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制,封建制,还有什么制度?这些制度是政治制度还是什么制度?
1、它们是特定社会制度的统称,包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
2、人类社会共有五种社会制度:
①原始社会;②奴隶社会;③封建社会;④资本主义社会;⑤共产主义社会形态。
1875年4~5月间,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提出了共产主义发展阶段的理论。他把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划分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和“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
列宁把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称为社会主义社会,而把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称为共产主义社会;从而使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成为相对应的概念。
奴隶制度、封建制度、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奴隶制度-封建制度-资本主义制度是马克思归纳欧洲的历史发展总结出来的,在中国这个还是区别的。
真正的奴隶制度的国家在历史上只有罗马帝国,只此一家别无分店,当时罗马帝国的奴隶数量站全国的80%以上,其他的任何时期任何地域的国家都不能真正算的上是奴隶制国家。
你说的地主阶级统治和奴隶制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完全不是一回事。他们之间的关系,自然是先奴隶制,然后发展到封建制度。是一个不同阶级代表的社会制度。
第二个问题,在欧洲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君主专制的国家,因为他们的教会势力非常大,大到可以限制国王的权利,而在中国,从秦始皇开始,一直到辛亥革命1911,2000多年的时间,一直是一个皇权至上的国家,而封建制度是在秦始皇之前的东周,西周是属于封建制度,而秦始皇统一之后,恰恰结束了封建制度,开始了君主专制的政治模式。
中国历史上有奴隶制吗?
从现在的考古研究程度还没能证明中国出没出现过奴隶制社会。
在中国历史学界,对于中国历史是否存在“奴隶社会”时期,各方学者持不同看法。
以郭沫若为代表的持“有奴派”观点学者认为,中国历史的”奴隶社会“阶段以公元前16世纪商高祖上甲为起点,以公元前221年战国时期秦王嬴政统一六国结束。
以黄现璠教授为代表的“无奴学派”学者认为,中国历史没有奴隶社会。
扩展资料:
古罗马奴隶制度:
古罗马奴隶制,是指在古罗马时期的奴隶主拥有奴隶的制度。奴隶须为奴隶主干活,无报酬,且无人身自由。奴隶一般来源于战俘、被占领地区原住民、负债者和罪犯,也有从非洲等地方拐卖到奴隶市场的人。
奴隶制一般出现在农业社会里。古罗马原是公元前8世纪在意大利半岛上形成的一个奴隶制小城邦。从公元前6世纪开始,经过几百年的征战扩张,成为横跨欧、亚、非三洲的大帝国。至公元395年,罗马帝国分为东西两部。公元476年,西罗马灭亡,从此,西欧奴隶制终结,开始进入封建社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奴隶社会
中国历史上有奴隶制,中国的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就是夏朝,奴隶社会下的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工具。除了奴隶主和奴隶阶级外,还有自由民阶层,其地位比奴隶要高。而奴隶一般可被任意惩处以及买卖甚至屠杀。
扩展资料:
奴隶制产生原因:
两极世界理论在继承和发展历史唯物主义过程中分析指出,农业发明后,以土地为根据的竞争关系成为人类社会进化的主要动力。部落间以土地为根据的兼并战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产生了奴隶阶级和奴隶主阶级和奴隶制国家。
奴隶制国家的统治形式如下:
在统治形式上,由于生产力水平不同,生产资料占有制不同,奴隶制国家的统治形式也不尽相同。东方的奴隶制国家实行君主制,全部的国家权力在形式上属于世袭的君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奴隶制国家
按照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理论,中国历史上应该有奴隶社会,或者说必须有奴隶社会。我们暂且接受这个观点,那么,中国历史上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时间段该在哪里划分呢?看一下中国学术界对于奴隶社会的阶段划分,你可能就会觉得不可思议。
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学术界对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时限划分大概有十几种观点,其中比较典型的有,范文澜、翦伯赞认为西周以前是奴隶社会,以后是封建社会;郭沫若认为,战国是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划分点;前苏联学者认为,东汉末期是中国奴隶社会转变为封建社会的界限;也许是受前苏联专家的影响,一些中国学者明确提出,中国的封建社会从魏晋开始;还有一些中国学者认为,中国的奴隶社会一直到北朝才结束;看看,对于中国奴隶社会的结束时间点,从西周到北朝,时间点相差有1500年,我们听谁的?
