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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中国古代的廷议制度的基本形式是什么

时间: 2022-04-13 12:01:45 | 来源: 喜蛋文章网 | 编辑: admin | 阅读: 102次

请问中国古代的廷议制度的基本形式是什么

汉朝中央实行什么制度?其中什么是决策机构?

西汉前期的中央行政制度早期实行三公九卿制,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称三公,丞相管行政,是文官首长;太尉管军事,是武官首长;御史大夫掌监察,辅助丞相掌管政治事物。而在西汉,还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即必须做御史大夫后才能做丞相。而在御史大夫之下,还设有御史中丞,掌管宫内事务。九卿则是太常(掌祭祀鬼神,兼掌教育事宜)、光禄勋(掌门房,兼掌敕诏及吏僚人事,并与卫尉共掌宫中卫兵)、卫尉(掌卫兵)、太仆(掌车马,兼掌全国牧政及驿站)、廷尉(掌法律)、大鸿胪(掌礼宾,兼掌外国及属国交往)、宗正(掌皇帝族谱)、大司农(掌全国经济)、少府(掌皇室财政,兼掌官营手工业作坊)。另外又有将作大匠(掌国家工程营缮)、执金吾(掌京师治安)、大长秋(协助皇后管理后宫),与九卿并称“十二卿”。
汉武帝时期,皇权开始大幅膨胀,内廷尚书令的地位大幅抬升。汉武帝将身边重臣如严安、主父偃、朱买臣等为郎加以侍中,与尚书令共议军国大事,组成中朝。原以宰相为首的三公九卿组成外朝。
东汉光武帝时,三公权力再次大幅被削弱,尚书台权力得到提升。东汉早期的三公是司徒、司空和太尉,三公职位虽高,却无实权。尚书台掌管全国政事,直接对皇帝负责。尚书台设尚书令一人,为其主管长官;尚书仆射一人,为尚书令之副;左右丞各一人,为令、仆之佐。尚书令下分六曹,每曹有尚书一人,侍郎六人。同时,东汉政府还设立三套监察机构,分别是中央的御史台、兼具京官和地方官身份的司隶校尉与地方的州刺史。光武帝同时设立中常侍等宦官职务。一系列的措施大力削弱的三公的权力,尚书则权高位低,同时也为之后的宦官乱政埋下隐忧。
汉献帝建安13年,曹操掌控下的朝政下令废除三公制,恢复汉初旧制,复设丞相,由曹操出任,军国大事一由丞相统任。
汉朝分为东、西汉。
西汉前期主要是三公九卿制。简单说丞相、御史大夫、太尉掌握行政、监察、军事权。下设九卿领衔的九个主要部门。丞相权利极大,类似现在的政府总理。后来汉武帝设置内朝,架空丞相,大权独揽。就是说皇帝自己设个参谋部,很多命令都由这个参谋部直接发出,丞相的权利(及权威)就被极大削弱。汉朝重大问题决策基本是廷议制度,国家遇到大事时召集主要大臣开会,会上通过讨论,最后皇帝拍板。总结一下,西汉前期中央没有一个明显的决策机构,后期可以说皇帝的内朝就是决策机构。
东汉基本延续了汉武后的制度,虽然,官职名称有变化,但大体结构大同小异。比较显著的变化是,成立尚书台。这其实就是把内朝制度化。所以,可以说尚书台就是东汉的决策机构。
汉的中央制度是“三公九卿”。决策机构是以丞相为首的政府机关。
三公包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职责划分,太尉主军事,武官首长。丞相主行政,文官首长。御史大夫主监察,辅助丞相,即副丞相。
九卿包括: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
太常,主祭祀。光禄勋,主门房。卫尉,主侍卫。太仆,主车辆。廷尉,主司法。宗正,主国家财经。大司农,主工商税收。少府,主皇室财经。
汉武帝时期:汉武帝为加强皇帝集权,有意裁抑丞相职权,起用身边的亲信近臣,让他们参与朝廷军国大事的讨论。由皇帝与亲信近臣形成了宫廷的决策核心,称为“内朝”或“中朝”;而以丞相为首执掌政务的政府机关,称为“外朝”。
后期决策机关被外戚,宦官逐渐代替,这也是汉朝灭亡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公九卿制,西汉初期朝政掌握在丞相手中,而后汉武帝设置内朝,架空丞相,开始大权独揽。说到决策机构,汉朝还没有完全的决策机构,主要延续秦朝的廷议制度,国家遇到大事时召集主要大臣开会,最后由掌握朝廷实力派确定,如外戚(霍光,梁冀等)、宦官(十常侍)、军阀(曹操)等等。
决策机构为三公,后汉武帝立内朝,决策权转为内朝
中央实行三公九卿制,决策机构为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后汉武帝立内朝,决策权转为内朝

古代中国君臣议政会议都叫廷议吗?

