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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伪史论者的拥趸人数大概有多少,具体处于哪个社会阶层,有哪些典型代表

时间: 2023-11-22 07:01:08 | 来源: 喜蛋文章网 | 编辑: admin | 阅读: 82次

我国伪史论者的拥趸人数大概有多少,具体处于哪个社会阶层,有哪些典型代表

针对官,富二代现象,有何看法? 用社会分层知识回答

针对官,富二代现象,有何看法? 用社会分层知识回答

啥叫分层不知道,但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个国情产生这样一种现象一点不稀奇

如何看待富二代,官二代现象

穷不过三代,富也不过三代,贫富淡看之.
他们富二代也是他们的父辈辛苦耕耘的结果,所以他们富无可厚非的.对于富二代,如果他们安静地享受好自己的富裕奢华生活,那就没有什么的,可是假如非要触放大家的正当权益,那就自做孽,不可活.

如何从社会学角度看官二代富二代现象

官二代富二代自古有之并将长期存在。个别官二代富二代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根源在教育。

如何用主流意识分心富二代 官二代现象

先了解主流意识是什么,概念要清楚,这是第一。
另外清楚富二代,官二代是什么现象。
分析问题首先对自己要分析的物件,概念这些内容要清楚。
另外再结合这些概念和你自己的观点说明就可以了。

如何用主流意识形态分析官二代及富二代现象

社会调查:“富二代”现象
一、“富二代”成因:
富二代,Rich 2G,“富二代”一词首先出现在《鲁豫有约》,一般指七、八十年代出生,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最早一代民营企业家“富一代”们的子女,他们靠继承家产,拥有丰厚财富。从其父母成就与素养来看,“富二代”一般分为四种类型:知识成功型、纨绔子弟败家型、顺其自然型、父衰子落型。“富二代”普遍存在一种“金钱至上”心理。近来,“富二代”现象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最典型的现象就是最近国内发生的一系列飚车案件。
中国有多少“富二代”?2004年中国财富管理论坛上,全球最大投资银行之一美林集团(merrill lynch)释出的报告显示,中国大陆的千万富翁接近24万人。中小规模的家族企业则更多。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家族企业研究所所长陈凌告诉中国《新闻周刊》,2003年底,他们曾经在浙江八个县市做过一个企业调研,312家企业中,三分之二的企业属于家族企业,这些企业2002年的销售收入都在500万以上。如果按照正常的家族代际传承,那么有资格成为“百万富翁”乃至“千万富翁”的新中国“富二代”将数不胜数。
眼下的这批中国“富人”,财富大多尚不及三代。陈凌介绍,由于计划经济时代不允许私营企业存在,建国后对过去的工商企业采取了社会主义改造,历史上存在的家族企业都销声匿迹了,因此改革开放以后不断涌现的民营企业都是完全崭新的,只有极少的企业可以追溯到1978年以前。
同样,新“富二代”虽然有可能承继钜额的财富,但是仍然缺乏由富而贵的历史积淀,皆是从草根向富裕过渡的先锋军,他们承受了父辈在事业上更多的期望,所以对他们的教育被父辈列为头等大事。
“中国的富豪们目前在忙三件事,一是发展企业,二是与 *** 打交道,三是教育孩子。即使是很年轻的老板,也把培养孩子提上了议事日程,而80%的人,都希望自己的孩子将来能够继承自己的事业”,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陆建华介绍,他与众多的富豪们打过交道,结果发现大部分人把子女送到了国外,而且是最好的大学,比如英国的剑桥,美国的哈佛与耶鲁。有趣的是,文化素养高一些的往往把孩子送到英国,而相对文化较低的富豪父母则清一色把孩子送到了美国。
陆建华说,“富二代”脚下是金子做的垫脚石。这使得他们天然在社会竞争力上要强于普通人,这是一个马太效应,即越有资源的人,越可以利用资源为自己、为孩子创造机会。以让孩子受教育为例,99%的“富二代”进了最好的学校,而中产阶层二代不超过50%,大量的温饱阶层的孩子通过努力后达到的比例可能只有5%。这种资源的承继使得“富二代”在知识、技能方面远远领先,又客观上增加了他们的竞争力。无论是文化程度、眼界,还是跟 *** 打交道的熟练程度,“富二代”都要比父辈优秀得多,他们的优势在于:再也不用从最底层开始。
二、“富二代”分类:
1.有知识成功型
他们的父母意识到公司的发展与知识是分不开的,于是对子女的教育就非常重视,这些孩子也非常珍惜父母打拼所积累的家业,努力学习,不断获得成功。这些获得成功者大约占“富二代”的20%。其中一部分“富二代”不局限于父辈的传统行业,投身于科技含量高的新兴行业,比如IT产业、软体开发、广告传媒等。
2.纨绔子弟败家型
张旭光认为这种现象在“富二代”中很普遍,起码占50%。很多民营企业家在打拼创业中吃了很多苦头,就不愿意让子女吃苦,生活条件太优越,父母积攒的家业毕竟很有限,由于这些占半数的“富二代”们往往不思进取、坐吃山空,很多学业未完成,大多家业都破产了。
3.顺其自然型
第一代创业浪潮中的掘金者,虽说赚了点钱,但也不是太有实力,就是比普通人富裕一些。他们平稳发展的同时,对子女的要求也不是很高,在这种不温不火中,他们的孩子有60%学业是成功的,既能创业又能守业,而和真正的富人相比,规模不会很大。按张旭光的估计在18%左右。
4.12%的父衰子落型
张旭光介绍,由于父辈在那种特殊时期,钱来得太快,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改革完善中,所遇到的形势和原来完全不一样了,自己不具备相关知识水平和资质能力,在以后的市场竞争中就处于劣势,还没等到“富二代”登上舞台,就沦为平民了。
三、“富二代”典型代表:
1.著名“富二代”企业家
创业者 继承人 关系 现职位
鲁冠球 鲁鼎伟 父子 万向集团总经理
刘永好 刘畅 父女 民生银行和金鹰基金股东
左宗申 左颖 父女 ST宗动第一大股东
2.典型“富二代”作家
毛可一 90后富二代女作家,南京市作协年龄最小的成员,7岁开始写作,并多次举办个人画展。已出版作品集《七岁之痒》、《三月,桃红柳绿》。
涅盘灰 2009年华语言情大赛年度总冠军,2021年华语言情大赛名家擂台赛冠军,首届全球写作大展都市言情类最高版权交易金三十万获得者。写作年收入近百万元。已出版作品《错爱摩天轮》、《我的脱线王子》、《逃婚俏伴娘》等十余部作品。
姜晓彤 小学开始写作,至今已创作近百万字的作品。15岁远赴英国留学至今,现为英国布里斯托大学化学专业本硕连读学生。已出版长篇小说《日不落的逃亡》,为国内首部以全球化视野聚焦“富二代”情感生活和生存状态的长篇小说。
四、“富二代”现象的影响:
1.当代中国独特的“富二代”现象
当代中国的“富二代”是指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最早一代民营企业家的后代。他们大多于上世纪80年代出生,继承数目可观的家产。父辈的努力将他们推上金字塔尖,成为没有经历过打拼的“社会精英”和“强势群体”。但他们往往不思进取、生活奢侈、骄纵妄为,对社会特别是对青年有着巨大的影响。20世纪80、90年代,中国“富二代”现象还不是很突出,因为他们还没有长大。而近些年,在人们享受改革开放30周年成果的同时,“富二代”现象也越来越突出,使公众不得不产生焦虑。由于“富二代”身处特殊的时代。是社会主义新中国第一批依靠合法继承取得钜额财富和社会地位的青年人,无论从横向还是从纵向上比较,当代中国的“富二代”都有其独特性。
(1) 纵向比较:
当代中国“富二代”教养缺失。应该说,中国古代的家庭教育其实是相当成功的,尤其在唐之前,士族极其重视子弟之品德与人格教育。当时的选拔人才,是通过“察举”,一个士人必须得在社群有较好的形象,才有资格获得推荐。也因此,社会有了所谓“世家”,其前提是“累世经学”,即父子、兄弟世代传习儒家经术,再由经术而从政,形成所谓“累世公卿”。士族政治当然有很多弊端,但也看出,士族的教育还是比较成功的。唐代以后,皇家开科举取士,这个时候人们开始更加重视知识,而忽略孩子的人格培养,权贵或有钱人家娇惯放纵子弟屡有发生。但他们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在道德伦理的支配下,总的来说不会出现严重的教养缺失。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先富起来的一批人,许多没有接受过正规教育,在孩子身心成长的阶段,他们大多忙着打拼事业,根本无暇顾及子女的教育,只好以金钱补偿对子女思想道德的忽视。加之“富二代”的成长期正处于社会转型的时代,思想观念的激剧碰撞。西方文化的入侵,这种种因素导致了当代中国“富二代”教养缺失。
(2) 横向比较:
中国“富二代”人格教育缺失。我们很容易看到中国的“富二代”和西方发达国家的富家子弟的区别。梁任公在《新民说》曾经说过这样一段话:英人常自夸日“他国之学校,可以教成许多博士、学士,我英国之学校,则只能教成‘人’而已”。人者何?人格之谓也。这似乎是英国的社会习俗与教育传统。即训练有德行、有用处和有才能的人。而在中国,学校教育一开始就特别偏重知识灌输。忽视人格培养。在市场经济激烈的竞争中,人们以金钱的多寡作为衡量人生成败的唯一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家长和学校要求孩子的仅仅是知识、考分。富一代交给孩子的通常只是成功学。甚至是厚黑学。与西方不同,中国的新富们大多改革开放之后产生,只有短短十数年的积淀,曾经历了艰苦奋斗的他们,很容易产生“不想再让孩子吃苦”的想法,过度呵护溺爱,从而没有让孩子养成一些重要的性格和品质,直接导致孩子人格上的不健全,使“富二代”缺乏责任心、同情心,缺乏公共精神,不论在什么场合,只考虑自己的便利与得失,甚至漠视他人的生命,不时有参与黑社会活动等。浙江飙车案、四川富家子开车连撞五车、重庆重大黑社会犯罪等事件便是典型的例子。这是“富二代”教育最大的失败。
如今,“富二代”已经不仅仅是一个阶层的代名词,它成为一种社会现象。这种现象在某种程度上折射出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文化的种种缺陷,也反映了当代中国的社会矛盾,应予以高度重视。
2.“富二代”现象折射出的市场文化
“富二代”阶层在任何社会都是存在的,但在当今中国,我们看到的“富二代”现象却更多地将财富变成一种恣意妄为的靠山,助推社会不公、分化甚至对立,并且这种现象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从而使民众看不到财富的善良意义,严重影响和谐社会的走向。当财富成为对公众的伤害。成为导致不公的源泉,就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事实上,这已经不仅仅是“富二代”阶层的问题,这种现象从更深层次折射出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文化的某些缺陷。
(1)当代市场文化冲击中国传统道德伦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行为习惯、文化理念、生存状态、道德标准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市场文化,对中国传统文化形成强烈地冲击。中国传统文化在义利之间是明显偏重于义的。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改革开放初期,人们对利的追求仍羞羞答答、半遮半掩。这使市场文化一度在中国举步维艰。然而追求利润始终是市场文化的核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可以光明正大地谈论金钱、崇拜财富。年轻一代更是视财富为炫耀攀比和目空一切的资本,对传统文化中的“礼义廉耻”不屑一顾。面对来势汹涌的市场文化,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道、义、家庭、人伦等精神受到巨大地挑战和冲击。
(2)市场文化中的“消费主义”畸变
“富二代”的消费观折射出我国的“消费主义”畸变。在市场文化高度发展的今天,“消费主义”已经成为我们生活的主宰力量之一。人们的传统消费观正逐渐被适度奢侈和透支的理念所代替。当今的消费被赋予了更多的含义,不再仅仅是利用商品使用价值而已,它具有象征性、攀比性、自我性等诸多特性。调查显示,有逾七成的青年表示自己“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地卷入了象征消费的行列。男生的皮鞋、领带、手表,女生的钱袋、化妆品、耳环等无一不被赋予超越其本身使用价值的新含义。在这种环境下,“富二代”理所当然成为引领奢侈品消费的主要力最。同时,超越自身经济实力的“后排观众”也构成了中国奢侈品消费的新推力。从“小资派”到“月光族”,从“明星崇拜”到“名牌情结”,市场文化中的“消费主义”悄然变质。
(3)文化市场传递的不良资讯
所谓文化市场,是指按价值规律进行文化艺术产品交换和提供有偿文化服务活动的市场,包括报刊、杂志、网路电视剧、歌舞会等等。可见,文化市场与市场文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二者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络。概括地说,市场文化的外延几乎包括了所有文化市场。随着我国进一步开放国门和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当前的文化市场不容乐观。不良商人为了赚钱宣扬色情、凶杀、暴力、恐怖等追求感官 *** 的文化产品。加之西方资本主义文化产品的进入,心智不成熟的青年受到巨大地冲击,追求电影里展示的所谓“时尚”的生活方式,例如飙车、炫富、豪赌、逞强斗狠、是非不分,更有甚者将腐败堕落的情节当做崇拜的物件加以模仿。如果说一般的青年还只是小打小闹,那么“富二代”的玩世不恭便更好地折射出这样的文化垃圾带来的负面影响。
(4)大众对“财富”的适应度低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经济,一切经济活动均由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统一计划。这使中国民众在财富的持有上长时间处于相对贫乏稳定的状态,人和人之间的差距并不大。一切都因循守旧,毫无活力可言。久而久之,这种稳定性、永续性和保守性使中国民众对新文化的心理适应度极低,没有形成正确的财富观,在面对改革开放以来日趋增长的财富时显得无所适从,甚至作出不恰当的反应。例如把“崇尚财富”误读为“唯财富论”,把“提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误读为“享乐主义至上”,面对钜额财富时容易自我膨胀。
3.“富二代”现象的隐忧与思考
对于“富二代”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我对哈尔滨工程大学2007级学生作了问卷调查,为了使调查结果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意义,我选取了学院三个专业:自动化专业、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生物医学工程专业进行抽样调查,共发出调查表120份,回收115份,回收率95.8%。调查结果如下:
问题一:你如何看待“富二代”?76.8%的学生认为富二代生活奢侈腐化,不懂努力,是当今社会堕落的一群,让人瞧不起;4.9%的学生认为富二代能否成才取决于富一代的教育;8.3%的学生认为富二代接受了良好的教育,是精英。
问题二:你认为“富二代”对社会有什么影响?80.4%的学生认为富二代对社会有恶劣影响:13.3%的学生认为他们对社会影响不大;6.3%的学生认为他们对社会有积极影响。
问题三:“富二代”是否引致社会不公?85.04%的学生认为富二代可以用钱搞定一切,不公显而易见;9.05%的学生认为说不好;5.01%的学生认为不会。
问题四:你如何看待人们的仇富心理?56.3%的学生认为这是人们对社会不公的一种发泄:39.4%的学生认为这是因为富人做得太过分;4.3%的学生认为这是穷人的嫉妒心理。
从调查统计结果我们可以看到,青少年对“富二代”的态度总体是排斥和反感的,这不能简单地归结为“仇富”,因为它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当代中国的“富二代”现象的确存在很多隐忧。
1.“富二代”现象隐喻起点不公。《中国青年报》调查发现,61.1%的“90后”认为,出身背景、家庭财富、父母关系、学校好坏等因素对自己的成长有重要影响,会让同龄人在无形中划分出三六九等。有关人士早就指出,幼儿园已演绎成幼儿阶层分化的分水岭,由于金钱和权势的作祟,幼儿教育日益昂贵和贵族化,使得从幼儿阶段孩子就开始“阶层分化”,这是起点不平等的现实隐喻。事实证明,越是处于较高等级的人就越有可能更上一层楼,而越是处于较低社会等级的人就越受到限制。当大多数平凡人家的青年强烈地感到由于出身和家庭等因素限制发展时,便折射出“富二代”现象深层的社会危机。在一部分社会成员享有机会资源的同时,剥夺另一部分社会成员的机会资源,使部分“穷二代”成为分化和竞争的社会牺牲品。
2.“富二代”现象动摇青年财富观。我们多年的教育,致力于使青年能懂得依靠自己的一技之长,靠诚实、信用、勤劳去获取财富,证明自己的人生价值。少年强则中国强,而正确的财富观对于青年的成长至关重要。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富二代”的出现,使青少年的财富观发生了动摇和变化,他们已经不像他们的父辈那样,靠勤劳、节俭和个人奋斗积累财富,然后合理消费。他们周围出现了一大批依靠继承财富的“新贵”,这对于心智不成熟的青少年构成巨大的心理冲击。当年“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的俗语,变成了今天“学好数理化,不如有个好爸爸”的无奈感慨。尤其是目前“富二代”的炫富行为,使青少年的价值观偏移,认为财富是唯一值得追求甚至不择手段追求的东西,人生的价值变成了拥有别人羡慕的目光。
“富二代”的奢侈品消费和享乐主义,对青少年产生了巨大的“示范作用”,从根本上动摇了青年的财富观。
3.“富二代”接班对社会的影响。中国有多少“富二代?据全球最大投资银行之一――美林集团统计,大陆仅千万富翁就已接近24万,而所有民营企业中家族企业占了八成。按照正常的自然规律,这些民营企业的“富二代”将在未来十年里,随着父辈的老去而陆续接班。财富的传递是容易的,但是在任何国家,企业家都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富二代”能否如他们的父辈那样。让企业顺利经营,这不仅仅是他们家族的问题,而成为整个社会的问题。交接班不顺导致的企业倒闭、破产,将对社会就业、国民经济产生一系列的影响。而事实上,任意妄为的“富二代”们已经让这种危害开始出现并有逐渐严重的趋向。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构建和谐社会的当代中国,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隐忧。
五、如何解决“富二代”问题:
第一,哪些家庭的子女称得上“富二代”?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的一些沿海城市,大概拥有百万家庭资产即可称之富翁。但时下,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拥有一百万,肯定不再属于富裕家庭(像北京、上海、深圳,在市中心拥有一套100平方米旧公房,价值至少在上百万)。最近,据北师大金融研究中心钟伟教授的测算,1981年的1万元大致相当于2008年的27-28万元。也就是说,如果生活在三十年前的中国,拥有一百万绝对算得上富翁的话,那么时下的“富二代”,其家庭至少得拥有千万资产。这样算来只是想表明,在中国目前能称上“富二代”的,人数并不多,但社会影响大,“示范效应”强。
第二,不应当把“富二代”标签化。尤其不能将“富二代”简单等同于“纨绔子弟”。据我观察,许多获得成功的“富一代”,是很关注子女教育的。像江浙、广东沿海省市,不少成功的民营企业家对自己子女(“富二代”)培养是十分重视的。资料表明,大部分“富二代”是遵纪守法、积极向上的,平时生活比较低调。据上海监察机关未检处统计,目前青少年犯罪中来沪青少年占60~70%,而“富二代”犯罪几乎很少。然而,由于“富二代”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特殊群体,只要是“富二代”犯事,就会被媒体传播、迅速放大,这才是值得重视、认真研究的社会心态。
第三,应正确看待“富二代”现象。客观地说,“富二代”也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导致中国不少家庭富裕起来的结果。 *** 生前曾说过,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对当前“富二代”(包括“官二代”)现象,媒体不宜炒作,这容易导致社会对立与仇富心理,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当前,最根本的还是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开放成果,最终走向共同富裕。
第四,加强对青少年“二代”的引导、教育和培养。从以人为本理念出发,无论是“富二代”“穷二代”,还是“民二代”(当然上述称谓只是比喻说法,不尽科学),他们都是改革开放大环境下成长的新一代,社会理应一视同仁。在当前,“穷二代”“民二代”在数量上远超过“富二代”,他们的命运直接关系到未来的国家前途和社会稳定,因此,他们有理由获得 *** 、社会的更多关注和照料。而对“富二代”,则应加强思想训练。发达国家时下流行一个词“YAWNS”(Young and Wealthy but Normal),意思是“年轻、富有,但为人低调”。对这个词的解释是“年龄在20~40岁之间的财富新贵,生活朴素且关注环保,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目前,欧美私人银行正在运作成熟的“富二代”财富教育活动,让那些富人经常鼓励子女参加慈善义工、环保工作等,上述方式值得借鉴。而从长远看,我们应建立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支援体系,尤其要使“富二代”通过实践磨练,积累经验,了解国情,增长才干,将他们培养成为父辈放心、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接班人。
六、结语:
社会上有富人也有穷人,这是无法回避的现实,但当代中国的“富二代”现象却传递种种令人担忧的资讯。如果任其发展,必然加剧社会分化、对立,甚至影响青少年的身心成长。如何教育这些“富二代”们使其珍惜手中的机会与财富,

