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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一下中国古代法律学和古代历史学的联系,有没有人能讲一下这两者在古代的联系

时间: 2023-08-14 23:00:55 | 来源: 喜蛋文章网 | 编辑: admin | 阅读: 86次

我想了解一下中国古代法律学和古代历史学的联系,有没有人能讲一下这两者在古代的联系

中西方古代思想文化差异

中国人与西方人看问题的着眼点不同。中国人先整体后部分,先集体后个人,先原则后具体,西方人与我们正好相反。同时,我们偏重于用直观的方式看问题,西方人偏重于用的方式看问题。因此,在我们看来理所当然的“没有国家,哪有大家?没有大家,哪有自家?”在西方人看来,就像我们看待他们认为理所当然的“没有个人的自由,哪有团体的自由?没有团体的自由,哪有国家的自由?”一样,都是十分难以理解的。另外,我们比较强调静态,西方人比较强调动态。
为什么会有这些差异呢?最主要有两方面原因,其一为地缘关系,其二为语言文字。
中国古代是一个发达的农耕社会,从而发展起与此相适应的思想、伦理、政治、经济、艺术和哲学。农耕社会憧憬安居乐业,与静态特点相关的一切就更容易得到鼓励而蓬勃发展起来。长时期地居住在同一个地方使得家族发展得很快,自然而然地形成家族观念。和为贵、中庸的思想逐渐形成,天下太平是我们一种理想追求。古希腊(现代西方文明的前身)是以航海、商贸为主的社会,发展起来的是与之相适应的文化。商贸、航海的条件,促成对个人行为的自决能力的强化,冒险的精神容易被激发、熏陶出来。从而导致个人主义的兴起,导致家庭、家族纽带关系功能的相对松弛,也就不会产生强有力的、儒家政治伦理思想的中心概念之一——“孝”的观念。
在语言文字方面,中国的文字是,直接表意功能非常强大,无须借助语法系统直接就可以一下明白它要表达的含意。同时这种语言文字容易在我们的大脑当中熏陶出一种象形定势思维,理解事物时,就容易侧重从形象方面去了解它,从宏观整体方面去把握一个事物。而西方欧语系语言文字则是拼音文字,它的文字都是符号化的,跟所表达的实物已经割断了联系,就是它的能指与所指之间看起来缺乏有机联系。正是直接表意功能的这一缺陷,导致西方人的表意系统发展了一个庞大的语法系统来弥补,从而发展成为一种精细的语文。如英语就有性、数、格,主、谓、宾、定、状、补和数、形、量、代一大套分类。西方的儿童从小就学习这类语言,容易培养一种条分缕析的思维能力。而中国的语言文字,语法形态比较隐晦。在出现之前,中国数千年来没有一本语法书。中国人不注重语法教育,所以条分缕析的概念应用不像西方人那么系统,从而影响了抽象思维能力的发展。中国人的思维模式综合性强,而西方人更倾向于分析性。
由于思维方式和生存环境的不同,进而产生了不同的价值观。长治久安 ,静态的文化,就落实到如何处理好人际关系的问题上,于是产生宗法制,。流动性的文化,促使西方人的家庭观念相对薄弱,促使他们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等价值观念发展得非常的充分。中国人注重原则,西方人注重细节;中国人喜欢在看重一般原则,西方人看重具体问题。在一件事情的“责、权、利”上面,中国人在利益和责任上重集体轻个人,在权力上重个人轻集体,表现为“集权”;西方人在权力上重集体轻个人,在利益和责任上重个人轻集体,表现为“分权”。这种差异在谈判场合中表现得淋漓尽致:西方人表面看来是一两个人出场,但他们身后却往往有一个高效而灵活的智囊群体或决策机构,决策机构赋予谈判者个体以相应的权限,智囊群体辅助其应对谈判中的复杂问题;中方则是众人谈判,一人拍板。中国人有“无讼”思想和“伦理至上”的观念——讼,就是争是非曲直于官府——回避从法律上考虑问题,不愿面对“是非曲直”的判断,一旦发生纠纷,首先想到的是如何赢得周围舆论的支持,崇尚“得道多助,失道寡助”。而西方人却恰恰相反,他们更多的是从法律上考虑问题。他们对于纠纷的处置,惯用法律的手段,而不是靠良心和道德的作用。中国人有“”的平均主义倾向,“官本位”思想严重,藐视制度和法律,习惯于依靠当官的“后台”来做交易。在情、理、法三者之中,中国人先情、次理、后法,西方人先法、次理、后情。中国人重面子,西方人重利益。