在我看来,中国历史上根本没有奴隶社会。有奴隶存在,并不代表就是奴隶社会。那么什么才算是奴隶社会呢?从政治上说,奴隶没有人身自由,也没有正常的社会权力,奴隶主可以自由买卖奴隶,杀戮奴隶。从这个角度说,中国历史上确实有奴隶(但是中国古代主人对于奴仆之类,除了皇帝,并不是完全有生杀大权)。但是奴隶制度更主要的是生产关系。奴隶没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奴隶集体劳动,劳动成果全部归奴隶主,整个社会的主要财富靠奴隶创造。因此,从生产关系的角度,中国历史上的奴隶大多是宫廷或家庭内部从事服务的,而非社会上从事生产的。在古希腊,奴隶超过人口的50%,中国古代社会奴隶占人口的比例很少。所以说,中国古代有奴隶,但没有奴隶社会。
正是由于对奴隶和奴隶社会理解的差异,才使得中国学术界对于中国奴隶社会的历史分期产生了1500年的差距。近年来,中国没有奴隶社会的观点,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认可,但也有争论。争论的焦点之一就是西周井田制中的耕种者算不算奴隶。我认为,在井田制下“公田”里劳作的人其实是以劳役的方式缴税,换来贵族在军事上的保护。到后来实物缴税取代了劳役缴税,井田制便结束了。因此,井田制的存在并不能说明中国历史上有奴隶社会,恰恰是没有奴隶社会的证明。
马克思曾经说过,在古代社会,商业的影响和商人资本的发展,总是以奴隶经济为其结果(《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71页)。从这个结论我们可以看到,古希腊以商业为主的经济,是造成奴隶社会的原因。而中国古代商业始终不发达,奴隶社会也没有真正形成的基础。从这个论断还可以看到,现代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都有一个明显的奴隶经济成分,贩卖黑奴是典型的标志,殖民地是奴隶经济的另一个表现。这也是现代资本主义继承古希腊商业经济的必然结果。最近,中国山西发生了黑砖窑事件,这种几乎等同于奴隶的状况,也只有在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环境中才会出现。
在对中国的历史进行批判的时候,有些人借助西方的理论,说中国传统就是奴役百姓,老百姓充满了奴性。关于中国存在奴隶社会的理论,似乎印证着这种观点。但是,同样的一批人,也借助西方的观点说,中国之所以落后,就是因为奴隶社会不发达。这些人不是像我一样主张中国没有奴隶社会,而是说,中国奴隶社会历史太短,不如古希腊奴隶社会延续的时间长,相比之下,中国的奴隶社会还没来得及完全发育,过早断奶,营养不良,影响了后来的发展。批判中国人奴性的是他们,认为中国奴隶社会还不够的也是他们,真不知道这些学者在搞什么东西。
中国没有奴隶社会的观点并不是我的创造,很多国内学者早就有此主张。这种主张长期以来被认为违背马克思主义的正统理论,因此,在社会上较少能够听到。其实,把历史发展阶段论作为人类社会的普遍规律,是前苏联学者的观点。马克思本人其实只是把它当成欧洲社会的规律。马克思说过,东方没有典型的奴隶社会。马克思曾明确地指出,奴隶制度仅存在于希腊和罗马。这个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就是商品经济。因此,把奴隶社会的种种特点套用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错误,无助于我们真正了解中国历史。
其实,对于奴隶社会的错误理解并非只在中国存在,国外也一样。以前,西方学者在解释埃及金字塔的时候,都说那是奴隶社会的结果,就是说,古代埃及也是一个奴隶社会。但是,最新的考古发现推翻了这种论断。在埃及金字塔附近的一个古代遗址,被认为是金字塔建造者的集体宿舍。考古人员在这里发现了一个文字记载的材料,上面记着每个劳动者的出勤情况。其中明明白白写着,某日,某人生病请假,某日,某人结婚请假,某日,某人喝醉了不能上班等等。这个出勤记录证明,建造金字塔的工人们只是平民,而非奴隶。
因此,现在有一些学者指出,古希腊、古罗马出现发达的奴隶社会是人类历史的一个特例,原因就是商业的剥削性质。商业就是在交换过程中获得盈利,因此,成本的概念非常突出,奴隶的存在是最大限度压低成本的必然结果。而在中国古代,生产的主要目的是自己消费,而非交换,因此,没有强烈的成本概念,没有大规模的商品经济,也就没有真正的奴隶社会。
最后,说一个理论与现实的关系问题。理论是对现实的总结,理论也反过来对现实有指导意义。但是,当理论与现实不符的时候怎么办?合理的态度是既要深究现实,也要反思理论。因为,产生理论的那些现实资料可能并不充分。比方说,关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理论的历史资料更多地来自于欧洲历史,因此,这个理论超出了欧洲范围是否依然适用,就值得怀疑。但是,现在,有太多的人是改变现实以适应理论,而不是改变理论以适应现实。这种做法在我看来就是削足适履。
中国历史上没有奴隶制社会,周是封建社会。
奴隶制度是一种好制度吗?
