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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一条鞭法”

时间: 2023-08-21 02:01:10 | 来源: 喜蛋文章网 | 编辑: admin | 阅读: 110次

如何评价“一条鞭法”

摊丁入亩背景,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的区别

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的区别

制定时间:

一条鞭法是明代嘉靖时期确立的赋税及徭役制度,由桂萼在嘉靖十年(1530)提出,之后张居正于万历九年(1581)推广到全国。

摊丁入亩,又称作摊丁入地、地丁合一,草创于明代,是清朝 *** 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

2.内容不同:

一条鞭法

(1)清丈土地,扩大征收面,使税赋相对均平。

(2)统一赋役,限制苛扰,使税赋趋于稳定。

(3)计亩征银,官收官解,使征收办法更加完备。

摊丁入亩

(1)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废除了以前的“人头税”。

(2) *** 放松对户籍的控制,农民和手工业者从而可以自由迁徙,出卖劳动力。

(3)明代行一条鞭法,清代继续施行,部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部分丁银按人丁征收。

(4)其派丁多者,必其田多者也,其派丁少者,亦必有田者也。

3.历史意义:

一条鞭法在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是一件划时代的大事,它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统一了役法,简化了赋役制度,标志着赋税由实物为主向货币为主、征收种类由繁杂向简单的转变。

摊丁入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清朝 *** 把许多本来与田地无关的课税,也并入田赋,造成了更深的阶级矛盾。

4.评价:

一条鞭法不仅仅是役法的改革,而是包括了除工商税以外的封建王朝的一切科派,如田赋、徭役、土贡方物乃至一切杂派在内的一种新税章。

一条鞭法的实行,大大加重了人民的负担。一条鞭法实行差役货币化以后,就为封建国家打开了一条任所欲为地‘加派'银两的道路,税款不断增加,因而给人民带来了更大的灾难。

“摊丁入亩”政策有利于贫民而不利于地主,是我国赋税史上的一项重大改革。缓和了社会矛盾,加强了封建统治,促进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轻微改善,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摊丁入亩”政策没有处理好均匀分摊赋税的问题,从而影响了上自豪强富户,下至黎民百姓各阶层的利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一条鞭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摊丁入亩

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有什么区别?

一、背景不同

1、一条鞭法

随着明代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土地日益资本化,土地兼并也逐渐加剧,同时朝廷开支逐步加大,财政十分困难。商品经济也有了较大的发展。

明 *** 为解脱日益严重的财政危机而改弦更张是一条鞭法产生的直接原因,而明代商品经济的日益活跃和封建徭役经济的衰落、解体则为其产生准备了基本的但也是决定性的物质条件。

2、摊丁入亩

丁银制度即人头税制度,弊端不断显现。官员绅衿利用优免特权隐漏人丁,奸猾之徒又托为客籍以为规避,而丁银项目仍然存在,结果便落在贫苦农民的身上。其中在实行户等编审制的地区,出现了利用户等进行放富差贫的现象,使阶级矛盾更趋激化。

二、内容不同

1、一条鞭法

主要内容就是清丈土地,扩大征收面,使税赋相对均平。并且统一赋役,限制苛扰,使税赋趋于稳定。同时计亩征银,官收官解,使征收办法更加完备。

2、摊丁入亩

主要内容是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废除了以前的“人头税”; *** 放松对户籍的控制,农民和手工业者从而可以自由迁徙,出卖劳动力; 各省地方 *** ,查清各处地亩多少,按亩均摊税赋。 其派丁多者,必其田多者也,其派丁少者,亦必有田者也。

三、时代不同

1、一条鞭法是明代嘉靖时期确立的赋税及徭役制度,由桂萼在嘉靖十年(1530)提出,之后张居正于万历九年(1581)推广到全国。

2、摊丁入亩是清代时期的政策,是康熙皇帝“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雍正时期开始实行。

四、意义不同

1、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在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是一件划时代的大事,它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统一了役法,简化了赋役制度,标志着赋税由实物为主向货币为主、征收种类由繁杂向简单的转变

一条鞭法虽有其进步意义,但它是封建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仍然是为封建社会的基础服务的。它的实行是为了整理封建政权的财政。一条鞭法是一种改良主义的政策,是含有专业主义政权和豪种地主斗争的性盔。但是这个“改良”和“斗争”也是极其微弱的,连对当时豪绅地主优免权也要“除外”。