在研究学问方面,中西方也有显著差异。中国人形象思维能力强,在特别需要形象思维的领域,非常发达,如写诗,填词。在实践性强的技术方面,中国人超前于西方。如一千多年前,中国人就建造了都江堰、赵州桥。而对抽象思维领域,人们没有多大的热情。庄子与芝诺年代相当,他的著作里面探讨的几个与芝诺悖论相似的问题,没有得到后人的研究与发展。就是在数学领域,中国古代也没有从计数和测量的实用中脱离出来。中国人的学问围绕着人来展开,伦理道德方面的学问非常发达。中国的工艺品、艺术品闻名于世。西方人由于语法体系的原因,造就了他们较发达的抽象思维能力和对抽象的东西抱有强烈的兴趣。语法体系中的各种分类方法,其实就是现代的科学方法。科学理论就是一种分类的条分缕析的理论体系,一种概念体系。形式逻辑也已经包含在他们的语言成分里面。在我们的研究工作中,有两样东西至关重要,一是分类方法,二是形式逻辑。我们研究事物,不外乎对事物做出新的分类或找出事物之间的联系。以生物学为例,先用“界”作标准进行分类,把生物分为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然后用“门”作分类标准,分别把动物、植物进行分类;依次用纲、目、科、属、种对上一级分类结果进行分类,这样构成的一个概念体系,寻找它们的过去、现在、未来,就是生物学。物理学也是这样,宏观、宇观、微观,恒星、行星、卫星,原子、质子、中子、电子、光子,质量、能量、动量,力、速度、距离等等这些概念,就是把事物用某一标准进行分类,并找出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由于西方语言蕴含着分类方法和形式逻辑这两样东西,科学理论在一定的条件下就会得到发展。而在我们中国的语文中,分类方法和形式逻辑这两样东西都没有,这大大限制了我们对事物背后的理论的研究,削弱了我们对理论研究的兴趣。因此,中国古代的科学技术史往往表现出技术超前、理论滞后的现象。之中,火药,来自于道士炼丹,发现一定比例的木炭、硫磺等东西弄点火就爆炸,然后就把火药应用于制造鞭炮,以及后来简单的大炮。对于这木炭是什么?这硫磺是什么?为什么会爆炸?没有人对此感兴趣。后来西方人研究出因为他们之间发生了剧烈的化学反应,在很短的时间内产生了大量的能量,从而发生了爆炸。指南针是因为我们的老祖宗发现不管怎么样去摆那块磁针,他老是一端指南一端指北,从而发明了指南针,然后它变成了我们用来看风水的工具,但没有人去研究那磁究竟是什么,为什么会这样。西方人把这些问题搞明白了,我们才知道磁和电是同时产生的。科学没有产生于文明一系没有中断过的中国,我想这应该是最根本的原因吧。
陈寅恪在论中国传统思想时认为:“中国古人,素擅长政治及实践伦理学,与罗马人最相似。其言道德,唯重实用,不究虚理,其长处短处均在此。长处,即修齐治平之旨。短处,即实事之利害得失观察过明,而乏精深远大之思。故昔则士子群习八股以得功名富贵,而学德之士终属极少数。今则凡留学生皆学工程、实业,其希慕富贵,不肯用力学问之意则一,而不知实业以科学为根本。不揣其本、而治其末,充其极只或下等之工匠,境遇学理略有变迁,则其技不复能用,所谓最实用者乃适成为最不实用。至若天理人事之学,精深博奥者,亘万古、横九核而不变,凡时凡地均可用之,而救国经世尤必以精神之学问(谓形而上之学)为根基。乃吾国留学生不知研究,且鄙弃之。不自伤其愚陋,皆由偏重实用积习未改之故。此后若中国之实业发达,生计优裕,财源浚辞、则中国人经商营业之长技可得其用,而中国人当可为世界之富商,然若冀中国人以学问、美术等之造诣胜人,则决难必也。夫国家如个人然,苟其性专重实事,则处世一切必周备,而研究人群中关系之学必发达。故中国孔孟之教悉人事之学,而佛教则未能大行于中国。尤有说者,专趋实用者则乏远虑,利己营私,而难以团结,谋长久之公益,即人事一方亦有不足。今人误谓中国过重虚理,专谋以功利机械之事输入,而不图精神之救药,势必至人欲横流,道义沦丧,即求其输诚爱国且不能得。” 真是异常精彩,堪称不易之论。
前面讲中国古汉语缺少分类方法和形式逻辑,当然不是说中国古代没有分类方法和形式逻辑,而是讲分类方法作为一种科学方法和形式逻辑作为一种思维工具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中国古人没有把分类方法和形式逻辑作为一种独立的对象进行研究。这跟古希腊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古希腊的就创立了分类的方法,并把形式逻辑确立为一门专门研究思维的学科,成为西方教育的重要类容。中国古代对分类方法和形式逻辑运用最好的是历史学。司马迁编写,创制纪传体,成为历代正史的标准。在里面,我们会发现,几千年的事情,组织得有条不紊,得益于本纪、列传、和志、表等为标准的分类;在探讨历史事件的发生、发展、变化和历史人物的功过、得失时,言之有据、立论中肯,令人信服,其中运用逻辑不可或缺。 鲁迅先生誉之为“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至为允当。中国古人在伦理学方面,分类方法和形式逻辑也运用得很好。西方人叔、伯、舅不分,祖父母、外祖父母无别,中国人在人伦方面的研究超前西方数千年。老子相传是国家图书馆馆长,他历览前朝兴亡事,提出抱朴守真、。赵高演绎的“”两千年来反复上演。“狡兔死,走狗烹;飞鸟尽,良弓藏;敌国破,谋臣亡。”刘邦封异姓王、赵匡义“杯酒释兵权”、朱元璋诛杀功臣给出了最好的解读。
