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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大明律这么严格残酷,腐败现象却越来越严重

时间: 2023-02-04 18:00:30 | 来源: 喜蛋文章网 | 编辑: admin | 阅读: 103次

为什么大明律这么严格残酷,腐败现象却越来越严重

朱元璋对腐败无所不用其极,为什么禁不住腐败呢?

在人性的骨子里,其实都是有贪欲的,有的人贪财,有的人贪权,有的人贪色,这些东西都是自古以来几千年历史中从来无法彻底根治的,只是在有些特殊的历史阶段,曾经短暂出现过一些好转,随后又继续恶化,即使是今天如此健全的法律以及道德制度下,这些贪欲依旧难以根治。


既然有了贪欲,产生贪污腐败就是十分正常的了,在古代2000多年的封建王朝历史中,皇帝一直以来都十分关心贪污腐败问题,尤其是明朝朱元璋时期,对贪污腐败更是无所不用其极,但是那么多年的整治,依旧没有彻底根治这个问题,这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呢?

朱元璋整治贪污的手段

公元1373年,朱元璋针对贪污腐败问题,专门命令刑部尚书刘玮谦制定了《大明律》,里边针对贪污腐败问题有很多健全的法律法规,比如其中规定贪污60两银子以上就是要被斩首示众的,更加严重者还要被“扒皮充草”。

朱元璋为了严厉处理贪官,专门设置了挑筋、断指、断手、削膝盖等酷刑,针对贪污完全零容忍,只要有人贪污,不管是皇亲国戚还是开国功臣,一律全部从严处理,如此雷厉风行的手腕,让人闻风丧胆。


公元1385年,朱元璋觉得之前的《大明律》中对贪污问题的整治还缺少一定的监督机制,于是对监督机制进行了一番完善,主要完善了两个方面的监督,一方面是百姓监督,当时所有百姓都是有权力直接举报官员贪污的,要是官员不听,百姓甚至有权力直接将官员扭交给国家处理。

要是外地百姓到京城举报官员,只要当地官员阻止,就要受到惩罚,百姓去京城举报官员们的路费朝廷也会报销,在京城外有“鸣冤鼓”,百姓可以击鼓鸣冤,有时候朱元璋直接亲自审理,没有任何徇私枉法的余地。


另外一方面的完善就是朝廷内部的监督机制,当时朱元璋专门设立了科道官员来监督中央和地区官员,甚至最严厉的时候将自己的王牌特工“锦衣卫”也弄去监督官员,这样严格的监督机制,促使官员想要贪污,实在成本太高,所以当时的官员贪污还是比较少的,朱元璋当皇帝的32年时间里,一共治理贪污就有10万多人,规模之大,制度之严,在历史上是十分少见的。

但是即使这样严格执行,明朝的贪污问题依旧没有得到根治,并且后来一发不可收拾,这究竟是什么深层次原因呢?

明朝贪污的深层次原因

开篇的时候我就说过,人的贪欲是人性使然,不可能进行根治的,所以只要有机会贪,人们总会不留余力去贪的,甚至夹缝求生,只要有一丝机会,人们都会进行贪污,这就导致只要一个监督机制产生问题,就无法对贪污进行有效监督。


所以说明朝后期贪污问题严重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官员之间因为共同的贪欲变得狼狈为奸起来,导致最初朱元璋设立的科道和锦衣卫监督机制都产生变化,这些人不仅相互之间明争暗斗,将监督机制当成一种谋权的工具,还监守自盗,内部进行消化,这个时期要是有人不愿意同流合污,反而会被人排挤,无法在官场生存,所以即使是张居正一般的圣人,在明朝时期一样是要进行贪污的。

除了官场内部问题之外,另外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就是明朝的工资制度存在欠缺。明朝的工资可以说是历朝历代当中最低的,换算成今天的工资,基本就是二三品官员也就一个月3000左右,要知道当时这样品级的官员,拖家带口不说,平时的各种应酬以及官场牌面,需要花费的金额就远远超过一个月的工资。


