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局权利大不大
法律分析:属于国家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的。
保密局的职权:国家保密局可以对所有涉及秘密以上的文件和部门行使督察检查以及指导的权力,依法要求该部门执行《保密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保密工作的决定、指示,组织和监督检查《保密法》及其他保密法规、制度在全市的实施
二、调查、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保密工作的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保密工作的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改进和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保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涉外等领域和通信、办公自动化设备、宣传报道等方面的保密工作,防止重大泄密事件的发生。
四、管理、指导、检查通信和现代化办公设备的保密技术工作,推广保密技术设备通信的应用,不断提高保密技术防范能力。
五、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党、政、军和人民团体及其企事业单位的保密工作,组织开展保密检查,督促和参与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保密宣传教育工作,总结保密工作经验,研究保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七、协同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部门搞好全市保密干部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开展业务培训工作。
八、承办本行政区域内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完成本行政区域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国民党时期的军统保密局相当于现在什么部门?
相当于现在的国家安全局,对于某些特殊的威胁国家安全的人或事件,有着特殊的处理权利,可以不经过司法程序进行秘密处理。
严格意义上说。类似于我们的总参二部和三部
军统按照分工主要是负责军事情报的收集,兼有对其他党派的监视工作,日后成为了今天台湾军情局的前身
从这个意义上说,和我们的总参二部、三部比较类似
国安是中调部、公安部5部等共同组建而成的,以非军事情报为主
国家安全局
相当于现在的国家保密局或者国家安全部的部分职能
国安局。。。
解放战争期间,国民党保密局的站长权力有多大?
国民党军队的军师一级单位都有保密局(包括原先的军统)派出的随军调查组,其任务不是指挥部队,而是了解部队各种情况,防止部队哗变,监督军官行为,并按时汇总上报。保密局奉行“秘密领导公开”的原则,军统改组为保密局后,特别是从1948年起,其外勤单位(特区、办事处、站)的力量大大加强,以做垂死挣扎。其负责人一般都是少将军衔(个别是中将或上校),也都有公开职务做掩护,例如西南特区区长徐远举的公开职务是西南长官公署第二处处长兼侦防处处长;又如云南省站(甲种站)站长沈醉的公开职务是国防部驻云南专员和云南绥靖公署保防处处长。管辖区域内的保密局公开单位一律受其节制,与当地各情报部门加强合作,密切与当地驻军特别是中央部队的联系,搞好与地方势力的关系,工作的目标就是“反共“、“防共”、排除异己,巩固反动统治。保密局是特务机构、是情报机构,不是军事指挥部门,无权干涉正规军队的军事行动,其外勤单位负责人也是如此。老蒋也不会容忍下属不务正业,更忌讳尾大不掉者。保密局可以指挥的一般是非常规武装力量,如交警部队、警察、一些警卫部队、帮会流氓及土匪等等,这在保密局准备撤离大陆时所制定的“应变计划”中可见一斑。
国民党国防部保密局是解放前蒋介石集团中规模最大的一个特务机关,它是继承了特务头子戴笠的衣钵,由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简称军统)改组而成立的。 1946年7月1日,国民党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正式宣告结束,改组为国防部保密局,由国防部第二厅厅长郑介民兼任局长,原军统局主任秘书毛人凤为副局长。保密局本部设七个处、三个室、四个组,另设多个外勤站。