你说的不准确。
“廷议”即廷臣会议,是明代朝廷的议事制度。明代廷议之事均为“事关大利害”的政事,须下廷臣集议。廷议的具体方式多为按部门以商讨问题的形式进行。明制,廷议的结果须上奏皇帝,廷议意见不一致时,应摘要奏闻皇帝作裁决。有明一代,廷议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是位号、祭祀、官制、人事、财政、军事等方面。参加廷议的人数因所议内容而异,少则三十余人,多则百余人。
至少在汉朝,小规模的大臣会议是叫廷议。
而大规模的群臣会议叫朝议,必须在宣室阁举行的。

中国古代集体审判都有什么,比如明代的三司会审。

RT。
集体审判中所谓集体是三人以上的审判集体。即古代的合议制度
  (一)西周的合议制度:“三刺之法”
  中国有文字记载的合议制度可追溯到西周时期。《礼记?王制》一书就记载:“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宥),然后制刑。” 虽然严格地说,西周还谈不上什么真正意义上的合议制,但是合议制的雏形却已经在很多资料中得到了体现。金文中的“讯有司”,《周礼》中的“三刺之法”,都带有明显的合议色彩。

  (二)秦汉时期的合议制度
  秦统一六国,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秦朝又是一个十分重视法治的朝代,奉行“以法治国”的方略,力图运用法律的权威,巩固中央集权。在汉朝的司法方面,基本是汉承秦制。秦汉时期实行官员会审制度。
   1、杂治。杂治,即会审。 汉代的“杂治”也每常称为“杂考”、“杂案”、“杂问”
   2、廷议。秦汉时期还实行“廷议”制度,即对于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如谋叛大逆之类的案件,因为事关诸侯王的性命,所以往往通过大型的会议来形成判决意见,整个议罪过程显得十分复杂,一般的程序是:先由公卿议决奏劾,然后报请皇帝批准,可是当皇帝对议决方案不能满意时,便提议举行由更大范围人员参加的议罪大会,以期形成新的方案,廷议多由丞相主持,邀请三公九卿等朝官共同审议,这就是所谓的“廷议”。
  (三)唐朝的合议制度
  唐朝继承了秦汉官员会审制度的理论精神并有所发展,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内部会审和外部会审两种审判形式。
  外部会审机构由不同的司法机关分别派有关人员组成联合审判组织行使审判权。它包括:
  1、三司推事。又称三司会审,中国古代三法司(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三司会审是汉朝之后的各个朝代都具有的合议制的表现形式之一,唐朝的三司推事是后世这一制度的典型代表。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为三法司。唐代以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为三法司。明、清两代以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为三法司,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审理。
  2、都堂集议。《旧唐书?刑法志》中有载:“伏奉今月五日敕:复仇,据礼经则义不同夫,征法令则杀人者死,礼法二事,皆教之端,有此异同,必资论辩,宜今都省集议闻奏者。”都堂集议乃是唐朝的最高级集体审判组织,凡“八议”之人犯死罪时,均由其集体讨论罪名和有关宽宥的情节,提出意见供皇帝裁夺。《唐律?名例律》总第8条:“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即将其所犯罪行及应议理由奏请皇上,皇上再召令公卿都堂集议,议定后奏上,由皇上参与“集议”最后裁决,而一般司法官吏无权过问。
  (四)宋元时期的合议制度
  至宋元时代,合议审判制度得以延续。据《至顺镇江志》卷十五《宋太守》记载:“……上路设同知、治中、判官,下路则省治中而不置,虽曰参佐,然皆环坐府上,事无大小,必由判判官而上一一属押,然而施行,非若前代刺守得专其任也。”

  (五)明清时期的合议制度
  在审判制度上,明清时期有较大发展。会审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
  1、九卿会审。是清代最重要的会审制度,它从明代的“九卿圆审”发展而来。依清朝规定,凡全国性特别重大的案件,由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和通政使组成会审机构共同审理,判决结果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2、热审。是中国古代于暑热天为疏通监狱而设的审判制度。永乐二年开始在暑热天减、遣轻罪,但未成定制。康熙十年,清朝将热审定为制度,“每年小满后十日开始,至立秋前一日为止,非真犯死罪及军流,均酌予减等,笞杖者宽免,枷号者暂行保释,俟立秋后再行补枷”。
  3、秋审。是明清时期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故名秋审。在《大明律》中即有此项记录:“直隶去处,从刑部委官与监察御史,在外去处,从布政委官与按察史共同审决。”每年秋审前,各省督抚预先对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畿地区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进行审核或审讯,并提出书面意见分送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备阅,供秋审参考。至八月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由六部长官、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通政使与小三司等会同审理。秋审被看成是“国家大典”。
  4、朝审。明、清时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刑案件的制度。“始于明英宗天顺三年,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称为‘朝审’”朝审是复审刑部判决的案件和京师附近的斩监侯和绞监侯案件。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进行,冬至前结束。
  
