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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书·大禹谟》中的若干理念对中国历代(现代)立法的影响如何

时间: 2022-05-24 21:00:50 | 来源: 喜蛋文章网 | 编辑: admin | 阅读: 96次

《虞书·大禹谟》中的若干理念对中国历代(现代)立法的影响如何

一篇儒家之___(主张,思想,原则)对现代法治的影响的论文

要四千字左右,最好有摘要,有关键词,最起码符合议论文基本要求,大家,拜托了!
  襄樊学院N4-301
  个人人格的独立缺乏必要的思想准备,在他们的法律意识中最多的还依然是与生俱来的“善”性。对于民主、自由、人权、平等、权利等法律观念的培养,“善”性的土壤显得如此贫瘠。一直以来,皇权统治之下的民众在“人性善”的驱使之下不断的体现伦理,实践伦理,都被看成一种没有理性的动物,一种被统治者珍惜爱护的客体。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人性已被扭曲。因此,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应该是更尊重、顺应和完善人性,同时充分重视人的社会性,二者不可偏废。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首要的仍是改造民众思想意识中的“善”性。民主、自由、人权、平等、公平竞争等西方法观念的基本精神的宣传是必要的。只有重视提高全民的理性,才是法治进程的根本动力。

  众所周知,西方的法制传统以“人性恶”为逻辑起点建立了先进的法治模式;而中国的法制传统以“人性善”为逻辑起点建立了人治的模式。推进现今中国的法治进程,必须借鉴西方法文化的精髓,克服“性善论”的弊端,摒弃传统法文化的糟粕,中西结合,是中国法治的必经之路。

  首先,树立依靠理性、科学的法律制度制约权力的观念。西方人认为人性是恶的,沿用至今的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防恶的目的,公法之设,在于防范公共权力的滥用,私法之设在于抵御公共权力对社会个体权利的侵犯。西方的这种价值理念从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开始,经基督教“原罪说”的深化,至洛克、孟德斯鸠集大成。对人性的不信任,依靠理性、科学的制度约束权力贯穿了法治的始终。传统中国受“性善论”的影响,相信人性本善,崇尚道德修养,对权力依靠道德约束,认为掌权者是道德至善的化身而不会为恶。但是,人性在现实中受客观环境的限制及自身各种自然欲望和心理素质的限制,使人性的向善之力较之趋恶之力要脆弱的多。所以,中国的法治必须借鉴西方的法治经验,树立依靠法律制度约束权力的观念。以理性、正义、科学为依归的法律制度是推进法治进程的有效工具,因为制度的趋善要比个人的趋善要坚强的多。只有在制度的约束下,权力为恶的可能性才降至最小。在法律制度健全的前提下,才能切实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其次,克服泛道德主义的流弊,合理界定指导法律的道德范围。在西方,占主导地位的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是达到一定道德目的的手段。因而法律必须服从道德。不道德的法律被称作“恶法”,西方的道德至上,一开始就强调它是“自然正义”,是如自然科学定律一样的纯粹理性。所以指导西方法律的道德是理性、正义、公平,体现于法律之中则在于重视个体之间的平等、自由、权利等观念。与西方相比,受“仁政”影响,传统中国认为“善”是一种价值体系,符合善的便是道德的和合法的。所以,中国的道德与西方的道德有本质的不同。中国的道德至上,一开始就是宗法至上,是重亲疏贵贱尊卑长幼之分而否定平等、自由、权利的道德。它首先是人的情感、本性而非客观,以此为基础的法律自然缺少理性。克服泛道德主义的流弊,必须把握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不能脱离道德,指导法律的道德只能界定在公平、正义、理性而非其他。社会主义法是从国家立场出发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包含着立法者关于什么是正义与非正义、善与恶的价值判断。必须纠正人性善造成的不重视个人正当利益,轻视个人尊严、价值和权利的错误倾向。同时也要认识到法与道德不是孤立存在的,是经济基础的反映,重视法治建设的前提是加大经济基础的投入,这样才会推进中国的法治建设。

