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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府与文化的关系是什么

时间: 2021-08-08 14:05:19 | 来源: 喜蛋文章网 | 编辑: admin | 阅读: 108次

乐府与文化的关系是什么

乐府与诗经的区别与联系表

  汉乐府民歌在很大程度上是对诗经的继承和发扬。
  从思想内容上看,都反映了现实生活——劳动人民受压迫和剥削的悲惨遭遇,男女之间的爱情与婚姻,对上层统治者荒淫无耻的讽刺、揭露和批判,劳动人民对战争和徭役的不满。 从艺术特色上看,都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和独特的叙事性。汉乐府继承了诗经的现实主义传统。在艺术上都使用赋比兴的表现手法。在特质上,诗经的音乐性、散文性、韵律的自然性以及艺术手法的原始性在汉乐府中都得到了再现,
  从表达形式上看,都具有灵活多变的特色。诗经虽以四言为主,仍然根据需要穿插二言、三言、五言等;而汉乐府更是突破了四言格式,长短不拘,以杂言为主,并逐步发展为五言,比四言更具有美感、内容更丰富。
  诗经中的爱情诗表现的是男女主人公大胆而自然的爱慕之情,没有什么礼教的约束,而汉乐府则因为汉代男尊女卑观念的确立表现出对女性的道德束缚;诗经中的爱情更浪漫美好,而汉乐府的爱情则是不如人意的现实。
  总之,汉乐府继承和发扬了诗经反映社会生活的优良传统、现实主义精神、抒发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伦理情感等内容,同时也突破了诗经民歌言志抒情的传统而走向社会批判的道路,人本思想尤其是家庭关系内容显著增强,而且具有自己独特的审美特征。
汉乐府在继承诗经的优秀传统的同时,又在多个方面对它进行改进发展。汉乐府更完善涉及的方面更广阔! 下面我从各个角度去分析他们的区别!

诗经是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共收入自西周初期至春秋中叶约五百余年间的诗歌三百零五篇,汉代儒者奉为经典,乃称《诗经》。
诗经的作者成分很复杂,产生的地域也很广。但这些诗篇,就其原来性质而言,是歌曲的歌词。从先秦的著作中我们可以看到,诗最初的作用是用来歌唱的,它是贵族祭祀宴乐的产物。就其普遍的四言诗格式来看,它明显是为了适应编钟之类的打击乐器而编纂的。
然而如果单纯从内容上看,诗又显然是为了一个特定目的而作,国风是小雅中的一部分,是某种意义上的民歌,在它描绘的场景中我们可以看到它所处的环境的复杂。但是这里所谓的民歌是流传于民间的歌曲,并非是普遍意义上的民间歌谣,它的创作群体是当时的文人雅士以及贵族知识分子,在描述的内容上除七月以外又很难看到反映民间疾苦的文字。
诗经中的作品大多是抒情诗,它不重视人物的塑造甚至忽视事件本身,它传达出来的是作者对于社会、感情的认识,或者只是一种文学性质的悲天悯人。在居于其中大部分的爱情诗里.
从诗经的取材来看,它又具有显著的现实主义色彩。诗经几乎包含了当时所能囊括的社会生活中的任何一个方面,它对政治、社会的关注使其脱去神话传说的外衣,这在当时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它只是一小部分人群对下层人民的文学性的关怀,但不可否认的是它已经使人们的视线从权利和斗争中稍微分散了一些。我们不能说诗经的主题内容是为了反对统治阶级的暴政,但它却给了后代文人一个这样的传统,使我们的后世文学不至于过多的沉沦到美学的狭小范围内,从而对诗歌的发展方向做了一个界定。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对于社会责任的多分强调,也阻碍了文学关于情感的自由表达,抑制了文学多样性的发展。
但是诗经的抒情又不像现代西方歌剧那样热情奔放,它在总体上还是比较克制的。诗经的抒情较常见的是忧伤的感情,它不是强烈的悲愤和强烈的欢乐喷涌而出一泄无余,而是委婉曲折波澜起伏。由此也使诗经在抒情表现方面显得细致、隽永。当我们现在读诗经,甚至已经想像不到它当初作为世俗歌曲的载体,而是一种单纯的文学形式。另外,尽管诗经的抒情一般比较平和,却依然是真挚而动人的,而且也并非没有明朗欢快、天趣盎然之作。后代儒家把诗经中的所有作品都说成是因政治和道德目的而作的,并不能抹杀那些抒情之作——尤其是爱情诗对人们的感染力。因此,在封建专制时代,当文学道德化倾向、说教倾向变得过度严重时,诗人们也会打出诗经的权威旗号,要求给感情以应有的、至少是适度的承认。
总而言之,诗经是中国诗歌乃至整个中国文学一个光辉的起点。它从多方面表现了那个时代丰富多采的现实生活,反映了各个阶层人们的喜怒哀乐,以其清醒的现实性,区别于其他民族的早期诗歌,开辟了中国诗歌的独特道路。