前面讲的是中国古代的情况。自以来,中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公元1911年,清王朝最后一个皇帝宣统退位,还统治权于人民,建立中华民国,孙中山先生就任临时大总统。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五四”运动以来,西方的科学和民主政治被介绍到中国,并得到了自上而下的认同。语文由文言文改造为白话文,传统的农耕社会逐步向工业化发展。中国社会在二十世纪发生的变化,较之于之前的五个甚至十个世纪还要大。但是我们看到,在我们思维方式和思想观念方面,还有许多我们祖先的印迹。当然,如果没有这些印迹,那我们就不成其为我们了。在这些印迹当中,有一些是超越时代的,有一些是仅仅适应古代农耕社会的。
我们现代的许多社会问题,源于我们没有很好地发展我们祖先思维方式和思想观念中超越时代的部分,源于我们思维方式和思想观念中残留的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印迹,源于适应现代社会的思维方式和思想观念没有很好地发展、树立起来。”
研究东西方思想文化的差异,在于获得两种文化的真髓。思维方式上抽象和具体的差别,反映到生活态度上表现为西方人更重实用,而中国人则更偏重精神感受;反映到艺术上,如绘画,欧洲人往往不能理解我们过于抽象的艺术表现手法,我们有时也会认为欧洲人的艺术技巧过于写实本分,缺乏灵气。欧洲绘画史上被奉为经典的宗教题材画作,中国人在感叹其技法写实细腻的同时,也会感慨欧洲大师们想象力的贫乏:为了说明天使在飞,就非得给那些可爱的小精灵们加上一双翅膀。而我们的祖先在那些美丽的仙女旁边加上几朵白云,就使她们飞了起来,意境深远。毕加索认为,全世界最好的艺术都在东方,这绝非毕氏自谦之辞。徐悲鸿画的奔马之所以形神毕具,得益于中西技法的融合。
东方以静为主的思想文化,在中华五千年文明的发展历程中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它培养了人的服从性和顺从性,人们不思进取,不求创新和进步,延缓了整个社会的发展进程。传统的中国社会缺乏独立人格,不承认个性的奋斗,忽视或轻视个人个性的张扬和满足,过分重视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奉献而轻视个人自我需要的满足。但是东方文化重人际关系协调,重人的价值的实现,并注重个体对群体的责任、奉献和服务,带有群体和谐特点,这对工业化发展和自由主义导致的各种现代社会问题应是一剂良药。
望采纳
主要表现在思维方式的不同。中国的思想主要表现为儒家思想,即孔子所主张的谦、信、恭,为人做事主张谦虚恭谨、和善忍让。而西方国家却大大相反,处理事情以己为先,先考虑自身利益。在文学方面,也可看出中西方文化巨大的差异。中国文学讲究主谓关系,文章主旨强调以意会来把握,所写文章必须有头有尾,层次分明,起承转合,来龙去脉必须按顺序发展交代清楚,注重整体的完整性,中国大部分的文学作品都存在上述特点。西方文学作品则表现的较为随性,写作时可从任意一个中间局部开头,人物描写不仅仅从外形表达出来,包括人物面部表情的变化,包括睫毛颤动等细节刻画,而且更加注重内心不可见的独白描写和心理描写。
东方人由表及里西方人由里到表
东方人由大到小西方人从小到大
东方人重感性西方人重理性
东方人重经验西方人重理论
东方人重综合西方人重分析
东方人从薄弱地方入手西方人就地挖坑
东方人对外封闭西方人对外开放
东方人先作铺垫西方人先说主题
东方人外冷内热西方人外热内冷
东方人相互依赖西方人独立自主
东方人恋家,重亲情西方人家的观念淡漠
东方人看重环境西方人忽视环境
东方人归因于外在西方人归因于自身
东方人注重人际关系西方人注重个人行为
东方人关心别人隐私西方人回避个人隐私
东方人求同存异西方人标新立异
东方人承受压力西方人发展兴趣
东方人克己复礼西方人追求自由
东方人为他人生活西方人为自己活着
东方人崇尚牺牲精神西方人推崇生命至上
-------------------------------------------------------摘自 东方人与西方人的50个思维差异 部分
中国人讲礼,西方人讲理

