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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你是考古领队,当一批水下文物遭到盗掘,为了进行抢救性发掘,你应该如何计划并实施发掘。

时间: 2022-04-28 13:00:13 | 来源: 喜蛋文章网 | 编辑: admin | 阅读: 102次

假设你是考古领队,当一批水下文物遭到盗掘,为了进行抢救性发掘,你应该如何计划并实施发掘。

请问古代有发丘中郎将、模金校尉、淘沙官、现代称为考古队,其性质一样吗?都说现代考古为了研究历史,但

请问古代有发丘中郎将、模金校尉、淘沙官、现代称为考古队,其性质一样吗?都说现代考古为了研究历史,但也没听说这些出土文物归还给百姓。而百姓挖墓成了盗墓。这怎解释,公平吗?
一,曹操有没有盗堀坟墓以资军饷至今仍存疑问,别真以为曹操是奸贼小人,历史上真实的曹操是政治家、军事家兼诗人,这点连中共官方历史书上也明确的。二,考古发掘并不是到处乱挖,而是对失去保存条件的墓葬进行发掘,目的是让文物得到完善的保护,这和盗墓有本质区别,也没有哪个国家的古代历史是靠掘墓为依据来编写的。三,国家虽然代表公有,但并不是什么都得分,国家成立的目的不是平均分配,而是统筹力量,正如楼上所说,分你具干尸你要吗?银行的钱都拿来分了行吗?解放军都分到每家去站岗能阻止敌人进攻吗?
不一样 古代的这些是曹操为了凑军饷而设的盗墓组织 他们找出的东西是用来卖的。 而现代考古组织是研究历史保护文物的有本质的区别。 说白点就是拿来换私利的是盗墓 是为了保护和研究的才算考古
谁告诉你考古是为了研究历史?考古是发掘的副产业,而发掘是被动的,发掘都是在古代墓葬已被破坏的情况下进行的抢救,古墓一旦被破坏,如果不立马进行抢救,随时会塌方损毁你心里就高兴了吗,而抢救出来的东西才能进行考古。此外出土文物都在博物馆进行保护,归还给百姓,你是说要发给你吗?你能保护吗?西汉女尸你要吗?你能保存吗?你舍得每年花几百上千万维护她而不卖钱吗?
出发点根本就不同,还谈什么公平不公平。。。。秦始皇的墓就摆在那里,你见有人去发掘了吗?只要墓葬本身环境良好就没有必要也不允许发掘
我觉得吧为啥鬼吹灯没介绍发丘??他可能就是在暗指发丘就是现在的考古队
如果你握住了中国所有的枪杠子你也可以这么做!