清华大学面试保送生:如何看待富二代官二代现象

“3对1”面试
“你是如何看待当前社会上‘富二代’‘官二代’现象?”“你认为应该如何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和往年一样,此次清华大学冬令营测试仍然采用“3对1”的“纯面试”形式,每位学生都要接受三位面试官的“拷问”。上海中学的小陈参加的是自主招生的面试。他说,考官提出的问题并不冷门,和时下热点相结合让人有话可说。“每个学生都会被问到三个问题,主要是看学生的综合能力。面试时氛围挺轻松,到了最后一个问题,面试官还和我讨论起来。”
清华大学上海招生组组长薛平教授说,面试官会和学生根据个人情况展开有针对性的对话,话题宽泛让学生有话可说是出题的一个原则,从中可以考察学生的价值观。“不过,由于针对保送生和自主招生学生的考核体系不一样,面试过程中考查的侧重点也会有所不同,比如,保送生已经拥有教育部认定的保送资格,因此,面试官的面试内容会更侧重于某个学科知识,而自主招生的面试内容则会更宽泛些。”
今年生源减少
和往年相比,今年参加清华大学保送生暨自主招生冬令营的学生人数有所下降。薛平说,这不是因为清华大学自主招生的名额减少,而是和应届毕业生总体人数下降有关,“明年参加高考的学生比前几年更少了”。
沪上一所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校长透露,虽然今年各高校的自主招生政策刚刚出台,但由于生源人数少了,各校的“掐尖暗战”却已悄然启动,不仅清华大学悄悄提前在沪面试,北京大学的保送生考试下个月也要举行。

从法律途径如何应对社会分层现象?

法律不是万能的,有些事可以处理有些事处理不了

富二代 穷二代 体现了什么社会现象

贫富差距逐步拉大的社会现象
社会分配制度不够公平的社会现象
社会价值观导向不良的社会现象

餐厅有哪些因素决定消费人数

餐饮顾客消费行为受到社会群体的影响,主要从新的生活方式、产生趋于一致的压力两方面发生作用。1.社会群体与阶层社会群体因素是指,在顾客的消费行为决策中,一个人的消费行为受到许多参考群体的直接或间接影响。直接影响的群体有家庭、朋友、邻居、同事等,一些特定的场合下宗教组织、专业组织非主要群体等也会产生间接影响。社会阶层是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如收入、受教育程度、职业、社会地位及名望等,将社会成员划分成若干社会等级。顾客均处于一定的社会群体与阶层,同一阶层的顾客在行为、态度和价值观念等方面具有同质性,不同阶层的顾客在这些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不同社会阶层顾客的餐饮行为差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信息接收和处理上的差异。信息收集的类型和数量随社会阶层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最底层的顾客通常信息来源有限,对误导和欺骗性信息缺乏甄别力。他们在餐饮购买决策过程中可能更多地依赖亲戚、朋友提供的信息。中层顾客比较多地从媒体上获得各种信息,而且会更主动地从事外部信息收集。随着社会阶层的上升,顾客获得信息的渠道会日益增多。不仅如此,特定媒体和信息对不同阶层顾客的吸引力和影响力也有很大的不同。比如越是高层的顾客,看电视的时间越少,因此电视媒体对他们的影响相对要小,相反高层顾客订阅的报纸、杂志比低层顾客多,所以,印刷媒体信息更容易影响高层顾客。(2)消费定位的差异。一般而言,人们会形成哪些餐厅和饭店适合哪些阶层顾客的惯性看法,并倾向于到与自己社会地位相一致的餐厅消费。研究表明,顾客所处社会阶层与他想象的某餐厅典型惠顾者的社会阶层相去甚远,他光顾该餐厅的可能性就越小。同时,较高阶层的顾客较少光顾主要是较低阶层去的餐厅。研究发现,“客观”与“感知”社会阶层也会导致顾客在店铺惠顾上的差异。客观上属中层而自认为上层的顾客,比实际为上层但自认为中层的顾客更多地去高级餐厅消费。值得注意的是,处于某一社会阶层的顾客会试图模仿或追求更高层次的生活方式。因此,以中层顾客为目标市场的餐饮品牌,根据中上层生活方式定位可能更为合适。(3)对环境要求的差异。上层顾客在餐饮消费时比较自信,喜欢单独消费,他们虽然对服务有很高的要求,但对于销售人员过于热情的讲解、介绍反而感到不自在。通常,他们特别青睐那些环境幽雅、品质和服务上乘的餐厅。中层顾客比较谨慎,对餐厅环境有较高的要求,但他们也经常在能打折的餐厅消费。下层顾客由于受资源限制,对价格特别敏感,多在中、低餐厅消费,而且喜欢成群结对。2.家庭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织细胞,也是最典型的消费单位,家庭是餐饮最重要的“购买单位”之一。因此,家庭作为一个主要的相关群体,对顾客购买行为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随着人们闲暇时间的增多和可自由支配收入的增加,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餐饮消费日趋增多,给餐饮企业营销带来了更多的机会。家庭对购买行为的影响主要取决于家庭购买的决策者、家庭生命周期等。(1)家庭购买的决策者。目前社会学家依据家庭中各角色在购买过程中的决策权大小,把现实社会中的家庭分成四种不同的类型:各自做主型。每个家庭成员都有权相对独立地作出自己的购买决策。丈夫支配型。家庭购买的最终决策权掌握在丈夫手中。妻子支配型。家庭购买的最终决策权掌握在妻子手中。调和型。大部分购买决策由家庭各成员共同协商作出。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情况的变化,社会教育水平的提高和妇女就业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家庭从“丈夫支配型”变为“调和型”,有的甚至变为“妻子支配型”。随着我国人口政策的施行,子女在家庭消费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子女对外出就餐的消费影响力越来越大。(2)家庭生命周期。这是指一个家庭从产生到消亡的整个过程。在家庭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家庭对外出就餐的兴趣和需求会有明显的差别。对家庭生命周期的研究,主要涉及对一个地区或市场的家庭结构与性质的分析,这对餐饮市场总体性质的研究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餐饮连锁加盟企业应通过对自身主要目标人群的研究来确定营销方式和特点,国外快餐进入中国后在这方面就做得很好,比如麦当劳就把美国的大众消费变成了主要针对国内儿童和青年的餐饮消费。
地理位置 食品安全 口感 餐厅环境

中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有哪些?