求点经典的古代法律案例

主要是那种案子有点争议,但是又有判案过程的案子,小说故事也可以,主要是老师要叫安排舞台剧表演。rn大家帮帮忙 谢谢了
法律形式

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很多,不象现代法律只有法、法规、条例等少数几种。古代法律形式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种:刑、法、律、令、典、式、格、诏、诰、科、比、例。在一个朝代,经常有几种法律形式同时使用,组成该朝代的法律体系。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使用范围也不一样,效力高低也有很大区别。



在夏、商、西周和春秋时期通用。其含义和法相同,基本指刑律,不指刑罚。后来,刑称为法或律,战国以后常指肉刑或刑罚。



这是商鞅变法之前的常用法律形式,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变法时都以法为名称,如魏国的《法经》,晋国的《被庐之法》。到商鞅变法将法改为律后,法仅仅在广义上使用。



这是商鞅变法后中国古代常用的法律形式,应用广泛,如秦的《田律》,汉朝《九章律》,魏晋之后,有《魏律》、《晋律》、《北齐律》、《隋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



统治者就某一具体事务颁布的命令。是律的辅助性法律,在隋唐时期有专门法典,如《开皇令》和《贞观令》。



最早出现于唐朝的《唐六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后来的宋和元明清都有此类法典。



这是关于官吏具体行为的专门法律,范围非常广泛。式在唐朝还有一定地位,是唐朝律令格式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到了元明清时期,地位下降了很多,不再起主要作用。



格也是一种行政法规。格作为独立的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东魏的《麟趾格》。明清时将格的内容归入了会典和其他形式的法规,不再独立。



