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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专制和民主对经济没有决定影响,而民主又是随机的,那么对人类进步而言,专制是好的选择吗

时间: 2023-07-25 02:59:30 | 来源: 喜蛋文章网 | 编辑: admin | 阅读: 97次

如果专制和民主对经济没有决定影响,而民主又是随机的,那么对人类进步而言,专制是好的选择吗

专制和制度有什么区别

专制:中国古代社会政治结构的另一个显著特征,是存在着一个延续了2000年之久的君主专制的官僚政治体制。这种专制制度,出现于战国末年,完成于秦汉之际,它在20000余年的漫长历史发展过程中,总的发展趋势是日渐强化和完备的。 秦始皇在统一山东六国的同时,还创建了一个皇帝独裁、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政治制度。这种制度本身规定,“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为了确保皇帝独裁,在地方施行郡县制度,在中央施行三公九卿制度,地方官和中央官一律由皇帝任命,实行官僚制度,汉承秦制,使这种专制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巩固,至清朝军机处的设立,标志着皇帝独裁专制制度的发展达到了极限,康熙皇帝曾说:“今大小事务,皆朕一人亲理,无可旁贷。若将要务分任于人,则断不可行。所以无论巨细,朕心躬自断制。”在黄帝独裁、君主专制的政治氛围下,所有臣民都被剥夺了自由,即使是在统治阶级内部,也毫无民主可言,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律。 专制制度的另一个重要表现,便是君权高于神权,这是中国古代社会政治生活区别于西方世界的一个显著特征。在古代中国,既不存在贵族分权执政的共和制,也没有神权凌驾于皇权之上的教皇制。这是因为,一方面,中国古代社会是建立在以宗法血缘为纽带的家族关系基础之上的,国家关系、君臣关系只是家族关系、父子关系的扩大和延伸,在君父权威以及家族伦理教化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历代中国人,陶然于伦理亲情,注重对现实人际关系的把握,视天下如家庭,并通过自然经济陶冶出来的君臣伦理亲情与臣民沟通,直接干预臣民的生活,使自己的权利和威势渗透于社会机体的每一个角落。他们所强调的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士“六合之内,皇帝之土......人迹所至,无不臣者”,决不容许妨碍皇权专断的政治因素横置其间,更不能容忍神权凌驾于皇 权之上。 制度: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许多情况下,制度也是某一领域的制度体系,如我们通常所说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文化制度等。 什么是制度 我们能不能把制度等同于法律条文,非正式规范,组织,合同,人们的意识或所有这些因素的部分或全部的组合 给诸如"制度"之类的任何概念下一个合适的定义将取决于分析的目的.作为一个具体例子,我们不妨考虑下面的问题:既然制度对经济绩效如此重要,那为什么其他国家不能学习和采用经济绩效较好的国家当中最佳的制度呢 这是诺斯在一本开创性的论制度的书中提出的主要问题(North1990).为了分析这一问题,诺斯把制度定义为"博弈规则".他把博弈规则分为两类:正式规则(宪法,产权制度和合同)和非正式规则(规范和习俗).即使能从国外借鉴良好的正式规则,如果本土的(indigenous)非正式规则因为惰性而一时难以变化,新借鉴来的正式规则和旧有的非正式规则势必产生冲突.其结果,借鉴来的制度可能既无法实施又难以奏效. 制度并不是只限于经济,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人们依靠制度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制度包括:约定俗成的道德观念,法律,法规等。 因为这个原因,经济学家对可实施性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博弈规则何时是可实施的呢 是不是当实施者(enforcer)降临之时 可是,实施者又怎样才能被激励去实施他理应实施的博弈规则呢 简而言之,实施者怎样才能被驱使去恪尽职守 为了避免这种无穷尽的循环推理,一种办法是力图说明,博弈规则是内在产生的,它们通过包括实施者在内的博弈参与人之间的策略互动最后成为自我实施的(self-enforcing).从这种观点出发思考制度的最合理的思路是将制度概括为一种博弈均衡.近年来我们陆续看到一些以博弈均衡制度观为基础的重要文献问世,虽然其中大部分文献是从历史案例的研究中汲取灵感(我们在下一节会讨论其中一些代表性工作).我们能不能将同样的思路运用到作为多样制度复合体的当代经济呢 这种复合体仅仅是各种相对自主的制度的混合呢,还是内在一致的整体,如某种均衡结果那样显然,把制度及其复合体视为均衡现象并不意味着制度是一成不变的;它们会发生变化.中欧和东欧国家社会主义经济的崩溃和随后计划经济的转型就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例子.问题是,我们如何在理论上解释制度的起源或变迁.在理论上,博弈模型可能存在多重解(均衡),或者说模型解高度依赖于对模型本身的设定.给定博弈的结构,可不可以将制度的突现(emergence)或变迁解释为:从许多等可能性的均衡中选择其中一种的过程,或者从一种均衡到另一种均衡的转型呢 如果是这样的话,均衡选择或转型过程是否由技术或市场诱导并因为技术性规模经济而最终被锁定 (lock-in) 还是说,制度是由"文化基因"编程的结果 制度能否被政治企业家设计或被创新性经济企业家引发产生不可预料的政治事件会不会对制度选择发生随机性影响 尤其是,新制度诞生通常具备的新奇性究竟从何而来 因此,在本节一开始提出的基本研究设想可以更明确地概括为下述两个方面:首先,将当代不同国家整体性制度安排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理解为某种多重均衡现象(共时性问题);其次,在与均衡制度观相一致的框架下理解制度变迁的机制,同时又允许新奇性出现的可能性(历时性问题).请让我再进一步阐示其中的具体含义. 理解制度的多样性和当代经济的复杂性需要研究在经济,政治,组织和社会诸域制度之间的相互依存性以及联结这些域的制度的性质.在这项研究中,不仅要在正统经济学的框架下思考问题,而且还要借鉴邻近学科如社会学,政治学和认知科学对制度问题的重要贡献,这是非常必要的.但不同于传统制度经济学的地方在于,我们试图在一个统一的博弈论框架下分析制度多样性的源泉和影响,而不只是简单停留在积累丰富的制度类型,然后对它们进行任意和随机的分类.发展统一的理论分析框架,同时结合其他学科的重要贡献,这对深刻理解经济制度的运行大有裨益. 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意识到,博弈论分析作为系统研究制度的理论工具本身尚不完备.从该框架出发考察制度的相互依存性可能会得出制度安排的多重性,次优性和帕累托不可比(Pareto-unrankable).也就是说,即使面对相同的技术知识和被相同的市场所联结,制度安排也会因国家而异.因此,为了理解特定的制度安排在某特定国家演化生成的原因,单单囿于博弈论框架本身是不够的,我们必须依赖比较和历史的知识(Greif 1999). 也就是说,制度分析在本质上是比较性的,因而被称为比较制度分析(comparative institution analysis 简称CIA)1. 在本书第9章考察制度演化的历时性过程时,我们将偏离传统的博弈论(包括古典博弈论和进化博弈论),对其作出重大的修正.我们将放弃如下假定,即认为博弈参与人(及其分析者)对博弈过程的客观结构具有完备的知识.相反,我们假定,博弈参与人对于博弈结构只拥有个人的不完备观点——我们称之为主观博弈模型(subjective game models).