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写小说或者文章来赚钱可以在哪些网站或平台上,具体怎么操作?
多练练文笔什么莎士比亚之类的多看看动漫小说大量的看,赚钱我就这样告诉你比较难签约签约一个月5百很难养活自己除非你是真的写的好你还是先想好小说再想这些吧,手机写小说是一个软件你下载就可以写小说里面有教你怎么申请签约的
想靠写小说或者是文章能有收入的话,你可以先写好自己的小说,然后找一个看小说的平台,在上面发布就可以了,等写到一定的成绩就会有人来找你合作。
新人写手在哪发文能赚稿费
我喜欢写小说,可爸妈不同意,我便想先赚点钱给他们看,,我写的文章感觉还可以吧,是玄幻的,在哪发表能迅速拿到钱!!急急急阁下没有发表过文章,建议还是先从短稿写起。有了经验再写长稿。否则,你可能久投不中,大大挫伤你的投稿积极性。有兴趣的话,你可以先创作一篇幽默故事寄给《故事会》编辑部。该刊正在征稿,千字稿酬400元。并且是优稿优酬。笑话每篇最高稿酬100元。假设你能在该刊发表一篇文章,拿着几百元稿酬让你妈看看,她一定会鼎力支持你写作。另外,你亦可投稿《意林》、《知识窗》、《读者俱乐部》,它们亦经常征稿。投稿时,建议你先买几本你喜欢的杂志看看,熟悉一下各栏目,再投稿。
投稿时最好用电子邮件发稿,效率高、回复快。
采用电子邮件投稿,一般要求邮件标题写稿件栏目名称、稿件标题、最好再标明原创;
正文用宋体五号,文尾留下姓名、电话、邮箱、QQ、地址、邮编;
一般两个月音讯皆无便可转投他刊。
凤凰网刚刚开始约稿,可能过稿率会比较高,但是听说他家审稿很慢,你可以试试。希望能够帮到你。
你可以发表到杂志上,不仅有稿酬,如果写的好,出名很快的
不管是网站还是杂志,都不能快速拿到稿费的。如果是学生的,建议投一些校园杂志,运气好的话,稿子被录用了,几个月就能拿到稿费了。约稿函可以去一些文学论坛看,像写手部落那样的。其实父母阻止你,也是怕你耽误学习,建议还是重点放学习上,上大学或者毕业后可以再去追求自己的文学梦想。祝亲好运,新年快乐。
网络小说的一些网站还有相同类型的杂志等
写文章在哪里发表可以赚钱?
最赚钱的貌似现在是韩寒快要创办的杂志社了
稿费相当丰厚
但我估计要求也满高的
下面是我收藏的他的投稿方式和要求:
我主编的杂志向大家征稿,接受各种稿件,小说,杂文,时评,散文,人物,新闻,记事,诗歌等等,作为杂志的主编,我决定向所有文章录用者提供全中国最高的稿费,无论你是否有名,也没有任何的附加签约条件,我们不是选秀节目的经纪公司,只是不能同时间一稿多投。杂志的稿费标准是:封面推荐的原创文章,1000字/2000元,放心,我们的封面基本就是半个目录,所以,我承诺几乎一半的原创文章都是这个标准,这个标准是国内行业标准的10到40倍,也是国内最顶尖杂志给特约顶尖作家的稿费2—4倍,普通稿件,1000字/1000元,也是行业标准的10—20倍,如果是已发表过的或我们摘录的文章,稿费标准是1000字/500元,是文摘类标准的15倍,杂志每期还设有最差观点和文笔的文章两篇到三篇,表示杂志完全不认同作者的观点,杂志认为作者脑残,反人类反常识反正义反自由,杂志也会发表此类并且示众,为了表示和这些人的形象的吻合,所以这类文章的稿费标准是1000字/250元,也是非常高的标准,250从来不是从天而降的,250的诞生也是有成本的。
杂志暂时不接受绘画,但接受各类摄影照片,希望具备人文气质和情怀,本杂志不接受你站在花丛里闻花的留念照。普通内插照片的标准是1000元一张,封面或者重要照片标准是2000到5000元一张。本杂志不接受4个G的储存卡一起邮寄过来。
杂志严格禁止抄袭,所以,所有原创作者的稿费将在杂志发行能从市面上购买到以后的十五天之后发出,因为要给读者足够的时间来举报抄袭,一旦发现抄袭,将在封面上公示,杂志也将按照1000字/1000元的标准向原作者发出稿费,并将按照1000/500元的标准向第一个举报抄袭的读者发出奖励。本杂志不带自己换个名字抄自己然后再换个名字举报自己的。
杂志的投稿邮箱今天开放,暂时只接受原创投稿和摄影照片,也就是1000字/1000—2000元的标准。我们希望您的赐稿。当然,不用担心这个成本会转嫁给消费者,杂志的定价会在11元左右,有的读者建议杂志不要超过5元,但很抱歉,11元左右是成本核算后的底线,5元我就只能出去卖身了。一张电影票就能买半年的杂志了,所以中国的报刊杂志的价格并不算不合理的,在合理的地方,应该是反过来的吧?所以请希望超低定价的读者见谅。
另外,杂志招聘记者兼主笔一名,要求具备常识和文笔。由于杂志刚刚起步,所以试用期内暂时只能给到月薪6500元。但是您的所有文字都以最高标准发稿费。另外,杂志招聘美编兼视觉总设计一名,要求具备审美观,暂时也只能给到月薪6500元。以上职位每月额外的车贴饭贴为1000元,四金由公司负责,这是这个杂志所有第一期主创的共同标准,以后会再做调整。
如果杂志的销量不错,可以自保,我将再次提高稿费和员工的收入标准。
有些朋友劝我说,你这样做会有很大的压力,首先,我想告诉大家,这个标准我是进过计算的,虽然我经常算错,但我们的杂志相信可以承受这样的标准。写字的大家混的都不容易,我算是混的好的,自然应该少赚一些,让大家多拿一些。之所以有这个想法,是因为……
上个月,我忙于杂志的一些前期准备工作,我咨询了一些人,问作者的稿费在文学类杂志的成本占多大?得到的答案是,忽略不计。我认为这对他们很不公平,因为杂志就是由他们的文章组成的,在租借办公地点的时候,我发现……上海的楼实在太贵了,无论是租或者买。无论如何,我在中国几乎拿的都是最高的版税和最高的赛车薪水,出版和赛车是两个非常大的行业,但我发现,在面对上海的公寓的价格的时候,我无能无力。在楼价和收入合理的国家,这两个行当的顶尖收入者一年的收入者应该可以轻松购买200台法拉利,而在我们国家,只能购买大约半台。这说明我们的文字太不值钱了,一个文人,如果在这样大压力的社会里不能够衣食无忧,我认为,他就不太可能有独立的人格和文格。虽然我们的杂志暂时不能让你致富,但是希望可以改善一下供稿者的生活。如果你足够好,我们杂志也将利用我们的资源,帮助你完成出版的愿望,并且帮你谈到高于百分之十的版税,我们不从中抽取一分钱,也不限制你的任何出版自由,因为我个人不喜欢挣这个钱。当然,如果有些媒体硬要说我是要拿高稿费来炒作,那也没办法,你也是靠文字吃饭的,只能祝这样写的朋友一直拿低稿费了。