  第三,克服人格的附属,不独立、不自由之弊,建立自由、平等的市场经济下的人格制度。西方的法律秩序,从古希腊罗马到近代,虽然有变革,但基本上可以视为商业性、市场性法律秩序。这种法律秩序注重人的独立、自由、平等,人生来都应有基本的权利,任何人只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则处于可与任何人订立契约,独立处理自己的权利义务,互相有偿给付利益的平等地位。这种法律秩序是西方商品生产关系的反映,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中国则不然,在专制社会里,长期的小农经济所造成的自闭体系,根本无法形成正常的商品生产交换关系。经济条件本身不具备,“仁政”统治思想长期对民众的麻木,造成中国法治的积弱积贫局面,因此独立、自由平等的个人身份或人格从未在中国真正确立。因为这种身份或人格不存在,所以现今的法治才要靠外力来改变。借鉴西方法文化,重心在于强化个人权利意识,培养民法所要求的人格独立。个人独立、平等、自由的人格观念确立,必然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长足进步。同时也要注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意识及价值形态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由经济基础决定,是经济基础的反映,经济的发展必然促进法律意识的根本转变。

  国家的富强,民族的昌盛,法治环境是必不可少的。传统中国受“仁政” 思想的影响贻误了法治进程。在新世纪之初,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写入庄严的宪法。在摒弃传统法文化中糟粕的同时,我们要借改革之春风,大胆吸收借鉴西方法文化的精髓,博采众长为我所用,以此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参考文献:

  [1] 《孟子·公孙丑上》;

  [2] 《左传》;

  [3] 《礼记·哀公问》;

  [4] 《孟子·离娄上》;

  [5] 《孟子·公孙丑上》;

  [6] 《孟子·公孙丑上》;

  [7] 《春秋繁露·天辩在人》;

  [8] 《春秋繁露·基义》;

  [9] 《论语·颜渊》;

  [10]《史记·李斯列传》;

  [11]《孟子·公孙丑上》;

  [12]《孟子·尽心上》;

  [13]《孟子·尽心上》;

  [14]《孟子·公孙丑上》;

  [15]《孟子·滕文公上》;

  [16]《孟子·滕文公上》;

  [17]《孟子·离娄上》;

  [18]《论语·阳货》;

  [19]《论语·为政》;

  [20] 郝铁川,《中华法系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6页;

  [21]《孟子·离娄上》;

  [22]《春秋繁露·深察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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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一看就是湖北文理学院的 我也报了 这选修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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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墨家思想对我国法律思想的影响?

墨家法律观的核心价值

墨子,活动时间大约在公元前479年~前381年,另一种说法是在公元前480年~公元前420年左右。墨家是先秦时期最早反对儒家的一个学派,同时也是战国初期代表小生产者利益和唯一一个代表劳动人民利益的学派。创始人是墨翟。墨家著作仅存《墨子》一书,是研究墨家思想的重要材料。相传墨子原为宋国人。在公元前5世纪初,据相关考证可能是出出生在一个以木工为谋生手段的手工业者家庭,社会地位十分低下。后长期住在鲁国。由于当时技艺世袭的传统,因此从小就承袭了木匠制作技术,并由于他的聪明巧思,使他成为一名高明的木工匠师和杰出的机械制造家,为他后来的社会活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曾学习儒术,因不满“礼”之烦琐而另立新说,聚徒讲学,成为儒家的主要反对派。墨子一生的活动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广收弟子,积极宣扬自己的学说;二是不遗余力地反对兼并战争。成语“墨守成规”反映的就是墨子反对兼并战争的事例。据说楚王曾计划攻宋,墨子前往劝说楚王,并在与公输般的模拟攻防中取得胜利。楚王只得退兵。作为墨家学派创始人的墨子,其法律观主要集中在十项主张:兼爱、非攻、尚贤、尚同、节用、节葬、非乐、天志、明鬼、非命,其中以兼爱为核心,以节用、尚贤为基本点。

