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颁布了哪两部法律
明朝颁布了哪两部法律1.《大明律》
是朱元璋亲自主持制定的明朝正式法典。从起草、修改到颁布,共历时三十余年。说明朱元璋十分重视封建法制建设,他不仅把个人的意志上升为全国的法律,而且使其定型化、永久化。明太祖命令子孙代代遵守,“群臣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大明律》于是成为明最重要的法典,也是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具有代表性的律典,共三十卷,7篇,460条。后世的法律学者评议说《大明律》比唐代的《永徽律》更为复杂,又新设许多篇目,虽说条数减少,而内容体裁非常精密,很有科学的律学的楷模。后来的《大清律》也都是大部分沿袭这部更定的《大明律》,是极端专制主义统治在立法上的体现。
2.《明大诰》
朱元璋亲自编辑的四篇:《大诰一篇》、《大诰续篇》、《大诰三篇》、《大诰武臣》,是由案例、峻令和朱元璋的训斥等组成的。其中主要是有关严惩官民过犯的案例汇编和带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由于《大诰》是御制圣书,故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朱元璋还以权力为后盾,采用各种各样的宣传手段对大诰进行强制性的宣传普及。他要求家家户户都要有《大诰》,如果有,犯笞杖徒流则减等处刑;若没有,则加重处刑。并命令各类学校讲授大诰,科举考试考 《大诰》 ,命乡民集会宣讲大诰。结果全国上下购买大诰,讲读成风。有十九万的宣传队伍。
一、《大明律》 ,是朱元璋亲自主持制定的明朝正式法典,是明朝最重要的法典,也是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具有代表性的律典,共三十卷,7篇,460条。
二、《明大诰》 ,由案例、峻令和朱元璋的训斥等组成的,其中主要是有关严惩官民过犯的案例汇编和带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为御制圣书,故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大明律》与明朝的主要立法有哪些?
(一)《大明律》
明太祖朱元璋是一个非常重视立法的君主,他总结前朝历史经验,本着“法贵简当,使人易晓”的原则制定法令,早在吴元年冬十月平定武昌以后,即命人制定基本律令,这是明朝立法的开端。律文按唐律取舍编订,依《元典章》体例按六部顺序编定,为以后的《大明律》奠定了基础。此后,经过洪武六年、洪武二十二年重新修订,不断损益,基本完成了《大明律》的体例。至洪武三十年,最后完成《大明律》的编撰工作,并颁行全国。
《大明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体系结构与唐律稍有不同,即将唐律的十二篇合为七篇,以名例律冠于篇首。具体篇目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五刑之外,流徒增加充军,死刑增加凌迟。十恶、八议之外,又增加六种贪墨赃:监守盗、常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坐赃。
从明律的篇章内容看,其脱胎于唐律,但又不同唐律,总结了唐宋以来特别是明初三十年间的封建统治与司法镇压经验,增加和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有人评价,《大明律》的精神严于宋,条文简于唐。
(二)《明大诰》
明初,太祖在制订大明律的同时,还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之间,采辑案例,连续编制了四编《大诰》。朱元璋编制大诰,主要是为了进行法制宣传,用严惩官民犯罪的具体案例,树立善恶、祸福的标准,使人“趋吉避凶”,以预防和减少犯罪,从而达到巩固封建统治的目的。
《明大诰》共四编,即《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共二百三十六条。从其内容上看,基本都是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案例汇编,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惩治贪官污吏的。从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明大诏》的特点:一是法律以皇帝意志为转移,法外用刑,轻罪重判。由于明朝君主专制制度的高度发展,皇帝的个人意志超出于法律之上。朱元璋统治时期,仕意更改法律,断罪判刑完全以个人的好恶为转移。四编大诰中所列举的许多案例,用大明律来衡量,绝大部分都是属于轻罪重判的,还有一些是无罪错判、更有甚者,还有一些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只是因为不合朱元璋的心意或被认为侵犯了他的权威,也被判以重刑。这说明《明大诰》的内容比明律更加严酷;二是《明大诰》重点打击贪官豪强,其内容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惩治贪官污吏和豪强作恶的案例。如《大诰续编》共八十七条,属于这两类案件有七十条左右。朱元璋之所以打击贪官与豪强,固有其改善吏治,缓和阶级矛盾,减轻人民负担的作用。但从根本上来看,还在于维护地主阶级的长远统治。