2、摊丁入亩

摊丁入亩结束了地、户、丁等赋役混乱的现象,完成了人头税并入财产税的过程,彻底废除了自西汉以来的人头税;由于征税的对象是土地, *** 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增加了大量可以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对活跃商品经济起来推动作用。

无地少地的农民摆脱了丁役负担,不再被强制束缚在土地上,进一步松弛了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对当时的社会经济,特别是对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摊丁入亩

王安石变法 一条鞭法的共同点

王安石(1021-1086),字介甫,晚号半山,小字獾郎,封荆国公,世人又称王荆公。抚州临川人,北宋杰出的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他出生在一个小官吏家庭。父益,字损之,曾为临江军判官,一生在南北各地做了几任州县官。安石少好读书,记忆力特强,从小受到较好的教育。庆历二年(1042)登杨镇榜进士第四名,先后任淮南判官、鄞县知县、舒州通判、常州知州、提点江东刑狱等地方官吏。治平四年(1067)神宗初即位,诏安石知江宁府,旋召为翰林学士。熙宁二年(1069)提为参知政事,从熙宁三年起,两度任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推行新法。熙宁九年罢相后,隐居,病死于江宁(今江苏南京市)钟山,谥文。

庆历二年(1042),王安石以进士第四名及第,历任签书淮南(扬州)节度判官厅公事、知鄞县(今浙江宁波)事、舒州(今安徽潜山)通判,一度调开封任群牧司判官,旋又外调知常州事、提点江南东路刑狱公事,继召为三司度支判官、知制诰。多年的地方官经历,使王安石认识到宋代社会贫困化的根源在于兼并,宋封建统治所面临的危局是“内则不能无以社稷为忧,外则不能无惧于夷狄”。因此,王安石在嘉佑三年(1058)上宋仁宗赵祯的万言书中,要求对宋初以来的法度进行全盘改革,扭转积贫积弱的局势。以历史上晋武帝司马炎、唐玄宗唐玄宗等人只图“逸豫”,不求改革,终于覆灭的事实为例,王安石对改革抱有士大夫群中少见的紧迫感,大声疾呼:“以古准今,则天下安危治乱尚可以有为,有为之时莫急于今日”,要求立即实现对法度的变革;不然,汉亡于黄巾,唐亡于黄巢的历史必将重演,宋王朝也必将走上覆灭的道路。封建士大夫也把致国太平的厚望寄托于王安石,期待他能早日登台执政。熙宁初,王安石以翰林学士侍从之臣的身分,同年轻的宋神宗宋神宗议论治国之道,深得宋神宗赏识。熙宁二年(1069),王安石出任参知政事,次年,又升任宰相,开始大力推行改革。

王安石变法的目的在于富国强兵,借以扭转北宋积贫积弱的局势,巩固地主阶级的统治。王安石明确提出理财是宰相要抓的头等大事,阐释了政事和理财的关系,指出“政事所以理财,理财乃所谓义也”。更重要的是,王安石在执政前就认为,只有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才能解决好国家财政问题:“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执政以后,王安石继续发挥了他的这一见解,曾经指出:“今所以未举事者,凡以财不足故,故臣以理财为方今先急”,而“理财以农事为急,农以去其疾苦、抑兼并、便趋农为急”。在这次改革中,王安石把发展生产作为当务之急而摆在头等重要的位置上。王安石认为,要发展生产,首先是“去(劳动者)疾苦、抑兼并、便趣农”,把劳动者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使那些游手好闲者也回到生产第一线,收成好坏就决定于人而不决定于天。要达到这一目的,国家政权需制定相应的方针政策,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从上到下的改革。王安石虽然强调了国家政权在改革中的领导作用,但他并不赞成国家过多地干预社会生产和经济生活,反对搞过多的专利征榷,提出和坚持“榷法不宜太多”的主张和做法。在王安石上述思想的指导下,变法派制订和实施了诸如农田水利、青苗、免役、均输、市易、免行钱、矿税抽分制等一系列的新法,从农业到手工业、商业,从乡村到城市,展开了广泛的社会改革。与此同时,王安石为首的变法派改革军事制度,以提高军队的素质和战斗力,强化对广大农村的控制;为培养更多的社会需要的人才,对科举、学校教育制度也进行了改革,王安石亲自撰写《周礼义》、《书义》、《诗义》,即所谓的《三经新义》,为学校教育改革提供了新教材。

