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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外医生误诊会受到怎样的惩罚

时间: 2022-05-30 20:01:26 | 来源: 喜蛋文章网 | 编辑: admin | 阅读: 117次

古代中外医生误诊会受到怎样的惩罚

在古代医生看病看死了人咋办,犯罪吗?

当然属于犯罪的,医生看把病人看死了也算是过失杀人,也要受到相应的惩罚的。
1.如果医师(生)给病人配药、题写药物使用说明、施以针刺等治疗手段,因过误(此处似乎不同于“过失”)与医方不符,致人死亡的,判处徒刑(二年半)。
2.如果医师(生)故意违背医方,致人死伤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论处;即便没有造成伤害,也要判处杖刑(六十)。
3.如果卖药(不一定是医师,也可以药商)故意违背医方,致人死伤的,也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
根据唐律相关规定,“故杀人者,斩”,“故殴伤人者,加斗殴伤罪一等”(《唐律疏议·斗讼》卷二十一),也就是说,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判处死刑(斩);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比斗殴伤害罪加重一等处罚,视情节及后果之不同而分别可能判处笞、杖、徒、流等刑罚。
在古代看病看死人了也是犯罪的。如果这个人犯了很严重的病的话,就没什么事情了。
在古代医生看病,患者死亡也是要区分原因的。不然哪有人会敢当医生。官府也会根据患者死亡的原因确定了医生有无责任,不会随随便便给医生定罪的。
不算犯罪,算是医疗事故吧。因为没有哪个医生会故意去看死病人

中国古代如果有人造假,朝廷是如何惩罚的?

最初老百姓如何造假,由于缺乏史料,今天的人们已经不得而知。但国王或皇帝造假,却被人记录了下来。根据记载,我们可以肯定的说,至少在春秋时期,就有了明确的造假行为了。

赵主父令工施钩梯而缘播吾,刻疏人迹其上,广三尺,长五尺,而勒之曰:“主父常游于此。”《韩非子·外储说左上·说三》秦昭王令工施钩梯而上华山,以松柏之心为博,箭长八尺,棋长八寸,而勒之曰:“昭王尝与天神博于此矣。”《韩非子·外储说左上·说三》

这两则记载,一个是说,赵武灵王让人搭架子在石头上刻上巨大的脚印,然后在旁边注释说:赵雍到此一游。所表达的就是“到此一游”的意思了。

秦昭襄王命人用钩梯爬上了华山,造了一种类似棋的东西,不过他刻的字除了表达“到此一游”之外,顺便还吹了个大牛皮,那就是“秦昭襄王与天神下棋”。

赵武灵王是为了向人炫耀,他到这里路过,还留下了脚印;秦昭襄王除了炫耀,更有明确的政治目的——他可是能和天神争长短的大王,当然自己肯定不同凡响了

前面有先例了,后面自然有人效仿。而效仿达到登峰造极的,就是宋真宗的天降祥瑞了。宋真宗为了完成“泰山封禅”这个神圣的宿愿,命人假造天书,上面写着:“赵受命,兴于宋,付于昚。居其器,守于正。世七百,九九定。”意思是赵匡胤按照老天爷的安排,建立大宋王朝,希望赵恒在这个位置上,以正道守护江山,大宋朝一定享有700年。

于是宋真宗顺应天命,用了四十七天时间,花费800万贯巨资,终于完成了封禅大典。这场闹剧结束后,把神圣的泰山封禅名声给搞臭了,以后的皇帝都羞于去泰山再举办这神圣的仪式了。从此以后的帝王,就和泰山说拜拜了。

当然,以上说的都是国王或者皇帝,就是造假了,别人也不能把他们怎么着。

其实也不是无法怎么着,把他们的恶行记载于史书,才是真正的遗臭万年了。

国王造假当时无法惩处,那老百姓呢?那肯定不行。州官可以放火,百姓却不能点灯。老百姓造假,就会受到严厉的惩处。

最早的法令出自周朝,那时王朝就颁布了打假的法令。《礼记·王制》对于食品,就规定了“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就是说果实尚不成熟的食品不得在市场上流通。

战国时期的李悝在魏国变法,颁布的《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其中“杂法”中规定,药材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医生处方卖药、配药,如因为制售假药而造成“医合药不如方”的,要进行处罚, 因此“而杀伤人者”,可处“徒二年半”的刑罚。

到了秦朝,对假药的处罚更重,秦律规定,凡有庸医以假药害人的,查证属实后将受“五刑”的惩处,包括墨、劓、刖、宫、大辟等刑罚。

当然,那时虽然有一些具体规定,但都是雏形。真正形成完整法律体系的,则是《唐律疏议》。它是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

”商家如果发现食品变质过期,必须要立刻焚烧。否则一旦有人食用该变质食品中毒,商家至少一年徒刑,如果苦主中毒死亡,那么商家就要以过失杀人罪被处以绞刑。”(《唐律疏议》)