墨子主张“以天为法”的“天志”法律观。其在《法仪篇》中强调以“交相利”为内容的“天志”,乃至于天之的权力都要受到“天义”限制。墨子认为在现实的礼法之上有一个有意志、有权威的“天”。其最公正无私,平等的对待每一个人并且毫无偏袒。任何人都要接受天的监督,服从其制裁;墨子认为天是有意志的,它不仅决定自然界星辰、四时、寒暑等的运动变化,还对人世的政治起支配作用。因"天之爱民之厚"[ 《墨子·天志》],君主若违天意就要受天之罚,反之,则会得天之赏。“天志”是衡量天下万物乃至人们言行的唯一标准。一切国家制度都应依“天志”而成。天志与法律的关系是源与流,体与用的关系。它是法律的来源与基础,同时也确定了“国王之上还有法律”的法学理念。

尚同,尚贤思想是墨子在有关于国家行政政治制度和选拔人才制度方面的核心理念。尚同是一种强调统一的政治管理方法。要保证中央权力的绝对领导,并逐级的建立起一个从中央至地方的有效管理体制,才能实现国家统一和统治者权力约束的目的。墨子一方面,通过“天志”的至高无上之“义”来约束天子,防止独断专行。同时认为下一级人有权对上一级统治者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另一方面,在战国特定的动荡历史条件下,通过 “天”来反映人民对稳定统一的向往和呼声。而尚贤制度主要讨论的是国家官员派任和优秀人才的选用,其体现的核心价值在于打破传统宗法贵族的世袭,实现人才的“唯才是举”。墨子认为,如果不能 “选择天下赞阅贤良圣智辩彗之人,立以为天子,立以为三公、万国诸侯,以至左右将军、大夫和乡里之长。”否则“天灾尤未止也”。[ 《墨子·尚贤》]只要是有才之人,哪怕是平民,都能参与国家的政治运行,合理的分享国家权力。

巨子制度是极具典型墨家色彩的独特制度。这是一个有严格组织和严格纪律的团体,其成员叫“墨者”,他们大多为自耕农和手工业者中的知识分子。多数成员出身小生产者,特别是小手工业者,经常过着极端刻苦的生活,节俭自励;一般又都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自我牺牲精神,被儒家骂为“役夫之道”。 墨家将 “墨家之法”定为纪律,以“兼爱”和“非攻”为基本精神,以“杀人者死,伤人者刑”为主要原则。“墨家之法”还规定:墨家弟子如果到其他诸侯国做官,应当将其所得俸禄的一部分贡献给墨家团体;弟子在外必须宣传墨家学说,遵守墨家纪律,如果背弃墨家基本精神,墨家领袖有权随时把他招回。这种墨家之法与当今社会团体章程有诸多相似之处。

墨子认为,社会的动荡和频繁的战乱源于人们彼此不相爱,同时他发现“民有三患,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三者,民之巨患也”。[《墨子·非乐上》]故而提出“兼相爱,交相利”的政治主张。最早提出了维护劳动者基本生存权的法律准则。与此同时,“兼相爱”还包含着一种朴素的人人平等的法律精神,并借助兼爱理论阐述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政治主张。墨子主张:“爱人利人者,天必福之;恶人贼人者,天必祸之。曰:杀不辜者,得不祥焉。”[《墨子·法仪》]

针对人民在战乱中痛苦不堪的状况,墨子又提出了“交相利”的和谐共处观念。这一思想主要是反对新兴封建主为了争夺土地和财富而相互频繁发动战争,强调人与人之间应该和谐共处,通过相互交往从而相互得利。这与当代求和平谋发展的理念不谋而合。

墨子死后,墨家学派分化成三派,亦称“三墨”。《韩非子·显学》说:“自墨子之死也, 有相里氏之墨,有相夫氏之墨,有邓陵氏之墨。”秦汉以后,墨学本身日渐式微,几乎成为“绝学”。但墨学的许多珍贵思想,却为儒、法各家所吸收,融进了中国古代博大精深的华夏传统文化之中。
儒家法律观的核心价值

