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代的土地制度 是如何的
说其特点 不要太过专业 主要说其谁拥有这些土地 注意是历代rnrn20分是个底分 1、奴隶社会土地所有制:
(1)性质: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它是土地私有制不发达的表现。
(2)兴衰:它始于商朝,完备推广于西周,春秋后期逐渐瓦解。
(3)内容(权利与义务):土地所有权属于国王,诸侯臣下能世代享用,奴隶主驱使奴隶集体耕作并剥夺奴隶的劳动果实
2、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
建地主土地私有制,战国确立。商鞅变法规定:废井田,开阡陌,政府承认田地归私人所有,允许自由买卖,标志着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地主占有大量土地,用地租剥削农民。这种制度是我国二千多年封建社会的主要土地制度。
封建土地所有制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国有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
(1)地主土地所有制
在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三种形式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它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地主阶级正是凭借对土地的垄断,迫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不得不依附于他们。这种土地制度在中国存在了二千多年,对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繁荣起过积极作用,但其闭塞性和自给自足的特点却严重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阻碍了明清时期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造成中国社会的长期贫困和落后。
(2)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有王田制(新)、屯田制(三国)、均田制(北魏至唐中期)三种形式
▲屯田制:
目的:主要是为了戍边和保证军需。不少朝代都实行过,如西汉、东汉、曹魏、蜀、金朝、元朝、明朝、清初都实行过。东汉末年,军阀混战,农民背井离乡,土地荒芜,在这种情况下,曹操推行屯田。后来,魏、蜀、吴也都实行屯田。
基本特点和具体做法:屯田制是封建制的土地国有制,屯田民只有土地使用权;含有兵农合一成分
方式:这是政府或统治者组织的农民或军队的开荒种地。屯田有军屯、民屯。军屯:由士兵屯垦;民屯则招募流亡农民进行屯垦;屯田农民要按军事编制组织起来,政府设官管理;屯田民要分别不同情况按比例向官府交纳收获物,但他们不再负担兵役。
作用:屯田制的推行,安置了大批流亡农民,有利于稳定了社会秩序,缓和社会矛盾;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曹操推行屯田,保证了军粮供应,为统一北方提供了物质条件。
▲均田制:
实行:均田制始于北魏(485年),流行隋唐,且被日本借鉴、吸取,其影响深远。
目的: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发。
前提:政府掌握大量的无主荒地。社会上存在大量无主荒地和劳动力,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给农民,实行这种制度不触及贵族地主利益,农民对国家承担租赋徭役,贵族地主无此负担。
内容:①国家将掌握的土地实行分配,给农民一定数量的田地。奴婢、耕牛也相应受田;——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地主利益也都得到了保障。 ②土地不得买卖;——对土地兼并有所限制。 ③官吏得给公田;——其利益得到了保障 ④农民对封建国家的租、调、役负担。(贵族、地主却无此负担。)
