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为何把司法裁判权交给由普通老百姓组成的陪审团呢?
纯粹是为了给资本提供运作的空间,律师也可以翻手为云覆手为雨,通过这种操作,第一,得到了所谓程序正义,在美国,程序正义大于法律正义。第二,陪审员由于是普通人,那么其辨识能力就是受限的,给予资本及律师以巨大的操作空间,无论是直接贿赂还是庭上诱导,屡试不爽,这种案例,尤其是很多有名的案子,网上一搜一大堆。第三,由于任何一个剥削社会,最重要的统治手段就是愚民,所以由普通人组成的陪审团本身就已经被长期洗脑,形成了很多扭曲的共识,同时由于个人之间的差距,又会使得陪审团的裁决充满随机性,我们可以经常看到由于某个陪审团成员的较真跟努力,使得案子得到截然不同的结果,然鹅,这却只是少数。还是柏拉图说的那句话,专业的事情要专业的人来做,你生病了,是愿意找一个医生来看病,还是愿意随便从广场上拉一堆人来投票决定呢?
首先信奉基督教的国家老百姓是比较重视道德和社会规范的,西方基督教的《圣经》以耶稣基督的故事以及收录的诗歌,以神耶稣基督在世的经历将神对人的品行要求明确勾出来了一个框架,而且明确提出来七宗罪的概念,即傲慢、贪婪、嫉妒、谎言、暴食、淫欲、懒惰,明确这几项罪恶是神(老天爷)所憎恶的。老百姓即便没读多少书也知道审判别人这种涉及到公义的事情就是必须本着自己的良知和对神负责,因为未来死后每一件事情都要面对神的审判(这一点类似中国民间传说的死后灵魂被阎王审判,因果报应累世循环——在世不认自己罪的,不真心悔罪,乞求神赦免让重新做人的,死后灵魂就会下地狱。)必须诚实谦卑,摒除傲慢和嫉妒等人性之恶,严肃认真的对待和进行。
其次,老百姓是社会各个领域的普通人,他们生活经历多,对各种事情的理解综合起来更驱完整,也更代表民意或公序良俗,而法律的来源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护道德体系和公序良俗。而掌权者对事情的判定容易受到个人认知局限和狭隘观念的限制,导致盲人摸象的结果。
再者,固定不变的掌权者很容易被腐蚀而蜕变成堕落的天使(圣经里将具备一定神力的堕落的天使称为撒旦,就是滥用权力的典型代表)。而国家权力本应该是拿来为普通民众服务的。让有良知的老百姓参与司法裁定才能跳出掌权者的固定思维模式甚至谬误,让审判结果更接近正义公平。有良知的老百姓参与并监督审判过程,这样服务老百姓才有说服力。
但是由普通老百姓组成的陪审团也有出错的时候,也可能受到不良人性的影响,比如嫉妒心(比如《西西里的美丽传说》),甚至被收买和贿赂,而成为乌合之众,导致不公正裁决。
因此,在筛选老百姓作为陪审团的时候,应当考核其既往的品行,对事物的判定的客观性和逻辑性。
可能是他们觉得老百姓最能体现他们的想法,是代表了大众的趋势,所以才交给他们。
你们多读点书吧。披着羊皮的狼才是最危险的狼,披着民主外衣的独裁才是最大的独裁。这个陪审团制度绝大部分时候利于富人的,以为老百姓很公正?想想《让子弹飞》六子吃凉粉吧。例如:一个法官好收买还是一群老百姓好收买?答案是一群老百姓,第一、老百姓相对更缺钱,更没有能力拒绝权贵,第二、针没扎到自己身上不知疼,第三、老百姓就容易为了自保而徇私枉法。还有老百姓就算没被收买,但相对专业法官各方面都不如,更容易被律师牵着鼻子走。
其实,不论司法的审判权在谁其实都无法动摇依据法律为核心这样一条,但是立场是存在的,那么,量刑的问题上就存在着一定的差别,问题就在于,这个立场应该偏向于谁?对于我们来说,立场是偏向于弱者的,至少我们国家是这样,大部分立场,不论事实如何?弱者都是尽可能保护的,但是原则上说,其实按照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主义制度国家来说,是希望法律人员是兼职的,是人人都懂法律知识,人人都有资格当法官,因为因为只有这样才算是比较公正的,否则就容易出现专业人员用信息来造成不公平的现象,但是法律的知识其实很渊博,深奥,很难以做到这样的理想状态,所以才会有目前的问题
美国为何把司法裁判权交给由普通老百姓组成的陪审团,靠谱吗?