朱元璋对自己所编制的四编大诰非常重视,竟采用法律手段在民间强制推行。要求每户一本,命令各级学校讲授大诰,科举要考试大诰内容,一时间天下讲读大诰成风。所以大浩的制定与宣传,对于保证封建法律的实行,确实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朱元璋死后,四编大诰就逐渐被他的臣民所遗忘,这说明单靠政权强制力量而推行的“御制圣书”,终究要被人民所遗弃。
(三)明例
明朝的例是作为判案根据的判例或事例。明朝判决案件除以明律及大诰为根据外,仍然采用唐宋以来以例断案的传统。以例断案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法外遗奸”,因而例的作用在于补律之不足,“律者万世之常法,例者一时之旨意”,这是律与例的基本区别。
由于例是皇帝对某一具体案例如何判决的诏令,因而经年日久历朝积累的例便不断地增加,并且逐渐由具体案例演变成为通行的条例。至孝宗弘治十三年,仅问刑条例经久可行者,就有二百九十七条。万历年间编辑嘉靖三十四年以后诏令及宗藩军政条例、捕盗条格、漕运议单与刑名相关者,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共三百八十二条。到了明代末年,例的数目几乎与律相等,结果“人不依律,妄意律举大纲,不足以尽情伪之变,理因律起例,因例生例,例愈纷而弊愈无穷”。对于律,则“因循日久,视为具文”了”。
例的盛行,对于封建法律制度来说,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以例代律或以例破律的结果,使得奸吏因缘为市,任意出入人罪。这也是明朝冤狱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大明会典》
明代的主要立法,除了《大明律》与《明大诰》之外,还仿照《唐六典》的体例编制了《大明会典》。《大明会典》于明英宗正统年间开始修纂,至孝宗弘治十五年成书。《大明会典》的编纂完成,是明代行政立法的重要成果。
明洪武十三年废除中书省以后,行政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了调整日益复杂化的行政关系,统治者注意用法律的形式确认新体制。明英宗以前,曾颁布过《功臣死罪减禄例》、《王府禁例六条》、《宗藩军政条例》等行政性法规。《大明会典》仿效《唐六典》的体例,全书以六部官制为纲,按宗人府六部、都察院、六科、各寺、府、监、司的次序,分述各行政机关的职权和事例,是规定国家机关活动规则的行政性法典。明代以《会典》为行政立法的总汇,辅以单行的例,形成了颇具规模的行政法律体系。
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大明律与明大诰
大明律与明大诰
(1)《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于洪武三十年完成并颁行天下的法典,共计7篇30卷460条。它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用以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
(2)《明大诰》。
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手订四编《大浩》,共236条,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大诰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大诰的另一特点是滥用法外之刑,四编大诰中开列的刑罚如族诛、枭首、断手、斩趾等等,都是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重典治吏”是大诰的又一特点,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大诰也是中国法制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大诰,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
朱元璋夺得天下后,颁布了他自己亲自撰稿的宪法,名字叫什么
《大明律》。
《大明律》是《大明律集解附例》的简称。它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它草创于金戈铁马的战争时期,完成于重典治国的洪武年代。这部大法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的历史优点,是中国古代法律编纂的历史总结,而且下启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为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建设提供了一些宝贵的借鉴。