变法触犯了保守派的利益,遭到保守派的反对。因此,王安石在熙宁七年第一次罢相。特别是由于变法的设计者王安石与变法的最高主持者宋神宗在如何变法的问题上产生分歧,王安石复相后得不到更多支持,不能把改革继续推行下去。加上变法派内部分裂,爱子王雱的病故,王安石于熙宁九年第二次辞去宰相职务,从此闲居江宁府。宋哲宗元佑元年(1086),保守派得势,此前的新法都被废除。政局的逆转,使王安石深感不安,当他听到免役法也被废除时,不禁悲愤地说:“亦罢至此乎!?”不久便郁然病逝。

王安石不仅是一位著名的政治家和思想家,同时也是一位卓越的文学家。他为了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把文学创作和政治活动密切地联系起来,强调文学的作用首先在于为社会服务。他反对西昆派杨亿、刘筠等人空泛的靡弱文风,认为“所谓文者,务为有补于世而已矣。所谓辞者,犹器之有刻镂绘画也。诚使巧县华,不必适用;诚使适用,亦不必巧且华。要之以适用为本,以刻镂绘画为之容也。”(《上人书》)正因为安石以“务为有补于世”的“适用”观点视为文学创作的根本,他的作品多揭露时弊、反映社会矛盾具有较浓厚的政治色彩。今存《王临川集》、《临川集拾遗》、《临川先生歌曲》等。

王安石为“唐宋八大家”之一,他的散文,雄健简练,奇崛峭拔,大都是书、表、记、序等体式的论说文,阐述政治见解与主张,为变法革新服务。这些文章针对时政或社会问题,观点鲜明,分析深刻,长篇则横铺而不力单,短篇则纡折而不味薄。《上仁皇帝言事书》,是主张社会变革的一篇代表作,根据对北宋王朝内外交困形势的深入分析,提出了完整的变法主张,表现出作者“起民之病,治国之疵”的进步思想。《本朝百年无事札子》,在叙述并阐释宋初百余年间太平无事的情况与原因的同时,尖锐地提示了当时危机四伏的社会问题,期望神宗在政治上有利建树,认为“大有为之时,正在今日”。它对第二年开始施行的政,无异吹起了一支前奏曲。《答司马谏议书》,以数百字的篇幅,针对司马光指责新法为侵官、生事、征利、拒谏四事,严加剖驳,短小精悍,言简意赅,措词得体,体现了作者刚毅果断和坚持原则的政治家风度。安石的政论文,不论长篇还是短制,结构都很谨严,主意超卓,说理透彻,语言朴素精练,“只用一二语,便可扫却他人数大段”(刘熙载《艺概.文概》),具有较强的概括性与逻辑力量。这时推动变法和巩固北宋诗文革新运动的成果起了积极的作用。安石的一些小品文,脍灸人口,《鲧说》、《读孟尝君传》、《书刺客传后》、《伤仲永》等,评价人物,笔力劲健,文风峭刻,富有感情色彩,给人以显豁的新鲜觉。他还有一部分山水游记散文,《城陂院兴造记》,简洁明快而省力,酷似柳宗元;《游褒禅山记》,亦记游,亦说理,二者结合得紧密自然,既使抽象的道理生动、形象,又使具体的记事增加思想深度,显得布局灵活并又曲折多变。

王安石的诗歌,大致可以罢相(1076年左右)划界而分为前、后期,在内容和风格上有较明显的区别。“王荆公少以意气自许,故诗语惟其所向,不复更为涵蓄……后为群牧羊官,从宋次道尽假唐人诗集,博观而约取,晚年始尽深婉不迫之趣”(叶梦得《石林诗话》)。前期的诗歌,长于说理,倾向性十分鲜明,涉及许多重大而尖锐的社会,问题注意到下层人民的痛苦,替他们发出了不平之声。《感事》、《兼并》、《省兵》等,从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描写和提示了宋代国势的积弱或内政的腐败,指出了大地主、大商人兼并土地对于国家和人民的危害,提出“精兵择将”的建议;《收盐》、《河北民》等,反映了当时人民群众备受统治者迫、害压榨的悲惨遭遇;《试院中》、《评定试卷》等,则直接抨击以诗,赋取士的科举制度,要求起用具有经世济国的人才;《元日》、《歌元丰》等,热情地讴歌了变法带来的新气象和人民的欢乐;《商鞅》、《贾生》等,通过对历史人物功过得失的价,抒发了自己的新的见解和进步意义。安石后期的隐居生活,带来了他的诗歌创作上的化。他流连、陶醉于山水田园中,题材内容比较狭窄,大量的写景诗、咏物诗取代了前期政治诗的位置,抒发一种闲恬的情趣。但艺术表现上却臻于圆熟,“雅丽精绝,脱去流俗,每讽味之,便沉沆瀣生牙颊间。”(《后山诗话》载黄鲁直语)和《泊船瓜洲》、《江上》《梅花》、《书湖阴先生壁》等诗,观察细致,精工巧丽,意境幽远清新,表现了对大自然美的歌颂和热爱,历来为人们所传诵。