当参与人基于主观博弈模型选择的行动决策在各个时期相互一致(即均衡化)时,那么,他们的主观博弈模型将可以被他们行动共同决定的可观察的事实证实,并作为未来行动决策的指南而不断再生产出来.所以,我们把制度定义为参与人主观博弈模型中显明和共同的因素——即关于博弈实际进行方式的共有信念(shared beliefs)*.当这些主观博弈模型所导致的行动决策未能产生预期的结果,一种普遍的认知危机便会随之出现,并引发人们寻找新的主观模型,直到新均衡实现为止.理解制度变迁过程就等价于理解参与人协同修正其信念的方式.从这种观点出发,我们能够分析技术和环境变化,政治因素,法律条文,创新试验和文化遗产等等方面在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作用,当然这一切必须在我们分析了共时性问题之后才真正有可能进行. 本章剩下的部分安排如下:第1.1节是对经济学家制度观的一个概览.第1.2节将在均衡制度观的基础上提出我们自己的制度概念,其更细致地讨论将在后面(第7章)进行. 第1.3节介绍制度分析的博弈论框架将涉及的一些基本概念,如"博弈形式"和"域"的类型等,它们在本书中是至关重要的. 1.1 博弈论视野下的三种制度观如上所述,经济学家目前似乎都同意"制度是重要的".但除非我们对于制度是何物以及它们如何形成有一种共识,否则,认识到制度重要并不能说明什么.撇开旧制度学派不论2,直到最近,经济学家基本上满足于对制度只下一个模糊定义.现代社会学的先驱杜克海姆曾经定义社会学为"关于制度的科学",定义经济学为"关于市场的科学" 3.经济学家一直忙于有关市场的分析研究,杜克海姆的学科划分似乎从未让经济学家感到不安. 然而,经济学家对理解制度的性质,起源和影响可以做出自己独特的贡献.事实上,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近年来开始从事制度研究的任务.我们下面将看到,经济学家赋予"制度"一词至少三种不同但相互联系的含义.我们这里所关心的当然不是对制度一词进行语义上的澄清,而是寻求一种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经济制度运行的理论概括. 为了区分经济学家提出的三种制度含义或定义,将经济过程比喻成博弈可能是合适的.我已经指出,博弈论是比较制度分析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书从进化博弈论和重复博弈论借鉴来的研究共时性问题的博弈分析工具是相对较近才发展起来的.但是,从博弈角度理解经济过程的思想至少可以追溯到亚当 斯密,本章开始的引语就是明证.在亚当 斯密看来,博弈是个体参与人从各自的动机出发相互作用的一种状态,这正对应着现代博弈论所研究的情形. 通过将经济过程类比于博弈过程,不同的经济学家分别将制度看作是博弈的参与人, 博弈规则和博弈过程中参与人的均衡策略.人们在日常交谈中所涉及的制度,通常是指重要的组织机构.一些经济学家沿袭这种习惯,将制度明确等同于博弈的特定参与人,诸如"行业协会,技术协会,大学,法庭,政府机构,司法等等"(Nelson 1994:第57页). 诺斯支持第二种观点:即制度应该被视为博弈规则,以区别于它的参与人4.他在论制度及制度变迁的开创性著作中开宗明义: "制度是社会的博弈规则,或更严格地说,是人类设计的制约人们相互行为的约束条件……用经济学的术语说,制度定义和限制了个人的决策集合" (North1990:第3至第4页) . 这些约束条件可以是非正式的(如社会规范,惯例,道德律),也可以是有意识设计或规定的正式约束.正式规则包括政治规则(宪法,政府管制),经济规则和合同.经济规则用来界定产权,即使用和处置经济资源并从中获取效用或收益的权利束(the bundle of rights).合同是一种关于物品使用和交易的(可执行的)协议,它受产权规则的制约.经济博弈的正式规则不可能被正在博弈之中的参与人自己制定(变更),它们的确立必须先于博弈过程.由于我们关注制度的起源,马上就面临一个问题:谁来制定经济规则 正是在这里,诺斯对博弈规则和博弈参与人(组织及其政治企业家) 作了明确的区分,后者是推动制度变迁的主体,即规则制定者.根据诺斯的观点,现存的博弈规则决定了参与人如何交易及创新的激励,因而在根本上导致了伴随相对价格变动而产生的对新规则的有效需求.这些新规则将在"政治市场"上经各方协商而确定,政治市场则由政治规则决定.诺斯声称"正是政治过程本身界定和实施产权."(North1995,第23页)5. 关于博弈规则论更为技术性的定义是由赫尔维茨(Hurwicz 1993,1996)给出的,他的定义更侧重于博弈规则的实施问题.根据他的观点,博弈规则可以由参与人能够选择的行动("决策集")以及参与人决策的每个行动组合 (profile)所对应的物质结果("后果函数")来刻划.他将这一对设定称为"机制"(mechanism)或"博弈形式"(game form)6. 作为一个例子,不妨考虑一种价格限制机制,即由政府规定销售商所能索价的最高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销售商所面临的决策集的限制可以表示为特定的参数值,即限制价格7. 然而,根据赫尔维茨的观点,关于制度更为合适的定义应该对它施加进一步的限定.他认为规则必须是可实施的,或者用他的术语说,是"可执行的",惟有对人类行动的一组人为的和可实施的限定才构成一项制度.他运用纳什均衡概念使可实施性这个概念形式化. 如果在别人将遵从所设定的策略的前提下,没有任何一个参与人有偏离其选择策略的动机,此时参与人的策略组合便被称为是纳什均衡.为了使博弈形式中一组人为设计的限定成为可实施的,而参与人又允许从所有技术上可行的决策集中自由选择其行动,该博弈必须存在一个纳什均衡. 赫尔维茨主要关注的问题是探究"设计"一项实现既定社会目标的制度的可能性,其中制度在一系列环境(技术,偏好和资源禀赋)下与参与人的激励是兼容的.社会目标(如效率,公平,清洁的空气和水源)可以表示为在每一种经济环境下预期实现的一组结果. 假定由立法者负责设计实现既定社会目标的机制.我们无法事先保证机制是不是可实施. 例如,立法者也许希望价格限制有助于实现价格稳定和分配公平的社会目标,但是,总是有销售商会发现将产品以高于限定价卖给黑市更有利可图.价格限制无法自我实施 ,因而不是可执行的. 如果一种机制为了达到某种社会目标被设计出来却无法自我实施,那就需要附加一种额外的实施机制.添加具备特定行动集合(如将犯人投入监狱等)的实施者(如法庭,警察,调查员等)必然改变博弈形式,后果函数也将相应地加以变更.然而,这种情况恰恰给机制设计者制造了一种困境.为了使实施机制行之有效,一方面,实施者必须被给予适当的激励,使其忠于职守.另一方面,实施机制的运行消耗社会资源,从而相应减少直接为社会目标作贡献所需的资源.其结果,最初的社会目标的实现程度将不得不大打折扣. 当赫尔维茨在考虑实施者的激励问题时,他对制度的认识实际上已经接近第三种观点,即关于制度的博弈均衡观.第三种观点最早的倡导者之一是肖特(Schotter,1981)8. 近年来在博弈均衡制度观方面有两项主要进展,其中每一项进展都基于不同的博弈均衡概念——进化博弈论(evolutionary game approach) 和重复博弈论(repeated game approach). 前种的代表性的工作是萨格登(Sugden,1986,1989),扬(Young,1998)和鲍尔斯(Bowles,2000)9进化博弈论认为,参与人的行为习惯可以自我形成,不需要第三方实施或人为设计.当惯例(convention)演化时,参与人在进化选择的压力下,倾向于发展某些适应性更强的特征 (traits)(如环境认知,偏好,技能等).这样,惯例和参与人的特征共同演化.惯例也许最终会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节约了因变异和错误带来的失衡成本.另外,用文字清晰表述人们行为中已经习惯化的准则也有助于给出具体环境下具体的行动指南.但是,萨格登继承休谟的传统,认为将法律理解为源于政府限制公民的行动是误入歧途的.相反,"法律反映了大多数人自愿施加的行为准则"(Sugden,1986:第5页). 第二种博弈均衡制度观得力于格雷夫(1989,1994),米尔格罗姆,诺斯和温加斯特(Milgrom,North 和Weingast,1990),格雷夫,米尔格罗姆和温加斯特(1994)和卡沃特(Calvert,1995)的工作,他们运用了一些较为复杂的均衡概念,如重复性囚犯困境博弈下的子博弈精炼均衡 (subgame perfect equilibrium).