《大明律》,是中国明朝法令条例,由开国皇帝朱元璋总结历代法律施行的经验和教训而详细制定而成。《大明律》适应形势的发展,变通了体例,调整了刑名,肯定了明初人身地位的变化,注重了经济立法,在体例上表现了各部门法的相对独立性,并扩大了民法的范围,同时在“礼”与“法”的结合方面呈现出新的特点。
《大明律》共分30卷,篇目有名例一卷,包括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八议(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宾),以及吏律二卷、户律七卷、礼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一卷、工律二卷,共460条。这种以六部分作六律总目的编排方式,是承《元典章》而来的,与《唐律》面目已不尽相同,在内容上也较《唐律》有许多变更。又增加了“奸党”一条,这是前代所没有的。在量刑上大抵是罪轻者更为减轻,罪重者更为加重。前者主要指地主阶级内部的诉讼,后者主要指对谋反、大逆等民变的严厉措施。不准“奸党”“交结近侍官员”,“上言大臣德政”等,反映了明朝初年朱元璋防止臣下揽权、交结党援的集权思想。
在刑法上,《大明律》渊源于《唐律》,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即所谓正刑,其它如律例内的杂犯、斩、绞、迁徙、充军、枷号、刺字、论赎、凌迟、枭首、戮尸等,有的承自前代,有的为明代所创。所谓廷杖就是朱元璋开始实行的,其它《大明律》未规定的酷法漤刑也层出不穷。至于锦衣卫的“诏狱”杀人最惨,为害最甚。其后又有东厂、西厂、内厂相继设立,酷刑峻法,愈演愈烈,直到明亡。
明代比较重视法制的建设与实践,其中历经三次大规模修订的《大明律》就是其中最重要的成果。《大明律》在中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革故鼎新的意义。它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定的优良传统,也是中国明代以前各个朝代法典文献编纂的历史总结,而且还开启了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大明律》在明代实施的过程中,虽然也不断受到“朕言即法”的干扰,但这些干扰始终未能影响它的正统法典的地位。
大明律制定过程是吴元年(1367)十月﹐朱元璋命左丞相李善长﹑御史中丞刘基等议定律令。十二月﹐编成《律令》四百三十条﹐其中律二百八十五条﹐ 令一百四十五条。同时又颁《律令直解》﹐以训释《律令》文意。洪武六年十一月﹐明太祖朱元璋命刑部尚书刘惟谦等以《律令》为基础﹐详定大明律。
次年二月修成﹐颁行天下。其篇目仿《唐律》分为《卫禁》﹑《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名例》等十二篇。三十卷﹐六百零六条。二十二年又对此作较大的修改﹐以《名例律》冠於篇首﹐按六部职掌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传统的法律体例结构至此面目为之大变。三十年五月重新颁布﹐同时规定废除其他榜文和禁例﹐决狱以此为准。
由於朱元璋严禁嗣君“变乱成法”﹐此次重颁《大明律》后﹐终明之世未再修订。有变通之处﹐则发布诏令或制定条例﹐辅律而行。弘治十三年(1500)制定《问刑条例》二百七十九条。嘉靖二十九年(1550)重修﹐增内三百七十六条﹔万历十三年(1585)又重修﹐增内三百八十二条。此后律﹑例并行。
基本内容包括﹕《名例律》一卷﹐四十七条﹐是全律的纲领。名例是刑名和法例的简称。它规定了对不同等级﹑不同犯罪行为论罪判刑的基本原则。其中“五刑”条规定刑有五种﹐即笞﹐杖﹑徒﹑流﹑死﹔在“六律”的具体条款中又有凌迟处死﹑边远充军﹑迁徒﹑刺字等刑罚﹔“十恶”条规定了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十种所谓“常赦所不原”的重罪﹐集中地表明了明律维护封建统治和纲常名教的阶级实质。
“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爵一品及文武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议宾(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确定了皇族﹑贵戚﹑官绅的法律特权。这八种人犯罪﹐法司皆不许擅自鞫问﹐须实封奏闻﹐取自上裁。但《明律》“八议”中文武官员的特权与前代比较有所下降。
《吏律》包括《职制》﹑《公式》二卷﹐三十三条。主要规定文武官吏应该遵循的职司法规及公务职责。其中“大臣专擅选官”﹑“文官封公侯”﹑“交结朋党紊乱朝政”﹑“交结近侍官员”﹑“擅为更改变乱成法”等死罪条款为明律所特有﹐反映出明代君权及封建专制的中央集权日趋犟化的历史特点。
