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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中一条有关“乞鞫”的律文是什么意思

时间: 2021-04-19 10:07:46 | 来源: 喜蛋文章网 | 编辑: admin | 阅读: 100次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中一条有关“乞鞫”的律文是什么意思

御婢指的是什么呀?

  “御婢”一词,有学者解释为:“指与男主人有性关系之奴婢”[1] 或男主人之“性奴隶”[2] ,这种解释似乎有点简单化。其一,性奴隶,通常是带有歧视意味的一个词,是指身份极为卑下的人。这种人与普通奴婢相比,身份更为低下。其二,在封建社会里,尤其是在汉代两性关系不甚严防的时期,主人与奴婢之间的奸情时有发生。[3] 有的男主人品行不端,淫乱无度,奸乱奴婢无数,如果将这些与男主人有性关系之奴婢均看作御婢,则有将“御婢”人数扩大之嫌。由于对御婢一词的正确解释,会涉及到许多问题。故笔者愿陈陋见,抛砖引玉。不妥之处,期望方家学者批评指正。

  “御”,何义?已故学者于豪亮先生在《居延汉简从释》[4] 一文释“御者”中指出:

  “御者”在古籍中常见,一种是驾马人的意思。另一种御是侍御的意思。御者可以是男性,可以是女性。
  ……
  《汉书·衡山王传》:“衡山王赐……少男孝,……孝与王御者奸。……公卿请遣宗正、大行与沛郡杂治王,王闻,自杀。……孝坐与王御婢奸,皆弃市。”《汉书·外戚传下》:“故赵昭仪御者于客子、王偏、臧廉等。”又:“尽收御者、官吏及冯氏昆弟在国者百余人。”《后汉书·皇后纪》:“又和帝幸人吉成,御者共枉吉成以巫蛊事,遂下掖庭考讯,辞验明白。太后以先帝左右,待之有恩,平日尚无恶言,今反若此,不合人情。更自呼见实核,果御者所为。莫不叹服。以为圣明。”《后汉书·梁统传·附梁冀传》:“冀又遣客出塞,交通外国,广求异物。因行道路,发取妓女御者,而使人乘势横暴,妻略妇女,殴击吏卒。”这五则记载中的御者其实都是御婢,因此都是女性。

  于豪亮先生释“御”为“侍御”,颇为正确。可以认为,“御婢”首先是主人身旁的侍御之人。正是由于他们日夜侍御于主人周围,所以自然而然的就成为参与主人重大活动和决策的心腹之人,身份极为特殊,如“广陵王胥御者惠”即是如此。[5]
  御,还有一层意思是指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和合法同居性行为。有时作名词,有时作动词。当作名词时,是表明一种身份。如《礼记正义》卷六一《昏义第四十四》曰:“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6] 吕思勉云:“周官无三夫人,有世妇女御而不言其数。然内司服有女御二人。”[7] 《汉书》卷九九《王莽传》载:“(莽)欲外视自安,乃染其须发,进所征天下淑女杜陵史氏女为皇后,聘黄金三万斤,车马奴婢杂帛珍宝以巨万计。莽亲迎于前殿两阶间,成同牢之礼于上西堂。备和嫔、美御、和人三,位视公;嫔人九,视卿;美人二十七,视大夫;御人八十一,视元士:凡百二十人。”《后汉书》卷七五《袁术传》:“术虽矜名尚奇,而天性骄肆,尊己陵物。及窃伪号,淫侈滋甚,媵御数百,无不兼罗纨,厌梁肉,自下饥困,莫之简恤。”这里的“御妻”、“女御”、“御人”、“媵御”,均为妾媵。当作动词时,是指具有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的合法同居性行为。如,《礼记正义》卷二八《内则》云:“故妾虽老,年未满五十,必与五日之御。”[8] 《三国志》卷二九《魏书·华佗传》载:“故督邮顿子献得病已差,诣佗视脉,曰:‘尚虚,未得复,勿为劳事,御内即死。临死,当吐舌数寸。’其妻闻其病除,从百余里来省之,止宿交接,中间三日发病,一如佗言。”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后律》载:“婢御其主而有子”。《汉书》卷九八《元后传》载:“(政君)得幸御,有身。先是者,太子后宫娣妾以十数,御幸久者七八年,莫有子,及王妃壹幸而有身。”“御婢”虽然与“御妻”不同,但在某些方面是在有共同性的,即与其主人有事实上的婚姻性关系或性行为,而且这种关系受当时法律之保护。《汉书》卷九七《外戚传》载:“(上官)安醉则裸行卧,与后母及父诸良人、侍御皆乱。”师古注曰:“良人谓妾也。侍御则兼婢矣。”也就说是,如果侍御为婢,则当为御婢无疑。而良人与御婢一样,均与其主人有合法性关系,而与其他人的奸乱行为,则为当时世俗和法律所不容。
  笔者认为,“御婢”之“御”,上述两层含义均兼而有之。作为御婢,首先是侍御主人左右,其次是与主人有当时礼俗所承认的事实上的婚姻关系或合法性行为。
  从种种迹象看,“御婢”是具有一定身份、享有一定特权的人。尽管她仍是奴婢,但身份高于其他普通的奴婢。杨树达先生在其《汉代婚丧礼俗考》中,将御婢归为“妾媵”一类[9] ,说明他已意识到御婢的特殊身份。《史记》卷一八《高祖功臣侯者年表》载:“元鼎二年,(汝阴)侯颇坐尚公主,与父御婢奸罪自杀,国除。”对这一事件,沈家本先生云:“父御婢与父妾究有分别,此侯畏罪自杀,在《汉律》不知科以何罪?”[10] 沈家本先生认识到了御婢与妾是有区别的,颇有见地,但对于奸父御婢科以何罪,则不甚明了。《汉书》卷四四《衡山王传》载,衡山王之子刘孝“坐与王御婢奸,弃市。”有学者认为:“所谓‘王御婢’,指为衡山王侍寝的奴婢,实际上已具有小妾的身份”[11] ,这种认识,已与御婢之真义十分接近。而张家山汉简的出土,使我们对御婢有了新的认识。

  [1]复兄弟、孝〈季〉父柏〈伯〉父之妻、御婢,皆黥为城旦春。复男弟兄子、孝〈季〉父柏〈伯〉父之妻、御婢,皆完为城旦春。195 (《二年律令·杂律》)
  [2]长(?)次子,之其财,与中分。其为共也,及息。婢御其主而有子,主死,免其婢为庶人。385
  (《二年律令·置后律》)