谈起中国古代的集体审判制度,许多人不以为然。对许多中国人来说,对中国古代审判制度的认识来自于戏曲舞台,认为“木板一拍把案断,朱笔一钩赴刑场”就是中国古代审判的真实写照;同时还认为,中国封建社会是专制集权社会,司法审判也是一人说了算,是专制的审判。从中国古代早期的文献记载来看,中国古代对案件的判决、对刑罚的适用采取的态度是审慎的,西周时期的“三刺”、春秋战国和秦汉时期杂治审案、廷议定罪制度,都是中国古代慎刑思想的体现和发展,是中国古代慎刑思想的制度保障。

古代朝议制度的发展历程是什么样的?

所谓朝议制度,也称廷议制度,简单理解即为封建朝廷中央众大臣商讨国家大事的平台。它自秦朝建立而生,至清朝灭亡而止,贯穿于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史之中,是中国古代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朝议制度的起源

古代中国历史悠久,上下有五千年之长,在漫长的历史中,古代中国的社会性质以封建君主制国家为主体。秦始皇在公元前221年灭掉了韩、赵、魏、楚、燕、齐,统一了中国。秦始皇统一中国后 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建立了皇帝制度,宣称皇权至上和皇帝独尊,并且在地方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以加强中央权力,在中央实行三公九卿制管辖任免官员。

三公九卿制以丞相为首,丞相统辖百官,为皇帝服务,丞相帮助皇帝处理政务,众多官员共同协作治理国家大事。

朝议制度的发展与三公九卿制度的发展是交织在一起的。在封建官员都已经完备的情况下,秦朝中央有了朝议制度。朝议制度其实早在氏族公社时期就已经产生,但是在那个时期朝议制度只是处理公社事物的一种途径,在氏族公社时期,阶级还不明显,早期的朝议制度只是一种原始民主协商制度。

而随着经济的发展,阶级分化,中国进入奴隶制社会,接着又建立了封建君主制国家,朝议制度也随之发展,由早期的原始民主协商制度演变成为封建社会时期的重要政治制度。

二、朝议制度的发展:与古代皇权的演变趋于一致

秦朝是我国第一个封建君主制国家,朝议制度就是从此时开始发展。朝议制度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时期的一个重要的政治制度,朝议制度主要分为“廷议”和“集议”两种。

廷议是指皇帝端坐在殿堂之上,听取百官汇报政治情况,百官按照典例朝见皇帝,如果国家有事需要决断,则由皇帝在上朝之时口头提出,百官们如果对这件事有争议就当朝议论,做出判断,制定出解决办法,这就是廷议。

廷议可以解决国家的一部分问题,但也有一些事皇帝不会在朝会中提出,而是“下其议”,选定一定范围的官员,命令他们讨论这件事,比如“九卿会议”、“王大臣会议”,等这些选定的大臣意见一致之时,就将意见上奏给皇帝,这就是集议。

无论是廷议还是集议,最后的决策权都是掌握在皇帝手中,下面的官员只是为皇帝总结出解决办法而已,他们并没有决策大权。

汉朝时期,统治者吸收秦朝灭亡的教训,在地方实行郡国并行制,在中央为了加强皇权,则实行内外朝制度。内外朝制度出现于汉武帝时期,内朝官员由皇帝依照个人意愿任用,通常由皇帝左右的亲信和宾客构成,他们与皇帝一起商量解决国家大事,内朝中的官员就是皇帝的智囊团。

外朝又称外廷,是由公卿大夫等由国家正规选官机构选出来的官员。在西汉建立之初,国家大事由皇帝处理,丞相有时虽然也参与谋议,但往往会受到皇帝的猜忌。

汉武帝时期为了加强君权采取内外朝制度,对于一些重要的政事,皇帝选择依靠一些亲信在宫廷之内作出决策,这就是内朝,有了内朝,和它相区别的其他官员自然就被称为外朝。

内外朝制度的形成自然也对朝议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皇帝为了加强皇权选择任用亲信组成内朝,一些国家大事直接交由这一部分官员商议决定,外朝对皇帝的影响也就是正常的官僚政治对皇帝的影响已经远不如从前。朝议制度旨在商议制定解决国家大事的方法,但是皇帝却将决议之权由外朝转移到内朝,这无疑是对朝议制度的削弱。

如果说汉武帝时期的内外朝制度对朝议制度的影响只是表面上的,那么明清两代对朝议制度的影响则是非常巨大的。

古代中国建立的封建君主制国家一直在加强皇权削弱宰相权力、削弱地方权力以加强皇权,汉朝尚且处于封建君主制国家早期,此时的皇权受其他权力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但当到了明清两朝,封建君主制大大完善甚至到达顶峰,皇权也不断加强。

