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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丧服制及其实质内涵是啥呀,期末了,要写作业

时间: 2021-12-02 23:00:04 | 来源: 喜蛋文章网 | 编辑: admin | 阅读: 109次

古代丧服制及其实质内涵是啥呀,期末了,要写作业

中国古代丧服制度简介

一。斩衰二 齐衰三 大功四 小功五 缌麻各是什么意思
  中国古代丧服制度简介

  丧服制度简称服制。它是以服制的不同来表示亲属的亲疏远近的。丧服制度始创于礼,后入于律,服制的效力不仅及于亲属关系,而且及于其他诸多领域。

  服制五等,重轻有差。亲者,近者其服重。疏者,远者其服轻。五服以内的为有服亲,五服以外的为袒免亲即无服亲。服制等级如下。

  第一等:斩衰。为三年之服。丧服以粗麻布制作,且不缝下边。例如:子与在室女为父母丧,嫡孙为祖父母丧,妻为夫丧,有斩衰三年之服。

  第二等:齐衰。服期长短有别。丧服以稍粗的麻布制作。齐衰有杖期(一年之服,须持丧杖)、不杖期(一年之服,不持丧杖)、五月、三月之别。例如:子为出母、嫁母丧,夫为妻丧(父母
  不在时),有齐衰杖期之服。孙为祖父母丧,出嫁女为父母丧,夫为妻丧(父母在时),有齐衰不杖期之服。曾孙、曾孙女 (在室)为曾祖父母丧,有齐衰五月之服。玄孙、玄孙女(在室)为高祖
  父母丧,有齐衰三月之服。

  第三等:大功。为九月之服。丧服以粗熟布制作。例如:妻为夫之祖父母丧,父母为众子妇丧,有大功之服。

  第四等:小功。为五月之服。丧服以稍粗的熟布制作。例如;己身为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父母丧,妻为夫之伯叔父母丧,有小功之服。