如何解决古建筑文物保护中,常见的问题,如何解决

中国是世界上地域辽阔,历史悠久,文化传统不曾中断的多民族统一国家。遗存至今的大量文物古迹,形象地记载着中华民族形成发展的进程,它们不但是认识历史的证据,也是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民族文化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和平与发展已成为当代社会的主题。通过对彼此文物古迹的认识,可以促进各个国家、地区间的文化交流,有利于保持世界和平,共同发展。中国优秀的文物古迹,不但是中国各族人民的,也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不但属于今天,更属于未来。因此,将它们真实、完整地留传下去,是我们现在的职责。
中国近代的文物保护观念和方法开始于20世纪3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有效保护了一大批濒于毁坏的古迹的同时,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的保护理论和指导原则,并由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的法规。在此基础上,参照以1964年《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为代表的国际原则,特制定本《准则》。它是在中国文物保护法规体系的框架下,对文物古迹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的行业规则和评价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也是对保护法规相关条款的专业性阐释,同时可以作为处理有关文物古迹事务时的专业依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准则适用的对象通称为文物古迹。它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或人类活动遗留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由国家公布应予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其中原有的附属文物。
第二条 本准则的宗旨是对文物古迹实行有效的保护。保护是指为保存文物古迹实物遗存及其历史环境进行的全部活动。保护的目的是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其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保护的任务是通过技术的和管理的措施,修缮自然力和人为造成的损伤,制止新的破坏。所有保护措施都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三条 文物古迹的价值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
第四条 文物古迹应当得到合理的利用。利用必须坚持以社会效益为准则,不应当为了当前利用的需要而损害文物古迹的价值。
第五条 保护必须按程序进行。所有程序都应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专业规则,并且广泛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其中,对文物古迹价值的评估应当置于首要的位置。
第六条 研究应当贯穿在保护工作全过程,所有保护程序都要以研究的成果为依据。
第七条 保存真实的记录,包括历史的和当代的一切形式的文献。保护的每一个程序都应当编制详细的档案。
第八条 建立健全独立稳定的工作机制。要依法加强基层文物保管机构的管理职能。从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通过考核取得资格。重要的保护程序实行专家委员会评审制度,委员会成员应具有本专业的高等资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二章 保护程序
第九条 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总体上分为六步,依次是文物调查、评估、确定各级保护单位、制订保护规划、实施保护规划、定期检查规划。原则上所有文物古迹保护工作都应当按照此程序进行。
第十条 文物调查包括普查、复查和重点调查。一切历史遗迹和有关的文献,以及周边环境都应当列为调查对象。
第十一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是文物古迹的价值,保存的状态和管理的条件,包括对历史记载的分析和对现状的勘察。对新发现的古遗址评估需要进行小规模试掘的,应依法报请批准后才能进行。
第十二条 确定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级别,必须以评估结论为依据,依法由各级政府公布。已确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应进行“四有”工作,即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保护范围以外,还应划出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文物古迹相关的自然和人文环境。
第十三条 制订保护规划必须根据评估的结论,首先要确定主要的保护目标和恰当的保护措施。一般规划应包括保护措施、利用功能、展陈方案和管理手段四方面内容,特殊的对象可制订分区、分类等专项规划。各类保护规划特别是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规划都要与当地的总体规划密切结合,并应当依法审批,纳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
第十四条 实施保护规划必须进行专项设计。列入规划的保护工程的专项设计,必须符合各类工程的规范,依法审批后才可实施。列入规划的展陈和教育计划,也应当进行专项设计。
第十五条 定期检查规划的目的是总结规划实施的效果和经验,如发现缺陷或新的情况,可对规划作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保护规划和重要的保护工程设计,应当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日常管理贯穿于保护全过程。管理者的主要职责是及时消除隐患,保护文物古迹不受损伤,同时不断提高展陈质量,收集文献档案;并在保护规划获得批准以后,确保按照规划实施保护。