如果有朝一日,杂志在大家的帮助下可以得到成功,这本杂志可以帮助大家完成更多的梦想,无论是写作或者影视和音乐,希望他可以帮助好人,惩治坏人。
为了防止盗版,杂志名暂时先不宣布,三个邮箱现在公布
接受原创文字邮箱 wodezazhi_yc@vip.sina.com (只限小说)
接受照片影像邮箱 wodezazhi_pic@vip.sina.com (作者先请发小于几百KB左右的小图,确定使用请再发大图,谢谢)
应聘简历和广告等合作邮箱 wodezazhi_wz@vip.sina.com
论坛将于近日开通,接受讨论投稿检举等。
由于投稿量巨大,现分流另一个原创文字的邮箱,接受除小说形式以外的任何文体投稿
wodezazhi1@vip.sina.com
另,每一封邮件我们都会仔细阅读,希望大家不要重复投稿,这样会给我们的编辑工作带来很多不便。
我们会让杂志足够的有趣,会给大家提供经过选择的文章和新闻,永远为进取和充满情怀的原创留下足够的版面,为影像留下足够的空间,展现各种新的声音,接受对世界的质疑,但不喜欢因为个人失败而对世界的憎恨,我们没有立场,只分是非,因为我们身边太多的人只有立场,不分是非。
写文章也能赚钱,一篇至少400~600,多平台投稿你敢挑战吗?
现在写文章赚钱的网站很多自己去搜搜就能够找到一大把,不过,不是什么文章都能赚钱的,网站也不是什么文章都会收的,那种能够带来流量,点击率高的文章才会有人花钱买,那种没人看或没有阅读量的文章也是卖不到钱的。
1、出版
别以为出版是很难的事,现在是互联网时代,只要文章有一定的流量,就有可能被编辑“盯上”,很多出版社的编辑会长期驻扎在各大论坛、门户、贴吧、自媒体平台,发现有不错的内容就会主动进行邀约。
不过出版费并不是动辄几十上百万,很有可能只有几千元,因为普通作者没有知名度,而且内容可能并没有那么好,所以只能作为一个额外的收入。
2、杂志
别忘记了,现在依然有很多人订阅杂志看,这些平台会通过各种渠道进行约稿,新人可以尝试把所有平台的约稿函都研究一下,选择适合自己的风格进行创作,然后逐个平台投递。杂志的改非一般是千字几十元~百元不等。
3、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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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网文
普通作者比较难赚钱,每天必须保证更新量才可以,只有成为了签约作家才会有保底收入,由于进入的门槛低,所以适合很多人,需要投入大量的心思和时间才有可能脱颖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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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哇哈哈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86203839/answer/1163945704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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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写小说,在哪个网站好混,能赚钱么,起点怎么样?
那些“大神”一般可以赚多少钱,还有出版什么的,到底是什么玩意阿?起点白金作家如三少,番茄,跳舞等年薪在百万以上吧。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二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七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第二十八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十九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四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五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第二节 表演
第三十六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七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三十九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十五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四十九条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第五十二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第五十七条 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第五十八条 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
第六十条 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汗,好长) 对于起点,很多人认为水很深,要点击推荐什么的,最好的老人推荐。。。。。慎重。
肯定还是起点最好啦,就是那里大神太多了,哎,本来想去的,但是我的书在塔读签约了,后来居然上到了主编,我觉得我有希望了,安心在塔读呆着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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