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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治的核心是三权分立还是两党政治

时间: 2021-11-01 05:01:22 | 来源: 喜蛋文章网 | 编辑: admin | 阅读: 92次

美国政治的核心是三权分立还是两党政治

美国的政治体制的核心及实际掌权的层级

美国政治体制的核心,三权分立。
大资产阶级,是掌权阶级。
民主自有,资产阶级

美国的政治结构是什么?

三权分立啊
从横向来看,美国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立法机构由众议院与参议院组成,形成议案,经总统签署后具有至高无上的效力,必须得到执行;行政机构由总统主导,总统可签署或否决议会形成的议案。总统自己也提案供议会讨论通过,议会也可通过或否决总统提案。总统具有海陆空三军指挥权;司法机构由法院、检察院、律师以及警察系统组成。另外美国的最高法院具有违宪审查权,可以依据美国宪法否决国会形成的法案。三权分立中体现的核心思想是制衡,checks and balance。
从纵向看,联邦政府、州政府与地方政府也有各自的权限。相比中国中央与省的关系来说,美国州政府更加独立于联邦政府,权力也更大。这是由美国宪法保证的。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十条规定: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分别由各州或由人民保留。
此外,美国政治是党派政治,基本上是由两党民主党和共和党轮流执政。另外还存在一些小党,但执政可能不大,进行社会倡导是他们的主要目的,如近来较为风靡的”茶党“。

美国政治制度的三权分立

美国政府是由12个部门及根据法律设立之60余独立机关组成。 美国总统 美国总统是国家的元首,政府最高行政首长,陆海空等各军种之最高司令官, 总统的任期是4年, 期间除了受到议会之弹劾, 不会因受反对势力而去职。 期满后可以连任一期。
依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总统须年满35岁,居住美国14年以上,也一定要是“自然出生的美国公民”(通常被解释为是出生时为合众国公民)或者是在宪法通过时为美国公民。美国官职中唯正副总统两职具“出生时为合众国公民”的任职要件。
●美国副总统
美国副总统是总统的第一继任人选,兼任美国参议院议长。 美国联邦 总统和副总统领导的行政分支设有15个部和多个专门机构,它们构成日常所说的“政府部门”。这些部门负责贯彻执行法律,提供各种政府服务。美国联邦行政部门,是美国联邦行政机关内最古老成立的主要团体。美国国务院、战争部、美国财政部均于1789年内各相差几星期内成立。每一位联邦政府行政部门首长,均是受政治任命的美国内阁部长;从1792年起,联邦法例规定内阁部长制定为美国总统继任顺序合要求的成员之一。 行政部门 现任行政首长 始于 总统继任顺序 备注 2021年预算
(亿美元) 下辖职员数 美国国务院 John Forbes Kerry
约翰 克里 1789年 4  517 18,900 美国财政部 Geithner, Timothy
提摩西·盖特纳 1789年 5  133 115,897 美国国防部 Chuck Hagel
查克·哈格尔 1947年 6 原称国家军队建设部(1947年-1949年) 6637 3,000,000 美国司法部 Holder, Eric
埃里克·霍尔德 1870年 7 总法务官一职设于1789年,但直到1870年才设立部门。 239 112,557 美国内政部 Salazar, Ken
肯·萨拉查 1849年 8  120 71,436 美国农业部 Vilsack, Tom
汤姆·维尔萨克 1889年 9  260 109,832 美国商务部 Locke, Gary
骆家辉 1903年 10 原称商业及劳工部;后劳工部独立。 138 43,880 美国劳工部 Solis, Hilda
希尔达·苏丽丝 1913年 11  133 17,347 美国卫生及公共服务部 Sebelius, Kathleen
凯瑟琳·西贝利厄斯 1953年 12 原称卫生、教育及福利部;后教育部独立。 787 67,000 美国住房及城市发展部 Donovan, Shaun
肖恩·多诺万 1965年 13  475 10,600 美国交通部 LaHood, Ray
雷·拉胡德 1966年 14  725 58,622 美国能源部 Chu, Steven
朱棣文 1977年 15  263 109,094 美国教育部 Duncan, Arne
阿恩·邓肯 1979年 16  467 4,487 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 Shinseki, Eric
艾力·新关 1989年 17 原称退伍军人管理局 525 235,000 美国国土安全部 Napolitano, Janet
珍妮特·纳波利塔诺 2002年 18  427 208,000  11,846亿美元 4,193,144人 联邦政府独立行政机构 联邦政府独立行政机构由美国国会通过各法例而成立的独立行政机构;直接向美国总统负责。 每建制法定权利(Organic law/statutory grant)受权某独立行政机构自立范围;及若有的,定立联邦监管条例(administrative law)的定义。 联邦监管条例与一般联邦法律有同等效力。 以下为一些联邦政府独立行政机构:
中央情报局(CIA) - 职责于公开和秘密地收集和分析海外情报;对海外进行宣传活动(propaganda);并为总统执行秘密行动。 中央情报局向美国国家情报总监(Director of National Intelligence)汇报日常工作。
期货交易管理委员会(CFTC, 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 - 监管美国境内期货市场交易。
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EP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 与各州、本地政府缩减及控制全部环境污染;EPA规定及执行环境标准,评估污染的负影响力;管理清理有毒废料地区的基金。
联邦通讯管理委员会(FCC,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 职责于任何境内州际和美国对外通讯渠道的监管、发牌、价格管理等。
美国联邦储备理事会(Fed Board) - 美国的中央银行;管理及规范银行业、通过买入及售出美国国债来执行货币政策、维持坚挺的支付系统。
联邦贸易管理委员会(FTC,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 职责于执行联邦反垄断、及消费保护法例;调查非公平贸易事件。
美国总务署(GSA, General Services Administration) - 向联邦政府供应日常物流服务。
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 - 1957年创立,负责太空计划,进行长期的民用以及军用航空宇宙研究。
国家档案记录署(NARA, National Archives and Records Administration) - 保存、管理美国历史文献遗产。