第三章 保护原则
第十八条 必须原址保护。只有在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因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使迁移保护成为唯一有效的手段时,才可以原状迁移,易地保护。易地保护要依法报批,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尽可能减少干预。凡是近期没有重大危险的部分,除日常保养以外不应进行更多的干预。必须干预时,附加的手段只用在最必要部分,并减少到最低限度。采用的保护措施,应以延续现状,缓解损伤为主要目标。
第二十条 定期实施日常保养。日常保养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保护手段。要制定日常保养制度,定期监测,并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和轻微的损伤。
第二十一条 保护现存实物原状与历史信息。修复应当以现存的有价值的实物为主要依据,并必须保存重要事件和重要人物遗留的痕迹。一切技术措施应当不妨碍再次对原物进行保护处理;经过处理的部分要和原物或前一次处理的部分既相协调,又可识别。所有修复的部分都应有详细的记录档案和永久的年代标志。
第二十二条 按照保护要求使用保护技术。独特的传统工艺技术必须保留。所有的新材料和新工艺都必须经过前期试验和研究,证明是最有效的,对文物古迹是无害的,才可以使用。
第二十三条 正确把握审美标准。文物古迹的审美价值主要表现为它的历史真实性,不允许为了追求完整、华丽而改变文物原状。
第二十四条 必须保护文物环境。与文物古迹价值关联的自然和人文景观构成文物古迹的环境,应当与文物古迹统一进行保护。必须要清除影响安全和破坏景观的环境因素,加强监督管理,提出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已不存在的建筑不应重建。文物保护单位中已不存在的少量建筑,经特殊批准,可以在原址重建的,应具备确实依据,经过充分论证,依法按程序报批,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重建的建筑应有醒目的标志说明。
第二十六条 考古发掘应注意保护实物遗存。有计划的考古发掘,应当尽可能提出发掘中和发掘后可行的保护方案同时报批,获准后同时实施;抢救性的发掘,也应对可能发现的文物提出处置方案。
第二十七条 预防灾害侵袭。要充分估计各类灾害对文物古迹和游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制订应付突发灾害的周密抢救方案。对于公开开放的建筑和参观场所,应控制参观人数,保证疏散通畅,优先配置防灾设施。在文物古迹中,要严格禁止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活动。
第四章 保护工程
第二十八条 保护工程是对文物古迹进行修缮和相关环境进行整治的技术措施。对文物古迹的修缮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重点修复四类工程。每一项工程都应当有明确的针对性和预期的效果。所有技术措施都应当记入档案保存。
第二十九条 日常保养是及时化解外力侵害可能造成损伤的预防性措施,适用于任何保护对象。必须制订相应的保养制度,主要工作是对有隐患的部分实行连续监测,记录存档,并按照有关的规范实施保养工程。
第三十条 防护加固是为防止文物古迹损伤而采取的加固措施。所有的措施都不得对原有实物造成损伤,并尽可能保持原有的环境特征。新增加的构筑物应朴素实用,尽量淡化外观。保护性建筑兼作陈列馆、博物馆的,应首先满足保护功能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现状修整是在不扰动现有结构,不增添新构件,基本保持现状的前提下进行的一般性工程措施。主要工程有:归整歪闪、坍塌、错乱的构件,修补少量残损的部分,清除无价值的近代添加物等。修整中清除和补配的部分应保留详细的记录。
第三十二条 重点修复是保护工程中对原物干预最多的重大工程措施,主要工程有:恢复结构的稳定状态,增加必要的加固结构,修补损坏的构件,添配缺失的部分等。要慎重使用全部解体修复的方法,经过解体后修复的结构,应当全面减除隐患,保证较长时期不再修缮。修复工程应当尽量多保存各个时期有价值的痕迹,恢复的部分应以现存实物为依据。附属的文物在有可能遭受损伤的情况下才允许拆卸,并在修复后按原状归安。经核准易地保护的工程也属此类。
第三十三条 原址重建是保护工程中极特殊的个别措施。核准在原址重建时,首先应保护现存遗址不受损伤。重建应有直接的证据,不允许违背原形式和原格局的主观设计。
第三十四条 环境治理是防止外力损伤,展示文物原状,保障合理利用的综合措施。治理的主要工作有:清除可能引起灾害和有损景观的建筑杂物,制止可能影响文物古迹安全的生产及社会活动,防止环境污染造成文物的损伤,营造为公众服务及保障安全的设施和绿化。服务性建筑应远离文物主体,展陈、游览设施应统一设计安置。绿化应尽可能恢复历史状态,避免出现现代园林手法,并防止因绿化而损害文物。
第三十五条 经过发掘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一般情况下,在取得研究所需资料后应回填保护,并防止盗掘。特殊情况核准露明保护的,应严格保护现状,除日常保养外尽量少加干预。无条件原址保存的构件,才允许易地保护。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曾经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的纪念地,可参照本准则的有关条款保护其地点和环境原状。
第三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及历史文化名城中的人文历史景观、水下文化遗产,可根据本《准则》的相关条款,制订各自的保护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准则》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委员会制订、通过,中国国家文物局批准向社会公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委员会负责对本《准则》及其附件进行解释。在需要进行修订时也要履行相同程序。