西周以来,一些政治家、思想家的主张和学说虽然各有不同,但总的来说,都是日趋重视人、重视人事。对天命鬼神虽然仍有重视,但作为统治手段不再像以往那样重要。所以,无论前驱阶段的“礼治”、“法治”,以至老子的“无为而治”,无不是从人事角度,即都是从加强对人的统治着眼的。孔子在《礼记·中庸》中论道:“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故为政在人”。强调的就是人对于政治生活的重要意义。 孔子则更进一步把人的地位、人的活动、人与人间的关系,强调到前所未有的阶段。他把德提高到包括仁、礼、忠、孝、智、勇、信等一整套社会伦理道德的理论体系,并使之与政刑紧密结合又高于政刑的治国方略。在这一理论体系中德是一个总括,仁、礼、忠、孝等则是德的内容和体现。 具体而言,儒家法律观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首先,礼是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如同孔子对仁的态度一样。孔子也十分重视“礼”的功用与作用。孔子之 “仁”与“礼”学说共同构成了其人道思想的两条主要脉络。西周未年以来,礼治遭到破坏,“礼崩乐坏”,要挽救“礼治”,就要求统治阶级成员确定以身作则按周礼行事,以周礼来约束自己,这样就不会发生犯上作乱。“君子博学于文,约之以礼,亦可以弗畔矣夫”,[《论语•雍也》]“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 (《论语•子路》)]在管理方面,则主张“上好礼,则民易使也”。[ (《论语•宪问》)]孔子认为礼治的关键在于“正名”。要实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论语•颜渊》)]否则,“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正名”在现代多解释为端正名份,或名物相符。 “正名”指向应有两个,一个要“正”的“名”。首先是伦理的,即正伦理规范,如仁义之名。另一个要“正”的“名”,才是政治的,即政治规则,如天子、诸侯、陪臣、庶民的行为规范(礼),使君臣父子各居其位各符其名各行其事。季康子问政,孔子也说:“政者正也。”孔子也认为应该对周礼有所扬弃,于是提出 “举贤才”以扩大选拔统治人才的范围,主张实行德治教化和政令刑罚相结合,主张对民“齐之以礼”, 使礼下到庶人,以及提出“仁”作为礼的基础和内容,使已经流于形式的礼重新发挥作用等都是孔子对礼治的修正、补充和发展。其次,儒家提倡德治。 子曰:“ ‘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论语•为政》]。孔子主张德治,把礼让和正名作为实行德治的具体办法,只要对劳动者实行宽惠,也是实行德政的表现。德政既包括经济上实行惠民政策,也包括政治上对民宽刑罚而重教化。经济上需要惠民,使人民丰足。反对统治者无节制地剥削人民,认为过分的剥削会造成“不均”,“不均”是“有国有家者”的大患。政治需要上宽民,即反对实行“不教而杀”的纯任刑罚的苛政,认为德化礼教能禁止犯罪于末萌,比行政命令和法律制度更具有效力。所谓“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道之以德”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统治者要推行轻徭薄赋,省法轻刑,宽惠使民的政策,二是为人民树立道德榜样,启发民众的心理自觉。“齐之以礼”也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统治者通过遵守礼法从而感化和影响群众;二是所有的人都应该用礼来规范自己,用礼来约束道德。这样,德化与孔教的结合就能防止犯罪和反叛。孔子并不否认刑罚的作用,他视重德与刑为为政治德两手,两手都要重视。他认为政治宽厚百姓就会怠慢,怠慢了就要用严厉后来纠正;政治严历百姓就会受伤残,伤残了就要用宽厚的政策。孔子认为犯罪可以通过德化和教化来预防,罪犯可以通过仁德和礼义来教化。教化与刑罚相比,首先教化可以保持人善的本性,其次教化可以预防犯罪,再次犯罪之后,教化可以让罪犯良心发现,从而达到“以德去刑”的目的。这与现代刑法理论中利用道德教育达到预防犯罪的思想异曲同工。