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NLRB, 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 - 实施主要联邦劳工法例(国家劳工关系法/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兼受权预防或赔偿非公平营业,保障员工成为和行使组织工会内的权利。
国家科学基金(NSF, 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 - 经金钱奖励方式,支持科学及工程的教育研究;鼓励大专院校与全球各地工业及政府科研合作。
人事管理处(OPM, Office of Personnel Management) - 联邦政府的人事机构;兼保持联邦政府公务员的政冶中立。
和平工作队(Peace Corp)- 1961年成立,派出训练的自愿人士至海外,未来两年协助发展中地区的基建。
小型企业总署(SBA, 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 1953年成立,协助美国小型及少数种族企业发展及生存。
社会保障总署(SSA, 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 管理美国社会保障系统。
证券交易监管委员会(SEC,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 保障证券投资者权利;规定上市公司须申报一切营运资料,令有更多透明度;调查和检控公司任何欺骗行为。
美国国际发展局(USAID, United States Agency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 管理提供外国经济和人道援助的美国金钱。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 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 向美国政府部门及国会提供贸易范筹的专门知识;及起诉违犯知识产权违例者。
美国邮政(United States Postal Service)- 1971年起承担全国邮政服务的自治公营机构;经万国邮政联盟互通国际邮件。
美国邮政价格委员会(Postal Rate Commission)- 1971年成立,专门提倡邮政价格及2007年将获受更大监管权力。
美国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NTSB, National Transportation Security Board)-1967年成立,专责陆、海、空及管线运输的安全及事故调查。
美国总统办事机构(Executiv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缩写为EOP),由美国总统的最亲近的工作人员和向总统负责的各级助理组成。
白宫办公厅
副总统办公室
行政管理和预算局
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
国家安全委员会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
政策制定办公室
科学和技术政策办公室
改善环境质量委员会
国家麻醉品控制政策办公室
白宫行政办公室 美国的司法权力,赋予一个最高法院,以及国会可以随时制定及设立的次等法院。司法机关的职责是,对向国会的立法提出异议或要求予以解释的司法案件作出裁决,以及审理涉及触犯联邦法的刑事案。在涉及宪法的诉案中,联邦法院具有超越州法的上诉管辖权。联邦法院还负责审理涉及一个州以上的或关系到一个州以上公民的案件,以及涉外案件。
宪法为保障司法独立, 规定联邦法官可在行为良好期间任职, 实际上是直至他们死亡, 退休或辞职。 在职期间的法官犯法会像总统或其他联邦政府官员一样受到弹劾, 美国法官由总统任命, 并由参议院批准, 法官的薪水也是由国会核定, 年薪自地方法官的四万四千六百元至首席大法官的六万五千六百美元不等。
美国最高等法院, 也是宪法特别设立的唯一法院, 设立于首府华盛顿, 法官人数为九位, 一位首席大法官及八位副手,在每年数千宗入禀案件中最高法院通常只审理约一百五十宗, 大部份案件涉及法律的解释或者涉及国家立法的用意。 这种司法监察的权力, 并非宪法特别规定, 而是法院根据它对宪法的解释得出的理论。
上诉法院其设立目的是为了便利案件的处理及减轻最高法院的负担, 全国共划分为11个上诉区, 每区设有一个上诉法院,每一上诉法院有三至十五名法官, 顾名思义, 上诉法院复审地方法院的判决。
地方法院全国五十州划分有八十九个地方法院, 诉讼当事者能就近进行诉讼, 每一地方法院有一至廿七位法官, 这些法院所处理的大部份案件都是违犯联邦法律的行为。
特别法庭除了联邦法院的一般裁判权外, 另有为了特殊目的而设立的法庭, 例如申诉法庭对那些向美国提出的赔偿申诉作出判决。 关税法庭对涉及进口货物的税款或限额的民事诉讼享有独家的裁判权, 另外还有关税及专利权的上诉法庭, 以聆讯不服关税法庭及美国专利局判决的上诉申请。 根据美国宪法第一条, 联邦政府将所有立法权力赋予参议院及众议院组成的国会。 众议院 美利坚合众国众议院(英语:United State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为美国国会两院之一。美国各州在众议院中拥有的席位比例以人口为基准,但至少会有一名议员。院内议员总数经法律明定为435名。众议员任期两年,无连任限制。众议院议长由议员选举产生,传统上为多数党之领导人。然而多数党领袖(leader of the majority)另由该多数党于院内之第二重要议员担任。据美国总统继位条例,众议院议长继任总统之顺序仅次于兼任参议院议长的副总统,为政坛上第三重要的领袖人物。
众议院一般被认为较参议院更具党派色彩。宪法制定者中有很多人企图让参议院(一开始是由州议会选举)成为众议院(公民直选)的制衡机构。于是“建议与同意”权(如批准条约的权力)授权仅由参议院单独行使。众议院也有其独有的权力:倡议岁入法案之权、弹劾政府官员、以及在选举人团僵持不下时选举总统。然而,所有这些权力都可由参议院制衡(counter-check)。参议院一般较众议院及众议员更具威望。参议员任期较长、人数较少、且(多数情况下)较众议员代表更多的选民。
众议院会议厅位于首都华盛顿特区的国会山庄南翼。参议院在同一建筑物的北翼开会。 参议院 美利坚合众国参议院(英语:United States Senate)是美国国会的两院之一。美国每一州于联邦参议院中均有两位议员作为代表,与各州人口无关。所以全院员额为100名议员。参议员任期六年,相互交错,故每隔两年改选约三分之一的席位。美国副总统任参议院议长,无参议员资格;且除非是为了在表决平手时打破僵局,不得投票。
参议院公认较众议院更为审慎;参议员名额较少而任期较长,容许学院派看法与党派之见,较众议院更易自外于公共舆论。参议院拥有若干表列于宪法而未授予众议院的权力。其中最重要的是,美国总统批准条约或任命重要人事时,须“采酌参议院之建议并得其认可”(美国宪法第一章)。
美国参议院承袭古罗马元老院(Senate)之名。其议场坐落于首都华盛顿特区,位于国会山庄北翼。众议院则在同一幢建筑的南翼召开会议。

