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英国议会会防止独裁
因为英国议会权力不断扩大,最后形成王在法下,议会至上原则。
129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又召集了一届议会,史称“模范议会”, 国王、贵族、骑士和城市富裕市民形成政治联合,除了大贵族和教士外,这届议会还固定地由每郡派两名骑士代表,每个大城市派两名市民代表参加,因而较“大会议”前进了一步。由于骑士代表和市民代表在根本利益上息息相关,也有比较多的共同话题,因而每当这种议会召开时,他们往往集聚在一起,互通信息,共商对策。从1343年起,他们开始在威斯敏斯特教堂单独聚会,逐渐形成了平民院(下议院)。贵族和教会长老也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组成了贵族院(上议院)。英国两院制便发源于此。但是,不管是模范议会,还是1343年由两院组成的议会,都还不同于近现代意义上由全民普选产生的议会。
1297年,议会获得了批准赋税的权力。到了14世纪,议会又获得了颁布法律(法令和条例)的权利。议会又是各种政治事物尤其是国王大臣所犯的渎职罪的最高裁判所。议会的形成,使国王的封建谘议机关逐渐成为国家的代议机关。城市代表的参加和下议院的形成,对以后英国历史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正在兴起的市民阶层与下层贵族联合,利用议会批准赋税和通过法案的权力,对王权起了限制作用。
1. 重新分配议席,取消许多已经衰败的选区,减少一些选区的议席,人口增加的选区议席增多,新兴工业城市取得较多议席。
2. 更改选举资格,降低选民的财产和身份要求,扩大选民范围,大大增加选民人数,工业资产阶级和富农得到选举权
以和平的方式削弱了贵族保守势力,工业资产阶级得以更多的分享政权,但是广大工人,雇农,妇女仍被排斥于政治之外。
背景
光荣革命后,议会成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但是土地贵族(托利党)操纵着议会议员的选举。一些“衰败选区”仍有议员名额。工业革命展开后,新兴工业资产阶级为维护自身利益,强烈要求参与国家管理(根本动力:工业革命。)法国七月革命的冲击。
1832年议会改革主要包括两项重要内容:(1)重新分配议席。取消许多已经衰败的选区,减少一些选区的议席;人口增加的郡的议席增多,新兴工业城市取得较多议席。具体规定:人口不足2000人的56个城市被取消了下院议席,人口在2000~4000人之间的32个城市只能保留一个议席。空余下来的席位给予人口增多的郡和新兴工业城市,新兴工业城市得到65个席位。(2)更改选举资格,扩大选民范围。降低选民的财产和身份要求,工业资产阶级和农村中的富裕农民得到选举权,选民人数大大增加。到1832年英国大约有16%的成年男子得到选举权。这次议会改革以和平的方式削弱了贵族保守势力。工业资产阶级得以更多地分享政权。但是广大工人、雇农和妇女仍被排斥于政治之外。
1867年改革法案对议席分配再次作了调整,取消了46个“衰败选区”,空出的52个议席分给大工业城市和较大的郡。曼彻斯特、伯明翰等大城市分别增加1个议席,伦敦增加4个议席,另有9个中等城市各获得1个议席;25个议席分给兰开夏、约克等郡;1个给予伦敦大学;2个给予苏格兰大学;其余5个给予苏格兰各郡。法案还降低选民的财产资格。它规定,在城市中凡拥有单独住宅的户主(不论其价值多少)和每年缴纳房租10镑以上的房客,只要在选区内居住一年以上都有选举权;在各郡,每年缴纳地租12镑以上的租佃者和每年收入5镑以上的土地所有者都有选举权。第二次议会改革基本取消了“衰败选区”,使选民总数由135万增加到225万,小资产阶级和上层工人都获得选举权,英国在议会君主制民主化的道路上又向前迈进了一步。但是下层工人和全部农业工人仍未获得选举权。
1884年12月,议会通过两个新的改革法案,一个是《人民代表制法》,它把城市中的“房主选举权”原则扩大到各郡区,使部分农业工人也获得了选举权。这样,城市和农村地区的选举资格基本统一起来,英国的选民总数又增加1倍,达到450万人。不过,依靠父母生活没有单独成家立业的男子,以及家庭佣人和全部妇女仍被排斥在选举大门之外。另一个是1885年1月议会通过的《重新分配议席法》。它取消了人口不满1.5万人的72个城市单独选派议员的权利,把它们并入所属各郡;人口在1.5万到5万人之间的36个城市取消1个议席,大体按照每5.4万人分配1个席位的标准,将全国统一划分为617个选区,除22个城市和牛津、剑桥两个大学选区仍保持两个议席外,其余选区均实行单一选区制,即1个选区只选1名代表。这样基本接近于平均代表制原则,对居住在人口稠密的大城市的工人有一定的好处。在1918年的法案中,授予年满30岁的妇女以选举权,1928年又将妇女选举权的年龄限制降低为21岁。成年公民普选权终于得以实现。
它是向旧制度的公开挑战,向土地贵族和金融寡头盘踞了几百年的地盘进攻。改变了几百年的选举议员的做法,这意味着土地贵族和金融寡头不得不作出让步。
历史上英国公民选举权是怎样争取到的?
