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中国古代基层治理的变迁
乡里制度是农业文明国家形态及其政治体制赖以形成和发展的基础。清人陆世仪说过: “治一国,必自治一乡始;治一乡,必自五家为比、十家为联始”(《保甲书·广存》)。 目录1概念 2乡里制度的演变 1概念编辑乡里制度,就是指中国古代县以下的各级基层行政区划的制度。 乡村社会实行乡里制行政管理,这是古代中国不同于中世纪西欧的地方。乡里制度具有宗法性与行政性的高度整合, 集中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的一些特殊性。历代乡里制度都是以对全体乡村居民进行什伍编制为起点,以“什伍相保”、“什伍连坐”为基本组织原则的。它是君主专制主义国家政权结构中原基层的行政单位,拥有按比户口、宣布教化、督催赋税、摊派力役、维持治安、兼理司法的职权,被称为“治民之基”(《周书·苏绰传》)。 2乡里制度的演变编辑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白钢认为,中国乡里制度大体以中唐为界分成 前后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乡官制,第二阶段为职役制。 夏商周三代是中国乡里制度的起源时期,自秦汉以来,乡里制度经过长期的演变逐步由乡官制变成职役制,一直到明清两代。历朝历代乡里制度在名称上、形式上虽有变革 ,但做为乡村社会实行乡里制行政管理的基本形态是一直沿袭的。 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的演变 [ 作者:赵金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745 更新时间:2021-9-28 文章录入:] “乡”本义指方向,在先秦文献中常被引申为表示某个方向的地域。“里”是人类的聚居地,是人们为了生产和生活的方便而形成的社会共同体。乡、里是中国古代国家政权的基层社会组织,是国家加强地方控制的重要手段和形式。 先秦时期,原始村落是“里”的初期阶段。它是随着人类的进化,人类对自然环境的适应及改造而逐渐形成的。这时的村落是人们生活、生产的中心,只具有经济性质,不具备政治功能。夏商时期,随着国家的出现,原始村落逐渐发展成为具有一定行政性质的社会共同体—邑或邑聚。这时的邑或邑聚则具备了政治和经济的双重意义。邑聚作为居民的聚居点,大小不一,有大邑聚和小邑聚之分。西周时期,小邑聚逐渐发展成“里”。“里”是西周农民的聚居单位,是附着于土地的一种农村社会组织。因每“里”都设有社,故“里”作为一个地方区划也叫里社或书社。周代宗族里社的政治、经济功能较之夏商邑聚得到初步的发展,随着国家机器的强化,其基层行政组织的性质日益明显。春秋时期,各国在自己的辖区内都建立了地域性的行政系统,并都把乡、里作为国家政权的基层组织。这个时期,由于中央集权的确立和郡县制的实行,国家通过行政管理、连坐制度、宗教控制、人口控制加强了对乡、里的统治。战国时期,乡、里作为地方基层组织的职能已经基本形成,具有了组织生产、征派徭役、维持治安、乡里选举、防灾防疫、婚丧祭祖等一系列社会职能。 秦汉时期,乡、里的政治意义逐渐加大,在国家政权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乡、里管理体制由乡、里自治体制、治安管理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构成。这三者相辅相成,有效的构筑了国家在乡、里统治的基础。乡里组织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百家为里,十里一亭,十亭一乡,乡则以人口的增减而变更。乡官主要有三老、啬夫、游徼、乡佐;里吏主要有里正、父老、什长、杜宰、里监门等。乡里治安由亭长、游徼负责,其治安职责有三:一是追捕盗贼,维护治安;二是协助都试;三是调解诉讼。亭作为一个地方行政机构,除亭长外,还有亭侯、亭佐、亭父、求盗等。这个时期,乡、里的社会职能更加完善,举凡国家的赋税、徭役、兵役及地方教化、狱讼、治安、乡里选举等,无不由其承担。 魏晋南北朝时期,国家长期分裂,战争频繁,乡里制度受到严重冲击。人们为了自保避乱,纷纷脱离原来的里伍编制,以宗族或乡里为基础,组成了大大小小的坞壁,或称为坞、村坞、堡、村堡等。