而作为诗经的传承,汉乐府在继承它的优秀传统的同时,又在多个方面对它进行改进发展。
汉代的主流文学是文人创作,文人创作的主流是辞赋。乐府民歌与诗经的相似之处都是作为民间的创作而存在,是非主流的文化。它与文人文学虽有一致的地方,但有着更多的不一致之处。这种非主流的民间创作,以其强大的生命力逐渐影响了文人的创作,最终促使诗歌蓬勃兴起,取代了辞赋对文坛的统治。
汉乐府民歌具有浓厚的生活气息,尤其是第一次具体而深入地反映了社会下层民众日常生活的艰难与痛苦。在汉代文人文学中,政论散文、辞赋,都不涉及社会下层的生活,乐府诗恰好弥补了这一空缺。它对社会现实的揭露是非常直接甚至是赤裸裸的,《十五从军征》、《战城南》等篇目中描述的景象已经不能仅仅从抱怨上做出解释,它是对黑暗社会现实的控诉,更在《东门行》一诗中把这种控诉直接转化为反抗,这是在诗经中所看不到的。汉乐府民歌第一次把它具体而深入地反映出来,显示了中国文学一个极大的进步,同时也为后代诗歌提供了一种重要的、内容极其广泛的题材。由于很多诗人继承了汉乐府民歌的传统,反映民生疾苦渐渐成为中国诗歌的一种显著特色。
其次汉乐府民歌奠定了中国古代叙事诗的基础。中国诗歌一开始,抒情诗就占有压倒性的优势,《诗经》中仅有少数几篇不成熟的叙事作品,楚辞也以抒情为主,到了汉乐府民歌出现,虽不足以改变抒情诗占主流的局面,却也使叙事诗在文学题材发面占据了一个位置。而且汉乐府民歌中的叙事诗大都是短篇,这一类作品,常常是选取生活中一个典型的片断来表现,使矛盾集中在一个焦点上,既避免过多的交代与铺陈,又能表现广阔的社会背景。这在古典文学的发展史上,无疑是一个划时代的进步。在此之后的叙事诗,可以说完全是在汉乐府民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后代的叙事诗,在分类上一般都归属于乐府诗体。这也是文学在另外一个层面上的传承。
乐府诗的另外一个重大进步就是产生了像《枯鱼过河泣》这样类似于寓言的文学题材,它比诗经具有更加生动灵活的表达形式,因此能够把以前不能轻易表现的感情抒发出来,这是乐府诗的一个特色,也成为后世文学的典范,像唐诗中的丰富联想、灵活多变的表现手法,都不能不说是受到了它的直接熏陶。
从整个中国文学的发展历程来看,任何一种文学形式的兴盛与式微都是息息相关的。诗经作为最初的文本文学,为乐府诗的兴盛提供了基础,甚至诗经本身就是乐府诗而乐府诗不过是诗经在时代前进过程中的必然前进。在它们的共同影响下,中国的古典文学逐渐由幼稚走向成熟,由单一题材走向多元化,直至在世界文明史留下辉煌而浓重的一笔。今天我们分析诗经与乐府诗的关系,就是要从中发现文学内部的本质联系,为我们的传统文学甚至中华文明的复兴找到一个依据,一条切实可行的出路。在这里我们会发现,一种文明的兴盛与发展并非无迹可寻,在它规律性的内部还未显现之前,我们有理由相信现在所期待的一切就是它所要抵达的未来,而且并不遥远。

音乐与文化的关系是什么?