据说英国最初只有大贵族有选举权,后来才逐渐普及到普通民众,但不知道细节是什么样的。rn所以我想详细知道英国选举全民化的具体进程。在19世纪英国进行大幅度的选举制度改革之前,每一个选区可以根据自行制定的条例投票选出议员,当时大多数选区都选出两名议员,投票权多限于有产权的男性。规定只限于有40先令以上收入并有自由土地者才有选举权。而作为候选人的郡议员必须每年土地收入在600镑以上,市镇议员每年不动产收入要有300镑以上。1832年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辉格党在人民要求普选权的声浪中,提出了第一个选举制度改革法———《英格兰与威尔士人民代表法》。这次改革,重新分配了议席,增加了城市代表的名额,降低了选民与候选人的财产资格限制等。到了1880年代,投票权扩大到几乎全部成年男性公民。但是,拥有商业产权的人享有"复票权",大多数选区都只选出一名议员。
进入20世纪以后,英国又通过1918年《国民参政法》,让妇女拥有了选举权,年满21岁的男性以及年满三十岁的女性享有投票权。十年之后,平等公民权法案将女性的选举权年龄改为21岁,与男性相同。到1949年,所有的选区都只可选出一名议员,复票制也被取缔。1968年,选举权年龄下调至18岁。
一、举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英国的选举制度源于中世纪英国国会中下院即平民院议员的选举。129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邀请僧俗贵族、骑士和市民三个等级参加国会。1343年国会分为上、下两院。上院称为贵族院,下院称为平民院。贵族院议员由直接从国王那里领有土地的贵族担任,而平民院议员则由全部自由土地占有者投票选举产生。红白玫瑰战争后登上英国王位的都铎王朝实行专制统治,平民院议员的选举制度受到干扰和破坏。国王常常指示负责各郡选举工作的郡守,要求他们遵国王嘱托选举谁入平民院。同时,国王又以“特惠权”的形式赐予一些城市以派出代表参见平民院的权利。整个都铎王朝时期由于国会很少召开,平民院议员的选举自然也就名存实亡。可见,作为近代英国资产阶级选举制定历史渊源的中世纪议会选举制度,起初是限制王权的一种制度安排,而到专制君主制时已成为专制君主用于控制和利用臣民,巩固封建制度的一种工具。 自18世纪中叶工业革命蓬勃开展以来,特别到19世纪初英国工业革命初步完成之后,情况有了很大的变化。随着地主制经济被最终挤出历史舞台,英国社会的阶级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贵族地主阶级衰落了,资产阶级(特别是工业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日益壮大。后者强烈要求参与政治,使本阶级对工业化进程中增长的社会资源拥有更多的分配份额。这种要求最集中的表现是争取普选权运动的开展。在此背景下,1830年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辉格党在人民要求普选权的声浪中提出了第一个选举制度改革法。1832年经英王批准实施,这就是著名的1832年选举改革法。该法着重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重新分配议会议员的席位,56个“衰败城镇”或人口少于2000的小城市的议员议席被取消,归并到邻近的郡区,另有30个人口在2000~4000的市镇减少一个议席,将空出来的143个议席分配给人口众多的新兴工业城市和工业发达的郡。二是降低选民的财产资格限制,扩大选民队伍。该法实施后,城市和乡村共新增选民约20万人,比改革前选民人数增加45%左右。当然,此次改革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各地区和各选区间选民人数与人口的比例差别还很大;议员人数与人口的比例各地区差别还很大;贵族在议会中仍占有绝对多数议席。 1832年改革之后,英国相继于1867年、1872年、1883年、1884年、1885年又进行了几次大的选举制度改革。其中,1867年的改革进一步降低了选民资格,重新调整了某些议席的分配,该法规定,各郡凡年收入5镑者均拥有选举权,城市中租用不带家具的住房在12个月内付租金达10镑者也拥有选举权,这就使一些工人贵族拥有了选举权。