美国政体三权分立(简要论诉)

说的简单点,但是要准确哦!!!
没这么麻烦吧

就是白宫的最高行政权,最高法院的最高司法权,议会的最高立法权三权分立,三者本着制约与平衡的原则良性运作

分权思想最早见于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后由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发展为三权分立,而这个设想在美国最早成为现实
我看你是为了写大学论文,零时抱佛脚吧。呵呵~~~

谈谈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
(一)国会。立法权力机构。在每个社会里都必须通过一定途径,将一些基本规则确定下来,用于调节每个社会成员之间以及每个成员与团体之间的关系。在现代政治体制下,它就是立法程序,通过指定某团体作为全体公众的规则制订者,最终正式通过法律,这就是美国国会作为立法机构的职能。美国国会的组织结构是以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两院制国会。参议院由每州议会选举的两名参议员组成,任期6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美国宪法》第1款第3条),使各州的利益得到平等体现;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众议员组成(名额按照各州人口比例进行分配),任期2年(《美国宪法》第1款第2条),使民众的利益得到平等体现。参众两院的权力是平等而相互制约的,国会通过一项法令,都必须参众两院共同批准。国会之下,设立遴选、联合、常设和协商四类委员会,负责承办处理各种法案的立法程序工作。美国国会的权力在《美国宪法》中给予了明确规定,包括确立税项及征收税款的权力,借款、调控商业的权力,铸造货币、确定重量和度量标准、建立邮政体系、创立司法体系的权力,划定联邦区域、管理版权和专利权的权力,宣布参战、为美军筹资和提供资助、常备民兵的权力。还授权国会通过所有必要和适当的法律,以便行使宪法中授予国会的权力。国会权力广泛,但也有限制,《美国宪法》专门指定了一些限制范围。比如,国会不能通过任何剥夺言论或新闻出版自由的法律;不能通过公民权力剥夺法案(只允许对公民实行立法机构惩罚而不是司法惩罚的法律);不能追溯既往的法律(用来惩罚法律通过之前所发生的行为的法律)等。( 二)政府及总统行政权力机构。美国的行政部门(也称行政部)的基本职能是执行法律和政策,担负政府的日常工作。行政部门实行总统负责制,各部部长、副部长、助理部长、署长、局长和管制委员会委员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总统免除他们的职务则无须参议院批准。各部、署、局均实行部长、署长、局长负责制。在当今,总统是美国政治舞台的中心和权力最大的人物。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总统既不是实现立法机构意愿的工具,也不是人民参与政府管理的直接手段。每个州的立法机构决定如何选出与各州国会中代表席位数相同的总统选举人。由这个选举团从公民中选出两名最佳候选人,成为总统和副总统总统职位是单一的,独立于国会之外,由全国选民选举产生,总统在军事和外交上的权力是由宪法直接授予的。总统任期4年,连任总统职务不得超过两次。根据《美国宪法》规定,总统拥有监督法律执行权、政府官员任免权、宣布紧急状态权、立法倡议权、议案否决权、委托立法权、外交承认权、缔结条约权、战争权(不含宣战权)等。宪法授予总统上述权力的同时,也给予了限制,比如,政府高级官员的任命需经参议院批准;对总统否决的议案,参众两院有权经2|3以上议员同意而重新通过;总统未经国会宣战在国外的用兵作战,时限不得超过90天等等。对总统最大的致命的限制是《美国宪法》授予国会拥有罢免包括总统在内的政府官员的权力,众议院独自拥有弹劾权(《美国宪法》第1条第2款);参议院独自拥有审判一切弹劾案的全权(《美国宪法》第1条第3款)。(三)美国法院司法权力机构。从体制上看,司法程序在某种意义上是政治制度的关键部分。不论司法制度采取哪种形式,它的基本政治作用是一致的帮助社会控制(而不是消除)冲突对法律的尊重是政治秩序的生命美国法院有两套并行的法院系统联邦法院系统和各州法院系统。联邦法院系统分一般和专业两类。一般法院含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地区法院三级;专门法院有权利申诉法院、税收法院、军事法院等。各州法院系统包括州最高法院、中级上诉法院、一般审判法院(县法院、地区法院、巡回法院)、成年人法院(交通法院、夜间法院、小申诉法院)。两套法院系统职能上各有管辖权,组织上没有隶属关系。两者都拥有司法审查权,任何法院都有权解释美国宪法,有权裁决任何法律、行政命令、规章条例违宪,以致无效,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为终审裁决。美国法院只负责处理实际的案例和争议,履行解决纠纷的基本职能,在一系列案件的审判中,法院通过建立新的规范或重新确认旧的规范,而充当具有准立法权的机关。司法部行使检察权,其所属的检察机关和各类警察是美国司法权力的组成部分和执行法律上的实际体现。对司法权力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国会和各州一起,可以用宪法修正案推翻最高法院的裁决;重新通过被法院宣判违宪的法律;潜在着有权决定低级法院的管辖权和最高法院的上诉审判权。美国法院法官在司法权力和司法程序中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含首席大法官)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法官任职终身制,薪金高于其他政府官员,而且任职期间不得减少。《美国宪法》对法官行为作出了明确限制,法官任职期间不得在某一政治组织中任职,不得参加竞选公职活动,不得为某一政治组织或其候选人作演讲或公开捐款、参加政治集会等活动。国会对法官拥有独自的弹劾权。三权分立原则的作用下,美国社会平稳延续了二百余年,没有出现总统或某一集团独断专行的暴政,公众的权利基本上得到保障。但是,美国二百余年历史演进中,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发展却是不平衡的,有时甚至严重失衡。世纪大部分时间,国会在政治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20世纪30年代,最高法院几乎使新政陷于瘫痪;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以水门事件为标志,总统甚至成为帝王般的统治。可见。三权分立只是给权力制衡提供了条件,三权分立绝不是权力制衡的保险箱。三权分立的美国政府时刻都面临着权力失衡的威胁和挑战。
一、分权论历史沿革及其基本原理

分权论是关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权力和制衡的学说。而以分权思想作为国家机构组织原则的政府体制,就是分权制。分权思想的形成与发展,最早从英国人洛克《政府论•下篇》⑴中的“二权分立”,到1748年法国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⑵中的“三权分立”,再到十八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人杰斐逊、潘恩、汉密尔顿等人关于“立体分权”的大量论述⑶,大约经历了一百多年的时间。而分权制的政府体制则是在资产阶级革命的暴风雨中产生的,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不断发展而逐渐完善的。近两个多世纪以来,分权制成了西方国家建立和健全政府体制的基本原则。而在当代,分权制政体,主要有美国、英国和法国三种模式。

分权论作为一门系统的政治学说,有两条主要原理:

第一,关于权力分立和分配的原理,即“任何一种国家权力都必须受到限制”⑷的原理。根据分权原则,国家权力应当由若干在法律地位上平行的机关分别独立行使;它们各自对宪法负责;它们之间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隶属关系;在没有必要限制的情况下,它们之中的任何一个机关都有停止整个国家机器的能力。

第二,关于权力制衡原理。根据这个原理,各个国家权力机关之间不仅相互独立、分离,而且要相互牵制、平衡。为此,当宪法和人民授予某一个国家机关一定权力时,必须同时对和它对立的另一个或几个国家机关也授予一定的权力,以期取得它们之间的权力平衡。

“分权”和“制衡”是分权论的两个基本方面,它们是相互依赖、互为条件的。

二、美国三权分立的政府体制

美国是“一个从未经历过封建主义,一开始就在资本主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年轻的国家”⑸,因而,美国的政治思想家们虽然继承了欧洲的先进思想,但并不拘泥于欧洲的政治模式。其中关于分权模式的创造性发展就充分表现了美国政治传统不落窠臼的思想特色:

第一,三权完全分立。美国联邦宪法规定按三权分立原则组成政府机构,宪法的前三条分别规定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国家机关的权力⑹:

立法权归国会。如联邦宪法规定:“本宪法所授予的各项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第一条第一项)根据宪法,美国国会拥有最高立法权、修改宪法权、对外宣战权和监督财政权四大权力。

行政权归总统。如联邦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此外,联邦宪法赋予总统其他有限制性条件的权力还包括:否决权,缔约权,任命大使、公使、领事、最高法院法官以及其他官员的权力等。