因此明朝时期的大多数官员都是十分穷困潦倒的,朱元璋又要牛儿干活,又不让牛吃草,这种做事风格显然是不科学的,当然这些问题跟朱元璋个人的格局是有关系的,因为他曾经是农民出生,有一定的仇富心理,因此对官员进行低薪制度,但就是这样的格局,促使朱元璋不能更加好地贯彻落实一些官场制度,毕竟一个人连温饱都解决不了,谁愿意给你卖力甚至卖命呢?这是一个简单的逻辑问题,朱元璋都没有搞清楚,注定这场治理贪污的战争最后会是以失败结束的。

第三个原因就是朱元璋的子孙后代不够重视贪污问题,或者说是随着生活越来越好,朱家后代开始忘记了朱元璋的初衷,对朱元璋制定的那些严格的整治贪污之风的手段制度,越来越随意,越来越不重视,最终有的逐渐被人忽视忘记,有的则彻底消失在历史长河中。


原本就工资低,官员想方设法要搞钱,如今制度还不完善,没人进行监督,想要靠官员自觉不贪污,那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所以明朝后期民不聊生,官员贪污日趋严重,最终把整个国家都给侵蚀垮了,朱家的天下也就慢慢被人取代了。

结语

可以说明朝治理贪污的整个过程,其实就是一种正常的历史发展规律,任何一个朝代或者一个制度,都是在刚开始的时候严格执行,一切正常运行,到了后来人们逐渐偷懒,问题便不断浮现,最后彻底脱轨,将一个朝代推向深渊。


其实生而为人,也恰似是朝代的历史发展规律一样,只有遵循人性并且在此基础上制定一些严格的要求来监督自己,才能让自己变得越来越优秀,假如因为贪欲或者懒惰放弃了严格的要求,最后一个人也会走向衰亡与罪恶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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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朱元璋出身还是非常的贫寒的,所以看到了很多的贪官欺压老百姓,压榨老百姓,所以在他当皇帝的时候,是绝对不能容忍贪官的。
这主要是因为朱元璋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他所实行的低俸禄制度,是官员进行腐败的主要原因。
因为在明朝时期虽然对腐败的查处力度很严格,但是因为明朝官员的俸禄很低,官员待遇很低,所以才让许多官员就算是风险高也要贪污。
因为明朝官员的待遇不太好,俸禄很少,不贪污根本就活不下去。

朱元璋曾以铁腕手段来治贪,为何明朝贪官的数量却还有如此之多?

明朝在中国历史上可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朝代,明朝的手工业和商品的积极都发展的十分繁荣昌盛,可以算得上的一个超级强国。在明朝存在的这277年之中,先后也出现过了很多名人,其中就包括皇帝。说到这明朝出现过的皇帝,每一位都可以说是有着自己的性格特点,就比如说明太祖朱元璋。

但是即便是如此强大的大明王朝,也无法避免的在后来走向了灭亡,而导致明朝如此强盛的一个国家灭亡的原因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后期明朝朝廷的腐败,简单来说就是当时官员的贪污和腐败非常严重。明太祖朱元璋作为推翻元朝统治,建立大明王朝的帝王,其生平最痛恨和最不能容忍的就是两个字,贪官。

众所周知,朱元璋在没有成为皇帝之前也只是市井小民一位,后来朱元璋成功通过农民起义,建立了大名鼎鼎的明朝。也正是因为朱元璋出身于民间,也经历了很多不为人知的苦难,朱元璋就更加懂得珍惜国家。所以在朱元璋登基称帝之后,就深深的知道国家一旦开始腐败,就会有着无穷无尽的危险。接着朱元璋就将目光放在了明朝的朝廷之中,时刻紧盯着自己手下的官员,一有贪污的官员出现朱元璋就会以雷霆手段进行打压。

 朱元璋是如何打压贪官的?