政府规定,一夫一妇要向国家纳租粟二石,纳调帛一匹,产麻的地方纳布一匹(不交帛)。此外,农民还要向政府承担一定的徭役杂调。
作用:授田时,既不触动地主的土地,又能使农民得到一定土地,因此,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和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发;
促进了北方少数民族的封建化和北方民族大融合;
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封建土地制度。(比较完备)
(3)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
这种土地所有制形式不占主要地位,封建社会各个朝代都存在这种自耕农土地所有制,这种小农经济同地主土地所有制一样,是对封建生产关系内容的重要补充,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共同构成封建经济基础,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重要基础。在封建经济发展过程中,地主不断兼并农民的土地,使这种土地所有制不断破产。
特点是“男耕女织”、自给自足。
明代赋税制度
明代经济方面,讲起来很琐碎。关于制度,无甚特创,此刻不拟再多讲。自明迄
清,都有一种重要的册籍,名叫黄册和鱼鳞册。黄册是登记户口的,鱼鳞册是登记田
亩的。直到清代后期一百多年间,黄册没有了,户口很久不调查,但鱼鳞册则相沿至
今,纵有许多改进,但依然还是明代创制传下。这是值得提及的。黄册以户为主,每
十年更定一次,凡四本。一上户部,三份分送布政司府县。册上详具旧管新收开除实
在之数,为四柱式。所谓以户为主者,如某户有四百亩,或卖去二十亩,则造册曰旧
管百亩,今卖,当开除户下田二十亩,彼买者新收二十亩,而此户实在则止八十亩。
这是专据某都某家之一户来登记的。如买者乃别都人,则立为子户,登记于买田人户
图中,逐项注清楚。此项造册制度,一看像麻烦,其实在当时,本兼有限民名田之意。
好使兼并之风,不易随便滋长。但此项黄册,积久弊生,便多变乱了。如有一豪家,
置田万顷,他的田亩,侵入别都的太多了,便会有人想法变乱黄册,把新收随便挪移
成旧管,来迁就此种兼并之恶风。又黄册规定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择其中丁粮多者
十户为长,余百户分十甲,一甲分十户。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理此一里一甲
之事。主要是替政府主管催征。但兼并之风既盛,大户千亩也是一里长,小户三十亩
也是一里长,则小户更非荡家破产不可了。
我们只看明代黄册制度,便可由此想像唐代的账籍制度,在他们初创法时是各有
一番精密恳切的用意的。但时间隔久了,便弊端丛生。最先是有人运用那项制度来迁
就那弊端,最后是那项制度无法保留,只有根本舍弃了来另立新制度。
其次讲到鱼鳞册,远在宋代已开始有了的。但到明代,此项图册,才为政府普遍
使用,而成为一制度。黄册以户为主,鱼鳞册以土田为主,当时亦称鱼鳞图。每县以
四境为界,每乡每都亦如之。田地以丘相挨,如鱼鳞然,故称鱼鳞图。图中田地,或
官有,或民有,或是高田,或是污田,或埂或瘠,或山或荡,都详细注明,并添注上
业主的姓名。其有田地卖买,则一年一注。人户纵然流动,田地则一定不移。因此,
当时人称为以田为母,以人为子,子依于母,亲切可据。我们若就黄册鱼鳞册这两种
册子来细想当时创立此项制度之用心,实有未可厚非的。在此项册子上,不仅便利了
政府收租的手续,而且实在是不便于民间之兼并的。但若论历史大趋势,自唐代两税
制以来,政府方面,究竟是只顾虑在政府自身的财政上如何图谋征租手续之方便,而
再不能在经济理论上来努力社会民众方面土地制度之建立。此种原因,一则由于两汉
以下,地方行政规模日趋简陋,无法注意到此等大政策。再则自中唐以下,社会上大
门第势力全归消失,畸零割碎的小户农田,全归政府直辖,征收租税的手续,更麻烦
了,于是不得不在这上面尽力想方法。而民间的舞弊取巧,则层出不穷,上面立一法,