到20世纪初,全世界已基本消灭了奴隶制。奴隶制作为人类曾经使用过的一种制度,它的存在有合理性的一面吗?奴隶制是制度经济学家们研究制度的起源、发展及灭亡的一个好样本。
巴泽尔在其《产权的经济分析》一书专门辟一章分析奴隶制。他认为,奴隶制有两种形式(或起源),一种是强制式奴隶制,它起源于“海盗行为”,即自由人
被抓走并被迫沦为奴隶。另一种是自愿式奴隶制,它是奴隶主与奴隶双方公开签订合同的结果。如在历史上某些自由人为了从欧洲去美国而借债买船票,借债就是自
由人与船长签订劳役契约。到美国以后,船长就把劳役契约送到奴隶市场上去“拍卖”。在这种市场上,买主通常是美国农民。哪个买主提出的劳役年限最短,船长
就把劳役契约卖给谁。成交以后,自由人就像奴隶那样为自己的“新主人”干几年劳役,以偿清债务。在巴泽尔看来,废奴运动只是偿清债务、撤销合同的一种行
人,是一种能动性的财产。奴隶主要使奴隶这种财产发挥最大价值,那么他就要花很高的监督成本。过高的监督成本最终使奴隶主不得不放松监督工作,不再尽力谋
取最大的产出。这样,就使奴隶所能生产的最大产出与其实际产出之间有一个差额,这个差额就成为奴隶自己的财产。这个差额并不是产品而是奴隶少付出的劳动
量。奴隶们通过其他方式把这种潜在的财富的一部分变成现实的财产。从产权的角度来讲,奴隶主既要监督奴隶的劳动,又想节约这种监督的成本,这就使他对奴隶
所拥有的所有权不可能得到充分的界定。而奴隶就可能借机占得一些未被界定的权利——这里指支配他们自己的权利。奴隶既可假装低能,又可从事渔猎,还能钻奴
隶主犯错误的空子,如此等等,这就使一些奴隶最终有能力为自己赎身。
是黑人的代名词。而大部分自由人即白人则不必担心会成为奴隶,因为肤色不同,奴隶都是黑人;即使奴隶逃亡,也很容易辩别、捕获。然而,随着自由黑人越来越
多,就很难再按肤色区分自由人和奴隶了。结果使保护奴隶制所费的成本增长,净收益相应下降。从奴隶制的兴衰可以看出,任何制度,如果其运行的成本太高,终
究是不能长期存在下去的。如巴泽尔所说,如果私人要求国家保护自己的某种行为,而保护成本却超过了私人由此而得到的价值,则国家将禁止这种行为。
奴隶制可能不是一种好制度,但曾经是一种有效率的制度。福格尔在其《艰难岁月:美国黑奴经济学》一书中提出,撇开农奴制的不道德因素,仅从经济的角度
来上看,农奴制对于发展战前南方经济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制度因素。因为计量结果表明:1、仅就南方而言,购买农奴的投资所带来的收益大大高于投资于制造业的
收益率;2、南方种植园的规模经济、有效的管理以及劳动力和资本的大量投入,使得南方种植业生产效益高于北方35%;3、与从事种植业的白人相比,黑奴更
为勤奋,生产效率更高;4、南方城市中从事工业劳动的黑奴的勤奋和生产效率,绝不逊色于那些自由民。城市地区对黑奴需求增长超过农村的事实表明,农奴制与
工业化可以和谐并存的。5、黑奴的物质生活条件和待遇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坏,黑奴一生所生产的90%是归自己所有的。6、战前南方经济并未衰退,而是增
去分析奴隶制的产生、发展及灭亡的过程和根源对于人类寻找一种好制度?很有意义的。
奴隶制度的优缺点,积极和消极意义