讲到这朱元璋对于贪官有多痛恨,看朱元璋颁布的严刑峻法就知道了,朱元璋曾经表示:“贪污60两以上银子者,立杀!”后来朱元璋还创立了很多残酷的刑罚来对付贪官,就比如说凌迟、抽肠、刷洗、秤杆、阉割和挖膝盖等等,此外还有十分出名的剥皮填草。朱元璋还为此颁布了《大明律》和《大诰三篇》,由此可见朱元璋为了消灭明朝的腐败现象可谓是投入了巨大的心血。朱元璋曾对自己评价道:

“朕自即位以来,法古命官,布列华夷,岂期擢用之时,并效忠贞,任用既久,俱系奸贪。朕乃明以惠章,而刑责有不可恕。以至内外官僚,守职维艰,善能终是者寡,身家诛戮者多。”

但是即便是朱元璋对待贪官如此严厉,明朝的贪官数量还是如过江之鲫,对此明太祖朱元璋曾表示:“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那么在明朝如此严苛的制度之下,朝廷内的贪官还如此之多呢?

原因一:千里做官只为钱,奈何明朝收入低

首先要弄清楚,贪官怎么来的?其实在明朝时期,有很多贪官都是被逼出来的,因为没有人是天生的想当贪官。因为朱元璋本人早期的经历,所以他非常痛恨贪官,所以在朱元璋建立了明朝之后就开始有意的削减了每一位官员的俸禄,所以这也就导致了官员虽然名义上是高官厚禄,但是腰间的腰包却一直是扁扁的状态。并且在此期间有很多官员提议涨工资,但明朝的朝廷却不为所动。由此在接下来的数百年间,明朝官员的工资一直都是这样的水平。

在明朝发展的前期官员们或许还能够养家糊口,但是等到明朝中后期,此时的明朝经济发展的非常强盛而且物价也逐渐上涨,官员们的日子就变得捉襟见肘。严重一点的就连温饱也成为了问题,甚至在家中不幸要办丧事的钱都出不起。在这样的情况下,明朝的官员为了能够维持生计,就不得不动些歪脑筋,既然朝廷不肯涨工资,那就为自己另谋财路。

原因二:缺乏监管和制衡性

虽然朱元璋颁布了《大明律》和《大诰三篇》等等法制,但是光有法制没有施行法制的人肯定是不行的。于是朱元璋就在左思右想之下,决定设立了明朝朝廷之中最高的反腐机构,将都察院,将刑、检、法职能全部集中在了一起,设立完这些之后朱元璋还专门设立了六科,目的就是为了让人弹劾朝廷之中的贪官。

这些都是中央朝廷之中的,对于地方官员,朱元璋按省设立了按察司和“巡抚”制度,这就能够确保地方官员的反腐败行为也能够确保做到最好。朱元璋对于民间也非常的重视,创立了广开言路的制度,并且还号召百姓们击鼓鸣冤,目的也是为了能够在最大程度上整治贪官。后来朱元璋还创立了“锦衣卫”,目的也是为了能够监督朝廷之中的文武百官。

但是朱元璋这些行为虽然十分有效果,但是却忽略了一件事:监察机关的势力。朱元璋采取的这一系列举措,无疑是间接赋予了监察机关皇权,这就导致监察机关的地位举足轻重,根本没有官员能够与之抗衡。由此朝廷之中就有很多大臣会巴结和讨好监察机关,长此以往,这一现象也就等同于官员腐败和贪污。不然朱元璋在后来也不会发现都察御史刘志仁乱审案子、诱奸民女等等恶劣行为,以及剩下60多位在六科中任职的官员身上的贪污受贿等行为。

原因三:缺乏依法治国的理念,处置贪官仅由皇帝决定

在朱元璋颁布的《大明律》之中,还专门设立了《受赃》一篇,其中有着这样一项规定:

“对于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

此外,在《大诰》之中,朱元璋也白纸黑字规定了“凡贪脏钞六十两以上者,剥皮并枭首示众。”并且在之后朱元璋还公布了一项更为极端的政策:“今后犯赃的,不分轻重都杀!”并且还将要受刑的贪官全部送往民间施刑,并且朱元璋本人还“亲诣太平门,将各官吏捶楚无数,刖其足,发于本部昭示无罪者。”

在看见贪官遭受如此残酷的刑法之后,朱元璋还承认:“朕自观之,毫发为之悚然。”但是值得一提的是,此时的明朝皇权全部都在皇帝手上,而监察官手里也没有可以审判贪官的权力,此种权力只掌握在一个人手中——皇帝。而朱元璋嗜杀也是一件家喻户晓的事情,其他皇帝也是对于审判贪官也完全是根据自己的心情。这就导致这些颁布的法令根本不能够将贪官彻底铲除,反而会影响到朝廷之中的官员共同打压贪官。

总结

所以在这三个原因的影响下,明朝后期朝廷之中的贪污腐败现象就变得越来越严重,即使朱元璋先前为打压贪官所做出了很多的努力,最终也化为了泡影。并且在朱元璋逝世了之后,朱元璋所颁布的《大诰》也就失去了作用,导致朝廷之中的贪污腐败现象变得更加一发不可收拾。由此,对于明朝的贪污腐败现象,我们应该对其的不足之处有着相应的了解,并以此来细细思量和品味其为我们带来的警示和经验。

为什么朱元璋的高压严酷反腐并没起到实质性作用

所谓“学《大诰》运动”,即朱元璋晚年为了整顿官僚队伍清除腐败现象,而在全国范围内兴起的一场官民大学习和群众大造反运动。和我们的想象不同,贪污腐化并不是王朝中后期才有的现象。由于强大的贪渎文化的影响,历代王朝官僚制度建立起来的那一刻,腐败现象即如影随形。