有关子博弈精炼均衡的精确定义将在本书的稍后部分(第7章)给出.不过,现在值得强调的一点是,子博弈精炼均衡和其他相关均衡概念有助于澄清预期或参与人共有信念在博弈中的作用.子博弈精炼均衡为每个博弈参与人界定了一种行为策略,该策略是在所有可能的博弈状态下行动决策的完备计划,简单地说就是一部"脚本"10.完备行动计划的任何一部分,即每种特定可能性下所规定的行动决策,必须在该可能性化为现实之时也是纳什均衡,因而能够自我实施.运用子博弈精炼均衡策略的一个后果是,某些状态在博弈实际进行的过程中永远不会被观察到.出现这种情况不是因为导致这种状态的博弈路径被某些外部约束条件排除在外,而是因为一旦均衡的"脚本"被采用,参与人的策略性计算使得他们相互避免选择这条博弈路径.由于均衡策略中有一部分规定了在非实际路径上应该采取的策略在实际中不能被观察到,这部分策略可以解释为代表了其他参与人所持的理性预期或信念,它们是关于相关参与人在非实际路径上将采取的行动的预期或信念. 这一点可以从格雷夫,米尔格罗姆和温加斯特(1994)提出的商人行会的模型中得到清楚的说明.该博弈是在中世纪背景下关于交易——商人和城市或交易中心的统治者之间的重复博弈.交易中心为了扩展商业机会,必须确保来访商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城市统治者也许会发誓为来访商人提供各种安全保证,但是在交易关系建立之后,统治者可能又会说话不算数.现在假定商人们自己组成行会,并采取如下策略:他们在既定时期内在该城市做交易,当且仅当他们当中没有任何一个商人以前被统治者欺骗过;否则,他们将组织罢市(让我们假定实施集体罢市没有问题).除非行会宣布罢市,否则统治者不会欺骗任何商人;但一旦宣布罢市,统治者将欺骗任何一个来访的商人.这三位作者证明了这样的策略组合构成一个(精炼)均衡.在实际的博弈路径上,欺骗和罢市均不会在正常情况下被观察到.但这不是因为它们事先就被博弈规则排除在外,而是因为统治者意识到,一旦他不信守诺言,行会一定会举行罢市,因此欺骗对他不利.这样一来,行会的形成就成为一种迫使统治者信守诺言从而鼓励交易扩张的机制.在这个例子中,行会(商人的组织)和它在欺骗发生时(均衡策略中非实际路径的部分)组织罢市的预期作用被认为提供了一种可信的执行合同的机制. 基于上述模型和其他理论结果,格雷夫从博弈均衡角度给制度下了一个简明定义: "在博弈论框架中,两个相互联系的制度要素是(关于别人行为的)预期和组织……组织是非技术因素决定的约束,它们通过引入新的参与人(即该组织本身),改变参与人所得的信息,或者改变某些行动的报酬来影响行为." (Greif1996) 这里的"组织"指的是如商人行会之类的社会单元,它们构成博弈参与人集合的一部分,受到博弈均衡所衍生的约束制约.在这种特定的意义上,格雷夫的定义结合了第一种观点,即博弈参与人的制度观. 关于制度的起源,我们已经看到,持博弈规则论的经济学家倾向于设计的观点,即规则制定是立法者,政治企业家或从事机制设计的经济学家明确设计的结果.在持博弈均衡论的经济学家当中,关于制度起源问题,在一开始似乎并未达成一致的意见.那些相信进化博弈论的经济学家明显赞成制度是"自发的秩序"(Menger 1883;Hayek 1973)或自组织系统.与此相对照,子博弈精炼均衡概念假定,个体参与人在认识自己决策和别人决策之间的反馈机制方面具备完备的演绎推理能力.然而,个体参与人如何能够联合选择相互一致的策略,促成制度的建立,尤其是在有多重均衡的情况下 子博弈精炼均衡理论根本无法解释某种制度出现在此地而非别的地方的原因.例如,在上面讨论的中世纪交易的例子中,统治者每期选择欺骗和商人罢市(因此所能观察到的是无交易发生)也构成一个子博弈精炼均衡.这就不难理解,那些运用超理性均衡观点(如子博弈精炼均衡)的经济学家无非想说明,特定的策略组合(即实际的博弈路径和参与人预期)一旦确立,就将是自我实施和可维持的. 在我们支持博弈均衡制度观之前,还有一个理论悖论需要解决.如果制度的作用在于以一定方式制约参与人的决策,那么,这种约束是如何被参与人意识到并被认为是相关的呢 是不是在均衡出现之后 如果是的话,那么,个体参与人在知道均衡之前因而尚不受它的制约的时候,又是如何发现和选择适当的均衡策略的呢 换言之,参与人关于未来情形的信念与参与人基于这些信念做出选择所导致的实际后果之间的一致性究竟是怎样建立的呢 这个问题乍看起来象是一个常规的均衡稳定性问题.但是,本书将说明,其实这个问题比均衡稳定性问题更具根本性,不能简单对待.这是为什么我们要对传统博弈论做出重大修正,提出一种新的制度观的原因所在. 制度的内部构成: 诺斯认为“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他将制度分为三种类型即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这些规则的执行机制。正式规则又称正式制度,是指政府、国家或统治者等按照一定的目的和程序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的政治、经济规则及契约等法律法规,以及由这些规则构成的社会的等级结构,包括从宪法到成文法与普通法,再到明细的规则和个别契约等,它们共同构成人们行为的激励和约束;非正式规则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世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及意识形态等因素;实施机制是为了确保上述规则得以执行的相关制度安排,它是制度安排中的关键一环。这三部分构成完整的制度内涵,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注意“民主与专制”和“民主与专政”两组概念的区别 [ 2006-9-18 12:07:22 | By: lzfeng25 ] 在平时的学习中,很多同学对“民主与专制”和“民主与专政”这两组个概念分不清楚,导致在考试中频繁出现失误。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区别: 一、民主与专制: 当我们说“民主与专制”时,是从国家制度这个角度来说的。“民主制度”是相对于专制制度而言的一种国家制度。民主就是指在一定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专制:是指一种由个人(或极少数人)单独掌握国家政权,按照个人意志独断专行,实行独裁统治的统治方式。 民主与专制是针锋相对的,是根本对立的关系。民主是在统治阶级内部按照多数人的意志实行统治,而专制则是个人独裁,集中表现在统治阶级内部权力高度集中地掌握在个别人(或少数人)手中,对国家重大问题的决策实行个人专断,即使是在统治阶级内部,也不存在少数服从多数。所以民主制度是对专制制度的否定,民主制度与专制制度相比,是人类社会巨大的进步。 二、民主与专政: 当我们说“民主与专政”时,是指的政治统治方式。“民主”,是统治阶级的民主,就是指在统治阶级内部,按平等的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专政”是对被统治阶级专政,就是对被统治阶级进行暴力统治,是相对于“民主”方式而言的一种国家职能。 民主与专政是辨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两者相互区别、相互对立,民主是统治阶级的民主,专政是被统治阶级的专政;另一方面,两者又相辅相成、互为前提,民主是专政的基础,专政是民主的保障。 民主和专政都是国家的阶级性质在国体方面的具体体现,都是实现国家的阶级统治的手段和方式。 三:“民主与专制”和“民主与专政”的联系: 在专制制度的国家,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在统治阶级内部实行专制;而民主制度的国家,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在统治阶级内部实行民主。 专制制度的国家实现的是统治阶级内部专制和对被统治阶级专政的统一。而在民主制度国家是实现的是统治阶级内部民主和对被统治阶级专政的统一。 此文已发表在《少年智力开发报�6�1高考政治版》2006年7月6日出版的2109期上,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民主政治和专制政治产生的原因