1872年选举改革的内容主要是把公开投票改为秘密投票。1883年颁布了取缔选举舞弊法,规定了选举费用限额和选举舞弊的刑罚。1884年改革统一了城市与乡村选民的财产资格标准,城市工人也有了选举权。1885年选举改革了原来以郡、城市为选举单位产生议员的选区划分法为以人口的数量为标准产生议员的新选区划分法。19世纪后期的这几次选举制度改革私人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财产资格限制、选区的划分和议员名额的分配方面均作了重大改进,但仍存在四个没有解决或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一是妇女的选举权问题;二是居住和收入限制问题;三是选举区选民人数与议员人数的平等划分问题;四是平等选举权问题即解决投票中的复票权问题。为此,20世纪初直至二战后,英国人民为争取合理的平等选举权进行了不懈的斗争,终于使上述四个主要问题逐步得到了解决。 1918年议会通过《人民代表选举法》规定,男性公民从21岁起,妇女从30岁起,享有普选权,此外还降低了居住资格及收入限制,同时还建立了平等的选举区,但仍规定了部分人可以享有复票权。1926年选民居住资格由6个月减为3个月。1928年妇女取得了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1948年的《人民代表选举法》废除了营业处所、伦敦市和大学选区的“复票制”,实行“一人一票、一票一价”的平等选举权制。1969年的《人民代表选举法》规定,凡年满18岁的公民,依法均享有选举权。至此,英国现代选举制度中的核心精神――自由、平等和普遍的选举才真正较为完整的确立起来。 二、选举制度 (一)选举资格 1、选民资格 根据法律规定拥有选举权的公民或居民即为公民。英国法上对选民资格主要作了如下限制: 一是国籍限制。拥有英国国籍的臣民,包括居住在英国的任何英联邦国家和爱尔兰共和国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其他外国人没有选举权。 二是年龄限制。英国现行法律规定,18岁为选民最低年龄资格条件,不到18岁者无选民资格。 三是居住限制。军人选民在选区的居住时间限制至少是一个月,其余普通选民在选区的居住时间限制至少是三个月。大批无固定工作和住所的季节工人就因此而失去了选民资格。 四是因精神问题和刑事问题而丧失投票行为能力和行为资格的人没有选民资格。 五是选民必须经合法等级才具有选民资格。在英国无需选民本人登记,选民登记工作由地方的登记官负责。他们先以逐户查访所编成的原始名册为基础,然后不断核对修正。 在英国法上,以下几类英国人不享有选举权:第一是贵族,但1963年的选举法又规定:凡放弃贵族身份者即有权选举议员;第二是服刑中的罪犯;第三是接受精神医院治疗中的住院患者;第四是选举中犯有腐败行为者,5年内不得选举议员;选举中犯有非法行为者,5年内不得参见犯此行为时所属选区的选举;第五是选举前未登记为选民者。 2、候选人资格 根据法律规定具有当选为国家公职人员资格的公民为候选人。法律对候选人的资格要求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籍限制。作为候选人者需具有英国公民资格,居住在因果的英联邦国家的公民和爱尔兰共和国的公民。其他外国人无候选人资格。 二是年龄限制。年满21岁的拥有选举权的人拥有被选举权。不到21岁的英国人和居住在英国的英联邦国家的公民和爱尔兰共和国公民没有被选举权。 三是居住限制。英国对候选人没有任何居住地点和时间限制,因为在英国人的观念中,议员并不代表地方或选区的利益,他们代表的是国家利益。候选人可以在国家的任何一个选区参加竞选。 四是职业和身份限制。比如,未偿清债务的破产者;英格兰、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神职人员;贵族;某些管理君主财产收益的官员;法官;文官;某些地方政府的官员;正规武装不对成员;警察;公共公司董事会和政府委员会的成员,没有下议院候选人的资格。 五是因精神问题和刑事问题而丧失行为能力和行为资格的人。 六是已登记为合格公民的人才有候选人资格。 七是在一个选区内需有10个选民联名提名者(1人提议,1人附议,8人联署),才有候选人资格。 