美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以及国会随时规定和设立的低级法院”。(第三条第一项)联邦最高法院拥有监督立法和解释宪法这两项重要权力。

美国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由分别独立的三个国家机关掌握,其分立的具体表现是:

国会议员和联邦总统按不同方式分别选举
总统无权解散国会,国会也无权要求总统辞职,总统不对国会负责;
联邦法官一旦受任,如无失职行为便终生任职;
每个政府部门的成员都不允许兼任其他部门的职务。

第二,三权互相制衡。美国联邦宪法在严格划分三权分立的同时,也在三权之间建立了相互制衡的关系。在美国,宪法并不是规定一个部门对另一个部门的监督权,而是一个部门拥有另一部门的部分权力。也即“防止把某些权利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就是给予各个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的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在这方面,如同其他各方面一样,防御规定必须与攻击的危险相称。”⑺由此可见,其三权之间的制衡关系是建立在权力交替和权力重叠的基础之上的。如:

(1)美国总统不仅拥有行政权,还拥有对国会通过的法案的批准权和否决权;以及拥有立法建议权和取得委托立法权;甚至总统的行政命令与法律有同等效力。

(2)遭总统否决的法案如果国会重新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可以推翻总统的否决;由总统任命的高级军、政法官员,须经参议院批准;参议院可以对总统的违法行为进行弹劾,并享有“审讯一切弹劾案的全权”。(第一条第三项第六款)而众议院对行政机关的最大威慑权,是它掌握对行政开支的全部经费详细地进行表决的权力。

(3)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一方面,最高法院的法官要由总统任命,显然,任何一届总统进行这种任命时,都不能忽视自己的利益。而另一方面,由于九名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终生任职,因此有利于保持其独立地位,消除对总统权威的顾虑。实际上,“法官在获得总统任命之后,决不是总统的傀儡,他们向最高法院提出的意见曾激怒过许多总统。”⑻

(4)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则较为复杂。最高法院法官虽由总统提名和任命,但要经过参议院的批准;参议院对高级官员的弹劾权,包括施及于专门审查他人的法官和首席法官。对于司法机关,它可以行使立法监督权和解释宪法权,有权宣布国会作出的法令违宪而无效。而另一方面,国会和州议会(或州制宪会议)又拥有修正宪法的最终权力;但是最高法院仍然掌握着解释宪法修正案、并据以解决司法争议的权力。

(5)在立法机关内部,把国会也划分成参议院和众议院两个不同的部分,并用不同的选举办法和不同的行动原则使它们在立法活动中相互制约。“这种制约,是出于防止新专制的目的而实行的一种纯粹的分工,”⑼同时也权衡了大州和小州之间的权力分配关系。

第三,实行联邦和州的分权。美国在从中央到州地方各级政府都实行三权分立和制衡的基础上,同时实行中央和州两个层次之间的纵向分权。

宪法规定实行联邦制,建立体现独立主权的统一政府。中央与各州取得某种权力平衡。中央即联邦政府被赋予必备的列举的权力,如立法、征税、举债、州际贸易、保持海陆军和宣战、外交和缔约等方面的权力,而把其余的权力保留给各州。这样,就保证了美国既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又可以避免联邦政府过度集权所可能造成的新专制。

当然根据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原则,宪法强调联邦的最高地位,规定“本宪法以及在执行本宪法时所制订的合众国法律,以及以合众国的权力所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均为全国的最高法律,即使其条文与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有抵触,各州法官均应遵守。”(第六条第二款)因此,各州不再拥有主权地位,联邦是唯一的主权单位,联邦高于各州。

关于州的权力,联邦宪法修正案第十条规定:“凡本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或人民保留。”同时,各州又有自己独立的宪法,独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联邦和州各有独立的征税和财政系统,州政府对联邦政府保持着一定的独立性。根据联邦宪法,非经州的同意,联邦不得改变州的疆界;联邦只有在州议会的请求下,才能前去平定内乱;在不违宪的前提下,州政府如果同联邦政府有抵触,也可以自行其事;对于联邦和州各自拥有的“专有权力”,则更不允许僭越和侵犯。

三、总统是国家权力系统的核心

美国总统不仅是国家元首、行政首长、武装部队总司令和主要立法创议人,同时他还体现着国家的力量和权威。而且,由于宪法中“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尽最大努力维护、遵守和保卫合众国宪法”,(第二条第一项第八款)以及总统“应注意一切法律是否忠实施行”(第二条第三项)等规定弹性极大,可以任意解释,并成为总统权力扩张的宪法依据。这就是后来产生“帝王般的总统职位”的由来之一。

美国宪法开创了总统制共和国的政体,总统职位始终是美国政治体系的核心,是把大权集中于一人手中的权力机构,它给美国总统提供了一个稳定的权威中心,使总统在其任期内能够比较灵活地实行统治、领导和革新。从两百多年来美国联邦宪法的实践和政府体制的变化过程来看,虽然从立国到19世纪后期,差不多是国会的权力大于总统的权力,但是随着美国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总统权力不断扩大。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以及此后的四十年间,美国的行政机关及总统的权限较之以前更加迅速地巩固、加强和膨胀起来。如1933年就职的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在其任职期间实施的“新政”对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造成的冲击,就足以说明,不仅行政机关形成了相对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优势,而且在行政部门中,总统个人、总统的办事机构、总统的顾问和助手,已经取得了事实上的支配性地位。总之,“美国总统拥有极其广泛的权力,他是美国整个垄断资产阶级政治上的最高代表。”⑽因此,从美国总统权力扩张的结构倾斜,我们不能不看到其所代表的阶级的力量、政党的力量和传统的力量的些微变化。

当然,在三权分立这个总原则的制约之下,中央行政机构及其首长的权力扩张不可能是漫无边际的。因此,罗斯福总统无限期的任职便引起了美国政坛朝野对于限制总统权力和任期的要求。1947年第八十届国会终于提出了一项宪法修正案——把总统任期限定为两届,并于1951年获得批准,成为联邦宪法第二十二条修正案。此后,又制订一系列限制总统权力的立法,如1973年,国会通过《战争权利法》,限制总统进行战争的权力;同年又通过《预算和拨款扣压控制法》,规定禁止总统扣压拨款的行为;1976年,国会又通过法案废除和撤消一系列紧急状态权力法令,限制了总统宣布紧急状态的权力。这些立法表明美国分权制衡的体制仍有活力;而且美国宪法虽然历经了两百多年政治风雨的考验,先后制定了26条修正案,但其主体部分仍然有效。这当然与美国所采用的立体分权的政府体制是密切相关的,因为这种权力交替和重叠的政府体制,可使重叠的部分在无须修改宪法的条件下实行转移。

