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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井田制问题

时间: 2022-11-15 01:00:26 | 来源: 喜蛋文章网 | 编辑: admin | 阅读: 88次

关于井田制问题

井田制的争议

井田制的史料仅来自于《孟子》与《周礼》,或者再参考《诗经》。在《孟子》之前,没有关于井田制度的记载。 有学者仍然缺乏考古支持下猜想,井田制度可能仅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制度,“有很多理想化成分”。 由于实际地形地貌的千差万别,这种制度可能从未得到严格的实施。胡适在《井田辩》一文中就认为孟子所讲的井田制是传说加想象。 郭沫若承认有井田制,“周制百步为亩,一夫百亩,称为一田,是井田的基本单位”,但他认为孟子所说的井田“完全是孟子的乌托邦式的理想化”。 唐兰认为“那末,田十田是田一千亩。” 范文澜亦否认井田制:“西周领主们的土地疆界纵横交错,象无数的井字,但并没有一井九百亩的那种划分,与邑密切相关的井,也不是孟子所说的井。”

井田制是什么?

井田制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出现于商朝,到西周时已发展很成熟。到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诸多原因井田制逐渐瓦解。

西周时期,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实质是一种以国有为名的贵族土地所有制。

扩展资料

特点及意义:

井田制由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发展演变而来,其基本特点是实际耕作者对土地无所有权 ,而只有使用权。土地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定期平均分配。

由于对夏、商 、周三代的社会性质认识各异 ,各家对井田制所属性质的认识也不相同。但在承认井田组织内部具有公有向私有过渡的特征,其存在是以土地一定程度上的公有作为前提这一点上则认识基本一致。

夏朝、商朝时期实行的八家为井、同养公田之制,公有成分更多一些。周代以后出现的九夫为井之制个人私有的成分已增多,可以看作私田已被耕作者占有。西周中期,贵族之间已有土地交易,土地的个人私有制至少在贵族之间已经出现。由此,进一步发展为实际耕作者的土地个人私有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井田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井田

井田制得名于田间沟洫纵横之状,是西周奴隶制时期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井田的所有权归于天子,亦即土地国有,分封的大夫卿士作为奴隶主享有耕种收益的权利,但需要将产品的一部分作为纳贡上缴。此时农民尚未产生(农民是占有一定生产资料的劳动者,这里所谓的生产资料不仅包括土地,还包括生产工具),故不存在农民的收入问题。私田是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尤其依赖于生产工具的进步(这里主要表现为铁制农具取代青铜制农具,铁的韧性甚于青铜,不易折断,因此可以大幅提升生产效率),私田的收益归奴隶主享有,公私之间各有取舍,并无孰先孰后之说。井田制之利在于土地之清丈,其为国家收入提供了量化的依据;井田制之弊在于奴隶耕作,生产积极性之荒殆必将导致发展之缓慢,经济之滞后必将导致政局之动荡。私田之为何产生以致成为瞒报之土地,乃至诸侯坐拥其利,日渐势大,挟天子以令诸侯——当乃其佐证!

定义:井田制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出现于商朝,到西周时已发展很成熟。到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诸多原因井田制逐渐瓦解。实质是一种以国有为名的贵族土地所有制。

起源:西周时期,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而其实质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度(夏商西周,一切土地属于国家)。

评价:井田制度体现了中国夏、商、周三代社会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可以将它定义为:井田制度是建立在以井田作为一种有效的产权供给制度为基础的中国夏、商、周三代社会的农业生产方式及其制度结构安排的总体描述;同时也可以解释为微观经济活动如何与宏观价值构造相结合以实现资源包括自然资源与社会资源兑现率最大化的一种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结果,随着这种产权制度的有效性的丧失而失去其现实意义并退出历史舞台。