保密局成立不久,约在1946年冬或1947年春间,蒋介石在召集这个局处长一级的大特务讲话时,便着重指出了这个局以后的工作任务。当毛人凤把听训者的名单交给蒋以后,他逐一点了名,并念念不忘地一再提到死去了的戴笠,要大家向他学习,继承其遗志,在郑介民和毛人凤领导下,再接再厉地发扬过去的成绩,保持过去的荣誉。接着他谈到,今后工作的主要敌人是共产党,这比过去同日本人与汉奸作斗争要困难得多。他要求每个人都必须全力以赴,稍不注意,不只是危及党国,而且会死无葬身之地。最后他希望大家要多研究出一些办法,多想出一些主意,随时总结经验和教训,才能很好地担负起这一项直接和共产党作斗争的任务。
国民党国防部保密局是解放前蒋介石集团中规模最大的一个特务机关,它是继承了特务头子戴笠的衣钵,由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简称军统)改组而成立的。
从
1946年7月1日这个局成立到1948年4月间,曾在该局局本部内担任总务处处长兼财产清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1948年5月到1949年12月9日云
南和平解放前,任该局云南省站站长,对该局成立前后情况及种种反共反人民与历次大屠杀大破坏等等罪恶活动有一些了解。现就个人亲身经历和所见所闻,分别写
出。
1946
年7月1日,国民党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正式宣告结束,改组为国防部保密局,由国防部第二厅厅长郑介民兼任局长,原军统局主任秘书毛人凤为副局长。从1946年3月17日军统局代局长戴笠摔死以后,正值抗日战争胜利不久,全国人民都希望能真正走向全国团结一致、和平建设的阶段,各方面对这个一向为全国
人民所痛恨的庞大特务机构,都希望能按照中国共产党提出的主张早日撤消。但蒋介石对如何完整地保留这一组织,可说真费过不少苦心。戴笠刚一
死去,他便急于挑选戴笠的继承人,同意毛人凤向他提出的建议,在郑介民与唐纵之间挑选了郑介民代理军统局长,实际由毛人凤主持一切。毛人凤的这一建议完全
是有他自己的打算的。因为戴笠生前每次出门总是把军统工作交由毛人凤主持,而名义上却请郑介民代为负责。郑本身兼职很多,也很了解戴的个性,对军统工作和
人事、经费等一向不愿多加过问。戴出门期间,他每天虽抽出一些时间去军统办公,也只在毛人凤拟好的文件上批上一个“照办”或“可”,极少更改毛的意见,因
此与毛相处很好,与戴也从不曾发生过冲突。
而
唐纵却为人拘谨,事必躬亲。在他任军统局帮办期间,对军统人事、经费虽不过问,在工作方面却常有与毛人凤不同的意见。毛人凤生怕戴一死由唐来代理,便向蒋
介石说军统大部高级人员对郑很好,而和唐的关系比较疏远。蒋介石听从了毛的意见,无形中就把唐纵挤了出去。加上郑介民当时正在北平任调处执行部国民党方面
的委员,执行蒋介石交给他对付中共的阴谋活动,无暇兼顾保密局的工作。毛人凤便利用这一机会扩充个人势力,逐渐把郑介民在该局的关系削弱,并找郑的缺点进
行攻击。到1948年初,毛人凤终于取代郑介民,当了保密局局长。从戴笠死后,在这个特务集团中以郑介民为首的广东派、以毛人凤为首的浙江派和以唐纵为首
的湖南派,争权夺利的斗争非常激烈。他们表面上一团和气,而骨子里却水火不相容,直到相互残杀。这些情况,我将专门以一章来叙述,这里从略。
戴笠刚一死去,连国民党内部一些人也提出过裁减军统的意见,因为这些人平时对军统和戴笠的种种作法非常厌恶。
他
们在反共、反人民方面虽然目标相同、意见一致,而在本身利害方面却与军统时相冲突,一向是面和心不和。戴笠在世时,由于得到蒋介石的格外宠爱,大都畏惧他
几分;戴死之后,这些人便想趁机来一次分赃和报复。例如,反对最力的陈诚,便是想在裁减军统之后,扩大他自己的特务系统,希望他手下的特务头子张振国能把
军统部分机构和人员接收过去。而陈立夫、陈果夫等CC派首脑,便想趁机打垮军统之后扩大中统特务组织,加强中统职权。孔祥熙在当时也表示过军统不应再拥有
和过去一样庞大的组织与巨额的开支,这是由于戴笠杀过给他弄钱的心腹林世良。至于过去复兴社中的一些太保之流如邓文仪、康泽、贺衷寒等人,则是想由自己来
分掌特务组织,扩充个人势力,所以也跟着叫喊要缩减军统。在此四面楚歌声中,由于得到蒋介石的格外爱护和宋子文、胡宗南等的全力支持,这个特务组织才又改
头换面地保留下来。
当初在没有决定将保密局附设在国防部之前,毛人凤与唐纵曾一度商量向蒋介石建议把军统改为“国防警察局”。蒋介石没有同意,他认为这一名称不适合军统工作的职权范围。
以
后决定附设在新成立的国防部时,毛人凤又建议仍然保留调查统计局这个名称。蒋介石自己也很清楚,调查统计局这块招牌上涂的鲜血太多,再拿出来实在太不雅
观,便采用“保密局”这样一个比较隐讳的名称。当国防部各厅局的名称和组织及人数、经费等都已决定好了,最后才提出保密局来。
这个组织在当时国民党内部也曾经一度发生过“难产”的过程。
保密局权力很大吗
属于国家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的。保密局的职权:国家保密局可以对所有涉及秘密以上的文件和部门行使督察检查以及指导的权力,依法要求该部门执行《保密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文章标题: 保密局(军统)的权力到底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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