四、三权的汇合

在实行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国家里,“由于两两联盟的可能性存在,任何一个也不能用自己单一的力量形成独自统治的格局,只能出现相互维护的局面。”⑾因此三者之间基本上保持着平衡状态。实际上在美国,每一个政府部门都不能单独行使最高权力。要想采取有效行动,必须在政府体系的各个部门之间取得一致意见。特别是两党的政治活动和压力集团的存在又把政府各部门联系起来。

美国由于实行立体分权体制,使得其国家权力呈现出无数个大大小小的分支。而联邦宪法又否定了一个国家机关对另一个国家机关的直接控制,因此美国资产阶级政党,特别是有资格交替问鼎总统宝座的资产阶级大党,就在事实上起着把这些大大小小的分支协调、统一起来的作用。国家权力的实际依托事实上是资产阶级政党。

(一)行政机关总是控制在政党手里。行政机关的最高首长(总统)通常由执政党领袖担任,行政机关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也通常是执政党的主要领导成员。在美国两党制下,“产生总统候选人完全是两大资产阶级政党内部的事情。”⑿因此,只有那些长期在两大政党内部活动,经过长期政治生活的锻炼,并且被垄断资本集团看中的人,才有成为总统的可能性。一旦两党公布了本党总统候选人及其竞选伙伴,选民的选举权实际上就被限制在这个被圈定了的狭小的范围以内。至于总统的整个竞选过程,就更由政党一手操办了。

(二)政党对立法机关的控制。美国国会议员的选举实际上也是“政党内部的事情”,从提名到公布竞选结果的几乎所有程序都为政党所把持。而且对于选举规则的设计(单人选区制)也明显有利于大党。美国国会两院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人在某种程度上行使领导权,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众议院和参议院多数党领袖。而众议院议长同时也是其所属党在众议院最为重要的领袖。因此,在美国国会中由多数党组成的议会党团,作为“国会权势集团”,“基本上决定了国会将要做的事情。”⒀而其它只占极少数席位的议员,几乎处于可有可无的配角地位。

(三)政党对司法机关的控制。根据“司法独立”原则,法院的审判只对宪法负责,不受任何团体及个人的干涉。然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全部是在参议院的同意之下,由总统任命的。表面上看来,法官无须政党来提名,但是总统和全部一百名参议员都是由两大政党控制的,因此,法官必然会有一定的党派背景。任何一任总统在进行这种任命时都不能忽视自己的党派利益,对党忠诚当然是选择法官候选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被任命到最高法院任职的法官中大部分是总统所属政党的支持者。如1937年以后由罗斯福总统任命的法官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最高法院的性质。

由于美国的两大政党——共和党和民主党在意识形态上并没有什么不同,尽管两大政党在不同的问题上倾向于采取不同的态度,但联邦宪法提供了一种稳定的主体结构,各种政治力量可以在其中就各个问题进行组合与再组合,建立起有时比较稳定、有时相当短暂的联盟。因此,两大政党在一一控制了三大国家权力机关的实际活动的基础上,由于政党的活动,分立的三权,在一种微妙的形式上悄悄汇合。

五、理论与实践的“二律背反”

“三权分立”的政府体制,作为资本主义社会上层建筑的核心组成部分,归根结底是为资产阶级国家的阶级利益和它们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分权原则体现了国家权力所特有的普遍约束力的特征,它不仅理顺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而且还比较好地解决了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冲突,具有历史的进步性。

虽然,“人们曾对分权的理想和分权的制度寄予了厚望,期望着它们给人类永远带走令人心惊胆战的专制,带来令人神往的平和的社会政治生活。”⒁然而从现实来看,实践对理论的不断背离是其中最为明显的趋势。行政权正逐渐超越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之上,初露三权倾斜之端倪,美国后来在保持三权分立和制衡的外部形式的情况下,实质上发展到总统专权和集权的体制;而资产阶级政党对“三权”的幕后操纵,使三权逐渐汇合于一流的现象,也违反了分权论的初衷,这也集中体现了分权论的堕落和资产阶级攫取更多政治权力的欲望。正如恩格斯所指明的那样:“本身建立在精密确定的法律基础之上的国家,现在正在摒弃和摧毁自己的这个基础。”⒂分权制背离分权论的过程,在一定意义上讲,就是它开始走向堕落的过程。

引注:
⑴ 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⑵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⑶ 杰斐逊、潘恩、汉密尔顿的分权思想大多数散见于其论文、讲话、信件、公文、通知之中。
⑷ 转引自朱光磊著《以权力制约权力》,四川人民出版1987年版第128页。
⑸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卷第558页。
⑹ 本文所引美国宪法条文均转引自(英)维尔著《美国政治》附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中,王合等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⑺ (美)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64页。
⑻ (英)维尔著《美国政治》第229页。
⑼ 朱光磊著《以权力制约权力》第94页。
⑽ 沈宗灵著《美国政治制度》,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70页。
⑾ 《西方社会结构的演变》,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93页。
⑿ 转引自《以权力制约权力》217页,原文作者引自《美国两党制剖析》。
⒀ 转引自《以权力制约权力》第219页,原文作者引自托马斯•戴伊著《谁掌管美国——卡特时代》。
⒁ 转引自《以权力制约权力》第191页。
⒂ 转引自《以权力制约权力》第223页。
  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三个机关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三权分立制度是根据近代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三权分立制度为绝大多数的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制度。但因各国国情不同而有不同形式。
  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典型国家。美国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根据三种权力相互制衡的原则,美国宪法还规定,国会有权要求总统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建议和批准总统对其所属行政官员的任命,通过弹劾案撤换总统,有权建议和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宣告惩治叛国罪,弹劾审判最高法院法官;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拥有有限的否决权,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总统还拥有特赦权、对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权;最高法院法官在总统因弹劾案受审时担任审判庭主席。此外,根据惯例,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宪无效。实行总统制的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采用这种形式。
  三权分立制度在建立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这个制度在实践中和理论上也受到冲击。尽管如此,这个制度迄今仍然是资本主义国家机关进行组织与活动的一项基本制度。三权分立制度对中国曾经产生过一定影响。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运用西方的分权学说,结合中国历史上的统治经验,创立了五权宪法理论,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加入监察、考试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政治体制上根本否定并排斥三权分立制度,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制。
  http://baike.baidu.com/view/485596.html

要讲美国的政治体系应该从哪几方面讲

美国建国虽然只有两百多年,但其成为世界第一强国的时间已超过半个世纪。两百多年来美国社会的发展和稳定,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民主制度功不可没。与此同时,人们也对美国的政治制度提出诸多的批评,其中较有代表性的一点就是决策效率的低下,因为政府无力决断的状况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社会飞速发展的现实。
任何一种社会制度的形成,都有其深层次的根源。政治制度的产生除了相应的生产力水平外,也离不开它赖以形成的历史传统、社会生活、文化背景和占主导地位的政治哲学。本着这样的方法和原则来研究和考察美国的政治制度,将有助于我们更充分地了解美国政治的利弊得失。