音乐与文化既相互促进发展,又相互制约。

音乐的产生与文化息息相关。音乐植根于文化之中,与文化相互交融、相互依托、相互促进。从一个时期的音乐可以看出这个时期的特定环境和不同民族、不同区域的文化特征。

音乐可以促进同时期的文化发展,好的音乐能够起到鼓舞人心、净化心灵的作用。因此音乐源于文化,同时又高于文化。

文化是一个民族或国家在一个时期内所形成的观念和思想,它代表着这个民族和国家的价值观念与行为方式,反映出这个群体在一定时期的生活状态。音乐通过美的熏陶来影响和感染人们的思想和心灵,它是连接民族文化和区域文化的桥梁,是民族文化持久延续的最佳途径。

扩展资料

音乐具有文化的代表性。它能在特定环境和特定区域内起到唤起民心、鼓舞士气的作用,音乐可以把人的精神力量变为无穷的物质力量。民族音乐可以把一个地区或民族的历史文明呈现出来,它能印证这个地区或民族的人类文明发展痕迹,也能使人在音乐的引导下走向美好的明天。

比如江南的“丝竹”、河北的“笙管”、西安的“古乐”等,这些乐器都有古老的传世乐谱,也有代代相传的乐人传承。即使现在具有浓厚地方色彩的流行音乐,也能反映出这些古代地域文化昔日的辉煌和在当今乐坛中绽放出的绚丽光彩。

中国音乐,文献一般追溯到黄帝时代,据考古发现,中国音乐可追溯至7000多年前,中华民族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创造了丰富的音乐文化。中国音乐曾经对中国周边地区的音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同时从孔子传六艺到唐代的胡琴再到近代的西方音乐,中国音乐又在吸收外来音乐要素的过程中不断充实发展。中国素号“礼乐之邦”,古代音乐在人格养成、文化生活和国家礼仪方面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和地位。孔子提出“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的学习步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音乐 (音乐文化)

  不仅人类创造的文化在总体上与文化的各种表现形式之间相互关联、不可分割,在文化的各个不同表现门类(如语言、习俗、法律、政治、经济、文学、艺术等)之中,其文化机制和表现形式之间(或按符号学的解释,在符号体系和意义体系之间)也是互为表里不可分割的。当我们把音乐也作为一个独立门类的文化的表现形式看待时,音乐(形式)及其文化(机制)同样也是处于一种相互包含的关系之中。因此,音乐和文化这两个概念只有在互相联系的辩证过程中,才能对它们各自进行较为完整的界说。