  对于“复”,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解释为“报”,而“《汉律》淫季父之妻曰报。”[12] 尽管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并未给出将“复”释为“报”的任何原由和文献依据,但这种解释无疑是正确的。[13] 据此可知,淫季父之御婢亦称之为“报”,它与淫季父之妻属于同样性质的罪行,受同等程度的处罚。同样,可以推断,季父与父又不同。如果淫季父之御婢,黥为城旦春,那么淫父之御婢,则应受比黥为城旦春更为严厉的处罚,那就应该是死刑。至此,可以说沈家本先生所云汝阴嗣侯颇与父御婢奸之行为“在《汉律》不知科以何罪”之疑惑,则可冰释。换言之,奸父之御婢,当处以死刑。而这又与美阳假子妻母一事所受处罚相一致。[14]
  从材料一看,御婢与妻排列在一起,反映了两个现象,一方面御婢身份次于妻,另一方御婢又具有类似于妻的身份和地位。从材料二看,御婢与其他普通奴婢不一样,她具有“婢御其主而有子,主死,免其婢为庶人”的特权。而这种权利是其他奴婢所不具有的。因为奴婢身份的解除,“主要通过主人的免除、皇帝诏免、自赎”及“主死无后”的特殊情况[15] ,而主人的免除和皇帝的诏免都是被动式,能否免除奴婢身份,主要取决于别人,奴婢本人并无多大的自主权。而能够决定自身命运的方式只有通过“自赎”一途,但这种方式极为不易。《汉旧仪》载:“奴婢欲自赎,钱千万,免为庶人”。如果这条材料属实的话,那么可以推算,通过自赎解除奴婢身份需要黄金千斤[16] ,而汉代赎死罪才黄金二斤八两[17] ,但仍有许多人因无力支付而被刑,汉文帝造露台因价值百金太贵而作罢[18] ,何况千金乎。毋庸置疑,对于一普通奴婢而言,拥有黄金千斤几乎是不可能的。可见汉世奴婢解除身份殊为不易。而“主死无后”的特殊情况,则更为不易。[19] 所以说,“婢御其主而有子,主死,免其婢为庶人”也是御婢所拥有的一项特权。
  由于上引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为当时“国家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典,具有稳定性和普适性,后代君主只能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对它进行调整、补充而不能废除。”[20] 律文中的御婢一词,终汉一代,其涵义不会有太大变化。该律文对御婢作出的有关规定也很具有代表性。所以,笔者认为,御婢与普通奴婢相比,享有更多的法律保护权。
  事实上,御婢身份的特殊性,史籍当中也有所反映。前揭刘孝与其父衡山王御婢奸,弃市。汝阴嗣侯颇与父御婢奸,自杀。前者弃市,后者自杀,均说明奸父御婢与奸父之妻性质相同。又,“五凤中,青州刺史奏终古使所所爱奴与八子及诸御婢奸,终古或参与被席,或白昼使蠃伏,犬马交接,终古临观。”[21] 八子,为皇帝或诸侯王等人众姬妾之一。[22] 这里,又将御婢列于八子之后,也暗示出御婢身份的特殊性。

  综上所陈,笔者认为,“御婢”是比普通奴婢身份略高、比妾身份略低的一种奴婢。这种人尽管名义上是奴婢,但却具有特殊的社会身份。一方面,她经常侍御于主人周围,是主人的心腹之一;另一方面,她与主人有“夫妻”之实,所以很容易左右主人的政治决策。一旦她与主人生有儿子,在主人死人,便可解除奴婢身份,成为自由人。只有弄清御婢的特殊身份,才可以真正理解刘孝奸父御婢之后畏罪自杀的真正原因。也只有这样,才可以认清御婢与奴婢的区别与联系,从而正确考察汉代不同类型的奴婢的生存状况和社会地位。

  注:原文发表在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六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第125——129页。