不同的社会制度的民主制度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各个国家的民主制度在形式上也各具特色,但各国对民主含义的理解还是有共同之处,即“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的平等权利。”[1]就这仅械墓餐���此担��咽窍嗟惫爬系墓勰盍恕U庵止爬系墓勰钭钕炔��诠叛诺洌�⑷肥堤逑衷谘诺涞恼�沃贫戎小?

古雅典城邦的政治制度开创了人类史上民主政治之先河,为现代民主政治提供了分析和研究的历史原型。研究雅典的民主政治,对于我们理解民主政治的含义和内容会有所裨益。

雅典民主政治形成

雅典民主政治的形成与发展雅典民主政治有一个产生、发展的过程。为雅典民主政治奠基的光荣应属梭伦。

在梭伦以前,氏族贵族是雅典国家的统治者。在此期间,贵族会议具有无上权威,王者执政官、军事执政官等“国家高级官吏之任用都以门第和财富为准;而且他们最初是终身职,后来方改为十年一任。”[2]而雅典城邦的贫民(被保护民、“六一”汉)非但政治上无权,还时刻受到沦为奴隶的威胁,因为交不起地租的“六一”汉们是要以其身体或子女作为抵押的,而债务人的借款则要以自己的人身作但保。雅典平民之困苦和无权与旧氏族贵族的特权地偿还的对立,引起了雅典平民(工商奴隶主、小农、手工业者、贫民)与旧氏族贵族的激烈斗争。

公元前621年颁布的《德拉孔法典》已表明雅典平民力量增长,但贵族后裔仍然对国家享有独占的统治地位。

处于城邦平民与贵族后裔激烈斗争的危急中的雅典国家急需建立一种新的秩序。公元前594年,被选为首席执政官的梭伦,担负起建立这一新秩序的重任。出身于平民而又由经商致富的梭伦力图建立起一种能使各方共容的制度。其宗旨是,对平民来说,“自由不可太多,强迫也不应过分。”

梭伦颁布解负令,使债务无效、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被拔除;梭伦宣布永远禁止债务的人身但保,这就废除了债务奴隶制;梭伦确认私有财产、土地的断承、买卖的合法性,同时规定限制最高占地额。所有这些,宣告了雅典人的人身自由,使雅典的贫民获得了解放。

与此同时,梭伦进行了一系列的政治改革。全体阿提卡公民按照法定财产资格(以地产收入为基础)分为四个等级;富农、骑士、中农和贫农。前三个等级的年土地收入分别在500、300、200墨狄那(每墨狄那约等于41公升)。无土地收入或其收入在200个墨狄那以下者是贫民。公民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一切成年的雅典公民、包括最的贫民都有参加公民大会的权利。公民大会负责立法、决定战和等最高政务,并选举国家的最高官吏,新设立400人议事会,负责为公民大会审核提供议案、处理日常政务。

梭伦还创立了“陪审法庭”作为雅典的司法机关,任何公民都可向陪审法庭提出申诉。

梭伦的改革意味着曾享有世袭特权的贵族后裔的失败、标志着富裕的工商奴隶主阶级的崛起以及这个阶级同雅典自由农、手工业者及贫民联盟的胜利。尽管存在着财产特权,雅典贫民都能参加国家的政治生活并在立法、司法活动中为保卫自身利益发挥重要作用。但是斗争远未结束,梭伦创立的缺席还不稳固。梭伦卸任以后,由反以梭伦改革的贵族后裔组成的平原派与坚持梭伦制度的商人、手工业者组成的没海派仍在激烈地斗争。同时,山区农民形成的山居派也参加了这一斗争,他们要求进一步改革,重分土地。最后,雅典政权落在庇士特拉妥手中。虽曾两次被逐,庇士特拉妥最终还是建立了僭主政治。这种僭主政治对梭伦创立的制度显然是个反动。于是,尽管庇士特拉妥“处理国政也是温和的”,“每事仁慈温厚对待犯法的人尤其宽大,并且拨款借贷贫民”[3],但其政权毕竟不能长久。僭主政治历史时49年便告结束。

公元前509一508年,克里斯提尼在梭伦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根据地区原则,全体阿提卡居民被重新划为十个部落(三分区),每个部落在内地、沿海、雅奥城郊三个区域中各占一区。这样,打乱了旧有的户籍,削弱了旧部落、氏族中贵族后裔的势力。重新设立500人议事会以代替梭伦时的400人议事会,第四等级公民也有了参加议事会的权力和机会。

克里斯提尼的改革,使贵族寡头政治派的势力一厥不振。但围绕国家政治制度问题,民主派与寡头派的斗争并未结束。希波战争结束后,到伯里克利斯执政时代,贵族会议的职权则几乎完全彼取消。于是,雅典的民主政治进入全盛时期。

在这一时期,公民大会(Ecclesia)“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负责通过法律,解决战争与靖和、城邦粮食供给问题,听取执政官等负责人的报告,审查监督国家官吏,审查和终审陪审法庭的案件并决定国家的其它一切重大事务。大会每月约举行4次,在公民大会中,容许有充分的发言自由。

于是,雅典人创立了一个公民自由平等、主权属于全体公民的政体形式。

雅典民主政治形成的原因

为什么在古代东方文明国家一般都形成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而在地中海的希腊世界却产生雅典这样的民主典型呢?思考这一问题的人们常常首先瞩目于雅典的特殊的地理环境,并力图将此说成是雅典民主政治形成的决定注因素。但这不能让人信服。与雅典地理条件相似、同属于希腊世界的某些城邦国家如科林斯、麦加拉建立的却是寡头政体。可见,地理环境与人类社会的政治制度并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不能否认雅典民主政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包含着地理环境的影响,但这种影响是间接的,而不是直接的,更不是决定性的。应当说,雅典民主政治的形成和发展是其经济、政治、历史及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复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首先,古代雅典国家形成时已具有相当高度的社会生产力。这是雅典国家一开始便卞同于东方文明古国的特点之一。荷马的英雄史诗表明,在原始社会解体阶段,希腊地区已经使用铁器和牛耕。东方文明古国形成时期要比淮典国家形成时期早得多,而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却要低下得多。埃及在古王国时代还主要使用木犁、木器来耕作。到中王自时代在埃及才出现青铜工具。铁在新王国时期还因其稀少而被视为贵金属——此时距埃及统一国家形成已经历了大约1000年。马克思曾认为,这种过于低下的文明程度和广大的幅员是需要中央集权的专制政府的原因之一。而较发达的社会生产力则使雅典国家形成时期在农业、手工业方面都存在以个体经营为主的生产活动方式,在此基础上,便排除了中央集权的专制政府干预的必要性。

其次,以雅典的地理环境和较发达的社会生产力状况为背景,古雅典国家形成时期便具有自身的社会经济活动特点。

位于阿提卡半岛的古代雅典境内群山起伏,不利于发展粮食生产,但园艺、畜牧、植果、养蜂业却颇为兴旺。阿提卡拥有的银矿、粘土等矿藏有利于手工业的发展。三面环袍阿提卡半岛的爱琴海与地中海相连,阿提卡西岸的几个天然良港使雅典人有发展航海贸易的便利条件。对外来浪食的依赖和出口手工业产品和衣产品的必要,使阿提卡居民不断扩大对外交往,与海外建立密切的经济。文化联系。这样,在雅典国家形成之初,阿提卡社会已有了较发展的商品货币关系,在相当大程度上突破了自然经济的局面。这时,雅典己成为地中海东部经济、贸易、文化的中心。在梭伦时代,“动产,即由货币、奴隶以及商船构成的财富,日益增加,但是,这时它已经不是单单用作购置地产的手段,象在眼光狭小的最初时期那样——它已经变成口沟本身了。”[4]与之相反,古代东方文明国家普遍地以自给自足的农村经济为基础。如马克思所指出的:1在印度有这样两种情况:一方面,印度人民也象所有东方各国的人民一样,把他们的农业和商业所凭借的主要条件即大规模公共工程交给政府去管,另一方面,他们又散处于全国各地,因农业和手工业的家庭结合而聚居在各个很小的地点。由于这两种情况,所以从很古的时候起,在印度便产生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度,即所谓村社制度,这种制度使每一个这样的小单位都成为独立的组织,过着闭关自守的生活。”[5]“这些田园风味峋农村公社不管初看起来怎样无害于人,却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6]。

再次,雅典国家产生时的生产力状况、地理环境和经济活动的特点使以血缘关系为纽他人氏族组织受到较彻底的破坏。氏族组织受到破坏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在商品、货币关系发展的基础上的私有制的扩大和发展,尤其是随着土地的抵押、转让、买卖而普遍化了的土地私有。梭伦时代公开以立法确认土地私有和买卖。尚在梭伦之前,土地私有已是一个普遍的事实。土地买卖扣私有破坏了氏族组织赖以存在的基础——土地公有。另一方面,在较发展的商品经济活动力基础上,阿提卡居民对外交往频繁、同外邦人杂居现象极为普遍。这使建立在血缘关系丛础上的氏族组织难以行使正常的管理职能,以至逐渐丧失自身存在的必要性。由于较彻底地破坏了氏族组织,阿提卡居民在商品货币关系中民立了自由、独立的身份,初步连立了相互平等的关系,这为他们在国家形态下重新组织起来时建立民主政治提供了社会关系背景条件。

