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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人头税的征收对象是否会影响女性的地位

时间: 2023-09-05 10:00:33 | 来源: 喜蛋文章网 | 编辑: admin | 阅读: 110次

古代人头税的征收对象是否会影响女性的地位

中国古代的人头税和人丁税是一回事吗

是。

人头税也叫人丁税,在中国,秦代以前就已存在,秦代以后均课征具有人头税性质的税收。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中,政府从农民身上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渠道有两条:

一是按田亩计征的税,即土地税;一是按人头计征的税,即人头税。人头税的效率高,但最不公平。这里所说的效率高,指的是可以用很小的税收成本征收到较多的税收。

扩展资料:

我国古代的赋税制度,唐朝前期实行租庸调制,以人丁为本.安史之乱以后,以土地和财产的多少纳税,叫两税法.纳税分为土地税(田赋),人口税(户税)和杂税等。

明中期推行一条鞭法,清朝初年康熙帝为了鼓励垦荒,发展农业生产,于1712年(康熙51年)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就以上一年(康熙50年)的人丁数(24621324人)为征人口税的数额,以后滋长人丁,不再加人口税。

因为丁税数额固定了,到雍正帝是,就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统一征收,叫做“摊丁入亩”,征的税叫“地丁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头税

中国古代人头税起止时间,我要准确的!急

这种制度开始于秦朝商鞅变法,最终结束于清朝康熙年间。在康熙在位时,曾说过“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取消了再生人口的人头税。在雍正帝在位时,“摊丁入亩”正式取消人头税。

人头税在中国古代称为“丁赋”“算赋”“丁税”等。这种制度开始于秦朝商鞅变法,最终结束于清朝康熙年间。在康熙在位时,曾说过“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取消了再生人口的人头税。在雍正帝在位时,“摊丁入亩”正式取消人头税。

在中国现代,也曾经征收过人头税。1999年前后,中国的部分农村地区曾经征收过人头税,大约每人需交200多元,不交齐此税的家庭,家中成员求学结婚等手续均无法办理,后此税被取消。

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中,政府从农民身上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渠道有两条:一是按田亩计征的税,即土地税;一是按人头计征的税,即人头税。

人头税的效率高,但最不公平。这里所说的效率高,指的是可以用很小的税收成本征收到较多的税收。因为任何一个具备良好户籍管理的国家都使人头税的计税依据比任何一个其他税种简单,税款的征收成本可以非常低。

所谓最不公平指的是收入最丰的富人和几乎无收入的穷人缴纳同样多的税款,具有累退性。从福利经济学的理论分析,在征人头税的情况下,富人的福利损失微乎其微,而穷人则可能把最必要的福利损失掉。与其他税种相比较,人头税的不公平程度几乎是最高的。由于人头税很不公平,现代国家几乎都不再征收。

扩展资料

人头税是国家对人身课征的一种税。早在罗马帝国时就有此税,在中国,秦代以前也已存在,秦代以后的课税均有人头税性质。

加拿大也曾于1885年通过华人移民法向所有进入加拿大的华人征收人头税。其用意在阻扰低层华人在加拿大太平洋铁路完工后继续向加拿大移民。在发觉人头税并不能有_扼止华人移民之后,加拿大政府将税额在1900年和1903年分别增加。该税到1923年被更严厉的排华法所取代。

2006年6月22日,加拿大政府对百多年前向华裔移民征收人头税,正式道歉,预料将会赔偿受害人及遗孀。据估计,曾经付过人头税的华人约有8.1万人,至2006年仍存活的只剩下约30人。

加拿大总理哈珀在2006年6月22日,就过去推行人头税和《排华法》问题,在国会公开向全加国华人道歉。这次为加拿大人头税苦主平反之举,实在得来不易,也是经过几代华人锲而不舍、努力争取的成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头税

