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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朝,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的职能区别

时间: 2021-10-27 15:38:52 | 作者:sulian | 来源: 喜蛋文章网 | 编辑: admin | 阅读: 113次

在明朝,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的职能区别

关于这个问题,推荐去看方志远《明代国家权力结构及运行机制》这本书,基本上说得很清楚了。我主要参考此书,并再添加一些内容和说明,来回答这个问题。既然是“三法司”,那自然是与一个“”字有关,明朝的司法权事实上是由两个系统构成:一是属于文官系统的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即中央的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地方的提刑按察司及其分司等,这些都是国家的常设司法机关,其官员任免及职责范围都以行政法规为依据;二是被称为“厂卫”的特别司法机关,即东厂、西厂、内行厂以及锦衣卫(真正理审的是锦衣卫的北镇抚司),这些机关直接听命于皇帝,统领于勋贵及太监,有着广泛的侦缉和理刑权,不受行政法规的限制,“厂卫”与此问题没多大关系,不细说。明朝将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个衙门合称“三法司”。与唐宋不同,大理寺专管复核而不掌审判,最高审判权归于刑部。三法司的分工如《明史·刑法志二》所说:“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可能有人觉得与现代的法院、检察院、纪委相似,但实际上并不能简单地等同,因为明代的权力运行机制与现代国家是大不一样的。刑部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设尚书(正二品)一人、左右侍郎(正三品)各一人,“掌天下刑名及徒隶、勾覆、关禁”等政令。与户部一样,刑部有浙江、江西、湖广、陕西、广东、山东、福建、河南、山西、四川、广西、贵州、云南十三个清吏司,均设郎中(正五品)一人、员外郎(从五品)一人、主事(正六品)二人,各掌分省及兼领所分京府、直隶军政及宦官衙门的刑名事务机关有司务厅、招磨所、司狱司等。《明史·职官志》对刑部的职责及权限,其实也是对明朝的主要审判原则和程序作了以下概括:凡军民、官吏及宗室、勋戚丽于法者,诘其辞,察其情伪,傅律例而比议其罪之轻重以请。诏狱必据爰书,不得逢迎上意。凡有殊旨、别敕、诏例、榜例,非经请议著为令甲者,不得引比。凡死刑,即决及秋后决,并三覆奏。两京、十三布政司,死罪囚岁谳平之。五岁请敕遣官,审录冤滞。霜降录重囚,会五府、九卿、科道官共录之。矜疑者戍边,有词者调所司再问,比律者监候。夏月热审,免笞刑,减徒、流,出轻系。遇岁旱,特旨录囚亦如之。凡大祭止刑。凡赎罪,视罪轻重,斩、绞、杂犯、徒末减者,听收赎。词诉必自下而上,有事重而迫者,许击登闻鼓。四方有大狱,则受命往鞫之。四方决囚,遣司官二人往莅。凡断狱,岁疏其名数以闻,曰岁报;月上其拘释存亡之数,曰月报。狱成,移大理寺覆审,必期平允。凡提牢,月更主事一人,修葺囹圄,严固扃钥,省其酷滥,给其衣粮。大理寺是司法复核机关,设正卿(正三品)一人,左右少卿(正四品)各一人,左右寺丞(正五品)各一人,掌“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下设左右二寺,各有寺正(正六品一人)、寺副(从六品)二人、评事(正七品)四人,分理京畿及十三布政司刑名。《明史·职官志二》对大理寺的审谳平反作了概括:凡刑部、都察院、五军断事官所推问狱讼,皆移案牍,引囚徒,诣寺详谳。左、右寺寺正,各随其所辖而覆审之。既按律例,必复问其款状,情允罪服,始呈堂准拟具奏。不则驳令改拟,曰照驳。三拟不当,则纠问官,曰参驳。有牾律失入者,调他司再讯,曰番异。犹不惬,则请下九卿会讯,曰圆审。已评允而招由未明,移再讯,曰追驳。屡驳不合,则请旨发落,曰制决。凡狱既具,未经本寺评允,诸司毋得发遣。误则纠之。都察院是明朝的最高监察机关,是明太祖在裁撤御史台后所设之衙门,几经升降后才最终确立。其与六部平级,并称“七卿”。设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正四品)。明朝以左为尊,左都御史是都察院的长官,又称总宪都察院是一个极为庞大的系统,前身是御史台,其重要性实际上甚至超过与之平级的六部,在明初,与中书省、大都督府并称三府。按《明史·职官志》的记载: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遇朝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陟黜。