朱元璋学“大诰”运动的构想正是基于明王朝建立初期腐败的迅速蔓延。朱元璋采取了中国历史上最严厉的措施来惩贪。朱元璋对贪污之官,宁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由于诛戮过甚,两浙、江西、两广和福建的行政官吏,从洪武元年(1368年)到十九年(1386年)竟没有一个做到任期满的,往往未及终考便遭到贬黜或杀头。
虽然惩贪措施如此严厉,腐败却从来没有绝迹。大的腐败案消失了,小的腐败却仍然层出不穷。监察官员和锦衣卫报上来的贪污案件,每天都堆了满满一桌子。
对于官员如此闵不畏死,甘蹈法网,朱元璋在震惊之余,也曾苦苦思索原因。他把原因归结于旧朝代不良思想的污染。为此,他亲自作了《大诰》这一千古奇文,作为这次运动的学习材料。
所谓《大诰》,简要捷说,就是一本血淋淋的案例汇编,类似现在的廉政案例汇编。朱元璋把他惩办的大案要案,编成一册,夹杂以大量的啰里啰唆老生常谈的说教。由于是朱亲笔所作,所以这本书文辞鄙俗,体例杂乱,多语句不通之处。因为以威胁恐吓官员百姓为目的,所以他选取的案例都是血腥残忍令人发指者。就是这样一套混乱杂芜的文件汇编,成了全国人民必须学习的精神财富。
为了彻底消灭腐败现象,建设一支纯而又纯的官员队伍,朱元璋想到了求助于广大人民群众。洪武中叶,大明帝国里发生了一件中国史上前所未有的事情:皇帝号召底层民众起来,造官僚阶级的反。一开始,皇帝赋予百姓的是监督权。朱元璋告诉百姓,他们可以直接向他举报官员们的违法行为,并且许诺,皇帝会根据普通民众的意见来奖励和惩罚官员。
十九年,他的政策又大幅度地前进了一步,他令人吃惊地宣称,在他的帝国之内,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冲进官府,捉拿他所不满意的吏员!赋予卑贱的农民以不经任何法律程序,直接纠拿官吏的权力,这在中国政治史上是从来没有过的事情。这一号召再一次证明这个通过农民起义登上皇位的皇帝对农民理想的某种忠诚。
对于这场全帝国范围内疾风骤雨式的群众运动,朱元璋抱以极大的希望。诏书发布下去了,天下却没有出现朱元璋想象中的“群起响应”的局面。毕竟,自有国家以来,中国老百姓就一直匍匐在官员脚下。面对皇帝的“造反”号召,他们一时不知所措。
朱元璋火了。他自然有他的办法。洪武十九年,他严厉惩罚了镇江市的一些市民,原因是他们没有按他的要求,积极捉拿贪官韦栋,而听任他在镇江胡作非为,直到这个贪官被皇帝亲自发现。这就是朱元璋的动员方式。
在这动员加恐吓之下,朱元璋兴起的捉贪运动终于在各地兴起。懦弱的老百姓居然敢捆绑捉拿官员,这有中国以来人民所不敢想象的翻天覆地的现象终于出现了。
从洪武十八年到洪武二十八年,皇帝与百姓密切配合,严厉打击贪污腐化。那个时候,几乎无日不杀人。有些衙门,因为官吏被杀太多,没有人办公,朱元璋不得不实行“戴死罪、徒流办事”“戴斩、绞、徒、流刑在职”的办法,叫判刑后的犯罪官吏,带着镣铐回到公堂办公。
不幸在洪武时代做官,真的是一件极为危险的事。在这种恐怖气氛中,不论大官小官,个个胆战心惊,不知什么时候就大祸临头。传说当时的京官,每天清早入朝,必与妻子诀别,到晚上平安回家便举家庆贺,庆幸又活过了一天。原来天底下最热爱做官的读书人此时也视仕途为畏途。有的家里有好学之子,怕被郡县所知,弄去当官,反而叫他们休学种地。有的为了避免被强征出仕,甚至自残肢体。
朱元璋清楚地知道自己杀的人里有许多无辜之人,然而他的原则是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他要的是一个纯而又纯的与贪污绝缘的官僚队伍,要的是不惜任何代价实现这样一个在别的皇朝没能实现的人间奇迹,而不是什么公平正义。如果能达到这个目标,多少人冤死,朱元璋都是无所顾惜的。
在朱元璋的时代,想在官场全身而退几乎就不可能,有些人认为反正动辄得咎,不如趁早捞一把算了。连朱元璋寄以最大希望的村民自治也很快破产了。因为有了权力,可以处理一般的案件,老人也很快腐败起来。他们毫不自重,以权谋私,甚至贪图酒食贿赂,“公道不昭,贞邪莫辨,妄张威福,颠倒是非”。
至于擒拿犯法吏员一举,负面作用也很快反映出来。群众运动的火候是最难掌握的。不久,就有许多地方的地方官为了政治利益,威胁利诱百姓们保举自己,打击他人,更有许多地方群众为了抗税不交而把正常工作的税收官员捉拿到京。这类事情远比真正捉到的贪官要多,弄得朱元璋一个劲地发火。
皇帝晚年,对自己的暴力惩贪曾经有过困惑和动摇。洪武二十三年,他对刑部官员说:“愚民犯法,如啖饮食,嗜之不知止。设法防之,犯者益众,惟推恕行仁,或能感化?”在一定程度上朱元璋曾承认了自己通过恐怖和教化方式净化臣民思想的失败。然而,他始终认为自己亲手写订的《大诰》是一部“宝书”,不忍舍弃。在临死前一年,朱元璋再次在《御制大明律序》中说:“作《大诰》以昭示民间,使知所趋避又有年矣。然而法在有司,民不周知。如今我特命有司,将《大诰》内的条目,拣其精要者,附在《大明律》内。”从而使《大诰》部分条目和《大明律》一样,成为永久性的法律。他希望子孙后代世世代代“依《律》与《大诰》拟罪”。
虽然朱元璋屡次重申:“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后世敢有言改更祖法者,即以奸臣论无赦”。还是改变不了他曾经希望世世代代指导人民的《大诰》很快被弃如敝屣的现实。在朱元璋去世的第二个月,建文帝就在《即位诏》中宣布:“今后官民有犯法者,执法机关一律只按《大明律》断,不许深文周纳。”这个“深文”显然就是指《大诰》。虽然没有哪个后世皇帝敢明确宣布废除《大诰》,但在朱元璋死后直到明亡,《大诰》再也没有发挥过实际作用。虽然朱元璋自己很欣赏,他的子孙们却羞于提到太祖皇帝这本文字粗鄙内容血腥的著作。到明代中叶,《大诰》已经鲜为人知。弘治朝的大臣陆容在一篇文章中写道:“法律条文说执《大诰》者减罪一等,可是现在百姓连见都没见过《大诰》,何谈讲读!”曾经发行数千万册的这本宝书,到明末在民间几乎一本也没有了。这也许是朱元璋从来没有想到的。
更让朱元璋没有想到的是,虽然他在世时,通过他堂吉诃德式的努力,贪污腐化现象得到了一时的抑制,然而却积蓄了巨大的反弹能量。在他死后,腐败又迅速发展起来,并且愈演愈烈。明代中后期,腐败现象在各级官吏争先恐后的疯狂和无耻状态中,向政治肌体的一切环节蔓延扩散并最终积聚成为汹涌的恶涛,吞没了整个王朝。大明最终以中国历史上最腐败的王朝之一被载入史册。