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的办法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经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评议,国家文物局可注销不称职的单位或个人的考古发掘团体和个人领队资格。
第二章 资格审定
第一条 为加强考古发掘管理工作,保护我国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所进行的一切考古发掘和水下考古活动。
第三条 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全国考古发掘工作,一切考古发掘工作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条 考古发掘实行团体领队和个人领队负责制。具有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可申请考古发掘项目,具有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个人经具有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指派,担任考古发掘项目的领队。
第五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国家文物局直属考古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考古系(专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文物考古机构及有条件的地、市所属文物考古机构,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
(一)具备一定数量受过高等学校考古专业训练,能从事考古发掘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4人;
(二)具有受过专业训练、能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科技人员;
(三)具备必需的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设备;
(四)具备从事一般性文物保护处理的实验室;
(五)具有保证文物安全的文物库房和整理场地。
第六条 申请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考古专业(含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从事考古发掘工作2年以上;
非考古专业(含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从事考古发掘工作2年以上,经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培训班或国家文物局委托指定的考古研究单位考核合格者;
(二)具有独立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能力,胜任《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规定的领队职责,并能组织编写考古发掘报告;
(三)作为组织者之一或主要参加者,完成过一项以上较重要的考古发掘工作,并执笔完成年度考古发掘简报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中型考古发掘报告;
(四)在组织和实施考古发掘过程中,熟悉考古学某一领域的前沿问题,能根据学科发展趋势选定并研究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课题,撰写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
第七条 由国家文物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负责考古发掘资格审定:
(一)申请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需提交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申请报告,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评议;对评议通过的单位,由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并颁发证书;
(二)申请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个人,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提交1-2篇田野发掘简报和代表性学术论文;由所在单位推荐上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古发掘资格初评组签署评议意见;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评议;对评议通过的个人,由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并颁发证书;
(三)考古发掘资格审定工作原则上每一年一次,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资格评议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对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或组织考核。
第三章 项目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申请考古发掘项目必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申请书》,由考古发掘单位经发掘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申请书》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请单位的名称及负责人姓名;
(二)发掘对象的名称、时代、级别、具体地点、面积和范围;
(三)前期准备(包括调查、勘探)情况;
(四)年度发掘点的具体位置和面积(附图);
(五)年度发掘的时间或期限;
(六)年度发掘的学术目的、计划;
(七)发掘经费的来源和数额;
(八)领队人员的姓名、专业职称、主持完成的发掘项目和代表性学术成果;
(九)主要业务人员的姓名、专业职称、在该项目中承担的任务;
(十)对可能出现遗迹现象的保护措施和出土文物保护的技术准备情况;
(十一)连续性项目的年度报告完成情况;
(十二)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条 考古发掘单位为科学研究而进行的主动发掘申请,申请书应在每年第一季度末以前按程序上报,同时必须提交立项说明书,内容包括发掘的学术目的、立项机构、发掘计划、完成时间等。
第十一条 国家文物局会同中国社会科学院在每年第一季度至第二季度初,集中对当年各项考古发掘申请进行审议,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证照》。
第十二条 考古发掘单位配合经济建设工程的考古发掘申请,应在发掘前三十日内向国家文物局提出,但因工程建设中意外发现文物或者文物面临自然破坏危险,需抢救性发掘的遗址和墓葬,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先行发掘,自发掘开工之日起十五日内补报发掘申请书。
第十三条 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遗址或古墓葬受到自然或人为破坏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先将受破坏的情况和拟采取的保护措施,向国家文物局报告,经国家文物局同意后方可实施。需进行抢救性发掘的项目,应同时填报发掘申请书。
第十四条 未取得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文物考古机构,若需对因工程建设意外发现或面临自然破坏的遗址或墓葬进行小规模抢救性发掘,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指派或聘请有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的人员主持进行发掘工作,同时经有考古发掘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上报发掘申请书,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考古机构审议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发掘申请书。
第四章 项目执行和监督
第十五条 考古发掘单位和主持发掘项目的领队人员,应严格执行《田野考古工作规程》,严格执行国家文物局批准的考古发掘项目计划,确保发掘质量和文物安全。
第十六条 在考古发掘工作中,考古发掘单位应事先提出保证出土文物和重要遗迹安全的保护措施。对发掘中发现的重要遗物和遗迹,应及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考古发掘中如有重要发现,考古发掘单位应在社会公开发表之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向国家文物局报告。
第十八条国家文物局对考古发掘工地实行检查与监督制度。国家文物局可组织对考古发掘工地进行检查,内容包括《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的执行情况、领队人员的工地日记、遗迹照片和绘图记录、经费使用情况及发掘工地的安全措施情况等。
第十九条 对于重大的考古发掘项目,国家文物局可组成专家小组或指派有经验的专业人员赴现场指导发掘工作。
第二十条 年度考古发掘项目结束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及时将发掘经过、收获和经费的使用情况,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文物局提交书面报告,并尽快编写年度考古发掘报告。
第二十一条 考古发掘项目完成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向国家文物局提交结项报告,内容包括发掘经过、主要收获、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发掘现场及拟保留的遗迹现象处理保护情况、对遗址的保护建议、田野考古发掘报告的编写计划等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章 考古资料与发掘报告
第二十二条 考古发掘领队人员在该项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认真地做好文物出土文物、各类标本、有关资料(包括文字记录、各种登记表格、照片、图纸)的整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考古发掘所获得的出土文物和各种资料归国家所有。考古发掘领队人员在考古发掘项目结束后应将有关资料(包括文字记录、各种登记表格、照片、图纸)及时交本单位资料室保管,出土文物和各类标本按出土时的登记表向库房移交。考古资料移交时要有专人负责核实、接收,文物移交时要填写入库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 考古发掘报告的编写工作要在发掘结束后的3年内完成。年度发掘报告应在当年完成编写工作。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对在田野考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考古发掘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奖励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没有年度发掘报告或报告不合要求的考古发掘单位和个人,国家文物局将不再批准其下年度的发掘申请。
项目发掘报告编写工作未完成之前,国家文物局一般不再批准原考古发掘项目领队人员的新的领队发掘申请。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国家文物局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考古发掘单位团体或个人领队资格:
(一)考古发掘单位或个人严重违反《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进行考古发掘的;
(二)考古发掘单位或个人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的;
(三)考古发掘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或补报考古发掘申请的;
(四)考古发掘领队人员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出土文物、各类标本和有关资料称交手续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古遗址、古墓葬和珍贵文物损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任何外国机构、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都应当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申请和审批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水下文物的登记注册、保护管理以及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发掘活动的审批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原有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盗古墓对国家有什么坏处?为什么考古家挖墓称抢救性挖掘?对国家有什么好处?