第三,儒家主张“人治”。孔子和孟子从道德与政治的关系入手,认为政治就是道德的扩大,因此注重并强调执政者在治国中的决定作用,认为“其人存则政举,其人亡则政息”。“人治”实际上是“礼治”和“德治”所派生出来的,并且以“礼治”和“德治”为其主要内容。这是因为:宗法等级是“礼治”的原则和特征,级别愈高,特权越大,权力越大,则统治者的个人作用越大,所以“礼治”必然导出“人治”。同时,统治者越有德行,越能够使人“心悦诚服”而且“德治”必须是道德高尚的人才能实行(真正的实行),所以“德治”必然导致“人治”。孔子主张“圣贤决定礼法”。孔子说:“礼乐征伐自君子出,只有天子才能制祀作乐,才有立法的权力。”因此,天子维护着国家的命运,既一言兴邦,一言废国。”当鲁哀公问政时,孔子回答说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故为政在人。因此,孔子主张天子要用其德行来维系国家的生存。子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孔子认为在用人上要亲贵又要让非贵族出身的贤才直接参与政事。提倡“近不失亲,”“远不失举”的原则选贤纳才。

孔子的伦理道德体系,宽猛相济,一张一弛、文武并用的统治方法,德刑相辅,刑罚适中,先教后诛的法治思想是完全适应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的需要的。孔子的法制思想占据历史舞台统治地位长达两千年之久。
现代法学视野下墨家儒家法律观的扬弃

当代法学的特点是法律追求秩序、平等、人权、自由、效率和正义,在现代法学视野下审视距今有一千多年的墨家儒家法律思想,无疑对今天社会具有积极意义。我们社会当下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两个突出问题,即道德的普遍缺失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只有正确认识传统学说中的积极因素,辨别消极不利的思想,才能真正做到去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在墨子的思想中,社会的和谐稳定是最为重要的价值核心。,尽管当前社会状况与战国时期的社会状况有着很大不同,但是稳定仍然是我们社会和谐发展所必需的至关重要的条件。我们国家建设的头等大事仍然是要保证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在当今提倡建立科学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大背景下,墨子提出的节用、节葬观点,反对铺张浪费和保护环境资源思想,在今天仍然具有积极意义。墨子在尚同篇中就说“上同而不下比”就是说要为大家的共同利益着想,而不能为小集团的利益损害公共利益。墨子时代氏族经济的生产力逐步发展,共同财富增长也助长了小集团的贪欲,为了医治这种思想墨子提出了上同的主张,如果大家仔细阅读就会发现墨子的尚同其实就是大家都以公共利益为重从而保障个人利益。

儒家的加强道德教化力量的思想,对当前社会上普遍道德感缺失无疑具有积极意义。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强调的是法对国家的治理,但是社会的调整光靠法律时无法实现的,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许多青少年犯罪和重大经济性犯罪都不是简单的法律漏洞所导致的,而是道德的缺失造成了守法意识的淡薄。

然而即便是被并称为先秦两大“显学”的墨家儒家思想中,也存在若干消极因素。拿墨学为例,墨家在反对儒家敬祖观点是,仍然坚持天志明鬼。宣扬天命鬼神的迷信思想。墨子认为天是有意志的,它不仅决定自然界星辰、四时、寒暑等的运动变化,还对人世的政治起支配作用。因"天之爱民之厚",君主若违天意就要受天之罚,反之,则会得天之赏。对于鬼神,墨子不仅坚信其有,而且认为它们对于人间君主或贵族也会赏善罚暴。这样的法律观显然与现代法律思想观念不符合墨子的“非攻”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人民热爱和平、反对侵略战争的精神。但他们的“非攻”思想也有一定的问题:第一,不懂得战争产生的社会阶级根源,而只是归罪于人与人之间不相爱;第二,没有看到战争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第三,没有看到在当时的历史时期,中国的统一只有通过兼并战争才能实现。同时,一味的提倡国家与国家之间无条件的互亲互爱,而不以国际法和国际习惯以及利益平衡为法则,也是与当今国际交往规则相违背的。