在美剧中,司法审判的时候最出众的往往是陪审团的构成,十多个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有富人有穷人,有的甚至缺胳膊少腿,由这些并不太懂法律的人来裁决被告是否有罪,靠谱吗?
在美国这样的三权分立的国家,其司法权与行政权、立法权是相互独立,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其在任的总统和国务卿都有可能因为司法权的介入,而成为被告。
虽然,司法权看似是独立的,并不会受到政府行政命令的左右,但是它仍然不能从根本上去杜绝可司法腐败的现象,所以才采用陪审团制度。
但是即使采用了陪审团制度,司法腐败和人尽皆知的错案仍然存在,最有名的莫过于号称世纪大审判的辛普森案,大家都知道辛普森有罪,但是却因为一个白人警察导致本来有效的证据失效而被判无罪,这又靠谱吗?
美国采用由普通老百姓组成的陪审团是为了彰显法治
美国自从独立战争胜利后,想要走的就是一条法治与民主的道路,所以陪审团制度才会被写入美国的宪法之中,附合条件的人都有成为陪审员的义务。
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其陪审团制度已经相当成熟,让普通老百姓参与其中,有利于普通人深刻感受并把握公平正义。
但是,需要知道的是陪审团往往只是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而不参与具体的量刑,具体量刑是由法官根据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水准去把控。
而让普通人可以尽可能的参与到司法审判中,这符合它们一贯号称的民主与法治,这也是不当下英美法系最有特色的审判制度,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陪审团制度确保了美式民主的实际运用,至少在形式上发生了较大的效果。
普通老百姓作为陪审员裁决,靠谱吗?
通常,在美国的司法审判中陪审团的构成是随机组成的,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在控辩双方的参与下,挑选出陪审员的构成人员,这就让在大数据时代有了可操控的机会。
看似陪审团的人数来源于储备库之中,但是年龄,职业,阶层及个人情况仍然成为在选择陪审员时可以参考的因素,有钱人的律师团队就会利用专业和可控性判断对自己有利的陪审员,从而作出选择。
当然,在大多数情况下,陪审员组成的随机性能决定案件审判过程中的公平和正义,但是当强权阶层和大利益团体的律师介入,仍然会让单纯的陪审团产生了利益的味道。
特别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下,律师的逐利水平和能力是所有阶层中排名第一的,这就导致他们会想尽一切办法去想要赢得诉讼,在此过程中就不可避免的出现直接和间接左右陪审团的情况出现。
虽然,三权分立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司法成为政府的工具,但是完全由普通人组成的陪审团并不能避免被人左右的命运,所以这种制度只能是较大程度的去追求公平,而不能保证绝对的靠谱。
陪审团制度总体是利于法治公平的
因为,在美国判断一个嫌疑人是否有罪,完全是由普通人组成的陪审团去确认,虽然他们不对嫌疑人具体如何裁决,需要判处什么样的刑罚作出裁决。
但是,法官要量刑的前提,是这个嫌疑人有罪,是陪审团认为有罪的情况下才会进行下一步,那么陪审团可以说是决定了一个案件的两种走向,是异常至关重要的一步。
而陪审团在裁决的过程中,在民事案件中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刑事案件中是完全一致的原则,就让这些由普通老百姓组成的陪审团,在正常的智力就可以做出正确判断,但如果嫌疑人及律师关于表演,那么蒙蔽了陪审团的理智也是存在的,而且每个陪审员的知识,认知和喜好并不一样,投票的结果会存在不公平和法治的可能。
当然,能全部收买陪审团是很难成功的,而且也是重罪,所以说陪审团制度在美国总体是有利于法治公平的。
三权分立的目的就是为了有效预防权大于法的情形出现,法律在实践中往往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碰撞,但是无论多么完善的法律都存在漏洞。