《户律》分为《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七卷﹐共九十五条。此律是人口﹑户籍﹑宗族﹑田土﹑赋税﹑徭役﹑婚姻﹑钞法﹑库藏﹑盐法﹑茶法﹑矾法﹑商税﹑外贸﹑借贷﹑市场等有关社会经济﹑人身关系及婚姻民事内容的立法。调整经济关系的内容大为增加﹐《课程》﹑《钱债》﹑《市廛》专篇﹐反映出明代封建经济和商品货币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在土地制度﹑赋役制度﹑人身依附关系﹑宗法关系等方面也有时代特点。不限制私人土地拥有量﹐但严禁“欺隐田粮”﹔允许土地买卖﹐但规定典卖田宅必须税契﹑过割﹐并严禁正常土地买卖之外的土地兼并。有关钱粮等事明律科罪较唐律重﹐但“脱漏户口”﹑“商嫡子违法”﹑“别籍异财”﹑“居丧嫁娶”﹑“良贱为婚”等科罪却较轻。另外﹐还规定庶民不准蓄奴﹐田主不得随意役使佃客抬轿﹑佃户对田主只行“以少事长”(即以弟事兄)之礼。
《礼律》分《祭祀》﹑《仪制》二卷﹐二十六条。此律是对祭祀天地﹑ 宗庙﹑社稷﹑山川及君臣﹑父子﹑夫妇之间各种礼仪的法律规定。律中除“留难朝见官员”﹑“阻挡上书陈言”﹑“假降邪神惑众”等直接侵犯皇权的行为外﹐对其馀“亏礼废节”行为(有的尚属“十恶”)的科罪大都较轻﹐“合和御药误不依本方”﹑“造御膳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坚固”等﹐尽管属“十恶”范围﹐但仅定杖罪。“闻父母及夫之丧匿不举哀”﹐亦属“十恶”﹐仅为徒罪。
《兵律》分《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五卷﹐共七十五条﹐此律是有关军戎兵事的立法。对军人犯法科罪较重﹐除在《名例律》中增立“军官有犯”﹑“军官军人犯罪免徒流”等律条外﹐复设此专篇。
《刑律》分为《贼盗》﹑《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十一卷﹐共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对刑事犯罪的论罪定刑及诉讼﹑追捕﹑审判的原则﹐是全律的重点。
其中对“谋反”﹑“大逆”﹑“造妖书妖言”﹑“犟盗”﹑“官吏受赃”以及“犟奸”等论罪均较重。如“谋反大逆”罪﹐唐律规定本人处斩﹐父子年十六以上者绞﹔明律规定本人“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上皆斩﹔“犟盗”罪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官吏受赃”罪﹐明之死罪起点比唐低得多﹐此举意在加重制裁直接触犯封建统治的犯罪﹐与此同时﹐对“子孙违犯教令”﹑“子孙告发祖父母父母”﹑“和奸”以及雇工人殴﹑骂﹑奸﹑告家主等间接危害封建名教的罪罚则有所减轻。
《工律》分《营造》﹑《河防》二卷﹐十三条﹐是关於工程营建﹑官局造作以及河防﹑道路﹑桥梁方面的立法。工律设置专篇为明代所独有。
此外﹐又有丧服图和五刑图。
主要特点《大明律》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典型法典﹐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它虽然以《唐律》为蓝本﹐但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发展。在形式上﹐结构更为合理﹐文字更为简明﹔在内容上﹐经济﹑军事﹑行政﹑诉讼方面的立法更为充实﹔在定罪判刑上﹐体现了“世轻世重”﹐“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原则﹐“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定罪较轻﹔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定罪较重”。其律文结构和量刑原则对《大清律》有较大影响。
朱元璋非常重视法律的制定。《大明律》是其一生中“劳心焦思﹐虑患防微近二十载”的经验总结﹐是他经过反复修改﹐“凡七誊稿”﹐字斟句酌的“不刊之典”。他视其为维护朱明皇朝长治久安的法宝;为把《大明律》贯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朱元璋还汇集官民“犯罪”事例来解释律条。洪武十八年颁行《大诰》﹐次年又颁《大诰续编》﹑《三编》﹐二十一年又颁赐《大诰武臣》﹐令全国官吏军民诵习。其目的是通过律令的教育和宣传﹐使广大人民服从封建统治。
《明大诰》里讲的是什么
《明大诰》里讲的是什么
《明大诰》是明太祖朱元璋时期一种特别的刑事法规,并不是《大明律》。朱元璋认为,元朝是由于朝廷暗弱才惨遭失败,“威福下移,驯至于乱”,因此他主张以猛治国,刑用重典。他对犯罪特别是官吏犯罪处理尤为严重,还将亲自审理的案件汇总总结,并附以自己对吏、民的“训导”,合成一种臣民必须严格遵守的刑事特别法,即大诰,以此来训诫和教导他们。
《明大诰》共4编236条,其中74条“大诰”,87条“大诰续编”,43条“大诰三编”,32条“大诰武臣”。《明大诰》的效力凌驾于《大明律》之上,处罚也较重,使用了很多如断手、 *** 为奴等法外酷刑,是刑罚制度上的一大倒退。朱元璋统治晚期,他认为国家治理行之有效,便在其他法规里加入了很多大诰的内容,同时也废除了一些法外酷刑。大诰在朱元璋死后基本丧失了法律效力。不过,在明朝末年时,若有人家还保存有大诰,那么在犯流罪以下罪行时可以减轻一等处罚。
文章标题: 从朱元璋颁布《大明律》和亲自编写《大诰》来看,皇权和法律到底是怎样的一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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