人丁税是哪个朝代开始到哪个朝终止

人丁税是哪个朝代开始到哪个朝终止
秦朝开始,清代结束

古代把人丁税称为“赋”,所收钱粮用于国家军事开销。这种制度开始于秦朝商鞅的第二轮变法,部分终止于唐朝,最终结束于清朝康熙年间。这种人丁税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人口较多的大家族和需要雇佣很多人手的工商业的发展。但是,按照古代法律,遇到灾年,税是可以免除的,但是赋却依旧要交,这导致了受灾小农家庭的破产,小农家庭成员四处逃荒,使得土地荒芜,土地兼并加重,又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封建社会的发展
人丁税从春秋战国时期就开始征收了,到清朝康熙皇帝五十一年不再增加人口税,雍正皇帝摊丁入亩,正式废除人丁税。
清朝,摊丁入亩地丁银
  人丁税自秦朝开始至清乾隆皇帝取消人丁税
  人丁税的诞生,可能是伴随着春秋晚期井田制的消亡。那时齐国曾对消费盐铁征税,每月征收30钱;秦代曾使税吏挨门逐户清点人数,按人头征谷物。这两者其实就是人头税。只是先秦时代的史书上并未详述这方面内容。
我国历史上最早详细记载的人丁税,是汉代的算赋和口赋。
“算赋”起征于汉高祖四年(公元前203年)。《汉仪注》谓,人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治库兵车马。即一个青壮年男女每年缴纳人丁税120钱。而另据规定,商人与奴婢须“倍算”,即加倍缴纳人丁税。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为奖励生育,提倡女子早婚,又定“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口赋”则是汉代对七岁至十四岁未成年人所征的人丁税,为每人每年二十钱供宫廷用费。
自东汉末年至魏晋时期,官方不再按人口计征人头税,而是按户征收“户调”,即每户人家每年交纳一定数量的绢、绵等纺织品及原料。如晋代规定:户主为丁男的,每年应纳绢三匹、绵三斤;户主为妇女或次丁男减半。北魏、北齐、北周及隋朝行均田制,都有“调”的记载,惟逐渐改按丁口计量。至唐初颁布租庸调法,仍按人丁征“调”。
  人丁税,也称“人头税”、“人口税”、“丁赋”、“丁钱”等,指国家以人作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税。广义上的人丁税,不仅包括按人丁收取实物、货币(注1),还包括按人数摊派劳役。本文仅探讨中国古代以人作为课税对象征收货币与实物的情况和它对历史发展的意义。
人丁税主要是封建社会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国家按户籍对一定范围内的自然人征收的简单直接税。它除具有税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一)征税对象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所有自然人。
由于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等级森严的农业社会,绝大部分人口居住在乡野从事农业劳动,因而农民,尤其是其中的男性青壮年乃是人丁税的主要课税对象。而上层社会成员——皇室贵族、各级官员甚至包括获得功名的知识分子,均依法免于承担这项义务。且这一范围随着历史的发展而有着扩大的趋势。(注2)
(二)征税人丁税以较为完善的户籍制度作为前提。
人丁税在中国古代是仅次于财产税(田赋)的一项重要税收。人丁税的征收只有在国家有效掌握相当数量的人口的条件下方有意义,因此国家必须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户籍制度,严格按照户籍征收人丁税,防止隐瞒丁口,逃避税赋的发生。以户籍为依据收取人丁税同时可以避免由于人员(主要是商人)的流动迁移而漏缴或重复缴纳人丁税。
(三)人丁税完全依据户口征收,不考虑纳税人的财产状况。
中国历史上“正赋”的两个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是财产税(以田赋为主)和人丁税。这两个类型的税种代表了两种主要的征税模式:前者依据财产状况纳税,税额与财产额成正比;后者则“只问丁身,不问财产”,只要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然人,不论贫富,一律按同一标准缴纳同等数量的货币或实物。一般地说,财产税富者多交、贫者少纳,看似更为公平。然而从客观条件上看,一方面,无论古代还是当今,调查清楚每个人的财产状况均非易事,会受到种种客观与主观因素的制约;另一方面在封建社会早期,由于商品经济尚不发达,纳税人的贫富差距尚不十分显著,没有必要投入相对较高的成本来普遍征收类似于今天的个调税的财产税。再说,一旦税率区别过大,往往容易打击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所以,财产税和人丁税各有千秋,在当时交相使用,对国家的财政收入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四)中国古代的人丁税往往具有代替徭役的性质。
这一点在封建社会的中后期更为显著。自古徭役出自民间,在封建社会早期,人丁税的承担者包括男子和女子,此外男子还另须负担徭役。而随着工具的精细化和工艺技术水平的发展进步,到了唐代,相当多的项目都需要劳动者具备一定的经验技能,而非普通大众所能胜任。并且,徭役往往造成农时耽误,影响正常的农业生产。故而官府逐渐将徭役转化为雇役,即向原应役者征收钱财后以之雇用有技术的匠人或自愿应募的人员来承担差使。久之,国家将雇役资金摊派于民间的作法形成了制度,于是徭役便转化成了代役钱,代役钱又衍化为人丁税。从唐代起,人丁税的承担者一般仅为青壮年男子,税额比起以往的算赋等人头税来有了不小的增长。唐时的“庸税”、“资课”,明代的“银差”等都有这一性质。
文章标题: 古代人头税的征收对象是否会影响女性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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