  中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比较与分析

  作者:何海兵 来源:《珠海潮》2005年第1期

  治理是研究社会关系的新理念,强调通过合作、协商的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弥补国家和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不足或失效之处。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单位人”逐渐转变为“社会人”,社会中出现了自由流动的资源和自由活动的空间,一批社会中介组织、民间团体应运而生,导致原有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单位体制和街居体制相继失效或失灵。将治理理论应用于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的重构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探讨了社区治理的概念、内涵和特征,介绍了我国社区建设中出现的三种典型的治理模式,分析了它们的共同特征、各自特色、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了我国社区治理的最终方向和阶段性过程目标。
  “治理”一词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全世界政治、经济及社会领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主要目的是为了弥补国家和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不足或失效之处。在最具权威的全球治理委员会的研究报告中,指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或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1]。与此巧合的是,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启动了社区建设的步伐,主要的背景是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政府不能再象计划经济体制下完全靠行政权力垄断所有的资源,社会上已经出现了大量的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2],个人从单位体制中解放了出来,而原有的主要管理“社会闲散人员”的街道和居委会体制在新形势、新问题面前出现了很多不适应症状,与此同时,社区中也逐渐产生了一些社会中介组织、民间团体等,居民也越来越重视自己所居住的社区,开始参与一些社区公共事务。将“治理”概念应用于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对我国社区的长远发展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社区治理的基本理念
  社区是指一定数量居民组成的地域性的生活共同体。社区治理就是指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由政府与社区自治组织、非营利非政府组织、辖区单位以及社区居民共同管理社区公共事务、推进社区持续发展的活动。与我国过去的基层社会管理相比,社区治理的特征在于:
  1、就主体而言,由单一化转变为多元化。我国过去在对基层社会的管理中,管理主体单一化,只能是政府。而在社区治理中,主体的多元化是必然要求,除了国家(政府)主体之外,还有居民、社区自治组织、非营利非政府组织、辖区单位等。因此,社区的公共事务需要多元主体的参与和决策,政府与社区之间要形成积极而有成效的合作信任关系,以善治(即良好的治理,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3]为目标,达至社区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2、就过程而言,从强调行政控制到强调居民参与。我国过去的基层社会管理,不论是单位体制,还是街居体制,行政功能都非常突出,命令式的上下级科层色彩浓厚。政府与单位之间、单位与职工之间都是服从与被服从的行政命令关系。市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也都按照行政命令模式运行。而社区治理则强调居民参与,要求社区发展的各项规划、社区建设的实施以及社区事务的处理等都必须体现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与居民的要求相适应。居民不再依附于单位或街居组织,更不受它们的庇护,而是彼此形成平等互惠的关系。
  3、就结构而言,由垂直科层结构转变为横向网络互动结构。我国过去的街居体制结构是从上级政府到街道办事处到居委会再到居民,单位体制结构是从上级单位到下级单位再到居民,只有垂直的关系,没有横向的联系。而在社区治理结构中,社区主体多元化,街道与居委会之间、居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由单向运行转变为双向互动;大量社区中介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在居民和政府之间又是一道沟通和联系的桥梁,从而将社区中行政力量、自治力量和社会力量构筑成横向的网状结构 [4]。
  二、社区治理的实践模式
  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我国大中城市掀起了社区建设的热潮,民政部首先选择在北京、上海、天津、沈阳、武汉、青岛等城市设立了26个“全国社区建设实验区”。通过几年的实践总结和经验概括,形成了几种代表性的城市社区治理模式,本文重点介绍上海模式、沈阳模式和江汉模式的主要特征。
  1、上海模式。上海在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改革的过程中,将社区定位于街道范围,构筑了领导系统、执行系统和支持系统相结合的街道社区管理体制。具体而言:
  (1)社区管理领导系统:由街道办事处和城区管理委员会构成。在“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下,街道办事处成为一级管理的地位得到明确。随着权力的下放,街道办事处具有以下权限:部分城区规划的参与权、分级管理权、综合协调权、属地管理权。街道办成为街道行政权力的中心,“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与此同时,为了有效地克服各块分割,建立了由街道办事处牵头,派出所、房管所、环卫所、工商所、街道医院、房管办、市容监察分队等单位参加的城区管理委员会。城区管委会定期召开例会,商量、协调、督查城区管理和社区建设的各种事项,制定社区发展规划。城区管委会作为条与块之间的中介,发挥着重要的行政协调功能,使条的专业管理与块的综合管理形成了有机的整体合力。
  (2)社区管理执行系统:由四个工作委员会构成。上海模式在街道内设定了四个委员会:市政管理委员会、社区发展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其具体分工是: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市容卫生、市政建设、环境保护、除害灭病、卫生防疫、城市绿化。社区发展委员会负责社会保障、社区福利、社区服务、社区教育、社区文化、计划生育、劳动就业、粮籍管理等与社区发展有关的工作。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委员会负责社会治安与司法行政。财政经济管理委员会对街道财政负责预决算,对街道内经济进行工商、物价、税收方面的行政管理,扶持和引导街道经济。以街道为中心组建委员会的组织创新,把相关部门和单位包容进来,就使得街道在对日常事务的处理和协调中有了有形的依托。
  (3)社区管理支持系统:由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群众及其自治性组织构成。它们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如社区委员会、社区事务咨询会、协调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主要负责议事、协调、监督和咨询,从而对社区管理提供有效的支持。上海模式还将居民委员会这一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四级网络”,抓好居民委会干部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居委会的作用,推动居民参与社区管理,维护社区治安稳定,保障居民安居乐业。[5]
  2、沈阳模式。从1998年下半年起,沈阳市在和平、沈河两区试点的基础上,开始在全市展开社区体制改革,重新调整了社区规模,理顺了条块关系,构建了新的社区管理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形成了颇具特色的沈阳模式,在全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其采取的主要措施是:
  (1)明确社区定位。沈阳将社区定位在小于街道办事处、大于原来居委会的层面上。由于原有的居委会规模过小,资源匮乏,如将社区定位在居委会则不利于社区功能的发挥。街道办事处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在街道层面上组建社区,则又影响社区的自治性质。因此,将社区确定在街道与居委会之间的层面上,可以避免两方面的弊端,而有利于社区资源的利用与功能的发挥。
  (2)合理划分社区。沈阳市将社区主要分为四种类型:一是按照居民居住和单位的自然地域划分出来的“板块型社区”;二是以封闭型的居民小区为单位的“小区型社区”;三是以职工家属聚居区为主体的“单位型社区”;四是根据区的不同功能特点以高科技开发区、金融商贸开发区、文化街、商业区等划分的“功能型社区”。
  (3)建立新型的社区组织体系。这个组织体系由决策层、执行层、议事层和领导层构成。“决策层”为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由社区居民和社区单位代表组成,定期讨论决定社区重大事项。“执行层”为社区(管理)委员会,它与规模调整后的居委会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由招选人员、户籍民警、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组成
  ,对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职能是教育、服务、管理和监督。“议事层”为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由社区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名人士、居民代表、单位代表等组成,在社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对社区事务的协商、议事职能,有权对社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领导层”为社区党组织,即根据党章规定,设立社区党委、总支和支部。
  沈阳模式体现了“社区自治、议行分离”的原则,符合现代社会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对社区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6]
  3、江汉模式。这是指武汉市江汉区社区制实践的经验。江汉区在学习借鉴沈阳模式的基础上重新将社区定位为“小于街道、大于居委会”,通过民主协商和依法选举,构建了社区自治组织,即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协商议事会(与沈阳模式不同的是,江汉模式没有把社区协商议事会作为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并明确提出社区自治的目标,而实现这一目标的路径选择是转变政府职能和培育社区自治。它的主要做法有:
  (1)理顺社区居委会与街道、政府部门的关系,明确职责,保障社区居委会的自治性。明确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的关系是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的关系,不是行政上下级的关系。重新界定街道各行政部门与社区组织的职责,街道负责行政管理,承担行政任务;而居委会负责社区自治,不再与街道签目标责任状,并有权拒绝不合理的行政摊派工作。同时还建立社区评议考核街道各职能部门的制度,并以此作为奖惩的主要依据。
  (2)政府职能部门面向社区,实现工作重心下移。区街政府部门要做到“五个到社区”,即工作人员配置到社区,工作任务落实到社区,服务承诺到社区,考评监督到社区,工作经费划拨到社区。
  (3)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区街政府部门需要社区居委会协助处理“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工作时,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征得社区组织同意后,区街政府部门必须同时为社区组织提供协助所需的权利和必要的经费;二是区街政府部门做不好也做不了的社会服务性职能向社区转移时,必须同时转移权利和工作经费,做到“谁办事、谁用钱,谁负责、谁有权”,从而保证社区在协助工作时或在承接社会性服务职能时,做到“有职、有权、有钱”。
  (4)责任到人、监督到人。主要指为保证区街政府部门职能转换到位,不走过场,根治过去那种“遇见好事抢着做,遇见麻烦事无人做,遇见责任‘踢皮球’”的顽症,建立“责任到人、承诺到人和监督到人”的实施机制。
  通过这些措施,江汉区力图建立一种行政调控机制与社区自治机制结合、行政功能与自治功能互补、行政资源与社会资源整合、政府力量与社会力量互动的社区治理模式。[7]
  三、社区治理的比较分析
  上述三种社区治理模式是在我国社区建设中涌现出的典型经验总结,既有共同特征,又各具特色,但与社区治理的基本理念相比,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之处。要实现社区治理的理想目标,还需要做很多的基础性工作,并且这一过程是长期的。
  1、共同特征
  (1)历史背景相同。如前文所述,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城市社会管理出现了复杂、多样的变化,如“单位人”逐渐转变为“社会人”;城市的老龄化趋势加剧,老龄人口越来越多;外来人口大量涌入城市;与此同时,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导致大量新型社会组织的产生,如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民办非企业、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等,形成了众多的社会阶层,这些个体户、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人士一开始就属于无单位归属者,等等。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我国原有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单位体制和街居体制相继失效或失灵,因而迫切需要新的城市社会管理体制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正是在这种形势下,我国各地开展了社区管理运动,探索新型的社区治理模式。
  (2)制度设计类似。在社区治理制度设计中,各城市都在社区定位、组织结构、职权划分、运行机制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虽然在细节方面存在差异,但在指导思想上都遵循有利于社区建设,有利于社区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原则。即使行政色彩浓厚的上海模式,也在居委会层面成立了居民代表大会,开展了居委会直选活动,并建立了“三会一公约”制度,即社区矛盾协调会、听证会、评议会和居民公约,这些措施都扩大了基层民主,有利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社区的发展。
  (3)动力机制趋同。在理论上,社区治理来源于两种力量的推动,一是社区自身力量,社区居民、社区自治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等共同参与社区事务的治理,实现利益的需求,这是社区建设的主要力量;二是政府的外部推动,政府利用自身掌握的资源,在社区居民的参与下,共同推动社区发展。但在我国社区建设的实践中,制度变迁是政府主导的结果。新型的社区治理模式,是政府在新的形势面前主动推动的产物。由于政府部门仍旧掌握着众多的资源,城市社区建设目前还脱离不了政府的指导和支持,社区治理还主要靠政府的外力推动。
  2、各自特色
  上海模式的特色是把社区建设与“两极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强化了街道办事处的权力、地位和作用,并将社区定位于街道,形成“街道社区”,注重政府在社区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强调依靠行政力量,通过街居联动发展社区的各项事业,因此上海的社区治理模式是属于行政主导型的。由于政府的强势推动,近几年上海的社区建设日新月异,社区服务、社区环境、社区文化等方面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涌现出一批文明社区和文明小区。上海的经验还被北京、天津、南京和杭州等城市借鉴采用。
  沈阳模式的最大特点是社区组织体系的建设,按照类似于国家政权机构的设置,创造性地构造社区决策层(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执行层(社区委员会)、议事监督层(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从而形成“议行分离、相互制约”的运行互动机制。单从组织结构来说,沈阳模式属于自治型,因而在全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除了辽宁省内其它城市外,武汉、海口、西安、哈尔滨、合肥等地都学习借鉴沈阳经验。但是,在没有外在环境和内在条件保障的情况下,好的制度并不一定能够得到好的实施,沈阳模式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容易出现偏离现象,即“穿新鞋,走老路”,这也正是很多学者和政府官员担忧的地方。
  江汉模式是在沈阳模式基础上的新发展,以主动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特征,在体制创新中体现“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不仅重构了社区微观组织体系及运行机制,而且转变了区、街政府部门的职能和行政运行机制,试图建立社区自治系统与政府行政系统的共生机制,形成政府自觉依法行政、社区组织自主管理、社区人自愿参与相结合的治理模式,并在制度变迁上选择渐进式的道路,即将社区建设规划为三个阶段:近期新型社区培育阶段、中期现代社区发展阶段和远期社区自治完善阶段。江汉模式属于合作型的社区治理模式,而当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的社区建设都处于从行政主导型到合作型转变的时期[8]。
  3、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政府常常越位、错位、缺位,仍处理不好政府与社区的关系。由于目前政府在我国社区建设中占据主导地位,又没有有效的制约机制,再加上传统习惯因素,政府还没有理顺自己在社区治理中的角色,导致不该管的事务管了,该管的事务没管或没管好,出现越位、错位、缺位的现象。有学者指出沈阳模式在目前阶段还存在政府“越位”、“缺位”问题,如“以政代社”;自觉或不自觉地将非政府的社会组织作为依附于政府身上的附属单位或下属单位;大多数基层政府及其官员尚不懂得或不习惯或不善于对社区自治性组织进行政策上的指导;对非政府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专业化的社会工作机构等第三部门社会组织的培育还不到位等[9]。在上海模式中,街道办事处以前的下派任务继续要居委会承担,“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局面没有改观,并将居委会主任作为事业单位编制并公开招聘非本社区的人员来担任,社区的行政性负担很重。在江汉模式中,政府职能部门在社区设立办事机构和人员,直接侵占了社区的办公空间和财政空间。
  (2)居民社区参与不足,社区意识不强。居民社区参与是社区发展的动力之所在,但是在全国城市社区建设中普遍存在居民参与程度低的状况,以上所介绍的三种典型的社区模式也不例外。上海社科院社会调查中心2000年6月的一次大型调查结果显示,只有25%的居民表
  示“乐于参加”或“愿意经常参加”社区内各种活动或事务。而且分布不均匀,从年龄层次看,参与社区活动的主要人员是一老一少,“老”是指离退休人员,“少”是指中小学生。据统计,参与社区活动的人员中将近70%的人是离退休人员,中小学生占了10%左右,中青年仅占 20%,而且如果没有单位强制性组织参与,中青年的比例将会更低;从收入、文化程度来看,居民收入、文化程度越高,社区参与率越低[10]。由于社区建设的时间不长,居民还没有摆脱单位体制的影响,只把社区当成居所,没有很强的归属感和认同感。社区意识不强,导致社区建设的动力支持不够。
  (3)社区自治组织和中介组织比较虚弱,社区的公共资源难以整合。目前在社区中,只有政府组织和居委会组织比较成熟,由于政府组织的过于强大,导致居委会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地位被虚化。居委会过分依赖于街道办事处等政府组织,使得其自治功能得不到实现,不能真正体现居民的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因而也就很难赢得居民的认同,社区的公共资源也就得不到有效的整合。而社区中的其他社会中介组织则缺乏足够的资源和权威,它们还没有足够的能力代替政府部门组织居民管理公共事务。前面所述的三种模式都没有体现对社区中介组织的重视,而社区中介组织的发展,对较好地满足居民需要,充分发掘和利用社区资源,建立社区民主自治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4、未来的方向和目标
  (1)总目标:虽然实现社区自治还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但社区自治应是我国社区建设坚持的最终方向,因为社区自治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城市基层社会的管理,它还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功能,关系到党的社会基础,关系到政府权威的基层来源,关系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到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当然,社区自治需要得到我国宏观政治体制的支持。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随着公共领域的形成,制约社区自治的因素会逐渐消失。因此,社区治理的未来方向是向自治型模式过渡。
  (2)过程目标:在实现社区自治的路径上,选择渐进式的道路是比较合适的,而在这一长期过程中,需要重视几项基础性的工作。
  其一,进一步完善社区治理结构,理顺社区中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目前,各社区的制度设计操作性强、理论性弱,机构设置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未来的发展方向也比较含糊。因此,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各社区的管理体制,使社区的治理结构从单一的垂直结构向网状的水平结构转变,使社区中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大版块形成真正合作的互动关系[11]。
  其二,提升居民社区意识,培养社区自治能力。社区建设要不断地增强居民的社区归属感和认同感,扩大居民参与的范围和程度,要重视社区功能的开发,发展社区服务,塑造社区文化,满足居民的各种需求。社区居委会要逐步提高自身的能力,能够代表居民的切身利益,减少对行政系统的依赖,赢得居民的支持和合作,共同促进社区的发展。
  其三,大力发展专业性的社区服务组织等中介机构。社区中介组织是联结居民与政府组织的桥梁,对于整合社区资源、凝聚社区力量、协调社区矛盾、提供社区服务等诸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是现代社区发展必不可少的主体之一。而目前我国的社区中介组织,尤其是专业性的社区工作组织极其缺乏。因此,政府部门应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资助等形式培育社区中介机构的发展,让中介组织承担起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剥离出来的社不知道这样回答能否帮到你。··
中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比较与分析