八是要正式作为候选人需交纳500英镑的保证金。如果选举结果未获得八分之一的选票,保证金将上交国库。 实际上,具备候选人资格的人真正要成为公职候选人需得到政党的提名才有当选的可能。 (二)选举方法 英国目前实行的是直接选举制,即由选民直接选举议员,这种选举制度透明度较高,而且可以使选民的意志直接反映在最高权力机构的产生过程中。此外,英国的选举实行自愿投票原则,候选人或政党组织可以拉票,但不能向选民施加压力。 所谓的选举方法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选区划分方法。在英国二战以前各个选区的人口与议员数的比例相差很大。丘吉尔政府为了确保各选区享有平等代表权,建立了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及北爱尔兰四个常设边界委员会,任务在于定期复查选区,根据人口或其他情况的变化,对议席分配作必要的调整。在选区的划分上,除了地域和人口两个因素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每个选区产生多少名议员。在此问题上,英国目前实行小选举区制(或称单名选区制),即每个选区只选出1名议员,选民一人一票,或选区选票总署的简单多数的候选人即当选。 其次是选票统计的方法。现代国家选票统计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多数代表制,另一种是比例代表制,多数代表制又可以分为相对多数代表制和绝对多数代表制。英国目前实行的就是相对多数代表制,也可以称为简单多数制。得到选区总选票的相对多数的候选人即当选。这种选票统计方法对大党候选人极为有利,而不利于小党的候选人和独立候选人。 (三)选举过程(程序) 英国的选举过程与美国相比要简单的多,持续的时间也较短。一般而言,有以下几个环节: 第一,选民登记。英国大选的日期不是固定的,因而需要每年进行登记。登记由各选区所在地政府指派的一名登记官负责,每年的1月和7月进行。登记时要设一些登记站。登记的结果要编成选民登记册。登记之后的合格选民可分为三类:一是一般住户选民,即有固定住所,可在当地行使投票权者;二是军职选民,包括在海外服务的军人;三是纳税选民,只以纳税条件而取得在地方选举中的投票资格。选民可以查阅自己的姓名是否已经登记入册。对登记结果有异议的还可以在名册公布后若干天内向专门为此事开庭的律师提起争讼。 第二,候选人提名。在英国,候选人提名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社会组织和公民提出独立候选人,这种候选人提名的必要条件和程序是:选区选民1人提议、1人附议、8人联署,该被提名人即可以称为下议院议员的候选人。另一种是政党提名候选人,各政党提名候选人的方式不同。工党的议员候选人由地方党组织挑选,只是提出候选人之前,地方党应取得全国执行委员会和党的负责人同意,在获得相应选举经费的保证金以后,才肯定其候选人资格。保守党自1935年起由8人组成的关于议员候选人的全国常务咨议委员会挑选候选人。之前候选人要按照相关的要求填写简历,在得到选区协会的赞同之后,一般就可以称为全国常务咨议委员会批准的该选区正式的保守党候选人。无论是政党提名还是组织和公民提名所产生的候选人,一旦在确定,该政党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就需要向当局选举提名委员会正式提出候选人申请,审查符合资格后还需交150英镑的保证金。至此,候选人的资格就算正式成立了。 第三,组织竞选班子。通常组织竞选班子是政党组织的事。政党选举实行专门的政党选举代理人制度。选举代理人分为编外组织员、编内组织员以及编外代理人和编内代理人。其中编内代理人和组织员是职业的代理人。其职务通常由党的中央机关驻各地的总办执行(特别是地方组织)。在许多选区内,代理人的职务由地方党组织的专职秘书执行,每个选区的党组织都拥有相当的资金。代理人的职责在于尽力保证该党的候选人在选举中取得胜利,在其竞选中指导着整个政党,他指挥组织元到最重要的地方去监督反对党的计划和活动,研究选民情绪,预防可能的意外事件。候选人的一切活动,如召开选民大会、收集和监督征集签名、填写选举的登记表格、印刷和散发文件、布告等等,这些事物都取决于代理人。 第四,开展竞选活动。