从诗体说来,安石的古体诗虽然多用典故,好发议论,但象《明妃曲》、《桃源行》篇,立意新颖,充满着情感和丰富的想象。律诗则用字工稳,对偶贴切,但有时不免失于过多的雕刻。五绝和七绝尤负盛誉,“王半山备众体,精绝句”(《寒厅诗话》),“荆公绝句妙天下”(《艇斋诗话》)。他的诗对当代和后世都有影响,被称为“王荆公体”(严羽《沧浪诗话》)。

安石的词,今存约二十余首。虽不以词名家,但其“作品瘦削雅素,一洗五代旧习”(刘熙载《艺概.词曲概》)。《桂枝香.金陵怀古》一词,通过描写金陵(今江苏南京市)壮景及怀古,揭露六朝统治阶级“繁华兢逐”的腐朽生活,豪纵沉郁,被赞为咏古绝唱。它同范仲淹的《渔家傲》“塞下秋来风景异”一词,开了苏东坡豪放的先声,给后来词坛以良好的影响。

从文学角度总观安石的作品,无论诗、文、词都有杰出的成就。北宋中期开展的诗文革新运动,在他手里得到了有力推动,对扫除宋初风靡一时的浮华余风作出了贡献。但是,安石的文学主张,却过于强调“实用”,对艺术形式的作用往往估计不足。他的不少诗文,又常常表现得议论说理成分过重,瘦硬而缺少形象性和韵味。还有一些诗篇,论禅说佛理,晦涩干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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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变法,指北宋时期,大臣王安石发动的旨在改革北宋建国以来积弊的一场改革。新法立意虽好,但并未处理好具体实行的问题以及与反对者的关系,于是与反对者间长期反覆地争斗,导致处于被批评的局面,但是一些具体措施还是保留了下来。