明朝建立之初,开国皇帝朱元璋处死了宰相胡惟庸并且下令以后不许再立丞相,所有事务由皇帝一手包办,而不是再由百官朝议,最后呈交给皇帝,由皇帝做出最后决断,但是古代中国事务繁多,交通也极为不便,而皇帝的个人精力有限,所以不可能皇帝一个人就可以处理完所有的事情,必须要有他人的协助。

但是皇帝不信任宰相,时刻提防着宰相权力过大、杀帝篡权。因此朱元璋处死宰相,防止这种状况的发生,但是中国是一个地域辽阔且政治和地理上均大一统的国家,因此事务繁多,皇帝一人很难处理完这些事情。所以便需要其他人的帮忙,但是为了自己皇权的稳定,皇帝绝对再也不会再立一个像丞相这样为百官之首的官员。

为了减轻自己的负担,皇帝建立了内阁,内阁对皇帝来说是很便利的,它减轻了皇帝的压力。皇权在这一时期空前发展,达到了加强皇权的目的。

但是这种情况对朝议制度是不利的,原先国家大事是由百官在朝会时共同商议,而在明朝时期则主要由内阁与皇帝决断,其他官员只用负责执行,即使有一些事情可以由百官共同商议,但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皇帝和内阁官员手中。

清朝是少数民族政权,是古代中国最后一个封建君主制国家,清军入关以后,统治者积极实行一系列汉化措辞,以此获取汉民族的支持,清朝的统治者自然也与前代统治者一样是想加强皇权的。

清朝入关之初,继承了明朝的制度,内阁就被清朝沿袭下来,但除了内阁,清朝本身还有一个“议政王大臣会议”,这是清朝的传统,可以追溯到女真部落时期,有满清贵族官员组成的“议政王大臣会议”也是清朝朝议制度的一部分。

清朝时期内阁仍然存在,但是在议政王大臣会议面前,内阁并没有太大作用,而为了更进一步加强皇权,清朝统治者建立了另外一个机构“军机处”,军机处最初只是为了处理军事,但是在战争结束以后,这一机构仍然延续下来,成为加强皇权的工具,清朝时期的中央集权也因此达到了鼎盛时期,皇帝集大权于一身。而以“议政王大臣会议”为代表的朝议制度则与前代一样在皇权不断加强的情况下逐渐沦为了附属品。

三、朝议制度的影响

朝议制度的影响主要可以分成两方面,先说它的有利方面,朝议制度组织大臣们议政,可以集思广益,制定出良好的解决办法,而不是仅仅依靠皇帝一个人,在中国古代君主专制制度下,可以有效君主减少决策失误,更好地促进社会秩序的有效运行。

但是这一制度也有不利的方面,朝议制度所得出的方案仅仅是皇帝裁决的一个依据,只是给皇帝一个参考,而国家大事的解决方案和国家的法律、政策最终都还是只取决于皇帝一人的意志,而在君主专职强化的明清时期,朝廷大臣往往难以参与议政,这一制度也就成为了皇权加强的附属品,真实作用其实并不大。

结语:

总的来说,朝议制度与中国古代封建制度的演变休戚相关,它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所起到的作用也是利大于弊的,它为解决国家大事提供了一个良好的途径,减少了皇帝的决策失误,为中国古代社会发展以及封建君主制国家的维持起了一定的作用。

秦朝的廷议制度是氏族社会民主制的遗留原因?

秦朝的廷议制度是氏族社会民主制的遗留,是氏族社会民主制的另一种体现,而非是原因。
氏族社会民主制的好处在于可以具有民主倾向,广纳贤言,吸收人才。
在七国时代,正是因为秦国这种独特的不同于其他六国的廷议制度,使得秦国可以迅速崛起,可以说,廷议制度是秦发展、壮大、统一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保证。
在秦国一统六国后,廷议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统治形式,又受到了更多的重视,为了维护政治上的统一,调和东西方文化的冲突,从而设置了博士制度,博士制度正是“将廷议进步制度化、规范化的表现”。
不是因为氏族社会下的民主制度是畅所欲言,民主集中制的,而廷议则是,专制者征求意见而已。
秦汉时期的廷议制度是一种由朝臣讨论国家大事,并向皇帝提出意见,皇帝在诸多争议中选择一种意见作出决断的制度。这种制度的实施说明
①这种制度使皇权受到了一定制约,具有一定的民主倾向
②从这种制度中可以看出氏族社会民主制的遗风
③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分割了宰相的权力
文章标题: 请问中国古代的廷议制度的基本形式是什么
文章地址: http://www.xdqxjxc.cn/jingdianwenzhang/136370.html
文章标签:中国古代  形式  制度  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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