  实际上,人们在提及音乐和文化这两个关联概念时,也总是把它们并提,合称为“音乐文化”。“音乐文化”是一个在音乐学文论中出现最为普遍的关联性复合概念,但对于什么是“音乐文化”,对于这一概念的具体所指是什么,似乎还没有人对它进行过认真的、成文的界定。尽管各人对于“音乐文化”的具体所指可能都会有自己不成文的心理认定,但是,对于存在着如此复杂关系的这一对概念,只有模糊的心理认定是不够的,如果不对它进行学术性的、定义性的解释,它仍然将会是一对因所指不明、意义多解而容易造成理论混乱的模糊概念。
  为了澄清这一关联性概念的模糊性,我们可以先从基本的字面意义的分析人手,来解释究竟应该怎样理解才能接近“音乐文化”的正确含意,才能清楚音乐与文化的复杂关系。
  在“音乐文化”这一复合概念的字面结构关系中,“文化”是主词,“音乐”是用来界定“文化”范围的修饰词,因此,“音乐文化”按中文的完整表述形式应该是“音乐的文化”。但是,音乐的“文化”指的又是什么事物或现象呢?一般来说,既然是音乐的文化,那么这种被音乐限定的“文化”所指称的事象(事物和现象)应该只有这样的三种答案:A.音乐事象;B.非音乐事象;C.音乐事象和非音乐事象。究竟哪种答案更为合理,我们可以通过以下的剖析加以甄别。
  A.音乐文化=音乐事象?
  在我们的一般概念中,“音乐”一词(假如不予附加其他歧义的话)指的就是那些物理地鸣响着的、艺术地组合起来的、乐音或噪音运动的音响形式本身。当我们把音乐“文化”的所指对象理解为是音乐(事象)时,应该是指音乐本身,而音乐本身得以存在的因素,除了能直接听得到的音乐的音响形式外,还应包括隐含于这种音响形式之中的音律传统、旋法特征、曲式原则等。也就是说,从音乐的可见、可闻、可感的外部形态到音乐的内部结构,都被看作是音乐“文化”的组成部分。但是,这样的理解会带来一系列概念的混淆。例如,人们针对一张古琴(一件可以演奏出艺术地组合起来的声音的音乐工具),难道能说它是一件“文化”吗?肯定不能,我们只能说它是一件乐器,没人会说它是一件“文化”或一件“音乐文化”。尽管我们可以承认,一张古琴上凝聚着的精湛制作工艺和包含着的珍贵文物价值都可以是“文化”的内容,但是,这些内容都不能直接表现为音乐,即制作工艺和文物价值都不是构成音乐的直接因素,也就是说,它们不是音乐。因而,从这一点看,答案A“音乐文化=音乐事象”不能成立。同理,面对琴曲《流水》,我们只能说它是一首乐曲,也没人会说它是一首“文化”或一首“音乐文化”。当然,琴曲《流水》中所蕴含的情感、意义和审美趣味无疑也是“文化”的内容,但是这些内容不仅是隐含在音乐声音背后的只可意会而难以直感的东西,甚至它们能否客观地存在于音乐形式中也都无法确定,因此我们很难把它们当作音乐来看待,何况情感、意义、趣味这些概念原本就是音乐声音以外的事情,不能把它们看作是音乐事象。从琴曲音乐的这一例子中我们同样发现:答案A不能成立,音乐文化(或音乐的文化)不应该是音乐事象。更何况,音乐本来就叫“音乐”,何必给它另安一名,又要称作“音乐文化”呢?由此可言,非但将“音乐文化”等同于“音乐事象”的答案是没有理由的错误答案,而且由此推论,梅里亚姆所说的“音乐是文化”(music is culture)这一名言,如果单从概念本身理解,同样也存在概念上的矛盾。
  B.音乐文化=非音乐事象?
  当把“音乐文化”定义为“非音乐事象”时,它的更为确切的含意应该是“与音乐有关的文化”。在这一理解中,所谓音乐的“文化”通常是指“音乐背景”(context of music),即与音乐有关的背景因素,也就是我们经常从文章中看到的所谓“音乐的文化背景”。音乐的文化“背景”虽与音乐有关,但它并非音乐本身,因而就实质而言,这种“背景”只能是指那些非音乐的事物和现象,例如:特定音乐的历史成因;各种音乐的存在环境;不同音乐的创作、传承、流布方式;音乐的用途、功能、意义;音乐人物、音乐事件等等。总之,只要与某类音乐、某一乐种或某首乐曲有关,无论是人、事、物、象(现象),都属于音乐背景,因此都应该是“音乐文化”的范围。如此说来,把音乐的背景作为音乐文化理解,其实质是把文化看作是核心事物(音乐)以外的剩余事物,亦即研究讨论的核心事物以外的可能与核心事物相关的其他任何事物。这就是用“剩余事物”文化观来解释音乐“文化”的——换句话说,在这样的解释中,音乐文化就是那些不能被纳入音乐但又与音乐有关的其他任何非音乐事象。把与音乐有关的非音乐事象看作“文化”,这可能有利于我们从音乐的来龙去脉中研究和认识音乐,但是,如果我们要进一步追问,这样理解的所谓“文化”究竟是什么?恐怕答案仍然是模糊不清的,因为我们不能把那些音乐以外的作为音乐背景构成因素的人、事、物、象的混合概念当作“文化”来看待,也就是说不能把那些虽与音乐有关但非音乐本身的其他剩余事物定义为音乐的 “文化”。