大狱重囚会鞫于外朝,偕刑部、大理谳平之。其奉敕内地,拊循外地,各专其敕行事。其实,都察院的职能很广,司法监督只是其中之一,先就司法这方面与刑部、大理寺一起来说。都察院的司法监督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一是都御史与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共同审理重大案件;二是有“纠劾百官,辨明冤枉”之责,对经刑部及大理寺审理过的案件有纠举的权力;三是所属巡按监察御史按临所至,首先就是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证据不足、囚犯不服者,应予重审。实际上,地方要案在送刑部审理之前,大抵已经巡按御史处理。从这个意义上说,刑部又在对巡按御史进行司法监督。要问三法司的职能区别,还是应该分析其工作关系,大致可以作以下叙述:刑部的职责,是受理全国的上诉案件、审理地方重案要案、审理中央各部门案件。由于明朝禁止越诉,因此,刑部受理的地方案件都必须是经有关部门审理过的。明朝刑罚分为笞、杖、徒、流、死五等,刑部有权对流刑以下的案件作终审判决,但必须将罪犯连同案卷送大理寺复核死刑即使经过复核,也要经皇帝批准。都察院则对全部审理过程进行监督总的来说,刑部实际处理、审判案件;大理寺进行复核;都察院全程监督。所谓三法司司法职能基本已经说完了,现在来重点说明都察院的其他重要职能。根据前面《明史·职官志》的说明,将都察院都御史的职责归为了四个方面:一是主持都察院事务,提督十三道监察御史,纠劾百司,辨明冤枉,这是都察院的主要职责,其“喉舌之司”的性质也由此表现出来,三个“劾”字,更规范了其纠劾的范围。值得注意的是,都察院不仅继承了原御史台及历代监察机关察官治吏的职责,并对所谓“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也有纠劾的责任,这既表明明代加强对思想文化方面的控制,也扩大了都察院的职责范围都察院第二个职责是在吏治方面,与吏部共同负责对官员进行的考察。其三是在司法方面,与刑部、大理寺会审重囚。这个之前已经说了。以上这三个方面的职责都在本院进行。都察院第四个方面的职责却是“外差”,即为各处巡抚都御史和巡按监察御史,安抚地方、纠举奸邪。除此之外,作为“七卿”之一都御史及其属官监察御史凡朝廷大政、会推文武大臣,均得参与。实际上,都察院都御史和六部尚书作为朝廷大员,七卿之一,都不仅仅只是专注于本部院事务,对朝廷大政方略皆有很重要的发言权,比如廷议重要军政大事,会推文武大臣等,这在《明实录》等许多明朝史料中,均有很多记载。所以《职官志》对于官员的职权范围说明只能作为一个参考,古代的国家权力运行机制和现代国家是不一样的,并不像现代的官员一样,古代官员的专业性没那么强,对于非本部的事务,往往都有建言献策之权,其升迁调用也是如此,兵部调礼部、刑部调工部,都是很正常的事,反过来也说明了古代官员的不足之处,对很多事情并不专业,资历和历练就很重要了。继续说回都察院,都察院虽只是“七卿”之一,在名分上不及当年御史台那样与中书省、大都督府三府并立,但在实际运作上,都察院则是一个庞大的从上到下的管理体系,足以和分掌中央行政事务的六部抗衡。除了在京主持院务的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都察院还有一个几乎无所不包的地方派出系统,这就是巡抚系统。举凡地方政务、军务、财务,以及与此有关的一些特殊事务盐政、茶政、马政等等,均由这个系统掌管。虽然在事实上巡抚已经成为地方一级行政机构,但在编制上仍属都察院都御史们的“外差”。无论其头衔是总督、总理,还是巡抚、抚治,或是经略、巡视、提督、赞理等,乃至兼官兵部尚书或侍郎,最终仍是都察院的右都或右副都、右佥都御史这个“右”,既是为了使官名整齐划一,也是为了强调督抚和都察院在编制上的隶属关系,无论加官多大,仍比都察院的掌院“左”都御史差一个等级。这里要说明一下,都察院的都御史,一般情况下,主要是明朝中期以后的晚明、明末,地方督抚的都察院都御史本职才几乎全为“右职”,可以说是左在朝右在外(当然,右也可在朝)。而在明朝中期或以前,外地督抚也是有以“左职”为其加衔的,而且还挺多的,我举几个例子:(成化元年)壬子(正月初四日),巡抚湖广左佥都御史王俭奏:广西猺贼流劫湖南境,夜入桂阳州城,杀掠军民,......(成化元年)甲子(正月十六日),命中军都督同知赵辅佩征夷将军印,充总兵官,右都督和勇,充游击将军,浙江布政司左参政韩雍,升都察院左佥都御史,赞理军务,往征两广蛮贼。(成化元年)丁酉(二月二十日),巡抚辽东左佥都御史滕昭奏:虏酋孛来谋结建州三卫夷人入寇,总兵官武安侯郑宏等率师御之,至长岭山,与战,败之,斩首五级,俘获贼数十人及其牛马军器。(成化元年)乙巳朔(九月初一日),巡抚宣府左佥都御史叶盛陈乞罢免,不许。(成化元年)辛巳(十月初七日),录四川官军平反贼赵铎功,升都知监右少监阎礼为太监,右佥都御史汪浩为左佥都御史......(成化二年)乙未(二月二十三日),巡抚陕西左副都御史项忠劾奏参议李奎、佥事李王巳、胡钦承委督运粮草接济军饷而延缓不行,请治以罪。