  作者:何海兵 来源:《珠海潮》2005年第1期

  治理是研究社会关系的新理念,强调通过合作、协商的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弥补国家和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不足或失效之处。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单位人”逐渐转变为“社会人”,社会中出现了自由流动的资源和自由活动的空间,一批社会中介组织、民间团体应运而生,导致原有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单位体制和街居体制相继失效或失灵。将治理理论应用于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的重构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探讨了社区治理的概念、内涵和特征,介绍了我国社区建设中出现的三种典型的治理模式,分析了它们的共同特征、各自特色、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了我国社区治理的最终方向和阶段性过程目标。
  “治理”一词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全世界政治、经济及社会领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主要目的是为了弥补国家和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不足或失效之处。在最具权威的全球治理委员会的研究报告中,指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或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1]。与此巧合的是,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启动了社区建设的步伐,主要的背景是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政府不能再象计划经济体制下完全靠行政权力垄断所有的资源,社会上已经出现了大量的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2],个人从单位体制中解放了出来,而原有的主要管理“社会闲散人员”的街道和居委会体制在新形势、新问题面前出现了很多不适应症状,与此同时,社区中也逐渐产生了一些社会中介组织、民间团体等,居民也越来越重视自己所居住的社区,开始参与一些社区公共事务。将“治理”概念应用于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对我国社区的长远发展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社区治理的基本理念
  社区是指一定数量居民组成的地域性的生活共同体。社区治理就是指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由政府与社区自治组织、非营利非政府组织、辖区单位以及社区居民共同管理社区公共事务、推进社区持续发展的活动。与我国过去的基层社会管理相比,社区治理的特征在于:
  1、就主体而言,由单一化转变为多元化。我国过去在对基层社会的管理中,管理主体单一化,只能是政府。而在社区治理中,主体的多元化是必然要求,除了国家(政府)主体之外,还有居民、社区自治组织、非营利非政府组织、辖区单位等。因此,社区的公共事务需要多元主体的参与和决策,政府与社区之间要形成积极而有成效的合作信任关系,以善治(即良好的治理,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3]为目标,达至社区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2、就过程而言,从强调行政控制到强调居民参与。我国过去的基层社会管理,不论是单位体制,还是街居体制,行政功能都非常突出,命令式的上下级科层色彩浓厚。政府与单位之间、单位与职工之间都是服从与被服从的行政命令关系。市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也都按照行政命令模式运行。而社区治理则强调居民参与,要求社区发展的各项规划、社区建设的实施以及社区事务的处理等都必须体现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与居民的要求相适应。居民不再依附于单位或街居组织,更不受它们的庇护,而是彼此形成平等互惠的关系。
  3、就结构而言,由垂直科层结构转变为横向网络互动结构。我国过去的街居体制结构是从上级政府到街道办事处到居委会再到居民,单位体制结构是从上级单位到下级单位再到居民,只有垂直的关系,没有横向的联系。而在社区治理结构中,社区主体多元化,街道与居委会之间、居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由单向运行转变为双向互动;大量社区中介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在居民和政府之间又是一道沟通和联系的桥梁,从而将社区中行政力量、自治力量和社会力量构筑成横向的网状结构 [4]。
  二、社区治理的实践模式
  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我国大中城市掀起了社区建设的热潮,民政部首先选择在北京、上海、天津、沈阳、武汉、青岛等城市设立了26个“全国社区建设实验区”。通过几年的实践总结和经验概括,形成了几种代表性的城市社区治理模式,本文重点介绍上海模式、沈阳模式和江汉模式的主要特征。
  1、上海模式。上海在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改革的过程中,将社区定位于街道范围,构筑了领导系统、执行系统和支持系统相结合的街道社区管理体制。具体而言:
  (1)社区管理领导系统:由街道办事处和城区管理委员会构成。在“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下,街道办事处成为一级管理的地位得到明确。随着权力的下放,街道办事处具有以下权限:部分城区规划的参与权、分级管理权、综合协调权、属地管理权。街道办成为街道行政权力的中心,“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与此同时,为了有效地克服各块分割,建立了由街道办事处牵头,派出所、房管所、环卫所、工商所、街道医院、房管办、市容监察分队等单位参加的城区管理委员会。城区管委会定期召开例会,商量、协调、督查城区管理和社区建设的各种事项,制定社区发展规划。城区管委会作为条与块之间的中介,发挥着重要的行政协调功能,使条的专业管理与块的综合管理形成了有机的整体合力。
  (2)社区管理执行系统:由四个工作委员会构成。上海模式在街道内设定了四个委员会:市政管理委员会、社区发展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其具体分工是: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市容卫生、市政建设、环境保护、除害灭病、卫生防疫、城市绿化。社区发展委员会负责社会保障、社区福利、社区服务、社区教育、社区文化、计划生育、劳动就业、粮籍管理等与社区发展有关的工作。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委员会负责社会治安与司法行政。财政经济管理委员会对街道财政负责预决算,对街道内经济进行工商、物价、税收方面的行政管理,扶持和引导街道经济。以街道为中心组建委员会的组织创新,把相关部门和单位包容进来,就使得街道在对日常事务的处理和协调中有了有形的依托。
  (3)社区管理支持系统:由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群众及其自治性组织构成。它们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如社区委员会、社区事务咨询会、协调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主要负责议事、协调、监督和咨询,从而对社区管理提供有效的支持。上海模式还将居民委员会这一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四级网络”,抓好居民委会干部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居委会的作用,推动居民参与社区管理,维护社区治安稳定,保障居民安居乐业。[5]
  2、沈阳模式。从1998年下半年起,沈阳市在和平、沈河两区试点的基础上,开始在全市展开社区体制改革,重新调整了社区规模,理顺了条块关系,构建了新的社区管理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形成了颇具特色的沈阳模式,在全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其采取的主要措施是:
  (1)明确社区定位。沈阳将社区定位在小于街道办事处、大于原来居委会的层面上。由于原有的居委会规模过小,资源匮乏,如将社区定位在居委会则不利于社区功能的发挥。街道办事处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在街道层面上组建社区,则又影响社区的自治性质。因此,将社区确定在街道与居委会之间的层面上,可以避免两方面的弊端,而有利于社区资源的利用与功能的发挥。
  (2)合理划分社区。沈阳市将社区主要分为四种类型:一是按照居民居住和单位的自然地域划分出来的“板块型社区”;二是以封闭型的居民小区为单位的“小区型社区”;三是以职工家属聚居区为主体的“单位型社区”;四是根据区的不同功能特点以高科技开发区、金融商贸开发区、文化街、商业区等划分的“功能型社区”。
  (3)建立新型的社区组织体系。这个组织体系由决策层、执行层、议事层和领导层构成。“决策层”为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由社区居民和社区单位代表组成,定期讨论决定社区重大事项。“执行层”为社区(管理)委员会,它与规模调整后的居委会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由招选人员、户籍民警、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组成
  ,对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职能是教育、服务、管理和监督。“议事层”为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由社区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名人士、居民代表、单位代表等组成,在社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对社区事务的协商、议事职能,有权对社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领导层”为社区党组织,即根据党章规定,设立社区党委、总支和支部。
  沈阳模式体现了“社区自治、议行分离”的原则,符合现代社会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对社区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6]
  3、江汉模式。这是指武汉市江汉区社区制实践的经验。江汉区在学习借鉴沈阳模式的基础上重新将社区定位为“小于街道、大于居委会”,通过民主协商和依法选举,构建了社区自治组织,即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协商议事会(与沈阳模式不同的是,江汉模式没有把社区协商议事会作为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并明确提出社区自治的目标,而实现这一目标的路径选择是转变政府职能和培育社区自治。它的主要做法有:
  (1)理顺社区居委会与街道、政府部门的关系,明确职责,保障社区居委会的自治性。明确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的关系是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的关系,不是行政上下级的关系。重新界定街道各行政部门与社区组织的职责,街道负责行政管理,承担行政任务;而居委会负责社区自治,不再与街道签目标责任状,并有权拒绝不合理的行政摊派工作。同时还建立社区评议考核街道各职能部门的制度,并以此作为奖惩的主要依据。
  (2)政府职能部门面向社区,实现工作重心下移。区街政府部门要做到“五个到社区”,即工作人员配置到社区,工作任务落实到社区,服务承诺到社区,考评监督到社区,工作经费划拨到社区。
  (3)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区街政府部门需要社区居委会协助处理“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工作时,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征得社区组织同意后,区街政府部门必须同时为社区组织提供协助所需的权利和必要的经费;二是区街政府部门做不好也做不了的社会服务性职能向社区转移时,必须同时转移权利和工作经费,做到“谁办事、谁用钱,谁负责、谁有权”,从而保证社区在协助工作时或在承接社会性服务职能时,做到“有职、有权、有钱”。
  (4)责任到人、监督到人。主要指为保证区街政府部门职能转换到位,不走过场,根治过去那种“遇见好事抢着做,遇见麻烦事无人做,遇见责任‘踢皮球’”的顽症,建立“责任到人、承诺到人和监督到人”的实施机制。
  通过这些措施,江汉区力图建立一种行政调控机制与社区自治机制结合、行政功能与自治功能互补、行政资源与社会资源整合、政府力量与社会力量互动的社区治理模式。[7]
  三、社区治理的比较分析
  上述三种社区治理模式是在我国社区建设中涌现出的典型经验总结,既有共同特征,又各具特色,但与社区治理的基本理念相比,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之处。要实现社区治理的理想目标,还需要做很多的基础性工作,并且这一过程是长期的。
  1、共同特征
  (1)历史背景相同。如前文所述,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城市社会管理出现了复杂、多样的变化,如“单位人”逐渐转变为“社会人”;城市的老龄化趋势加剧,老龄人口越来越多;外来人口大量涌入城市;与此同时,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导致大量新型社会组织的产生,如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民办非企业、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等,形成了众多的社会阶层,这些个体户、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人士一开始就属于无单位归属者,等等。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我国原有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单位体制和街居体制相继失效或失灵,因而迫切需要新的城市社会管理体制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正是在这种形势下,我国各地开展了社区管理运动,探索新型的社区治理模式。
  (2)制度设计类似。在社区治理制度设计中,各城市都在社区定位、组织结构、职权划分、运行机制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虽然在细节方面存在差异,但在指导思想上都遵循有利于社区建设,有利于社区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原则。即使行政色彩浓厚的上海模式,也在居委会层面成立了居民代表大会,开展了居委会直选活动,并建立了“三会一公约”制度,即社区矛盾协调会、听证会、评议会和居民公约,这些措施都扩大了基层民主,有利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社区的发展。
  (3)动力机制趋同。在理论上,社区治理来源于两种力量的推动,一是社区自身力量,社区居民、社区自治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等共同参与社区事务的治理,实现利益的需求,这是社区建设的主要力量;二是政府的外部推动,政府利用自身掌握的资源,在社区居民的参与下,共同推动社区发展。但在我国社区建设的实践中,制度变迁是政府主导的结果。新型的社区治理模式,是政府在新的形势面前主动推动的产物。由于政府部门仍旧掌握着众多的资源,城市社区建设目前还脱离不了政府的指导和支持,社区治理还主要靠政府的外力推动。
  2、各自特色
  上海模式的特色是把社区建设与“两极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强化了街道办事处的权力、地位和作用,并将社区定位于街道,形成“街道社区”,注重政府在社区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强调依靠行政力量,通过街居联动发展社区的各项事业,因此上海的社区治理模式是属于行政主导型的。由于政府的强势推动,近几年上海的社区建设日新月异,社区服务、社区环境、社区文化等方面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涌现出一批文明社区和文明小区。上海的经验还被北京、天津、南京和杭州等城市借鉴采用。
  沈阳模式的最大特点是社区组织体系的建设,按照类似于国家政权机构的设置,创造性地构造社区决策层(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执行层(社区委员会)、议事监督层(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从而形成“议行分离、相互制约”的运行互动机制。单从组织结构来说,沈阳模式属于自治型,因而在全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除了辽宁省内其它城市外,武汉、海口、西安、哈尔滨、合肥等地都学习借鉴沈阳经验。但是,在没有外在环境和内在条件保障的情况下,好的制度并不一定能够得到好的实施,沈阳模式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容易出现偏离现象,即“穿新鞋,走老路”,这也正是很多学者和政府官员担忧的地方。
  江汉模式是在沈阳模式基础上的新发展,以主动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特征,在体制创新中体现“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不仅重构了社区微观组织体系及运行机制,而且转变了区、街政府部门的职能和行政运行机制,试图建立社区自治系统与政府行政系统的共生机制,形成政府自觉依法行政、社区组织自主管理、社区人自愿参与相结合的治理模式,并在制度变迁上选择渐进式的道路,即将社区建设规划为三个阶段:近期新型社区培育阶段、中期现代社区发展阶段和远期社区自治完善阶段。江汉模式属于合作型的社区治理模式,而当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的社区建设都处于从行政主导型到合作型转变的时期[8]。
  3、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政府常常越位、错位、缺位,仍处理不好政府与社区的关系。由于目前政府在我国社区建设中占据主导地位,又没有有效的制约机制,再加上传统习惯因素,政府还没有理顺自己在社区治理中的角色,导致不该管的事务管了,该管的事务没管或没管好,出现越位、错位、缺位的现象。有学者指出沈阳模式在目前阶段还存在政府“越位”、“缺位”问题,如“以政代社”;自觉或不自觉地将非政府的社会组织作为依附于政府身上的附属单位或下属单位;大多数基层政府及其官员尚不懂得或不习惯或不善于对社区自治性组织进行政策上的指导;对非政府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专业化的社会工作机构等第三部门社会组织的培育还不到位等[9]。在上海模式中,街道办事处以前的下派任务继续要居委会承担,“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局面没有改观,并将居委会主任作为事业单位编制并公开招聘非本社区的人员来担任,社区的行政性负担很重。在江汉模式中,政府职能部门在社区设立办事机构和人员,直接侵占了社区的办公空间和财政空间。
  (2)居民社区参与不足,社区意识不强。居民社区参与是社区发展的动力之所在,但是在全国城市社区建设中普遍存在居民参与程度低的状况,以上所介绍的三种典型的社区模式也不例外。上海社科院社会调查中心2000年6月的一次大型调查结果显示,只有25%的居民表
  示“乐于参加”或“愿意经常参加”社区内各种活动或事务。而且分布不均匀,从年龄层次看,参与社区活动的主要人员是一老一少,“老”是指离退休人员,“少”是指中小学生。据统计,参与社区活动的人员中将近70%的人是离退休人员,中小学生占了10%左右,中青年仅占 20%,而且如果没有单位强制性组织参与,中青年的比例将会更低;从收入、文化程度来看,居民收入、文化程度越高,社区参与率越低[10]。由于社区建设的时间不长,居民还没有摆脱单位体制的影响,只把社区当成居所,没有很强的归属感和认同感。社区意识不强,导致社区建设的动力支持不够。
  (3)社区自治组织和中介组织比较虚弱,社区的公共资源难以整合。目前在社区中,只有政府组织和居委会组织比较成熟,由于政府组织的过于强大,导致居委会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地位被虚化。居委会过分依赖于街道办事处等政府组织,使得其自治功能得不到实现,不能真正体现居民的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因而也就很难赢得居民的认同,社区的公共资源也就得不到有效的整合。而社区中的其他社会中介组织则缺乏足够的资源和权威,它们还没有足够的能力代替政府部门组织居民管理公共事务。前面所述的三种模式都没有体现对社区中介组织的重视,而社区中介组织的发展,对较好地满足居民需要,充分发掘和利用社区资源,建立社区民主自治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4、未来的方向和目标
  (1)总目标:虽然实现社区自治还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但社区自治应是我国社区建设坚持的最终方向,因为社区自治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城市基层社会的管理,它还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功能,关系到党的社会基础,关系到政府权威的基层来源,关系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到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当然,社区自治需要得到我国宏观政治体制的支持。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随着公共领域的形成,制约社区自治的因素会逐渐消失。因此,社区治理的未来方向是向自治型模式过渡。
  (2)过程目标:在实现社区自治的路径上,选择渐进式的道路是比较合适的,而在这一长期过程中,需要重视几项基础性的工作。
  其一,进一步完善社区治理结构,理顺社区中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目前,各社区的制度设计操作性强、理论性弱,机构设置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未来的发展方向也比较含糊。因此,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各社区的管理体制,使社区的治理结构从单一的垂直结构向网状的水平结构转变,使社区中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大版块形成真正合作的互动关系[11]。
  其二,提升居民社区意识,培养社区自治能力。社区建设要不断地增强居民的社区归属感和认同感,扩大居民参与的范围和程度,要重视社区功能的开发,发展社区服务,塑造社区文化,满足居民的各种需求。社区居委会要逐步提高自身的能力,能够代表居民的切身利益,减少对行政系统的依赖,赢得居民的支持和合作,共同促进社区的发展。
  其三,大力发展专业性的社区服务组织等中介机构。社区中介组织是联结居民与政府组织的桥梁,对于整合社区资源、凝聚社区力量、协调社区矛盾、提供社区服务等诸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是现代社区发展必不可少的主体之一。而目前我国的社区中介组织,尤其是专业性的社区工作组织极其缺乏。因此,政府部门应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资助等形式培育社区中介机构的发展,让中介组织承担起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剥离出来的社不知道这样回答能否帮到你。··
中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比较与分析

