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学文化的含义及其命名法则 ¬
夏鼐先生说 在史前考古学的领域内,主要是在新石器时代考古学上,考古学文化的研究是一项不可或缺的工作。在研究考古学文化时,必须注意各类遗物之间以及遗物与遗迹之间的共存关系。例如,通过广泛的调查、发掘,发现某几种特定类型的陶器及石器、骨器和装饰品等经常从某种特定类型的墓葬或居住址中同时出土,这就证实了它们之间的共存关系,这种共存关系是陶器与陶器之间的共存关系,也是陶器与石器、骨器、装饰品之间的共存关系,而且还是陶器、石器、骨器、装饰品等遗物与墓葬、居住址等遗址之间的共存关系。这样的共存关系,便构成了史前考古学上的“文化”,称为“考古学文化”。
调查发掘工作表明,“考古学文化”是代表同一时代的、集中于一定地域内的、有一定地方性特征的遗迹和遗物的共同体。
这也即是说,代表同一时代的、集中于一定地域内的、有一定地方性特征的遗迹和遗物的共同体,就可以命名为一个考古学文化。简而言之,考古学文化必须具备鲜明的时空特征。
考古学家为了区分一个地区处于前后不同发展阶段的考古遗存,采用最早发现这些不同发展阶段遗存的地点作为各个分期的名称。后来为了进一步区分同一地区时代不同和时代相近而内涵不同的考古遗存,产生了“考古学文化”的概念,过去用作分期名称的地名就很自然地变成了考古学文化的名称。
考古学文化是指同一个历史时期的、不以分布地点为转移的遗迹、遗物的综合体,同样的工具、用具以及相同的制造技术等是同一种文化的特征。以著名的仰韶文化为例,其以1921年最先发现于河南渑池仰韶村而得名,目前国内已发现上千处仰韶文化遗址,分布于整个黄河中下游地区。在对仰韶文化遗址的认定上,通常将以磨制为主的石器、彩陶、农业经济、家畜饲养等方面作为基本的标准。 (转)
什么是考古学文化?
考古学文化是指同一个历史时期的、不以分布地点为转移的遗迹、遗物的综合体,同样的工具、用具以及相同的制造技术等是同一种文化的特征。以著名的仰韶文化为例,其以1921年最先发现于河南渑池仰韶村而得名,目前国内已发现上千处仰韶文化遗址,分布于整个黄河中下游地区。在对仰韶文化遗址的认定上,通常将以磨制为主的石器、彩陶、农业经济、家畜饲养等方面作为基本的标准。
考古学文化是指同一个历史时期的、不以分布地点为转移的遗迹、遗物的综合体,同样的工具、用具以及相同的制造技术等是同一种文化的特征。以著名的仰韶文化为例,其以1921年最先发现于河南渑池仰韶村而得名。
目前国内已发现龙虬文化、周口店文化、丁村文化、小南海文化、仰韶文化、大汶口文化、河姆渡文化等上千处文化遗址,分布于整个黄河中下游地区。在对仰韶文化遗址的认定上,通常将以磨制为主的石器、彩陶、农业经济、家畜饲养等方面作为基本的标准。
盗墓
考古学所说的文化有其特定的含义,以夏鼐先生表述为准。即指考古发现中可供瑞盟观察到的属于同一时代、分布于共同地区、并且具有共同特征的一群遗存。
所谓同一时代、共同地区是相对的。究竟多长时限为同一时代、共同地区的范围又有多大。只是需要对最后一项内容的研究后加以限定的。
考古学文化命名的原则有哪些
第一,一种文化必须有一群的特征。根据英国考古学家柴尔德的说法,一种文化必须有一群具有明确特性的类型品。夏鼐先生特别强调一群的特征至少要在两个不同的地点出现,而一群特征的类型品,却不一定是最重要的东西,但它们的内涵须很明确,例如陶器,“必须是用某种质料以某种制法制成的某种(或某几种)形式的和某种(或某几种)纹饰的陶器”,不能是空泛的灰陶或彩陶之类。
第二,同一类型的遗址最好发现不止一处。只有在较多的遗址发现同一特征的文化遗存,才能了解它的分布范围,认识到它的主要内容。
第三,必须对这一文化的内容有相当充分的认识。同类遗存中至少有一处遗址做过较全面深入的研究,充分认识它的特征,认识构成这一文化的各种“元素”,不能仅依采集的少数材料匆促命名新文化。
这便是学者们常说的考古学文化命名的“三原则”。由于夏鼐先生的提倡,中国考古学文化命名的原则,大体采纳了柴尔德的观点,是以一群具有明确特征、经常伴出的类型品作为区分考古学文化的标志。而最终命名的确定,正如夏鼐先生所说:考古学“文化的名称如何命名,似乎可以采用最通行的办法,便是以第一次发现的典型遗迹(不论是一个墓地或居住遗址)的小地名为名。”我们可以将这个说法归纳为下面的第四个命名条件:
第四,以首次发现的典型遗址的小地名命名。古文化遗址的命名,一般是用遗址所在的小地名,这实际规定了考古学文化命名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确定考古学文化的名称,既要求是第一次发现的遗址,又要求是有典型代表性的遗址,面对几种选择时,定名要适当。
如果加上这一条,“三原则”就成为了“四原则”。考古学界时常也采用以地区或流域命名、以特征遗物命名、以地名加前后缀命名、以族别命名等方法,而以“小地名命名”的方法使用最为普遍。
文物的归属权是如何判定的?
从文物效用的角度讲:
1.文物之所以为文物,是因为它承载了历史、艺术、科技等价值,而这些价值的的认同往往通过社会实现(明代的花瓶如果剥离这些价值也仅仅能用做花瓶,而这个价值的认定往往是通过社会来实现的),这些价值的实现也往往不通过个人处置而通过社会处置(学术研究、置于公共机构展示等等)来实现。
2.从社会现实来看,社会的历史表达、文化建构、对过去的探知,都来源于考古出土的墓葬文物,如果这些文物都进入私人领域而不是社会领域,完不成文化建构的话,中国人文、社会等学科都会因为缺乏学术材料而无法构建起来,社会就无法实现进步。
3.从国家角度看,地下文物丰富的国家,往往会优先立法保护国家的利益,未知的文物往往属于国家,已知且合法传承的文物往往属于私人所有。
4.从国际角度讲,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将未知文物的归属权归于土地所有者,但是在使用上附加限制;一是将未知文物归属单独立法,所有权归于国家,而对土地所有者进行象征性的补偿。
文章标题: 考古学文化及其归属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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