当把一个人是否有罪交由随机组成的陪审团来决定,那么从形式上和实质上看,是更容易代表人民大众的意愿。
虽然,前面我们分析了可能存在的利弊,但是美国在几百年的司法健全后,把司法裁判权交给由普通老百姓组成的陪审团,其实是基本靠谱的。
美国把司法裁判权交给由普通老百姓组成的陪审团是为了保证公平,防止有黑幕。但其实我觉得靠谱。因为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靠谱,陪审团即使普通百姓组成,也能正确判断对错。陪审团只是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而不参与量刑。
我觉得还是很靠谱的,老百姓的意见我觉得是相对公正的,毕竟都是跟事件无关的人,更能公正的去解决这些问题。
美国的司法体系是在长期实践中所形成的大陆法系。它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普通百姓所组成的陪审团有一定的资格要求,他们不会完全被情感所掩盖理性。
如何认识美国的法制精神
急~~~~~~~~~~~~~英裔美国人保留了各国在司法权上通有的特征——但他们使司法权变成了强大的政
治权力——怎样变的——英裔美国人的司法制度在哪些方面与其他所有国家不同——
美国法官为什么有权宣布法律违宪——美国法官怎样利用这项权利——立法者为防
范滥用这项权利而采取的措施
根据写作计划,我要专用一章来讨论美国的司法权。美国司法权的政治作用极大,
所以我觉得必须着重说明,免得因一笔代过而被读者忽略。
除了美国之外,其他一些国家也有联邦的组织。共和政体不单存在于新大陆的海岸,
而且也见于世界上其他地方。代议制已为欧洲好几个国家所采用。但我认为,迄今为止,
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还没有象美国这样建立过司法权。
使一个外来者最难理解的,是美国的司法组织。在他看来,简直是没有一个政治事
件不是求助于法官的权威的。因此,他自然会得出结论说,法官在美国是很强大的政治
势力之一。当他继而考察法院的组织时,他一眼就可以看清司法的特点和程序。他可以
看到,法官好像只是偶然干预公共事务,但这种偶然性却是天天出现。
当巴黎的最高法院驳回政府的法案或拒绝为政府的法令备案时,或当它本身传讯一
个被控渎职的官员时,人们可以认为这是司法权在发生政治作用。但在美国,却看不到
这类事情。
美国人仍然保留了司法权的一切人所共知的特征。他们严格地把司法权局限于有章
可循的范围之内。
司法权的第一特征,表现在所有国家都是对案件进行裁判。要使法院发挥作用,就
得有争讼的案件。要使法官进行裁判,就得有提交审理的诉讼案件。因此,只要没有依
法提出诉讼的案件,司法权便没有用武之地。司法权存在那里,但可能不被行使。在法
官审理一个案件而指责与此案件有关的法律时,他只是扩大了自己的职权范围,而不是
越出了这个范围,因为在审理案件之前,他一定要对该项法律进行一定的判断。但在法
官开始审理案件之前就对法律说三道四,那他就完全是越权,侵犯了立法权。
司法权的第二个特征,是审理私人案件,而不能对全国的一般原则进行宣判。在法
官判决某一私人案件,由于他坚信某一一般原则的一切推论都有毛病而认为它无效并加
以破坏时,他并没有越出应有的职权范围。但是,在法官直接指责一般原则或没有待审
的私人案件而破坏一般原则时,他就越出了所有国家都同意应予限制的法官的职权范围,
因为他擅自取得了比一般官员更重要而且或许是更有用的权限,但他却因此不再是司法
权的代表。
司法权的第三个特征,是只有在请求它的时候,或用法律的术语来说,只有在它审
理案件的时候,它才采取行动。这个特征不如其他两个普遍;但我认为,尽管有一些例
外,仍可以把这个特征视为最重要的特征。从性质来说,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要想
使它行动,就得推动它。向它告发一个犯罪案件,它就惩罚犯罪的人;请它纠正一个非
法行为,它就加以纠正;让它审查一项法案,它就予以解释。但是,它不能自己去追捕
罪犯、调查非法行为和纠察事实。如果它主动出面以法律的检查者自居,那它就有越权
之嫌。
美国人保存了司法权的这三个显著特征。只有在有人起诉的时候,美国的法官才能
审理案件。它从无例外,只受理私人案件,而且总是要在接到起诉书后才采取行动。
因此,美国的法官跟其他国家的司法官员完全一样,但他们被授予巨大的政治权力。
这是怎样产生的呢?既然他们的权力范围和行动手段与其他国家的法官并无二致,
那他们为什么又拥有其他国家法官所没有的权力呢?