马克思所认为的以亚细亚生产方式为基础的东方文明古国是什么情况呢?马克思关于亚细亚社会的概念,有三个基本特点。第一,没有土地私有制,即使退一万步说,至少,土地也是属于国家所有。第二,亚细亚社会的基础是村社制,每一个村庄通过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紧密结合而达到自给自足。第三,中央集权起着支配作用。这种权力是:在历史过程中确立的,这是由于要使农业满足人口不断增长的需要而必须举办水利工程)和其它公共工程的那种环境造成的结果。”[7]

如果我们只着眼于上面所讲的情况,那还不足以说明雅典国家民主政治产生的必汾性。一国的政体,并不仅仅简单地适合着该社会的环境和经济关系。一国统治阶级中各个阶层、各个派别的力量对比关系,以及取得领导权的那个阶层或派别的政治意识,对该国政体也有着直接的影响。

在雅典较为发达的海外贸易和手工业生产的基础上,雅典社会产生了一个相当强大的工商奴隶主阶层。这个阶层在雅典国家形成之初就已存在,随着其财富的与日俱增而要求取得统治地位。如果说旧氏族贵族富有者曾用”六一”租、债奴制使雅典小农、手工业者不断破产并把他们置于自己统治下的话,那么,工商奴隶主则竭力要求保证自由小农和手工业者独立存在,这样,才能保持对外出口的货源和国内的消费市场。于是,工商奴隶主和自由小农、手工业者可以在经济利益一致的基础上树起政治联盟的大旗。结果,在以梭伦为代表的工商奴隶主领导下的政治改革使雅典国家较早地废除了本族债务奴隶制,规定了最高占地限额,在雅典国家保存了大量的自由民小农、手工业者和自由的城市贫民。乙小农经济和独立的手工业生产构成古典社会全盛时期的经济基础。”[8]这些人是拥护和支持民主改革的强大的社会力量。而在古埃及、古巴比伦等国家,王室和贵族都拥有规模巨大的农庄和手工作坊,占有众多的奴隶和各种类型的依附农民,这是形成君主专制统治的阶级基础。

此外,更为重要的是,以工商奴隶主为领导的雅典平民是通过逐步改革的方式来建立民主政治的。在改革的过程中,并无明显的内战、暴动、流血的痕迹。同时,被从独占的统治宝座上推翻下来的土地贵族,在新的民主政体中也还有一席之地。考虑到工商奴隶主中相当一部分成员就是从土地贵族中转化来的,他们之间在经济上还有着相当的利益一致之处,于是,在他们之间实现政治妥协就存在可能性。见闻广博的梭伦或许总结过其它国家政治改革的经验,以至他在政治改革中对贫民、对土地贵族都采取一种中庸的态度,这就使妥协能成为现实。结果,奴隶主统治阶级的各阶级、各派别都在民主政体中共容。民主政体是照顾到相互妥协的奴隶主自由民各阶层利益的政体形式。

总的来说,在考察雅典民主政治的成因时,我们应看到当时雅典社会的经济、政治、历史、文化和自然环境等一系列条件的复杂的综合作用。这些条件相互间紧密联系。根据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我们可以认为雅典社会不同于古代东方文明国家的那种特殊的生产方式是促成雅典民主政治形成的根本原因,但我们决不能把这一命题简单化。

雅典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作用

雅典民主政治,不同于一般萌芽中的国家的原始民主制度。同古代东方专制主义国家相比,它具有许多明显的特点。

首先,雅典民主制度体现着雅典奴隶主自由民多数人的主权。伯里克利斯曾自豪地宣称:“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9]体现雅典人这种公民主权观念的,便是民众大会权力至上的制度。雅典的民众大会是所有成年雅典公民皆可参加的大会。在这里,任何公民都可发言;一切法律在其颁布之前都要在这里讨论通过;所有重要的国家官吏者;要在这里选举产生,一切关于战争与和平及其它重大国务都要在这里经过辩论、以多数人的意见作决定。通过这种制度,雅典的普通公民确实有许多机会去影响乃至决定政府的决策。而通过选举产生的官吏,也能较好的体现和执行民意。

其次,同公民主权密切相联系的是公民个人的自由和平等。事实上,这正是雅典民主政治的出发点。“大家认为平民政体具有两个特别的观念:其一为‘主权属于多数’,另一为‘个人自由’”。“平民主义者先假定了正义(公道)在于‘平等’,进而又认为平等就是至高无上的民意。”[10]雅典人的自由平等观念可以溯源于氏族社会的传统,又被强化于雅典进入阶级社会后的特殊的生产方式。

再次,雅典的官吏制度是具民主原则的重要体现。“自由的要领之一(体现于政治生活)为人人轮番当统治者和被统治者。”[11]国家的一切公共职务(除十将军之职外)向一切等级的公民开放,只有为保证任职者能正当、顺利地履行职责的一些极少的、必要的条件限制。如规定,陪审法庭中的陪审官必须是年满30岁以上的、不欠公共债务的公民。官吏的选举一般都以抽签的方式进行,所以普通公民担任公职的机会是相当多的。

重要的官吏是以民众大会举手选举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所考虑的不是某一个特殊阶级的成员,而是他们有真正的才能。”[12]

复次,引人注目的是,在雅典国家有一整套相当严密的制度,保证公民对国家官吏实施有效监督。在雅典,所有的官吏在任职前要接受资格审查。一般实施这种审查的权力机关是陪审法庭。但对于将于次年任职的议事会成员、执政官等重要官吏,则首先由500人议事会审查其资格,而后再由陪审法庭审查,最后决定权在于陪审法庭。由于雅典的陪审法庭实际上是掌握在人民手中,因而,雅典的司法执政官还负有对国家官吏的监督责任,他们可就国家官吏包括议事会的主席的违法行为向民众大会提出公诉。为防止国家官吏贪赃任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雅典专门设有十个会计员,“所有卸任官吏都要犯帐目对他们报告。”[13]这些会计员将核查结果提交陪审法庭,一旦发现贪污、盗用公款等犯罪行为,陪审法庭将以罚金或其它刑罚来处罚犯罪的官吏。在所有的雅典国家机关中占比较特殊地位的十将军职务,尽管可连选连任,但也要在每年经受十次公民大会的信任投票。如果这种投票反对其中任何一个官吏,他便应在陪审法庭中受审,如有罪,则决定他1为刑罚或罚金”[14]。此外,前所提及的“贝壳放逐法”更是雅典人监督官吏的有效手段之一。

如前所述,雅典人的500人议事会负责国家的日常政务,是雅典国家极其重要的机关。为了防止议事会的独断专横,雅典人采取了分权的方法,剥夺了议事会原有的判处死刑、监禁和罚金的最高权力,确立了陪审法庭最高司法审判和监察权,甚至于使陪审法庭拥有保护宪法的权力。亚里士多德记述:“人民使自己成为一切的主人,用命令,用人民当权的陪审法庭来处理任何事情,甚至议事会所审判的案件也落到人民手里了。”[15]在议事会内部,也采取措施,防止权力集中。议事会实行十个部门(三分区)的50人团轮流担任主席团的制度,每个主席团任期约一年的1/10。主席团中每天由抽签选出一名总主席,负责保管国家金库、档案和庙宇的锁钥和国玺;并在民众大会、500人会议开会时任主席。但总主席任职只一日夜,不得延长,也不得再度任此职。这些措施,有利于避免因长期任职形成事实上的权力集中以至专制独裁之流弊。

此外,在雅典的政治生活中,与民主相得益彰的是雅典国家的法制。伯里克理斯宣称:“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16]法律是适用于所有人的,没有人能处于法律之外,享受特权。