下面即跟随着这一法来做弊生巧。自从有了鱼鳞册,民间即在鱼鳞册上想花样,如当
时所谓飞洒诡寄之类,一切做弊的花样,一时也说不尽。因此,册上的田地四至,纵
然是准确,而业主花名,则依然可以混淆,到底则仍变为一笔糊涂帐。远在嘉靖以前,
实际上明代的鱼鳞册,也早等于废弃了。
其次要讲到明代的一条鞭法。所谓一条鞭,是把民间差役杂项,一并归入田赋项
下,计亩征银,以求手续之简便。这一法,早在宣宗宣德年间,已有人在长江下游东
南一带试行过,此后逐渐推行到全国。在世宗嘉靖、穆宗隆庆时,是明代一条鞭法最
盛行时期。但此制也如宋代的免疫法一样,虽在南方觉得是便利,但在北方则各处深
感不便,反对甚烈。实际上,一条鞭法经历时期也并不久,便紊乱了,并不能完全遵
照那法制来推行。
我们上面讲了明代的黄册鱼鳞册和一条鞭法,却有一层重要之点,值得再提出。
我常说,任何一项制度之成立与推行,绝不是孤立的,它必然须和同时其他几项制度
相配合,它必然会受其他某几项制度之牵动和影响。循此推说,任何一时期的各项制
度,必然会互相配合,互相牵动影响,而形成一整套。即就土地制度和租税制度论,
此两项制度之互相配合,及其互相牵动影响之处特别大。春秋时代的井田制,这是后
代中国人理想的土地制度之范本。但即因当时贵族阶级为求便利税收制度之简化,而
终于把此井田制度破坏了。北魏时代的均田制,也必先有三长制的整理户口册籍做准
备。唐代的租庸调制,也因于当时账籍制度之淆乱而不可再行使。自唐代两税制以下,
因于种种实际困难,逼得政府只在税收制度上着眼用心,而把整顿土地制度这一重要
理想放弃了。但即就税收制度这一项而论,自唐代制定两税制以下,依然要遇到种种
困难。明代的黄册和鱼鳞册,依然如唐代之账籍般,终于年深日积之下而弊病丛生,
而淆乱不清了。这又牵涉到地方政府及州县衙门的各项组织与其行政效能而受甚深之
影响。而且也不仅在地方政府之组织与其行政效能上,而又得牵连及于地方自治的种
种情况之不同。因此又必然牵连到各时代的社会形态。如春秋时代有封建贵族,东汉
以下至中唐时期有大门第,晚唐以下迄于宋明,社会大门第全消失了。农户散漫,全
成一新型态。这些都为了解中国历史上田赋制度种种演变所必须牵连论及的有关系的
各要点。于此我们可以想象,我们今天若要再提出一项土地制度之整理,及新规划,
其实仍会牵连及于其他一切制度之如何相互配搭,以及与社会上一般情状之如何真实
适合的这一问题上。我们此刻来讲历史上的各项制度得失,正要我们了解一项新制度
之成立和推行,其条件是如何的复杂,其考虑是该如何的周详的。
按社会性质跟你分吧,从奴隶制开始
奴隶制社会(夏商周):奴隶制国家土地所有制,国家土地所有,但是实质就是奴隶主所有
封建社会和半殖民半封建社会(战国后期到民国):地主土地所有制,所有者是地主,民国时期虽然也有一些别的成分,但是地主所有制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改后到三大改造前是农民土地所有制,三大改造后是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国家拥有所有权,改革开放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国家所有,但是使用者不同
夏商以及之前是土地国有制,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周开始分封制后土地变成了私有财产,是地主的
王莽时期又改成国有,但失败
之后到大规模的土地改革之前(新中国建国前),基本如此
土改后土地归私人
后来又有土地集体化,又重新将土地归为集体或国有
现在除了城市附近的土地以及如矿产,森林等归国有
其余归集体所有
地主么,土地所有者
那是一个阶级不是具体的人