要清楚地要点及有关的例证或依据理由,rn美国的黑奴制度对当时的社会有什么好与坏的影响rn不要含混其词或一笔带过,重要是讲好的方面rn是用于写论文,在线等,谢谢rn以上,采纳后加分。巴泽尔在其《产权的经济分析》一书专门辟一章分析奴隶制。他认为,奴隶制有两种形式(或起源),一种是强制式奴隶制,它起源于“海盗行为”,即自由人被抓走并被迫沦为奴隶。另一种是自愿式奴隶制,它是奴隶主与奴隶双方公开签订合同的结果。如在历史上某些自由人为了从欧洲去美国而借债买船票,借债就是自由人与船长签订劳役契约。到美国以后,船长就把劳役契约送到奴隶市场上去“拍卖”。在这种市场上,买主通常是美国农民。哪个买主提出的劳役年限最短,船长就把劳役契约卖给谁。成交以后,自由人就像奴隶那样为自己的“新主人”干几年劳役,以偿清债务。在巴泽尔看来,废奴运动只是偿清债务、撤销合同的一种行动。在法律允许蓄奴的年代,问题在于如何解放奴隶。那么是谁能够解放奴隶呢?是奴隶自己。自己解放自己。现在的问题是:作为他人财产一部分的奴隶本人,靠什么办法买下自己的卖身合同呢?这就需要用交易成本和监督成本来解释。奴隶尽管是奴隶主的财产,但是这种财产与一般的财产有很大的差别,奴隶是有思维的人,是一种能动性的财产。奴隶主要使奴隶这种财产发挥最大价值,那么他就要花很高的监督成本。过高的监督成本最终使奴隶主不得不放松监督工作,不再尽力谋取最大的产出。这样,就使奴隶所能生产的最大产出与其实际产出之间有一个差额,这个差额就成为奴隶自己的财产。这个差额并不是产品而是奴隶少付出的劳动量。奴隶们通过其他方式把这种潜在的财富的一部分变成现实的财产。从产权的角度来讲,奴隶主既要监督奴隶的劳动,又想节约这种监督的成本,这就使他对奴隶所拥有的所有权不可能得到充分的界定。而奴隶就可能借机占得一些未被界定的权利——这里指支配他们自己的权利。奴隶既可假装低能,又可从事渔猎,还能钻奴隶主犯错误的空子,如此等等,这就使一些奴隶最终有能力为自己赎身。
奴隶制为什么最终被废除?这与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保护奴隶制的成本越来越高,也就是其制度成本越来越高。如在美国南方,长期以来奴隶就是黑人的代名词。而大部分自由人即白人则不必担心会成为奴隶,因为肤色不同,奴隶都是黑人;即使奴隶逃亡,也很容易辩别、捕获。然而,随着自由黑人越来越多,就很难再按肤色区分自由人和奴隶了。结果使保护奴隶制所费的成本增长,净收益相应下降。从奴隶制的兴衰可以看出,任何制度,如果其运行的成本太高,终究是不能长期存在下去的。如巴泽尔所说,如果私人要求国家保护自己的某种行为,而保护成本却超过了私人由此而得到的价值,则国家将禁止这种行为。
奴隶制可能不是一种好制度,但曾经是一种有效率的制度。福格尔在其《艰难岁月:美国黑奴经济学》一书中提出,撇开农奴制的不道德因素,仅从经济的角度来上看,农奴制对于发展战前南方经济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制度因素。因为计量结果表明:1、仅就南方而言,购买农奴的投资所带来的收益大大高于投资于制造业的收益率;2、南方种植园的规模经济、有效的管理以及劳动力和资本的大量投入,使得南方种植业生产效益高于北方35%;3、与从事种植业的白人相比,黑奴更为勤奋,生产效率更高;4、南方城市中从事工业劳动的黑奴的勤奋和生产效率,绝不逊色于那些自由民。城市地区对黑奴需求增长超过农村的事实表明,农奴制与工业化可以和谐并存的。5、黑奴的物质生活条件和待遇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坏,黑奴一生所生产的90%是归自己所有的。6、战前南方经济并未衰退,而是增长迅速,南方的人均收入增速远远高于北方。马克.布劳格认为这“可能是美国历史上有史以来最有争议的书”。无论我们今天怎样评价奴隶制,但是用理性的眼光去分析奴隶制的产生、发展及灭亡的过程和根源对于人类寻找一种好制度是很有意义的