但是,为了利益,各种法律也总是禁绝不了这些行为,原因为何?革命导师说过一句很经典的话:“如果有100%的利润,资本家们会铤而走险;如果有200%的利润,资本家们会藐视法律;如果有300%的利润,那么资本家们便会践踏世间的一切。”

中国古代也是一样,虽然有法律的严厉禁止,但假冒行为始终就没有停止过。最盛行的有两个时期,一个是北宋末年,一个是明朝万历年间。

国王造假当时无法惩处,老百姓造假,就会受到严厉的惩处。
赵武灵王是为了向人炫耀,他到这里路过,还留下了脚印;秦昭襄王除了炫耀,更有明确的政治目的——他可是能和天神争长短的大王,当然自己肯定不同凡响了。
秦朝对假药的处罚更重,凡用假药害人的,查证属实后将受“五刑”的惩处,包括墨、劓、刖、宫、大辟等刑罚。
在古代造假惩罚十分严重,秦国造假查证属实后将受“五刑”的惩处

医生误诊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我是车祸,先在州医院照的磁共振,后转州中医院骨科,我们说在州医院照了磁共振,中医院医生就没给我照,说就看州医院照的,医生看后说没什么,只是忍带,和半月板受伤,就住院了,到现在住了一个多月了,我准备出院回家休养,就叫医生开个磁共振复查一下,在前天去问我住的科室去找主任才说给我,以骨拆了,才见意我做手术,或是保手治疗,医生说是他们大意了,请问这个算误诊吗?要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您好,
(一)何种情形下的误诊才应承担法律责任?
客观上讲,基于病理的高度复杂性,医院的误诊是正常现象,如果凡是误诊造成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就让医院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即医疗风险完全让医院承担,显然是不合理的。误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不能简单作出是或否的回答,应当按照是否具备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判定。
1 、误诊是否存在过错(过失)是医院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前提。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件49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通则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过失)所导致的误诊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
2、审判中,衡量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是否具备准确诊断的条件,如病人是否能清楚、完整地陈述病情,诊断所依据的其他客观性资料是否完备,特别是各种检查报告是否及时产生,病情是否稳定等。
(2)是考察具体的诊断、治疗过程。考察医疗机构在诊断前问诊是否全面,有无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在初步诊断后对病情变化是否密切观察,有无根据病情的发展、症状的表现和变化来修正自己的诊断;是不是存在过分自信的情况,对疑难、不典型的病状,不经会诊、讨论就盲目下结论。总体而言,就是以客观标准考察医生诊断时的心理状态,考察其有无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3)是医院的等级及所处的地域间发展不平衡,医疗水平和条件差参不齐。对于诊断的辅助手段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因此对疑难杂症的诊断难度增加,往往级别越高的医院因其整体的设施及技术力量等因素,医疗水平就越高,因而诊断能力就越强。
总言之,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关键就是审查医患双方就医院履行义务“当”与“不当”。如果医院履行义务“不当”,即有过错,就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
2、审判中,衡量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是否具备准确诊断的条件,如病人是否能清楚、完整地陈述病情,诊断所依据的其他客观性资料是否完备,特别是各种检查报告是否及时产生,病情是否稳定等。
(2)是考察具体的诊断、治疗过程。考察医疗机构在诊断前问诊是否全面,有无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在初步诊断后对病情变化是否密切观察,有无根据病情的发展、症状的表现和变化来修正自己的诊断;是不是存在过分自信的情况,对疑难、不典型的病状,不经会诊、讨论就盲目下结论。总体而言,就是以客观标准考察医生诊断时的心理状态,考察其有无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3)是医院的等级及所处的地域间发展不平衡,医疗水平和条件差参不齐。对于诊断的辅助手段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因此对疑难杂症的诊断难度增加,往往级别越高的医院因其整体的设施及技术力量等因素,医疗水平就越高,因而诊断能力就越强。
总言之,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关键就是审查医患双方就医院履行义务“当”与“不当”。如果医院履行义务“不当”,即有过错,就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1、一般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罪都表现为行为人在医务工作中有违规和不负责任的表现,都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害,都是过失行为。关键的区别就在于是否造成了就真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如果没有造成这样的结果,就只能作为一般医疗事故处理,而不应认定为犯罪。

2、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

医疗差错,从产生的原因区分,可以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其中,医疗责任差错与医疗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

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后者则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对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医生误诊会受到什么后果

因医生误诊导致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主张医疗损害赔偿,如果证明医生确实存在误诊的行为,并且因该行为导致患者受到损害,那么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对于有重大过失的医生,可以追偿。如果该医生的行为还违背了其他医疗管理规定,还可能受到行政类处罚或者医院的内部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标题: 古代中外医生误诊会受到怎样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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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误诊  惩罚  中外  古代  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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