汉朝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科意思是断,所以依法断罪叫做科罪。在隋唐以后,敕的地位重要,科被敕和格所代替。



比是两汉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也是一种审判原则。如果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用相似的律条定罪,这叫做比。因为这样类推断案,出现了司法腐败现象。到汉朝以后,比不存在,内容被吸收进其他法律形式里边。但是类推形式在古代一直存在。



和比一样,例也是一种断罪原则,也是汉、唐、宋、明、清时期的法律形式,但名称不同。秦称“廷行事”,即法庭成例。汉朝称为“故事”,即以《春秋》中已有的故事作为断罪的依据。到了明清时,例和律并行,日益重要,在清朝时,其效力甚至高过了律。



是古代皇帝发布的命令,也是很重要的一种法律形式,又叫诏令。皇帝的诏令经常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既可以认可、公布法律,也可以改变、废除法律。

除了以上的法律形式之外,还有敕、诰、命、制、程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古代是专制集权社会,皇帝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所以,他可以用诏、敕、诰等法律形式来发布新的命令,任意破坏现存的法律。这就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重要的一个特点:法自君出。

司法机关

中国古代的司法机关在西周时期有了明确的从事司法审判的司寇,在此之前的夏商时期只是有了监狱这种司法执行机关。西周时的最高审判权还在周王手里,他统辖的中央地区的具体司法官是士师和眚史。西周时的案件区域管辖还没有明确区分,不过审级已经有了王、三公、司寇、乡、遂、县六级,古代的司法机关基本形成。

到战国时期,各国也有自己的司法机关,秦国的最高司法官叫廷尉,楚国叫廷理,齐国叫大理。

秦朝建立后,中央司法机关是廷尉府,最高司法官是廷尉。秦的地方是郡县制,地方的司法机关由郡守和县令兼任。疑难案件上报中央,一般的则自己处理。秦朝的司法机关体制奠定了以后中国历代王朝司法机关的基础。

汉朝基本继承了秦朝的制度,包括司法体制,所以历史上有了“汉承秦制”的说法。汉朝中央的司法机关仍然是廷尉,地方则与秦朝相同。但汉武帝之后,王权逐渐加强,出现了尚书台这种中枢组织,尚书台内设立了执法机构,在西汉是三公曹,东汉是二千石曹。从而侵夺了廷尉的司法权。

还有,汉朝对于重大案件由中央主要官员会审,这种名为“杂治”的会审制度体现了皇权对司法权的控制进一步加强。

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除了基本继承汉朝司法制度外,也有了一些发展。北齐将廷尉改称大理寺,下属官员也增多了,扩大了司法机关的规模。更重要的一点是,死刑的复核权收归了皇帝,这是古代司法制度的一大变化。

在隋唐时期,古代的司法制度基本成熟、制度化。隋唐的司法机关是三个: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

大理寺职责是审判,刑部是司法行政,御史台是监察。但刑部权限很大,可以对审判进行干预,而且复核大理寺的徒、流以上的案件。

御史台除了监督外,还参加重大案件的审判。皇帝交办的重大案件由以上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这就是唐朝的“三司推事”。同时,死刑的复奏制度也明确化,死刑执行前必须再报皇帝,批准以后才能执行。

宋朝的司法机关也是继承了唐朝的体制,但也有些变化,如宋太宗时期设置了审刑院,侵夺了大理寺和刑部的部分职权,到神宗时撤消,职权又分归大理寺和刑部。

地方的司法机关,州和县也是司法和行政合一的。为了加强对地方司法的管理,在各路设立了提点刑狱官来监督各州县的司法事务。

宋朝还规定地方司法官必须亲自审理案件,否则处以徒二年的刑罚。从这以后,一直到明清时期,八百多年的时间里,州(府)县官员都要亲自审判案件。

元朝在继承前朝的体制基础上,也有变化,在保留刑部和御史台的同时,设置大宗正府来代替大理寺。蒙古人享受了很多的司法特权。

明清时期也是以三法司为主要司法机关。但是其职权发生了变化,大理寺的审判权归了刑部,而刑部的复核权则给了大理寺,御史台改名为都察院。

明朝的特务组织如锦衣卫、东厂、西厂也都有司法审判权,甚至还凌驾于普通三法司之上,直接受皇帝管辖,自行审判、执行。同时,明清的会审制度也完善起来。死刑案件的最高决定权还在皇帝手里。中央集权在司法方面有了集中体现。