从解散议会令宣布之日起,候选人就可以开始进行正式的竞选动员活动,这种活动一直可以持续到投票日晚上10点钟止。竞选活动分为选区竞选和全国性竞选。选区竞选包括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寄信、海报、标语等方式和手段向选民介绍和推销自己。也可以是候选人在各选区中巡游,向选民发表演说、介绍并解释自己的政治主张,与选民交谈或动员选民参与投票等等。除此之外,还有全国性竞选,主要是指党的中央组织及党的领袖所从事的竞选活动,包括宣传党的纲领政策、制定竞选策略、安排竞选活动日程等。 第五,投票。具体的投票方式有三类:一是出席投票,即选民本人直接到投票站投票;二是委托投票,根据英国法律的规定,在军队或军舰上服务的选民可委托别人代为投票;三是通讯投票,一般是军队或军舰上服务的选民以及在海外服务的选民,才采用这种方法投票。在大选时,全国有统一的投票日;在补缺选举时,该选区也有统一的投票日。各选区设若干投票站,一般都设在教堂、学校等场所。 第六,选票统计和公布选举结果。选举日选民投票的最后时间一到(晚上10点),即中止选民投票。选举工作人员中的计票人员和监票人员一起统计投票结果,并由专门人员书写投票结果报告。投票结果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并汇总后,由王室秘书负责宣布选举结果及其有效性。 (四)选举监督 在选举监督的问题上,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由谁监督。根据英国法律规定,任何社会组织(包括政党、利益团体等)和公民个人均可监督选举,政府还设立了选举委员会来专门监督选举过程。 第二,监督什么。首先是对选举资格的监督(包括选民资格和候选人资格的监督),主要是对选民和候选人是否符合法定年龄、是否达到居住期限、是否拥有法律允许的国籍限制、预先是否已登记入册、提名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交付了保证金、是否有不相容的职业及是否存在重大法律和品行问题,从而使选举资格丧失;其次是对选举过程的监督。主要包括对选举过程及其行为,选举经费来源及其使用,选举时间、地点、方式和行为,选举委员会行为及其结果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监督。具体而言,比如,在选举中是否有暴利、贿赂、收买等行为,是否存在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等方面的歧视,在选举公告、选区划分、投票站设置、投票方式等方面是否存在不合法的行为,等等。 无论是社会组织还是公民个人,如果发现上述选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争讼。在英国,此类争讼一般由负责修改选民名册的律师处理。每年选民新的登记名册公布后,律师就开庭一次,受理有关选民资格的争讼,并作出合法的裁决。如果是对候选人资格存有异议则可以向当局选举提名委员会或法院提出。开始时有关选举争讼的裁判权属于议会,后改由独立法院进行仲裁。1879年制定的《议会选举法》将法官增至2人,并确定由英国高等法院王座法庭任命。选举争讼案件依照普通司法程序审理。如果经法院查实,确实存在违法即及不公正的行为,则可宣告该选区的选举结果无效
争取?不过就是不同的利益集团煽动群众参与利益瓜分的手段而已。英国因为工业革命完成后,财富大量增加,于是利益集团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大,自然都想通过控制英国政府权力来制定有利于各自利益集团的政策和法规,稳固和瓜分利益,如此而已。选举制本质就是个公有制政治,一定是逐步蚕食社会财富,不然英国也不会一直衰落到今天了。
19世纪以前,因财产身份资格限制,英国只有少数人拥有国会选举权。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工业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成为社会的主要阶级力量,争取普选权和追求民主的呼声越来越强烈。1832年,英国进行议会改革,通过对下院席位的调整,工业资产阶级的代表成为下院的主导力量。经过多次议会改革,在1928年英国终于将选举权扩大到所有年满21岁的男女公民,并由全体选民选举下院议员。议会真正成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拥有立法、监督政府等权力。