井田制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出现于商朝,到西周时已发展很成熟。到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诸多原因井田制逐渐瓦解。
西周时期,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而其实质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度(夏商西周,一切土地属于国家)。由于关于井田制的相关考古资料的缺乏,有学者却认为,井田制可能仅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制度。[1]由于地理环境和气候因素,这种制度可能从未得到严格的实施。起源
井田制是中国春秋以前实现土地公有的有效途径。井田制乃中国西周时期较为普及的土地制度。字意为:因土地划分为许多方块,且形似“井”字形,故曰井田制。实则是周天子京畿之土地制度,有公田私田之分。而周礼中的井田,似乎是理想的土地制度,可行性不强,同时难以考证。“井田”一词 ,最早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2][3]
“井田”一词 ,最早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夏代曾实行过井田制。[4]商、周两代的井田制因夏而来。井田制在长期实行过程中,从内容到形式均有发展和变化。井田制大致可分为八家为井而有公田与九夫为井而无公田两个系统。记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者,如《孟子·滕文公上》 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记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如《周礼·地官·小司徒 》载 :“ 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当时的赋役制度为贡、助 、彻。皆为服劳役于公田,其收入全部为领主所有,而其私亩收入全部为个人所有是一种“劳役租税”
我是专门研究井田制的,井田制分为:
1、黄帝井田。黄帝尺与周尺长度相同,所以黄帝井田很难与周井田区分。周文王三分天下有其二就是因为纣王推行纣王井田引起了大部分部落的恐慌。
2、夏朝井田。夏朝有两种井田。一种继承黄帝井田。一种是翟人井田,井田采用八格乘八格,其单田面积是黄帝井田的四分之一,直到新中国建国初仍保存在彝族等边远少数民族地区。
3、商朝井田。商朝井田源自翟人井田,因为商朝首任丞相伊尹是翟人在洛阳的一脉,也是八格乘八格,但是单田面积比夏朝的翟人井田要大,直到新中国建国初仍保存在河北省北部,所以现在河北省北部的县面积都比较小。在朝鲜韩国也有保留。
4、纣王井田。纣王井田是九格乘八格,单田面积比商朝井田又大了一些。目前只保留在聊城郑州(也就是纣王统治区扣除卫国周制田匹)与安徽(纣王占领的淮夷区)。
5、周朝井田。周朝井田最完善,一个井字九田组成最基本的井,四井组成一个邑,16到25个邑组成一个甸,其中满25个邑的甸又叫作成。16个邑196家提供200兵员,国人当兵野人不当兵就是100兵员,扣除老弱,75人用于防御战,30人用于进攻战,10人用于紧急出兵。25个甸组成一个都,一个都就是现在中原一个330到460平方公里的县。一个都一个男爵国,两个都一个子爵国,四个都一个伯爵国,五个都一个侯爵国,十个都一个公爵国。
6、孟子井田。孟子为滕国设计的井田,滕国同时存在商朝八八井田与周朝九格井田,于是孟子建议九格井田中间空出来作公田,这样两种田就一样都是八家了。

井田制是啥,它是怎样瓦解的?

井田制是我国古代社会的一种国有土地制度,井田制出现于商朝,完善于周朝,在春秋战国时衰败并被土地私有制替代。

井田制古代的字意为:因土地划分为许多方块,且形似"井"字形,故曰井田制。西周时期,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

在井田制中,井田归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贵族不可以私自买卖或转让井田,同时还要再缴纳一定的税赋。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而其实质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度,在夏商西周时期,一切土地属于国家。

由于关于井田制的相关考古资料的缺乏,有学者却认为,井田制可能仅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制度。由于地理环境和气候因素,这种制度可能从未得到严格的实施。

但《孟子》上所说“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及私事”,史家对《孟子》之说多表怀疑,盖因当时测量及户籍均未发达,欲将广大之土地划为一里之平方,整齐划一而九等分之,事实上殊不可能。且每一平分土地百亩,在人口较为集中之都市附近,似亦无此大量之土地。但封建制度既为锡土建国,井田制度又载诸史籍,自非凭空虚构。

井田制始于商朝,盛与周朝,衰败于春秋战国时期。其衰败的根本原因是生产力的发展,春秋年间,由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铁器、牛耕的出现与发展,使荒野,以及诸侯国境之间的旷田,逐渐得到垦辟。而井田却由于“民不肯尽力”反处于瘫痪状态,到处抛荒。

与此相反,一些奴隶主却尽量驱使奴隶从事荒田的开垦,使西周末期以来不在税收之列的私田,急剧增加。那时,统治阶级间争田夺土的事件史不绝书,周天子宰制土地和人民的局面越来越无法维持。于是,从天子到大夫的贵族,相互为了一田一邑纷争的事屡见不鲜。

周天子对土地的最高支配权已经丧失,土地王有的概念已不起作用。由于统治阶级侵田夺土,一再突破了井田制的封疆沟洫,井田制也就在这一过程中,日趋解体,土地私有权得到事实上的承认。

而到了春秋末期,随着社会经济的飞跃发展,土地的让渡转移和宅圃的买卖,更是公然地进行了。于是,西周以来,“田里不鬻”的格局被冲破了缺口,土地关系正走向私有化的道路。春秋后期,鲁国率先实行初税亩,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