  第五等:缌麻。为三月之服。丧服以稍细的熟布制作。例如:己身为族伯叔父母丧,为妻之父母丧,有缌麻之服。
《仪礼·丧服》所规定的丧服,由重至轻,有斩衰(cuī)、齐(zī)衰、大功、小功、缌(sī)麻五个等级,称为五服。五服分别适用于与死者亲疏远近不等的各种亲属,每一种服制都有特定的居丧服饰、居丧时间和行为限制。
  1.斩衰
  这是最重的丧服,适用于子为父、未嫁之女为父、嫁后因故复从父居之女为父,嗣子为所嗣之父、承重孙为祖父,妻妾为夫,父为长子。明清二代,规定子(包括未嫁之女及嫁后复归之女)为母(包括嫡母、继母、生母)也服斩衰。子女为父母服最重之丧,这容易理解,妻妾为夫也不难理解,因为这都是以卑对尊,但父为长子却是以尊对卑,为什么要服斩衰呢?长子指嫡妻(正妻)所生的第一个儿子,如嫡妻无子,则“有嫡立嫡,无嫡立长”,可在妾所生之子中立最年长的一个为长子。长子是家族正统所系,同被称为庶子的其他诸子相比,具有特殊的地位。“父为长子”,这里所称的父,必须本身就是长子,是上继父、祖、曾祖、高祖的正嫡,他的长子将来要继承正嫡的地位,是先祖正体的延续,承受宗庙付托之重。在这种情况下,长子先死,父为之服重丧,一则表示为自己的宗族失去可以传为宗庙主的重要人物而极度悲痛,二则表示对祖宗的尊敬。秦汉以后,随着典型的宗法制度的瓦解,斩衰中父为长子服重丧这一项,一般说来也就不再实行了。
  持斩衰之服的男子全套丧服是:
  斩衰裳,苴绖(jū dié)、杖、绞带、冠绳缨、菅屦。衰亦作缞,是麻质丧服上衣,裳为下衣。斩是不加缝缉的意思。斩衰裳用每幅(二尺二寸为一幅)三升或三升半(八十缕为一升)的最粗的生麻布制作,都不缝边,简陋粗恶,用以表示哀痛之深。斩衰裳并非贴身穿着,内衬白色的孝衣,后来更用麻布片披在身上代替,所以有披麻戴孝的说法。苴绖,指用已结子的雌麻纤维织成的粗麻布带子,共两条,一为腰绖,用作腰带,一为首绖,用以围发固冠,有绳缨下垂。杖,也就是后世俗称的哭丧棒,斩衰所用之杖为苴杖(苴有粗恶之意),竹制,高与胸齐。用杖有两重意义,一是表示丧主的身份,在传统丧礼中,只有孝子用杖;二是表示“孝子丧亲,哭泣无数,服勤三年,身病体羸,以杖扶病也”。(37)绞带,是以绞麻为绳作带,与腰绖相似。古时祭服用带,有大带、革带之分,革带用来系韨(fú,革制蔽膝),大带用丝织品制成,加于革带之上。丧服中的绞带代替革带,腰绖则代替大带。冠绳缨,指以麻绳为缨的丧冠,冠身也是用粗麻布制作。菅屦,是用菅草编成的草鞋,粗陋而不作修饰。
  如持丧者是女子,绖、杖、绞带、菅屦与男子相同,但不用丧冠,而是用一寸宽的麻布条从额上交叉绕过,再束发成髻,这种丧髻叫做髽(zhuā)。髽用一尺长的小竹为笄,叫做箭笄。另外还要用粗布包住头发,叫做布总。女子的外衣原先都是连裳于衣,斩衰裳也无上下之分,连为一体。
  斩衰之服的丧期是三年,但并非三个周年,只要经过两个周年外加第三个周年的头一个月,就算服满三年之丧,所以实际上是二十五月而毕。也有一种意见认为,三年之丧应服二十七个月,唐代以后多从二十七月之说。开始服丧,叫成服、持服;服丧期满,叫释服、服阕。行三年之丧据说是因为“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38)所以,父母死后,为人子者要服丧三年以报答养育之恩。《荀子·礼论》有这样一段话:“三年之丧,人道之至文者也,夫是之谓至隆,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一也。”近世学者认为,最重之丧,丧期三年,可能是殷人或东夷的传统,经儒家竭力提倡(孔子是殷人之后),到战国时逐渐推广,而真正成为制度被社会普遍接受,则在汉代以后。
  持斩衰之服者,在三年丧期中的饮食起居日常行为也有制度规范。饮食方面,《礼记·间传》说:“斩衰三日不食。”《问丧》说:“亲始死……水浆不入口,三日不举火,故邻里为之糜粥以饮食之。”就是说首先要绝食三天,到既殡以后,可以“食粥,朝一溢(1升的1/24)米,莫(暮)一溢米”;百日卒哭以后,可以“疏食水饮”;一年小祥以后,可以“食菜果”;二年大祥以后,可以用酱醋调味;丧满服阕,禫祭以后,才能饮酒食肉。(39)但也有变通之处,《礼记·曲礼》说:“有疾则饮酒食肉,疾止复初。……五十不致毁,六十不毁,七十唯衰麻在身,饮酒食肉处于内。”居丧期间身有疾病或年事已高,为了避免身体毁伤,不能从头至尾办完丧事,陷于“不慈不孝”,允许增加营养以保护健康。在居处方面,规定在未葬以前,孝子要“居倚庐,寝苫枕块”,“寝不脱绖带”。倚庐是靠着门外东墙临时搭建的简陋棚屋,苫(shān)为草垫,块指土块。既葬以后,孝子所居倚庐的内壁可以涂泥挡风。百日卒哭以后,可以对倚庐稍加修整,并铺设不纳头的蒲草席。一年小祥,才拆除倚庐,在原处改建小屋,用白灰涂墙,称为垩室,居于其中,并铺用普通寝席。二年大祥,复居正寝,但仍不能用床。直到服丧完毕,才一切如常。妇女居斩衰之丧,则不必居倚庐和寝苫枕块。其他方面,规定在未殡之前,孝子要哭不绝声,“昼夜无时”,既殡以后,要一朝一夕哭两次。以后在整个丧期中,“思忆则哭”。(40)至于不得婚娶,不得赴宴,不得听音乐,不得游戏笑谑等,更是理所当然。还有三月不沐、在大祥移居正寝之前夫妇不得同居等要求。总之,为了表示哀痛之深,持斩衰之服者在居丧期间要过极不正常的生活。《礼记·三年问》说:“创钜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迟。三年者,称情而立文,所以为至痛极也。斩衰,苴杖、居倚庐、食粥、寝苫、枕块,所以为至痛饰也。”事实上这许多琐细而苛刻的规定一般人很难完全做到,后世也多有变通。“居倚庐、寝苫枕块”,只是名义上的礼节,饮食之类,更难限制。但居丧尽哀,仍是普遍的伦理要求,形毁骨立,扶而能起,杖而能行,被认为是孝心的体现。孝子们向亲友分发讣告,也每自称“稽颡泣血,匍匐苫次”。
  东汉以后,服斩衰之丧者如是现任官员,必须离职成服,归家守制(守丧),叫做丁艰或丁忧。父丧称丁外艰或丁外忧,母丧称丁内艰或丁内忧。至丧期结束,才能重新复职。在特殊情况下,皇帝以处理军国大事的需要为理由,不让高级官员离职守制,称为夺情,但遵旨依旧任职视事者往往被攻击为有悖人伦,要承受极大的舆论压力。在科举时代,士子遇斩衰之丧,在丧期内也不得应考。如得到父母亡故消息故意隐瞒,不离职奔丧,叫做匿丧,被发现后,会受到严厉处分,而且为人们所不齿。
  2.齐衰
  这是次于斩衰的第二等丧服,本身又分四个等级:齐衰三年,齐衰杖期(jì),齐衰不杖期,齐衰三月。
  (1)齐衰三年 适用于在父已先卒的情况下,子及未嫁之女、嫁后复归之女为母,母为长子。父母虽然同为子女的生身之亲,但在宗法社会中,父为一家之长,父母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又因为男女不平等,夫为妻只服齐衰杖期,父在而母卒,其子所服不能重于父亲,也只能跟着服齐衰杖期;如果父已先卒,则可以加重丧服,但仍为父的余尊所厌(yā,压降、降低),所以服次于斩衰一等的齐衰三年。对继母的丧服,与亲生母相同,这是由于继母与自己虽无血缘关系,但她是父亲的正式配偶,地位与亲生母一样,所谓“继母如母”,服制也就没有区别。唐玄宗时制定《开元礼》,把对母亲(包括嫡母、生母、继母、嗣母)的服制改为不管父在、父不在,一律齐衰三年,明代以后又加重为斩衰三年,与父丧完全一致。至于母为长子,是根据母从于父的原则,但《丧服》所定子为母只服齐衰,母对长子当然不能更重于此,所以也低于父为长子一等,定为齐衰三年。明代以后,母为长子改为齐衰不杖期。