其原因只在于:美国人认为法官之有权对公民进行判决是根据·宪·法,而不是根
据·法·律。换句话说,美国人允许法官可以不应用在他看来是违宪的法律。
我知道,其他国家的法院有时也要求过类似的权力,但它们从来没有得到。而在美
国,所有方面都承认法官的这项权力,没有一个政党,甚至一个个人,对此提出过异议。
这个现象的存在,可从美国宪法规定的这项原则得到解释。
在法国,宪法是不可修改的,或被认为是不可修改的;任何权威均不得对宪法做任
何修改,这是公认的学说。(L)
在英国,国会有权修改宪法。因此,在英国,宪法是可以不断修改的,或者无宁说
它根本没有宪法。国会既是立法机关,又是制宪机构。(M)
在美国,政治理论比较简单和比较合理。
美国的宪法并不象在法国那样被认为是不可修改的,但也不象在英国那样可被社会
的公认权威所修改。它是一部与众不同的法典,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立法者和普通公
民均须遵守;但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在预先规定的条件下,根据人民的意志加以修改。
因此,美国的宪法是可以改动的,但只要它存在一天,一切机构和个人均须照旧服
从。只有它拥有唯一无二的权威。
由此不难看出,这些差异一定会影响我所说的这三个国家的司法机关的地位和权力。
假如法国的法院可以以法律违宪为理由而不服从法律,那么,法国的制宪权实际上
就将落于法院之手,因为只有它们将会有权解释谁也无权更改其条文的宪法。因此,它
们将会代替国家和统治社会,而且司法权固有的弱点也会促使它们这样做。
我知道法国的法官无权宣布法律违宪,所以法国的宪法修改权便间接地赋予了立法
机关,因为没有合法的障碍来阻止它修改宪法。但我还是认为,把人民宪法的修改权赋
予即使是部分地代表人民意志的人,也比赋予除了代表自己谁也不代表的人为好。
假如授予英国法官以抵制立法机构的意志的权利,那将更加不合理,因为制定法律
的议会也制定宪法,从而在任何情况下,凡由国王、上议院和下议院公布的法律,都不
能认为是违宪的。
这两个推论都不能用于美国。
在美国,宪法也象制约普通公民一样制约立法者。因此,美国的宪法是一切法律之
首,其他任何法律均不能修改它。可见,法院在服从法律的时候要优先服从宪法,也是
正确的。这正是坚持司法权宗旨,即法官在选择合法的处置办法时,要从其中选择最合
乎根本大法的办法,乃是他的天然权利。
在法国,宪法也是一切法律之首,法官均有权以它作为判决的根据;但在行使这项
权利时,他们又可能侵犯比这项权利更为神圣的其他权利,即侵犯他们所代表的国家的
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普通理由必须对国家理由让步。
在美国,国家永远可以通过修改宪法的办法使法官服从,所以不必害怕这种危险。
因此,在这一点上,政治和逻辑是一致的,而人民和法官也都保存了他们各自的特权。
因此,在要求美国的法院援引一项在法官看来是违宪的法律时,法官可以拒绝援引。
这项权利虽然是美国法官所特有的,但却产生了巨大的政治影响。
实际上,法律很少能够长期逃脱法官的验证分析,因为法律很少不涉及私人利益,
而且诉讼当事人在涉及他的利益时也可以和必然向法院提出异议。
于是,自法官在办案中拒绝应用某项法律之日起,这项法律便将立即失去其一部分
道德力。这时,利益受到损害的人就会找到方法不去履行该项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以致
此类诉讼案件开始增加,而该项法律也将变得无力。不是人民修改宪法,就是立法机构