雅典人虽然极其珍视公民的个人自由,但这种自由从来也没有沦入无法无天、“人人各行其愿”的地步。“在我们的私人生活中,我们是自由的和宽恕的;但是在公家的事务中,我们遵守法律。这是因为这种法律使我们心服。”亚里士多德认为“平民政体较少发生内讧,比寡头政体较为安全。”[17]这是因为,在象雅典这样的民主政治国家里,解决统治阶级各派的矛盾和斗争时,基本上都遵循着一定的法律程序,于是,以暴力和流血的手段进行争权夺利的斗争的事很少见。

雅典人极重视法律的稳定和权威,虽然允许修改法律,但有着严格的限制。在雅典,提交公民大会讨论的议案事先都要经过议事会的审查。公民个人虽然可以在民众大会上提出修改或废除以往的法律或提出新的议案,但若这种提议得不到通过的话,则将被起诉为不法行为,提议人要受到罚金处分,甚至有生命之虞。

雅典人不但重视成文法,而且也重视习惯法。“我们服从法律本身,特别是那些保护被压迫者的法律,那些虽未写成文字、但是违反了就算是公认的耻辱的法律。”[18]

雅典的民主制度,对雅典国家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雅典民主政治的建立曾大大地促进了雅典经济的发展。雅典的手工业、商业、航海业和种植业的发展,又使雅典的对外贸易迅速扩大。雅典的皮里优司港成为地中海东部最繁忙的港口。“我们的城邦这样伟大,它使全世界各地一切好的东西都充分地带给我们,使我们享受外国的东西正好象是我们本地的出产品一样。”[19]

在雅典民主政治下形成的自由宽松的学术条件和允许个人才能自由全面地发展的氛围,使雅典的科学文化空前地繁荣。当代西方哲学的各主要派别以及伦理学、美学、逻辑学、政治学、法学等学科都可以在以雅典为中心的希腊文化中追根溯源。此外,在数学、医学和其它一些科学方面,雅典人也有杰出的贡献。因而,伯里克利斯在一次演讲中骄做他说,(我们的城市是全希腊的学校。”[20]

最引人注目的是,在这种制度下雅典公民表现出的爱国主义热情。在马拉松之役,雅典士兵能一举击败六倍于己的波斯军队,若非具有为捍卫自己的制度而激发出的巨大勇气和才智,这是不可想象的。正是雅典城邦的民主制度和生活方式激励着雅典人为之慷慨而战,从容赴死,“因为他们只要想到丧失了这个城邦,就不寒而栗。”[21]

结 语

在我们对雅典民主政治作了如上的分析和评述之后,我们还必须记住,雅典的民主政治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的,其实质上是以雅典工商奴隶主为领导的奴隶主阶级对于奴隶、非公民群众实行专政的工具,归根结底,它是为奴隶主阶级整体的经济利益而服务,是奴隶主自由民阶级的民主。这种有限的阶级民主决定了这种民主有巨大的局限性和狭隘性。

在雅典全盛时代,自由公民的总数连妇女和儿童在内约为90000人,而男女奴隶为365000人。构成雅典居民人口大多数的奴隶丧失自由,不享有公民权,因而不能参预政治活动。和在其它希腊国家一样,奴隶主可以恣意虐待和惩处奴隶。在手工作坊、矿山、农场,奴、讨iiR迫以简单的工具进行繁重的工作。事实上,恰恰是在奴隶的艰辛劳动的基础上,奴隶主自由民才有进行政治活动的可能;恰恰是在爿:除奴隶于政治生活之外,对奴隶实施压迫和专政的前提下,才有奴隶主自由民的民主。所以雅典的民主是奴隶主自由公民的特权民主。

这种特权性的民主甚至被进一步强比。在号称全盛的伯里克利斯时期,雅典公民的范围非但没有扩大,反而进一步缩小,由于公元前151年通过的特别法令规定只有父母都是雅典公民的人才可成为雅典公民,于是雅典的居民中一下子有5000家失去了公民权。并且从此以后,雅典失去了从其他城邦补充自由公民的可能性。

雅典民主的范围非但是狭小的,其自由民内部的民主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徒有其表。在伯里克利靳时期,享有充分权利的公民总数约有30000人至35000人,而公民大会的出席人数通常不超过2000人至3000人。作为雅典普通公民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为了谋生的需要,常常不能出席约10天举行一次的公民大会。园而,他们表现自己的意志、影响政府决策的能力大大减弱。更何况,在实际上,雅典的政权是掌握在工商业奴隶主上层人物的手中。他们垄断着十将军职位,操纵着国家的内外政策。由于十将军职位可以连选连任,所以,这在雅典民主政治中留下一个明显的漏洞——很容易形成将军的集权,在实际上控制政府。

使得推典民主政治大为减色的另一因素是雅典的对外霸权主义政策。雅典在希波战争后,利用它和其它希腊城邦建立的提洛同盟及在同盟中的领导地位,对向盟中的各邦进行控;ji啊口剥削。雅典控制同盟的金库,派遣使者向向盟各国收取贡款。雅典国家在伯罗奔尼撇战争期间的庞大财政支出在相当大程度上依赖于这笔贡款。同时,雅典夺取各盟邦的》军,向各盟邦推行军事移民,派遣雅典公民以重装步兵身份移后同盟城邦领取份地,克里昂台这样对雅典人说,“你们的帝国是一个对属民统治的暴君统治;……你们峋帧号权依靠你们自己的优越势力,而不是依靠他们对你们的好感。”[22]

归很结底,由剥削阶级的性质所决定,雅典的民主是狭小范围的、残诀不全的民主,并且也缺乏进一步发展的余地。

对雅典民主政治的分析应当使我们明白:奴隶主剥削阶级民主一方面意味着对奴隶和非公民群众专政;另一方面意味着保障奴隶主公民的自由、平等、参预国政,就第一方面的含义而言,这种民主政治同历史上剥削阶级国家采用的其他各种政体并无区别。而就第二方面的含义来说,这种民主政治向历史上剥削阶级国家采用的其它政体形式相比,有相当的进步意义。因为在寡头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等形式下,连统治阶级内部的民主都谈不上。雅典的民主政治实践表明,保证统治阶级内部的民主,国家非但可以很好地履行对奴隶、非公民群众专政的职能,而且可以很好地平衡统治阶级内部各阶层、各集团的利益,较长期地保证政治稳赳口经济繁荣。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国家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掌握政权的组织形式。同以往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民主不同,社会主义民主是最广泛的民主,一方面是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对极少数剥削阶级分子和敌对分子的专政;另一方面是占人数绝大多数的工人和劳动群众享有最充分的民主、自由和参预国政的权利。正由于这种本质上的不同,正由于这是最大多数人的民主、是对少数人的专政,所以,强调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体在保障人民内部民主方面的功能,研究为了实现这一功能而应采用的政权组织形式,使其不断完善,这对于不断推进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发展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类的文明的发展,经济基础的不同,民主政治:资本主义思想的兴起,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壮大了资产阶级队伍,资产阶级天赋人权,自由平等思想的广泛传播.反封建思想传.专制政治:有封建和法西斯两种,封建是因为小农经济,要求有一个强力的政权,专制政权.法西斯是由于帝国主义膨胀,经济危机,急于摆脱经济危机,从而也要求有一个强力的政权.总结:民主政治和专制政治产生的原因兼有经济和上层建筑的原因
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般来说农耕文明产生专制主义,而商业文明产生民主制度;
二,地理原因,一般处于封闭的大陆的国家容易产生专制制度,如中国;处于开放的岛屿或半岛的国家容易产生民主制度如英国和古希腊;这里有个比较特殊的例子是日本,但日本虽然是个开放的海岛,但它主要是一个农耕文明,而且受到近邻中国强大文明的吸引,所以日本虽然是个岛国但却产生了专制主义的制度.
不同风格,随着更多人的觉悟,也许时代的变化,有其内在规律性
简单一点就是经济的需要啊!!一句话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啊!