  齐衰三年的全套丧服是:
  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
  疏有粗意,疏衰裳是用每幅四至六升的粗麻布制作的,较斩衰所用略细。齐谓衣边经缝缉而显齐整。牡麻绖是用不结子的雄麻的纤维织成的粗麻布带子,也包括首绖、腰绖两种。丧冠所用麻布也较斩衰略细,并以麻布为缨,叫冠布缨。杖用桐木制作,叫削杖。布带为麻布所作,用如绞带。疏屦也是草鞋,但用细于菅草的藨(piǎo)草、蒯草编成。妇女则无冠布缨,代以布总和用柞木制作的恶笄,仍梳髽,其余同男子一样。
  齐衰三年丧期也是名为三年,实际上二十五月(一说或二十七月)而毕。
  (2)齐衰杖期 适用于父尚在世的情况下,子、未嫁之女、已嫁复归之女为母,夫为妻。父在为母仅服杖期,是因为“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天无二日,士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41)但为父斩衰三年、为母仅齐衰杖期,总嫌轻重不当,“孝子心有不安”,如前所述,后世对这一规定有所变动。夫为妻齐衰杖期,和妻为夫斩衰三年,服制上的不平等也十分明显,这也反映了妇女低下的社会地位。此外,对因故被父亲单方面离弃的生身之母,则不论改嫁与否,也不论父在、父不在,也是齐衰杖期之服。
  齐衰杖期丧服与齐衰三年完全相同,所不同的只是丧期较短,仅为一年。
  (3)齐衰不杖期 适用于为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未嫁之姐妹、长子以外的众子以及兄弟之子。此外,祖父母为嫡孙、出嗣之子为其本生父母、已嫁之女为父母,随母改嫁之子为同居继父、妇(儿媳妇)为舅姑(公婆)、为夫之兄弟之子,妾为女君(夫的正妻)也服齐衰不杖期。旧时宗法制度认为,女子一旦出嫁,就脱离了父亲的宗族,而加入丈夫的宗族,“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妇人不二斩者,犹曰不二天也”。(42)妇女不能有两重服斩衰之丧的关系(“不二斩”),所以已嫁和未嫁有很大区别,已嫁妇女就不再为父母服三年重丧了。所谓继父,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出继之父,即嗣父,一是指母亲再嫁的后夫。这里讲的同居继父,指后一种关系。因为随母改嫁,与继父同居,受其养育之恩,所以虽无血缘关系,也为其服丧。如不随母改嫁,则不必为继父服丧。妇为舅姑的丧服,后世改为与子为父母一样,加重为斩衰三年,这是“既嫁从夫”原则的进一步落实。
  齐衰不杖期的丧期与齐衰杖期没有区别,都是一年,丧服则有两处不同,一是不用杖,二是改疏屦为麻布制作的麻屦。
  (4)齐衰三月 适用于为曾祖父母,高祖父母。此外,一般宗族成员为宗子,也是齐衰三月之服。在宗法制度下,大宗宗子作为祖先的继体,宗族的象征,是全体家族成员宗奉的对象,宗族成员即使与宗子的血缘关系已相当疏远,也要为之齐衰三月以表示尊祖敬宗。
  齐衰三月丧期很短,仅为三月,丧服与齐衰不杖期基本一致,只是改用麻布制作的麻屦为用细麻绳编成的绳屦。
  对服齐衰之丧者,丧期内的饮食起居,也有一定的规范。齐衰三年也是重丧,其要求与斩衰三年大致相同,只是饮食方面改初丧三日不食为二日不食,以示稍轻。齐衰杖期、不杖期则是初丧三餐不食,然后疏食水饮,不食菜果。杖期者终丧不食肉、不饮酒;不杖期者三月既葬之后可以食肉饮酒,但不能与人会饮共食。居处方面,除齐衰三年也有倚庐之制外,其余一律居垩室,但不杖期者三月之后可以复归正寝。齐衰三月与杖期、不杖期差别不大,但丧期既短,三月之后,就一切如常了。
  3.大功
  又次于齐衰一等,适用于为从父兄弟(伯叔父之子,即堂兄弟),已嫁之姑母、姊妹、女儿,未嫁之从父姊妹(伯叔父之女,即堂姊妹)及孙女,嫡长孙之外的众孙(包括未嫁的孙女),嫡长子之妻。此外,已嫁之女为兄弟及兄弟之子(侄),已嫁、未嫁之女为伯叔父母、姑母、姊妹,妻为夫之祖父母、伯叔父母以及夫之兄弟之女已嫁者,出嗣之子为同父兄弟及未嫁姊妹,也都是大功之服。
  大功的丧期为九个月,丧服为布衰裳,牡麻绖,冠布缨,布带,绳屦。这里的布是指稍经锻治的熟麻布,较齐衰用的生麻布细密。妇女不梳髽,布总亦用熟麻布。
  居大功之丧者初丧三餐不食,葬前居于垩室,疏食水饮,不食菜果,三月既葬,可食肉饮酒,复居正寝。
  4.小功
  又次于大功一等,适用于为从祖父母(父亲的伯叔父母),堂伯叔父母(父亲的堂兄弟及其配偶),从祖兄弟(父亲的堂兄弟之子),已嫁之从父姊妹及孙女,长子外的诸子之妻,未嫁之从祖姑姊妹(父亲的伯叔父之女及孙女),外祖父母、从母(姨母)。此外,妻为娣姒(妯娌)、夫之姑母、姊妹,出嗣之子为同父姊妹之已嫁者,也服小功。
  小功丧期为五个月,其服饰是布衰裳,澡麻带,绖、冠布缨,吉屦无绚(qú)。小功所用的麻布较大功更细。所谓澡麻,是指经过洗涤的较白的麻。吉屦即日常所穿的鞋,绚是鞋鼻上的装饰,用以系带,小功是轻丧,不必专备服丧用的鞋,吉屦去绚即可。
  5.缌麻
  这是最轻一等的丧服。适用于为族曾祖父母(祖父的伯叔父母)、族祖父母(祖父的堂兄弟及其配偶)、族父母(祖父的堂兄弟之子及其配偶)、族兄弟(祖父的堂兄弟之孙),从祖兄弟之子,曾孙、玄孙,已嫁之从祖姑姊妹,长孙之外的诸孙之妻,姑祖母,姑表兄弟,舅表兄弟,姨表兄弟,岳父母,舅父、女婿、外甥、外孙。此外,妻为夫之曾祖父母、伯叔祖父母、从祖父母、从父兄弟之妻,也都有缌麻之服。
  缌麻丧期仅为三个月。当时用来制作朝服的最细的麻布每幅十五升,如抽去一半麻缕,就成为缌。因为其细如丝,正适宜用作最轻一等的丧服。
  小功及缌麻在五服之中属于轻丧,要求居丧者初丧之时两餐不食或一餐不食,丧期内不饮酒食肉,但不作严格规定,仍居正寝,并可用床。
  对斩衰三年、齐衰三年、齐衰杖期、齐衰不杖期、大功、小功的丧服,还有受服的规定,也就是在居丧一定时间后,丧服可由重变轻。三年之丧,其间受服五次,大功、小功丧期较短,仅受服一次。服制变除办法十分繁琐,这里就不多说了。
  还应该提到的是,《仪礼·丧服》规定对未成年去世的宗族成员另有一套服丧等级,分为殇大功九月、殇大功七月、殇小功五月三种。郑玄说:“殇者,男女未冠笄而死,可哀伤者。”(43)所谓未冠笄,是指未满二十岁。据《仪礼·丧服传》,“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二,为中殇;十一至八岁,为下殇;不满八岁以下,皆为无服之殇”。宗族成员未成年死亡,就依其血缘关系的亲疏,并分别长殇、中殇、下殇的不同情况,决定服制的轻重,但即使最亲的子女、弟妹、叔父、姑母,其长殇也只服大功九月,总的原则是轻于成人。
  丧服的制定主要考虑宗族关系,但在西周、春秋,君统和宗统往往是一致的,所以《丧服》中还规定了诸侯为天子,大夫、士、庶人为君(此指诸侯),公、士、大夫之众臣(仆隶)为其君(此指主人)的不同丧服。后世帝王去世,在一定时间内,国内禁止婚娶和一切娱乐活动,全体臣民都要为之服丧,称为国丧。奴仆为主人服丧,也被看作是天经地义的事。

