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3-08-20 19:00:05 | 来源: 喜蛋文章网 | 编辑: admin | 阅读: 95次
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有一处材料写道:
尽徵其材士五万人为屯卫咸阳,令教射狗马禽兽。教射狗马禽兽,实际上就是日常射猎,“弋”的字义之一就是射鸟,所以,当时参与嫪毐叛乱的佐弋很可能本职是带着材官陪着秦王射猎的“侍从官”,进而通过掌握这些善射者,成为一支重要的武装力量。
注意上面的措辞——“尽征”,也就是平时“材士”并不集中在咸阳,而是分散在郡国之中,“尽数征调”,总数也才5万人,这还是秦统一天下后的数字,在嫪毐叛乱时,秦国只占天下的1/3,材士要少得多。
材士,《史记正义》注释为材官蹶张之士,也就是说,等同于“材官”,关于材官的记载就多了,比如《汉书·刑法志》记载:
汉高祖平定天下之后,“踵秦”,也就是“跟着秦朝的旧制”,在地方郡国设置“材官”,在京师长安设置了南北军屯卫(当然,南北军未必是“踵秦”,这个后文详述)。
正因为“材官”是秦朝已有的,所以,《史记·绛侯周勃世家》记录周勃为“材官引彊”,《史记·张丞相世家》记录申屠嘉“以材官蹶张从高帝击项籍”,实际上,都是秦朝的“身份角色”,而对于“材官蹶张”,《史记·索隐》的注释为:
如淳曰“材官之多力,能脚蹋强弩张之,故曰蹶张。律有蹶张士。汉令有蹶张士百人是也。这里引用的“汉令”,也就是汉朝的法令规定,蹶张士不过是“百人”的编制规模,可见在当时也属于军中精英。
无独有偶,“蹶张”和“引强”这两个名词,在《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中也有出现:
轻车、赾张、引强、中卒所载傅〈传〉到军,县勿夺。夺中卒传,令、尉赀各二甲。与其并列的,看似是轻车、赾(意为跛行,略通蹋张,用单脚张弩)张、引强和中卒,实际上,按照秦律的律文写法,前为犯罪描述,后为惩处措施,应该是“轻车”、“蹶张”、“引强”,合称为“中卒”,所以,只提到了“夺中卒传”,要对“县令、尉”处以“赀二甲”。
“中卒”这个词儿,还见于《商君书·境内篇》:
国尉分地,以中卒随之。此处,旧注为“中军之卒”,明显是不对的,按同篇内记载,国尉有短兵千人,警卫肯定不用把中军全拉走,而且,这是第二个“国尉分地”,前一个后面跟着的是“以徒、校分积尺而攻之,为期”,也就是说,国尉负责的是攻城部署,“徒、校”,则是“爵自一级已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出公”,也就是身份等级较低的兵员,他们在前面进行攻城的土工作业。
然后是“陷队之士”,也就是“敢死队”、“突击队”,他们攻进城,打开突破口,“以中卒随之”,也就是精锐部队最后投入战场,而不是跟着国尉跑去“分地”。
看到“中卒”的“中”字联想起军事制度,肯定能想到“中尉”,但是,商鞅变法的时代,秦国的相关记载和出土印泥、印章,根本就看不到“中尉”的影子,不仅如此,太尉、廷尉、卫尉、车骑尉、备塞都尉,这些尉,全部看不到。
唯一可以确定存在的,就只有“国尉”,而且一直到秦昭襄王的时代,一直存在,甚至到秦王政十年尉缭入秦时,仍旧存在。
据考古发现的兵器铭文可知,张仪、吕不韦等秦“相国”,其在当时真正的官名是“相邦”,之所以化邦为国,一般解释为汉代避刘邦讳,所以修改,包括《史记》、《汉书》写作秦有“属国”,而在出土印泥和《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则只见“属邦”,可见,改邦为国,在汉代追述战国、秦朝制度时是比较普遍的现象。
那么,“国尉”很有可能在秦国和秦朝的正式名称为“邦尉”,无独有偶,在陕西西安“相家巷南地”出土的秦封泥有“邦尉之玺”,《陆庵孴古录》中收录的秦封泥印又有“邦尉之印”,按照秦封泥研究界的一般判断(小鹿(周晓陆):《古代玺印》,中国书店1998年),称玺者应为战国时秦国之物,而称印者时间则略晚,为秦统一天下后使用。
确定了“邦尉”这个信息锚点,我们再来看《里耶秦简》中的“秦更名方”,这是一份秦统一天下后下令变更“称呼”的文件,其中有:
第二十四列:骑邦尉为骑口(或为“都”字)尉第二十五列:郡邦尉为郡尉第二十六列:邦司马为郡司马简言之,秦有邦尉,还有郡邦尉,还有专门的骑邦尉,如何解释其间的关系?
