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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改的难度有多大

时间: 2023-01-18 03:00:19 | 来源: 喜蛋文章网 | 编辑: admin | 阅读: 101次

土改的难度有多大

土改三十年不变,是指从哪年到哪年呀?

农村的土地改革是从哪年到哪年,谁知道啊告诉告诉我,我想包土地呀。
回楼主补充,你所说自己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居住三十年,想再要土地,我今天看了些资料,但能要到和要不到,各占50%,因为你是农村户口,按理说应有户口所在地的人均土地,但现在国家对土地的政策,在各地都不一样,有些资料显示,再城市居住一年即按城市标准判断,因为你只是户口为农村,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村民,没有尽村民的义务和参与本村的经济利益,所以又可能拿不到,但不是说各地不一样吗?以上只是我个人分析,具体你得咨询律师和参照本地土地政策,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新中国三次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分别为:1949-1952年的土改,1978-1984年的“大包干“,1997-1999年落实“三十年不变“的延包政策

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实行过三次比较大的改革。第一次是建国初期的农村土地改革。使农民第一次真正拥有土地的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这一土地分配形式,在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形成了分散经营、小规模生产的基本格局。

第二次是“人民公社”化时期。农村土地收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是农村土地的产权所有者,土地从分散耕作到集中经营。农村土地的这种规模化经营,在最初阶段对当时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和农民生活的改善也曾起到过积极的作用。其实,包括土地在内的农村生产资料的集约化经营,本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由于当时不顾实际的盲目冲动和整体划一的运作模式,使改革的结果背离了初衷,导致了农村经济二十多年的衰弱、停滞、甚至是倒退。

第三次是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以家庭经营为主体的农村土地家庭经营承包制。应该说这经营方式并不是现代农业经济发展的最好选择,但它符合当时中国农村的客观实际,于是它催生了前所未有强大的生命力,使中国的农业、农村和农民从低谷、停滞和贫穷困境中摆脱出来。农业生产力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农村经济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得到前所未有的改善。但土地的分散经营,也形成了农村现代化的割据、农业小规模生产的小农经济格局。这种格局在促进农业生产力提高的同时,也阻碍了农业现代化进程。且简单化的理解农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又客观上抑制了农村土地的适时调整和合理化的流动,诱发了农村贫富悬殊加大的趋势。

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按人配地”的家庭经营承包制,是建立在当时的农村社会生产关系和人口与农村土地的基数之上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现阶段来讲,无论是农村社会生产力关系,还是农村人口和土地在增量和存量上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客观现实引起人们对农村土地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内涵的质疑。因此,对这一政策的现实合理性产生疑问,也就不足奇怪。