  作者简介:张小锋(1971——),男,汉族,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人文与行政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于秦汉史与简帛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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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版,第159页。
  [2] 李均明:《张家山汉简奴婢考》,载《国际简牍学会会刊》(第四号),[台]兰台出版社,2002年5月版,第1——11页。
  [3] 如,《汉书》卷六八《霍光传》载:“初,光爱幸监奴冯子都,常与计事,及显寡居,与子都乱。”晋灼注曰:“《汉语》东闾氏亡,显以婢代立,素与冯殷奸也。”《汉书》卷九七《外戚传》载昭帝姊盖长公主“私幸河间丁外人”,等等。
  [4] 见《于豪亮学术文存》,中华书局,1985年1月版,第185——186页。
  [5] 参见拙文:《〈甘露二年丞相御史书〉探微》,《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第25——29页。
  [6] 孔颖达:《礼记正义》,中华书局影印本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1980年10月版,第1861页。
  [7] 吕思勉:《中国制度史》第七章《婚姻》,上海教育出版社,1985年5月版,第318——366页。
  [8] 见孔颖达:《礼记正义》,中华书局影印本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1980年10月版,第1468——1469页。
  [9] 见杨树达撰、王子今导读:《汉代婚俗丧葬考》,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44——46页。
  [10]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三),中华书局,1982年12月版,第1521页。
  [11] 张景贤:《汉代法制研究》,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107页
  [12] 《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版,第159页。
  [13] 释“复”为“报”,文献屡见。如:《汉书》卷四五《江充传》:“欲取必于万乘以复私怨。”颜师古注曰:“复,报也。”《汉书》卷九四《匈奴传下》:“以复天子厚恩。”颜师古注曰:“复亦报也。”孔颖达《春秋左传正义》卷五四:“初,伍员与申包胥友。其亡也,谓申包胥曰:‘我必复楚国’。”杜预注曰:“复,报也”。见中华书局影印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1980年,第2137页。虽然,这里的“报”的含义与“奸淫季父之妻”的行为相去甚远,但至少可以肯定,汉世释“复”为“报”,本为常事。
  [14] 《汉书》卷七六《王尊传》载:“王尊……初元中,举直言,迁虢令,转守槐里,兼行美阳令事。春正月,美阳女子告假子不孝,曰:‘儿常以我为妻,妒笞我。’尊闻之,遣吏收捕验问,辞服。尊曰:‘律无妻母之法,圣人所不忍书,此经所谓造狱者也。’尊于是出坐廷上,取不孝子县磔著树,使骑吏五人张弓射杀之,吏民惊骇。”
  [15] 参见李均明先生《张家山汉简奴婢考》(载《国际简牍学会会刊》第四号,[台]兰台出版社,2002年5月版,第1——11页)和王彦辉先生《从张家山汉简看西汉时期私奴婢的社会地位》(载《东北师大学报》,2003年第2期,第13——20页)两文。
  [16] 汉代黄金价格时有变动,但通常认为“黄金一斤值万钱”。
  [17] 《二年律令·具律》规定:“赎死,金二斤八两。赎城旦舂、鬼薪白粲,金一斤八两。赎斩、府(腐),金一斤四两。赎劓、黥,金一斤。赎耐,金十二两。赎迁,金八两。”
  [18] 《汉书》卷四《文帝纪》载:“尝欲作露台,召匠计之,直百金。上曰:“百金,中人十家之产也。吾奉先帝宫室,常恐羞之,何以台为!”
  [19] 详见李均明先生《张家山汉简奴婢考》(载《国际简牍学会会刊》第四号,[台]兰台出版社,2002年5月版,第1——11页)和王彦辉先生《从张家山汉简看西汉时期私奴婢的社会地位》(载《东北师大学报》,2003年第2期,第13——20页)两文。需要补充的是,二文在对奴婢“主死毋后”而免为庶人的特殊情况的理解上,稍有出入。李均明先生认为“奴婢通过继承主人的户主权,可获得完全的解放”。他将《二年律令·置后律》所载:“死毋后而有奴婢者,免奴婢为庶人,以□人律□之□主田宅及余财。奴婢多,代户者毋过一人,先用劳久、有□子若主所言吏者。”连起来理解,认为“此律所见奴婢继承主人户主权,经过两道程序:一由于主人死后无家属为继承人,即可免奴婢一人为庶人;二免为庶人者可继承户主权及财产。……但此律在实践当的意义很小,因为依据当时的继承法,继承人的范围包括血缘关系之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婚姻关系之夫、妻,扶养关系之养子、养父母等,当上述继承人皆不存时,奴婢才有资格替补,故其机会极少。”如果笔者理解不差的话,李均明先生认为,主无后而死,只能有一人免为庶人者,而且免为庶人者也即代户者。而王彦辉先生则将简文分开来理解,认为只要主人“死毋后”,则“主人所有的奴婢都要依法免为庶人”。他据此进一步推断“最少在西汉初年因为‘死毋后’而获得释免的奴婢一定很多”。也就是说,免为庶人者不一定是代户者。笔者赞同李均明先生的观点。
  [20] 王彦辉:《从张家山汉简看西汉时期私奴婢的社会地位》,载《东北师大学报》,2003年第2期,第13——20页。
  [21] 《汉书》卷三八《高五王传》。
  [22] 《二年律令·置吏律》规定:“诸侯王得置姬八子、孺子、良人。彻侯得置孺子、良人。”《汉书》卷九七《外戚传》载:“汉兴,因秦之称号,帝母称皇太后,祖母称太皇太后,适称皇后,妾皆称夫人。又有美人、良人、八子、七子、长使、少使之号焉。至武帝制倢伃、娙娥、傛华、充依,各有爵位,而元帝加昭仪之号,凡十四等云。昭仪位视丞相,爵比诸侯王。倢伃视上卿,比列侯。娙娥视中二千石,比关内侯。傛华视真二千石,比大上造。美人视二千石,比少上造。八子视千石,比中更。充依视千石,比左更。七子视八百石,比右庶长。良人视八百石,比左庶长。长使视六百石,比五大夫。少使视四百石,比公乘。五官视三百石。顺常视二百石。无涓、共和、娱灵、保林、良使、夜者皆视百石。上家人子、中家人子视有秩斗食云。五官以下,葬司马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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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陋习

1、冥婚:

中国古代婚姻的异种:阴婚由“鬼”说亲 阴婚也叫冥婚,是为死了的人找配偶。有的少男少女在定婚后,未等迎娶过门就因故双亡。那时,老人们认为,如果不替他(她)们完婚,他(她)们的鬼魂就会作怪,使家宅不安。

因此,一定要为他(她)们举行一个阴婚仪式,最后将他(她)们埋在一起,成为夫妻,并骨合葬。也免得男、女两家的茔地里出现孤坟。

还有一些未成年人天折后,家中父母或长辈老人们出于疼爱,认为生前没能为他(她)们择偶,死后也要为他(她)们完婚,尽到责任。其实,这是人的感情寄托所至。

另外,旧时人们普遍相信坟地风水,以为出现一座孤坟就会影响家宅后代的昌盛。当时有些风水家(古称堪舆)为了多挣几个钱,也多竭力怂恿搞这种阴婚。阴婚大多出现在贵族或有钱人家。 历史发展 阴婚在汉朝以前就有了。由于阴婚耗费社会上的人力、物力,毫无意义,曾予禁止。

2、三妻四妾:

三妻四妾指“妻妾众多”,根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记载,汉人除了“嫡妻”外还有“偏妻”、“下妻”、“御婢”等,可见“三妻四妾”的习俗由来已久。

三妻四妾中的“妻”包括嫡妻、偏妻、下妻等,并不仅仅局限于正妻。在人类学的概念上,一夫一妻制并不包含一般所谓"一夫一妻多妾制",这两者其实是分属不同范畴的语言,前者的"一妻"仅指女性配偶的惟一性,而一般所谓"一夫一妻多妾制"属于人类学概念上的"一夫多妻制"。

男尊女卑,女子只能依附于男子,是社会制度的结果,而这个结果又加剧了男女的等级分化,于是出现了男子妻妾成群,而女子只能从一而终。 

3、缠足:

是中国古代一种陋习,是指女性用布将双脚紧紧缠裹,使其脚畸形变小,以为美观。一般女性从四、五岁起便开始缠足,直到成年骨骼定型后方将布带解开,也有终身缠裹者。

据现代学者考证,缠足开始于北宋后期,兴起于南宋。 元代的缠足继续向纤小的方向发展。明代的缠足之风进入兴盛时期,出现了“三寸金莲”之说,要求脚不但要小至三寸,而且还要弓弯,但清以前的出土女尸尚未发现有缠足者,可见在当时缠足也并不十分普遍。

清代的缠足之风蔓延至社会各阶层的女子,不论贫富贵贱,都纷纷缠足,但不缠足者也不在少数。

扩展资料:

1、缠足起源简述:

根据高洪兴《缠足史》考证众多史料证明,缠足起源于北宋,缠足风俗兴起于南宋。 

说到缠足起因,大概说来有四个方面:审美的要求、两性隔离制度、宋明理学的推动、处女嗜好的促进等。 

汉族人追求女子身材美感由来已久,古来就有“楚王好细腰,宫中多饿死”的说法,历朝历代歌颂美女们身材娇好,步履轻盈的诗句不胜枚举。宋朝统治者的推崇也发挥了巨大作用。

宋朝皇室与宋朝上层社会是最早开始缠足的。这也足见缠足起自宋朝官僚贵族阶层等宋朝上层社会。 

缠足也很受宋朝文人的推崇,连苏轼、辛弃疾这样杰出的文豪都有歌咏和欣赏缠足的篇章。

林语堂先生曾描述过女子缠足后的步态:中国女子的缠足,完全地改变了女子的风采和步态,“其作用等于摩登姑娘穿高跟皮鞋,且产生了一种极拘谨纤婉的步态,使整个身躯形成弱不禁风,摇摇欲倒,以产生楚楚可怜的感觉。”

而正是这种“可怜的感觉”,膨胀了封建士大夫的自身优越感。从而滋生出其“在性的理想上最高度的诡密”。

2、缠足影响:

缠足严重侵害了妇女的权利。

缠足时代女子多以“没脚蟹”自比。脚小难行,动必扶墙摸壁,拄杖持杆,有条件则是婢女扶持,甚至‘扶婢仅能到中庭’,而完全依仗他人抱持背负的也时有所闻,倘若孤立无助,那么由此室移至相邻的彼室也难以做到。至于出门行路, 即使持杖扶婢,也是行不了多远便已气喘吁吁。

时不时地靠扶婢肩,倚柱而息,摸捏莲钩解痛除乏。施君美《幽闺记》所谓“步迟迟,全没些气和力”;关汉卿《闺怨》所谓“行一步叹息,两行愁泪脸边垂,一点雨问一行凄惶泪,一阵风对一声长吁气”,正是缠足者举步维艰的真实写照。 

缠足妨碍了女子的一举一动,富家的贵妇名媛,凡有所需自有婢仆供其驱使,但是一般平民女子却要依靠自己,只好膝行洒扫,跪坐陇亩。甚者尚需推磨踏碓、插秧割稻,其中的辛酸苦辣非过来人无法述说。 

缠足之苦,层层切骨,刻刻痛心,初缠阶段尤甚。每至缠束,剧痛难忍,呜咽悲泣,在所不免。缠束又多在早晚二时,因此早晚女孩哭泣哀号之声在缠足时代成为中国社会的一大惨景。 

缠足使女子无端遭受折磨和痛苦。步履维艰,妨碍了女子正常参加社会工作,阻扰了女子的社交活动。女子困守闺阁,孤陋寡闻,又失去了谋生本领,从而滋长了女子的依赖心、骄惰性和自卑感,也就使得女子的社会地位愈加低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缠足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冥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三妻四妾

1、裹小脚

缠足,是一种摧残肢体正常发育的行为。缠足的女子要从幼年开始裹束自己的脚,慢慢地拗折足部骨骼,使之畸形。

缠足后的一双小脚,不仅在实际生活中有种种不便,而且在整个裹脚过程中,妇女要承受极大的伤残痛苦。这种毫无实际效用,又使承受者极端痛苦的事,普遍流行,成为社会风俗,绵绵近千年。

2、妻妾成群

古代人娶三妻四妾,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传宗接代,三妻四妾的意思应该多妻的意思,古代的皇帝还有三宫六院七十二妃的。古时所谓的三妻四妾主要是指封建时期的一种婚姻制度。是一种对女子的迫害。

同是丧偶,男子再娶为续弦,女子再嫁是坏节。男尊女卑,女子只能依附于男子,是社会制度的结果,而这个结果又加剧了男女的等级分化,于是出现了男子妻妾成群,而女子只能从一而终。

3、指腹为婚

旧时婚姻风俗。流行于全国广大地区。即双方家长,于孩子尚未出身之时,即约定为婚姻。又有怕男女长成后,互不相认,或一方不守信诺,将衣襟裁为两幅,各执一幅为凭证者,称“指腹裁襟”或“指腹割衿”。统治者时或禁止,但无实际效用。

南北朝时候,指腹为婚现象传向民间,从而使这一现象达到非常流行的地步。

到了元代,法律开始对这种陋习加以制止。《元史·刑法志》记载:“诸男女议婚,有以指腹割衿为定者,禁之。”

明清法律也都禁止指腹婚。解放后,指腹为婚这种陋习才真正有了根本扭转。

4、迷信

人面对巨大的未知的空间的时候,往往会提出自己的解释。古人慑服于雷霆之威,于是提出自己的解释“雷神、天庭”并对此顶礼膜拜。后人称之为迷信。

迷信是指人们对于事物盲目地信仰或崇拜。狭义的迷信,按照我国解放以后约定俗成的习惯,是专指人们信星占、卜巫、风水、命相和神鬼等的思想和行为。

5、女子无才便是德

“女子无才便是德”这句名言之缘起,按香港学者刘咏聪教授之研究,应是明人著作中已有此语。

主要皆认为是明人陈继儒(眉公)之语:“女子通文识字,而能明大义者,固为贤德,然不可多得;其它便喜看曲本小说,挑动邪心,甚至舞文弄法,做出无丑事,反不如不识字,守拙安分之为愈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陋习

1、缠足

缠足兴起于北宋年间,即将女子的双脚从小用布帛缠裹起来,使其变成为又小又尖的“三寸金莲”。“三寸金莲”也一度成为中国古代女子审美的一个重要条件。特别是到了清朝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在全社会不论贫富贵贱都纷纷缠足。脚缠得越小越漂亮,这将直接影响一个女子的终身。

2、男尊女卑

男尊女卑是古代典型的一种陋习,甚至直接影响到个别现代家庭上,比如:男子不得下厨房、女子吃饭不能上桌、必须需生男孩传宗接代;直到现在我国部分家庭还存在这些观念,尤其是在农村尤为严重。

3、活人殉葬

是古代葬礼中以活人陪葬的陋俗,是阶级对抗的产物,也是一种残忍而野蛮的宗教行为。它出现于原始社会末期,盛行于奴隶制时代。被殉葬者多是死者的近亲、近臣、近侍,以及战争中的俘虏等,多是通过被吊死、毒死、活埋后才被殉葬入墓穴。