恐怕咱们还得从《商君书·境内篇》记载的时代说起,即“国尉”=“邦尉”,而刚刚商鞅变法的秦国,刚刚设县,根本没有设郡,自然“邦尉”就是独一无二的,也就是说,当时是“将军”高于“邦尉”。
在马王堆帛书《刑德》“乙篇”中记录有军吏的先后次序:
将军、尉、司马、候、司空、冢子。这里面:
将军我们之前简单考证过(见《为什么陈胜、吴广会喊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口号?》);尉,即邦尉,有邦尉之玺(相家巷南地)、邦尉之印(《陆庵孴古录》);司马,有邦司马(秦更名方)、有邦司马印(《宾虹草堂玺印释文》);候,有邦侯印(《十钟山房印举》有2个);司空,有邦司空(《商君书·境内篇》作“国司空”);冢子,李学勤先生考证,三晋冢子之官,魏国设在地方,韩、赵设于中央,为冶铸兵器的工官(实物有:六年冢子韩政戈、十八年冢子韩矰戈、私库冢子印)。这个管理序列,应该是,将军大于尉,尉大于司马,司马大于候、司空、冢子,即候掌士兵,司空掌刑徒+营造,冢子掌兵器制造,三者为分工平行关系。
《淮南子·兵略》也有一段提到军吏的文字,参日本古写本《兵略》作:
将、大尉、司马、候、司空、舆。除了尉和大尉(即太尉)的区别,就是冢子与舆的区别。
对“舆”《淮南子·兵略训》的解释是:
收藏于后,迁舍不离,无淫舆,无遗辎,此舆之官也除了将之外,尉主军政,司马管理军令,候负责侦查,司空负责工程,舆负责供应后勤,等于是将之下的五种职责分工,其与《刑德》的区别在于一个是出征的军队管理,一个是平时的军事管理。
到了《淮南子》的笔下,“大尉”(即太尉)替代了尉,也说明,它所追述的战国和秦时代,太尉低于“位上卿”的将军。
有意思的是,在陕西西安“相家巷南地”与“邦尉之玺”同时发现了“太尉之印”,也算是秦统一称帝后设置太尉官职的一个实物力证,而据《汉书·百官公卿表》:
相国、丞相,皆秦官,金印紫绶,掌丞天子助理万机。秦有左右。太尉,秦官,金印紫绶,掌武事。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银印青绶,掌副丞相。前后左右将军,皆周末官,秦因之,位上卿,金印紫绶。在西汉末,四者排序,实际上是三公在前,将军在后,但是,相国、太尉、将军均为“金印紫绶”,而御史大夫独为“银印青绶”,可见其在设印绶制度的汉初,是要低其余三者一头的,这也符合《二年律令·秩律》中御史大夫居于二千石之首的情况,当然,当时已废太尉官。
如果上推到秦朝,诏书排序,丞相之后即御史大夫,而无太尉、将军,相反,在刻石中,列侯、伦侯位居丞相之前,而王贲、王离均为将军,所以,将军有“位上卿”之说,而同样的说法,见于御史大夫,却不见于太尉。
由此可知,太尉在秦始皇统一天下之后,虽然为新设掌武事的高官,其地位并未跟随提升,正如上文引用的《刑德》和《淮南子》的描述,秦的“邦尉”位在“将军”之下,实为中都官之“邦尉”,而外郡的“郡邦尉”改称的郡尉在《二年律令·秩律》中不过二千石官,则“邦尉”在改名“太尉”之前,秩级应也就是二千石,哪怕改名之后,没有“位上卿”的待遇标识,其地位可能还在“将军”之下。
为什么?
