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都是英国人为什么要独立?
第一,早在17世纪初英国人就已经在美国东海岸进行殖民,经过上百年的发展,北美十三州已经形成了统一的市场和较强的民族意识,他们和英国的关系已经比较疏远。
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地的英国移民产生了较强的独立性,有了更多的政治和经济诉求。但英国人拒绝给予当地土生英国居民更多的自治权力,为保持英国殖民当局在当地的控制,他们反而变相的压榨美国民众,阻碍当地经济发展,试图让美国一直作为英国的附庸。
由于美国土生英国居民的诉求得不到满足,所以独立欲望越来越强,而英国人则加强了对当地的控制,双方的矛盾冲突不断升级,最终一发不可收拾。可以说,美国的独立是必然的,只是时间的问题。
第二,北美是个形势比较复杂的地区,除英国人外,法国人、西班牙人等其他欧洲国家在北美的势力也很大,特别是法国人占据了美国辽阔的中央大平原和加拿大,严重威胁着英属北美殖民地的安全,当地居民迫切需要英国人的保护。
此外,早期英属北美经济不发达,严重依赖英国的经济援助,同时也需要英国的工业品和市场,所以最初美国人其实并不想脱离英国。但在1754年至1763年的七年战争后,法国丢掉了在北美的大部分殖民地,西班牙也丢掉了佛罗里达,法国和西班牙的威胁已经消失,而美国的经济已经发展到一定的程度,所以美国人就有了独立的想法。
当然,并非所有的美国人都愿意独立,和英国联系密切的南方地区就不愿意独立,北方也有很多人不支持独立,美国建国后,这些铁杆的亲英派都逃到了加拿大。
第三,美国独立和当时的国际局势密切相关
由于英国人在七年战争中击败了法国,夺取了加拿大等法国殖民地,为安抚当地的法国人,英国人颁布了《魁北克法案》,承认了法国移民的天主教特权,并把密西西比流域和俄亥俄州都划给了法国人控制的魁北克省,如此一来激怒了一直试图西进的美国人,特别是激怒了和天主教不和的美国清教徒,这是当时美国和加拿大分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同时,由于美国境内发生了“波士顿倾茶事件”,英国对美国人进行了一系列严厉的惩罚措施,英国人的这些行为彻底激怒了美国民众,美国独立战争一触即发。
(⊙o⊙)…很简单啊。这叫官逼民反呗。在美国的英国人都是殖民者,他们到美洲掠夺资源干活的,然后上交英国政府,英国政府派兵在当地驻守。然后干活的殖民者觉得担子太重了,就起义叛乱了。
国家作为统治者压迫被统治者的工具,被统治者起义造反,第一针对目标就是国家,拉武装不当英国人了,和政府军干仗。
看书上说美国的司法是独立的?怎样的独立呢?