考古学家对河南安阳候家庄西北一座殷代大墓的发掘发现,在墓卜有殉人垫底,在梓顶上有被杀殉的仪仗队,墓室四周上卜、墓道内白骨累累。

扩展资料

世界上其他国家的陋习

1、束腰

这一陋习源于中世纪的法国,一位皇后下令贵族妇女们应当努力把”蜂腰“达到一个惊人的标准,10至13英寸。早期欧洲的夫人们束腰会借助一种铁制紧身衣,作用是使妇女背部和腹部的肌肉萎缩,这样她们不穿紧身衣的时候就不能使身体坐直,甚至躺在床上睡觉时也必须穿着紧身衣。

女人们认为纤细的腰肢对男人们有致命的吸引,同时也能够更加突出女性的性特征,胸部会显著隆起,看上去会使女人的神态更加高雅端庄。可是用紧身衣束腰的过程,却给妇女的身心都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2、割礼

这种习俗据说起源于犹太教,是履行与上帝之立约、确定犹太人身份、进入婚姻许可范围的一种标志。现在,割礼早已不局限于犹太人,也不限于男子,而是盛行于世界很多民族的少男少女之中。在非洲不少国家,判定少男少女是否成年,不是根据其年龄,而是看其是否举行过成年礼。

非洲割礼的习俗已有4000多年历史。长期以来,不断有人号召妇女反对、抵制这种习俗,但是,可悲的是由于妇女们思想落后,愚昧和宗教的毒害,为数很多的非洲妇女却仍然狂热地维护它。甚至许多信仰伊斯兰教的妇女坚信这是伊斯兰教义所规定的,不能改变。

3、迦太基烧童男童女祭神

迦太基是北非一个庞大的古国,国家的统治阶层是腓尼基人,罗马人称他们为布匿人。这个北非古国曾经极度富有,实力强大,控制的范围甚至涵盖了今天的利比亚和西班牙。

这里存在着一种极为野蛮的习俗——火烧童男童女。迦太基人的神名叫巴哈莫,国内巨细全都要听凭其号令。每一次祭神的时候,祭司都最少要献上一个儿童,以此告慰神明。而据史料记载,孩子的生父母都必须全程观看。

有记载迦太基人为了告慰这个神明,竟然一次献上500个童男童女,并且事先割喉,用聚在一起用火烧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陋习

1一夫多妻2近亲繁殖3要寡妇守寡4三纲五常5缠足(裹小脚)6男尊女卑7封建8财主财大气粗,穷人就被财主当佣人去了9腐朽的后宫制度10酷刑搂主。
女子缠足:始于南唐后主宫女窅(yǎo)娘,作金莲,高六尺,令嫔娘以帛缠足,屈上作新月状,着素袜行舞莲中,回旋有凌云之态。宋代,缠足逐渐到了民间,宋末“以大足为耻”。直到五四运动,遭猛烈批判,才渐绝迹!

中国古代陋习有哪些?

我儿子三年级了,老师出了道语文题,中国有哪些陋习,我只知道妇女缠足,其余还有什么就不知道了.

1、冥婚:

中国古代婚姻的异种:阴婚由“鬼”说亲 阴婚也叫冥婚,是为死了的人找配偶。有的少男少女在定婚后,未等迎娶过门就因故双亡。那时,老人们认为,如果不替他(她)们完婚,他(她)们的鬼魂就会作怪,使家宅不安。

因此,一定要为他(她)们举行一个阴婚仪式,最后将他(她)们埋在一起,成为夫妻,并骨合葬。也免得男、女两家的茔地里出现孤坟。

还有一些未成年人天折后,家中父母或长辈老人们出于疼爱,认为生前没能为他(她)们择偶,死后也要为他(她)们完婚,尽到责任。其实,这是人的感情寄托所至。

另外,旧时人们普遍相信坟地风水,以为出现一座孤坟就会影响家宅后代的昌盛。当时有些风水家(古称堪舆)为了多挣几个钱,也多竭力怂恿搞这种阴婚。阴婚大多出现在贵族或有钱人家。 历史发展 阴婚在汉朝以前就有了。由于阴婚耗费社会上的人力、物力,毫无意义,曾予禁止。

2、三妻四妾:

三妻四妾指“妻妾众多”,根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记载,汉人除了“嫡妻”外还有“偏妻”、“下妻”、“御婢”等,可见“三妻四妾”的习俗由来已久。

三妻四妾中的“妻”包括嫡妻、偏妻、下妻等,并不仅仅局限于正妻。在人类学的概念上,一夫一妻制并不包含一般所谓"一夫一妻多妾制",这两者其实是分属不同范畴的语言,前者的"一妻"仅指女性配偶的惟一性,而一般所谓"一夫一妻多妾制"属于人类学概念上的"一夫多妻制"。

男尊女卑,女子只能依附于男子,是社会制度的结果,而这个结果又加剧了男女的等级分化,于是出现了男子妻妾成群,而女子只能从一而终。 

3、缠足:

是中国古代一种陋习,是指女性用布将双脚紧紧缠裹,使其脚畸形变小,以为美观。一般女性从四、五岁起便开始缠足,直到成年骨骼定型后方将布带解开,也有终身缠裹者。

据现代学者考证,缠足开始于北宋后期,兴起于南宋。 元代的缠足继续向纤小的方向发展。明代的缠足之风进入兴盛时期,出现了“三寸金莲”之说,要求脚不但要小至三寸,而且还要弓弯,但清以前的出土女尸尚未发现有缠足者,可见在当时缠足也并不十分普遍。

清代的缠足之风蔓延至社会各阶层的女子,不论贫富贵贱,都纷纷缠足,但不缠足者也不在少数。

扩展资料:

1、缠足起源简述:

根据高洪兴《缠足史》考证众多史料证明,缠足起源于北宋,缠足风俗兴起于南宋。 

说到缠足起因,大概说来有四个方面:审美的要求、两性隔离制度、宋明理学的推动、处女嗜好的促进等。 

汉族人追求女子身材美感由来已久,古来就有“楚王好细腰,宫中多饿死”的说法,历朝历代歌颂美女们身材娇好,步履轻盈的诗句不胜枚举。宋朝统治者的推崇也发挥了巨大作用。

宋朝皇室与宋朝上层社会是最早开始缠足的。这也足见缠足起自宋朝官僚贵族阶层等宋朝上层社会。 

缠足也很受宋朝文人的推崇,连苏轼、辛弃疾这样杰出的文豪都有歌咏和欣赏缠足的篇章。

林语堂先生曾描述过女子缠足后的步态:中国女子的缠足,完全地改变了女子的风采和步态,“其作用等于摩登姑娘穿高跟皮鞋,且产生了一种极拘谨纤婉的步态,使整个身躯形成弱不禁风,摇摇欲倒,以产生楚楚可怜的感觉。”

