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3-11-14 10:01:42 | 来源: 喜蛋文章网 | 编辑: admin | 阅读: 97次
在甲骨文被发现之前的几千年间, 中国历代学者一直致力于揭开汉字起源之谜。在汉字形成之前,古人们究竟是通过怎样一种途径来表述话语,传达事情?
《易经 ·系辞》曾经记载 :“上古结绳而治, 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于是,结绳记事成为我们了解古人生活方式的一种途径或者方法。 那么,人们生活中涉及到的事情方方面面,错综复杂,单纯的结绳而记能否完整地表达人们想要表达的思想。 那么古人们是通过怎样的结绳方式来记录大小事物、分辨轻重缓急的同时又能正确表达呢?
在古人的生产生活中,结绳而记的目的不外乎有以下三种功能:
①计量。这是最直观也是最简单的一种功能。在古人的生活起居中,数量的记录肯定必不可少,需要去记录的时候,可以系绳而结。用结的数量来记录多寡,量少则去,量多则加。人们或用不同的绳结来记录不同的事物数量。很多时候人们只要去看一下结的数量就知道自己所剩食物的多少,或者经历了多少个日夜的变化。
②记事。记事功能要比记量功能复杂。聪明的古人们也会用其他方法来赋予它新的意义。比如,用绳子颜色的不同来记录不同的事物,用绳子的长短来表达事情的轻重缓急。同时,绳子的大小,打结的位置,打结的大小都可以区分不同的事物。虽然现在让我们想想的确非常困难,但是在那个语言匮乏的年代,人们却能很容易地表述出在红色绳子上打两个小结所表达的意思。
③通讯和凭证功能。通讯功能也算是一种对身份认同的象征。古人们会用结绳来召集部落,用绳结来向人们发出邀请。同时,会给人们一个代表其身份的绳结用来作为部落之间生产生活的凭证。用绳结来区分身份,鉴定身份,这也算是原始社会最早的身份制度。
上面所说的就是古人结绳记事的内容。聪明的古人会利用绳子的质地、色彩、结的形状、位置、顺序和数目来表达不同的含义! 简单的事件用一根绳子就足够,复杂的事件则把每一数目的绳结都归总到在一起形成很大的数目。
经过数年累月的熟悉发展,人们的方方面面都可以用这种的方式来涵盖。 而且我们有理由相信,结绳记事完全胜任了那个年代社会所赋予给它的角色。它促进了人们之间的沟通,促进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革,直到文字的出现。
“结绳记事”究竟什么意思?——破解上古“结绳而治”之谜!
《易传·系辞下》:“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老子·第六十七章》:“使民复结绳而用之”。参照上述古典文本的记载,“结绳”与“书契”似乎可以理解为是人类“记事”工具的两个发展阶段。既然《老子》和《周易》“系辞”都有上古“结绳而治”的说法,想必是真有其事并非臆测杜撰,但“结绳记事”的方法和效果始终令人非常怀疑,我们先看看经典的注释是怎么说再来讨论。《易传·系辞下》中就“结绳记事”一语孔颖达引郑玄注曰:“事大,大结其绳;事小,小结其绳。义或然也。”经学大师郑玄的解释很明确,意思是上古之民遇大事绳上打个大结,小事绳上打个小结。这初看貌似合理,但如果日久年长后只知道曾经有一件事情存在,但究竟是什么事情恐怕早已忘得干干净净。又或者一段时间内事物繁多,要记的事情也多,于是绳上打的结也多,不过几日,面对绳子只看到一大堆“结”,谁知到都是什么事情,反倒增加烦扰!而最麻烦的还不只如此,更麻烦的在于怎么向别人证明、交代和托嘱此事。如果“结绳”的目的只是单纯记录事情的数量而不涉及“内容”的话,那么我认为“结绳记事”纯粹是多此一举,有还不如没有,在地上划道道或者依靠脑子记反倒可靠、简单。因此郑玄这句话纯粹是望文生义的想象之辞,不足为据。就连他自己也不敢确定,于是说:“义或然也”。于此我们若再回顾一下古典文献的记载,就会知道原来古典文本中只是说“结绳而治”或“结绳而用之”,从未有“结绳记事”一说,所谓“记事”二字纯粹是后人想当然的推测和“总结”。