巴泽尔在其《产权的经济分析》一书专门辟一章分析奴隶制。他认为,奴隶制有两种形式(或起源),一种是强制式奴隶制,它起源于“海盗行为”,即自由人被抓走并被迫沦为奴隶。另一种是自愿式奴隶制,它是奴隶主与奴隶双方公开签订合同的结果。如在历史上某些自由人为了从欧洲去美国而借债买船票,借债就是自由人与船长签订劳役契约。到美国以后,船长就把劳役契约送到奴隶市场上去“拍卖”。在这种市场上,买主通常是美国农民。哪个买主提出的劳役年限最短,船长就把劳役契约卖给谁。成交以后,自由人就像奴隶那样为自己的“新主人”干几年劳役,以偿清债务。在巴泽尔看来,废奴运动只是偿清债务、撤销合同的一种行动。在法律允许蓄奴的年代,问题在于如何解放奴隶。那么是谁能够解放奴隶呢?是奴隶自己。自己解放自己。现在的问题是:作为他人财产一部分的奴隶本人,靠什么办法买下自己的卖身合同呢?这就需要用交易成本和监督成本来解释。奴隶尽管是奴隶主的财产,但是这种财产与一般的财产有很大的差别,奴隶是有思维的人,是一种能动性的财产。奴隶主要使奴隶这种财产发挥最大价值,那么他就要花很高的监督成本。过高的监督成本最终使奴隶主不得不放松监督工作,不再尽力谋取最大的产出。这样,就使奴隶所能生产的最大产出与其实际产出之间有一个差额,这个差额就成为奴隶自己的财产。这个差额并不是产品而是奴隶少付出的劳动量。奴隶们通过其他方式把这种潜在的财富的一部分变成现实的财产。从产权的角度来讲,奴隶主既要监督奴隶的劳动,又想节约这种监督的成本,这就使他对奴隶所拥有的所有权不可能得到充分的界定。而奴隶就可能借机占得一些未被界定的权利——这里指支配他们自己的权利。奴隶既可假装低能,又可从事渔猎,还能钻奴隶主犯错误的空子,如此等等,这就使一些奴隶最终有能力为自己赎身。
奴隶制为什么最终被废除?这与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保护奴隶制的成本越来越高,也就是其制度成本越来越高。如在美国南方,长期以来奴隶就是黑人的代名词。而大部分自由人即白人则不必担心会成为奴隶,因为肤色不同,奴隶都是黑人;即使奴隶逃亡,也很容易辩别、捕获。然而,随着自由黑人越来越多,就很难再按肤色区分自由人和奴隶了。结果使保护奴隶制所费的成本增长,净收益相应下降。从奴隶制的兴衰可以看出,任何制度,如果其运行的成本太高,终究是不能长期存在下去的。如巴泽尔所说,如果私人要求国家保护自己的某种行为,而保护成本却超过了私人由此而得到的价值,则国家将禁止这种行为。
奴隶制可能不是一种好制度,但曾经是一种有效率的制度。福格尔在其《艰难岁月:美国黑奴经济学》一书中提出,撇开农奴制的不道德因素,仅从经济的角度来上看,农奴制对于发展战前南方经济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制度因素。因为计量结果表明:1、仅就南方而言,购买农奴的投资所带来的收益大大高于投资于制造业的收益率;2、南方种植园的规模经济、有效的管理以及劳动力和资本的大量投入,使得南方种植业生产效益高于北方35%;3、与从事种植业的白人相比,黑奴更为勤奋,生产效率更高;4、南方城市中从事工业劳动的黑奴的勤奋和生产效率,绝不逊色于那些自由民。城市地区对黑奴需求增长超过农村的事实表明,农奴制与工业化可以和谐并存的。5、黑奴的物质生活条件和待遇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坏,黑奴一生所生产的90%是归自己所有的。6、战前南方经济并未衰退,而是增长迅速,南方的人均收入增速远远高于北方。马克.布劳格认为这“可能是美国历史上有史以来最有争议的书”。无论我们今天怎样评价奴隶制,但是用理性的眼光去分析奴隶制的产生、发展及灭亡的过程和根源对于人类寻找一种好制度是很有意义的。
奴隶制度和封建制度最大的区别是什么?