(成化二年)癸亥(三月二十二日),巡抚河南等处左副都御史贾铨奏:开封、河南二府并汝宁、南阳二府,俱名河南道,行移未便......(成化二年)乙酉(十一月十七日),以两广平贼功升左佥都御史韩雍为左副都御史...当然,总的来说,明朝中期的成化朝,外地督抚还是“右职”都御史更多,而到了万历年间,外地督抚就极少“左职”了。此外,都察院还有一个与户部、刑部一样分道设置的十三道监察御史系统,这个系统可以独立发挥作用,其影响也远非户、刑二部的十三道清吏司可比至于各地的“巡按监察御史”,虽然仅为正七品京官,却有“代天子巡狩”的职责,不仅地方的都、布、按三司及府县、卫所,乃至巡抚和镇守总兵、镇守中官及全体民众,都在其纠举的范围之内,其权力非常之大,由于巡抚已经地方化,甚至连巡抚也得礼让巡按这个“七品钦差”三分。例如在崇祯末年的浙江,爆发了东阳许都之乱,当时的浙江巡抚犯事被逮,就是由时任浙江巡按御史的左光先全权处理的,全省各府州县及兵备道的驻军全都由其调遣,像知府和兵备道副使都是正四品,却要听从正七品的巡按御史的节制。都察院的十三道监察御史因为与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给事中的地位和职责相近,故被合称为“科道官”,也城为“台垣”,御史为台,六科为垣,构成明代纠举弹劾、防止官员敷衍公事、违反乱纪的两道交叉防线,又由于职在“建言”乃至“风闻言事”,故又统称为“言官”。明朝的科道言官非常厉害,在明朝中前期还是正面作用更大,但到了明末,由于党争加剧,科道言官简直是无所不喷,无所不骂,其负面影响也很大,严重阻碍了朝廷各项事务的执行效率。宣德十年,交阯省被放弃,最终定为十三道监察御史,各对相应布政司及带管的在京衙门(包括文、武官衙门和宦官衙门)的官员及事务进行监察,吏部和都察院共同进行的内外诸司考察时,则专由河南道御史负责监察。十三道开始各有印信二台,上刻篆文“绳愆纠缪”,一台由该道资深御史掌管,用于处理本道事务,一台藏于内府,御史出巡则领用,回京后纳还。后为了区别道名及内外差,各道所用印信刻文为“某道监察御史印”,巡按御史印则为“巡按某处监察御史印”。如浙江道监察御史,其文为“浙江道监察御史印”;巡按江西道监察御史,其文则为“巡按江西道监察御史印”。另外,因浙江、江西二省及南直隶事务繁剧,每道置印十颗,其余每道五颗。监察御史的各道名额经过数番调整,定为浙江、江西、河南、山东10人,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各7人,陕西、湖广、山西各8人,云南11人,共110人。这是北京的监察御史。南京都察院也设有十三道监察御史,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云南、贵州九道,每道二人,福建、湖广、广东、广西四道,每道三人,共计30人。南北两京监察御史总共140人。十三道监察御史的主要职责是“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具体地说,有内差、外差之分。内差包括两京刷卷,巡视京营,监临乡试、会试及武举考试,巡视光禄寺费用开支,巡视仓场,巡视内库、皇城、五城,轮值登闻鼓(轮值登闻鼓后由六科负责)等;外差包括巡按,清军,提督学校,巡视盐政、茶政、马政,巡视漕运,巡视边关、钞关,督运粮饷,监临印马、屯田等,遇有征讨用兵之事,则监军纪功。所有这些差事又根据事情的繁简轻重分为大差、中差、小差三等:大差包括南北两直隶提学御史,两直隶及各省巡按御史,巡视京营御史;中差包括辽东、宣大、甘肃三处巡按御史,以及清军、印马、屯田、巡盐、巡仓、巡关、督运、巡茶御史等;若印马、屯田并作一差,则三年任满可算一大差;小差包括巡视光禄(后改为中差),巡视皇城四门及马房,巡视十库,巡视五城及卢沟桥御史等。在任职资格上,永乐时规定,凡吏员出身者,不得为科道官;宣德时定,新科进士不得直接授科道官成化时定进士必须历任三年以上、弘治时定举人出身的教官必须历任六年以上且才行出众才能出任科道官。这样一来,科道官几乎均由政绩卓著的知县、推官、主事等官以及散馆后未留翰林院的庶吉士充任,这是一支年纪适中、素质较高、有朝气、有进取心的言官队伍。可以说,无论是在在京还是在外,无论是行政、军政还是财政、学政,无论是文官、武官还是宦官、贵戚,包括都察院长官都御史在内,都在科道的监督之下。相比六科给事中,十三道监察御史的职责侧重于对各级官吏的法纪监察,以整肃纲纪、澄清吏治。以上对明代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的职能做了一定说明,尤其是对职能十分重要的都察院及其下属的十三道监察御史做了详细介绍。

文章标题: 在明朝,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的职能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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