大明律的历史渊源

《大明律》的几经修订,都是在立足于明代社会发展的现实基础上进行的。但作为中国古代法律的总结,《大明律》有着其深远的历史渊源。自战国魏李悝制订《法经》时起,中国古代社会开始有了以刑律为主的综合法典。《法经》分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凡六篇。其中前五篇主要是刑法,具法为刑法执行的具体规定,如罪与非罪、处罚的加重与减免、刑事责任能力等,相当于后来各朝法典的《名例》,亦即现代法典中的《总则》。后来,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尊崇《法经》,在增加了一些军事、经济立法内容的同时,改《法经》为《秦律》,使法律更具有广泛推广和使用的意义。及“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这部《汉九章》以及在此基础上增订而成的法规《傍章律》,把调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规范条文化为专门民法篇,注入到法典中,使中国古代法典的编纂由刑律渗透到了民法领域中。迄汉末,《汉律》已增加到六十七篇,三百五十九章,规模日渐庞大。汉至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化时期,原本赤裸裸地维护统治秩序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条文,被注入了许多维护礼教观念、等级秩序的新内容,体现在法律文本上的是增加了许多惩治干犯名份、尊卑相侵的条款。曹魏的《新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明显具有法律礼义化的倾向。而《晋律》则直接把儒经中“八议”上升到法律中。唐律疏议到了隋代,隋文帝的《开皇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削繁就简的整理时期。说其削繁就简,是因为其前的诸朝法典在儒化的过程中,条目日渐增多。《开皇律》经过整理,只有十二篇五百条,其篇目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较前诸律简便许多,颇便司法使用。简便之外,《开皇律》还废除了沿用很久的墨、劓、剕、宫、大辟等极残忍的旧五刑,确立了笞、杖、徒、流、死为新五刑。《开皇律》较前朝法典儒化更深,如依儒家的伦理观念,确立了“十恶”罪名。《开皇律》的理论思想为唐及其后历朝的法律所继承。唐初,唐高祖仿《开皇律》作《武德律》,废除严峻律文五十三条,篇目仍《开皇律》五百条之旧,但在量刑方面减轻了许多。有唐一代,《唐律》曾多次修订,其中有代表意义的是《贞观律》。其实《贞观律》在体例上仍《武德律》之旧,亦是十二篇五百条,但《贞观律》“减《开皇律》大辟八流者九十三条,比古死刑,殆除其半”。并且《贞观律》首置“十恶”、“八议”之条,把儒家礼教及伦理秩序提高到极其重要的位置,显示了礼法并重的特点。迄宋、元两代,法律的制订出现了有悖于古的现象,即宋《刑统》的律敕并行和执行中的“以敕破律”;元代的《大元通制》则似乎无法判定其为专门法典,却象是诸如“断例”、“条格”、“诏制”、“令”等各种司法案例、行政法令的混合体。
朱元璋采纳了李善长有关立法原则的建议:“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今制宜遵唐旧”。朱元璋非常重视法律的社会作用,他认为“建国之初,当先立纲纪”,他还说过“礼法,国之纲纪;礼法立则人志定、上下安,建国之初,此为先务”。