古代丧服制中降服子,承祧子,犹子各指什么人

【考】老。父亲。后只称亡父曰考。《礼·曲礼》:"生曰父……死曰考。"

【妣】祖母或祖母辈以上的女性祖先。母亲。《尔雅·释亲》:"父为考,母为妣。"后来只用于亡母。《礼·曲礼》下:"生曰父、曰母、曰妻;死曰考、曰妣、曰嫔。"

【谥号、谥】帝王、贵族、大臣、士大夫死后,依其生前事迹给予的称号。

【昭穆】古代宗法制度,宗庙或墓地的辈次排列,以始祖居中,二世、四世、六世,位于始祖的左方,称昭;三世、五世、七世位于右方,称穆;用来分别宗族内部的长幼、亲疏和远近。《周礼·春官·小宗伯》:"辨庙祧之昭穆。"后来泛指家族的辈分。晋陶潜《陶渊明集》赠长沙公词序:"长沙公于余同族,祖同出大司马,昭穆既远,以为路人。"

【出嗣、嗣】嗣即继承,接续。出嗣:在封建宗法制度下,把自己的儿子给没有儿子的亲属作过继子。

【承祧】承奉祖庙的祭祀。后亦称嗣子为承祧子。祧:古代称远祖的庙。在封建宗法制度中承继先代,称承祧。

【双承】继承两支的祭祀。

【嗣子、嗣孙】无子者以同辈兄弟之子过继为后人,称"嗣子"。过继孙辈的,称"嗣孙"。

【乏嗣】缺乏承继人。

【止】一般指已婚无后代(儿子)即去世。

【殇】早夭。《礼记》注:"生未三月不为殇,七岁以下为无服之殇,八岁至十一岁为下殇,十一至十五岁为中殇,十六至十九岁为上殇,若二十岁以上则如常书,非殇也!"

【早卒】早年去世。20岁以上死亡者书"卒"或"早卒"。

【螟蛉子】养子【流寓】寄居他乡。

【适辽】至辽宁,泛指到我国东北地区。

【配】元配。初娶的妻子,也称"嫡妻"。

【继配】元配亡故后,继娶之妻。

【嫡、庶】"嫡"与"庶"相对,"嫡"在封建宗法制度中指正妻;"庶"指妾,又称副室、偏房。

【守节】在封建社会中,妇女在丈夫死后,立志不嫁,直到老死就是守节的行为,这样的妇女称为"节妇"。

【改志】离婚。

【契】古代把合同、总账、案卷、具结都称作契,后单称买卖的文卷为契。

【契约】双方或多方同意订立的条款、文书。

【处士】古时称德才兼备而不为官的人士。

【伯仲叔季】兄弟排行。伯是老大,仲是老二,叔是老三,季是老四。

【封赠】封建时代施恩臣下,实行封赠之制。即将文武官员的官爵、有关名号授予其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三代及本人妻室的制度。存者称"封",殁者称"赠"。一品高官可封赠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三代,连同妻室共四代。以下有
丧服只有五种,称作“五服”,其等次如下:

一、斩衰(音斩摧):守丧时间为三年,所穿丧服用最粗劣的麻布制作,不缝下边及旁边。

二、齐衰(音资摧):守丧时间,杖期的一年或五月,不杖期的六月,丧服用稍粗麻布制作,缝边。

三、大功:守丧时间九个月,丧服用粗的熟麻布制作(即经漂白后的粗麻布)。

四、小功:守丧时间五个月,丧服用稍粗的熟麻布制作。

五、缌麻:守丧时间三个月,丧服用细的熟麻布制作。

这里有“杖期”与“不杖期”,就是“执丧杖”或“不执丧杖”。丧杖粗为一搤,就是大拇指与食指,绕成一圈那么粗;长不过膝,就是和下腿一样长;外面裹以刺状的白纸,但所用的质料,因死者的性别而不同。男性用的名苴杖,用竹制成,以其圆形象天,性贞,四时不凋谢,表明子为父礼中痛极,自然圆足,有终身之痛。女性用的名削杖,用桐树削成四方形的杖,以象地,表示桐随时间的转变到秋天即凋落。母丧外虽削杀,服也从时除,而桐心是实的,终身之孝心,当和对父亲相同(桐)。由此可知在礼仪上的每一细小事物,都不是随便规定,而有其深刻的含义,一定的表征。

另外还有一种杖,俗称齐眉杖,是妻子死了,丈夫服亡妻之丧而用的,也是用桐制作,但杖的长度,高与眉齐。不过这是东汉时,梁鸿、孟光夫妇举案齐眉的故事发生以后,才有的礼仪。因为齐眉杖,就是象征夫妻相敬的意义。在讣文中,看到自称“杖期生”的,就表示丈夫为亡妻执这种“齐眉杖”。不过,如果父母尚在,则不可以执这种杖,所以凡在讣文上看见有“不杖期生”的,就知道死者的公公婆婆或其中之一尚健在的。

另外还有两种特殊的服丧,一种名“降服”,一种名“反服”。所谓“降服”,如兄弟二人,弟弟无子,哥哥将一个儿子过继给弟弟继承宗祧,成为弟弟的儿子。但当这孩子的生父死了以后,还是要服丧,只是不必服三年的斩衰之丧,可以降低服一年的齐衰之丧,在讣文上称“降服子”。女儿出嫁也降服。至于反服,则是尊长执卑晚的丧,如父亲执长子期年的丧,或执众子五月之丧,名为反服,讣文上称“反服父”。
丧服制度

丧服制度是用于居丧期间的服饰制度。 人死后其亲属要在一定时间内改变通常的服饰,这种礼俗起源很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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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民俗学家认为,丧服的最初意义在于表示某种禁忌。原始社会的先民出于对鬼魂的恐惧心理,担心死者会降祸作祟,为了不被鬼魂辨识,免遭灾祸,在办理丧事时往往披头散发,以泥涂面,衣着也同平时大不一样。到后来随着伦理观念的进步,丧服的意义也逐渐演变为主要表达对死者的悼念和居丧者失去亲人的悲痛心情的一种形式,即所谓"饰情之表章"。