而正是这种“可怜的感觉”,膨胀了封建士大夫的自身优越感。从而滋生出其“在性的理想上最高度的诡密”。

2、缠足影响:

缠足严重侵害了妇女的权利。

缠足时代女子多以“没脚蟹”自比。脚小难行,动必扶墙摸壁,拄杖持杆,有条件则是婢女扶持,甚至‘扶婢仅能到中庭’,而完全依仗他人抱持背负的也时有所闻,倘若孤立无助,那么由此室移至相邻的彼室也难以做到。至于出门行路, 即使持杖扶婢,也是行不了多远便已气喘吁吁。

时不时地靠扶婢肩,倚柱而息,摸捏莲钩解痛除乏。施君美《幽闺记》所谓“步迟迟,全没些气和力”;关汉卿《闺怨》所谓“行一步叹息,两行愁泪脸边垂,一点雨问一行凄惶泪,一阵风对一声长吁气”,正是缠足者举步维艰的真实写照。 

缠足妨碍了女子的一举一动,富家的贵妇名媛,凡有所需自有婢仆供其驱使,但是一般平民女子却要依靠自己,只好膝行洒扫,跪坐陇亩。甚者尚需推磨踏碓、插秧割稻,其中的辛酸苦辣非过来人无法述说。 

缠足之苦,层层切骨,刻刻痛心,初缠阶段尤甚。每至缠束,剧痛难忍,呜咽悲泣,在所不免。缠束又多在早晚二时,因此早晚女孩哭泣哀号之声在缠足时代成为中国社会的一大惨景。 

缠足使女子无端遭受折磨和痛苦。步履维艰,妨碍了女子正常参加社会工作,阻扰了女子的社交活动。女子困守闺阁,孤陋寡闻,又失去了谋生本领,从而滋长了女子的依赖心、骄惰性和自卑感,也就使得女子的社会地位愈加低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缠足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冥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三妻四妾

中国的陋习确实很多的,自古以来,重男轻女是比较严重的,女人的裹脚是对妇女们的严重不平等,因为孙中山的姐姐受过这样的折磨,伤害了孙中山幼小的心,所以当他当上临时大总统的时候,首先废除了这个残害中国妇女上千年的缠足陋习。
三寸金莲
我知道娶媳妇要跳火盆
三寸金链,妇女裹脚也不好哦!

有“周岁”、“虚岁”,那古人究竟是如何计算年龄的呢?

在我国社会中,盛行着两种计算年龄的方式:官方以一个人的出生具体日期为时间节点来计算,即出生起到第二个生日为一周岁,以此类推,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谓的“周岁”;另一种便是民间社会通常所采用的方式,即出生的当年即为一岁,等到了第二年的农历新年,便成为两岁,哪怕是生于头年除夕之夜,到了第二天,依然是两岁。

这种我国独有的文化现象由于其强大的生命力,在当前世界通行统一计算标准的今天,仍然大行其道。不少人在介绍自己的年龄时往往会说“本人周岁多少或者虚岁多少”,不仅令不明就里的外国人颇感费解,即便是中国人自己也十分头疼。

关于年龄的计算标准问题,在某些方面还曾引起过不小的争议。众所周知,我国现行义务教育规定,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须入小学接受教育。而这个六周岁的计算方法,教育部的标准又有独特之处,那便是截止到当年8月31日满六周岁方可入学,生日为8月31日以后的儿童就只能等到下一年了。由于8月23日至9月22日出生的人为处女座,这样因出生月份而不能在当年入学的问题便被人们戏称为“处女座的烦恼”。



有趣的是,曾经有记者在两会上提问教育部相关负责人是否可以适当推后一个月的时间以解决“处女座的烦恼”,那位官员毫不犹豫的回答:“那样就会变成天秤座(9月23日——10月23日)的烦恼了。”这一机敏而睿智的答案出炉之后,“处女座的烦恼”便被人们在谈笑中渐渐淡忘了。

那问题就来了,哪怕是在科学技术十分发达的现代社会,年龄计算标准依然会时不时的成为困扰个人甚至社会的一个问题。那在中国的古代是以什么标准来计算年龄的呢,如果官方标准与民间标准依然不一致,那当时又是如何来解决这一问题的呢?

最早注意到这个问题的人是明末大思想家顾炎武,他在《日知录》里提出:“今人以岁初之日而增年,古人以岁尽之日而增之。”就是说,明末的时候,中国人以新年的第一天作为自己新增一岁的时间节点,而更古的时候人们则以一年中的最后一个月的某天当作自己新增年龄的时间节点。前者已经与我们现代的习惯相同,而后者则稍显奇怪。



明末思想家顾炎武,著作《日知录》

顾炎武之所以做出这么一个判断,依据便是《史记·仓公传》的一个记载:淳于意思西汉初年十分有名的医生,他向汉文帝自述自己的年龄时说“年尽三年,年三十九岁也。”翻译过来,便是现在已经是陛下您登基第三年的年末了,臣现在也已经三十九岁了。

不过,对于这个判断,清代著名的考据学家钱大昕并不认同。他指出,古书中记载孔子年龄时,使用的便是以生日作为时间节点的周岁纪年法,所以《左传》原文记载其为七十四岁,而东汉时期贾逵在给《左传》作注时称七十三岁,这就表明了“周岁与虚岁的差别,”同时也证明了古代是以生日作为计算年龄的标准,而非一年的年末。顾炎武所举的那个例子,很有可能是因为淳于意生于一年中的最后一个月,所以才会那样说。

比钱大昕年代稍晚的陈澧也赞同钱大昕的说法,为此他还提出了另外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今京官多择日为亲寿者,不知起自何时?”(《东塾集·与人论祝寿书》)即清代中后期京城的官员在为自己父母庆祝生日时,往往并不会在父母生日当天举行仪式,而是会选择一个比较“吉利”的日子。为此,他还考证,顾炎武本人的母亲生日在六月二十六日,而顾炎武在给母亲祝寿时则是五月初一,说明明代已经有了这么一个奇怪的现象。

单纯从过生日来看,钱大昕和陈澧两人的观点更为可靠、有趣,也符合我们今天的价值观。遗憾的是,他们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历史背景,中国古代一直到南北朝后期民间才开始零散的出现了庆祝生日的现象。而朝廷官员接纳这一风俗一直要等到唐玄宗将自己的生日设为法定假日“圣诞节”,并命令全国加以庆祝之后才渐渐流行开来。(侯旭东《秦汉六朝的生日记忆与生日称庆》,《中华文史论丛》2021年第4期)所以,从这一点来看,钱大昕和陈澧的观点实际上站不住脚。