熙宁二年二月,王安石任参知政事,设制置三司条例司,议行新法;四月,遣刘彝、谢卿材、侯叔献、程颢、卢秉、王汝翼、曾伉、王广廉八人察诸路农田、水利、赋役;七月,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九月,立青苗法;十一月,颁农田水利条约。细项如下:
【置制三司条例司】熙宁元年(1068年)二月,设“制置三司条例司”,是王安石推动变法第一个设立之机构,原本宋朝的财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设立置制三司条例司来作为三司的上级机构,统筹财政,是当时最高的财政机关,此机关除了研究变法的方案、规划财政改革外,亦制订国家一年内的收支,并将收入定其为定式。
理财(富国)之法:
【方田均税法】
熙宁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
【均输法】
均输法此法已久,早在西汉桑弘羊时试行,唐代以后各郡置均输官,达到“敛不及民而用度足”。熙宁二年七月,为了供应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费,又要避免商人屯积,在淮、浙、江、湖六路设置发运使,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从便变易蓄买,以待上令”的原则,负责督运各地“上供”物质。意在省劳费、去重敛,减少人民的负担。
【青苗法】
熙宁二年(1069年)实行青苗法,规定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 (青苗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
【农田水利法】
规定各地兴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当地居民照每户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兴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贷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县不能胜任的,可联合若干州县共同负责。
【市易法】
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颁行市易法。由政府出资金一百万贯,在开封设“市易务”(市易司),在平价时收购商贩滞销的货物,等到市场缺货的时候再卖出去。同时向商贩发放贷款,以财产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纳息二分。用以达到“通有无、权贵贱,以平物价,所以抑兼并也。”
【募役法】
又称“免役法”,熙宁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农寺拟定,开封府界试行,同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免役法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自行出钱雇人应役。雇员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分摊。原来不用负担差役的女户、寺观,也要缴纳半数的役钱,称为“助役钱”。
强兵之法:
【保甲法】
熙宁三年(1070年)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例颁行》。乡村住户,每五家组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有两丁以上的农户,选一人来当保丁,保丁平时耕种,闲时要接受军事训练,战时便征召入伍。以住户中最富有者担任保长、大保长、都保长。用以防止农民的反抗,并节省军费。
【裁兵法】
整顿厢军及禁军: 一、 规定士兵五十岁后必须退役。 二、 测试士兵,禁军不合格者改为厢军,厢军不合格者改为民籍。
【将兵法】
又叫“置将法”。废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渐推广的办法,把各路的驻军分为若干单位,每单位置将与副将一人,专门负责操练军队,以提高军队素质。
【保马法】
神宗时,宋朝战马只有十五万余匹,政府鼓励西北边疆人民代养官马。凡是愿意养马的,由政府供给马匹,或政府出钱让人民购买,每户一匹,富户两匹。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负责赔偿,但遭遇到瘟疫流行,死了不少马匹,徒增民扰。不久废止,改行民牧制度。
【军器监法】
熙宁六年(1073年)七月颁行免行法。八月广设军器监,负责监督制造武器;并且招募工匠,致力改良武器。
取士之法:
【太学三舍法】
希望以学校的平日考核来取代科举考试,选拔真正的人才。“三舍法”,即把太学分为外舍、内舍、上舍三等,“上等以官,中等免礼部试,下等免解”,后来地方官学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级教学的特色。
【贡举法】
王安石认为“欲一道德则修学校,欲修学校则贡举法不可不变”。改革贡举法,废明经、存进士,熙宁三年(1070年)三月,进士殿试罢诗、赋、论三题而改试时务策。熙宁四年(1071年),二月,颁新贡举制,废明经,专以进士一科取士。另设“明法科”,考察律令和断案。
符合潮流的,但当改革者死后却难以继续维持
别听上面那些人胡扯
古代税赋只要有三个大项
一、田税,种多少田,交多少税
二、人头税,按人口缴税
三、劳役,国家需要打仗 修造建筑时会征召劳役

一条鞭法把这三项合一 统一交钱
王安石变法也差不多
雍正皇帝也做过类似的改革 被称作摊丁入亩
就是把人头税放到田税里
这其实是对大地主的一种打击

王安石也改革的役法,用金钱来结算劳役义务

这就是他们最大的共同点

王安石变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国家资本主义改革
张居正的一条鞭法直接造就了明末的资产阶级萌芽
中国两次有机会提前世界进入一个更高的境界
最终都错过了

一条鞭法的事件评价

明唐鹤征:条编主田为算,……江南地土沃饶,以田为富,故赋役一出于田,赋重而役轻,以轻丽重,且捐妄费,安得不利?齐鲁土瘠而少产,其富在末,故赋主田而役主户,赋轻而役重,以轻带重,田不足供。安得不困?
明末清初思想家黄宗羲:有明两税丁口而外,有力差,有银差……一条鞭法,……是银力两差并入于两税也。未几,而里甲之值年者,仍复纷然,其后又安之。谓:‘条鞭,两税也,杂役,值年之差也。’岂知其为后出之差乎?使银差力差之名不去,何至是杂役耶!故条鞭之利于一时者少,而害于后世者大矣。
经济史学家、明清史学家梁方仲:阐述了一条鞭法在中国赋税制度史上的意义。他指出从古代的田赋制度到现代的田赋制度,是一种结构上的转变,而一条鞭法就是这个结构性转变之一大枢纽。
山东大学历史系教授黄冕堂:一条鞭法不仅仅是役法的改革,而是包括了除工商税以外的封建王朝的一切科派,如田赋、徭役、土贡方物乃至一切杂派在内的一种新税章。
余用心:一条鞭法的实行,大大加重了人民的负担。一条鞭法实行差役货币化以后,就为封建国家打开了一条任所欲为地‘加派'银两的道路,税款不断增加,因而给人民带来了更大的灾难。
美国历史学家黄仁宇:一条鞭法的失败还有技术上的原因。中央政府既没有建立一个区域性的银库,也没有一个通常的采买机构。尽管地方政府的后勤保障能力有所提高,却仍然不足,还必须由民众无偿应役。税收解运仍然是由专门的接收部门对应专门的供应部门。一条鞭法简化了税收征管但是并未简化税务结构,虽然纳税人可以按易知由单上总的税额缴纳税银,但在地方政府的账目上,所有税目却一一保留、无法化简,官方文移更为复杂。但根本的原因是国家没有足够的能力在与利益集团的斗争中推行法律。一条鞭法在设计上并不直接针对大户,改革并没有将绝大部分差徭转移到大土地所有者身上,反而是将其扩展到大多数纳税人身上,包括那些可能只有5亩地的小户身上,由于一条鞭法使税收征管权集中于地方政府,通过加收,州县官可以得到更多可支配收入,这成为他们破坏税法的重要原因。
《续文献通考》总结说:大抵历代立法各有因时制宜之深意,而奉行不善率以病民,吏胥纵其奸,而闾阎受其困,虽复处除之诏屡颁,其及于民者能几何矣?苟无治人,虽以三代之良法,不足以致治。(《续文献通考》卷15)