作者:何海兵 来源:《珠海潮》2005年第1期

治理是研究社会关系的新理念,强调通过合作、协商的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弥补国家和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不足或失效之处。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单位人”逐渐转变为“社会人”,社会中出现了自由流动的资源和自由活动的空间,一批社会中介组织、民间团体应运而生,导致原有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单位体制和街居体制相继失效或失灵。将治理理论应用于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的重构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探讨了社区治理的概念、内涵和特征,介绍了我国社区建设中出现的三种典型的治理模式,分析了它们的共同特征、各自特色、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了我国社区治理的最终方向和阶段性过程目标。
“治理”一词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全世界政治、经济及社会领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主要目的是为了弥补国家和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不足或失效之处。在最具权威的全球治理委员会的研究报告中,指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或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1]。与此巧合的是,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启动了社区建设的步伐,主要的背景是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政府不能再象计划经济体制下完全靠行政权力垄断所有的资源,社会上已经出现了大量的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2],个人从单位体制中解放了出来,而原有的主要管理“社会闲散人员”的街道和居委会体制在新形势、新问题面前出现了很多不适应症状,与此同时,社区中也逐渐产生了一些社会中介组织、民间团体等,居民也越来越重视自己所居住的社区,开始参与一些社区公共事务。将“治理”概念应用于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对我国社区的长远发展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社区治理的基本理念
社区是指一定数量居民组成的地域性的生活共同体。社区治理就是指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由政府与社区自治组织、非营利非政府组织、辖区单位以及社区居民共同管理社区公共事务、推进社区持续发展的活动。与我国过去的基层社会管理相比,社区治理的特征在于:
1、就主体而言,由单一化转变为多元化。我国过去在对基层社会的管理中,管理主体单一化,只能是政府。而在社区治理中,主体的多元化是必然要求,除了国家(政府)主体之外,还有居民、社区自治组织、非营利非政府组织、辖区单位等。因此,社区的公共事务需要多元主体的参与和决策,政府与社区之间要形成积极而有成效的合作信任关系,以善治(即良好的治理,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3]为目标,达至社区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2、就过程而言,从强调行政控制到强调居民参与。我国过去的基层社会管理,不论是单位体制,还是街居体制,行政功能都非常突出,命令式的上下级科层色彩浓厚。政府与单位之间、单位与职工之间都是服从与被服从的行政命令关系。市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也都按照行政命令模式运行。而社区治理则强调居民参与,要求社区发展的各项规划、社区建设的实施以及社区事务的处理等都必须体现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与居民的要求相适应。居民不再依附于单位或街居组织,更不受它们的庇护,而是彼此形成平等互惠的关系。
3、就结构而言,由垂直科层结构转变为横向网络互动结构。我国过去的街居体制结构是从上级政府到街道办事处到居委会再到居民,单位体制结构是从上级单位到下级单位再到居民,只有垂直的关系,没有横向的联系。而在社区治理结构中,社区主体多元化,街道与居委会之间、居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由单向运行转变为双向互动;大量社区中介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在居民和政府之间又是一道沟通和联系的桥梁,从而将社区中行政力量、自治力量和社会力量构筑成横向的网状结构 [4]。
二、社区治理的实践模式
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我国大中城市掀起了社区建设的热潮,民政部首先选择在北京、上海、天津、沈阳、武汉、青岛等城市设立了26个“全国社区建设实验区”。通过几年的实践总结和经验概括,形成了几种代表性的城市社区治理模式,本文重点介绍上海模式、沈阳模式和江汉模式的主要特征。
1、上海模式。上海在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改革的过程中,将社区定位于街道范围,构筑了领导系统、执行系统和支持系统相结合的街道社区管理体制。具体而言:
(1)社区管理领导系统:由街道办事处和城区管理委员会构成。在“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下,街道办事处成为一级管理的地位得到明确。随着权力的下放,街道办事处具有以下权限:部分城区规划的参与权、分级管理权、综合协调权、属地管理权。街道办成为街道行政权力的中心,“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与此同时,为了有效地克服各块分割,建立了由街道办事处牵头,派出所、房管所、环卫所、工商所、街道医院、房管办、市容监察分队等单位参加的城区管理委员会。城区管委会定期召开例会,商量、协调、督查城区管理和社区建设的各种事项,制定社区发展规划。城区管委会作为条与块之间的中介,发挥着重要的行政协调功能,使条的专业管理与块的综合管理形成了有机的整体合力。
(2)社区管理执行系统:由四个工作委员会构成。上海模式在街道内设定了四个委员会:市政管理委员会、社区发展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其具体分工是: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市容卫生、市政建设、环境保护、除害灭病、卫生防疫、城市绿化。社区发展委员会负责社会保障、社区福利、社区服务、社区教育、社区文化、计划生育、劳动就业、粮籍管理等与社区发展有关的工作。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委员会负责社会治安与司法行政。财政经济管理委员会对街道财政负责预决算,对街道内经济进行工商、物价、税收方面的行政管理,扶持和引导街道经济。以街道为中心组建委员会的组织创新,把相关部门和单位包容进来,就使得街道在对日常事务的处理和协调中有了有形的依托。
(3)社区管理支持系统:由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群众及其自治性组织构成。它们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如社区委员会、社区事务咨询会、协调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主要负责议事、协调、监督和咨询,从而对社区管理提供有效的支持。上海模式还将居民委员会这一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四级网络”,抓好居民委会干部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居委会的作用,推动居民参与社区管理,维护社区治安稳定,保障居民安居乐业。[5]
2、沈阳模式。从1998年下半年起,沈阳市在和平、沈河两区试点的基础上,开始在全市展开社区体制改革,重新调整了社区规模,理顺了条块关系,构建了新的社区管理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形成了颇具特色的沈阳模式,在全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其采取的主要措施是:
(1)明确社区定位。沈阳将社区定位在小于街道办事处、大于原来居委会的层面上。由于原有的居委会规模过小,资源匮乏,如将社区定位在居委会则不利于社区功能的发挥。街道办事处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在街道层面上组建社区,则又影响社区的自治性质。因此,将社区确定在街道与居委会之间的层面上,可以避免两方面的弊端,而有利于社区资源的利用与功能的发挥。
(2)合理划分社区。沈阳市将社区主要分为四种类型:一是按照居民居住和单位的自然地域划分出来的“板块型社区”;二是以封闭型的居民小区为单位的“小区型社区”;三是以职工家属聚居区为主体的“单位型社区”;四是根据区的不同功能特点以高科技开发区、金融商贸开发区、文化街、商业区等划分的“功能型社区”。
(3)建立新型的社区组织体系。这个组织体系由决策层、执行层、议事层和领导层构成。“决策层”为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由社区居民和社区单位代表组成,定期讨论决定社区重大事项。“执行层”为社区(管理)委员会,它与规模调整后的居委会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由招选人员、户籍民警、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组成
,对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职能是教育、服务、管理和监督。“议事层”为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由社区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名人士、居民代表、单位代表等组成,在社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对社区事务的协商、议事职能,有权对社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领导层”为社区党组织,即根据党章规定,设立社区党委、总支和支部。
沈阳模式体现了“社区自治、议行分离”的原则,符合现代社会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对社区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6]
3、江汉模式。这是指武汉市江汉区社区制实践的经验。江汉区在学习借鉴沈阳模式的基础上重新将社区定位为“小于街道、大于居委会”,通过民主协商和依法选举,构建了社区自治组织,即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协商议事会(与沈阳模式不同的是,江汉模式没有把社区协商议事会作为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并明确提出社区自治的目标,而实现这一目标的路径选择是转变政府职能和培育社区自治。它的主要做法有:
(1)理顺社区居委会与街道、政府部门的关系,明确职责,保障社区居委会的自治性。明确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的关系是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的关系,不是行政上下级的关系。重新界定街道各行政部门与社区组织的职责,街道负责行政管理,承担行政任务;而居委会负责社区自治,不再与街道签目标责任状,并有权拒绝不合理的行政摊派工作。同时还建立社区评议考核街道各职能部门的制度,并以此作为奖惩的主要依据。
(2)政府职能部门面向社区,实现工作重心下移。区街政府部门要做到“五个到社区”,即工作人员配置到社区,工作任务落实到社区,服务承诺到社区,考评监督到社区,工作经费划拨到社区。
(3)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区街政府部门需要社区居委会协助处理“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工作时,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征得社区组织同意后,区街政府部门必须同时为社区组织提供协助所需的权利和必要的经费;二是区街政府部门做不好也做不了的社会服务性职能向社区转移时,必须同时转移权利和工作经费,做到“谁办事、谁用钱,谁负责、谁有权”,从而保证社区在协助工作时或在承接社会性服务职能时,做到“有职、有权、有钱”。
(4)责任到人、监督到人。主要指为保证区街政府部门职能转换到位,不走过场,根治过去那种“遇见好事抢着做,遇见麻烦事无人做,遇见责任‘踢皮球’”的顽症,建立“责任到人、承诺到人和监督到人”的实施机制。
通过这些措施,江汉区力图建立一种行政调控机制与社区自治机制结合、行政功能与自治功能互补、行政资源与社会资源整合、政府力量与社会力量互动的社区治理模式。[7]
三、社区治理的比较分析
上述三种社区治理模式是在我国社区建设中涌现出的典型经验总结,既有共同特征,又各具特色,但与社区治理的基本理念相比,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之处。要实现社区治理的理想目标,还需要做很多的基础性工作,并且这一过程是长期的。
1、共同特征
(1)历史背景相同。如前文所述,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城市社会管理出现了复杂、多样的变化,如“单位人”逐渐转变为“社会人”;城市的老龄化趋势加剧,老龄人口越来越多;外来人口大量涌入城市;与此同时,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导致大量新型社会组织的产生,如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民办非企业、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等,形成了众多的社会阶层,这些个体户、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人士一开始就属于无单位归属者,等等。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我国原有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单位体制和街居体制相继失效或失灵,因而迫切需要新的城市社会管理体制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正是在这种形势下,我国各地开展了社区管理运动,探索新型的社区治理模式。
(2)制度设计类似。在社区治理制度设计中,各城市都在社区定位、组织结构、职权划分、运行机制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虽然在细节方面存在差异,但在指导思想上都遵循有利于社区建设,有利于社区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原则。即使行政色彩浓厚的上海模式,也在居委会层面成立了居民代表大会,开展了居委会直选活动,并建立了“三会一公约”制度,即社区矛盾协调会、听证会、评议会和居民公约,这些措施都扩大了基层民主,有利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社区的发展。
(3)动力机制趋同。在理论上,社区治理来源于两种力量的推动,一是社区自身力量,社区居民、社区自治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等共同参与社区事务的治理,实现利益的需求,这是社区建设的主要力量;二是政府的外部推动,政府利用自身掌握的资源,在社区居民的参与下,共同推动社区发展。但在我国社区建设的实践中,制度变迁是政府主导的结果。新型的社区治理模式,是政府在新的形势面前主动推动的产物。由于政府部门仍旧掌握着众多的资源,城市社区建设目前还脱离不了政府的指导和支持,社区治理还主要靠政府的外力推动。
2、各自特色
上海模式的特色是把社区建设与“两极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强化了街道办事处的权力、地位和作用,并将社区定位于街道,形成“街道社区”,注重政府在社区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强调依靠行政力量,通过街居联动发展社区的各项事业,因此上海的社区治理模式是属于行政主导型的。由于政府的强势推动,近几年上海的社区建设日新月异,社区服务、社区环境、社区文化等方面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涌现出一批文明社区和文明小区。上海的经验还被北京、天津、南京和杭州等城市借鉴采用。
沈阳模式的最大特点是社区组织体系的建设,按照类似于国家政权机构的设置,创造性地构造社区决策层(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执行层(社区委员会)、议事监督层(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从而形成“议行分离、相互制约”的运行互动机制。单从组织结构来说,沈阳模式属于自治型,因而在全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除了辽宁省内其它城市外,武汉、海口、西安、哈尔滨、合肥等地都学习借鉴沈阳经验。但是,在没有外在环境和内在条件保障的情况下,好的制度并不一定能够得到好的实施,沈阳模式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容易出现偏离现象,即“穿新鞋,走老路”,这也正是很多学者和政府官员担忧的地方。
江汉模式是在沈阳模式基础上的新发展,以主动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特征,在体制创新中体现“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不仅重构了社区微观组织体系及运行机制,而且转变了区、街政府部门的职能和行政运行机制,试图建立社区自治系统与政府行政系统的共生机制,形成政府自觉依法行政、社区组织自主管理、社区人自愿参与相结合的治理模式,并在制度变迁上选择渐进式的道路,即将社区建设规划为三个阶段:近期新型社区培育阶段、中期现代社区发展阶段和远期社区自治完善阶段。江汉模式属于合作型的社区治理模式,而当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的社区建设都处于从行政主导型到合作型转变的时期[8]。
3、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政府常常越位、错位、缺位,仍处理不好政府与社区的关系。由于目前政府在我国社区建设中占据主导地位,又没有有效的制约机制,再加上传统习惯因素,政府还没有理顺自己在社区治理中的角色,导致不该管的事务管了,该管的事务没管或没管好,出现越位、错位、缺位的现象。有学者指出沈阳模式在目前阶段还存在政府“越位”、“缺位”问题,如“以政代社”;自觉或不自觉地将非政府的社会组织作为依附于政府身上的附属单位或下属单位;大多数基层政府及其官员尚不懂得或不习惯或不善于对社区自治性组织进行政策上的指导;对非政府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专业化的社会工作机构等第三部门社会组织的培育还不到位等[9]。在上海模式中,街道办事处以前的下派任务继续要居委会承担,“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局面没有改观,并将居委会主任作为事业单位编制并公开招聘非本社区的人员来担任,社区的行政性负担很重。在江汉模式中,政府职能部门在社区设立办事机构和人员,直接侵占了社区的办公空间和财政空间。
(2)居民社区参与不足,社区意识不强。居民社区参与是社区发展的动力之所在,但是在全国城市社区建设中普遍存在居民参与程度低的状况,以上所介绍的三种典型的社区模式也不例外。上海社科院社会调查中心2000年6月的一次大型调查结果显示,只有25%的居民表
示“乐于参加”或“愿意经常参加”社区内各种活动或事务。而且分布不均匀,从年龄层次看,参与社区活动的主要人员是一老一少,“老”是指离退休人员,“少”是指中小学生。据统计,参与社区活动的人员中将近70%的人是离退休人员,中小学生占了10%左右,中青年仅占 20%,而且如果没有单位强制性组织参与,中青年的比例将会更低;从收入、文化程度来看,居民收入、文化程度越高,社区参与率越低[10]。由于社区建设的时间不长,居民还没有摆脱单位体制的影响,只把社区当成居所,没有很强的归属感和认同感。社区意识不强,导致社区建设的动力支持不够。
(3)社区自治组织和中介组织比较虚弱,社区的公共资源难以整合。目前在社区中,只有政府组织和居委会组织比较成熟,由于政府组织的过于强大,导致居委会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地位被虚化。居委会过分依赖于街道办事处等政府组织,使得其自治功能得不到实现,不能真正体现居民的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因而也就很难赢得居民的认同,社区的公共资源也就得不到有效的整合。而社区中的其他社会中介组织则缺乏足够的资源和权威,它们还没有足够的能力代替政府部门组织居民管理公共事务。前面所述的三种模式都没有体现对社区中介组织的重视,而社区中介组织的发展,对较好地满足居民需要,充分发掘和利用社区资源,建立社区民主自治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4、未来的方向和目标
(1)总目标:虽然实现社区自治还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但社区自治应是我国社区建设坚持的最终方向,因为社区自治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城市基层社会的管理,它还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功能,关系到党的社会基础,关系到政府权威的基层来源,关系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到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当然,社区自治需要得到我国宏观政治体制的支持。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随着公共领域的形成,制约社区自治的因素会逐渐消失。因此,社区治理的未来方向是向自治型模式过渡。
(2)过程目标:在实现社区自治的路径上,选择渐进式的道路是比较合适的,而在这一长期过程中,需要重视几项基础性的工作。
其一,进一步完善社区治理结构,理顺社区中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目前,各社区的制度设计操作性强、理论性弱,机构设置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未来的发展方向也比较含糊。因此,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各社区的管理体制,使社区的治理结构从单一的垂直结构向网状的水平结构转变,使社区中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大版块形成真正合作的互动关系[11]。
其二,提升居民社区意识,培养社区自治能力。社区建设要不断地增强居民的社区归属感和认同感,扩大居民参与的范围和程度,要重视社区功能的开发,发展社区服务,塑造社区文化,满足居民的各种需求。社区居委会要逐步提高自身的能力,能够代表居民的切身利益,减少对行政系统的依赖,赢得居民的支持和合作,共同促进社区的发展。
其三,大力发展专业性的社区服务组织等中介机构。社区中介组织是联结居民与政府组织的桥梁,对于整合社区资源、凝聚社区力量、协调社区矛盾、提供社区服务等诸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是现代社区发展必不可少的主体之一。而目前我国的社区中介组织,尤其是专业性的社区工作组织极其缺乏。因此,政府部门应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资助等形式培育社区中介机构的发展,让中介组织承担起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剥离出来的社不知道这样回答能否帮到你。··
中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比较与分析