丧服起源

中国古代典籍所称丧服,是"天子以下,死而相丧,衣服、年月亲疏隆杀之礼",不仅指居丧者的服饰,还包括居丧的时间和居丧期间生活起居的特殊规范。凡此种种,又以居丧者与死者的血缘关系的亲疏而有或重或轻,或长或短,或繁或简的隆杀之别。

唐代经学家孔颖达在《仪礼·丧服》疏中对这种丧服制度的形成作过这样的表述:"黄帝之时,朴略尚质,行心丧之礼,终身不变","唐虞之日,淳朴渐亏,虽行心丧,更以三年为限","三王以降,浇伪渐起,故制丧服,以表哀情"。其中虽有后世儒家的涂饰之词,但指出丧服制度的形成是在已经进入阶级社会的三王(夏禹、商汤、周文王)以降的世代,并且经过了一个长期的过程,则大致不误。

形成制度

丧服一词,最早见于《书·康王之诰》,这篇西周前期的文献提到成王去世,其子康王继位,在即位典礼上,康王穿着王者的服饰,麻冕黼裳,接受诸侯群臣的朝贺。典礼完毕,"王释冕,反(返)丧服",按照制度为父亲服丧。周承殷制,西周的丧服制度可能是继承了殷人的某些遗规而有所发展,特别在别亲疏,分嫡庶,强调等级层次方面作了较大的改革,使之与严密的宗法制度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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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期,虽然各诸侯国的情况不尽一致,但总的趋向是丧服制度更加细密完整,与宗法制度的关系更加密不可分。春秋文献,丧服之称已屡见不鲜,对丧服制度的具体内容,也留下了许多记载。如《左传·襄公十七年》记晏婴为父服丧:"齐晏桓子卒,晏婴粗衰斩,苴绖、带、杖,菅屦,食鬻,居倚庐,寝苫,枕草。"

这里所说的居丧期间的服饰及饮食起居事宜,与后世居父丧所用的最重的服制完全相同。《论语·阳货》记孔子与宰我有关父母之丧的问答,孔子说:"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所言丧期,也与后世服制一致。春秋战国时的丧服制度由儒家整理归纳并予以理想化,在《仪礼·丧服》中有集中详尽的反映。

儒学是战国时的显学,汉代以后又取得了一家独尊的地位,儒家所倡导的以《仪礼·丧服》为准则的规范化的丧服制度借助政治的力量,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得到普遍的推行,被历代王朝列入法典,其间虽然个别地方略有改订,就其大体而言,可以说是始终一贯,而且作为传统伦理的重要表现形式,植根于民间,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丧服,为哀悼死者而穿的服装。中国古代丧服自周代已用素服,均取白色﹐并有五服制度﹐即按服丧重轻﹑ 做工粗细﹑周期长短﹐分为5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其中斩衰最上﹐用于重丧﹐取最粗的生麻布制作﹐不缉边缝﹐出殡时披在胸前﹔女子还须加用丧髻(髻系丧带)﹐俗称披麻戴孝。


我国传统的丧服有五等丧服,按照与逝者的亲疏血缘关系,服制按服丧期限及丧服粗细的不同,分为五种,即所谓五服。分别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下面大体介绍一下五等丧服的样式。
1、斩衰

斩衰(音摧),丧服名。衰通“缞”。五服中最重的丧服。用最粗的生麻布制布制做,断处外露不缉边,丧服上衣叫“衰”,因称“斩衰”。表示毫不修饰以尽哀痛,服期三年。古代,诸侯为天子,臣为君,男子及未嫁女为父,承重孙(长房长孙)为祖父,妻妾为夫,均服斩衰。至明、清,子及未嫁女为母,承重孙为祖母,子妇为姑(婆),也改齐衰三年为斩衰。女子服斩衰,并须以生麻束起头发,梳成丧髻。实际服期约两年余,多为二十五个月除孝。


2、齐衰
齐衰,丧服名。齐,下衣的边。齐通纃,衰通缞。是次于“斩衰”的丧服。用粗麻布制做,“五服”中列位二等,次于斩衰。其服以粗疏的麻布制成,衣裳分制,断处缉边,缘边部分缝缉整齐,故名“齐衰”。有别于斩衰的毛边。服期分三年、一年、九月、五月、三月。

3、大功

亦称“大红”。丧服名。是次于“齐衰”的丧服。用粗熟麻布制做。服期为九个月。清代,凡为堂兄弟、未嫁堂姊妹、已嫁姑及姊妹,以及已嫁女为伯叔父、兄弟,均服“大功”。
中国古代丧服制度简介
  丧服制度简称服制。它是以服制的不同来表示亲属的亲疏远近的。丧服制度始创于礼,后入于律,服制的效力不仅及于亲属关系,而且及于其他诸多领域。
  服制五等,重轻有差。亲者,近者其服重。疏者,远者其服轻。五服以内的为有服亲,五服以外的为袒免亲即无服亲。服制等级如下。
  第一等:斩衰。为三年之服。丧服以粗麻布制作,且不缝下边。例如:子与在室女为父母丧,嫡孙为祖父母丧,妻为夫丧,有斩衰三年之服。
  第二等:齐衰。服期长短有别。丧服以稍粗的麻布制作。齐衰有杖期(一年之服,须持丧杖)、不杖期(一年之服,不持丧杖)、五月、三月之别。例如:子为出母、嫁母丧,夫为妻丧(父母
  不在时),有齐衰杖期之服。孙为祖父母丧,出嫁女为父母丧,夫为妻丧(父母在时),有齐衰不杖期之服。曾孙、曾孙女 (在室)为曾祖父母丧,有齐衰五月之服。玄孙、玄孙女(在室)为高祖
  父母丧,有齐衰三月之服。
  第三等:大功。为九月之服。丧服以粗熟布制作。例如:妻为夫之祖父母丧,父母为众子妇丧,有大功之服。
  第四等:小功。为五月之服。丧服以稍粗的熟布制作。例如;己身为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父母丧,妻为夫之伯叔父母丧,有小功之服。
  第五等:缌麻。为三月之服。丧服以稍细的熟布制作。例如:己身为族伯叔父母丧,为妻之父母丧,有缌麻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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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丧服制度是怎样的?