“一条鞭法”是张居正首创吗,张居正有什么贡献?

说起张居正,大家首先想到的就是“一条鞭法”改革。很多人因此成为张居正的铁杆粉丝,认为如果没有张居正,就没有“一条鞭法”改革。

可事实上,早在张居正成为首辅之前,“一条鞭法”就已经在部分地区施行了。早在嘉靖九年(1530 年),吏部尚书桂萼[è]首创“一条鞭法”。那一年,张居正只有五岁。

自嘉靖九年(1530 年)被创立以来,“一条鞭法”就开始在大明帝国的各个地方推行使用。

一条鞭法,早在嘉靖时期已在部分地区出现。嘉靖十二年,宁国府、徽州府推行此法;嘉靖十六年,苏州府、松江府推行此法;嘉靖二十年,湖州府推行此法;嘉靖三十五年,江西推行此法;嘉靖四十二年,余姚、平湖推行此法。以后,逐步由南而北的蔓延开来。——樊树志·《万历传》

但“一条鞭法”的推广过程并不顺利,所以在万历九年(1581 年),年轻的万历皇帝决定向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使之成为全国统一的赋役制度,张居正是首辅,故由他牵头实施。

从这个角度来看,“一条鞭法”的诞生、成长和发展都是呈线性的。换言之,就算没有张居正,也肯定会有相关人员来接下万历皇帝的任命。而不像某些人说的那样,由张居正推动了“一条鞭法”的发展。

很多人喜欢把张居正的地位抬得很高,其目的往往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他们说起明末那段历史的时候,总是一副恨铁不成钢的口吻:“想当初张居正活着的时候如何如何,现在张居正一死,这国家立刻就没救了。”

张居正是什么人?要我说,他就是明末官僚集团的一份子而已。张居正在首辅岗位上尽职尽责,但也仅此而已,因为他毕生也没能冲破官僚政治的束缚。

很多人说,张居正非常伟大,因为他使得国库的收入明显增加,而张居正去世之后,国库的收入明显减少。

这当然是事实,可这明显是带着感情倾向来看问题的。国库收入的增加与减少,并不一定就是功劳,也有可能是罪证。

从积极的角度来看问题,国库收入增加,这是官员一心为公的结果;从消极的角度来看问题,国库收入增加,这是官员横征暴敛的结果。

如果我们不带感情色彩来看历史,就应该承认一个事实:在生产力没有突飞猛进的前提下,国库收入突然大幅度增加,必然是执政者动了某个利益集团的蛋糕。

结果会怎样?看看北宋年间王安石和司马光之间是如何的剑拔弩张,就应该明白这种斗争有多危险了。

张居正清查土地的结果同样触目惊心,背后隐藏着怎样的勾心斗角,不言而喻。

这就意味着,清丈后增加了1,828,542.73顷;比清丈前的原额(万历六年统计)5,182,155,01顷,增加了 35.28%。——樊树志·《万历传》

由于张居正好大喜功,各级官吏为了讨好万历帝和张居正,在清丈中多用小弓步丈量。——林金树·《万历帝》

樊树志先生的观点较为客观,他只是列出了客观数据。可如果顺着林金树先生的观点继续延伸,谁敢说张居正这种举动不是横征暴敛呢?