作者:何海兵 来源:《珠海潮》2005年第1期

治理是研究社会关系的新理念,强调通过合作、协商的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弥补国家和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不足或失效之处。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单位人”逐渐转变为“社会人”,社会中出现了自由流动的资源和自由活动的空间,一批社会中介组织、民间团体应运而生,导致原有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单位体制和街居体制相继失效或失灵。将治理理论应用于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的重构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探讨了社区治理的概念、内涵和特征,介绍了我国社区建设中出现的三种典型的治理模式,分析了它们的共同特征、各自特色、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了我国社区治理的最终方向和阶段性过程目标。
“治理”一词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全世界政治、经济及社会领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主要目的是为了弥补国家和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不足或失效之处。在最具权威的全球治理委员会的研究报告中,指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或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1]。与此巧合的是,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启动了社区建设的步伐,主要的背景是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政府不能再象计划经济体制下完全靠行政权力垄断所有的资源,社会上已经出现了大量的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2],个人从单位体制中解放了出来,而原有的主要管理“社会闲散人员”的街道和居委会体制在新形势、新问题面前出现了很多不适应症状,与此同时,社区中也逐渐产生了一些社会中介组织、民间团体等,居民也越来越重视自己所居住的社区,开始参与一些社区公共事务。将“治理”概念应用于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对我国社区的长远发展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社区治理的基本理念
社区是指一定数量居民组成的地域性的生活共同体。社区治理就是指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由政府与社区自治组织、非营利非政府组织、辖区单位以及社区居民共同管理社区公共事务、推进社区持续发展的活动。与我国过去的基层社会管理相比,社区治理的特征在于:
1、就主体而言,由单一化转变为多元化。我国过去在对基层社会的管理中,管理主体单一化,只能是政府。而在社区治理中,主体的多元化是必然要求,除了国家(政府)主体之外,还有居民、社区自治组织、非营利非政府组织、辖区单位等。因此,社区的公共事务需要多元主体的参与和决策,政府与社区之间要形成积极而有成效的合作信任关系,以善治(即良好的治理,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3]为目标,达至社区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2、就过程而言,从强调行政控制到强调居民参与。我国过去的基层社会管理,不论是单位体制,还是街居体制,行政功能都非常突出,命令式的上下级科层色彩浓厚。政府与单位之间、单位与职工之间都是服从与被服从的行政命令关系。市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也都按照行政命令模式运行。而社区治理则强调居民参与,要求社区发展的各项规划、社区建设的实施以及社区事务的处理等都必须体现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与居民的要求相适应。居民不再依附于单位或街居组织,更不受它们的庇护,而是彼此形成平等互惠的关系。
3、就结构而言,由垂直科层结构转变为横向网络互动结构。我国过去的街居体制结构是从上级政府到街道办事处到居委会再到居民,单位体制结构是从上级单位到下级单位再到居民,只有垂直的关系,没有横向的联系。而在社区治理结构中,社区主体多元化,街道与居委会之间、居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由单向运行转变为双向互动;大量社区中介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在居民和政府之间又是一道沟通和联系的桥梁,从而将社区中行政力量、自治力量和社会力量构筑成横向的网状结构 [4]。
二、社区治理的实践模式
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我国大中城市掀起了社区建设的热潮,民政部首先选择在北京、上海、天津、沈阳、武汉、青岛等城市设立了26个“全国社区建设实验区”。通过几年的实践总结和经验概括,形成了几种代表性的城市社区治理模式,本文重点介绍上海模式、沈阳模式和江汉模式的主要特征。
1、上海模式。上海在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改革的过程中,将社区定位于街道范围,构筑了领导系统、执行系统和支持系统相结合的街道社区管理体制。具体而言:
(1)社区管理领导系统:由街道办事处和城区管理委员会构成。在“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下,街道办事处成为一级管理的地位得到明确。随着权力的下放,街道办事处具有以下权限:部分城区规划的参与权、分级管理权、综合协调权、属地管理权。街道办成为街道行政权力的中心,“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与此同时,为了有效地克服各块分割,建立了由街道办事处牵头,派出所、房管所、环卫所、工商所、街道医院、房管办、市容监察分队等单位参加的城区管理委员会。城区管委会定期召开例会,商量、协调、督查城区管理和社区建设的各种事项,制定社区发展规划。城区管委会作为条与块之间的中介,发挥着重要的行政协调功能,使条的专业管理与块的综合管理形成了有机的整体合力。
(2)社区管理执行系统:由四个工作委员会构成。上海模式在街道内设定了四个委员会:市政管理委员会、社区发展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其具体分工是: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市容卫生、市政建设、环境保护、除害灭病、卫生防疫、城市绿化。社区发展委员会负责社会保障、社区福利、社区服务、社区教育、社区文化、计划生育、劳动就业、粮籍管理等与社区发展有关的工作。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委员会负责社会治安与司法行政。财政经济管理委员会对街道财政负责预决算,对街道内经济进行工商、物价、税收方面的行政管理,扶持和引导街道经济。以街道为中心组建委员会的组织创新,把相关部门和单位包容进来,就使得街道在对日常事务的处理和协调中有了有形的依托。
(3)社区管理支持系统:由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群众及其自治性组织构成。它们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如社区委员会、社区事务咨询会、协调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主要负责议事、协调、监督和咨询,从而对社区管理提供有效的支持。上海模式还将居民委员会这一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四级网络”,抓好居民委会干部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居委会的作用,推动居民参与社区管理,维护社区治安稳定,保障居民安居乐业。[5]
2、沈阳模式。从1998年下半年起,沈阳市在和平、沈河两区试点的基础上,开始在全市展开社区体制改革,重新调整了社区规模,理顺了条块关系,构建了新的社区管理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形成了颇具特色的沈阳模式,在全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其采取的主要措施是:
(1)明确社区定位。沈阳将社区定位在小于街道办事处、大于原来居委会的层面上。由于原有的居委会规模过小,资源匮乏,如将社区定位在居委会则不利于社区功能的发挥。街道办事处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在街道层面上组建社区,则又影响社区的自治性质。因此,将社区确定在街道与居委会之间的层面上,可以避免两方面的弊端,而有利于社区资源的利用与功能的发挥。
(2)合理划分社区。沈阳市将社区主要分为四种类型:一是按照居民居住和单位的自然地域划分出来的“板块型社区”;二是以封闭型的居民小区为单位的“小区型社区”;三是以职工家属聚居区为主体的“单位型社区”;四是根据区的不同功能特点以高科技开发区、金融商贸开发区、文化街、商业区等划分的“功能型社区”。
(3)建立新型的社区组织体系。这个组织体系由决策层、执行层、议事层和领导层构成。“决策层”为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由社区居民和社区单位代表组成,定期讨论决定社区重大事项。“执行层”为社区(管理)委员会,它与规模调整后的居委会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由招选人员、户籍民警、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组成
,对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职能是教育、服务、管理和监督。“议事层”为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由社区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名人士、居民代表、单位代表等组成,在社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对社区事务的协商、议事职能,有权对社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领导层”为社区党组织,即根据党章规定,设立社区党委、总支和支部。
沈阳模式体现了“社区自治、议行分离”的原则,符合现代社会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对社区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6]
3、江汉模式。这是指武汉市江汉区社区制实践的经验。江汉区在学习借鉴沈阳模式的基础上重新将社区定位为“小于街道、大于居委会”,通过民主协商和依法选举,构建了社区自治组织,即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协商议事会(与沈阳模式不同的是,江汉模式没有把社区协商议事会作为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并明确提出社区自治的目标,而实现这一目标的路径选择是转变政府职能和培育社区自治。它的主要做法有:
(1)理顺社区居委会与街道、政府部门的关系,明确职责,保障社区居委会的自治性。明确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的关系是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的关系,不是行政上下级的关系。重新界定街道各行政部门与社区组织的职责,街道负责行政管理,承担行政任务;而居委会负责社区自治,不再与街道签目标责任状,并有权拒绝不合理的行政摊派工作。同时还建立社区评议考核街道各职能部门的制度,并以此作为奖惩的主要依据。
(2)政府职能部门面向社区,实现工作重心下移。区街政府部门要做到“五个到社区”,即工作人员配置到社区,工作任务落实到社区,服务承诺到社区,考评监督到社区,工作经费划拨到社区。
(3)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区街政府部门需要社区居委会协助处理“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工作时,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征得社区组织同意后,区街政府部门必须同时为社区组织提供协助所需的权利和必要的经费;二是区街政府部门做不好也做不了的社会服务性职能向社区转移时,必须同时转移权利和工作经费,做到“谁办事、谁用钱,谁负责、谁有权”,从而保证社区在协助工作时或在承接社会性服务职能时,做到“有职、有权、有钱”。
(4)责任到人、监督到人。主要指为保证区街政府部门职能转换到位,不走过场,根治过去那种“遇见好事抢着做,遇见麻烦事无人做,遇见责任‘踢皮球’”的顽症,建立“责任到人、承诺到人和监督到人”的实施机制。
通过这些措施,江汉区力图建立一种行政调控机制与社区自治机制结合、行政功能与自治功能互补、行政资源与社会资源整合、政府力量与社会力量互动的社区治理模式。[7]
三、社区治理的比较分析
上述三种社区治理模式是在我国社区建设中涌现出的典型经验总结,既有共同特征,又各具特色,但与社区治理的基本理念相比,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之处。要实现社区治理的理想目标,还需要做很多的基础性工作,并且这一过程是长期的。
1、共同特征
(1)历史背景相同。如前文所述,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城市社会管理出现了复杂、多样的变化,如“单位人”逐渐转变为“社会人”;城市的老龄化趋势加剧,老龄人口越来越多;外来人口大量涌入城市;与此同时,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导致大量新型社会组织的产生,如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民办非企业、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等,形成了众多的社会阶层,这些个体户、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人士一开始就属于无单位归属者,等等。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我国原有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单位体制和街居体制相继失效或失灵,因而迫切需要新的城市社会管理体制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正是在这种形势下,我国各地开展了社区管理运动,探索新型的社区治理模式。
(2)制度设计类似。在社区治理制度设计中,各城市都在社区定位、组织结构、职权划分、运行机制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虽然在细节方面存在差异,但在指导思想上都遵循有利于社区建设,有利于社区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原则。即使行政色彩浓厚的上海模式,也在居委会层面成立了居民代表大会,开展了居委会直选活动,并建立了“三会一公约”制度,即社区矛盾协调会、听证会、评议会和居民公约,这些措施都扩大了基层民主,有利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社区的发展。
(3)动力机制趋同。在理论上,社区治理来源于两种力量的推动,一是社区自身力量,社区居民、社区自治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等共同参与社区事务的治理,实现利益的需求,这是社区建设的主要力量;二是政府的外部推动,政府利用自身掌握的资源,在社区居民的参与下,共同推动社区发展。但在我国社区建设的实践中,制度变迁是政府主导的结果。新型的社区治理模式,是政府在新的形势面前主动推动的产物。由于政府部门仍旧掌握着众多的资源,城市社区建设目前还脱离不了政府的指导和支持,社区治理还主要靠政府的外力推动。
2、各自特色
上海模式的特色是把社区建设与“两极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强化了街道办事处的权力、地位和作用,并将社区定位于街道,形成“街道社区”,注重政府在社区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强调依靠行政力量,通过街居联动发展社区的各项事业,因此上海的社区治理模式是属于行政主导型的。由于政府的强势推动,近几年上海的社区建设日新月异,社区服务、社区环境、社区文化等方面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涌现出一批文明社区和文明小区。上海的经验还被北京、天津、南京和杭州等城市借鉴采用。
沈阳模式的最大特点是社区组织体系的建设,按照类似于国家政权机构的设置,创造性地构造社区决策层(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执行层(社区委员会)、议事监督层(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从而形成“议行分离、相互制约”的运行互动机制。单从组织结构来说,沈阳模式属于自治型,因而在全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除了辽宁省内其它城市外,武汉、海口、西安、哈尔滨、合肥等地都学习借鉴沈阳经验。但是,在没有外在环境和内在条件保障的情况下,好的制度并不一定能够得到好的实施,沈阳模式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容易出现偏离现象,即“穿新鞋,走老路”,这也正是很多学者和政府官员担忧的地方。
江汉模式是在沈阳模式基础上的新发展,以主动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特征,在体制创新中体现“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不仅重构了社区微观组织体系及运行机制,而且转变了区、街政府部门的职能和行政运行机制,试图建立社区自治系统与政府行政系统的共生机制,形成政府自觉依法行政、社区组织自主管理、社区人自愿参与相结合的治理模式,并在制度变迁上选择渐进式的道路,即将社区建设规划为三个阶段:近期新型社区培育阶段、中期现代社区发展阶段和远期社区自治完善阶段。江汉模式属于合作型的社区治理模式,而当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的社区建设都处于从行政主导型到合作型转变的时期[8]。
3、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政府常常越位、错位、缺位,仍处理不好政府与社区的关系。由于目前政府在我国社区建设中占据主导地位,又没有有效的制约机制,再加上传统习惯因素,政府还没有理顺自己在社区治理中的角色,导致不该管的事务管了,该管的事务没管或没管好,出现越位、错位、缺位的现象。有学者指出沈阳模式在目前阶段还存在政府“越位”、“缺位”问题,如“以政代社”;自觉或不自觉地将非政府的社会组织作为依附于政府身上的附属单位或下属单位;大多数基层政府及其官员尚不懂得或不习惯或不善于对社区自治性组织进行政策上的指导;对非政府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专业化的社会工作机构等第三部门社会组织的培育还不到位等[9]。在上海模式中,街道办事处以前的下派任务继续要居委会承担,“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局面没有改观,并将居委会主任作为事业单位编制并公开招聘非本社区的人员来担任,社区的行政性负担很重。在江汉模式中,政府职能部门在社区设立办事机构和人员,直接侵占了社区的办公空间和财政空间。
(2)居民社区参与不足,社区意识不强。居民社区参与是社区发展的动力之所在,但是在全国城市社区建设中普遍存在居民参与程度低的状况,以上所介绍的三种典型的社区模式也不例外。上海社科院社会调查中心2000年6月的一次大型调查结果显示,只有25%的居民表
示“乐于参加”或“愿意经常参加”社区内各种活动或事务。而且分布不均匀,从年龄层次看,参与社区活动的主要人员是一老一少,“老”是指离退休人员,“少”是指中小学生。据统计,参与社区活动的人员中将近70%的人是离退休人员,中小学生占了10%左右,中青年仅占 20%,而且如果没有单位强制性组织参与,中青年的比例将会更低;从收入、文化程度来看,居民收入、文化程度越高,社区参与率越低[10]。由于社区建设的时间不长,居民还没有摆脱单位体制的影响,只把社区当成居所,没有很强的归属感和认同感。社区意识不强,导致社区建设的动力支持不够。
(3)社区自治组织和中介组织比较虚弱,社区的公共资源难以整合。目前在社区中,只有政府组织和居委会组织比较成熟,由于政府组织的过于强大,导致居委会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地位被虚化。居委会过分依赖于街道办事处等政府组织,使得其自治功能得不到实现,不能真正体现居民的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因而也就很难赢得居民的认同,社区的公共资源也就得不到有效的整合。而社区中的其他社会中介组织则缺乏足够的资源和权威,它们还没有足够的能力代替政府部门组织居民管理公共事务。前面所述的三种模式都没有体现对社区中介组织的重视,而社区中介组织的发展,对较好地满足居民需要,充分发掘和利用社区资源,建立社区民主自治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4、未来的方向和目标
(1)总目标:虽然实现社区自治还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但社区自治应是我国社区建设坚持的最终方向,因为社区自治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城市基层社会的管理,它还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功能,关系到党的社会基础,关系到政府权威的基层来源,关系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到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当然,社区自治需要得到我国宏观政治体制的支持。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随着公共领域的形成,制约社区自治的因素会逐渐消失。因此,社区治理的未来方向是向自治型模式过渡。
(2)过程目标:在实现社区自治的路径上,选择渐进式的道路是比较合适的,而在这一长期过程中,需要重视几项基础性的工作。
其一,进一步完善社区治理结构,理顺社区中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目前,各社区的制度设计操作性强、理论性弱,机构设置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未来的发展方向也比较含糊。因此,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各社区的管理体制,使社区的治理结构从单一的垂直结构向网状的水平结构转变,使社区中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大版块形成真正合作的互动关系[11]。
其二,提升居民社区意识,培养社区自治能力。社区建设要不断地增强居民的社区归属感和认同感,扩大居民参与的范围和程度,要重视社区功能的开发,发展社区服务,塑造社区文化,满足居民的各种需求。社区居委会要逐步提高自身的能力,能够代表居民的切身利益,减少对行政系统的依赖,赢得居民的支持和合作,共同促进社区的发展。
其三,大力发展专业性的社区服务组织等中介机构。社区中介组织是联结居民与政府组织的桥梁,对于整合社区资源、凝聚社区力量、协调社区矛盾、提供社区服务等诸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是现代社区发展必不可少的主体之一。而目前我国的社区中介组织,尤其是专业性的社区工作组织极其缺乏。因此,政府部门应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资助等形式培育社区中介机构的发展,让中介组织承担起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剥离出来的社不知道这样回答能否帮到你。··
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行政引导型模式。也有学者将其称为行政侧重型模式。行政引导型模式主要是指以政府的指导为主,对行政力量的依赖度较高,政府组织是社区治理的主体,行政管理手段是社区治理的主要方式。
二是自治型模式。自治型模式的社区通常设置了社区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政府将社区管理的有关职责交给社区,然后用法律和制度来规范社区运行机制,以一种间接协商的方式对社区事务进行管理,社区居民和社区组织在社区治理中发挥核心作用。
三是混合型模式。也有学者将其称为合作型模式。这种模式试图构建一种社区自治系统与政府行政系统的共生机制,政府对社区的干预较少,在培养、指导社区组织的过程中逐渐将管理职责让位于社区居民与社区组织。
四是企业主导型模式。这是一种物业管理公司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发挥突出作用的模式。这种模式一般出现在资质、品牌、服务质量和企业形象都较好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商品房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主要职责,社区居民也乐于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安排,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各种社区活动。