古代司法机关的发展变化,体现出皇权逐步加强的趋势,司法机关一直隶属于行政,最终隶属于皇帝,说明了司法仅仅是君主专制的一种工具,司法的独立是很难出现的。

改法为律

战国时期,商鞅到秦国后,被秦孝公重用,主持变法,在变法的同时,他将《法经》改造成了秦律,历史上称为“改法为律”。原来都称为“刑”、“法”,现在商鞅改为“律”是有其目的的。

律字原意指定音的竹笛,后来也指音乐的旋律、节拍,主要含义是稳定。商鞅用“律”字代替了“法”字,目的主要是为了阐明法律的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把法律解释为一种稳定的必须普遍遵守执行的条文。

这次改法为律,统一了秦国的法律,对于商鞅变法的成功也起到了促进作用。

在商鞅改法为律之后,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典一般都用“律”来做名字,如秦律、汉律、唐律、明律、清律等。

诉讼制度

古代的诉讼制度规定,诉讼必须逐级告状(即“告诉”),一般不许越级告状,违者要笞四十,受理的官员也要笞四十。但有重大冤情被压制无法申诉的,可以向皇帝直接告状,但经常要冒承担冲撞皇帝仪仗责任的危险(杖六十)。

为了防止乖戾之徒诬告别人,在告状时,诉状上要写明事实,不许说自己不能确定的事,否则要笞五十。同时,诬告别人什么罪名自己要承担什么罪名。如果写匿名信告别人的状,要被流放两千里。

古代社会的诉讼权受到很大限制,除了谋反、谋大逆、谋叛外,各朝代都规定,子孙不许控告父母和祖父母,奴婢不许告主人及主人的亲属。如果违反,要处绞刑。但是,如果任何人犯了上述三种重罪,那么任何人都必须向官府举报。可见,封建社会法律是以维护皇权为第一目的的。

对于民事诉讼一般是要在基层根据伦理道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才可以到官府告状,不经过调解私自到官府的,要被处罚,并被视为刁民。

监狱制度

到了法律制度成熟完备的隋唐时期,监狱制度也完备了。在中央地区,有大理寺狱,大理寺是当时的最高审判机关。京城和各地州县,也都有地方的监狱。监狱的管理措施也很完善很严格:犯人入狱,要根据所犯罪行的轻重带不同的刑具,如枷,钳,(音丑),锁;应该带刑具而不带的要分别给予处罚;纸、笔和刀刃、棍棒等物严禁带入监狱,以防止传递消息和越狱;擅自给犯人绳子、刀锯等物,以致使其自杀或逃跑的,管理人员要被处杖刑一百;虐待犯人致其死亡的,狱卒以及主管官吏都要被处罚。

唐朝以后,宋元明清时期的监狱基本上是继承了唐朝的监狱体制,只是在一些小的方面有所变化。如明朝的狱又叫“监”,清朝开始把“监”和“狱”合成为“监狱”。明朝除了一般的监狱外,还有东厂狱、西厂狱和锦衣卫狱,这是明朝加强中央集权、司法混乱严酷的表现。清朝末年还称监狱为“班房”,这是主要关押那些取保候审的轻罪犯人。宋元明清时期,监狱还分为内监、外监和女监,内监关押死刑重犯,外监关押轻罪犯人,女监则专门关押女犯。