坞壁种类复杂,主要有流民坞壁、家族坞壁、豪强坞壁。在坞壁内,坞主的产生有自立和推选两种形式。一般情况下,豪强坞壁的坞主都是自立,且世代相袭。其他坞壁的坞主一般由推举产生。坞主行使最高领导权,原来作为聚落首领的里长的功能逐渐淡化了。北魏统一北方后,实行了三长制,使三长取代宗主成为乡村的领导者。三长制实行以后,村落在维护治安、生活生产和教化整体等方面仍起着重要作用。随着这些作用的增强,村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逐渐取代了三长下的党、族、邻组织,成为独立的整体单位。自然村设村长、路都、三老等,统称村司,取代了秦汉时期的里吏。村的社会职能逐渐取代了秦汉以来“里”的职能。 隋的统一,结束了自东晋以来的长期分裂割据局面,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对乡里体制也进行了改革。规定五家为保,保有长。保伍为闾,闾四为族,皆为正。畿外置里正,比闾正,党长比族正。在乡村事务中,起主要作用的是里正、党长。乡、党、里构成了隋朝乡村的政治体系。唐代县以下的地方基层组织机构是乡、里、邻保。一般情况,每里百户,五里一乡。里有里正,负责一里之事,里正的职责主要为按比户口、均田授田、催驱赋役和乡村治安。里之下设有邻、保。四家为邻,五家为保,保有保长。 宋朝初期,乡里制度大体上是后周制度与唐代乡里制度的延续。但由于长期战乱对乡里制度的破坏,乡村数量减少,使得宋代的乡里制度与前代又有所不同。从编制上看,唐代“五里一乡”的状况已不复存在,而基本上是一乡一里、乡里合一,乡的影响日渐淡化。从里正的职责看,由于乡里合一,宋初的里正和按乡配置的“乡书手”共同“课督赋税”。在乡里合一的情况下,原来只是村落首领的里正成为乡里合一基层组织的主要首领,乡职逐渐消失,只有以书算文字工作为职责的乡书手保留下来,但行政关系上确隶属于里正。开宝七年(974年)宋朝又实行“废乡分为管”,即废除乡级设置,将原来的乡分为若干“管”。管的行政机构由耆长、户长和壮丁组成。耆长的职责主要是“管干斗打、贼盗、烟火、桥道”等公事;户长的职责主要是“督课赋税”;壮丁的职责主要是负责州管与州县间“解送公事”和“承受诸般判状贴引”。管与里一样,成为宋代乡村基层组织。但乡作为实施国家赋税稽征的单项行政建制仍然保留了下来,所不同的是乡不再是居民村落以上的一级行政机构,而只是编制户籍和稽征赋税的计算单位和实施单位。 宋朝熙宁新政时期又实施“保甲制度”。规定相邻十家为一小保,五十家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无论主户与客户,只要家有二丁、年满十五岁的就编入保甲。保人共同维护保内利益,轮流巡查,共同御贼。同保之内,相互制约,一家犯法,同保连坐。后来保甲制度不断充实,增加了“捕盗”、“弭盗”的内容,使保甲制度在乡村统治中的职能更加完备。保甲制度的建立在全国农村形成了一个严密的治安网。熙宁新政失败后,保甲制度并没有被宋王朝废止,而是一直延续到南宋。直到南宋灭亡,保甲制度一直是乡村统治的基层行政制度。只是在南宋时,保甲制度发生了一些变化。乡与都保从北宋时期的无隶属关系发展到都保成为乡以下的一个行政单位,保长的选任由乡司安排。南宋时期的乡里管理体制呈乡—都—保的三级组织系统。 元朝入主中原前,南方在宋朝的统治下实行保甲制度。北方处在金朝的统治下实行坊里制,即农村以乡、村为编制,置里正、主首司其职。五家为邻,五邻为保。村社随户众寡为乡,置里正以按比户口,催督赋役,劝课农桑。元朝建立后,最初承袭金制。至元七年颁布里社法令,始在北方各地农村推行村社制,但同时里正、主首也保留了下来。村社是元代社会的基层以自然村落为基础结成的民间乡村组织,具有农村民众互助和政府基层行政组织的双重性质。规定五十家为一社,推举年高通晓农事有兼丁者立为社长。如一村五十家以上,只为一社,增至百家者,另设社长一员。不及五十家者,与附近村并为一社。村社的职能已有单纯的劝农桑向多元发展,如乡里教化、互助、维护治安、征办科差等。社长和主首都是里正的助手,协助里正处理乡村事务。这样,元朝形成了以里正、主首、社长为首的乡里管理组织。 明朝建立后,以人户为中心建立了乡、都、图(里)的地方基层组织。始于北宋的都保在明代被都图代替。都保以地域划分为主,属鱼鳞图册系统。都图则以人户划分为主,属黄册里甲系统。图就是里,每图或每里之下又置有十甲,因此这种编制被称为里甲制或图甲制。