举例分析协调我国社会阶层结构的战略内容

  新中国成立至今,中国社会的阶级阶层结构经历了两次重大历史变迁,一次发生在建国初期,当1956年按照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要求,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原来的四个阶级(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变成了两个阶级一个阶层(工人阶级、农民阶级与知识分子阶层)。这一时期的特点:一是变迁的动力主要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二是政治因素成为社会分层的主导因素;三是制度因素中的身份制、户籍制、单位制对社会成员的分层影响很大;四是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基本上处于停滞和不变状态。第二次大变迁发生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表现为:农民的比例明显下降,内部分化迅速;工人阶级队伍明显壮大,不少工人群众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化;以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为代表,恢复和新产生了一些阶层和群体;许多人的职业、身份经常变动,他们在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之间频繁流动,使现阶段的中国社会阶层结构仍处在不稳定状态,这种流动性、不稳定性和界限的模糊,在体制转轨时期,显然是一个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象征。

  由于研究者认识的角度不同、采用的方法不同、划分的标准不一,对今天中国社会阶层变化的总体概括的观点比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二个阶级一个阶层,即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2)二个阶级三个阶层,即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个体劳动者阶层、私人企业主阶层;(3)三个阶级三个阶层,即工人阶级、农民阶级、个体劳动者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雇主阶层、管理干部阶层;(4)四大阶层,即干部阶层、工农阶层、企业家阶层、知识阶层;(5)三形态论,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结构由基本阶级(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特殊阶层(总体上属于工人阶级但又相对独立的知识分子阶层)、非基本的社会集团(如个体劳动等)构成;(6)利益群体结构论,根据共同的利害关系与要求、共同的境遇与命运,划分出了七个群体:工人、农民、干部、知识分子、个体劳动者、亦工亦者与企业家群体。此外,还有中国社会科学院提出的十个阶层说,等等。

  笔者根据前面确定的阶层结构分析方法、分析路径和以职业为主的多元划分标准,将现阶段中国社会结构划分为八个阶层和三十多个群体。

  八大阶层是指:农民阶层、工人阶层、知识分子阶层、私有私营者阶层、管理者阶层、防卫阶层、社会底部阶层和其它阶层。上述阶层及其所属群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原有的,如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等;二是恢复性的,即以前有,后来取消,现在又出现的,如个体户;三是新产生的,如农民工、股民、自由职业者与中介组织从业人员。限于篇幅,下面对这些阶层及其所属群体略加描述和分析,从而得到一个现阶段中国社会阶层状况变化的总体概貌。

  1.农民阶层

  农民是指农村的全部劳动力。农民阶层由农业劳动者群体、农民工群体、乡村私有私营者群体、雇工群体、乡镇企业管理者群体、乡村管理者群体、农村知识分子群体、家务劳动者群体等八大群体组成。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的变化最引人注目,农民的分化最显著,多样化的从业人员取代了清一色的种田人,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强烈的致富愿望、宽松的政策环境和比较利益的引导下,摆脱土地、身份与传统的束缚,跨行业、跨地区、甚至跨国去寻找致富机会和施展自己才干的新舞台。

  今后我们应当密切注视、跟踪研究影响农民阶层分化的一些主要因素,如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国加入WTO后农业面临的重大挑战;要密切注视未来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农民职业分化的主要群体,如农民工群体、知识分子群体、私有私营者群体等。

  2.工人阶层

  工人作为社会结构中的一个重要阶层,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产物。工人阶层由工人操作者群体、专业技术人员群体、服务性工作人员群体、城镇私有私营者群体、离退休人员群体、待业者群体、其它经济单位的职工群体(指在联营经济、股份经济、外商投资经济和港、澳、台投资经济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和工人管理者群体等8大群体构成。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0年底,全国共有职工11259万人,其中国有单位7878万人,城镇集体单位1447万人,其它单位1935万人,均比1999年有所减少。其原因,从大的方面来讲,是“由于我们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相对于农民阶层的变化而言,工人阶层内部结构的分化与发展还较慢,它的变化主要体现在:相对于农民阶层的变化而言,工人阶层内部结构的分化与发展还较慢,它的变化主要体现在:职工队伍总量已占从业人员的一半,队伍不断壮大;队伍的技术构成、知识含量加大,特别是“知识分子作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大大增强了工人阶级的科技文化素质。”内部分化加快,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队伍一体化过程日益加强;内部结构趋向合理;国有和城镇集体单位职工人数比重下降,其它所有制单位职工人数比重有所上升;第一、二产业职工人数比重下降,第三产业职工人数比重上升;私有私营经济得到了恢复和很大发展;工人的流动渠道开始由单一型向多样性转变;由于实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等原因,一些工人群众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化;职业选择与自由流动的空间有所扩大;生活水平持续上升,拥有各种资产的职工人数逐渐增多。但是在工人阶层中,还普遍存在着机会不均等,劳动投入与报酬不一致,职工内部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扩大,困难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社会保险进展缓慢,下岗后难以再就业,拖欠工资和医疗费严重,患职业病和受工伤的比例较高,职工劳动关系中的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以及由此导致的种种劳动争议案件,职工资本权利失落等一系列新的现象和问题。因而,他们目前对医疗制度改革、住房制度改革、养老保障、工资改革和职工就业等问题特别关注。

  3、知识分子阶层

  知识分子阶层可以分为三个群体,即专业技术人员群体(包括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卫生技术人员)、教学科研人员群体和学生群体(大中专院校的学生)。

  知识分子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同等文化程度与专业水平的,以从事脑力劳动为主的,致力于知识的创造、发现、积累、应用和传播的精神文化生产活动的劳动者。他们在受过相当的教育和训练后,掌握了比较专门的系统的知识,从事不同于其它阶层的特殊职业。他们是社会的精英,是社会的良知,是创造和传播文化的核心人物,承担着发展教育、科学、艺术、道德的特殊使命。他们身处社会当中,却又时刻以一种建设者、批判者的态度,对社会保持一种警觉,与世俗社会保持一定距离,从而以自己特有的方式导引和推动着社会朝更文明的方向发展。

  关于知识分子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我们党对此的认识经历了一个较复杂的过程,主要是围绕知识分子的政治地位来展开的。在今天,是把“知识分子作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来看待的,而且因为知识分子的加入,“大大增强了工人阶级的科技文化素质”,增强了党的阶级基础。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0年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含行政机关)有2165.1万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555.1万人,农业技术人员67.0万人,卫生技术人员337.2万人,三者相加共有957万人。就教师群体而言,2000年有专任教师1090.5万人,有科研人员27.5万人。从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群体来看,2000年大中专院校共有在校学生1045.6万人。大中专学生是社会生活的“晴雨表”,对社会发展起着特殊的促进作用。

  可以预见,在知识经济、网络经济到来的时代,知识分子阶层将会加速发展,内部还会出现新的较大规模的分化与重组,并最终在整体上达到扩大规模、优化结构、效果优良之目的。

  4、私有私营者阶层

  它由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含个体工业者)两个群体组成。私有经营者是指生产资料与产品私有,独自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独立经营的劳动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私有私营经济获得了空前发展,庞大的私有经营者队伍已经成为我国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对整个社会产生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就私营企业这一部分而言,有以下三个显著特点:

  第一,发展速度快。它们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目前已形成相当规模。据统计,1999年6月底,全国登记的私营企业主为281万人,雇佣员工1503万人,经营着128万多家各类企业。 1999年底全国共有个体企业612.68万个,创造工业产值22928亿元。目前在全国富有者中,最具典型、渐成气候、已成板快、最受关注的是私营企业主阶层。

  第二, 发展势头好。

  第三,社会声望有了很大提高。

  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私营企业从“改造、消灭”到“不要急于取缔”、“允许存在”,从“有益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认识、实践上的一次次深化与升华,使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个阶层在进行第一次创业和实现第二次创业的伟大实践中,将会有一个很大的发展。

  5、管理者阶层

  该阶层由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两个群体构成。中国的干部分层与中国的行政分层基本上是一致的。我们曾经将干部分为30个级别,不同级别享受不同待遇。这种分层后来成了其它社会分层的基础,即所谓参照实行,同时也造就了中国的官本位制。二十年来,这一情况有了较大改变。

  在某种意义上,其实干部就是管理。任何一个社会在任何时候都离不开管理,离不开管理者。1999年底,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职工人数已到达1088万人,占全部职工人数的比例跃居两位数,达到10.82%。据统计,我国历代官民之比:汉代为1∶7945,唐代为1∶3927,清代为1∶911,今天已达到1∶30。国家机器已越来越庞大。需要指出的是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的划分不是绝对的,要视各部门、各地区的具体情况而定。如科级干部在县级权力较大,在中央各部委则属一般干部和科员。随着干部“四化”进程的加速,管理者阶层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得到了很大改善,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仍然趋于紧张。据有关调查,关系我党生死存亡的腐败问题仍然是群众最关心、最痛恨的问题。行政机构和工作人员在一次次机构改革中的反复膨胀也降低了人们对改革的期望值……对上述问题,我们应当本着对民族、对国家高度负责的态度予以重视,从而真正使管理机关和管理者在现代化建设中起到中坚作用、表率作用。

  6、防卫阶层

  它由军人群体和公安、安全、武警人员群体等两个群体组成。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保卫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是一个非常特殊的阶层。军人是军队中有军籍的人员,军队是从属于国家或政治集团的执行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目前250余万人规模的中国军人根据既定的编制方式组成了一个等级严密的层级式的集团结构,全军由七大军区和四大兵种组成。军人的物质待遇、价值观念、活动方式、生活方式、文化生活、心理状态等方面与非军人的情况有较大差别。军队的主要任务是对外,公安、武警的主要任务是对内,即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活动,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是党中央对他们的要求。全国现有公安人员130多万,是特殊战线上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

  7、社会底部阶层

  此阶层由贫困群体、残疾人群体、罪犯群体等五个群体组成。在一个社会中,总有一些人处在社会的底层,尽管他们的人数在社会成员构成中所占比重不大,但其特殊性却总使他们成为社会、特别是社会管理机关或控制机关关注的重点对象。

  就贫困群体而言,在我国,曾由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有331个,到2000年底尚有3000万农村人口需要脱贫,而且脱贫难度越来越大。因下岗等多种因素引起的城市贫民又成为新的社会问题。目前城市家庭人均月生活费收入处在贫困线以下的有上千万人口。《2000年中国统计年鉴》显示,1999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为265.9万人。从传统救济情况来看,1999年农村贫困户得到救济的人数为1659.8万人,城镇困难户得到救济和补助的人数有157.1万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贫困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它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如果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贫困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三步走战略目标的实现。中国政府对此已高度重视,并已采取各种有力措施来消除贫困。

  关于残疾人群体,我国目前对残疾人的界定范围是:四肢不全的、失明的、耳聋的、不能说话的和精神有问题的。目前全国共有约6000万残疾人,他们由于特殊的身体情况,缺乏象正常人一样谋生的条件,因此,他们中很多的人生活相当艰难,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需要社会的同情和支持。中国政府为此作出了很大努力,中国残联为此做了许多扎实的工作,使中国的残疾人事业获得了很大发展。

  关于罪犯群体,十多年来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犯罪形式、犯罪手段多种多样,而且呈现出越来越智力化、团体化、年轻化、流动性的特点,农村案件、涉外案件上升也很快。目前,社会治安仍然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重要问题,特别是毒品犯罪、青少年犯罪、农村刑事案件的持续上升、境外黑社会组织向内地渗透等突出问题,更是为百姓和管理部门所关注。
8.边缘阶层

  主要是指在阶层归属上具有很大交叉,但其内部所属群体又具有很大的同质同构性的社会成员共同体。在群体特性上它们具有较大的边缘性、交叉性、临界性和新生性。现阶段这一阶层主要包括股民群体、中介组织者群体、自由职业者群体和腐败者群体等四个群体。

  股民群体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而产生的一个新的群体,其成员来自社会的各行各业。据有关方面初步统计,2000年上半年中国股民人数已达到5000多万。据经济观察报报道,外国投资家认为:今后三到五年,资本市场的改革会看到新的曙光,五年之内,预计中国会成长为亚洲地区最大的股票市场,资本总额甚至超过日本市场。专家预计:到2005年,中国将会有5000家上市公司,而目前A股市场只有大约1200家上市公司。股票市场上的资本将会远远超出国民生产总值的100%。一些经济学家预测,到2021年,国民生产总值也会突破3万亿人民币。毫无疑问,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伟大进程中,股民群体将会有一个很大的发展。

  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群体:该群体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要“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以公平、公正的中介人形象参与社会的各类中介活动,是中介组织的最大特点。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有利于调整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有利于从体制上割断政府与企业的行政“脐带”,它是政府与企业联系的媒介,是市场体系正常运行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是规范企业和市场行为的重要力量。要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就必须大力发展各种社会中介组织,发挥它们的服务、协调、沟通、公证和监督的作用。目前市场中介组织发展相对滞后,突出表现在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结构不合理,发展不平衡,“官办”的多,“民办”的少,等等。今后要在提高认识、健全体系、明确定位、完善制度、强化功能、培养人才上多下功夫。

  自由职业者群体。它是在改革开放中诞生的一个新群体,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择业越来越自由的一个直接成果。这个群体的典型特征是:其成员没有单位,不占编制,工作方式与报酬和对方临时商定。他们中有的是记者,有的是编辑,有的是自由撰稿人,有的是推销员……。自己职业者是市场的润滑剂,是努力发挥自己潜能的一个良好选择。面对目前仍未彻底打破的各种流动壁垒,面对巨大的人口压力和供需之间的严重失衡,面对学非所用的无赖,面对各种诱惑与刺激,自由职业者群体将会有一个蓬蓬勃勃的发展。