而明末清初的史学家谈迁,也用他自己的亲身见闻告诉众人:“江陵(张居正)严细,时俱迎合,各省丈田,务加额为功,吾邑用弓缩原额六寸,至今仍存之,想各省亦然。虽垦荒在内,而专于加额。未始无王成之伪也。”

换言之,按新丈出的溢额(虚额)加征田赋。田有“虚额”,民必有“虚粮”,旧有的“虚粮”并除了,新的“虚粮”又跟着来了,受害包赔的还是无辜小民。所以张居正死后不久,“丈量之害”的言论就开始流行道路,说“丈田均粮,原系惠民,乃虚文塞责。”——林金树·《万历帝》

我并没有说,林金树先生所言就一定是事实,我只是想说:如果只听单方面说辞,我们永远也无法看清历史的真相。

张居正死后,受到了大明中央政府的清算。很多人提起这件事的时候,总是会从万历皇帝的个人爱憎上找答案。可实际上,这里面的弯弯绕远比个人感情更复杂。

张居正是正常死亡,死后还获得了极高的身后评价(赠上柱国,谥文忠)。最主要的是,死人通常是无害的,万历皇帝和一个死人过不去,又是为了哪般呢?

如果继续推崇张居正对自己有利,万历皇帝绝不会为了从前的某些小过节,不遗余力地打击已死的张居正。因为这种做法非常不划算,很少有人会这么冲动。

明清时代是高度成熟的官僚社会,无论官员的势力有多大,都无法对皇权构成实质性威胁。虽然发生过明光宗朱常洛这种离奇死亡的案件,但任何人都无法反驳,明朝的皇位就是朱家的。

在这种背景下,要说万历皇帝为了维护权力,从而不遗余力地打击已逝的重臣张居正,实在是有点说不通。

还有人说,万历皇帝是为了钱才选择清算张居正,证据是万历皇帝抄了张居正的家。可大家有没有算过这样一笔账:清算张居正,的确可以通过抄家来发一笔横财,但这会让万历皇帝损失多少收入呢?

保守估计,万历皇帝彻底否定张居正,会让自己每年损失 600 万两白银的收入。如果往多了估,彻底否定张居正,会让万历皇帝每年损失1000万两白银的收入。抄张居正的家,只是一笔一次性收入。否定张居正,是断了一笔收入的源头,这个账难道万历皇帝算不过来吗?

或许有人认为我危言耸听,我们来看一段史实。

皇帝下了一道诏书,内称,过去丈量全国的土地,出现了许多不法的行为。主要是为强迫田主多报耕地,或者虚增面积,或者竟把房屋、坟地也列入耕地,而地方官则以此争功。鉴于弊端如此严重,那一次丈量不能作为实事求是的税收依据。——黄仁宇·《万历十五年》

黄仁宇先生不是信口胡编,而是根据《明神宗实录》的2378页、2530页和2732 页进行归纳总结。

这一道诏书,不但否定了张居正的功绩,更是把张居正清查出来的1.8亿亩耕地否定了。

1.8亿亩耕地意味着什么?我们来算算。

大明中央政府在加辽饷时说:“每亩纳税一分二厘,可以收 650 万两白银。”如果按照这个数字进行换算,那么在加辽饷的时候,大明帝国在册的可纳税田地共有5.4亿亩。可在张居正清查土地时,大明帝国在册的可纳税田地超过7亿亩。

按照大明帝国的收税标准,“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

按最低标准来算,一升为1.88 斤,民田三升三合五勺约合6.3斤。一石为188 斤,1.8亿亩可收赋税折换成石,约合603万石,折合成音量,约合603万两。而按最高标准(重租和没官田)来算,接近1000万两,最高标准请大家自行计算,我给出公式了。

彻底否定张居正,就意味着万历皇帝每年要少收600万-1000万两白银。大家可以冷静地想想,作为一个优秀的政客,万历皇帝会不会恨一个人到如此地步呢?

张居正在朝堂上提出改革,促进了国家经济发展,可以说是居功至伟。
一条鞭法是张居正改革时期首创的,张居正执政时期进行了改革,延续了明朝的统治,实现了中兴。
当然不是,它的首创人是桂萼。张居正在朝堂上提出改革,促进了国家经济发展,辅佐幼帝,处理朝政,使得万历年间国泰安,可以说是居功至伟。
文章标题: 如何评价“一条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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