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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名词解释: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
《宋刑统》自颁布以后,虽于宋太祖乾德四年(966年)、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哲宗绍圣元年(1094年)、高宗绍兴元年(1131年)数次修改,但改动很少,正如《宋刑统·序》说:“终宋之势,用之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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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该书原刊本已失传,现行的是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时期国务院法制局刊印的重校范氏天一阁本。《宋刑统》虽是宋代的主要法典,但由于当时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异常尖锐,政治经济不断发生变化,宋王朝多用皇帝随时颁布的敕令作为断罪处刑的依据。
变化之处在于:增加“折杖法”;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209条附于律文之后;篇目仍是12篇、502条,但在每篇下设有门,合计213门。
但清沈家本指出:“《刑统》为有宋一代之法制,其后虽用编□之时多,而终以《刑统》为本”《沈寄□先生遗书》。该书原刊本早已失传,现在通行的是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国务院法制局刊印的重校范氏天一阁本。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时任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主持立法,是年7月制定完成了《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由宋太祖诏令颁行全国。
唐宣宗大中七年(853年)颁布《大中刑律统类》, 将《唐律疏议》的条文按性质拆分为121门,然后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于律文之后。这种将律、令、格、式、敕混为一体,分门编排的体例,改变了自秦、汉以来的法典编纂的传统,开辟了新的立法形式,后人简称该形式为《刑统》。
《大中刑律统类》的立法模式为后世效法,五代至宋,“刑统”取代“律”,成为主要的法典,如《同光刑律统类》《大周刑统》。
宋朝沿用该立法模式,颁布了《宋刑统》,并由大理寺刻板印刷发行全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
《宋刑统》和唐律一样也是十二篇,除了个别要避讳的字外,内容和唐律基本一致,可见唐律对于《宋刑统》巨大影响。除了大量本朝的诏敕外,也收录了唐朝的一些法令和诏敕,作为参考。
五刑制度也沿用了唐律的规定,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规定如议、请、减、赎等也和唐律相同。但宋朝的刑罚也有了一些变化,如凌迟刑的开始合法化就是在宋仁宗时期。
《宋刑统》虽是宋代的主要法典,但由于当时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异常尖锐,政治经济不断发生变化,宋王朝多用皇帝随时颁布的敕令作为断罪处刑的依据。但清沈家本指出:“《刑统》为有宋一代之法制,其后虽用编□之时多,而终以《刑统》为本”(《沈寄□先生遗书》)。该书原刊本早已失传,现在通行的是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国务院法制局刊印的重校范氏天一阁本。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当时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等人奏请朝廷建议修订法律,得到朝廷同意后,由窦仪等人主持其事。并于同年七月完成,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首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中国法律史上,宋朝是一个特殊的朝代,因为它没有自己的法典,有的只是一部“抄袭”《唐律》的《宋刑统》。宋朝采用唐律,主要是为了其象征意义,而不是为了其内容。
1959年3月14日的日记中,李敖只有一句话:“在中文系访到《宋刑统》。极快乐。”
这一时期,李敖正在写他的毕业论文——洋洋洒洒的《夫妻同体主义下的宋代婚姻的无效撤销解消及其效力与手续》(后收入《历史与人像》一书)。李敖的毕业论文研究宋代“婚姻法”,故能找到《宋刑统》一书,当然很高兴。
而《宋刑统》对他的帮助,从他的论文中亦可见一斑,引用者不可胜数。
他的论文写得颇为成功,最后拿到94分的高分,并得到宋史专家赵铁寒的首肯:“李君天分很高,能放大找材料,更长于组织与剪裁。剖析问题,如剥笋如抽茧,有探骊得珠之妙。至偶有荒疏之处,青年人常青,不足为病。”实际上,李敖本人也常以这篇论文自矜。
宋初沿用五代时后周的《显德刑统》,后因其“科条浩繁,或有未明”,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等人奉命重新编定,于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七月完成,“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是为《宋刑统》。其全称为《宋建隆评定刑统》,不仅是我国宋朝第一部刑事法典,而且也是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全书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分类编附于后,是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封建法典。《宋刑统》与《唐律疏议》相比,在内容上有所不同。首先,改变了刑罚制度。《宋刑统》基本沿用了唐代的五刑制度,但除去死刑外的每种刑罚都增设了臀杖或香杖以作为附加刑,并以臣等起请的方式加以规定。其次,增加了新的条目。如在第十二卷增加了“户绝资产”一条。此令规定“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无女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宋刑统》删去了“部曲、客女、奴婢”等字样,表明在当时部曲等已不能作为货物出卖,反映出部曲、客女、奴婢身份地位有所提高。再者,删去了一些不必要或过时的内容。删去了《唐律疏议》篇首前的叙述性文字,除此之外,还因为避讳对一些文字进行改动。《宋刑统》虽是宋代的主要法典,但由于当时社会矛盾非常尖锐,朝廷常用皇帝颁布的令作为断罪处刑的依据。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时任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主持立法,是年7月制定完成了《宋建隆重详定邢统》,简称《宋刑统》,由宋太祖诏令颁行全国。唐宣宗大中七年(853年)颁布《大中刑律统类》, 将《唐律疏议》的条文按性质拆分为121门,然后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于律文之后。这种将律、令、格、式、敕混为一体,分门编排的体例,改变了自秦、汉以来的法典编纂的传统,开辟了新的立法形式,后人简称该形式为《刑统》。《大中刑律统类》的立法模式为后世效法,五代至宋,“刑统”取代“律”,成为主要的法典,如《同光刑律统类》《大周刑统》。宋朝沿用该立法模式,颁布了《宋刑统》,并由大理寺刻板印刷发行全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宋刑统》和唐律一样也是十二篇,除了个别要避讳的字外,内容和唐律基本一致,可见唐律对于《宋刑统》巨大影响。除了大量本朝的诏敕外,也收录了唐朝的一些法令和诏敕,作为参考。五刑制度也沿用了唐律的规定,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规定如议、请、减、赎等也和唐律相同。但宋朝的刑罚也有了一些变化,如凌迟刑的开始合法化就是在宋仁宗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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