答案很简单,太尉理论上从丞相处分“武事”之权,实则连个郡尉都不如,因为中都官所在地咸阳和内史的兵权被分割得太厉害,各有职务掌管,他的作用,可能只是一个削弱君相共治体系的虚位罢了,所以在秦始皇时代政坛完全没有存在感,以至于后人怀疑秦朝根本没有任命太尉。
那么,有没有可能“位上卿”是追述的西汉王朝的官员待遇,而非秦官?
见《汉书·百官公卿表》:
太傅,古官,高后元年初置,金印紫绶。后省,八年复置。后省,哀帝元寿二年复置。位在三公上。与上述四个官职同列的“太傅”,时间标记精确,高后元年置时,只言金印紫绶,而没提“位上卿”,直到哀帝元寿二年,才定为“位在三公上”,也就是说,《汉书·百官公卿表》进行官位排序,并不是依照哀帝时的结论,否则,太傅和太师、太保就应该排在相国、丞相之前。
“秦官,位上卿”,专指的是该职位在“秦”时的特殊待遇,而非班固写《汉书》的时代,这也是班固在处理材料时严谨的表现。
上面的信息,已经足够我们下一个结论,即从“邦尉”到“太尉”的过程,正是秦的军事制度变迁的缩影。
在《商君书·境内篇》的时代,地方制度的简易带来了军事制度的简易:
将军、国尉、国司空、千石之令、八百石之令、七百石之令、六百石之令、二五百主、五百主、百将、屯长、什长(未记载,应有)、伍长、中卒、校、徒、操,出公。这套体系,与上文中所述的三晋制度,头部相近,明显存在继承关系的就是《左传》“襄公十九年”:
公享晋六卿于蒲圃,赐之三命之服;军尉、司马、司空、舆尉、侯奄皆受一命之服。这是晋国在六卿之下,即为军尉,也就是大夫之首,其排序与《刑德》和《淮南子·兵略》几乎一样,其上层排序也与《商君书》一致,故此,我们大体上可以理解,商鞅变法时的军事指挥制度,实则是对春秋晋国的将军(上卿)—军尉体系上发展而来的三晋军事体系的移植,这也和商鞅本人的经历合拍。
时间排序上,应该是《左传》记载的晋国制度是鼻祖;《商君书》记载的战国中期秦国制度学习三晋制度次之;《刑德》记载战国后期三晋制度(因冢子多见于战国晚期文物)为三晋制度的自行发展;最后到《淮南子》记载的秦、汉制(因有太尉),是这两条发展线在秦统一天下后的结果。
问题是,《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见的西汉中后期中央军事职官体系,远比上述的内容复杂,分化出了多个系统,如中尉、卫尉、郎中令、护军都尉、八校尉系统(城门、中垒、屯骑、步兵、越骑、长水、(胡骑)、射声、虎贲)等等,以之为功能参考,看《二年律令·秩律》中的汉初中央军事职官系统,却要比俭省得多。
我们知道一个常识,就是制度不会凭空产生,往往是其在功能执掌早已存在,才在某个时刻,由一个官职分化出一个专门的官职,比如“尚书”,原为少府的低级属官,逐步提升,最终成为执政角色,远远高于少府。
秦代汉初有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内史—治粟内史,治粟内史汉景帝时更名大农令,汉武帝时改大司农,属于财政主管,在秦简中,其所负责的公家财、粮、物管理,属于内史执掌,而内史同时还负责关中未设郡地区的行政,以及一部分上丞相府的公文转递,身兼多职,故而分其一部分执掌设新官职。