宣布废除该项法律,结果两者必择其一。
可见,美国人虽赋予法院以无限的政治权力,但在法院强其他们服从的时候,他们
也可以通过司法手段来抵制,即可以大大减少这种权力的弊端。
如果法官可以从理论方面和以一般方式抵制法律,可以自主行动和弹劾立法者,那
他就显然进入了政治舞台,变成某一政党的支持者或反对者,激起全国人民纷纷参加战
斗。但是,当法官在一件不甚重要的政治纠纷和私人案件中抵制法律的时候,其抵制的
重要意义可能不被公众注意。这时,他的判决只影响到个别人的利益,而法律也只是偶
然受到了损害。
还有,受到损害的这项法律并没有被废除,因为只是它的道德力减弱了,而它的实
际效力还没有中止。只有经过一步一步的抵制,在无数判例的反复验证下,该项法律最
后才能作废。
而且也不难理解,允许私人弹劾法律,使对法律的审判与对人的审判紧密地结合起
来,还会保证法制不致轻易地受到攻击。由于采用这种办法,法制便不再天天遭到政党
的侵扰。在指责立法者的错误时必须服从实际的需要,即必须实事求是和有据可查,因
为这要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我很清楚,美国法院的这种作法不仅十分有利于公共秩序,而且十分有利于自由。
假如法官只能从正面攻击立法者,他就有时不敢这样做;
而在另一些时候,党派精神又在天天驱使他敢于如此。结果,制定法律的权力机关
软弱时,法律就要受到攻击;在这个机关强大时,人们便会不敢吭声,老老实实服从法
律。也就是说,当人们感到尊重法律对自己最有好处时,法律最常遭到攻击;而当法律
容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压迫时,法律反而会受到尊重。
但是,美国的法官是不由自主地被拉上政治舞台的。他们所以要审理法律,是因为
有要审理的案件,而他们又不能拒不审理。需由他们定案的政治问题,都与当事人的利
益有关,只要他们不否认正义,他们就不能拒不审理。他们履行法官职业的严肃职责,
就是在尽公民的义务。不错,在这种制度下,法院对立法机构进行的司法弹劾,是不能
毫无差别地扩及所有法律的,因为有些法律决不会引起那种称之为诉讼的针锋相对的争
端。即使有可能出现这种争端,仍然可以预料没有人愿意把它送交法院解决。
美国人也经常感到这种办法的不便,但他们甘愿修修补补,不作彻底修正,唯恐修
正之后会在各种案件上产生危险的后果。授予美国法院的这种范围有限的可以宣布某项
法律违宪的权力,也是人们迄今为反对议会政治的专横而筑起的强大壁垒之一。
授予美国法官的其他权力
在美国,所有公民均有权向普通法院控告公职人员——他们怎样行使这项权利——
法兰西共和国第八年宪法的第七十五条——美国人和英国人无法理解这一条的意义
我不知道是否有必要谈一谈在象美国这样的自由国家,所有公民均有权向普通法院
的法官控告公职人员,和所有法官均有权判处公职人员的问题,因为人们以为在自由国
家这是自然的。
在行政官员犯法时责成法院惩治他们,并非是授予法院以特权,而是法院行使其禁
止犯法的当然权利。
在我看来,美国让全体公职人员对法院负责,并未削弱政府的权限。
相反,我觉得美国人在这样做的时候,却使政府应当享有的尊重得到加强,而政府
也更加注意工作,以免遭到批评。
我从来没有见到哪个国家的政治诉讼案件象美国那样少,而且我也不难说明其原因。
不管案件的性质如何,诉讼总是一件困难和费钱的事。在报章杂志上指责一个普通人很
容易,但要把他拉到法庭去受审,就不能不有重大的理由。因此,要依法对一个官员起
诉,就得有控诉他的正当理由。如果官员们害怕被控告,那他们就决不要向人们提供这
样的理由。
这种情况并非决定于美国人所采用的共和制度,因为同样的情况也可以每天发生于