中国古代的监狱职能有两个,一是核实犯罪事实,二是关押。那时没有现在的教育改造职能,因为古代对待犯人是持一种惩罚和报应态度的。不过封建社会也经常标榜仁政,唐朝以及以后的明清时期,都规定要给囚犯必要的衣服、粮食,有病的还要及时医治,老人也可以不带刑具。但法律条文在古代是很难严格执行的,政治腐败首先体现在了司法腐败上,监狱的黑暗与腐败现象也是很严重的,狱吏敲诈勒索的现象比比皆是,汉朝初年的功臣周勃曾经入狱,出狱后感叹说现在才知道狱吏也如此尊贵。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商君变秦法这一典故的分析,提出了这一历史事件对我国目下法制现代化事业的启示。商君将原生于魏国的《法经》带入秦国,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坚决走法治路线,改变秦国的不良风俗,取信于市野,立威于庙堂,使变法为秦国的强盛带来了实益。我们当今的法制现代化活动,必须获取优秀的制度,在强有力的领导下,坚定地依法治国,去除恶俗,使群众和领导集体都有法律信仰,并最终以是否给我国带来实益检验之。
关键词:商君 法治 法制 现代化
我们曾经停止过现代化的进程么?即便是在中国历史上最腐朽、最没落的时代,这种脚步也不曾停留过。我们曾经失去法制么?即便是在中国历史上最混乱、最凋零的岁月,这种现象也不曾出现过。我们没有放弃过一种紧跟时代的努力,也不曾在什么时候真正摈弃了法制。
商君变秦法的过程有十分重要的典型意义。《法经》本来是李悝创作的,他是为魏国而创制的,但是最后的发芽开花,却是在力求强盛的秦孝公的国家里。这里有许多值得考虑的东西。法治的实践由吴起在魏国一度实行,但是却最终湮灭,而在西方的秦国,魏国的《法经》却以《秦律》的形式存在了下去。
魏国一度强大过,也任用了吴起,以法家的一些思想来治理国家和军队,这种做法收到了很好的效果,魏国的军队在河西地颇有作为,吴起认为以此可以威胁秦国,并成为霸主。但是很快,吴起就在魏国失势,而魏国所有的法制尝试也就此完结。在魏国,其法制的先进变更,只是很轻易的尝试的一部分,而没有什么特殊的意义,其人并非把法制的现代化作为唯一的出路。
秦国与魏国不同,秦君更迫切地要求图强。我们总说法制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基于经济基础的,这固然不错,但是,强权者的意愿也是十分重要的。如果没有拿破仑,我们很难想像那六部法典将如何诞生。秦君要求图强的意愿,体现为他求贤若渴的意愿,也体现他对商君带来的制度的珍视。君主要求强盛,这才是其法制得以现代化的首要基础。
秦国的风俗本与山东六国不同,比如秦国父子同室,儿子结婚,可以仍和父母住在一个房间。但是商君行法制改革,首先就是强扭数百年之积习,移风易俗。这时,他没有考虑所谓法治的本土资源问题,而是坚定地按照既成的法律制度去变革社会。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是成体系的,而不是支离破碎的,商君是整体地使秦法得以更新,得以现代化,却没有放弃已经成熟的法制的任何一部分。
商君在秦国所主持的变法,第一件事情便是取信于民,使得大家都确信此次变革行动是真正要发生的。这不仅仅是立了商君的信,也是为新法立了信,为整个秦国法制现代化的活动立了信。此行动确为必要,因为非如此,任何一项变革活动,都会化为一场闹剧,都会令主持者难以控制局势。而信誉作为不可见因素,在任何时候,都是对现代化活动有极大促进作用的。
商君做的第二件事情,就是确立了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威信。虽然当时商君所秉持的法律中本身有不平等的内容,但是他却使得秦国的君臣众人都一体遵循于法,这是难能可贵的,上至储君下至黔首,全都不得不在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先有了民众中的公信力,再有了贵族中的权威力,商君的变法事业才得以顺利展开。
为什么商君身死而秦法不亡呢?商君身死是因为他得罪了包括新君在内的太多的人,在秦国有太多的人欲置之死地而后快了;他的蒙难并不是因为他所推行的秦律有问题。恰恰相反,秦律不仅仅十分适合秦国的国情,而且被历史所证明极大地促进了秦国的发展,并为其后的一统奠定了基础,反对变法的旧勋,痛恨商君的新君都看到了这点,也正是因为其所行秦律的实益,使他的事业没有人亡政息。
我们现在正在进行法制现代化的努力,在这一努力的进程中,我们很有必要思考商君变秦法的旧迹,其中不乏有益的启示。
李悝的《法经》本不是为秦国所制,但商君发现其与强国欲望的契合之处,携其入秦。我们在追求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也可以借鉴别国的既成制度,而不必计较其来源于何处,何人所制,所为何国,但凡是有利于我们进步的便可采撷,否则我们必然将闭门造车,固步自封。现今之世,强国林立,我们处于其间,自不乏可取之模板,可学之经验,我们如果不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条件,才是对我们法制现代化事业的最大不利。
魏国试法治而中废,秦国行法治
甲告乙,诉乙检到甲的钱不还,大堂之上,乙矢口否认,并反诉甲诬告,县太爷问明案由,查知原告为当地地痞无赖,乙为当地杀猪买肉的,便命人打过一盆水,将银子丢到水了,这是水面泛出油花,县太爷当堂判决,屠夫乙胜诉,甲诬告罪成立,责杖40
理由:杀猪者每日满手油污,接触银子,银子上必有油污,放入水中必泛出油花,原告每日不务正业,手上必没有油污,所以做出如上判决