弱势群体有哪些权利容易受到侵害

您好!随着我国贫富差距的扩大、社会分层的日益明显以及不同利益集团的加剧,弱势群体正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众所周知,我国的社会结构与经济体制正在进行着一场影响深远的转型中,不同个人或团体所拥有的经济实力、竞争力以及知识资源成为竞争的筹码。对于不同的群体来说,由于占有的社会资源以及竞争力的不同,总会有一部分人在社会竞争中被无情地淘汰,被迅速地边缘化,无奈地处于弱势的一方。弱势群体的存在,是每一个社会的共相,是不可避免的。如何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使得社会各阶层或群体的利益能够和谐而平衡地发展,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业已成为一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 弱势群体是一个分析现代社会的经济利益分配和社会权力分配的不平等,以及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也是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以及社会政策领域的一个核心概念。国际社会工作和社会政策研究界从是否丧失具有市场竞争的人力资本,是否难于融入所处地域社会的社会生活、难于与其他群体共享公平权利,是否远离社会权力中心和社会对于社会群体的既定评价等角度来定义,形成一个基本的界定,即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主要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失业者和贫困者。在有些国家弱势群体还包括单身母亲、吸毒者、酗酒者、少数民族等。国际社会工作和社会政策界比较一致的认识是,弱势群体并未形成真正的群体,其内部没有组织化,它是同类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的集合。i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没有统一的认识,主要有“社会弱者”、“社会弱势群体”或“脆弱群体”等称法。对于究竟什么是弱势群体这一一问题,比较有代表的观点有地位论ii、构成论iii、能力论iv、特征论v、成因论vi五种观点,从一定角度对弱势群体进行了描述。但要全面地概括弱势群体的内涵,应该注意:首先,弱势群体毕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具有可比性前提下,一部分人群比另一部分人群在某些方面处于一种相对不利的地位。其次,仅仅从经济上界定是不完整的,弱势群体之所以弱,更多地表现在他们发展机会上的劣势。弱势群体的范围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的形成和演变轨迹是社会在一定的发展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综合作用的结果。 二、我国弱势群体的基本特征。   弱势群体是指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去化解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导致其陷入困境、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弱势群体应该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弱势群体的成因受各种因素的制约,既可能是客观的或自然的,如社会的制度安排,生理特征上的健康状况低下,先天或后天残疾等;也有可能是主观的或人为的,如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对城市农民工的社会歧视。第二,贫困性是弱势群体在经济利益上所面临的共同困境。“弱势群体”这个概念虽然不能完全与“贫困人口”这个概念画等号,但至少是高度重叠的。第三,在社会和政治层面,他们也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这主要是表现在他们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较低;他们掌握的资源很少,尽管可能人数众多,但他们的声音很微弱,他们对利益的表达很难在社会中发表出来,在涉及他们的利益的时候,往往要靠政府和大众媒体来为他们说话。 三、弱势群体的种类。 弱势群体是一个规模庞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群体。新时期的社会弱势群体正在在结构上发生着重要变化,他们对社会保障有着急切的和有差异的需求。这个群体一般由以下几部分人构成: 1、城乡贫困人口 。贫困人口是构成社会弱势群体的主体组成部分,它一般因收入极低或无收入来源造成,包括传统的城镇“三无”人员、乡村“五保户”以及人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或乡村贫困线的贫困人口。这些人口由于缺乏收入来源,其生活往往处于极端贫困状态,通常需要国家和社会提供相应的救助才能维持最低或最起码的生活。 贫困人口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不仅仅是基于最低营养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还有疾病医疗、子女教育及住房等方面的救助需求,他们需要一个相对综合的社会保障机制。 2、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的失业、下岗人员 。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正常情形下的失业人员并不一定构成弱势群体,为其提供失业保险的目的主要不是将其作为弱势群体来保障,而是为了促进其尽快恢复就业(许多国家的失业保险向就业保障转化表明了这种政策取向)。但在中国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已经出现的大量失业、下岗职工却因年龄相对偏大、知识技能相对较低、家庭经济条件相对较差、就业竞争能力弱等原因,不仅整体上处于就业竞争的不利地位,而且事实上处于社会生活的不利地位,他们中的许多人客观上沦为社会弱势群体。而下岗职工中的困难户虽然缺乏精确的统计,但相当一部分陷入生活困境难以自拨则是一个有目共睹的事实。因此,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失业、下岗人员,并非完全是由个人的原因造成的,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迫切需要通过社会保障援助才能维持最低或基本生活。 3、残疾人。残疾人是指因先天或后天的原因,导致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并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等。 残疾人作为一个群体,对社会保障有着较健康人更多、更迫切的需求,但不同的残疾人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亦有着差异,如社会救助、就业保障、康复治疗、特殊教育等等。 4、天灾人祸中的困难者 。中国是一个多灾国家,每年不同程度地遭遇各种自然灾害袭击者达2亿多人次,还有数以百万计的意外事故受害者。根据以往的经验,在遭遇不同灾难事件的人中,约有20%左右的受灾居民抵御灾害的能力很弱,如果没有国家和社会的援助,贫者会因灾愈贫,即使所谓小康或中产阶层人士也可能难以很快摆脱困境。 5、农民工。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身份标识,是中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和传统户籍制度严重冲突所产生的客观结果。农民工的农村户口阻碍着其真正融入城镇社会和工业劳动者群体,并被面向拥有城镇居民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制度等)所排斥;同时亦形成了与传统的、真正的农民群体日益加深的隔阂;这种被排斥、被隔阂的状态决定了农民工作为一个整体事实上处于弱势地位。农民工不仅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略的庞大社会群体,而且因缺乏相应的保障更易遭遇各种意外风险以及陷入生活困境等。近几年不断增长的农民工工伤事件(许多甚至是恶性事件)以及许多农民工处于孤立无援或生活贫困的境地,反映了农民工是中国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对社会保障有着多方面的客观需求。 6、老龄与高龄人口 。中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国家行列,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老龄化还同时伴随着高龄化现象。在现实中,除乡村老年人外,城市中的一部分老龄、高龄人口亦因养老金水平低或不能按照足额领取、子女不在身边或身体疾病等原因而存在着生活困难,处于需要社会援助才能正常生活的状态,这一部分困难者亦可以归入到弱势群体中。 四、我国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现状 (一)我国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法律依据。 1、宪法依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政策、原则和规范。主要包括: 第44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45条:关于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 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它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49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2、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我国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主要集中在立法上。人大一直将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放在重要地位。我国的立法机关制定了不少宪法性法律来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主要包括《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 为了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国务院先后制定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7年)、《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失业保险条例》(1998年)、《社会保障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等。除了国务院制定的的行政法规外,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也制定了不少地方性法规来保护弱势群体,如不少地方性法规规定设立无障碍通道等为残疾人提供便利;有的还规定国家公职必须给残疾人留有必要的比例。妇女的情况也是如此。宪法法律法规政策的广泛规定为司法保护弱势群体利益提供了依据。特别是中央政府已经将弱势群体的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这为我国尽快推行宪法司法适用制度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3、另外,与国际上许多国家相比,我国还有一些其它国家所不具备的有利条件:我国不存在某些国家存在的难以解决的根深蒂固的民族仇恨和宗教制约,政治局面稳定;与一些发展国家家相比,我国的经济稳步发展;我国是后发展国家,可以吸收借鉴别的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教训,少走或不走弯路;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良好的外部环境也召唤着我国按照法治的一般规律行事。 (二)我国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还存在着严重不足: 1、适用对象非常狭窄:不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受以上立法保护的,都是城市的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失业人员、退休人员,而对我国最需要保障的农村劳动者则几乎没有任何保障。我国宪法对农民这一弱势者规定不足。 2、对权利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法条用语多属于原则性的宣示,缺乏程序性保障。实体的权利没有实现的程序等于一纸空文。因此,对任何问题的解决,立法不是最终目的,更重要的是法的实施。 3、重视政策保护缺乏司宪保护 。 新中国成立以来,保护弱势群体是我们的一项重要政策。多年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1号文件都是关于三农问题。但是,问题在于我国缺乏宪法司法手段保护。现实中,弱势群体权利受到侵害而又得不到宪法救济的情况并不少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即使建立了一整套有关公平竞争的法规和政策,也会有部分社会成员由于受其本身各类条件的限制,经常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比如有些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等,尽管有了专门保护这类人的权利的法规,但凭其本身的能力去实现其权利的手段却不具备。因此,除了有法可依以外,对社会上处于不利竞争地位者的权利保护还需要有一套实现其权利的有效机制。我国没有采用宪法司法手段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的原因复杂,既有文化观念和物质条件的制约,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宪法法律确立的体制存在缺陷,由此导致弱势群体的处于边缘化的状况。 五、解决弱势群体问题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   一个如此庞大的弱势群体的存在是我们党在领导全国人民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须关注和解决的一个现实而迫切的重大问题。关注弱势群体,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   首先,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是巩固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需要。我们知道,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要力量。中国共产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社会基础就在于以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为主的广大中国人民的拥护和支持。而目前我国弱势群体的构成主要就是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中的一部分人。所以,如果弱势群体得不到关注,如果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长期处于无助的窘境,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最根本的利益的提法就会受到质疑,就会直接关系到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对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拥护,也就是影响到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即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否和为什么应该获得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拥护和忠诚问题。而这又势必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否成功地得以构建。   其次,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是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我们党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社会主义所包含的本质内涵之一就是社会公正,使社会成员各得其所。具体到我国现阶段,贫困就意味着剥夺了弱势群体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享有。这种被剥夺是一种隐性的但是又实实在在存在着的实事。在当前,既要给强势者提供施展创业才能的舞台,又要给弱势者提供生存保障和发展的机会,使社会成员既能合理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使其付出能得到相应的尊重和回报,又能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不能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为代价来维护强势群体的利益,使社会财富向少数人一方聚集,而是要让社会发展成果“惠及十几亿人口”,不是“惠及”少数人。从社会进步的角度来看,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和生活,让弱势群体生活得更有保障和更好,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是现代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   第三,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是使整个社会充满创造活力的需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不单纯是哪一个阶层、哪一个群体、哪一个人的事,而是包括所有社会阶层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事业。这一伟大事业的实现有赖于激发社会各个阶层的创造活力。弱势群体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中的一部分。他们当中的相当大的一部分人员并不是不愿工作或没有工作技能,而是由于社会转型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而造成的,是政策性的产物,例如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关注弱势群体,解决弱势群体问题,可以激发他们充分发挥其才能和创造力,使这一庞大群体的智力资源和人力资源得到充分而合理的使用,使他们有机地融入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中。这样,整个社会的创造力才是平衡的,完整的,没有缺陷的,整个社会也才会是真正有活力的社会。   第四,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是维护社会稳定有序的需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稳定的社会,是有序的社会。我国目前正处于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快速转型的关键临界点,进入了社会矛盾的凸显时期。这一社会转型时期的特点使关注弱势群体、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更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目前我国的弱势群体具有很强的同质性、集中性和群体性。这种特点一方面使他们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增强,另一方面他们的利益如果被忽视或者处置不当,就会使他们在表达和追求自己的利益的时候,采用非理性的方式,从而可能带来更多的社会动荡的因素,使整个社会转型过程中所产生并逐渐积累起来的失序、冲突和矛盾通过非理性的方式剧烈地爆发。因此,弱势群体问题必须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弱势群体问题必须得以认真解决。只有这样,整个社会才能长治久安,经济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和谐。   六、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战略举措。   要有效地保护弱势群体,解决弱势群体问题,除了弱势群体自身应该自立自强、社会应该给以他们广泛支持外,政府应起主要的作用。尤其是政府的政策选择与制定对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极为关键。而这种政策的选择和制定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障政策,二是就业政策。   首先,要建立和完善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由于弱势群体有诸如身体上的缺陷、能力上的竞争力弱等困难,即使是社会能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其中的一部分人在实际的竞争中也会处于不利的地位,如果没有国家或政府对他们的照顾,他们很难走出“弱势”状态。这样,由国家或政府来对他们提供特殊照顾就成为必需。这种照顾主要是通过社会的再分配来进行的。具体地说就是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通过国家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以对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帮助,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是当今各国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主要做法之一。社会保障的重要原则就是公平,因而它要求将全体国民纳入社会安全网之中,它应当在人口中有最广泛的覆盖面。经过二十几年来的改革,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也取得了很大成绩和进展,但是,我国的社会保障覆盖率很低,目前各项社会保险主要是在全民所有制和城镇区县以上大集体企业中实行,还没有覆盖所有从业人员,更把广大的农民排除在外。并且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市的保障对象大部分是传统的民政救济对象,中央所关注的下岗失业人员还未全员纳入。因而应该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提上政府的议事日程,以实现社会保障体系的整合。 第二,发挥国家政策导向的作用,建立健全扩大就业再就业的政府主导机制。促进就业对于提高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扭转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扩大消费需求和国内需求,提高我国经济的宏观经济效率和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更重要的一面则是,通过就业促进政策,积极推动这类人员的就业或“再就业”,从而使他们获得自尊、自立、自强,实现自我价值。无疑,在国家政策导向的作用下,积极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应该是我国目前及今后长时期化解弱势群体困难的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手段。目前,我国面临着巨大的就业压力。就我国基本国情而言,人口基数大,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面临严峻的就业压力。为了充分容纳就业人口,国家在发展附加值高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同时,应侧重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的中小企业,鼓励个人创业,发展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在促进就业的具体层面上,政府还需要发展公共性的服务事业,包括提供就业培训、改善公共服务设施。各级地方政府的经济政策必须科学合理化,加快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增加新的就业岗位,即最大努力使所有劳动者通过就业工作获得有保证的可持续的生活条件。 第三,完善弱势群体的权利救济机制,将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纳入司法保护轨道。 目前,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的违宪审查制度,因而,公民很难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获得权利救济。宪法规定的内容涉及的对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具有根本性的影响,如果宪法不能进入司法程序,直接成为法院审理的依据,那么一旦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没有相关的部门来保障时,就必然会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宪法规定的内容不能在司法领域得到贯彻实施,就不可能树立宪法的权威,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也只能是一句空话。我们应该重新审视现行的司法制度,探寻建立普通法院司法审查机制的合法性与可能性,赋予普通法院以司法审查权,使得公民的宪法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只有通过国家权力特别是司法权力的保障,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障。 总之,弱势群体是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消除不和谐现象从而实现社会和谐的一个过程。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经济建设的健康稳定持续协调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弱势群体问题最终会弱化并被解决;同时,随着弱势群体问题的解决,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将会更加稳定健康,更加持续协调。 参考文献: (1)薛晓明:《弱势群体概念之辨析》,载《生产力研究》,2003年第6期。 (2)如李志勇在《关注社会弱势群体》(载《党政干部学刊》2001年第1期)一文中认为:“弱势群体是指在权力和权利方面、发展的机遇方面、生活的物质条件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持地位论的观点的人较多。 (3)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何平在2003年两会期间答记者问时说,弱势群体主要包括四种人:下岗职工;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及残疾人和孤寡老人;进城的农民工;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 (4)如邓志伟在《关注“弱势群体”》一文中指出,弱势群体指“创造财富、聚敛财富能力较弱、就业竞争力、基本生活能力较差的人群。” (5)如陈成文在《社会弱者论》一书中指出,“社会弱者是一个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能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 (7)如李占华在《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宪政关怀》一文中认为“弱势群体是指由于某些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而使得其权利处于不利地位的特殊群体。”谢谢阅读!
文章标题: 我国伪史论者的拥趸人数大概有多少,具体处于哪个社会阶层,有哪些典型代表
文章地址: http://www.xdqxjxc.cn/jingdianwenzhang/184438.html
文章标签:史论  拥趸  有多少  社会阶层  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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