美国是典型的资本主义民主制国家,民主的价值观和原则在美国的政治制度和政治实践中主要体现为三权分立、代议制、政党政治、利益集团政治、新闻自由和公民权利等。美国政府机构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三个系统,每个系统起着各自的作用,同时又相互制约,它们是直接的政策制定者。另外美国又是一个权力多元化的社会,各种社会力量如政党、利益集团、媒体同样参与政策制定。现代美国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认为,美国是典型的多元民主政体国家,在多元民主社会,人们生活在不同的利益集团中,民主的决策“并不是一个许多人在特定的政策上联合起来向政府庄严进军的过程,而是集团之间的稳步的妥协过程。”美国多元民主的特征是权力分散,或曰权力中心的多元化。因此,美国的政治生活表现为多个权力中心相互作用的过程和结果。
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多数统治”,但由于美国的政治过程是由一批权力中心的运作来体现的,而且美国的权力中心还有进一步增多的趋势,因此,在美国政治中,要想在某些重大问题上获得一致意见,迅速、及时地制定有关政策,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样一来,决策的效率不可能很高。。比如,美国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于30年代罗斯福总统的新政时期,该体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也积累了很多矛盾。克林顿入主白宫伊始就矢言要“结束目前的美国福利制度”,并把医疗改革和福利改革当作他任内两大社会改革目标,先后提出了对它们的改革方案。但由于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涉及无数集团的利益,健康保险业对改革方案的反对最为坚决。利害相关的集团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并由此发展成党派之争,国会和总统之间相互拆台,到克林顿卸任时,他的医疗保险改革计划也未能实现。另外在环境保护的立法、枪支控制等问题上,也能为美国政府决策效率不高的弊病找到许多佐证。其中枪支控制问题尤为特出,虽然民意测验表明60%的美国人赞成制订法律控制枪支,但有关枪支控制的立法迟迟不能通过。美国的枪支泛滥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目前,美国私人拥有的各种武器已超过两亿件,并且以每年100万件的速度增长。美国的持枪犯罪率一直高居世界各国之首,而且枪支犯罪造成的损失也是惊人的,每年约有6740亿美元。” 近年来美国发生了多起枪杀案,加剧了人们对这一问题的担忧。枪支泛滥已对美国社会的治安、稳定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
美国建国虽然只有两百多年,但其成为世界第一强国的时间已超过半个世纪。两百多年来美国社会的发展和稳定,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民主制度功不可没。与此同时,人们也对美国的政治制度提出诸多的批评,其中较有代表性的一点就是决策效率的低下,因为政府无力决断的状况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社会飞速发展的现实。
任何一种社会制度的形成,都有其深层次的根源。政治制度的产生除了相应的生产力水平外,也离不开它赖以形成的历史传统、社会生活、文化背景和占主导地位的政治哲学。本着这样的方法和原则来研究和考察美国的政治制度,将有助于我们更充分地了解美国政治的利弊得失。

美国是典型的资本主义民主制国家,民主的价值观和原则在美国的政治制度和政治实践中主要体现为三权分立、代议制、政党政治、利益集团政治、新闻自由和公民权利等。美国政府机构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三个系统,每个系统起着各自的作用,同时又相互制约,它们是直接的政策制定者。另外美国又是一个权力多元化的社会,各种社会力量如政党、利益集团、媒体同样参与政策制定。现代美国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认为,美国是典型的多元民主政体国家,在多元民主社会,人们生活在不同的利益集团中,民主的决策“并不是一个许多人在特定的政策上联合起来向政府庄严进军的过程,而是集团之间的稳步的妥协过程。”美国多元民主的特征是权力分散,或曰权力中心的多元化。因此,美国的政治生活表现为多个权力中心相互作用的过程和结果。
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多数统治”,但由于美国的政治过程是由一批权力中心的运作来体现的,而且美国的权力中心还有进一步增多的趋势,因此,在美国政治中,要想在某些重大问题上获得一致意见,迅速、及时地制定有关政策,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样一来,决策的效率不可能很高。。比如,美国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于30年代罗斯福总统的新政时期,该体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也积累了很多矛盾。克林顿入主白宫伊始就矢言要“结束目前的美国福利制度”,并把医疗改革和福利改革当作他任内两大社会改革目标,先后提出了对它们的改革方案。但由于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涉及无数集团的利益,健康保险业对改革方案的反对最为坚决。利害相关的集团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并由此发展成党派之争,国会和总统之间相互拆台,到克林顿卸任时,他的医疗保险改革计划也未能实现。另外在环境保护的立法、枪支控制等问题上,也能为美国政府决策效率不高的弊病找到许多佐证。其中枪支控制问题尤为特出,虽然民意测验表明60%的美国人赞成制订法律控制枪支,但有关枪支控制的立法迟迟不能通过。美国的枪支泛滥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目前,美国私人拥有的各种武器已超过两亿件,并且以每年100万件的速度增长。美国的持枪犯罪率一直高居世界各国之首,而且枪支犯罪造成的损失也是惊人的,每年约有6740亿美元。” 近年来美国发生了多起枪杀案,加剧了人们对这一问题的担忧。枪支泛滥已对美国社会的治安、稳定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
当效率与政府决策联系起来时,这一概念有两层含义:一种是将一个计划或想法付诸实施的有力行动的能力;以及在尽可能考虑现有信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的能力。在当今的信息化、全球化时代,同其他国家政府一样,美国政府也遇到了许多新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处理需要政府部门作出迅速、及时的反应,这样对政府决策效率的要求就随之提高。因此人们就很自然地怀疑美国政治能否应付高科技时代的种种挑战。许多人对美国政治的应变能力持怀疑态度,并建议各种各样的改革方案。这样就提出了一个非常有趣的问题,即在美国政治中民主与效率之间是否构成一对矛盾?