儒家学说在经过千年传承后,虽然在今天作为中华文化传播的主推手,但是也同样存在着若干缺陷。首先儒家文化在经历了千年“一家独大”的优厚地位后,无法摆脱僵化的命运,特别在以“亲亲”“尊尊”的礼制思想极端化以后,“三纲五常”的思想和等级差别已经不适合当今“由身份到契约”的时代了。其次,尽管墨家思想在汉朝后取得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地位,其自身也在对道家,佛教的思想保持着兼收并蓄的态度,但是其自身并不能完全代表中华文化的全部特点。对许多墨家思想仍然保持着抵触态度,而这些墨家思想往往与我们当今所处的时代特点相切合。第三,人治和德治的思想中尽管具有某些政府管理的积极因素,比如说要加强领导个人素养,强调社会治理中不能缺乏道德介入。但是总的来说,还是与现代社会法治理念中依法治理存在着冲突。现代社会法治追求的最高目的是自由,其实现方式是通过效率和公平,单纯的精英政治和道德教育不能解决我们社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结论,在当今经济发展迅速和矛盾需求日益多元化、复杂化的今天,不论是墨学还是儒学,其观点都不能拿来以偏概全的认定是解决社会问题的良方。墨学尽管其许多观点和看法被认为与现今社会有极大切合,但是仍然存在着缺陷。儒家学说尽管作为千年正统观念需要传承,但是也必须认清其中许多不合时宜的内容并不能完全代表中华文化。我们可以发现,在我们对传统理论进行分析的过程,就是一个对传统理论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升华过程。研究比较墨学儒学法律思想,就是探求法学基本规律和基本脉络,探求和谐社会发展本质要求的重大意义所在。
我认为呢
儒家讲究人伦 讲究礼仪 讲究权威
所以呢 推崇人治 推崇周天子的政治 礼仪制度
是人治 法制少
所以统治者喜欢上了儒家 孔子 之说
借此强化了个人专制
用了2000多年 你看看着2000多年有什么法制吗 是绝对的君权

墨家呢本身是有着严明的纪律的
在一个小集团内 墨家首领“巨子” 甚至有生杀大权
甚至有位巨子大义灭亲 杀了自己的儿子
要求及其严苛
还好墨子人品好 这个团体没什么乱子
但是墨家思想只是昙花一现
对我国思想影响有限
墨家在国家层面肯定会讲究法制的 不然其他主张的实行无法谈起
墨家要求要个严密的法律基础的
但是历史没给墨家施展拳脚的机会
其实对我国法律影响最大的是法家,也就是韩非子所创的学说。
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当年韩非子就是重依法治国。
而墨家的思想兼爱非攻、儒家的思想礼、德,或是中庸,
都是我们现在说的法律不外乎情理,似乎对法律的影响并不大,
如果以墨子的思想来写刑法,恐怕会乱套的。