英国议会改革为什么能和平渐进的完成
这是由于英国的资产阶级代议制的优越性。在代议制下,资产阶级通过议会对国家实行集体统治,以防止专制独裁。资产阶级不同集团的权益之争,在议会中得以和平的方式实现,有利于避免暴力冲突。所以,工业革命后,工业资产阶级兴起,要求获得更多的政治权利,1832年议会改革,工业资产阶级获得了更多的议席。通过的和平方式加强了工业资产阶级在议会的作用。
129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又召集了一届议会,史称“模范议会”, 国王、贵族、骑士和城市富裕市民形成政治联合,除了大贵族和教士外,这届议会还固定地由每郡派两名骑士代表,每个大城市派两名市民代表参加,因而较“大会议”前进了一步。由于骑士代表和市民代表在根本利益上息息相关,也有比较多的共同话题,因而每当这种议会召开时,他们往往集聚在一起,互通信息,共商对策。从1343年起,他们开始在威斯敏斯特教堂单独聚会,逐渐形成了平民院(下议院)。贵族和教会长老也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组成了贵族院(上议院)。英国两院制便发源于此。但是,不管是模范议会,还是1343年由两院组成的议会,都还不同于近现代意义上由全民普选产生的议会。
1297年,议会获得了批准赋税的权力。到了14世纪,议会又获得了颁布法律(法令和条例)的权利。议会又是各种政治事物尤其是国王大臣所犯的渎职罪的最高裁判所。议会的形成,使国王的封建谘议机关逐渐成为国家的代议机关。城市代表的参加和下议院的形成,对以后英国历史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正在兴起的市民阶层与下层贵族联合,利用议会批准赋税和通过法案的权力,对王权起了限制作用。
1. 重新分配议席,取消许多已经衰败的选区,减少一些选区的议席,人口增加的选区议席增多,新兴工业城市取得较多议席。
2. 更改选举资格,降低选民的财产和身份要求,扩大选民范围,大大增加选民人数,工业资产阶级和富农得到选举权
以和平的方式削弱了贵族保守势力,工业资产阶级得以更多的分享政权,但是广大工人,雇农,妇女仍被排斥于政治之外。背景 光荣革命后,议会成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但是土地贵族(托利党)操纵着议会议员的选举。一些“衰败选区”仍有议员名额。工业革命展开后,新兴工业资产阶级为维护自身利益,强烈要求参与国家管理(根本动力:工业革命。)法国七月革命的冲击。影响 1832年议会改革主要包括两项重要内容:(1)重新分配议席。取消许多已经衰败的选区,减少一些选区的议席;人口增加的郡的议席增多,新兴工业城市取得较多议席。具体规定:人口不足2000人的56个城市被取消了下院议席,人口在2000~4000人之间的32个城市只能保留一个议席。空余下来的席位给予人口增多的郡和新兴工业城市,新兴工业城市得到65个席位。(2)更改选举资格,扩大选民范围。降低选民的财产和身份要求,工业资产阶级和农村中的富裕农民得到选举权,选民人数大大增加。到1832年英国大约有16%的成年男子得到选举权。这次议会改革以和平的方式削弱了贵族保守势力。工业资产阶级得以更多地分享政权。但是广大工人、雇农和妇女仍被排斥于政治之外。
1867年改革法案对议席分配再次作了调整,取消了46个“衰败选区”,空出的52个议席分给大工业城市和较大的郡。曼彻斯特、伯明翰等大城市分别增加1个议席,伦敦增加4个议席,另有9个中等城市各获得1个议席;25个议席分给兰开夏、约克等郡;1个给予伦敦大学;2个给予苏格兰大学;其余5个给予苏格兰各郡。法案还降低选民的财产资格。它规定,在城市中凡拥有单独住宅的户主(不论其价值多少)和每年缴纳房租10镑以上的房客,只要在选区内居住一年以上都有选举权;在各郡,每年缴纳地租12镑以上的租佃者和每年收入5镑以上的土地所有者都有选举权。第二次议会改革基本取消了“衰败选区”,使选民总数由135万增加到225万,小资产阶级和上层工人都获得选举权,英国在议会君主制民主化的道路上又向前迈进了一步。但是下层工人和全部农业工人仍未获得选举权。