现在已经没有奴隶,也没有奴隶主;也没有地主和依附于地主租赁土地而生存的自耕农;建国前,在解放区实行的是地主和贫下中农相互体谅的制度,有一段时间直接没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耕作,不收取任何佣金和租赁租让金;新中国建立初期,曾经没收一切地主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实行私有制,农民都分到了田契,建国后,实行人民公社制度,土地又重新收回集体和国家所有的土地所有制制度,农民和集体享有使用权,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的制度,农民需要缴纳一定的农业税,随着进入新时代,逐渐取消了农业税,国家鼓励农民工进城务工和鼓励城市化城镇化,而且农业税对国家财政基本属于可有可无的地步(国家财政有钱了,这也是大势所趋,取消农业税,也是惠及八亿农民的举措,鼓励土地流转给农村集体经(入股 分红 劳作收入 集体所有,个体平均,或按入股金额比例分配)济合作社,大承包户,大农业产业化企业集团公司,比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南农垦总局等等)
古代一顷地等于多少亩,中国田亩制历史变迁
顷是中国市制田地面积单位,古代以一百亩为一顷。
中国古代的田亩制度由于各朝代度量衡标准有同有异,导致今人认识的不统一与亩积换算繁杂。古代法定计量制度,早期是《司马法》井田制“六尺为步,步百为亩”,后者秦“商鞅变法”经汉武直至清末民初的“五尺为步,二百四十方步为亩”,所用尺度则一直为营造尺。若加上大亩,可谓“一尺二步三亩”制,即计亩(里)之步尺古来为营造尺一种(0.32m),步制有六尺步(小亩步及唐前里步)和五尺步(中亩步及唐始里步)二种。
大亩地和小亩地怎么换算
大亩即市亩,小亩即公亩,1公顷=100公亩=15市亩;1大亩=2.4小亩;1小亩=0.4166大亩;1小亩=666.67平方米;1大亩=1600平方米。
人们常说的亩,就是指的小亩。
亩是中国市制土地面积单位,一亩等于六十平方丈,大约666.67平方米。十五亩等于一公顷。选取60平方丈是因为中国古代的计数方法。现在计数大都以十为一个单位进位,古代的进位则多以"60”为一个单位进位。比如一甲子为60年等。
扩展资料:
亩和平方米计算技巧:
1、平方米换为亩:平方米换为亩的计算口诀为“加半左移三”,如128平方米等于多少亩?计算方法是先用128加128的一半,即128+64=192,再把小数点左移3位,即得出128平方米的亩数为0.192。
2、亩换为平方米:亩换平方米计算口诀为“除以三加倍右移三”,如要计算24.6亩等于多少平方米?计算方法是24.6÷3=8.2,8.2加倍后为16.4,然后再将小数点右移3位,即得出平方米数为16400。
注意:中国规定的土地面积单位有平方公里(km2)、公顷(hm2)、平方米(m2)三个,应避免使用亩、公亩(a),公顷的符号为hm2,国内不推荐使用ha。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市亩
大亩即市亩,小亩即公亩。
1公顷=100公亩=15市亩
1亩二1.5市亩。。1市亩二667平方米。。1分二100平方米。。1亩二90平方丈。。1垧二10亩二15市亩二100公亩。。我上学时是这样换算,自从改革开不知那个孙了无声无息变成今天这样换算。农村所说大亩指的是1000平方米。小亩是667平方米。
中国古代的农田制度是如何演变的?
从古到今,不同朝代的不同内容。应该是土地制度嘛``一、奴隶社会
周王土地公有制即井田制→国君交纳贡赋制、派兵打仗。
二、封建社会
1.战国→确立土地私有→奖励军功,促进新兴地主崛起。
2.秦朝→确立土地私有→按亩纳税(地租)、按户籍征发赋、役(兵役和杂役)
3.汉朝→确立土地私有→按亩纳租税(少)、按人丁负担赋、役(重)
基本上是以税人为主,人身控制严格。
其间有一次不成功的王莽改制,他仿照古代井田制全国土地改称"王田",不许买卖。不仅没有解决社会土地问题,相反又把农
民禁锢在"王田"里当牛做马,使各种矛盾进一步激化。
4.北魏到隋唐时期(孝文帝改革——780年)
封建土地国有制→以人丁为主负担均田制、租庸调制(庸在隋出现,唐朝取消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劳动时间)、府兵制。
均田制、租庸调制、府兵制是三位一体。
由于土地私有制→地主追求土地的欲望增强,地主进行土地兼并→国有土地大量流失造成土地地主私有的既成事实(均田制彻底崩溃,租庸调制无法实施)→780年实行两税法(户税和地税、时间固定、人身控制松弛)。→法律上推动封建的土地私有大量出现,地主在大规模的庄园中实行分工合作的劳动,有利于封建经济发展。
两税法实际上是在国家承认地主土地兼并的前提下,依据土地资产向地主征税,性质上属于地主利益的再分配,是生产关系的局部调整。