自己的观点,我对这些古代大家不是很了解。可能有所偏差。

“法家思想对中国现代法律的影响” 论文

法家思想中的某一个思想对现代法律的影响,字数3500以上
  众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国”,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那么,对于中国今天的法制现代化事业来说,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本文首先探讨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进步的、积极的意义,与我们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传统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须接受改造,才能在现代生活中继续发挥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简介
  法家在先秦诸子中是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派,对法学也最有研究。他们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乃至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1. 1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应当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来立法,也只有按照新兴地主阶级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称为“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与贵族平等的思想。
  1. 2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①”韩非进一步把“好利恶害”的人性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②。
  1. 3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相应变化,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1. 4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1. 5 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
  按照法家说法,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在这里,想从另一个角度谈谈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为治国方略的形式意义。法家强调法具有一种普遍的制约作用,它要约束的不仅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强调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运作有高度的可预测性,认为这样有利于防止徇私。这些都表明了法家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张“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但其“法”、“术”、“势”没有任何终极价值内涵,只是治理国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终强调治国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这些都充分说明法家对以“法” 治国的推崇。
  2、法家思想的正面积极影响
  法家的阶级基础是新兴地主阶级,它是伴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形成而后产生的,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它对我国奴隶制的转化和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法治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2. 1 法家重视法的客观性
  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并因此把法比拟为度量衡。《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2. 2 法家强调法的强制性
  法家非常强调“法”和“刑”的结合。他们认识到,使法有别于道德或“礼”等行为规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其后盾的,违法的后果,便是国家施予刑罚。《韩非子》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2. 3 法家重视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法律既然是向人们传递关于行为规范的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法家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故特别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2. 4 法家注重法的权威性
  法家思想的其中一个关键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管子》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
  2. 5 法家强调法的普遍性
  法家的核心主张之一是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务求家喻户晓,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法家认为,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且应严格地贯彻执行,其运作应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不应被官员恣意运用。
  从上面论述的法家思想传统的正面价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极其重视法律的。他们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倡导法应公布、清晰、易明,从而主张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强调法的操作的可预见性,主张“信赏必罚”;重视法的强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结合;注重法的客观性,认为它是公平、正直的客观准则;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反对法律频频变更等等,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尤其是都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但从实质上看,法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是不同的,现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所以,在我国,要建立现代法治,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法家的法治思想影响了当今的依法治国体制,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应当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来立法,也只有按照新兴地主阶级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称为“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与贵族平等的思想。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相应变化,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
  按照法家说法,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在这里,想从另一个角度谈谈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为治国方略的形式意义。法家强调法具有一种普遍的制约作用,它要约束的不仅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强调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运作有高度的可预测性,认为这样有利于防止徇私。这些都表明了法家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张“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但其“法”、“术”、“势”没有任何终极价值内涵,只是治理国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终强调治国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这些都充分说明法家对以“法” 治国的推崇。
  、法家思想的正面积极影响
  法家的阶级基础是新兴地主阶级,它是伴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形成而后产生的,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它对我国奴隶制的转化和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法治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法家重视法的客观性
  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并因此把法比拟为度量衡。《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法家强调法的强制性
  法家非常强调“法”和“刑”的结合。他们认识到,使法有别于道德或“礼”等行为规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其后盾的,违法的后果,便是国家施予刑罚。《韩非子》说:“法者,宪令着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法家重视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法律既然是向人们传递关于行为规范的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法家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故特别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法家注重法的权威性
  法家思想的其中一个关键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管子》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 法家强调法的普遍性
  法家的核心主张之一是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务求家喻户晓,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法家认为,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且应严格地贯彻执行,其运作应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不应被官员恣意运用。
  从上面论述的法家思想传统的正面价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极其重视法律的。他们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倡导法应公布、清晰、易明,从而主张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强调法的操作的可预见性,主张“信赏必罚”;重视法的强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结合;注重法的客观性,认为它是公平、正直的客观准则;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反对法律频频变更等等,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尤其是都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但从实质上看,法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是不同的,现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所以,在我国,要建立现代法治,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法家的思想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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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大禹谟》对于禹有怎样的评价?

据《尚书·大禹谟》记载:“禹曰:‘朕德罔克,民不依。皋陶迈种德,德乃降,黎民怀之。’……帝曰:‘禹,官占,惟先蔽志,昆命于元龟。朕志先定,询谋佥同,鬼神其依,龟筮协从,卜不习吉。’禹拜稷首固辞。帝曰:‘毋,惟汝谐。’”禹和舜的这段对话看,禹之所以坚决推辞当接班人,其本意是怕“民不依”,而他竭力推荐皋陶当候选人的原因,是因为皋陶“黎民怀之”。禹是从民心向背来考虑这个问题的,而舜是从“询谋佥同”、“龟筮协从”这个角度来考虑的,认为“惟汝谐”。

文章标题: 《虞书·大禹谟》中的若干理念对中国历代(现代)立法的影响如何
文章地址: http://www.xdqxjxc.cn/jingdianwenzhang/139330.html
文章标签:大禹  立法  中国历代  若干  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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