从表面上看,在民主制度下任何一项政策要获得多数同意是很困难的,决策效率不可能很高。但进一步分析和研究后发现,问题并不这么简单,本文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美国政治中民主与效率的关系。
(一) 民主政治是政府合法性的基础
“西方政治思想史描绘的是一套价值——正义、自由、平等和私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发展和阐发。 因此,人们一直关心在多大程度上制度促进这些被认为是政体之核心的价值。”美国政治中最重要价值观是自由,帕特里克·亨利的名言“不自由毋宁死”成为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殖民地人民反抗英国控制和争取独立的思想武器,这一价值观背后的政治意识形态是自由主义。自由主义是一套关于个人、社会、国家关系的理论,它对美国政治产生了极其深刻而持久的影响。自由主义的基础是个人主义,个人主义强调个人的自由、个人的参与或个人的经济活动,认为个体的性质决定集体的性质,这种秩序规定了个人与国家、自由与强制的关系,规定了公共权威强制力的适用范围,也包含了规范个人与权威关系必不可少的法律结构。
在美国的早期建国者们看来,自由乃是与生命等价的。然而,自由与权力的关系,又是困扰人类的一个永恒难题。美国人政治心理的一个基本特征在于,人们一开始就对绝对的和无限的权力疑惧重重,坚持认定权力乃是自由的天敌,大力倡导“有限政府论”,有“美国宪法之父”美誉的詹姆斯·麦迪逊在1792年曾经说过:“在欧洲,自由的宪章一直由权力来授予。美国则树立了一个后来为法国所效仿的榜样,即权力的宪章由自由来授予。”“权力行使是实现西方制度理论家的社会价值的关键;他们所关心的是这样一个问题,即要保证政府的权力行使受到控制,以便政府的权力行使不致摧毁政府权力有意促进的价值。”
在美国的政治中,“个人自由和保障公民的权利”这种价值取向是第一位的,“民主则表现为一种工具性的价值,是保障个人自由最有效的手段,或者说从个人权利观点来看民主制度最具有合法性。” 正因为如此,民主已成为“美国政治文化的核心组成部分,它决定了美国人对政府和政治的立场和看法。”[8](p.16) 从洛克提出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被统治者的同意以来,这一原则一直被西方政治学界奉为圭臬,在视自由为生命的美国尤其如此。因此,在国家问题上,美国政治承认国家存在的必要性,但把国家看作人类过一种共同的、有秩序的生活而不得不付出的代价。为了将这种必要的代价限定在较小程度,美国政治致力于限制国家的权力和职能。“限制的途径有两种:第一,以分权的方式造成国家权力机构之间的内部制衡,从而防止出现专断权力;第二,限制国家权力的活动空间,强调个人与公民社会的权利。” 简言之,就是建立三权分立的民主宪政体制,同时使政府的权力向社会扩散。限制国家权力的种种措施又反过来成为政府决策效率不高的制度基础。
决策的高效意指政府及时、迅速的作出决定,从而保证政策的有效实施。从历史上的政治制度看,专制制度的决策效率是最高的。但问题在于,一旦过分强调效率,就必然要加强权威,要求整个社会的行动高度协调一致,这样就可能损害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美国人担心的国家权力的消极后果就会产生。因此,从美国早期建国者们的构想来看,他们不需要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害怕一个以高度集权为基础的高效政府对自由可能造成的危害。他们就是要建立一种相互制约、甚至是相互矛盾的政府框架和效率不高的民主制度,使政府不太有机会干预个人的生活,以保证公民的自由和其他民主权利。
因此,在美国政治中,民主涉及政府的合法性,而效率却是另一个范畴的问题,二者不可相提并论。在现代社会,按民主程序办事已经不单单是一种制度,而是一种普遍的信仰,它大大超越了效率的范畴。
(二)公共利益的界定
批评美国民主政治决策效率低下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它损害了公共利益。在一些事关国家利益或全民族整体利益的重大问题上,需要政府及时而果断地作出决定时,决策效率低下的弊端显而易见。然而,对决策效率的肯定有一个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即高效率作出的决策是正确的,是符合公共利益的。怎样保证决策的正确性成了民主与效率关系的核心。
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人们在种族、民族、语言、经济地位、文化背景、宗教信仰等方面差异很大,可以说,美国从一开始就是一个利益多元化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利益矛盾表现得尤为复杂,“美国政治体系的一个重要作用必须被看作它在具有潜在爆炸性的多种多样形态的社会里保证最低限度一致性的任务。”协调各式各样的利益矛盾,既是美国的国情,也是美国社会对其政治制度提出的要求。
在一个利益十分复杂多样的社会里,有没有人们通常所说的共同利益呢?对此有两种不同的答案。多数学者认为,一个社会存在着超越各种私人利益累积或局部利益总和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客观存在,它并不以各个利益主体的认识不同而有所改变。与此相反的观点以杜鲁门为代表,他指出,“如果撇开形形色色的团体利益,就没有什么抽象的公共利益。利益团体在人民和政府之间提供了必要的联系纽带,无数集团追求它们自身利益的过程就是公共利益得以确定的过程。” 换言之,不同的利益主体都追求自身利益,它们之间经过斗争、讨价还价,会在相互制约和妥协的基础上达到一时的平衡,这种平衡就是这种或那种问题的公共利益。
从表面上看,这两种观点的区别在于是否承认公共利益,但笔者以为,它们分歧的核心是公共利益的界定方式。公共利益是客观存在,但它同样离不开人的认识水平。可以说,公共利益是客观存在和主观判断的统一。在权力集中的社会里,统治者个人或群体握有解释或判断公共利益的特权,可以就某些重大问题迅速作出决策,从而保证决策的高效。但这样的决策只是少数人的判断,难免在重大问题上出现失误,那样反而损害了公共利益。从历史和现实中看,专制政权往往根据自己的主观臆断作出决策,有些高效的决策更容易损害公共利益。笔者无意把效率与专制等同,但不容忽视的是,专制和集权政府确实在许多时候以“公共利益”或者“效率”为理由作出了错误的决策,甚至实施暴政。
多数统治是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原则,然而,在涉及面广的问题上,决策与众多的利益主体利害相关,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各相关集团参与到政治过程中来,相互之间进行无休止的争执,结果是各执一词、讨价还价、议而不决,因此,在美国政治中,任何重大的决策要想取得多数是困难的。一旦相关利益集团之间的利害冲突达到无法调和的程度,政府是不会也无法轻易作出决定的。从另一个角度看,在决策过程中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恰恰是因为被讨论的问题关系重大,如果从决策效率考虑轻率、迅速地作出决定,反而导致社会的动荡。把某些特别重大的问题暂时搁置起来,不急于作出决定,以便有更充分的时间讨论,这样才能集思广益,使各种意见得到充分反映,从而达到最大程度的共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在某些重大问题上议而不决有时并不是一件坏事。
1.联邦制

美国的联邦制之所以典型,就是各个州政府独立权力非常大。这和美国的建国历史有关,美国的独立战争就是一些州通过联盟争取独立,因此各个州在建国之初甚至有独立外交、贸易政策制定等很大的权力,几乎相当于一个有独立主权的小国家。从现代国家的角度看,只有到内战之后,美国的各州才整合到联邦政府的管理之下。这点主要体现在它的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明确了美国公民是先属于美国的公民,而后派生出属于所在州的公民。

