立权。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独立权是国家主权的根本体现。一个国家如果丧失了独立权,也就失去了主权,国家就要沦为他国的殖民地或附属国。在当代,独立权主要指一国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独立。
2、平等权。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在国际关系中,一国对他国强行发号施令,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国,或者以表面上合法的方式侵夺他国的权利,就是对他国平等权的侵害。
3、自保权。自保权是指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犯;二是指当国家遭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有权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
4、管辖权。国家的管辖权主要有两种:一是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按照本国的法律行使管辖,即国家拥有属地管辖权。二是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管其是否居住在国内,这种管辖也称为国籍管辖。
国家的基本义务是国际法规定的国家应该履行的对他国的责任。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国家享有上述的基本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因为,一国的权利往往正是别国的义务,反之亦然。在国际关系中,不容许有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特殊国家;也不应该有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无权国家。 国际法上的承认是以一定形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等的出现加以确认,以表明自己愿意与它们在一定范围内建立相互关系的一种政治行为兼法律行为。国际法上的承认,按承认对象的不同,主要有对国家的承认和对政府的承认两种。此外,还有对民族、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承认可分为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两种。明示承认是一种直接的、明文表示的承认。从国际承认的实践来看,明示承认的方式有:承认国以照会(或函电)正式通知被承认者,表示予以承认;数个国家(包括新国家在内)签订条约,表示对新国家承认;数个国家(不包括新国家在内)签订条约,其中载有宣布承认新国家的条款。默示承认是一种间接的通过某种行为表示的承认。默示承认通常也有三种方式,即:既存国家与新国家正式签订条约,构成对新国家的承认;既存国家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构成对新国家的承认;与被承认国建立领事关系,构成对新国家的承认。在国际实践中,各国大都采用明示承认,默示承认较为少见。
承认一经作出,就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一般来说,承认会产生以下后果: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条约或协定;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移转到另一个承受者所引起的法律关系。包括国家的继承、政府的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
国家的继承是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国家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转移。它所涉及的范围主要有:与领土有关的条约、公共财产、公共债务、法律制度、居民身份、既得权利、经济资源和国家档案等等。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凡与国际法基本规则相抵触的有关条约和条约以外事项的权利义务,均不属于国家继承的范围。此外,被继承的条约和条约以外的事项必须具有一定的领土性,与领土变更无关的权利和义务不属于国家继承的范围。 政府的继承是由于社会变革或改变导致政权更迭的结果而产生的。一般说来,旧政府被推翻以后,它的国际权利应由新政府来继承,符合国际法的义务新政府亦应继承。
国际组织的继承是现代国际法的一个新问题。它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的,国际组织的继承是指由于国际组织合并,或者国际组织本身解散而不复存在时,按照国际协定或协议发生的国际组织间的职能继承,以及国际组织间的财产、债务和文档案等的继承。 海洋法是有关国家管辖下及国家管辖外的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各国在各种海域中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海洋科研等活动,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1994年11月16日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当今国际社会最具权威的规范海洋海域地位和海洋行为的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领海和毗邻区、用于国际航行的领海、群岛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岛屿制度、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等规定,内容十分详尽,基本上照顾了世界不同国家的利益和要求。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海洋主要由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等组成。
1、内海。内海是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领港、领湾、领峡等。根据国际法的规定,沿海国对它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书权;各国根据具体情况,各自制定有关港口、领湾、领峡的管理制度。
2、领海。领海是邻接一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并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宽度不超过12海里。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领土主权。由于国际往来的需要,外国非军用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即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而无须事先通知或获得许可就可以从其领海通过,外国军用船舶一般必须征得沿海国的同意或许可,才能进入和通过领海。1992年,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
3、毗连区。毗连区是指一国在与其领海外缘相毗连的一定范围内,为对海关、财政、卫生、移民等类事项行使必要管制而划定的区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毗连区从测定领海宽度之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毗连区与领海不同,不属于沿海国主权的范围。
4、专属经济区。这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沿海国对该区域内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享有主权权利,并对该区域内人工岛屿、设备、结构的建造使用,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享有专属管辖权。外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船舶航行、飞机飞越和铺设海底电缆和海底管道的自由,但是必须遵守沿海国的有关法律、规章。专属经济区从测定领海宽度之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既不是公海,也不是领海。
5、大陆架。大陆架是领海范围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的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定领海宽度之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 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大陆架的自然资源是海床和底土的矿物质以及定居着的生物。在大陆架上,所有国家都有权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管道路线的划定须征得沿海国同意。
6、公海。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公海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国家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已有,不得对公海行使管辖权。公海自由是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
7、国际海底区域。这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财产,任何国家不得对它主张或行使主权。对它的管理由国际海底管理局负责。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内水、领海和领空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采取有效的防卫和管理措施,保卫领陆、内水、领海、领空的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领水、领空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建设强大稳固的现代边防、海防和空防,采取有效的防卫和管理措施,保卫领陆、领水、领空的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在太空、电磁、网络空间等其他重大安全领域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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