首先是二十多年来的农业效益的起伏跌宕,早已打破了早期农村土地承包一成不变的格局。农村发展在经过改革初期近十年的黄金发展期后,随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农村改革被逐步边缘化。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在给农民提供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的法律保证的同时,也中断了土地的流转。农民所拥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由于农业比较效益的不稳定性(农业属于风险产业受自然环境和时事政策变化的影响较大),就好似一把悬于农民头上的双刃剑,时刻动荡着农民的生存与希望。早期政策所带来得生产力解放的正面影响,也随着农村改革的推移正逐步消耗殆尽;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农村现实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也随之逐步显露出来。特别是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后,随着以粮食为主体的大宗农产品的相对过剩,农产品价格开始下滑,农业比较效益开始降低,加之在这个时期农民种田负担的不断增加,农业比较效益急剧下滑,农村土地在此时不仅没有带来农民收入的增加,有的地方甚至出现负增长,土地成为农民包袱。农民纷纷抛弃土地,游离于城乡之间,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格局被第一次打破。农村土地的大面积抛荒,成为那一时代的普遍现象。在一个有土地3500亩、农户310户的村的调查中发现:在1999年,完全抛荒面积达815亩,占总面积的14.71%;半种半荒的面积为1773亩,占总面积的50.66%。93户远走他乡,115户主要劳动力外出打工,233户农户的承包地串换或转租,占农户总数的75.16%,首轮承包中所形成土地农民人均占有格局被打破。
已经变成五十年啦,放心去包吧!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国家为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的稳定性,维护农民长期投入的耕作利益,先后三次规定农地承包15年、30年、50年不变。从一定意义上讲,保持特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不变是对国家政策的贯彻和遵守,但想借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化一劳永逸地解决农村经济发展问题似乎有点过分乐观,这种强横的“一刀切”的政策的未必真正有利于农村经济地长久发展和土地分配的相对公平,调查中就有22.22℅农民认为土地承包应该在十年一下就应该按照需要进行局部调整。第二、农民对公平地不同理解是实现土地调整的思想障碍。问卷中有这样的一道题,“你认为增人是否应当增地?”,我们调查所有的问卷中有62.96℅的村民认为应该增加土地,但其中也有26.85℅村民认为不应该,他们的理由是当初就是按照人口公平地将土地承包到户的,日后几十年的家庭婚嫁丧娶,子女的少生多生升学就业,户口的“农转非”,这些都是家族内部事务,是彼此家族的个人事务,与他人无涉。另外每户家庭都有人口增减的时候,经常的变动土地易导致土地的细碎化不利于耕地的利用,特别是不利于搞经济作物和受益慢投资周期长的生态农业。第三、农村家族势力的影响。行政村作为一个独立的集体经济组织体,它的内部成分和权力架构是非常复杂的,也是一个利益的争斗场,而且没有公平的游戏规则和裁判者。从对基本的土地资源的占有和归属到村干部的选举和任命,无一不是家族势力之间的对抗与妥协。同时其作为成员相对稳定的组织体,长期的共同生活使农村成为典型的熟人与半数人社会,人情关系和宗法关系是他们主要的行为准则,这就使得他们之间就是有矛盾也不可能走向势不两立以至于对簿公堂,而是往往处于息诉的状态。这样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只能从内心渴望国家的公权力在此显示强大的一面,由政府干预以实现资源分配的相对公平。现实中我们看到的往往是政府公权力在偏远农村这个陌生地带的示弱,权力在偏离其势力范围的中心(城市)后进入边缘化区域就变得十分疲软,同时加上“显赫家族”的势力在地方行政系统的延伸,为其在农村的不法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护,所以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户对与国家为其伸张权利的想法只能无情的破灭。

事实上,我们知道国家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十年不变并没有否定村集体按照需要对土地进行调整的权力,而只是想通过法律的手段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营方式固定下来,确保国家农业政策的稳定性。所以为了满足农民对土地的基本合理的需求,借此制定法律(物权法)的机会,应该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物权还是债权)、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和承包权的丧失条件、权利内容及其限制等问题以法律规定的方式予以明确的规定。一方面农民希望国家有政策能够明确规定对农地进行按人口或劳动力进行公平调整,这部分农民在我们的调查中占有62.96℅的比例,这说明从农民的主观想法上大部分是能够理解和支持这种做法的。另一方面对于新增人口的土地来源是多元的,其中主要有:承包人死亡后退出的(实践中一般成为继承的方式传给下一代)有85.29℅的人支持,农户全家迁入城市,享受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后退出的有83.82℅,农户抛荒后收回的有69.12℅,因婚嫁或者离婚承包人户口迁出后退出的有67.65℅,还有通过机动地的方式实现调整的也有35.29℅的同意,重这些调查结果中我们可以发现并不是没有办法实现土地的公平调整,而只是必然会牵扯到某些人的既得利益而很难得以实行。作为一个长期存在而且不断发展的经济组织体,其内部的资源分配必然是一个动态平衡的过程,而不是适用另一种意义上的“先占”原则,这也涉及每一个新生的公民应该有国家赋予其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保障,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至于落实到每个具体的行政村,他们以什么样的方式实现承包地分配的相对稳定和公平(分田制、股份合作制或其他机动的方式)可以由村民大会根据本地区地理条件和农业经济发展水平来决定,同时政府在贯彻法律的过程中还应该适当的扮演积极的角色,对于政策施行有难度和较大阻力的地方可以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土地分配工作的引导、监督和协调。
可以,不过要等村上统一调地时
现有的三十几岁的人都没有土地,取个妻嫁进来十几年的媳妇在婆家也没有土地,为家庭生儿育女作贡献十几年,还没有土地,没有话语权,生个小孩也分配不到土地,谁还愿意生儿育女,现在开放生育第三胎,生出来用什么养,不光说房子,教育,等经济压力,连在农村生存基本生活保障田土就分不配不到,长大怎么生存?然而由于土地不变政策,有的没多生育的家庭,但上一辈人数多留下很多土地,有的死光死绝还存有很多土地,死了人的谁也不会拿出来,新生儿也不能分配到土地,哪里还有什么机动地,就连特困户死了集体也没收回土地都是由其兄弟或亲威所占有耕种,所以造成生育多的有劳力的一边是想要士地的没有土地耕种,没生育又死老人人少的家庭没劳力又有种不完的土地,造成农村土地到处撂荒,土地使终不变严重违背社会发展需求,也违背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如果生育能分配到田土,很多人会愿意生,是促进人口发展降低老龄化的有力措施施。强烈要求国家对土地进行调整。
参照第一楼吧!