中国最早的圣诞节实际来源于这座陵墓的主人

实际上,即便是在钱大昕、陈澧所处的时代,一样有人对此提出质疑。文廷式就在《纯常子枝语》中指出,唐代著名诗人白居易曾作《七年元日对酒诗》:“众老忧添岁,余衰喜入春。年闻第七秩,屈指几多人。”意思是说白居易在七年的元旦那天感慨自己正式迈入了七十岁的门槛。很明显,唐代的人并没有拿生日作为自己的计算标准。

明清以来的各位思想家以古籍记载作为自己判断古代年龄标准的依据,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他们所凭依的书籍本身并非以个人年龄为关注点,而是以“治国、平天下”为宗旨的惶惶巨作。这样一来,在这种细枝末节的小问题上,学者们就很容易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困境当中,而新材料的发现则成为了打破这一僵局的最佳突破口。



2009年,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公布自己所藏秦代简牍的一部分,其中第0552号简文内容为:“爽初书十三岁,尽廿六年年廿三岁。”与之前学者所依据的材料明显不同的是,0552号简并非记载大道理的经典,而是秦代县级单位在统计人口时所留存下来的公文或者公文草稿。而熟悉政府公文的人都应该知道,公文最重要的特点便是格式的严谨,其中记载的信息或许与真实情况有所出入,但登记方法与计算标准绝对没有任何问题。因此,这枚小小的竹简所记载的信息便成为了解开上述谜团的钥匙。

根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在即位的第十六年,下令统计全国男子信息——“初令男子书年”。那上述0552号简文所说“爽初书十三岁”的意思便是名叫“爽”的这位男子在秦始皇十六年“初书”——登记时是十三岁,有意思的是后面那句“尽廿六年年廿三岁”,到了二十六年的年末,年龄为二十三岁。

真相大白,秦代在统计人口信息时,确实是如同顾炎武所说,以一年中的年末为一个人增加年龄的时间节点。所以,按照我们今天通行标准来说,“爽”应该在秦始皇二十六年年初便为二十三岁,但按照秦代算法,必须到二十六年的年末才能算作二十三岁。

解决了这一千古公案之后,另一个问题又摆在了我们面前,为何秦代的计算标准与后世完全不同,这样做的缘由是什么呢,又是何时改为按年初来计算年龄的呢,又是出于什么样的原因而做出这样的改变呢?

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必须看几条秦代的法律。在睡虎地出土的秦简中,有著名的《秦律十八种》,其中《仓律》有如下规定:“有米委赐,禀禾稼公,尽九月,其人弗取之。”这里面特意强调,到了九月末就不能再给种公田的劳力发放口粮了。同样在张家山汉简《金布律》中也有“九月尽”授冬衣的规定,它们共同表明,秦汉时期,九月末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月份,而这与秦汉时期的历法息息相关。

在上古时代,我们的祖先尚未掌握先进的天文历法知识,只能单纯的以自然景物的变化作为确定年岁更替的标志。随着天文观测技术的发展,朝廷所豢养的占卜制定了较为科学的历法,确立了一年之中有十二个月的原则。但是,历法的正确运用,只存在于占卜观测当中,对华夏文明的核心——黄河流域来说,农业是人们赖以维系生存繁衍的重中之重。

因此,人们会将当时农作物收割入库的时间当做一年的年末,而这个时间在历法之中便是九月。《诗经·豳风·七月》在写道十月时说“嗟我妇子,曰为改岁,入此室处。”明确将十月作为“改岁”的开端,即相当于现在的正月。

从中可知,秦汉之所以在法律条文之中将九月末看得如此之重,归根结底便在于此时正是人们心目中一年的年末,所以要格外强调。不仅如此,居延汉简中“二年九月大司农部丞簿录簿算及诸簿十月旦见”的记载更是表明当时朝廷以当年的九月底作为一年财政结算的标志。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人口的信息的统计至关重要。所以早在西周时期便有了对人口进行登记的记录,而到了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编造统一的户籍成为一个必须进行的工作。由于受限于当时落后的生产技术制约,秦汉时期只能采取命令民众在每年编造户籍时自行上报年龄的做法。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对此有详细记载:“民皆自占年。小未能自占,而毋父母、同产为占者,吏以比定其年。”意思是说,所有的民众在登记户口信息时都要自己计算年龄。如果太小不懂事,不能由他的父母和同产者(亲戚)为之计算,而应该由负责登记的办事人员自己推算。古代国家以成年人丁作为征伐赋役的对象,因此对于漏报、少报年龄的作法严防死守,这条法律也反应了这一特点。

不过,囿于当时的技术手段与我国过于广袤的国土面积,要将全国的人口信息及时登记成册显然面临着不小的难度。为了能够留出充足的时间,官府不得不在八月份的时候就开始在基层开始信息采集工作。张家山汉简《户律》中即有“八月书户”条就是明证。如此一来,就会出现一个问题,民间计算年龄是按照一年的年末——九月,而官府人员开始下乡挨家挨户填报户口是在八月,那等到户口簿正式造成之后,官府掌握的民众年龄就会整整比民间风俗所认为的整整少了一岁,对于国家征伐赋役来说极为不利。

历史上,将九月视为年末的习惯一直到汉武帝在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颁布太初历,正式确立十二月为一年的末尾才告终结。但是,由于政府工作惯性的原因,整个两汉时代实际上皆是延续秦代八月开始登记造册的习惯。而随着民间逐步接受新的历法,将正月作为新年龄增长的标志开始逐渐推广开来。



创制浑天仪与《太初历》的西汉天文学家——落下闳

西晋海西公曾经问当时的名士董勋一个问题:“俗人正日饮酒,先饮小者,何也?”——民间正月初一日宴会,为什么是最小的人先接受大家的敬酒呢?对于这个极为不符合儒家思想的习俗,董勋这样回答:“俗人小者得岁,先酒贺之,老者失岁,故后与酒。”对于小孩子来讲,元旦那天是年齿增长的大喜日子,所以要祝贺;而对于年岁渐高的老年人来说,每过一个元旦就意味着寿命又减少了一点,所以不宜过于庆贺。(《太平御览·时序·元日》)