  C.音乐文化=音乐事象+非音乐事象?
  如果我们把音乐事象和与音乐相关的非音乐事象(音乐背景)统和在一起,统称为“音乐文化”,这就意味着我们不仅要把那些外显的物理地鸣响着的、艺术地组合起来的、乐音或噪音运动的音响形式和隐含在这种音响形式之中的音律传统、旋法特征、曲式原则等有型之态和无形之态的音乐“形式”看作音乐文化;也要把人们(主观地)赋予音乐中的情感、意义、审美趣味等各种相关的音乐“内容”看作是音乐文化;还要把包括社会历史、自然环境、人文条件、各种人、人的行为、人的思想、人的艺术创作和人创造的器物(如乐器等)在内的任何与音乐有关的背景事象都看作是音乐文化。这样理解的结果就是:我们拥有了一个比较全面但却是庞杂多样的“音乐文化”概念。如果这也能称作是音乐的“大文化”概念的话,那么它和文化的“大文化”概念一样,就是一个包罗万象的杂乱概念了。由于这样的“音乐大文化”概念是一个难于确定其内涵和外延的含糊概念,因而它既不能作为确定的研究单位的概念使用,也不宜作为描述性的学术概念使用,所以说它并不是一个有理论价值的、值得肯定的概念。由于它的模糊性、庞杂性和多义性,使得它仅可以作为一个含意不定的日常用语一般性地使用,而不宜作为一个学术性概念用于我们对音乐(尤其是“音乐文化”)的研究中。
  这样看来,上述有关“音乐文化”所指含意的A、B、C三种答案都存在不合理性,都不能予以认肯。再者,如果从音乐与文化的关系来分析,这三种答案所造成的逻辑上的矛盾和理解上的混乱就更加明显了:
  按答案A——音乐是文化。既然音乐是文化,为什么我们绝对不会把一张能演奏出动听音乐的古琴叫做“一张文化”?为什么我们一定不会把这张古琴演奏出来的一首琴曲叫做“一首文化”?既然说音乐是文化,从逻辑上讲就是把其他非音乐事物排除在“文化”之外了,那么,难道“文化”就只能被限定在音乐范围吗?
  按答案B——音乐不是文化。既然音乐不是文化,非音乐事物才是文化,那音乐又是什么?难道它是和人类文化完全无关的从天外飞来的陨石不成?还有,我们经常挂在口头上的所谓“音乐文化”,难道仅仅是指与音乐无关的“背景”吗?既然音乐的背景(context)是文化,那么作为在背景下产生的音乐(text)这个主角难道反而可以不在文化之列吗?
  按答案C——音乐和非音乐都是文化。既然说音乐和非音乐都是文化,那还有什么与音乐关联的事物又不是文化呢?既然音乐内和音乐外的事物都是文化,学界又为什么要提倡把“音乐”放在“文化”之中进行研究?难道梅里亚姆的名言“研究文化中的音乐”真的存在逻辑错误吗?
  或许有人会说,我们在分析中犯了一个偷换概念的错误,把“文化”这个集合概念个别化了。也就是说,“文化”应该是许多不同事物的总和性概念,而不是其中某一种事物的个别性概念。即如“树”和“林”,我们不能把一棵树叫做“一棵林”;也不能把几棵树称作“几棵林”,只能把长在一起、连成一片的许多树称之为“林”。其实,笔者认为,我们在前面的分析中并不是犯了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而根本上就错误地理解了“文化”这个概念的概念性质。
  根据我们经验范围的认识,当我们谈及“音乐”这个词汇的时候,无论人们对音乐本质的理解有多大的偏差,但“音乐”这个词本身是有明确指代性的,它所指称和代表的,就是那些由人嗓或乐器唱奏出来的有节奏、有曲调或有复杂结构的声音形式。然而,当我们提到“文化”这个词汇时,它所指称的到底是什么,似乎没有人能够简要而明确地说出答案,或者只要说出具体答案,就一定会出现意义间或逻辑上的矛盾,就会继续为自己(也给他人)设置概念的陷阱。笔者认为,如果说“音乐”是一个有着明确指代的具体概念的话,相比而言,“文化”则是一个并没有明确所指的抽象概念,是一个在概念形成和演进过程中不断变化其外延和内涵的纯理论概念。因此我们不能试图从客观角度断定“文化”是什么或不是什么,而应该从众说纷纭的“文化”概念中,选择一种适应于表述和理清音乐与文化关系的观点来定义“文化”。之所以说应该选择“一种”(而不是多种)观点来定义“文化”,原因是只有在同一个标准的前提下,才不至于引起因概念混杂而难于沟通的学术讨论。
  正因为我们通常会把表述抽象性质的“文化”概念具体化为具体事物的代名称,所以当我们争辩音乐究竟是不是文化时,无意中又滑进了人类学家泰勒和音乐人类学家梅里亚姆分别给我们设下的概念的陷阱里了。我们之所以会一次次掉进这个陷阱,问题的结症是:我们把原本表示抽象意义的“文化”概念具体化了;我们一直在固执地寻找一个如同音乐一样可见、可闻、可感的具象化的“文化”;我们把由“音乐”和“文化”这两个概念组成的复合概念(“音乐文化”)看成了两个对立的并置概念、两种对等的具体事物。实际上,只要我们能认识到音乐和文化处于一种相互包含的关系之中;认识到它们是互为表里的同一事物;认识到文化是音乐的属性,音乐是文化的表象;认识到作为属性的文化是抽象的而作为表象的音乐是具体的;那么,我们就能够比较容易地跳出由两位大师设下的并且被许多后来人越挖越深的那个概念的陷阱了。