同样道理,在商鞅变法时,秦刚刚设县,未有郡的建制,刚刚经历旧的“封建国家”到“吏治国家”的转变,其军事官职的设置,只能也是由简到繁,这一点,也可以从考古发现上有所支持。
也就是说,此时的秦国,应该只有一套军事职官组织,即:
将军、国尉、国司空、千石之令、八百石之令、七百石之令、六百石之令、二五百主、五百主、百将、屯长、什长(未记载,应有)、伍长、中卒、校、徒、操,出公。这之中,将军、邦尉,是确定身份的角色。
但是,其下的职务和角色,却并不简单,上文中,我们已经大篇幅讨论的“中卒”,依据《睡虎地秦墓竹简》,即为“轻车、赾张、引强”,而对照《二年律令·秩律》中的军事职官,轻车令、司空令、发弩令,即为同级。
司空,主营造工程,且归属“尉”管理刑徒之狱,属于保障性职务,同时,按照《商君书·境内》,在战场上,国(邦)司空还负责指挥“以徒、校分积尺而攻之”,也就是军中的刑徒、奴隶也归他们管辖。
而“千石之令……六百石之令”,应该指的是作为兵种长官的“诸令’”,如“发弩令”、“轻车令”,其统帅的是整个秦国精选出来的材官、轻车,以及秦君派出的“宫官”领兵之“令”,如中大夫令、郎中令,其统帅的是宫廷禁卫的郎中车骑。
阎步克先生在《从<秩律>论战国秦汉间禄秩序列的纵向伸展》一文中提出一个重要的判断,那就是先秦、秦、汉初的官吏秩禄是由低向高拓展的,在先秦,尤其是商鞅变法的时代,根本没有二千石的官秩级,官吏是在周的世袭封爵下的“官人百吏”系统上逐步提升地位。
在这个时期的史料里有:
(一)称“官”者:五十之官、百石之官;(二)称“吏”者:二百石之吏、三百石之吏、六百石之吏;(三)称“令”者:千石之令、八百之令、七百之令、六百之令。阎步克先生认为,《商君书·境内》中的“令”,应该是统兵的县令,而非中大夫令、郎中令等“令”。
其实,这里就涉及一个认识的问题,即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前,是否存在“官吏”,公室又有没有“宫官”系统?
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正如阎步克先生所说,秦和汉初所见的千石到五、六百石之官往往称“令”、称“长”,官称远比列卿的名称整齐。比如,劳干先生就推测郎中令和中大夫令可能原本就是“千石”官(劳干《秦汉九卿考》)。
既然“宫官”出现时间比“国官”早,“诸令”又比“列卿”出现时间早,那么,我们完全可以推测,在商鞅变法的时代,为公室服务的“宫官诸令”,已经出现。
事实上,秦印泥封出土了大批的令长丞印,也就可知其对应的“令、长”职务,比如:
左乐令、太医令、都水长、驺令、永巷令、公车司马令、卫士令、泰厩令、上家马令、中车府令、骑马令、宫司空令、内官长、太仓令等等。从名字看,就知道有专门的业务执掌,尤其以营造、工匠、马政、仓储、内廷服务为主,说白了,要么就是干事儿搞生产的,要么就是给公室服务的,展示的正好是秦政权“家”的那一部分。
而中大夫令、郎中令、少府令,则明显是居于“家”和“国”之间的职位,比如在秦印泥封中就发现了“大府”印即“大府口丞”印,这说明,秦仍有“太府”且有属令,周制“太府”也是管理财物的官,少府令很可能是从“太府”的属官中发展起来的,或者是诸侯对于周天子职官的避讳和自逊。
说这么多,什么意思呢?