事实上,哪怕在我们现代生活中,依然残留着这个习俗的影子。对于年岁较高的老年人来讲,最忌讳的话便是“长命百岁”,个中缘由,一想便知。只是从上述例子可知,到了东汉末年、西晋初期的时候,民间已经由年末增岁变为了年初增岁,新历法的推广可谓深入人心。

虽然如此,但政府所掌握年龄与民间实际年龄存在一年差距的现象依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这一问题到了唐代方得以解决。

在今天吐鲁番地区出土的大量唐朝文书中,有一件《唐残手实》的公文颇为引人注目。它的内容主要为西州都督府发给当地官府通知进行人口统计工作的公文,详细内容为:“当户来年手实,件通如前,无有加减。”

手实如同秦汉时代令百姓自己申报年龄等户口信息一样的文书,即百姓自己或请人亲手写就的文书,所以叫做手实。这件公文中说“来年手实”,即表明唐朝官府已经注意到了上述那个问题,在命令百姓填报年龄时,填报的是第二年的实际年龄,而非是当年制造户籍时的年龄。

其实,秦汉时代之所以未能想到这么一个简单的办法来解决上述弊端,归根结底的原因还在于当时的历法知识淡薄及新旧立法知识仍在激烈的交锋当中。而当新历法深入人心之际,又因为政府工作传统的强大惯性而给新统计方法的采用造成了不小的困难。

另外,秦汉时代官府对于普通百姓征伐最重要的便是劳役,而成丁与未成丁之间最大的区别便是劳作天数、劳作强度的差别。对于秦汉王朝来说,账面上的小孩子多一些,并未造成多么严重的损失,并没有多少改革的动力,因为无论年长、年少都需要承担徭役,最重要的是要保证人口的不漏报即可。

而到了唐代,赋税成为了朝廷比较看重的部分,未成丁只需缴纳成丁赋税的一半,甚至可以不交。这样一来,纸面上的年龄差距对于唐以后的王朝来说便成为了一件难以忽视的巨大损失,所以朝廷对于加强民众年龄的统计充满改革动力。总的来说,维护王朝强有力的统治,成为了中国古代历代王朝对人口统计工作进行不断革新的源动力。

古人应该都是按照虚岁计算的。古人计算年龄是落地一岁,然后每逢过年增加一岁。
我认为是按照虚岁。孩子咕咕落地便是一岁,每到过年就又长一岁。
古人是用虚岁来计算年龄的,从人刚出生的那一刻起,就算为一岁。

什么是井田制、什么是授田制

  井田制定义:我国奴隶社会实行的一种土地使用的管理制度。所谓“井田”是指将方里九百亩土地,划为九块,每块一百亩,八家共耕中间的一百亩公田,每家都有一百亩私田, 这种土地的划分使用方式,其形犹如“井”字。是一种农业、行政与军事组织形式合一的重要制度。

  授田制
  战国时,周天子更加衰微,对全国的最高土地所有权无法行施。各诸侯国国君对国内土地拥有实际所有权。这表现在各国之间可以互相兼并、割让和授受土地,在国内也可封赏和接受土地。国家利用土地的一种最广泛的方式,就是把土地授给直接生产者,以供盘剥。《汉书·食货志》载周代实行"受田制",一夫百亩,"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管子·乘马篇》强调"均地分力",就是要把井田平均地分授给民户。《孙子兵法·吴问》所载晋国六卿制田的目的也是要把田地分授给服兵役的民户。直到战国末期魏国还保留着受田制,《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抄录魏安王25 年(公元前252 年)的魏户律规定:"自今以来,叚(假)门逆吕(旅),赘壻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这段律文译为今文是:从现在起,商贾(叚门)和开客店的(逆吕),以及"赘壻"这些身分下贱的人,都不准立户,不分给田地房屋。这说明对平民是让立户和授给田宅的。秦国也实行受田制,《秦律十八种·田律》载:"入顷刍槀,以其受田之数,。。顷入刍三石、槀二石。"①这一律文说每顷地应缴刍槀按所受田地数量缴纳,每顷缴纳刍3 石、槀2石

井田制

含义:把耕地划分为一定面积的方田,周围有经界,中间有水沟,阡陌纵横,像一个井字。

内容:一人耕种大约100亩(约合今182公亩)。100亩为一个方块,称为“一田”。一井分为9个方块,周围的8块田由8户耕种,谓之私田,私田收成全部归耕户所有;中间是公田,由8户共耕,收入全归封邑贵族所有。《诗小雅·大田制》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但实际上并不是每块井田都是900亩,还存在诸如800亩,1000亩这样的特殊情况。

出处:《榖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

相关史料:郭沫若承认有井田制,“周制百步为亩,一夫百亩,称为一田,是井田的基本单位”,但他认为孟子所说的井田“完全是孟子的乌托邦式的理想化”。唐兰认为“那末,田十田是田一千亩。”范文澜亦否认井田制:“西周领主们的土地疆界纵横交错,象无数的井字,但并没有一井九百亩的那种划分,与邑密切相关的井,也不是孟子所说的井。”

历史沿革:公元前361年,商鞅在秦国实施改革,主要内容有:“废井田”、“开阡陌”、“民得买卖”、承认土地私有。

授田制

含义:又叫名田制,是秦汉时期以军功爵制为基础的,在地广人稀的条件下制定的有关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的制度。

内容:有22个等级,受田95顷的关内侯,其宅地面积为95宅;受田90顷的大庶长,其宅地面积也是90宅,依此类推,直到最低等级的司寇、隐官,受田0.5顷,宅地0.5宅。至于最高等级的彻侯,只有宅地,没有受田数量。

出处:最早见于商鞅变法。现有史料来自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

演变:1)汉代,乡与县在授田中起着主要作用,其中乡主要负责具体的统计与汇报工作。授田次序:如果有可分的田宅,县令就根据立户时间的先后授给各户;遇到立户时间相同的户,则根据户主爵位的高低分授田宅。2)唐代,县的作用一如汉代,但在基层负责统计造册的主要是里。授田次序:有无课役是第一重要的原则,其次是贫、富等第,第三才是田之有无、多少。

1、井田制:就是具有一定规划、亩积和疆界的方块田。长、宽各百步的方田叫一“田”,一田的亩积为百亩,作为一“夫”,即一个劳动力耕种的土地。
2、授田制:亦有家、夫两种。即在以家为单位组成的行政区划州、乡中按夫授田,百人、千人所受田组成相应地块区、域。“一农之量,壤百亩也”,“地量百亩,一夫之力也”,等等,皆为以夫授田。
额,一个是奴隶社会的,一个是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
文章标题: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中一条有关“乞鞫”的律文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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