规定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十户,名全图。甲不足十户,名半图。乡都曰里,里各编一册,册首为总图。里长、甲首的职责主要是“催办钱粮,勾摄公务”。 明朝统治秩序建立后,作为军事制度的卫所制度在全国各地逐渐推行,凡重要地方设卫,次要地方设所。卫设指挥,所设千户、百户,统领本卫所的军队。在这种情况下,乡村社会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明中期以后,卫所制受到破坏,亦兵亦农的乡兵应运而生,成为乡村军事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明代的乡兵组织,因各地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呈不同形式,主要有团练、义兵、宗法武装。它们组成乡村防御体系,成为保护乡里的重要力量。明代的乡里教育十分发达,官府专门设立了许多乡村社学对乡里民众进行教育。教学内容除识字和一般生活知识、历史故事外,也灌输纲常伦理道德观念,以利于加强对地方的统治。 清代沿袭了宋明时期的里社制和保甲制,里社、保甲和宗族组织并存是清代乡里组织的一大特点。清代乡里组织的构成十分复杂,里社、保甲、宗族组织互相交错,构筑了清代的地方统治基础。但在清代前期,保甲制不如里社组织重要。摊丁入亩后,人丁编审受到忽视,以里甲控制乡村户口的制度被彻底破坏。保甲制逐渐取代了里社制,成为清代后期地方基层组织制度。清代保甲制度规定,每户发给印信纸牌一张,书写姓名、丁男口数于上。出则注明所住,入则稽其所来。十户立一牌头,十甲立一保长。月底令保长出具无事甘结,报官备查。甲头、保长由村庄内村民充当,具有半官半民的身份性质,是国家在基层立言行事的代表。清代保甲组织除延续了宋明时期的加强乡村治安、承办公差、乡村教化的职能外,又增加了赈灾救荒的职能。 清代乡里的宗族组织与里社、保甲组织并存,构成了清代地方基层统治的基础。每个宗族都有族正或族师、族长,族正在宗教组织处理族内事务上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各宗族都有严厉的宗规、族规。乡绅在宗族组织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政治上,乡绅是官吏的补充,可参与乡里管理事务。经济上,乡绅享有赋税和徭役的优免权。另外,乡绅还是民事纠纷的仲裁者,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取代了有关官吏的司法权。乡绅成为乡村社会最活跃的一支力量。清代的宗族组织在乡村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政治上具有治安、防范和消弭农民反抗的功能,在经济上具有催征、赈灾济贫的功能,在文化上具有祭祠、兴办义塾的功能,是清朝加强地方统治的重要力量。
中国传统社会皇权不下县,县下皆自治是什么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代表皇权统治的最低一级地方官吏就是县,县以下的亭、里、村等都是靠道德调整的农业社会,亭长、里正等都是有威望的人担任的,不代表政府和朝廷,只接受政府的管理和协助政府完成赋税、徭役等工作。
县令是7品,是朝廷命官,朝廷编制拿国家俸禄的。古代正是编制有限,不像现在公务猿体系这么庞大,县里很多官员像师爷啊之类的都是县官自己请的临时工。古代中国的农村地区,亭里之类的长官都是有名望的乡绅担任代收赋税。当然,乡里更多的家族的祠堂来管理日常事务,所以更多的是一种自治的形式。就像如今中国,村长是民选的,也就是中国现在在村一级实行了村民自治。
人要多读书,多读几本史书就知道,皇权不下县,完全就是胡扯。
中国古代为什么皇权不能下县
因为县以下的统治权是被宗族等自治组织分割了。农村实行乡绅自治。虽然不排除乡绅中也有“土豪劣绅”,但总体来说,乡绅的文明素质是比较高的,乡绅是讲礼义廉耻的。如果村官出现流氓化倾向,不但农村的精神文明失去支撑,无疑也是农村基层治理溃败的表现。
自秦汉以来,中国历代王朝以县级政权为主导,以乡级政权为辅助,建立了大体上以百户(称里或甲)为单元的分区控制体系,并在宗族、士绅、豪富等非官方力量的支持下,对基层赋税、治安、户籍、诉讼、教化等各方面的具体事务实行有效管理,皇权的触角藉此从县级政权向下延伸,进入千家万户。