是不看当时最主要的阶级的不同?奴隶社会是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封建社会是贵族封建主阶级和农民或者西欧的农奴阶级?与土地制度的变更关系不大吧,从国有到私有什么的,因为发现日本大化改新后是封建社会了,但是土地是国有的?还有,与所处阶段的政治制度有关系吗?例如中央集权制,君主专制制度,民主制度等,结合中西方历史,求详细解释!谢谢!封建制度:以封建地主阶级占有土地剥削农民(或农奴)剩余劳动为基础的社会制度。其基本剥削形式是封建地租,农民(或农奴)耕种封建地主的土地绝大部分产品作为地租被封建地主剥夺。上层建筑主要是以等级制为特点的封建制国家。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是以维护封建剥削制度和封建等级制,宣扬封建道德为主要内容。在封建制度下,社会基本的对立阶级是地主阶级和农民(或农奴)阶级。
在封建制度,地主阶级统治其他阶级的根本即为封建土地所有制。地主阶级通过掌握土地这一生产资料,对使用土地的农民通过榨取地租、放高利贷等手段剥削其他阶级。同时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式也不尽相同,有通过契约租赁、缴纳地租、雇用佃户等方式实现,但其本质依然是一种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不会改变封建制度作为一个阶级社会的本质。 封建制度中往往存在相当明显的阶级制度,如中国的宗法制,西欧的教主-国王-领主-爵士制,形成金字塔式的统治架构,但是它们之间的关系并不也是如此完善的,通常领主的爵士不会再对国王效忠,也因此有了一句名言“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然而这种统治结构能够长期维持下来的,就是封建制度的思想观念:通常以“君上大权”为骨架,融入一些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思想而汇集成,其中也含有一些优秀的道德价值观,最典型的是中国的“儒家思想”。 马克思的历史观点认为社会形态是线性发展的,是越来越进步的,即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到封建制度再到资本主义社会,最后是共产主义社会。在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则之后,中国历史就必须按方抓药,所以秦朝之后必须是封建制度。这就好比先做成一个模子,不管你合适不合适,硬套进去。于是中国就有了“封建制度”之学说。套进去后,发奴隶制,是指奴隶主拥有奴隶的制度。劳力活动须以奴隶为主,无报酬,且无人身自由。奴隶一般来源于战俘、被占领地区原住民、负债者和罪犯,近古和近代的奴隶多从非洲等地方拐卖到欧洲的殖民地。奴隶制一般出现在农业社会里。古代最典型的奴隶制是罗马帝国,此外,古希腊、古埃及、古巴比伦、战国以前的中国,南北战争以前的美国南方,以及以前一些英国、法国、俄国的殖民地都属于奴隶制。然而,关于奴隶社会是否为任何地域、任何民族的必经阶段的观点,仍存在着争议。
现西方的模子不合适中国,于是又赋予了新的定义。
奴隶社会把人类带入了文明时代,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巨大发展,是历史的一个大进步。但同时,奴隶制度也是一个最野蛮的制度,从奴隶制生产关系的特点和广大奴隶的遭遇就可以很明显地说明这一点。 1、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在生产关系中的不同地位 相关书籍
生产资料占有方面:奴隶主阶级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并完全占有奴隶本身;奴隶毫无人身自由,是奴隶主的私人财产。 地位和相互关系方面:奴隶主阶级与奴隶阶级之间是赤裸裸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奴隶被剥夺一切权利,在暴力下从事最紧张、最繁重的劳动。 产品分配方面:奴隶主阶级占有和支配奴隶的全部劳动成果,过着奢侈豪华的寄生生活;奴隶只能获得极少的生活资料以维持生命。 2、奴隶制生产关系的特点 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并完全占有奴隶;奴隶主和奴隶是赤裸裸的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奴隶毫无人身自由,完全在奴隶主的强制下劳动;奴隶劳动创造的产品全部归奴隶主占有和支配,奴隶主只给奴隶最低限度的生活资料。
是否承认封建土地私有制,统治阶级有奴隶主转向地主阶级和贵族阶级