于是,西周以来,“田里不鬻”的格局被冲破了缺口,土地关系正走向私有化的道路。随之而来的是新的剥削方式的出现。封建地主对农民的剥削方式的出现,导致了井田制的瓦解。尽管由于各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井田制的崩溃过程也先后不一,但井田制的崩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战国时的商鞅变法,从法律上废除了井田制,土地私有制取代了井田制。

井田制是一种土地国有的制度,在西周时期比较突出,西周时期土地归周天子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到了春秋战国的时候,由于铁制农具、牛耕技术的出现,推动了农民开拓无主荒地;王室衰微,诸侯争霸,导致了政权对于土地的控制减弱。
井田制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制度,道路和渠道把土地分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叫“井田”。瓦解是春秋时期铁器和牛耕的出现,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私田被大量开垦,趋于瓦解。
井田制是一种国有土地制度,是将田地分成一块一块,其形状像个“井”。由于各国为了提高生产效率,从而进行了税制改革,导致了井田制的瓦解。
井田制是出现于商场的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瓦解的原因主要是春秋晚期的时候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使用,大量的提高了生产力。

浅析拥有现代思想的“井田制”,为何在历史长河中消逝?

井田制是中国最早开始形成体系的土地制度,也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在西周时期就已经发展成熟,到春秋晚期开始逐渐瓦解。

井田制的思想内容至今看来都是非常值得去研究的,后代对于井田制的研究持续了数千年之久。从经济史的角度上看,井田制也是中国古代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本着去伪求真的信念,井田制的研究才得以深入。

对于井田制的研究,主要有两部分,其一是对井田制存在真实性的讨论,二是判断井田制的性质以及影响。井田制并没有存在很长的时间,为什么会在历朝历代都被进行解释和研究呢?

一、井田制为何会消亡?其性质是为何?

1.井田制是如何瓦解的?

在井田制之前,原始社会也出现了最早的土地分配制度,那时候的人们由于生产力低下,采用的是氏族公社土地分配的原则,平均分配,集体耕种土地。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这种制度被淘汰,商朝时期开始出现了井田制。


“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在《孟子·滕工文下》中记载了对于井田制的描述。


通过“同养公田”可见,井田制中存在着较多的公有成分。而在周代以后,就开始出现了“九夫为井”,井田制中个人私有成分居多,耕作者占据私田。在后期的演化中,土地由于被长期占有转化成为了个人的私有。

西周时期,贵族间存在土地交易行为,个人土地私有在贵族之间已经存在。土地私有此后也是自上而下进一步的的发展。春秋时期,鲁国推行“初税亩”实质上承认了土地私有,一直到后来的秦国商鞅变法“为田,开阡陌”,土地私有制被广泛推行,井田制也是至此彻底消亡。

2. 井田制的性质是什么?

对于井田制的性质问题,从历史事实来看,井田制以国有为名,实质上是贵族土地私有制。如何判断井田制的性质,有两大特点是需要注意的,一是“公田”“私田”之区分,二是分地的定期轮换。

从现实意义来看,井田制的内涵是符合马克思对农村公社具有公私二重性这个重要历史命题的,井田制的性质,也是村社土地所有制。

井田制中“公田”“私田”的划分,体现了井田制的公私二重性。在我看来,对于井田制性质的讨论,在本世纪中国社会的性质制度下,是非常的具有研究意义的。


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三稿》中提到了关于农村公社的三个特征,提到“农村公社是没有血缘关系的自由人的社会联合”。


在我看来,这个观点在古代中国乃至许多的古老文明地区是不适用的。古时候存在的氏族关系,血缘关系具有很强的遗留性质,在人类步入阶级社会之后,并不会很快的消除。这也是古中国内部公有制在一个时期内战胜私有制的原因。

因此,在村社制度下的井田制,土地所有权遭到了一定程度的剥夺,但公社土地的所有权并没有遭到消除,这也是为什么村社在夏商周被保留了下来。井田制度在夏商周三代,实质上是被打上了国家阶级的烙印村社土地所有制。

二、井田制是否真实存在于历史?