  在我们即将跳出“文化”概念的陷阱之前,为了进一步印证文化和音乐的关系,还有必要重申笔者对“文化”这个概念的三点认识:其一,“文化”作为一个理论术语,它不是某种或某些具体事物的名称,而是哲学、人类学领域中用来总结某种或某些事物和现象的抽象概念。其二,“文化”这一抽象概念所指称的,是人类为组织自己与环境的联系而创造的一种约定俗成的方式(customary man-ner);也就是人类群体中习惯的、共享的生存和生活方式;也就是人们从社会中习得并与社会其他成员共同采取的行为方式和思想方法(ways of behaving and thinking)。其三,“文化”作为一种方式或方法必然会渗透在人们的各种行为和思想中,也必然会反映在人们创造的各种物质形态中,所以这些事物就不但包含了文化的属性,而且还体现了文化的属性。但是,渗透在行为、思想中和反映在物质形态中的、属于文化属性的“方式”、“方法”,并非行为、思想、物质本身。因此可以说,文化不是一种具体的行为、不是一种具体的思想,也不是一种具体的物质形态;因此我们不能把某种或某些具体的行为、具体的思想和具体的物质形态称之为“文化”,只能说在某种或某些具体行为、具体思想和具体物质中“蕴含着”作为某种方式、某些方法的文化。
  总之,“文化”是一个可以用来涵盖许多事物和现象的性质的抽象概念,而不是某种具体事物和现象的代名称。如果我们可以把某种事物或现象看作是一种“文化”的话,并不是说这种事物或现象就是文化本身,而是指在这种事物或现象中包含了可以称之为“文化”的某种属性。同理,音乐就是音乐,而不是任何其他事物;说音乐是一种文化,并不是说音乐形式本身就是文化,而是指在表现为音乐形式的这种事物中包含了或隐含着文化的属性。英国著名音乐人类学(亦即民族音乐学)家约翰·布莱金(John Blacking)也坚持这样的文化观,并以此阐述了音乐与文化的关系。他明确指出:
  用来演奏音乐的乐器、乐谱、谱式并不是人们创造的文化,而是文化的表现形式,是社会和文化过程的产品,是作为社会成员的人的能力和习得行为的物质结果。我们“看”不见文化,我们只通过观察从形式的规律中和事物的区别中去推论它。
  人类学家格尔兹在阐释他的文化观时,同样也援引了音乐现象的例子表明了同样的观点。他说:
  如果我们以一首贝多芬的四重奏为例,作为虽无可否认地特殊但对我们来说很能说明问题的文化标本,我认为没有人把它和它的乐谱混为一谈;把用来演奏它的技艺和知识与演奏者和听众对它的理解,混为一谈;也没有人(顺便提请注意)把简单论者和物化论者对它的理解,与对它的演奏,或与某种超越物质存在的神秘存在,混为一谈。……但是,大多数人在三思之后都会同意这样的结论:贝多芬四重奏曲是在时间上展开的声音结构,是协调的模式化声音序列——一句话,就是音乐——而不是任何人对任何事物的知识或信仰,包括演奏技艺。
  当然,上面列举的一位音乐人类学家和一位人类学家异口同声地说乐谱、乐器甚至音乐都不是文化,这并不意味着他们认为这些事物与文化无关,而是说这些事物并非文化本身,它们是文化的表现形式;是“文化的标本”;是“社会和文化过程的产品”;一句话,它们是具有文化的属性的事物——但不是属性本身,所以不是文化,而是文化属性的形式显现。
  根据这样的认识,我们就上面讨论的音乐与文化这两个关联概念之间的辩证关系所能得出的结论就是:由于所有的音乐毫无例外地都具有文化的属性,因此我们说“音乐”是文化的音乐(亦即如梅氏所言:作为文化的音乐);由于所有包含在音乐中的文化属性都必然外化为具体的音乐形式,因此我们说“文化”是音乐的文化(即如梅氏所言:音乐是文化)。
  根据“音乐是文化的音乐”和“文化是音乐的文化”这一“音乐一文化”辩证关系,现在我们可以重新审视梅里亚姆早年为什么三易其说,逐步更改涉及音乐与文化关系的一系列概念的原因了。当梅里亚姆最初把民族音乐学定义为“研究文化中的音乐”时,其原意是说应该把音乐放入文化之中进行研究。但这一说法确实会在概念逻辑层面模糊了音乐与文化的关系,也会因此而误导后人对音乐与文化关系的理解。因为音乐不仅在文化中,而且文化也在音乐中。可能梅氏也意识到这个问题,所以后来两易其言,不断变化着音乐与文化的关系的比重,或改称“研究作为文化的音乐”,或直言“音乐是文化”。究其原因,可能是他自己也感觉到只强调“文化中的音乐”不足以说明音乐与文化的深层关系,因此才会不断否定前说,改进概念表述,以此加深对音乐和文化关系的认识。无论怎么说,梅里亚姆这位西方民族音乐学的导师,以他敏锐的思路和先见之明,把这门学科引出了只囤于音乐形态研究的胡同,引向了开放性音乐文化研究的大道。尽管他的文化观曾经给我们设置了概念的陷阱,尽管从他那功能主义的、实证论的思维方式中我们很难走出理解音乐与文化关系的困境,但是,如果我们沿着文化符号学、解释人类学的新思路继续前行,音乐与文化关系的清晰脉络已经开始展现在我们面前了。
民族文化与民族精神之间的关系是:
民族文化的力量,集中表现为民族精神的力量 ,中华民族精神深深植根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之中。