其实就是说明,在商鞅变法变更中央、地方军制的同时,“宫官诸令”早已存在,比如郎中、中大夫这种“郎宦者”群体,本身就有对君王的禁卫职能,那么,他们的主官郎中令和中大夫令,应该早已存在。
至于他们的领军出战,至少是有秦末汉初的例子的,见《史记·樊郦滕灌列传》:
乃拜灌婴为中大夫令,李必、骆甲为左右校尉,将郎中骑兵击楚骑於荥阳东,大破之。这一中大夫令统兵的记载,结合阎步克先生考证得出的观点,中大夫令实为“宦皇帝者”群体的首领主官,可知,其确有可能在出征时,统领“宦皇帝者”及“特种兵”(如骑士、胡骑)作为“加强单位”配合出战。
与“千石令”、“五百石之令”的“短兵”配置数目相同的二五百主、五百主,意味着与“诸令”系统还有一个“同级”并行的军队组织配置——即二五百主、五百主,这个序列管理的只能是“中卒”之外的“卒”,至少不可能是郎中车骑这样的“士大夫”。
总结一下,将军统邦尉,邦尉之下为“诸令”+“二五百主”+“邦司空”各自统属不同兵员的“三军”,或者说三个军事梯队。
商鞅对于军队的梯队设计,还可见《商君书·兵守篇》:
三军:壮男为一军,壮女为一军,男女之老弱者为一军,此之谓三军也。壮男之军,使盛食、厉兵,陈而待敌。壮女之军,使盛食、负垒,陈而待令;客至而作土以为险阻及耕格阱;发梁撤屋,给从从之,不洽而熯之,使客无得以助攻备。老弱之军,使牧牛马羊彘,草木之可食者,收而食之,以获其壮男女之食。也就是说,商鞅变法时代的“邦系统”军事制度,是以强、中、弱的思路来设计“三军”,而非“左中右”的指挥思路,本质上非常古老,具体的方法又很新鲜。
其军队的构成,从已知的信息来看,至少分为四个部分:
(1)诸令所统的“郎”、“大夫”,为车兵、骑士,是身份高贵、装备精良的贵族子弟军人,是配属的“特种兵”;
(2)中卒,为武力精选的轻车士、强弩士,为战斗兵的主力中坚,比拟的是春秋时代的甲士;
(3)屯卒,为普遍发役的士兵,是战斗兵的辅助力量,比拟的是春秋时代的徒卒;
(4)徒,徒、校等,是邦司空管理下的刑徒、奴隶,负责辅助工作。
这种编制体系,也与三解在《军功授爵,一场虚幻的“平等”春梦》和《为什么陈胜、吴广会喊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口号?》两篇文章考证秦军功爵制本身仍旧残留着浓厚的贵族世袭制度的色彩,且军功授爵制中有明确的阶层壁垒的结论相合。
商鞅最新鲜的创新——“中卒”,其实不过是“省钱版”的“魏武卒”罢了
有的,初中语文课本里提到的那位拒绝了秦始皇换地要求,保住了自己那五十里小王国的安陵君,他的国家就是真正的国中国。
春秋战国时期,交换质子的事情是很常见的,这和诸侯国的强盛有一定关系,但关系不大,实际上,不管是强国还是弱国,都可能存在派出公室之人到别国为质子的情况,而这种情况多出现在向别国求救、讲和以及与别国结盟中。
说起来,春秋战国时期出现的最著名的质子事件恐怕就是周郑交质了。当时郑庄公因为周平王要分他权的问题而质问周平王,周平王矢口否认,于是就有了这个周郑交质,周王朝的公子狐到郑国做质子,而郑国的公子忽到洛阳做质子。
这是一件极为荒唐的事情,周天子和诸侯交换质子,这怎么看都不正常,但在春秋战国时期却就那样发生了,毕竟当时周天子式微,周平王东迁之后失去的不仅仅是土地,还有天下共主的威慑力,从此之后,天下共主也不过就是名义上的共主,与西周时期已经有了天差地别。