恩格斯认为,人类社会区别于猿群的特征是劳动。恩格斯明确指出,“劳动是从()开

劳动是从制造工具开始的。

他认为,人类劳动活动不仅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而且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基础。

恩格斯认为,人类劳动的历史是一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历史,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从自然社会向以劳动和生产为中心的人类社会的转变。而在这一转变的过程中,劳动工具的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人类劳动工具的发展不仅对劳动方式和劳动效率产生了重要影响,也对人类文明的演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恩格斯的观点强调了人类劳动的重要性,认为劳动是人类与自然界之间进行物质交换、改造自然的行为,是实现人类价值和人类社会进步发展的基石。同时,他也强调了人类劳动工具的发展在人类历史和文明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

人类社会区别于猿群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人类社会的形成与劳动密切相关,是一种有目的地改造自然的行为,是人类智慧和创造力的体现。而猿群则没有像人类一样进行有目的的劳动活动。

2、语言:人类发展和使用语言是人类社会与猿群最为明显的区别。语言是人类交流、沟通和思维的重要工具,也是人类文化和知识传承的重要手段。

3、文化:人类发展的文化是人类社会与猿群的明显区别之一。人类文化是人类智慧和创造力的结晶,它包括语言、礼仪、宗教、艺术、科学、技术等方面,是人类社会与猿群最为显著的区别之一。

4、社会组织:人类社会具有复杂多样的社会组织形式,包括亲属社会、部落社会、城市社会、国家社会等,在不断演化和变革中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社会制度和组织形式,如民主制度、专制制度、共产主义制度等。而猿群则没有如此复杂和多样的社会组织形式。

5、道德观念:人类社会具有道德观念,能够意识到正确和错误、善恶、公正和不公等价值观念,从而制定道德规范,保持社会秩序和公正。而猿群的行为则主要受到本能驱使,没有明确的道德观念。

综上所述,人类社会与猿群最主要的区别就是人类社会具有复杂的文化、语言、社会组织和道德观念,以及有目的的劳动行为等方面的特征。

封建专制和君主专制

封建专制和君主专制有什么区别,或者说他们有什么不同点?谢谢
封建专制是针对封建制度而言的,它的专制者不一定是君主,君主专制的专制者是君主,但不一定是处在封建制度下的专制统治.两者都是国家的权力集中在一个人或少数人手中得的制度。
“封建专制”和“君主专制”有相同也有不同。相同在于都有“专制”意义。“专制”的意思就是“独断”。专,独;制,断。也就是说都是一人独裁统治的政体。所以“专制主义制度”指的是一切个人独裁的政治制度,无论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甚至现代史上法西斯主义统治都可以称之为“专制主义统治”。
不同之处在于前面的定语:(1)“封建专制”专指封建社会的个人独裁统治,无论是皇帝、国王、后妃、大臣,还是像西欧中世纪后期某些城市共和国的独裁者(例如意大利佛罗伦萨共和国的美第奇家族)的统治都属于“封建专制”。(2)“君主专制”专指有君主称号的人(皇帝、国王、大公等)的专制主义统治,也无论它是什么社会里的,从奴隶社会的我国夏、商、周朝的“王”、秦以后的皇帝,古罗马帝国的皇帝,俄国的沙皇,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的日本天皇的统治,都属于“君主专制”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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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内容):

批判专制主义、教权主义;

号召消灭专制王权、贵族特权和等级制度;

号召打倒天主教会的世俗权威;

追求政治民主、权利平等和个人自由。为资本主义社会确立一套政治构想。

六、主要学说:

君主立宪,三权分立学说,天赋人权学说,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说

以人权对抗王权、以法律对抗专制、以科学对抗蒙昧

共性是以宣传理性为中心,强调人的价值和尊严,强调人的自然权利以抵抗封建的王权、神权、特权,实现政治民主、权利平等和个人自由,但关于政体的构想有区别。

七、代表人物(还有美国2人中国3人)

1、英国早期最著名的思想家霍布斯和洛克。

资本主义的萌芽最早出现在意大利,在这种经济的基础之上,意大利成为了文艺复兴运动的发源地。17世纪起,在资本主义的发展中,英国和荷兰走在了最前列,在这个经济基础之上,在英国最早出现了启蒙运动。

(1)霍布斯

英国早期最著名的启蒙思想家之一,是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期间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益的霍布斯。霍布斯的思想对启蒙思想的形成起了很大作用,但是他还没有彻底摆脱君权和神学的影响,他的思想主张中有许多矛盾的地方,这表现在:一方面他提出了一些最基本的启蒙思想,如人们有保护自身自由的自然权利,人的这种权利是平等的;人们要通过社会契约来约束和维护这种权利,等等。他认为国家也是人们通过社会契约而创造的,君权是人民授予的,这就剥掉了国家、君主所披挂的“神”的外衣。但另一方面,他并不反对君主专制,而是将“君权神授”变成了由社会契约所授予的,他认为君主专制是国家组织的最好形式,他坚持臣民要绝对服从君主;在神学方面,他认为世上本没有神,但又提出宗教可以帮助维持社会秩序的观点,等等。这些内容都表现出他思想上的矛盾之处。

(2)洛克

另一个英国著名思想家是洛克,他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代表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他认为人类是生而自由和平等的,具有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私有权。他对霍布斯的思想进行了一些修正,提出了社会契约学说。但在国家的职能问题上,他认为按契约成立的国家不仅保障公民的自然权利,还要保护私有财产。在国家政权形式上,他主张立法权、行政权和管理对外事务的权力应分别属于议会和君主,所以他赞成议会君主制(君主立宪制)。他还承认分权中的立法权应占优越地位。他的理论是对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期间1688年“光荣革命”的辩护,他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典型代表。

2、法国的启蒙运动把启蒙运动推向高潮

18世纪的法国社会:在经济方面,法国的资本主义发展程度较高;在上层建筑方面,当时法国的封建专制制度更加腐朽,造成社会矛盾的尖锐化。资产阶级开始在思想领域对旧体制发起冲击,众多的法国启蒙思想家把欧洲的启蒙运动推向了高潮。

(1)伏尔泰

伏尔泰:法国启蒙思想家中的领袖人物。他也没有完全摆脱神权思想的影响,仍主张信仰上帝,保留宗教。他有一句名言,即“如果没有上帝,那么也要捏造出一个来。”在抨击天主教会方面,如果与文艺复兴时期的思想家对天主教的态度相比,他的思想并不是全新的东西,但他讥讽、嘲笑、攻击天主教的程度和胆量都远远超过了文艺复兴时期的思想家。他把天主教称作“迷信的恶魔和狂狺的九头蛇”,将罗马教皇说成是“魔鬼一样的骗子”,把天主教专横的教士称为“恶棍”。他认为教会造成了社会的无知和黑暗,号召为科学和进步而奋斗。他也抨击了君主专制,但又希望通过“开明”的君主实行改革。当时的普鲁士国王腓特烈二世受到了伏尔泰的影响,自称是伏尔泰的朋友和庇护者。伏尔泰在他的早期成功剧作《布鲁杜尔》、《采儿》中,讽刺了封建专制,颂扬了民主制度。1734年他写了惊世之作《哲学通讯》(或称《英国通讯》),其中斥责了法国的君主专制,颂扬了英国的君主立宪制,这本书很快被列为禁书。1764年编辑了文章汇集《哲学辞典》一书,书中涉及的领域不仅有哲学,还有自然科学、历史等,显示了他是一个多才的思想家。他晚年定居菲尔奈后,同欧洲各国具有启蒙思想的近七百人有书信往来,成为最受仰慕的思想家。

(2)孟德斯鸠

出身于贵族,原名夏尔·路易·德·塞孔达,27岁承袭了男爵称号,曾任波尔多法院院长。在资产阶级革命时代精神的影响下,他在1726年到欧洲各国进行考察,在考察过程中,他特别对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产生好感,在英国居住两年多。他研究了洛克学说和英国的社会制度、立宪制度,他认为法国应走英国的道路。他的代表作《论法的精神》既表达了批判法国旧政权的立场,又充实和发展了洛克分权的思想。这一学说的目的,是使国家机器内部权力均衡,互相制约。它既抨击了封建专制制度,又为实现资产阶级争取的“自由”、“民主”和“人权”提出了可行又可靠的保证,为资产阶级以法制对抗封建专制指出了道路,为资产阶级法学奠定了基础。他的三权分立学说对反对封建专制制度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3)卢梭