中国古代只有诉讼人没有律师那么这个职业是怎么传入中国的呢?


今天中国的律师和律师制度是从西方引进的。其实在中国古代,只有诉讼律师,没有律师。那么,这个职业是怎么传入中国的呢?在中国的成长演变过程中采取了哪些措施?接下来,我们将做一个简单的攀爬梳。
律师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古罗马完备而精密的法律文明举世闻名。今天,学术界普遍认为古罗马的“保护人”制度是世界各国律师制度的雏形。进入现代社会后,随着资本主义的成长和发展,律师制度生根发芽,逐渐专业化、正规化。
中国古代有一种所谓的“诉讼人”。诉讼律师是指中国古代以给打官司的人出主意、写官司为职业的人。直到清朝,但凡有官司,都请诉讼人处理。古代著名的诉讼家,如、谢方尊、朱,都有着传奇的诉讼故事。然而,到了清末,中国社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剧烈转折。中国许多传统的制度性的东西已经不能适应这个不断变化的庞大机体,迫切需要外来的制度和文化来弥补。现代律师制度就是在这个关键时期进入中国社会的。
最早进入中国的律师,自然是随着西方帝国主义进入中国的。最早的现代律师诞生于中国租界。自英美资本主义国家获得在华领事裁判权后,租界从法治角度形成了“国中之国”。清朝的相关法律已经不能管理列强在租界的法律事务和纠纷,需要由现代律师制度来处理。于是,清廷开设的通商口岸设立的领事法庭中出现了外国律师。
与此同时,中国朝野在现代化改革浪潮和诉求下,纷纷在司法领域发力。在意识到政治改革需要的清廷的努力下,法院法制机构于1906年修订了大清刑事民事诉律。这部法律第一次肯定了中国律师制度的存在。后来清廷颁布了刑事诉讼草案、民事诉讼草案等。在继承中,所有这些都作了具体而详细的阐述和确立。清末,法政学堂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与此同时,清政府开始筹备设立高等、地方和基层审判法庭。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司法所、检察院相继设立,中国出现了第一批地方律师。律师的出现并没有让诉讼律师失去市场。相反,由于历史的巨大惯性,诉讼律师处于对立状态,他们都有很多业务要做,到处打官司,甚至组成集团驱逐律师。此外,直到民国初年的北洋政府,政府仍然大量使用清朝的法律,这使得诉讼律师有很大的施展拳脚的空间。
当然,律师和诉讼律师并不是绝对对立的职业,因为他们的业务相似,职业相似。这两种职业相互借鉴,相互影响,形成了中国近代法律史上独特的社会景观。
文章标题: 我想了解一下中国古代法律学和古代历史学的联系,有没有人能讲一下这两者在古代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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