《仪礼·丧服》所规定的丧服,由重至轻,有斩衰(cuī)、齐(zī)衰、大功、小功、缌(sī)麻五个等级,称为五服。五服分别适用于与死者亲疏远近不等的各种亲属,每一种服制都有特定的居丧服饰、居丧时间和行为限制。

《仪礼·丧服》所规定的丧服,由重至轻,有斩衰(cuī)、齐(zī)衰、大功、小功、缌(sī)麻五个等级,称为五服。五服分别适用于与死者亲疏远近不等的各种亲属,每一种服制都有特定的居丧服饰、居丧时间和行为限制。
  1.斩衰
  这是最重的丧服,适用于子为父、未嫁之女为父、嫁后因故复从父居之女为父,嗣子为所嗣之父、承重孙为祖父,妻妾为夫,父为长子。明清二代,规定子(包括未嫁之女及嫁后复归之女)为母(包括嫡母、继母、生母)也服斩衰。子女为父母服最重之丧,这容易理解,妻妾为夫也不难理解,因为这都是以卑对尊,但父为长子却是以尊对卑,为什么要服斩衰呢?长子指嫡妻(正妻)所生的第一个儿子,如嫡妻无子,则“有嫡立嫡,无嫡立长”,可在妾所生之子中立最年长的一个为长子。长子是家族正统所系,同被称为庶子的其他诸子相比,具有特殊的地位。“父为长子”,这里所称的父,必须本身就是长子,是上继父、祖、曾祖、高祖的正嫡,他的长子将来要继承正嫡的地位,是先祖正体的延续,承受宗庙付托之重。在这种情况下,长子先死,父为之服重丧,一则表示为自己的宗族失去可以传为宗庙主的重要人物而极度悲痛,二则表示对祖宗的尊敬。秦汉以后,随着典型的宗法制度的瓦解,斩衰中父为长子服重丧这一项,一般说来也就不再实行了。
  持斩衰之服的男子全套丧服是:
  斩衰裳,苴绖(jū dié)、杖、绞带、冠绳缨、菅屦。衰亦作缞,是麻质丧服上衣,裳为下衣。斩是不加缝缉的意思。斩衰裳用每幅(二尺二寸为一幅)三升或三升半(八十缕为一升)的最粗的生麻布制作,都不缝边,简陋粗恶,用以表示哀痛之深。斩衰裳并非贴身穿着,内衬白色的孝衣,后来更用麻布片披在身上代替,所以有披麻戴孝的说法。苴绖,指用已结子的雌麻纤维织成的粗麻布带子,共两条,一为腰绖,用作腰带,一为首绖,用以围发固冠,有绳缨下垂。杖,也就是后世俗称的哭丧棒,斩衰所用之杖为苴杖(苴有粗恶之意),竹制,高与胸齐。用杖有两重意义,一是表示丧主的身份,在传统丧礼中,只有孝子用杖;二是表示“孝子丧亲,哭泣无数,服勤三年,身病体羸,以杖扶病也”。(37)绞带,是以绞麻为绳作带,与腰绖相似。古时祭服用带,有大带、革带之分,革带用来系韨(fú,革制蔽膝),大带用丝织品制成,加于革带之上。丧服中的绞带代替革带,腰绖则代替大带。冠绳缨,指以麻绳为缨的丧冠,冠身也是用粗麻布制作。菅屦,是用菅草编成的草鞋,粗陋而不作修饰。
  如持丧者是女子,绖、杖、绞带、菅屦与男子相同,但不用丧冠,而是用一寸宽的麻布条从额上交叉绕过,再束发成髻,这种丧髻叫做髽(zhuā)。髽用一尺长的小竹为笄,叫做箭笄。另外还要用粗布包住头发,叫做布总。女子的外衣原先都是连裳于衣,斩衰裳也无上下之分,连为一体。
  斩衰之服的丧期是三年,但并非三个周年,只要经过两个周年外加第三个周年的头一个月,就算服满三年之丧,所以实际上是二十五月而毕。也有一种意见认为,三年之丧应服二十七个月,唐代以后多从二十七月之说。开始服丧,叫成服、持服;服丧期满,叫释服、服阕。行三年之丧据说是因为“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38)所以,父母死后,为人子者要服丧三年以报答养育之恩。《荀子·礼论》有这样一段话:“三年之丧,人道之至文者也,夫是之谓至隆,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一也。”近世学者认为,最重之丧,丧期三年,可能是殷人或东夷的传统,经儒家竭力提倡(孔子是殷人之后),到战国时逐渐推广,而真正成为制度被社会普遍接受,则在汉代以后。
  持斩衰之服者,在三年丧期中的饮食起居日常行为也有制度规范。饮食方面,《礼记·间传》说:“斩衰三日不食。”《问丧》说:“亲始死……水浆不入口,三日不举火,故邻里为之糜粥以饮食之。”就是说首先要绝食三天,到既殡以后,可以“食粥,朝一溢(1升的1/24)米,莫(暮)一溢米”;百日卒哭以后,可以“疏食水饮”;一年小祥以后,可以“食菜果”;二年大祥以后,可以用酱醋调味;丧满服阕,禫祭以后,才能饮酒食肉。(39)但也有变通之处,《礼记·曲礼》说:“有疾则饮酒食肉,疾止复初。……五十不致毁,六十不毁,七十唯衰麻在身,饮酒食肉处于内。”居丧期间身有疾病或年事已高,为了避免身体毁伤,不能从头至尾办完丧事,陷于“不慈不孝”,允许增加营养以保护健康。在居处方面,规定在未葬以前,孝子要“居倚庐,寝苫枕块”,“寝不脱绖带”。倚庐是靠着门外东墙临时搭建的简陋棚屋,苫(shān)为草垫,块指土块。既葬以后,孝子所居倚庐的内壁可以涂泥挡风。百日卒哭以后,可以对倚庐稍加修整,并铺设不纳头的蒲草席。一年小祥,才拆除倚庐,在原处改建小屋,用白灰涂墙,称为垩室,居于其中,并铺用普通寝席。二年大祥,复居正寝,但仍不能用床。直到服丧完毕,才一切如常。妇女居斩衰之丧,则不必居倚庐和寝苫枕块。其他方面,规定在未殡之前,孝子要哭不绝声,“昼夜无时”,既殡以后,要一朝一夕哭两次。以后在整个丧期中,“思忆则哭”。(40)至于不得婚娶,不得赴宴,不得听音乐,不得游戏笑谑等,更是理所当然。还有三月不沐、在大祥移居正寝之前夫妇不得同居等要求。总之,为了表示哀痛之深,持斩衰之服者在居丧期间要过极不正常的生活。《礼记·三年问》说:“创钜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迟。三年者,称情而立文,所以为至痛极也。斩衰,苴杖、居倚庐、食粥、寝苫、枕块,所以为至痛饰也。”事实上这许多琐细而苛刻的规定一般人很难完全做到,后世也多有变通。“居倚庐、寝苫枕块”,只是名义上的礼节,饮食之类,更难限制。但居丧尽哀,仍是普遍的伦理要求,形毁骨立,扶而能起,杖而能行,被认为是孝心的体现。孝子们向亲友分发讣告,也每自称“稽颡泣血,匍匐苫次”。
  东汉以后,服斩衰之丧者如是现任官员,必须离职成服,归家守制(守丧),叫做丁艰或丁忧。父丧称丁外艰或丁外忧,母丧称丁内艰或丁内忧。至丧期结束,才能重新复职。在特殊情况下,皇帝以处理军国大事的需要为理由,不让高级官员离职守制,称为夺情,但遵旨依旧任职视事者往往被攻击为有悖人伦,要承受极大的舆论压力。在科举时代,士子遇斩衰之丧,在丧期内也不得应考。如得到父母亡故消息故意隐瞒,不离职奔丧,叫做匿丧,被发现后,会受到严厉处分,而且为人们所不齿。
  2.齐衰
  这是次于斩衰的第二等丧服,本身又分四个等级:齐衰三年,齐衰杖期(jì),齐衰不杖期,齐衰三月。
  (1)齐衰三年 适用于在父已先卒的情况下,子及未嫁之女、嫁后复归之女为母,母为长子。父母虽然同为子女的生身之亲,但在宗法社会中,父为一家之长,父母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又因为男女不平等,夫为妻只服齐衰杖期,父在而母卒,其子所服不能重于父亲,也只能跟着服齐衰杖期;如果父已先卒,则可以加重丧服,但仍为父的余尊所厌(yā,压降、降低),所以服次于斩衰一等的齐衰三年。对继母的丧服,与亲生母相同,这是由于继母与自己虽无血缘关系,但她是父亲的正式配偶,地位与亲生母一样,所谓“继母如母”,服制也就没有区别。唐玄宗时制定《开元礼》,把对母亲(包括嫡母、生母、继母、嗣母)的服制改为不管父在、父不在,一律齐衰三年,明代以后又加重为斩衰三年,与父丧完全一致。至于母为长子,是根据母从于父的原则,但《丧服》所定子为母只服齐衰,母对长子当然不能更重于此,所以也低于父为长子一等,定为齐衰三年。明代以后,母为长子改为齐衰不杖期。