扩展资料
“县”制是秦统一中国后在全国推行的,而最早有文字记载的“县”名,却产生于古代晋国。
“县”,在未作地方行政单位之前,与“悬”为同一个字。即悬挂、联系的意思。西周时期,周王的食邑叫王畿或国畿,畿内的土地与周王紧紧“联系”在一起。《说文》“县”字解,曰:“天子畿内,县也。”
最早创建“县”制者,是楚国。公元前6世纪中期,楚国屡次攻陈,陈国的诸侯是虞舜的后代。楚国占领了鼎鼎大名的虞舜后裔的土地,有些为难。周天子的王畿,不是叫“县”嘛,楚国就在陈国土地上建立了“县”制。但那时“县”的建制未推广开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县
有不少学者认为,中国古代皇权不下县,基层是宗族自治,靠乡绅、族长之类的根据乡规民约处理矛盾、调节关系。(也有张新光、秦晖等学者不同意这个看法)由于古代通信、交通极为不便,天高皇帝远,皇帝对普通人来说只不过是个遥远的符号而已,远没有身边的经常接触的族长、乡绅们的感觉那样具体。那么既然这样,普通人对皇帝的感觉应该很是淡漠才对,为什么古代的皇权意识,皇权崇拜一直还是那么严重呢,直至影响到废除皇帝之后的近现代一百多年,还是有皇权意识的残余,比如”颂圣文化“。陈旭麓在《近代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一书里说,虽然袁世凯、张勋两次复辟帝制都很快失败了,但是仍然体现了皇权崇拜思想在中国有很深厚的心理基础。这就是那些持“皇权不下县”的观点的人士很难解释的一大矛盾:假如古代皇权不下县,普通民众的皇权意识应该比较淡漠才对,顶多崇拜身边的族长、乡绅,为何皇权意识反而如此之强,如此之顽固?假如中国古代”皇权不下县“一说成立,乡村基层早都自治了,遥远的京城换哪个皇帝,要不要皇帝,对民众来说岂不是无所谓的事儿吗?
古代中国乡村治理是怎么样的?
“皇权不下县”是古代中国乡村社会治理奉行的基本法则。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古代中国逐渐形成了以乡村基层组织为核心、国家间接控制与乡村社会自治相结合的治理体制,大体经历了从“乡遂制”到“乡官制”再到“职役制”的历史变迁。
先秦时期的乡遂制。西周时期,实行“国”“野”分治的乡遂制,全国设六乡六遂。乡为天子、诸侯、士大夫及工商业者的居住区域,乡之下设比、间、族、党、州,以户为单位,五五递增,分置比长、间骨、族师、党正、州长;而遂为农户居住区域,其下设邻、里、赞、鄙、县、遂,以编户组织而成,分置邻长、里长、赞长、鄙师、县正、遂大夫等官职。乡遂制实行的是行政组织与军事组织的结合,兼具军事、教化和监控的社会功能。春秋战国时期沿袭了乡遂制度,但也有变革。县下设乡、乡下设里,乡里制已成为基层行政组织,分别由乡长或有司掌管。但是由于春秋战国的大动荡,乡里制度还称不上真正意义上的地方行政制度,而是更多地与军事组织关系密切。
秦汉时期的乡官制。秦王朝建立后,实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将全国化为三十六郡,郡下设县,县下设乡、亭、里等乡里组织,十里一亭,亭有亭长;十亭一乡,设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四职,三老掌教化,有秩掌行政,啬夫听讼、征税,游徼负责治安,循禁盗贼。汉代在秦代乡、亭、里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里以下的组织,建立了什伍制度。里以上组织仍然沿袭秦制,置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但官职的隶属关系出现分化,“有秩”为郡府委任,其余都是县衙委派,其中“三老”地位崇高,但既无行政权,也无俸禄。
隋唐以后的职役制。隋唐时期,乡里制度发生较大变迁,其中“乡”的职能进一步削弱,“里”以下的乡村社会治理功能不断强化,开始了“王权止于县政”的新时期。隋文帝时,实行乡里两级制,乡以下以五家为保、五保为间、四间(里)为族(党),置保正、间(里)正、族(党)正,掌管核实户口、催征赋役。唐代基本沿袭隋时制度,里正负责“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等实际工作,而“乡”的职责开始简化,其官员多由六品以下没有实际官职的勋官充当,甚至由当地富户白丁出任。宋初基本沿袭唐的基层治理制度,里正、户长都是以服役人的身份从事工作。而宋神宗时期王安石变法中的募役制度和保甲制度,更是将乡村治理中的职役属性更加强化。