1884年12月,议会通过两个新的改革法案,一个是《人民代表制法》,它把城市中的“房主选举权”原则扩大到各郡区,使部分农业工人也获得了选举权。这样,城市和农村地区的选举资格基本统一起来,英国的选民总数又增加1倍,达到450万人。不过,依靠父母生活没有单独成家立业的男子,以及家庭佣人和全部妇女仍被排斥在选举大门之外。另一个是1885年1月议会通过的《重新分配议席法》。它取消了人口不满1.5万人的72个城市单独选派议员的权利,把它们并入所属各郡;人口在1.5万到5万人之间的36个城市取消1个议席,大体按照每5.4万人分配1个席位的标准,将全国统一划分为617个选区,除22个城市和牛津、剑桥两个大学选区仍保持两个议席外,其余选区均实行单一选区制,即1个选区只选1名代表。这样基本接近于平均代表制原则,对居住在人口稠密的大城市的工人有一定的好处。在1918年的法案中,授予年满30岁的妇女以选举权,1928年又将妇女选举权的年龄限制降低为21岁。成年公民普选权终于得以实现。意义 它是向旧制度的公开挑战,向土地贵族和金融寡头盘踞了几百年的地盘进攻。改变了几百年的选举议员的做法,这意味着土地贵族和金融寡头不得不作出让步。26个有两个议员的城市全是新兴的工业城市;21个中等城市也不乏工业城市。因此,工业资产阶级无疑绝对是这次改革的绝对获益者,很大程度上满足了资产阶级的要求,迫使土地贵族、金融寡头让出部分权力。这样,中产阶级在议会中取得了强大的地位,成为了有权的阶级。虽然他们并不掌权,但在此后数十年间,虽代表土地贵族的议员在下院仍占优势,但一切决定都不得不考虑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资产阶级与土地贵族、金融寡头达成妥协,结成同盟,共同统治英国。
1867年议会改革
编辑本段英国1867年议会改革背景 1832年议会改革后,选举权仍然受到很大的限制,广大中、下层人民迫切要求进行新一次的议会改革。19世纪60年代初,英国展开了争取第二次选举改革的广泛的群众运动。过程 1866年,在强大的争取选举改革的群众运动面前,自由党领袖与激进派缔结了联盟,并拟定了新的选举改革方案,送交国会。但是议会里的保守党议员反对这个改革方案,方案被否决了。
方案被否决的消息传出后,在全国产生了强烈的反响。许多地区都展开争取改革的斗争,群众到处举行集会。
在工人和其他阶层劳动群众运动不断高涨的形势下,保守党内阁为了保持自己岌岌可危的地位并争取在下届议会选举中不致失去议会多数,不得不表示支持议会改革,并着手拟定改革方案。
1867年7月15日,议会下院通过了第二次议会改革方案,1867年8月15日,上院批准了改革方案,改革法案成为法律内容。内容 第一,进一步降低选举资格,在城镇,选举权给予每一房主和租户,也给予支付租金每年不少于10镑和居住不少于一年的方可。在各郡,选票给予从私产或承担租金中每年所得不少于5镑的人,短期租户如有12镑收入也可以获得选举权。第二,有46个“衰败选区”被取消,空余出来的席位,分配给各大城市。影响 选民总数从135万增加到225万,完成了工业资产阶级参加政权的斗争,贵族地主的势力进一步降低了,资产阶级在下议院的地位进一步得到加强。但是,英国仍有一半的成年男子没有选举权,妇女依然没有选举权,工人中仍然只有高工资的熟练工人才有选举权。劳动群众长期以来为之奋斗的普选权仍远未实现。
1884年第三次议会改革
通过改革,许多农民获得选举权,1885年法案,重新划定选区,基本实现平等代表制
1832年议会改革
1832年议会改革是19 世纪英国议会选举制度改革的第一步,它是英国新兴工业资产阶级进行的争取同土地贵族重新分配政治统治权及扩大选举权的改良运动。
这次议会改革只是一次小小的变动,并没有造成重大的体制改革。掌权的仍然是贵族;选举资格的限制也仅仅从身份资格转为财产资格,身份歧视变为财产歧视。工人和贫困农民等社会绝大多数成员仍然在受歧视之列。意义 1867年议会改革是英国工业资产阶级反对贵族寡头统治,争取扩大资产阶级民主的政治改良运动。
1832年议会改革虽然为工业资产阶级开辟了执掌政权的道路,但英国选举制度方面所表现出来的不民主现象仍然很突出。人民群众的绝大多数仍然没有选举权,“腐败选区”仅仅缩小了数目,仍然存在部分工业资产阶级也被排斥在选举权之外。
1867年7月15日,议会下院通过第二次议会改革法案。8月15日,法案正式成为法律。