民族文化是各民族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和发展起来的具有本民族特点的文化。包括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
饮食、衣着、住宅、生产工具属于物质文化的内容;语言、文字、文学、科学、艺术、哲学、宗教、风俗、节日和传统等属于精神文化的内容。民族文化反映该民族历史发展的水平。

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撑,是民族优秀文化的精华,是推动青年学生实现理想、追求人生目标的精神支柱,是促进青年学生立志成才、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精神动力,在青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1.音乐文化 - 简介
音乐风格是遏制音乐分享有些样式或有某些元素共同兴趣的类别。一些风格,譬如印第安音乐,地理上被定义;其他人象巴洛克式的音乐,由年代史主要定义。仍然其他人,譬如理发店,由相当精确技术需要定义。一些风格,然而,是相当隐晦的,和也许由评论家策划;岗位岩石,例如,是条款由西蒙•雷诺兹构想和定义。这的另外例子是电子游戏音乐,然而由其媒介定义,可能并且代表其自己的样式,并且那其他音乐风格。

在某种程度上,所有企图分类音乐将有程度人工对他们,因为他们选择的音乐家倾向于导致音乐在任一样式,没有有关与哪种风格他们工作在。某些人民认为,音乐的范畴入风格是无用的。约翰•Zorn,例如,工作包括大范围风格的音乐家,写在Arcana:音乐家在音乐,风格是工具被使用"commodify和把艺术家的复杂个人远见商业化",暗示那经常,风格代表努力在行销而不是实际音乐分别。其它艺术家认为,这是艺术家的缺点为做可能容易地被投入入共有的类与其他人的体构工作。划分音乐由风格广泛仍然做,然而,使它更加容易追踪螺纹通过音乐历史和增加个体找到艺术家他们享用的舒适严格的讲,“音乐艺术”所指代的是一种特定的艺术形式,即由有组织的音乐所构成的听觉审美对象。对这种艺术形式的价值判断,尤其是审美价值的判断,无论是在不同的民族之间,还是在不同时代,不同流派之间,都难以形成一个划分高低优劣的统一标准,只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因此,在“音乐艺术”这个概念所限定的层面上,我们可以说:“音乐的价值是相对的”。

然而,“音乐文化”这一概念的内涵,已远远超出了“音乐艺术”所限定的范围。音乐文化包含音乐艺术,但却并非指音乐艺术。“音乐文化是多种性质不同、形式不同、作用不同的音乐现象的综合物”,他所指代是一些特定的文化现象,这些现象与音乐艺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它们也有着自身的特征、性质和作用。总之,“音乐文化”是一个大的概念,而“音乐艺术”是一个较小的概念,我们不能用小的概念来涵盖大的概念,我们必须懂得,我们探讨的是“音乐文化”这个概念属下的诸多文化现象,而不是某种艺术形式的审美属性和艺术品位。

文化,按照广义,通俗的理解,就是指人类的创造,是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总和。音乐文化作为人类文化的一种具体形态,它必然也是物质、制度、观念的综合体。从历史的,文化人类学的全部观点来看,审美价值是音乐文化多种价值中的一种,而不是其全部价值或唯一价值。因此,不能够仅仅从意识的,艺术的,审美的层面去看待一个国家的音乐文化,更要结合着物质的,制度的,观念的层面去看待一个国家的音乐文化。

2.音乐
音乐来源于生活 音乐就是将几个不同的音符巧妙的连接起来,就组成了不同的中国音乐的传承、发展和创新,在历经各个时期的文化变迁与转型中,从不同的

不仅人类创造的文化在总体上与文化的各种表现形式之间相互关联、不可分割,在文化的各个不同表现门类(如语言、习俗、法律、政治、经济、文学、艺术等)之中,其文化机制和表现形式之间(或按符号学的解释,在符号体系和意义体系之间)也是互为表里不可分割的。当我们把音乐也作为一个独立门类的文化的表现形式看待时,音乐(形式)及其文化(机制)同样也是处于一种相互包含的关系之中。因此,音乐和文化这两个概念只有在互相联系的辩证过程中,才能对它们各自进行较为完整的界说。