由此可见,中国古代乡村治理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传统社会基层治理模式的变动,都与底层社会经济状况的变迁密切相关。乡遂制的实行迎合了夏商周奴隶制国家土地国有制生产方式的需要,乡官制正是维护封建大一统国家刚刚建立之初尚属娇弱的经济基础的需要,而“中唐以后,随着均田制的废弛、两税法的实行,地主阶级内部构成发生了变动,原来实行乡官制的乡里制度,开始向职役制转化”。第二,传统乡村社会的基层治理组织及其职位设置具有官方或者半官方的色彩,但是政治国家的权力触角却并没有直接触及乡里社会。里甲等组织的掌权人多为乡村能人、经济大户、德高望重者,来源于本乡本土,并且与其在乡村中的社会角色密切相关,他们的职权更多地来源于国家的“认可”而非授权。第三,传统乡村社会的基层治理模式体现了国家政权与宗族权力、底层社会自治权的一种平衡和博弈。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也是间接式的,其利用乡村社会的权威,实现了对乡村社会资源的汲取、社会的管控和文化的控制。在这种依赖的关系中,国家实现了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同时乡村社会也获得了一定的自治权。
在古代,数量很少的官吏是怎么样治理一个县的?
在历史上,一个县的行政管理人员确实不会像现在这样繁多,但绝对不会大家心中所想的那样十几个官吏就将整个县的事情都给管完了——正确的说法应该是古代的时候一个县里面可能就十几个官,但吏就比较多了。根据每个县城的大小和富裕程度不同,吏的人数也有所不同,多的能够达到上千人少的也有上百人。
什么是官?什么是吏?
在很多人的认知里“官吏”其实指的是一类人,也就是指“朝廷命官”,不过在实际上官吏是两类人,官是官,吏是吏。
如果将官比作是正式工的话,那么吏就是正式工所聘用的一些临时工。他们的工作就是协助官员执行朝廷下达的命令,处理一个县里面出现的任何问题,从而保障一个县的正常秩序的维持。
按照明清时期的官员制度来说,一般普通的地方县令都是七品官,州府省会的地方县令是六品官,京城县令可能会由某个王亲贵族直接担任了。
——在一个县衙之中,除了县令之外还有县丞,主簿,教谕,训导等,这些官员一般对应的都是从七品或八品,九品。
将以上所说的这些官职对应到现在应该分别是县长,副县长,县机关资料管理科科长,县教育局局长以及县警察局局长。
这些人都是登记在当时朝廷的官吏名册之中,享有朝廷直接发放给官员的一切福利,因此这些人也可以称之为是“朝廷命官 ”,用现在的话说他们就是国家政治机关里面的正式工。
古代的时候虽然人口稀少,但一个县少则也有几万人,一般的县也达到十几万人,繁华的县甚至可以达到数十万人。仅仅有这十几个官员根本不可能说管住几万人到几十万人的一个县。这些人若想管理好一个县必须请一些帮手,这些请来的帮手也就被称之“吏”。
当然吏也不是谁说当就当的,一般都是来自于两个渠道。
1、一种是当地有权有势之人。
前面所介绍的这些“朝廷命官”大多都是朝廷直接任命过去的,这些官员先到一个地方上任人生地不熟,无权无势也无人脉,若想管理好一个县根本不容易。
别的不说,仅收税这块工作他都无法完成,毕竟“刁民”还是比较多的,因此官员必须依靠本地一些有势力之人帮助自己完成税收工作,而这个时候就需要吏出场了。
虽然吏的级别要比官员低,但毕竟他们是百姓的直接管理者。在平时的税收和办案过程中,通过一些小手段总能办赚的盆满钵满——尤其是在明朝末期的时候,基层吏虽然看着级别低,但却是一个肥差。
2、第二个就是来源于官方委派的。
在明朝时期为了照顾一些没有考上皇榜的考生,解决一下每年科考任命的压力,将一部分成绩差不多但落榜考生分流到地方去做吏。这样一来可以缓解每年科考的压力,另外一方面也防止某个地方吏势力过大压过当地官员。
一般来说,这些国家包分配过去的吏做的都是一些文职工作,而那些出力气的吏都是由本地人做。吏虽然没有被直接记入到国家官职系统里面,但国家也会以办公费的名义给他们发放一部分的俸禄。
其实即便不发钱愿意作吏的人也非常多,毕竟无论是税收还是办案中间都可以捞到很多油水。
为何人少还能治理一个大区域?