1867年改革法案规定:重新调整选区,取消四十六个“腐败选区”的议会席位,分配给新兴城市。进一步降低了选举资格限制,扩大了选民范围。在城市中凡缴纳贫困救济金的房主和年缴纳十镑以上房租和居住期不少于一年的房客享有选举权;乡村居民凡每年有无镑以上收入的土地所有者和年付十二镑地租的佃户均享有选举权。这次改革,使选举人数由135万增加到250万。但英国广大劳动人民仍被剥夺了选举权,广大妇女都没有选举权。
意义:
(一)工业资产阶级从此具有主宰地位,进一步消除了英国议会制度中的积弊和腐败之风,彻底打破了以前贵族在议会中一统天下的局面。基本上实现了资产阶级民主。
(二)由于选民扩大,政党要站住脚,必须成为群众习惯的党,极大地推动了政党政治的发展,使争取选民成为政党活动发核心。
(三)保守党已转变为代表资产阶级的党。
(四)工人暂时被笼络,但从长远看来,也给工人政党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主要是因为都考虑到国家,不想通过战争
1832年英国议会改革工人阶级是否获得选举权
在1831年,英国有选举权的人只占成年人口的4.4%。
1832年,由于新兴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要求,英国议会通过了一个改良的选举方案,降低了选民的财产资格,这使得选民人数从30万左右扩大到67万,但即使这个数字也不过是当时英国成年人口的7.1%左右。议会议员则几乎全部是土地贵族和大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小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几乎完全没有自己的代表,连工业资产阶级的代表也不多。这令被排斥的阶级极度不满,1838年,以争取男性普选权为目标的宪章运动开始。在此后10年里,宪章派一次次动员民众向议会请愿,但屡屡遭到镇压。虽然宪章运动最后以失败告终,但其产生的压力迫使英国于1867年实行第二次议会改革,它规定在城市中凡拥有单独住宅的户主(不论其价值多少)和每年缴纳房租10镑以上的房客,只要在选区内居住一年以上都有选举权;在各郡,凡每年缴纳地租12镑以上的租佃者和每年收入5镑以上的土地所有者都有选举权。这使得一部分熟练工人获得了选举权,使选民总数由135万增加到225万,占男性公民的三分之一(或成年居民的15%左右)。此后,英国广大农村也掀起了争取投票的运动。1884年,英国在民众的压力下进行了第三次议会改革,它把城市中的“房主选举权”原则扩大到各郡区,使部分农业工人也获得了选举权,这让约200万农村劳动力获得了投票权,英国选民总数又增加一倍,达到450万人,占成年男性居民的约三分之二(或成年总人口的28.5%)。
又过了34年,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已经开打并需要妇女加入劳动大军的1918年,30岁以上的妇女才获得投票权;再过10年,到1928年,英国妇女才获得与男子一样的投票权(21岁)。即使在实现男女平等的投票权以后,英国的选举制度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普选。在1948年以前,英国还允许大学教职员与学生在大学和居住地投两次票,有产者在财产所在地和居住地投几次票,使得既与大学有关又拥有财产的人可以投更多次票,这叫多次投票制,例如,约瑟夫·张伯伦竟然得以在七个选区投票!因此,可以说,英国直到1948年以后才最终实现普选制。从13世纪算起,经历了700多年。
1832年改革的内容主要是:降低选民和候选人的财产资格限制,取消一些衰败选区,给予新兴的工业城镇代表名额;影响是:工业资产阶级首次进入议会,英国向资产阶级民主政治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工人阶级是肯定没有的,是工业资产阶级获得了更多的席位。这是肯定的
文章标题: 英国的男性工人农民1885年就全体获得选举权了,为什么还是活得那么苦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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