划分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的依据,主要是看法建立在什么样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什么样的阶级意志,中国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的本质区别在于夏商周时期实行以井田制为主的“国家所有制”经济体制,对国王私人所有的土地制等存而不论(长期存在,并发挥不小作用),反映奴隶主阶级的利益的法律;而封建制法是维护地主阶级的统治地位,是实现这个阶级统治的工具,在学术上有一个争议,说中国的严格意义上的封建制是在秦汉之前,秦汉时及其后的朝代叫帝国制也可以叫高度集权制叫郡县制也可以,反正就是叫封建制不合适的的说法,但在这里只是狭义的封建制度(亦即是分封制)其实简单点说就是封邦建国,封地的诸侯对于封地内的一切事物都有决定权,成为国中之国,对于周天子只有帮助打仗和纳贡的义务,分封也是集权,但是权利是集中到以国王为核心众多诸侯手中,而不是国王一个人,这是一种贵族共有天下的制度。这与欧洲早期的希腊城邦贵族政体以及后期的西欧领主国家都有相似地方,贵族政治、列国分立是那个时代最大的特点。周代的整体类似西欧封建制时期,但西周政治同时有希腊城邦时代的特点(贵族政治),只是规模比西欧封建制国家和希腊城邦制国家都要大的多,西欧中世纪的那种政治状态是传统社会的一种具体形式(由日耳曼社会发展而来),大大小小的君主受封后各自为政,“坐寇”性质统治集团的规模和控制的地域较小,而且统治集团内部的组织化程度较低,松散涣散,国王对于封建诸侯的控制力非常有限,没有形成强有力的中央集权统治,这种具体形式可以称作“狭义的封建主义”, 在马克思主义社会历史理论中,“封建”一词引申为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生产关系(必须指出的是,这种引申是需要建立在西周封建论的基础之上的)。引申意义上的封建制度包括了封建领主制(即本来意义上的封建制)和封建地主制两种社会形态,这样就更好的解释了所谓广义和狭义的封建制,于此,我们不免慨叹,汉字意思的深邃和中国历史的的丰富,汉字和拉丁文的丰富内涵,做人助学观念都要严谨啊,望文生义要不得,但中国历史的丰富久远,难免会对中国历史有曲解,并以讹传讹。
中国奴隶制法是建立在土地国有制基础上的,而同时期的希腊、罗马奴隶制法一般是以私有制为基础。夏商周时期的中国,生产力水平很低,因而商品经济很不发达,经济基础主要表现为以君主为代表的奴隶主阶级对土地的国有制,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中国和希腊所处的地理环境所致,开阔的海岸线对希腊的工商业的发展和造就希腊人们的意识都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古希腊、罗马一般曾达到土地私有制高度发展、商品生产较为发达的程度,其法制特别是罗马法,充分地反映了私有制和商品生产的发展。而中国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商品生产所占比重较小。因而中国体现私有制和商品生产关系的法很少。中国的奴隶制法维护奴隶制君主专制,而西欧的古希腊、罗马奴隶制法维护奴隶制民主和奴隶制共和国。古希腊的雅典形成奴隶制民主制,古罗马形成奴隶制贵族共和国,古希腊、罗马的法在促进和巩固这种政治制度方面起了重大作用,在立法上,希腊、罗马的立法权的行使基本上是由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共同讨论决定的在司法上,希腊、罗马的民事、刑事案件由不同的法院审理。而中国的民刑不分,司法职能由行政机关行使,中国奴隶制法长期以习惯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成文法不发达,无专门负责立法和司法的机关,立法权多由君主掌握,西欧的成文法较为发达。到罗马帝国前期,已形成职业法学家集团,罗马帝国的一些皇帝领导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查士丁尼大帝。中国奴隶制法中,神权色彩更为浓厚,强调法是神授的,以某种神的意志作为立法的依据,肯定“君权神授论”。 “天命,神罚”,而中国国奴隶制时代刑罚极为残酷。例如,商朝就以酷刑著称,奴隶制五刑是很残酷的,但奉行恤刑制度,而雅典的《德拉古法》连懒惰要被处以死刑。被比作是“血写成的的恶法”。
文章标题: 理论上是否奴隶制才是效率最高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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