  齐衰三年的全套丧服是:
  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
  疏有粗意,疏衰裳是用每幅四至六升的粗麻布制作的,较斩衰所用略细。齐谓衣边经缝缉而显齐整。牡麻绖是用不结子的雄麻的纤维织成的粗麻布带子,也包括首绖、腰绖两种。丧冠所用麻布也较斩衰略细,并以麻布为缨,叫冠布缨。杖用桐木制作,叫削杖。布带为麻布所作,用如绞带。疏屦也是草鞋,但用细于菅草的藨(piǎo)草、蒯草编成。妇女则无冠布缨,代以布总和用柞木制作的恶笄,仍梳髽,其余同男子一样。
  齐衰三年丧期也是名为三年,实际上二十五月(一说或二十七月)而毕。
  (2)齐衰杖期 适用于父尚在世的情况下,子、未嫁之女、已嫁复归之女为母,夫为妻。父在为母仅服杖期,是因为“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天无二日,士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41)但为父斩衰三年、为母仅齐衰杖期,总嫌轻重不当,“孝子心有不安”,如前所述,后世对这一规定有所变动。夫为妻齐衰杖期,和妻为夫斩衰三年,服制上的不平等也十分明显,这也反映了妇女低下的社会地位。此外,对因故被父亲单方面离弃的生身之母,则不论改嫁与否,也不论父在、父不在,也是齐衰杖期之服。
  齐衰杖期丧服与齐衰三年完全相同,所不同的只是丧期较短,仅为一年。
  (3)齐衰不杖期 适用于为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未嫁之姐妹、长子以外的众子以及兄弟之子。此外,祖父母为嫡孙、出嗣之子为其本生父母、已嫁之女为父母,随母改嫁之子为同居继父、妇(儿媳妇)为舅姑(公婆)、为夫之兄弟之子,妾为女君(夫的正妻)也服齐衰不杖期。旧时宗法制度认为,女子一旦出嫁,就脱离了父亲的宗族,而加入丈夫的宗族,“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妇人不二斩者,犹曰不二天也”。(42)妇女不能有两重服斩衰之丧的关系(“不二斩”),所以已嫁和未嫁有很大区别,已嫁妇女就不再为父母服三年重丧了。所谓继父,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出继之父,即嗣父,一是指母亲再嫁的后夫。这里讲的同居继父,指后一种关系。因为随母改嫁,与继父同居,受其养育之恩,所以虽无血缘关系,也为其服丧。如不随母改嫁,则不必为继父服丧。妇为舅姑的丧服,后世改为与子为父母一样,加重为斩衰三年,这是“既嫁从夫”原则的进一步落实。
  齐衰不杖期的丧期与齐衰杖期没有区别,都是一年,丧服则有两处不同,一是不用杖,二是改疏屦为麻布制作的麻屦。
  (4)齐衰三月 适用于为曾祖父母,高祖父母。此外,一般宗族成员为宗子,也是齐衰三月之服。在宗法制度下,大宗宗子作为祖先的继体,宗族的象征,是全体家族成员宗奉的对象,宗族成员即使与宗子的血缘关系已相当疏远,也要为之齐衰三月以表示尊祖敬宗。
  齐衰三月丧期很短,仅为三月,丧服与齐衰不杖期基本一致,只是改用麻布制作的麻屦为用细麻绳编成的绳屦。
  对服齐衰之丧者,丧期内的饮食起居,也有一定的规范。齐衰三年也是重丧,其要求与斩衰三年大致相同,只是饮食方面改初丧三日不食为二日不食,以示稍轻。齐衰杖期、不杖期则是初丧三餐不食,然后疏食水饮,不食菜果。杖期者终丧不食肉、不饮酒;不杖期者三月既葬之后可以食肉饮酒,但不能与人会饮共食。居处方面,除齐衰三年也有倚庐之制外,其余一律居垩室,但不杖期者三月之后可以复归正寝。齐衰三月与杖期、不杖期差别不大,但丧期既短,三月之后,就一切如常了。
  3.大功
  又次于齐衰一等,适用于为从父兄弟(伯叔父之子,即堂兄弟),已嫁之姑母、姊妹、女儿,未嫁之从父姊妹(伯叔父之女,即堂姊妹)及孙女,嫡长孙之外的众孙(包括未嫁的孙女),嫡长子之妻。此外,已嫁之女为兄弟及兄弟之子(侄),已嫁、未嫁之女为伯叔父母、姑母、姊妹,妻为夫之祖父母、伯叔父母以及夫之兄弟之女已嫁者,出嗣之子为同父兄弟及未嫁姊妹,也都是大功之服。
  大功的丧期为九个月,丧服为布衰裳,牡麻绖,冠布缨,布带,绳屦。这里的布是指稍经锻治的熟麻布,较齐衰用的生麻布细密。妇女不梳髽,布总亦用熟麻布。
  居大功之丧者初丧三餐不食,葬前居于垩室,疏食水饮,不食菜果,三月既葬,可食肉饮酒,复居正寝。
  4.小功
  又次于大功一等,适用于为从祖父母(父亲的伯叔父母),堂伯叔父母(父亲的堂兄弟及其配偶),从祖兄弟(父亲的堂兄弟之子),已嫁之从父姊妹及孙女,长子外的诸子之妻,未嫁之从祖姑姊妹(父亲的伯叔父之女及孙女),外祖父母、从母(姨母)。此外,妻为娣姒(妯娌)、夫之姑母、姊妹,出嗣之子为同父姊妹之已嫁者,也服小功。
  小功丧期为五个月,其服饰是布衰裳,澡麻带,绖、冠布缨,吉屦无绚(qú)。小功所用的麻布较大功更细。所谓澡麻,是指经过洗涤的较白的麻。吉屦即日常所穿的鞋,绚是鞋鼻上的装饰,用以系带,小功是轻丧,不必专备服丧用的鞋,吉屦去绚即可。
  5.缌麻
  这是最轻一等的丧服。适用于为族曾祖父母(祖父的伯叔父母)、族祖父母(祖父的堂兄弟及其配偶)、族父母(祖父的堂兄弟之子及其配偶)、族兄弟(祖父的堂兄弟之孙),从祖兄弟之子,曾孙、玄孙,已嫁之从祖姑姊妹,长孙之外的诸孙之妻,姑祖母,姑表兄弟,舅表兄弟,姨表兄弟,岳父母,舅父、女婿、外甥、外孙。此外,妻为夫之曾祖父母、伯叔祖父母、从祖父母、从父兄弟之妻,也都有缌麻之服。
  缌麻丧期仅为三个月。当时用来制作朝服的最细的麻布每幅十五升,如抽去一半麻缕,就成为缌。因为其细如丝,正适宜用作最轻一等的丧服。
  小功及缌麻在五服之中属于轻丧,要求居丧者初丧之时两餐不食或一餐不食,丧期内不饮酒食肉,但不作严格规定,仍居正寝,并可用床。
  对斩衰三年、齐衰三年、齐衰杖期、齐衰不杖期、大功、小功的丧服,还有受服的规定,也就是在居丧一定时间后,丧服可由重变轻。三年之丧,其间受服五次,大功、小功丧期较短,仅受服一次。服制变除办法十分繁琐,这里就不多说了。
  还应该提到的是,《仪礼·丧服》规定对未成年去世的宗族成员另有一套服丧等级,分为殇大功九月、殇大功七月、殇小功五月三种。郑玄说:“殇者,男女未冠笄而死,可哀伤者。”(43)所谓未冠笄,是指未满二十岁。据《仪礼·丧服传》,“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二,为中殇;十一至八岁,为下殇;不满八岁以下,皆为无服之殇”。宗族成员未成年死亡,就依其血缘关系的亲疏,并分别长殇、中殇、下殇的不同情况,决定服制的轻重,但即使最亲的子女、弟妹、叔父、姑母,其长殇也只服大功九月,总的原则是轻于成人。
  丧服的制定主要考虑宗族关系,但在西周、春秋,君统和宗统往往是一致的,所以《丧服》中还规定了诸侯为天子,大夫、士、庶人为君(此指诸侯),公、士、大夫之众臣(仆隶)为其君(此指主人)的不同丧服。后世帝王去世,在一定时间内,国内禁止婚娶和一切娱乐活动,全体臣民都要为之服丧,称为国丧。奴仆为主人服丧,也被看作是天经地义的事。