出生于瑞士,祖籍法国。出身于一个钟表工人家庭。他是小资产阶级的代表,也是最激进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想家。他对法国封建社会进行了更加严厉的批判,对封建王权予以坚决的否定。教材是通过他所提倡的“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论”来说明他的政治观点的。他的《社会契约论》继承和发展了英国霍布斯的观点。卢梭认为人是生而平等的,社会存在着人们共同利益的“公益”,为了维护这种利益,人们都要遵守契约。他主张在社会契约面前,人们遵守同样的制约,享受同样的权利,以此反对专制和封建等级制度。他提倡当统治者撕毁社会契约时,人民有权推翻他。这一主张不仅反对君主专制,而且为资产阶级提供了革命的理论。他认为立法权应属于人民,人民有能力建立起体现公共利益的法律。他明确提出了“人民主权”说,反对君权神授论。他在反对君主专制的同时,也反对任何人因谋私利而违反公共意志。他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大致奠定了他的政治学说的观点,直接论述了社会不平等的起源是出自财产的私有制,但他并不主张废除私有制,这表现了他的小资产阶级观点。《社会契约论》是他学说的核心。

(4)狄德罗为代表的百科全书派

从18世纪中期开始,狄德罗就主张以传授新知识和宣传新思想来编写一套《百科全书》。这一主张立即得到一百六十多位当时最著名的思想家和科学家的支持。从1751年《百科全书》第一卷的出版至1772年,共出版了28卷。以后又出版了续编6卷。这部书虽然采用了百科全书的形式,但反映的是当时的一切科学成就,宣传了科学和理性,起到了批评迷信和专制的作用。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法国的唯物主义者没有把他们的批评局限于宗教信仰问题;他们把批评扩大到他们所遇到的每一个科学传统或政治设施;而为了证明他们的学说可以普遍应用,他们选择了最简便的道路:在他们因以得名的巨著《百科全书》中,他们大胆地把这一学说应用于所有的知识对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94~395页)启蒙思想家们在完成编写的过程中,遭到反动封建势力的围攻,在斗争中,他们形成了百科全书派。在18世纪后期,百科全书派成为启蒙运动的中心。

启蒙思想的演变有一个继承和发展的过程,早期启蒙思想家刚刚冲破封建专制思想的束缚,他们的思想一方面具有反封建的因素,另一方面仍带有很浓厚的封建保守色彩。后来的启蒙思想家则在继承其思想精华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扬反封建的精神,把启蒙运动推向高潮。

具体来讲,霍布斯提出君权是人民授予而非神授的观点,人民按照社会契约创造了国家,授予君主统治权,但同时他又坚持君主专制有合理性,君主可以干涉臣民的财产权。他一方面认为宗教是人类无知和恐惧的产物,打破了中世纪以来宗教神圣的光环,另一方面却又提出宗教可以帮助维持社会秩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洛克在霍布斯思想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发展,他反对国家政权干涉臣民的财产权,他虽然不反对君主制度,但不赞成君主专制,提倡实行君主立宪制度,主张国家大权应由议会和君主分享,即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处理外交事务的权力应该分属议会和君主,初步提出了资产阶级的分权观念。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把启蒙运动推向高潮。伏尔泰对天王教会进行了猛烈的抨击,直言不讳地反对君主专制制度,赞成君主立宪制度,造成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孟德斯鸠则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更具体的办法,特别是发展了洛克的分权学说,更明确地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认为立法权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司法独立,君主只能享有行政权。卢梭的思想又在此基础上向前迈进一步,他进一步否定了封建王权,提出了“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说,认为统治者如果违背了人民的意愿,人民就有权推翻他。但是,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卢梭并不是无政府主义者,他倡导人民主权,但反对任何个人因谋私利、借口主权在民而违反公共意志。眉蒙运动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摧毁了封建专制统治的思想基础,破除了人们对封建君主和天主教会的迷信思想,启迪了人民的自由、平等思想,还初步描绘了未来“理性王国”的蓝图,鼓励了人们去为推翻旧制度,建设新社会而斗争

八、启蒙运动的影响(对法国、对欧美、对亚洲)

1、从对资产阶级革命时代的影响来看

有力批判了封建专制制度及精神支柱天主教会,描绘了未来“理性王国”的蓝图,为资产阶级取得统治地位提供了思想上和理论上的准备。

2、为法国大革命作了充分的思想准备。

3、启蒙运动对欧洲其他国家和美洲的影响

启蒙思想家宣扬的天赋人权、三权分立、自由、博爱、平等、民主和法制的思想迅速在欧美传播对欧美资产阶级革命和改革起了影响和推动作用;这个运动还直接影响了一些欧洲的封建专制君主如普鲁士的腓特烈二世、奥地利特蕾西亚女皇和他的儿子约瑟夫二世,他们都借助“开明专制”来维护自己的统治。

4、对19世纪以后的亚洲国家有很大影响

许多启蒙思想家的名著被介绍到中国、日本等亚洲国家,鼓励了那里的仁人志士为改造旧社会而斗争。
封建制是一种国体~

封建专制是在封建制后期(中国是大致周天子被挟后)出现的中央集权、分化诸侯~

君主专制则是因为封建制的世袭的特点~及封建专制后期废相~出现群相(如尚书等相位官员)或称群臣~君主近一步集权~由一集团直接对其负责~“封建专制”侧重点是国家形态,强调封建国家,和“奴隶制专制”、“资本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对应;
“君主专制”侧重点则在其政权组织形式,强调“君主”和“专制”,强调“君主”时与“民主共和”对应,强调“专制”时与“君主立宪”对应。
封建专制是针对封建制度而言的,它的专制者不一定是君主,君主专制的专制者是君主,但不一定是处在封建制度下的专制统治.两者都是国家的权力集中在一个人或少数人手中得的制度.
简单说,封建专制是集团性质的,是代表一个利益集团的,是有共同政治利益的政治集团的代表,它可以是君王本人,也可以是一个阶层、统治阶层的士大夫,甚至是有连带关系的皇家亲信;而君主专制,是指统治阶层的最高领导者或统治者本人,是对特定的个人的专指。再简单说,就是前者代表一些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些人甚至是一堆人;后者单指一个人。

在某些时期,是否专制制度比民主制度更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不是,往往在这些特殊时期使用的专制制度虽然短时间内可能会给经济带来快速的增长,但后期对经济的损害是很大的,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但这些时期的专制制度不能只用对经济的作用来衡量它的好坏,在政治上的作用也是很重要的
只有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才是一个好的政治制度,同时一定要为当时的经济现状选择一个好的政治体制,这样才能最好的为经济服务。
南美采用了美式的民主,但经济状况越搞越差,就是一个例子。
也就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的生产关系,才是好的生产关系,适应经济基础需要的上层建筑,才是好的上层建筑。因此,一定要选择与当时的经济现状适应的政治体制,这样才能更好的为经济服务。根据世界各国近代社会发展的经验教训,民主比专制好。民主制比专制犯的错误少.当然,民主制的国家也各不相同,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民主相关规则,使政权廉洁有效。
你说的是政治制度对经济的影响吗?我觉得应该是政治制度对经济的影响是通过间接作用表现出来的,经济制度是受制于政治制度的,政治制度合理就促进经济的发展,反正起到不好的作用,显然民主制度这种政治制度从长远来看对经济的发展是好的,因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一个重要特点是要自由,专制的社会制度受到政府的牵制太大,无法让经济顺应自身规律发展
是的,从经济学的角度讲
生产力的发展是一个弹性系数
当这个系数过高时,市场出现垄断,这时候社会更需要民主自由的发展
而这个系数过低时,市场出现紊乱,这时候社会更需要宏观调控

当今文明各国所作的,其实是维护这个系数尽可能的中庸
以广泛的自由市场发展,伴随局部的宏观调控

关键是用什么机制控制专制不发展成垄断,而又不使市场落入紊乱无序状态
文章标题: 如果专制和民主对经济没有决定影响,而民主又是随机的,那么对人类进步而言,专制是好的选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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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专制  民主  又是  随机  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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