英国。
这两个国家的人民都不曾认为把国家的主要官员置于法院的监督之下,他们的独立
就有了保证。他们认为要想确保自由,与其依靠他们从未求助过的或很晚才能提出的大
诉讼程序,不如依靠普通老百姓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的小诉讼程序。
在很难抓住在逃罪犯的中世纪,法官逮捕几个罪犯之后,往往要对这些落网的人处
以可怕的酷刑,但这并未减少犯罪案件的数目。人们以后发现,审判越是正确和温和,
就越是有效。
美国人和英国人主张,应把虐待和专横都视为盗窃,所以他们简化了审讯程序和减
轻了刑罚。
法兰西共和国第八年公布了一部宪法,其第七十五条写道:“部长级以下的政府官
员因职务关系而犯罪时,只有根据行政法院的决定才得被捕。这时,可向普通法院起诉。”
第八年宪法已经废除了,但这一条并没有废除,至今仍被保留,而且每天都在遭到
公民的公正抗议。
我曾多次向美国人和英国人解释,试图叫他们理解这第七十五条的意义,但我很难
做到这一点。
他们原来以为,法国的行政法院(Le Conseil d’Etat)原来是王国中央常设的一
个大法院;而首先要把所有的原告都推到那里去,在他们看来是一种暴政。
但是,当我一再解释,告诉他们行政法院不是一般所说的司法机构,而是其成员直
接隶属于国王的行政机构,因而国王钦命他的一个叫做省长的臣仆违法之后,可以钦命
另一个叫做行政法院法官的臣仆去使前者免受惩处的时候;当我向他们说明因君主的命
而受到损害的公民只能向君主本人要求损失赔偿的时候,他们总是不相信天下会有如此
荒谬的事情,指责我胡说和无知。
于是,专制政体暴露出它的真面目,而人们只是在压力之下才屈服于它。
我只知道:兴衰在于人,但兴衰也在于天!!社会更替是极其自然的历史现象。历史并不像有些人所说的:不断进步。历史有一个极限,历史只是在这个极限下的某一平衡线上波动。科学的进步只是假象———因为人类狂言要征服宇宙,结果宇宙没有征服,倒是掘好了自己坟墓。人必须征服的是自己,这才是评价进步的唯一真道! 人因其是上帝的影像,所以只有人才有可能是真理的表彰。所以,赋予法这个人所创造的东西以绝对权威的话,人性的倒退就不远了。————因为形式瞬息万化,若套套不变,便使本有罪恶的人有空子可钻——(这只是其一)。其二,也可使一切规章化(本是好事),而使爱的真理于人隐而不见(因为人的原罪,使好的规章化成了坏的结果)。其三,关于,人制或法制,评价标准归根结底在于其出发点!!当代的美国法制,其实是一种自然律,而远非道德律——因为人是原罪的!一切出发点是好的东西,其结果一定也会好,美国社会所谓的多元化,所谓的差异容许存在的优越性,所谓标准平民化,都是功利主义,拜金主义的 外衣而已。美国的法制最终成为了一种玩具,一种社会运作的玩具,完全背离的华盛顿的初衷。当历史服从于外在的标准时,人内在的活力,就被损减了,人的罪恶更使其恶化。说真的:三个臭皮匠根本抵不了一个诸葛亮。
是法治而不是法制,差别很大的。现代国家基本上都有民主宪法,而且明确规定以法治国,但对待宪法的态度很不一样。美国相对来说比较尊重宪法,我想是因为他们大多数人把国家看作一个“自由人联盟”,而不是专政工具(也就是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的工具),所以法治做得比较好。
对比中国的现实中的人治就可以理解什么是法治了
自由
文章标题: 为什么美国老百姓这么能忍还要公正和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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