一个地方要建筑大规模的园区或者是挖河改道
例如三峡工程 南水北调工程 地下文物会被破坏或永远埋于水下
这个时候国家会组织全国各地考古力量对其进行抢救性的发掘
还有就是已经遭到破坏 像被盗掘
墓葬里面的东西 能体现出一个民族在一个时期的文化现象
它的价值在于其一个民族的文化内涵 属于国家财产 私自挖掘就是违法 ,没有理由
古墓是广大人民的~
盗墓就是破坏公物阿~
有人破坏了就要专家来保护阿~
是人民公物尽量少受损失阿~
主要是见证历史,

三星堆遗址考古发掘又出新品,你觉得发掘出的哪个文物最具神秘色彩?

三星堆文化遗址具有很神秘的色彩,不仅这个文化遗址神秘,连出土的文物都很神秘,三星堆文化遗址是在四川省广汉市三星堆镇,三星堆文化遗址被发现的时候还是在上世纪20年代末期,那时候国家还是积贫积弱的时候,所以即使被发现了,相信也没能力保护,就连又一次保护还是一个外国传教士喊来的军队进行保护,要知道那个年代我国就是因为处于战乱年代很多文物没有得到很好地保护,有的居然被人当私产出卖给外国人了,我国当时也成为了很多外国人盗掘文物的地方,想想那段历史,就让我心痛,非常心痛。

三星堆遗址这是碰上了一个好的外国传教士,要是碰上一个不好的,那可就坏事了。幸好这种局面在新中国成立后就改观了很多,我国对文物那也是相当重视。而且我国对文物保护的技术也是在不断提高的,要知道秦始皇陵兵马俑刚开始出土是有彩绘的,可是出土之后被氧化了,彩绘消失了,可是最新的这一次对三星堆遗址的考古发掘,我们惊奇的发现,已经开始使用了很多黑科技对考古发掘现场以及文化遗址做保护。

这些黑科技能够保证考古发掘顺利进行,而且还能够在文物出土之后使文物在第一时间得到保护。随着科技的发展,相信秦始皇陵兵马俑那种问题将不会是问题。三星堆遗址在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大规模考古发掘是在1986年,因为人为性破坏,当时的三星堆文化遗址必须要进抢救性发掘,让文物尽快得到保护。于是就有了1986年的那一次考古发掘。