即便如此,美国各州的权力依然很大。各州依然保有教育、婚姻、商贸及交通规章等地方法规的权力。州法律的制定权是宪法授予的权利,联邦不得干涉,但与联邦法律冲突的需要修改。因此美国政府组织层级分权或地理分权很明显,美国政府的各级单位,联邦政府、州政府、郡政府、市政府、镇政府、学区、特区都可以制定政策。州政府和联邦政府联合行使有征税、犯罪的界定等。

美国各个州虽然权力很大,但不代表中央政府软弱,相反很多联邦政府机构对各州事物插手很深,比如我们熟悉的联邦调查局、烟酒枪支爆炸物管理局等。从税收上看也是如此,联邦政府征集税收占全国总税收的62%,比大部分联邦制政府的份额都大,只比那些单一制政府,如英国、日本小得多。但涉及联邦政府拨款的部分依然受联邦政府监管。

2.普选制

政治录用是政治体系中很重要的一环,也是民众感受最直观的一个方面。虽然发达国家的大部分官员是通过考试录用的,但重要领导人的选举活动更容易引起关注,并影响民众对政治制度的评价。目前欧美国家及大部分国家领导人都是通过选举产生的,但选举制度差别很大。不过,从本质上说,有一点是各个国家相同的,就是国家的领导人都是从中上层精英中挑选出来的,这是因为处在领导人的位置上需要有相关的知识、必要的教育和不可传授的经验技能。也就是说,从受良好教育的中上层精英中产生领导人,只要不是社会动乱,一般不能以冲突理论体系的阶级斗争眼光来理解,更适合功能论视角,就是由于领导人这个社会角色由于其功能需要相应能力的人来担当。这样一来,候选人的挑选程序就成了是否公平的重要环节,也是各个民主制度在选举上的主要区别。

美国的选举制度是典型的普选制,但实际操作上,与欧洲很多国家不同。美国选举制度的特殊性在于大范围普选,不仅总统、参议院、众议院要选举,各州、郡、市、区等单位的行政领导、议员也要选举,而且连总统候选人的资格也是通过选举产生的。

美国的候选人挑选过程在起始阶段和其他国家没有两样,都是由政党完成提名。但美国制度的特点是直接预选制,重大职位的候选人是由民众投票产生,比如2008年民主党内由奥巴马和希拉里竞争候选人,是由全国提名大会产生的,而大会的代表团是直接预选方式产生的,也就是最终还是由民众投票决定了奥巴马做为民主党的总统竞选人。不过由于地理性分权特征,各个州的预选规则也不相同,有的州是只有登记为特定党党员身份才能投票选举该党候选人,有的州是跨党式预选,有的州是完全开放式预选。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制度是由州法律决定的,而不是政党内部政策决定。很多国家的候选人提名是政党领袖和少数政党精英完成的,德国则是靠地方党员秘密投票完成,这个有点党内民主的意思,但预选投票规模也就是几千人。

美国这种选举制度尽管体现了很强的民主特征,但也有负面因素,就是民众投票活动过于频繁,年平均投票19次,加上有些州喜欢把重大事物拿出来进行公投决策,导致有些美国人需要在一个总统任期的四年里投票过百次。

3.分权制度

相比很多国家,美国政治制度在分权上做的也比较彻底。行政、立法、司法上进行分权是民主国家的基本共同点,美国立法机构主要是国会,下面还有国会预算办公室、总审计局等机构。司法机构是各级法院和特定法院及美国审批委员会、司法中心等等。行政机构就是以总统为首的各个行政机构。这种三权分立的基本模式也顺延到各个州、郡、市、镇等。

虽然各个民主国家分权的基本模式类似,但具体细节的不同也会有不同的政治形态。美国的分权特点首先是行政首脑和国会是任期分开的,包括参议院和众议院的任期也是错开的,并且要分开选举。很多国家都是采用内阁制,一个政党在国家首脑的选举中获胜,内阁成员就不需要选举而由执政党直接任命。还有就是行政官员不得出任立法职位,如果选上议员,就必须辞去行政职位,这点也和很多国家不同。

美国因为是总统制,总统在任期内是受保护的,美国议员在任期内也不能被随便剥夺其职位,除非极端情况(一般是违法)。这是总统制和内阁制的基本区别,内阁制的国家经常会发生由于不信任案导致的内阁垮台。在具体的制衡措施上,国会两院可以弹劾、控告及替换总统或联邦法官。总统也可以否决国会议案,但两院超过三分之二就可以推翻总统否决。总统可以任命联邦法官,但联邦法官是终身制,也就是一旦联邦法官已经就任,总统就失去对其控制。司法审查是司法系统制衡行政和立法机构的主要手段,联邦法院有裁决立法和行政法案违宪,而使其无效的权力。

需要指出的是,美国总统尽管在日常时期被限制权力,但在非常时期具备特殊权力,可以利用总统的特殊地位(任期制)行事而后说服国会同意。典型的就是林肯和罗斯福。但这种权力的使用一般集中在对外关系上,很多都和战争有关。但在不那么紧要的事物上,美国的很多政策由于分权进展缓慢,比如黑人的权益等等。

4.两党制

美国是典型的两党制,民主党和共和党基本覆盖了重要职位。每次总统选举,其他党派或独立候选人只能得到百分之几的选票,只有1992年佩罗得到过19%的选票。美国的选举主要利用电视宣传和电话游说,背后是专业机构的大量的民意调查和统计分析。美国人的选举是按州划分选举人票,基本采用赢家通吃的计算方法,这也导致2000年选举,戈尔曾得到过最多的选票但在选举人票上落败与布什。

美国两党在理念上的区别不是很大,基本的意识形态也都差不多。但在人口分布上有一定差异。黑人支持共和党较少,只有不到10%,女性也更支持民主党。而在理念上的一点区别是共和党更倾向于保守,民主党更倾向于自由,经济上共和党更倾向于市场化竞争,民主党倾向于更多调控和福利。

美国两党制的特点,或者说是政党的特点,与其它国家很不相同,概括说就是散漫的向心力和脆弱的党纪。具体体现在整个分权体系理,当某个党赢得总统选举后,总统自动成为该党党首,但另外一个就没有全国性党首。同样,没有当州长也就没有州党首。但在国会两院里,会有各自的党领袖,不过不是总统任命的。各个州、郡、市等的党组织也不是全国党首任命的,因此就不会出现高层党机构制定实施统一行动的可能。这样一来,尽管两党在理念上有一定区别,但两党的国会议员却不一定根据自身的党员身份,一直支持保守或自由的政治主张。同大部分国家相比,美国的政党基本谈不到组织纪律问题。

比如,罗斯福是相当强势的总统,曾经为了政策执行方便,干预各州参议员的预选,结果是十三次干预失败了十二次。相比较而言,众议院议员对党的向心力稍微高些,参议员的向心力更低。
文章标题: 美国政治的核心是三权分立还是两党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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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政治  分立  美国  两党  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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