  实际上,人们在提及音乐和文化这两个关联概念时,也总是把它们并提,合称为“音乐文化”。“音乐文化”是一个在音乐学文论中出现最为普遍的关联性复合概念,但对于什么是“音乐文化”,对于这一概念的具体所指是什么,似乎还没有人对它进行过认真的、成文的界定。尽管各人对于“音乐文化”的具体所指可能都会有自己不成文的心理认定,但是,对于存在着如此复杂关系的这一对概念,只有模糊的心理认定是不够的,如果不对它进行学术性的、定义性的解释,它仍然将会是一对因所指不明、意义多解而容易造成理论混乱的模糊概念。
  为了澄清这一关联性概念的模糊性,我们可以先从基本的字面意义的分析人手,来解释究竟应该怎样理解才能接近“音乐文化”的正确含意,才能清楚音乐与文化的复杂关系。
在“音乐文化”这一复合概念的字面结构关系中,“文化”是主词,“音乐”是用来界定“文化”范围的修饰词,因此,“音乐文化”按中文的完整表述形式应该是“音乐的文化”。但是,音乐的“文化”指的又是什么事物或现象呢?一般来说,既然是音乐的文化,那么这种被音乐限定的“文化”所指称的事象(事物和现象)应该只有这样的三种答案:A.音乐事象;B.非音乐事象;C.音乐事象和非音乐事象。究竟哪种答案更为合理,我们可以通过以下的剖析加以甄别。
可以吗?希望对你有帮助 !
音乐是文化的一种,文化包含音乐。

风俗与文化关系是什么?

一、风俗:风俗是 风俗习惯的简称,风俗习惯是指影响范围大,在地区民间流行时间长的各种特有的生活方式和习惯,多侧重具体生活某个方式方法上,通常人们简称为风俗。风俗不仅指具体生活习惯还包括信仰理念等精神层面的内涵。所谓一乡一里习惯不同,十里十乡风俗一致。即这个意思。文化:文化(culture)是一个非常广泛和最具人文意味的概念,给文化下一个准确或精确的定义,的确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对文化这个概念的解读,人类也一直众说不一。但东西方的辞书或百科中却有一个较为共同的的解释和理解:文化是人类所创造的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总和。风俗与文化是一个既有联系又有的区别的一个整体,文化包含了风俗,风俗是文化发展发展和产生的基础,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一、风俗首先指个人或集体的传统、传承的风尚、礼节、习性。形成风俗的事件都挺大,挺普遍,而习俗可大可小,可普遍也可特殊细小。前者与风俗同,后者就只能用"习俗"不能用"风俗"。像广东人端午节划龙舟是风俗,而广东人把“我先走了。”说成“我走先。”那是习俗不是风俗。其次风俗是特定社会文化区域内历代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或规范。风俗的多样性,人们往往将由自然条件的不同而造成的行为规范差异,称之为“风”;而将由社会文化的差异所造成的行为规则之不同,称之为“俗”。所谓“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正恰当地反映了风俗因地而异的特点。风俗是一种社会传统,某些当时流行的时尚、习俗、久而久之的变迁,原有风俗中的不适宜部分,也会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而改变,所谓“移风易俗”正是这一含义。二、文化:文化是智慧群族的一切群族社会现象与群族内在精神的既有,传承,创造,发展的总和。它涵括智慧群族从过去到未来的历史,是群族基于自然的基础上所有活动内容。是群族所有物质表象与精神内在的整体。具体人类文化内容指群族的历史、地理、风土人情、传统习俗,工具,附属物、生活方式、宗教信仰,文学艺术、规范,律法,制度、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审美情趣,精神图腾等等的总和。
两者呢,相互包含,相互促进,所以呢,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祝好运!
风俗是民间群众在多少年的积累中形成的一套标准体系,人们在行事时参照执行的标准,有高尚的也有低俗的,就比如现下的婚嫁骋礼,一涨再涨,虽然多人反对,还在涌跃执行。文化是把形成的好的风俗转化为了道德标准,在传扬广大,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特色。我以为风俗是文化的基础,文化又依靠风俗来传播。
文章标题: 乐府与文化的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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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乐府  关系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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