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总路线和抗战时期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以及土地革命路线有什...

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总路线和抗战时期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以及土地革命路线有什么不同?
1、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土改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2、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抗日战争时期,在敌后抗日根据地实行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即地租一般地以实行二五减租为原则,按抗日战争前的原租额,减去百分之二十五;利息一般地减少到社会借贷关系所允许的程度。
2、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革命路线和分配土地的方法。到1931年,中国共产党在总结土地革命经
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条比较完整的土地革命路线和正确进行土地分配的方法,即:(1)依靠贫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促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2)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原耕地基础上。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

5、抗战时期实行了这个政策,既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改善了农民的生活,调动了广大农民的抗日积极性,又有利于争取地主资产阶级的大多数站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一边。解放战争时期,随着中国人民和美蒋反动派的矛盾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进行土地革命的条件日渐成熟。1945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将减租减息的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
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不一样,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日本侵略者和中华民族的矛盾,而在解放战争中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则变为官僚资产阶级,地主阶级和人民大众的矛盾,因此这两个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在土地改革上的政策也不一样。抗日战争时期,为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国共产党对地主阶级的政策为农民交租交息,地主减租减息的政策,旨在团结地主阶级共同抗日,而在解放战争时期,由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因此,则要彻底消灭地主阶级,消灭官僚资产阶级

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建国后新形势确定了土改的新政策,对待富农,由解放战争时期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这有利于孤立地主,保护中农,稳定民族资产阶级,有利于土改运动的顺利完成和迅速发展农业生产。
1931年春的土地革命路线是: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土地归农民所有。 抗日战争: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解放战争时期: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习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政策: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计划的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 你可以根据这些来对比1:对贫农雇农中农还有富农的态度2:怎样对待地主阶级和封建土地制度的3:生产业上的措施
这个不得不说 很多辅导书上都有 你也可以对照书本逐一对比 还是比较简单的 但是回答全面就有难度 所以先分类 再对比
这种题目还是自己做 印象很深 这样考试的时候 就顺手拈来了

农村土地改革是否是目前一大难题?你怎么看?

现行的二元土地制度是城乡二元结构的重要表现。在现有体制下,城乡要素的流通基本上是农村劳动力、土地收益和资本向城市单向流动的循环模式。近年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试点中推进,但也遇到了不少问题。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已经争论了很多年,中央政府在争论中提出了一些改革意见和措施。地方政府也做了很多改革探索。

但总体来看,改革的步伐并不快,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改革路线并没有得到明确有力的贯彻。在操作层面解决土地改革中的一些难点问题难以达成普遍共识,这应该是影响改革进度的主要因素。在这种情况下,讨论改革难题的解决方案可能比讨论思路更重要。我们已经讨论这个想法几十年了。当年看讨论文章的学生,现在可能都是政府的市长、部长了。