对于井田制是否存在这个问题讨论的出现,是由于井田制记载资料的缺乏,所以会有学者提出质疑,甚至大胆提出井田制并非真正存在,而是一种理想中的制度。对井田制度有无问题,大部分的古代学者都持肯定态度,认为这是一种合理的社会经济制度。

因此,我们能够看到如今的历史记载中对井田制的正面评价,能够较为清晰地看到井田制的全貌。在土地问题上,中国的改革家也是乐此不彼的进行改革,沿袭前人经验,并加以创新。井田思想似乎是统治者们眼中对于解决土地需求问题的良方。

在历史长河中,总会有人本着去伪存真的思想,对历史提出质疑。

在二十世纪初,胡适为代表的文学家们掀起了关于井田制是否存在问题的辩论。胡适本人认为,“井田制是孟子凭空虚造”。井田制度中的“均产制”在胡适看来是“战国时代的乌托邦”。在胡适之后,更多的质疑声发出,八十年代初,胡寄窗甚至把井田制评价为“古代最混乱的空想”。


对于井田制的否定者们,其因还在井田制中的某些思想现今看来和中国主流思想不谋而合,加上年代久远,能够证实井田制存在的史料缺失。也可从侧面看出,国人思想之开化,在封建统治结束后,逐渐摆脱封建思想专制的牢笼。

在否定景田中,还存在着一种声音,他们认同井田制的客观存在,但却抛开《孟子》一类史料,另辟蹊径得出自己的观点,郭沫若先生就是其中的代表人物,他认为“井田只是公家的俸田”。还有人认为井田制是一种田亩制度,并非土地所有制。抛开史料谈论历史,是对历史的一种曲解。这一类抽空井田制的社会内容来谈的,实际上仍是否定井田制。

在我们看来,孟子的井田制绝非“乌托邦的设想”,井田制的提出是在对应的社会背景之下的,井田制是真实存在的。我们不排除《孟子》中的井田之说是带有主观色彩的,就比如其中的“一井八家”则是明显带有孟子本人的治国理念的。

井田制在当时几乎不存在土地规划的概念下,是不会有孟子所叙述的理想化,模式化的。但对于井田制中土地的分配,所有制的归属,我们应持肯定态度。


三、如何认识井田制的内容及其影响?

内容解读:

对于井田制内容方面的考证,《孟子》中记载最多。


东周时期也存在着很多对于井田的详尽描述,“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这一段话引用自《谷梁传》,寥寥几语便可看出井田之内涵。


在汉代则有了更加详尽的描述,汉代文学家的解读更加的明晰具体。


“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各授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民是以和睦,而教化齐同,力役生产可得而平也。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农民户人已受田,其家众男为余夫,亦以口受田如此”摘自《汉书·食货志》。


汉书中的这一段记载,剥去了井田制理想的外衣,让后人更加细致的看到了一副井田耕种图画。对于井田制的内容,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读。


1,最初意义的私有并非土地私有。

从当时史书的记载中,我们并未看到井田制存在土地私有现象,在后代看来,统治阶级自然是国家土地的所有者,但实际上,最初意义的私有,并非是土地,而是生活资料的私有。在《孟子》中也未曾记载存在土地私有化。井田时期,地域内是不存在土地私有。

2,土地划分为公田和私田。

在周朝时期的史料中,对于土地的划分有明确的记载。《孟子》中也提到了土地分为“公田”和“私田”。但我们评价井田制是贵族土地所有制,不论是“公田”还是“私田”,都是周朝时期帝王贵族所有。这就是《诗》中记载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3.土地存在定期分配。

战国时史料记载了当时齐国的“授田法”,通过颁布法令来规定农民的土地定期进行重新分配,这很好地说明了井田制中土地公有的特性,农民只有土地使用权。


“巧(考)参以为岁均计,二岁而均计定,三岁而壹更赋田,十岁而民毕易田,令皆受地美(亚)恶口均之数也。”摘自《银雀山汉简•田法》。


我们从中看出,在战国时代,份地的分配难度加大。需要通过制定法律来强制推行分配,这也从侧面说明了可能存在私有化现象阻碍土地定期分配。土地的所有权开始向私有倾斜。

影响:

在商鞅变法之后,土地私有制的确立,代表着井田制的消亡。在秦、汉以后,井田制推行时期的社会基础已经不存在,但井田制的中“均分共耕”的特点依旧广泛存在。

事实上,井田之法对后世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这也是为什么历代文人中不乏鼓吹井田之法之人。汉朝时期提出的“限田制”,王莽新朝时期提出的“王田制”,以及后来隋唐时期的均田制等等,其思想源头都起于井田制。可见井田之法之深远意义。

文章标题: 关于井田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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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井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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