在这样的情况下,出现周郑交质这一事件就也不足为奇了,不过春秋战国时期的质子事件多发生在诸侯国之间,我们熟知的秦昭襄王、秦庄襄王、燕昭王、楚顷襄王、楚考烈王、燕太子丹和秦始皇等都曾做过质子。
楚顷襄王
这其中楚顷襄王做质子的事情比较有意思,楚顷襄王是楚怀王的儿子熊横。楚怀王在位的时候再外交政策上反复无常,朝齐暮秦,也因此弄的土地丢了不少。
楚怀王在与齐国撕破脸之后,遭到了齐韩魏三国联军的攻打,楚怀王就找秦国请求支援,于是太子熊横就到秦国做了质子,但是熊横不是一个隐忍的人,第二年,他就在秦国杀了一个大夫不得不偷跑回国,秦国自然是很生气的。
再后来秦国又攻打楚国,楚怀王自然是节节败退,然后就派熊横到齐国去做质子,想要和齐国结盟来解了自己的危机。楚怀王的反复无常,给楚国和自己的儿子带来了不小的麻烦。后来,楚怀王被秦昭襄王骗到了秦国囚禁起来,熊横从齐国脱身回到楚国继位,即楚顷襄王。
楚顷襄王后来也派自己的儿子熊完在周赧王四十三年(前272年)到秦国去和秦国讲和,然后熊完就在秦国做了质子,当时陪在熊完身边的就是后来的春申君黄歇,两人在秦国做了近十年的质子,后来楚顷襄王病危,黄歇设计让熊完金蝉脱壳回到楚国继位,即楚考烈王。
楚考烈王
楚顷襄王和楚考烈王之所以会成为质子,是因为当时的楚国处于劣势,想与秦国或者齐国结盟、讲和才派出的质子,这种情况占了大多数,即便是后来强盛无比的秦国也出了不少质子。
秦昭襄王在秦惠文王时期就到了燕国做太子,当时的秦国和燕国处于结盟状态,秦昭襄王是秦惠文王的庶子,并不受宠,在燕国做质子做的差点被他母亲忘记,如果不是后来赵武灵王想在秦武王去世之后干涉秦国内政,那么,秦昭襄王是没有机会回到秦国做国君的。是赵武灵王将秦昭襄王接回,做了秦国的国君,另一个被赵武灵王扶立起来的国君就是燕昭王,燕昭王当初是在韩国做质子,被赵武灵王看中,迎回了燕国做国君。
秦昭襄王时期,他的孙子、安国君的庶子异人被派往赵国做太子,这就是未来的秦庄襄王,异人在赵国的日子并不好过,他本身在秦国就不受宠,只是安国君众多庶子中的一个,毫不起眼,到了赵国基本就是自生自灭了,但他后来遇到了吕不韦,于是就有了后来的一系列故事。
异人将吕不韦的小妾赵姬占为己有,然后就生下了未来的秦始皇,异人在吕不韦的包装下已经成为成为华阳夫人的儿子,成为安国君的嫡子,在赵国的影响力自然也大了。周赧王五十八年(前257年),秦国再次攻打邯郸,忍无可忍的赵孝成王决定要杀了异人,而吕不韦则带着异人逃回了秦国。
秦始皇
因为不方便,赵姬和儿子就留在了赵国,于是秦始皇就这样做了质子。直到后来秦昭襄王去世,安国君继位,赵国才放赵姬和儿子回到秦国。
实际上,秦始皇之所以在小时候做质子还是拜其父所赐,他这种情况是比较特殊的,而异人之所以做质子也并不是因为秦国弱,而只是因为秦赵达成了同盟关系,或者说是讲和了。这本身就是春秋战国时期质子制度的一种。
很多时候,某国的太子或者公子到别国去做质子并不代表他就是弱的一方,这基本取决于实在什么情况下去做质子的,大部分就是结盟,或者同等实力的诸侯国结盟、或者强诸侯国和弱诸侯国结盟,都可能送出质子到对方国去生活。
再就是在战争中出于劣势的诸侯国,基于寻找支援或者讲和,才派出质子以达成自己的目的,总之,质子制度的出现符合春秋战国时期的外交政策,是一种可以争取时间和和平的外交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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