在我们百思不得其解时,一则古老的民间故事打开了我的思路,使我对这个问题有了初步答案。那就是:“结绳”的作用应该是结绳之人单方面“确权”的表征。即当我对某一无主物企图“先占取得”,取通过最先占有取得“物”的所有权时,则系绳于那个物品之上,以表明这个东西已经有了主人,其他人不得侵占。而最明显的例证就是:据说过去东北长白山区当地以采集人参为生的采参人,在山林中若发现野生的“人参娃娃”,如果当时不准备挖走,则必须给这个人参的地上茎干部分系上红绳,否则有灵性的人参娃娃就会逃掉,再也找不到了。其实,这个近于神话的民间传说按照当今“人类学”的神话研究方法去破译,其答案不过是说:采参人若发现野生人参,必须当时尽快系(结)红绳于其上,表示我对这棵人参有了所有权,这是一种公示行为,是一种在尚不直接占有某物的情况下,一种公开确权声明。当然这种确权方式是基于一定范围人群或社会共同体约定俗成的默认或习惯,对于这种确权方式大家心知肚明并共同认可、自觉遵守。还有一个例证就是我国古代所谓的“结发夫妻”之说。这亦是一种以结绳(于“发”)行为而进行的确权公示活动,而且是一种更为正式的具有仪式化的“法律”行为。《曲礼》:“女子许嫁,缨。”;又《仪礼·士昏礼》:“主人入,亲脱妇之缨。”这“缨”即结发之丝绳。女子订婚后,已经许嫁他人,故结缨于发,示有所属也。而之后在男方亲迎回家正式结婚礼成时就要亲手把这“确权”的信物——绳缨——解除,表明已经完成实际“占有”的仪式。而文中“主人”二字就揭示出妇女作为“物”的可悲依附地位。
按照上述论说我们现在可以做一个接近于事实的推测,即“结绳”与“书契”与其理解为是人类“记事”工具的两个发展阶段(古典文献文本中只说“结绳而治”,并未说“结绳记事”,所谓“记事”二字纯粹是后人想当然的推测。),还不如说是其一开始就被认为是人类“道德”进程中的两个阶段。所谓“人心不古”,文字是人类“定分止争”的产物,是智识发展和道德“堕落”的产物。“结绳而治”的时代,纯朴的人们通过“习惯法”的共同默认和遵守,对“结绳”这种所有权的确权公示行为皆自觉遵守绝无违犯。人们绝不会对已系绳于物上的有主之物(尽管主人并不在旁边予以照管)心存非分之想或有任何争议。而随着社会交往的增加,生产力的提高,物品的交换和所有权的转移日趋频繁和复杂。“结绳”这种确权方式已经明显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其最明显的缺陷就是“结绳”只能表明该“物”已经有“主”了,但并不能立刻确定其“主人”是谁,这给不知情的“第三人”的确权交易造成很大困难和风险,并且给非“法”占有提供了可乘之机。当然一旦权属存在争议,若要“定分止争”,必须要有确定其权利义务内容的凭证或证明(当然是越详细越明确越好)以作为争议时的评判依据,而文字书契是最好的“立此存照”依据。《左传·襄公二年》:“凡诸侯即位,小国朝之,大国聘焉,以继好、结信、谋事、补阙,礼之大者也。”此中所谓的“结信”其最初的观念源头就来自于结绳以为约信。做为信用的凭据和表征,由实物结绳继而逐渐转变为文字契约,手段虽然渐趋完备高明,但其根本性质却迄未改变。但从崇古的人们眼光来看,文字书契正是因为人心不古、夺利而争以后,圣人为了“定分止争”才发明出来的,书契和文字正是人类道德堕落的结果。因此“结绳而治”的时代作为一种“治世”的表征正是与“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的乱世相对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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