为什么明朝那么看重反腐,却还是失败,为什么呢?

无论在哪一个朝代,官员的腐败都是不可避免的。只是数量的多与少而已,在中国历史上,明朝可以说是反腐败最严格的朝代,这都是由于明太祖朱元璋的出现,他在反腐败制度上严加看管,因为朱元璋是历史上唯一一个贫民皇帝,是贫农出身,所以他深知官员的腐败会给百姓们带来多么水深火热的日子。


可以说朱元璋是整个中国历史上反腐败手段最为严格的,他十分看重官员的清廉性,还颁布了法律《大明律》和《大诰三篇》来制定对腐败官员的惩罚,其中的刑罚有凌迟、剥皮等,甚至还有满门抄斩的情况,这些规定极为严厉,而且天子与庶民同罪,即使是皇亲国戚也不会有丝毫包庇。

按理来说,朱元璋作为皇帝已经做到这个份儿上了,底下的人应该都不敢再贪污腐败了才对,可是那时的结果却恰恰相反,面对这些严酷的官制政策,贪污官员依然层出不穷,最后就连朱元璋自己都感叹:"我欲除贪赃官吏,却奈何朝杀而暮犯?"


其实朱元璋的政策虽然已经做到位了,但是在很多方面不仅没有反腐的作用。反而起到了推动腐败的作用,而朱元璋却一心只纠结刑罚的严厉,自然是不够全面的,所以最后造成贪污现象不减反增,也是有多个原因的。

首先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明朝时在官员俸禄设置上,对于官员的待遇,实在是太过刻薄,因为工资太少,官员根本无法养家糊口,也就很容易走上歧途了。但其实并不是朱元璋苛待官员,相反他其实很关爱手下的官员们,比如明朝初期,清廉的学士罗复仁因为没钱,只能住在郊外的破房子里,有一天他自己正在刷墙,朱元璋来了以后也只有小板凳坐,于是朱元璋十分惊讶,立马就赏了他一座宅院。


其实明朝初期的官员俸禄在那时的物价水平来说并不算低,而且达到一定级别还会被赏赐宅院,就连佣人的工资也是政府出的,俸禄虽然不算多,但至少也能养家糊口。

但是到了明朝中后期时,先是由于明朝迁都北京,官员俸禄中的粮食部分就减少了,于是就被折合成了宝钞发放,但是换算比例极低,所以比原来少的多了,而且宝钞仅仅只是官方钞票而已,民间并不认它的价值,在外面也就根本买不到什么东西。

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也开始上涨,可是工资却不见增长,官员的工资根本就养不起家里人,甚至有的官员家里有人去世了,连出葬费都给不起,还要靠他人救济。这也就可想当时的官员是有多穷,为了生存,官员就开始动歪脑筋,既然上面不给我涨工资,那我就压榨下面的百姓。

正因为明朝重视反腐,让官员的薪资水平降低,有些官员不得不冒着风险贪污。
明朝那么看重反腐,却还是失败,这是因为明朝的政治制度所导致的,而且明朝当时的官宦现象特别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了皇权。
因为对于明朝来说,自身的制度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并不能够通过这样高压反腐来实现整个官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
因为后面开始减弱了力度,朱元璋时期反腐力度大,到了后面文官集团势力太大,反腐没有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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