那次考古发掘让考古工作者非常震撼,因为这个文化遗址居然有如此多价值连城的文物,不仅出土了价值连城的文物,还从一些文物上看到了颠覆人们想象的一些信息,而且这些信息是之前被我认为只是神话传说才能存在的,但是现在却不是这样了。

一、三星堆遗址考古发掘又出新品:


三星堆文化遗址在对3到8号祭祀坑进行考古发掘以后,又出土了很多文物,其中3号祭祀坑和在1986年考古发掘的2号祭祀坑很像,很多都是青铜类文物,8好祭祀坑,还出土了石板,也看到了灰烬层,应该和祭祀场所有关系,也可能是当时人们的神庙所在。三星堆文化遗址新一轮发掘已经出土500多件文物,有青铜神树,象牙,鸟形金饰,大金面具,青铜方尊,圆口方身方尊等。

二、你觉得发掘出的哪个文物最具神秘色彩:

尽管新一轮考古发掘已经出土很多文物,但是我还是觉得青铜神树这件文物最具有神秘色彩,青铜神树现在已经出土了6到8件,现在完成修复的也只有一号青铜神树,就是这棵神树颠覆了人们的认知,因为这棵神树是在《山海经》里说的扶桑神树,而这棵神树有九只神鸟在枝头上休息,但是按理说应该是十只,但是剩下一只现在还没有找到,我猜应该是天上这个大太阳,所以故意留了一个位置,只是个人猜测啊。

三、总结:

相信随着进一步的考古发掘,考古工作者应该还能发掘出一些颠覆我们认知的文物,对了解我们华夏文明史有一定帮助是最好不过的了。

我觉得从三星堆出土的青铜雕像更具神秘色彩,它的造型夸张看起来很新奇。

近期在成都平原发现三星堆遗址考古引来很多人关注,我们都对三星堆充满了好奇。从三星推出土的器物有很多造型独特,看起来很夸张。三星堆出土了很多金色残缺的面具,还有很多的象牙配件,还有青铜雕塑,这些都说明了这个遗址并不简单。

三星堆遗址文物属于祭祀。

从三星堆出土的青铜雕像有很多的图腾,我们都知道图腾对于古代社会来说是一种信仰,更像是一种祭祀。在成都平原这个位置很特殊,一到下雨天的时候雨水特别多,聚集的雨水就会汇成洪水对平原进行摧毁,然而当时古代肯定不如现在的高科技,那时候设备落后,所以一旦发生洪水,老百姓就会没有粮食,没有房子可住,所以当时鸟成为了吉祥的象征,所以三星堆出土文物也有鸟图腾。

三星堆出土文物和山海经里的记载有些吻合。

从三星堆中出土了很多神秘色彩的文物,这些文物工艺精湛并且十分精美,其中出土了一个神树,虽然有些残缺,但是它的造型独特,工艺精湛,吸引了很多网友吃瓜群众的关注,在山海经中对这棵神树有段记载,十分吻合,所以我们不经想到三海经的记载可能是真的存在。

三星堆是出自哪里尚不明确。

对于我们来说,三星堆更像是横空出世,从三星堆中挖掘的文物,对我们来说都是新奇且神秘的,让我们对它所处文明产生了很大的好奇,但是并没有任何古书对三星堆进行过记载所以我们对三星堆遗址的挖掘还需各进一步摸索。同时我们不禁想到,是否还有其他文明在地里长埋,等待我们去挖掘。

我觉得是那半个黄金面具。半 个黄金面具重要特别的重,而且虽然是半个,却比整张脸的面积要大,所以我觉得非常的神秘。
最具备神秘色彩的就是那个面具,那个面具和我们曾经发掘出来的一个面具,可以说是非常的相似,所以说也是在怀疑,有可能是同一个时代的产物,这些东西非常的具有神秘色彩。
我觉得青铜树最具有神秘色彩,因为它的制造工艺非常的精美。让我很好奇青桐树的作用。
文章标题: 假设你是考古领队,当一批水下文物遭到盗掘,为了进行抢救性发掘,你应该如何计划并实施发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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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发掘  盗掘  你是  你应该  领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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