立法和执法是分别有2个完全独立的部门执行的 其中执法的最高法院 连总统和国会都不能干预 所以美国司法可以说是独立的
三权分立制度司法立法行政同等地位不是一个整体是三个整体但相乎影响
美国的司法是独立的。
美国为了保障民主自由,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也就是立法权(国会,地方议会)行政权(总统、白宫,地方政府),司法权(首席大法官,各级法院)互相独立,互不干涉,互相制衡。
三权分立(checks and balances)亦称三权分治,有法国孟德斯鸠提出,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具体到做法上,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机构,由三者互相制衡。是当前世界上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民主政治思想。
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员均集立法、执法(行政)、司法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即使在现代,立法、运用税款的权力通常掌握在代表人民意愿的议会中,司法权的独立在于防止执法机构滥权。
司法独立(原则) 是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第一大特点,主张司法权必须同行政权和立法权分立,非经司法机关,非经正当司法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源于资产阶级的分权学说,从历史上看,它的提出示具有进步意义的。它是新兴资产阶级为对抗封建帝王的专制统治,特别是反对专制君主控制司法机关,随意逮捕、审讯甚至处死臣民而进行的一种抗争,是资产阶级反对王权专横暴戾统治的一面大旗。
[编辑本段]内容分析
各国司法独立的内容存在很大差异,不过,作为共同的司法原则,它还是存在基本的要求,否则就不是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衡量社会制度化程度的重要指标。司法不独立的社会其制度化程度必然低,因为制度得以存在的基础——程式化的运行容易被任意所打乱。亨廷顿对司法独立的表述是很有见地的,“司法机关的独立表现在它只遵守自己特有的司法规则,表现在它的观念和行为不被其他政治机构和社会团体的观念和行为所左右。”
司法机关司法独立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观念层面,二是制度层面。就观念层面而言,司法机关应当形成自己的职业化的观念,即形成司法职业所共有的某些理念,这些理念保证法官在类似的案件中有可能作出类似的客观的而非纯个人的判断。制度层面的内容要求司法人员能按自己的观念和规则办事。两者缺一不可,相互促进。
就制度层面而言,司法独立要求做到:(1)司法权由司法机关(法院)统一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干预,公民个人或非国家机关的社会团体更不能干预。当然,立法机关可以对司法机关予以监督,但主要是通过立法手段及对法官的弹劾权进行监督,不得干预个案的审判。(2)司法系统内部相互独立,即一个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不受另一个司法机关的干预。法院上下级关系只是审级关系,上级法院除依上诉程序、调卷令等有关程序对下级法院的审判行为予以监督外,不得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3)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这是指一个法院内部不存在上下级服从关系。法院是法官办案的地方,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讲,法院里法官最大,用德沃金的话来说就是: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除了法律以外法官不服从任何别的权威。(4)法官保障制度。这是从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方面保障法官无所顾及的捍卫法律。法官的地位及待遇来自法律,不是他的上级。这就包括由法律规定法官的职权,不可削减的待遇及其职位保障。对职位通常采用两种办法:一是终身制(英美法的主要做法);二是文官制度的保障。法官的高薪制也是法官保障制度的内容之一。
法官独立还有一个不可忽略的但是难以达到的目标就是法官的非政治化、非政党化。法官非政治化是法官进行司法审查特别是针对高官的司法审查的重要制度基础。因为如果不独立于一定的政治集团,法官在碰到与政治相关的案件的时候,就会产生“自己人审自己人的问题”或者反过来产生“自己人审判外人”的情况。第一种情况使司法失去社会信任,使社会产生“审判是演戏”的感觉。第二种情况使法官失去当事人的信任,因为当事人确信法官有政治偏见(法官与他不属一个政党)。这两种情况都有违法官中立的原则,它会将中立的审判变成“政治的审判”。这一点在西方经历了相当长的时间才得以纠正。美国经典的宪法案件——1803年“午夜派职案”的起因就是因为当时的美国司法不独立于政治,两大政党都要利用司法达到政治目的。当时的联邦党人对付民主党人的办法之一是判处民主党人以“叛国罪”。因为他们同情法国革命,而当时法国是美国的敌人。正是因为司法可以为政党的政治目的所用,才有联邦党人和总统亚当斯在下台前一天夜里还在忙于任命自己的党员做法官,因而引发了这场有关宪法危机的讼案。
美国何时独立?
1776年,美国大陆会议在费城正式通过《独立宣言》。《独立宣言》的发布,标志着美国的独立。
1776年7月4日通过《独立宣言》的这一天也成为美国人民永远纪念的节日,定为美国独立日。
美国的州有可能独立吗?
不可能独立的。否则南北战争就不会发生了。控制的很严的。
望采纳,谢谢
没有可能,联邦政府是不会同意的,不惜发生第二次南北战争。
这个都是他独立的,而且他们都是独立的个体,对于他们来说经营方式很高。
不会独立的,独立管控更多意见不统一
有可能,但是现实中不可能
文章标题: 美国必然会独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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