简述古代丧服制度的实质内涵是什么

第一等:斩衰。为三年之服。丧服以粗麻布制作,且不缝下边。例{If口:子与在室女为父母丧,嫡孙为祖父母丧,妻为夫丧,有斩嵌三年之服。
  第二等:齐衰。服期长短有别。丧服以稍粗的麻布制作。齐衰有杖期(一年之服,须持丧杖)、不杖期(一年之服,不持丧杖)、五月、三月之别。例如:予为出母、嫁母丧,夫为妻丧(父母不在时),有齐衰杖期之服。孙为祖父母丧,出嫁女为父母丧,夫为妻丧(父母在时),有齐衰杖期之服。曾孙、曾孙女(在室)为曾祖父母丧,有齐衰五月之服。玄孙、玄孙女(在室)为高祖父母丧,有齐衰三月之服。
  第三等:大功。为九月之服。丧服以稍粗的熟布制作。例如:妻为夫之祖父母丧,父母为众子妇丧,有大功之服。
  第四等:小功。为五月之服。丧服以稍粗的熟布制作。例如:已身为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父母丧,妻为夫之伯叔父母丧,有小功之服。
  第五等:缌麻。为三月之服。丧服以稍细的熟布制作。例如:已身为族伯叔父母丧,为妻之父母丧,有缌麻之服。
《仪礼·丧服》所规定的丧服,由重至轻,有斩衰(cuī)、齐(zī)衰、大功、小功、缌(sī)麻五个等级,称为五服。五服分别适用于与死者亲疏远近不等的各种亲属,每一种服制都有特定的居丧服饰、居丧时间和行为限制。
文章标题: 古代丧服制及其实质内涵是啥呀,期末了,要写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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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丧服  作业  末了  要写  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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