不过总的来说,古代公务员占的比例仍旧还是比较小的,但这并不是因为古代的时候工作效率高,而是当时特定的历史环境决定的因——为当时每个县官府的工作量并不是很大,一般来说也就是治安,税收,判案。
而且在古代的时候,农村一般还有一个保甲制度。
所谓的保甲制度也就是每十户老百姓组成一个甲,每十甲组成一个保,甲长和保长都是由大家共同推选出的一个小领导,通过保甲制度形成一个金字塔的管理模式。
保长在当时严格的来说也应该算是一个地方吏,他们可以享受到国家发放的工资,只不过非常的微薄。至于甲长是没有任何待遇的,不过有些时候如果保长得到的红利较多,为了能够让自己以后的工作好做,会适当的给甲长们分一点。
保甲制度的本质是为了抵御土匪,避免出现老百姓有人犯罪的一种连坐制度。
如果每一个“甲”里面有一个人当了土匪,其他人并没有及时举报的话,另外九家人就会按照同一个罪名定罪。同样如果在十家人中有一个人犯了罪,其他人藏着不报的话,也会按照同等罪名定罪,通过这种相互监督彼此关联的方式降低整个社会的犯罪率。
如果要是有山匪来袭的话,由保长带领着甲长共同组织一个地方性小武装进行抵抗。如果百姓中出了一些鸡毛蒜皮的小案件,也是有保长负责处理,倘若对于保长的判决不服的话,他们也有权利向县里去告状,一般情况下保长还是可以将所有的矛盾给处理掉的。
如果真的出现了人命官司或者说涉及金额过大的案件才会惊动到县衙。就算这些案件闹到县衙,一般情况下官员也根本不需要亲自去处理,他们只需要负责审理判别就好了,调查取证的工作会由吏去完成。
除非有一些特别大的案子会有训导或主簿带领着人过去亲自调查。但是这种案子非常少,一般来说几万人的县一年都未必会出上几起。古代的时候交通也不方便,信息也不方便,真正闹到县衙里面的案子更是少之又少。
若是要是等到税收或者说国家有相关政策下发的时候,官员们会下命令让吏去负责具体的执行,吏会挨个通知地方性的保长去负责具体的税收。
在税收的时候,保长多多少少都能捞到一些好处,所以保长们都非常乐意的去执行。因此一个县衙里面的官员根本不需要做太多工作,只需要做好最终的清点工作就好。
其实说到底一个县的官员忙不忙,更多的是要看这些县官的思想觉悟——如果是一个爱民如子的好官,他没事肯定会下去经常了解民风民俗,并落实一些惠民的好政策;若是一个贪污腐败的官员,可能每天只会在衙门之中吃喝玩乐了。
孔子的管理名言
一.重正: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二. 重教: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是故,古之王者,建国君民,教学为先。
三.重公:天下为公。孔子的公是天下人的公,公,心齐,众生共利。
四.重同:世界大同。同可消纷争可消战乱,同可安一地一国。
文章标题: 古代常常说皇权不下县,那古代是怎么进行基层治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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