主要问题不是思想解放不解放。中国的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所有土地的公有制性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土地公有制概念下国家所有制之外的另一种,不存在土地私有制。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跨越传统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走向现代国家的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土地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一直存在着不同思想观点的争议和相关棘手问题的挑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新实现形式。比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怎么界定?土地权属变更需要一人一票,但是很多农民进城了。如何才能避免土地过度集中,权益集中在少数人身上?如何正确引导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要不要扩大宅基地流转范围?如果不扩大流通范围,城市资金很难进入农村。

土地改革确实是现在的一大难题;这个说法是正确的,农村的土地改革确实是现在的一个大难题,土地制度还是需要一定的发展的,想要改革的话非常困难。
我觉得不是的,现在我国土地改革的措施已经非常完善了,很多人都已经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确实是一个难题,努力想要改革,必须要安排好农村人口的问题,这些人口的工作和生活必须要注意。

为什么新疆青海西藏会在最后完成土地改革?

因为青藏地区他解放也比较晚而且他的农奴制度更深蒂固所以土地改革会稍微满一些比起全国其他地区晚一些
新疆青海,西藏会在最后的完成土地改革是可以的,新疆建设兵团一直在垦荒建设
为什么在新疆?青海西藏会在最后完成土地改革,因为这几个地方是偏远地区,土地改革不好回,所以说要最后完成
因为这几个地方都比较偏远,执行起来稍微有一些难度所以把他们放在了最后土地改革
为什么新疆,青海,西藏会在最后?完成出题改革。因为他们这几个地方是咱们全国解放以后最后解放的。

关于土地改革时期的历史遗留问题,为何法院不受理?说要落实政策,但是始终找不到那个相关部门。

我们有土改时期的正式契约等相关证据,政府却以一张登记表硬说契约内房屋是被没收的。
xo恕Taね&h埂h埂l姬毵zaね&k恪o恕T社会主义c私房改造是6568年对农业、手2工b业和资本主义v工y商业的社会主义l改造过程中4,国家使用类似于v对工o商企业公6私合营的方0式,对私人h房屋采取的一j种赎买政策,已v达到对私人d房屋所有制的改造,这就是经租房政策。在实行的过程中2,很多地方5政府实行了t扩大m化3经租或者无o起点改造,部分7业主的房屋没有按照政策规定留足,或者是在文8革期间全部收归国有。改革开x放以4后,随着国家对私人f产权的承认6和人e民群众财产权意识的提高,对要求落实私房政策的呼声日0益高涨。建设部也f出台了o相关落实政策的指导性文4件,部分2地区c将华侨、统战对象等人o士a的房屋陆续落实了b政策,撤销了n经租管理,返还产权。但是,也d要看到,落实政策的进度各地差距很大i,有些地区r至今6不u执行建设部的文7件,对应予5返还的房屋拒不j返还,甚至将房屋出售给他人e。造成很严重的社会矛盾,经租房主四处上z访,提出诉求。 对于s楼主提出的落实私房政策符合什7么q条件,这要看您所在地区l,大q城市的留自住房的标准一j般是870平米,中8小o城市一g般是400-40平米,你可以4查看自家当时的留房标准,再核实当初是不q是按照标准给予4留房,从4而据此向政府相关部门e主张自家的权益。至于q经租房问题的争议,法院是一b概不y受理的,这对于s经租房业主来说,非常不b利,只有向政府部门r申诉,结果不n满意也d只能向上t一c级再次申诉,这也u是很多经租房主长8期、反3复上i访的原因。经租房主要回自家房屋的再一d个w障碍就是房屋原始的档案,按照规定,经租房档案不g属于q政府信息公6开r项目,经租房主要求查看自家房产的登记档案,一m般很难得到批准。所以2,目前对经租房主的维护自身权益的行动,还是困难重重,祝福楼主可以6通过艰苦努力m要回祖上w财产。相关情况也d可发短消息给我。
第一步可以到当地房管部门查阅当时的房屋档案,这个是有一定难度的,也许会不给你查询。再有可以到当地的档案馆去查询。查到相关证据的话就可以向当地建委和房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浙江孙律师:
一般情况下,这类案件只有在政府没有任何证据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胜诉。
文章标题: 土改的难度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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