5.北宋王安石变法
募役法是对“庸”的继承和发展,即使地主和官僚也不例外。方田均税法是对两税法税地的继承。这些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6.明朝张居正的一条鞭法
赋役合并、将田赋、徭役、杂役分摊在田亩上,即役归于地、量地计丁、计亩征收、折银征收。说明了封建国家重视土地的程度已经大大超过了重视人口。而折银征收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
7.清朝的摊丁入亩
雍正帝在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为固定丁数的基础上,推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彻底解决就丁、田并征的双轨制征税形式,从而完成了自唐代两税法以来我国封建赋役制改革——并役于赋、人头税归于土地税的历史进程。这样,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阶级矛盾暂时得到了缓和,促进康乾时期经济的较快发展;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促进了我国人口增长。
1、夏、商时期:占主要地位的以族为单位的土地公有制,农业生产往往采取集体劳作的方式进行。 2、西周时期:的土地制度虽然有“薄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之说,但是,实际上却是和分封制度相适应的多层次的贵族土地所有制。当时的土地制度划分为井田,井田以公田和私田的划分为主要特征。井田制:是和分封制度相适应的多层次的贵族土地所有制当时的土地制度划分为井田,井田以公田和私田的划分为主要特征。各级贵族主要剥削民众的劳役地租。公田由村社成员共同耕种,收获全部上交国家,私田是村社成员的份地,公社成员必须按照制度定期交换份地,随着份地的变动迁居,村社劳动者对私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是以在公田上无偿劳动为条件的。 3、春秋战国时期:春秋及战国初年,井田制的破坏使农民对自耕份地的占有关系加强,出现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贵族阶级的进一步分化,也使一部分贵族下降为自耕农。战国初期之后,军功贵族通过赐予和买卖取得土地(如商鞅变法内容奖励军功);同时,商人、货币持有人也通过买卖去的土地,他们和军功贵族一起成为新兴大土地所有者。 4、秦朝:前216年,秦政府颁发“使黔首自食田”的法令,进行全国性的土地登记,这次登记,在于承认现实土地的占有状况,以稳定赋税收入,这样,也就以国家统一法令的形式,确认了土地的私有权。 5、汉朝封建土地制度:汉朝存在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自耕农土地所有制。(1)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国有土地,直接由国家政权掌握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叫做公田。主要包括:一是全国的森林、荒地,河流;二是皇帝的林园;三是分散在各地没收的富人、豪强、商贾的土地。公田的经营方式:一种是假田制:就是把国有土地出租给无地农民耕种,史称“假民公田”,农民要交税。一种屯田制:从汉武帝开始大规模屯田,屯田分为民屯和军屯,民屯要交纳地租,屯田者主要是内地迁徙的移民。军屯由戍卒耕种,屯田卒由政府发给农具、耕牛,收获的粮食交国家。屯田卒的衣食由政府拨给。(2)、地主土地所有制:地主、豪强、大官僚、富商占有的土地,其来源,有的是通过赏赐,有的是兼并,也有的是通过抢占和买卖。采取租佃方式经营。(3)、自耕农土地所有制:占有小块土地独立经营。 6、三国时期:三国时期的屯田制,是国家对国有土地的一种经营方式,它由曹操率先实行,196年曹操接受枣祗、韩浩的建议,招募流亡农民在许县附近实行屯田。后实行军屯。民屯每50人1屯,屯田民名为招募实为驱迫,国家对民屯采取军事组织的方式管理,管理机构为屯司马,与郡县官员并列,而不相统属,直隶于中央,屯田民不得随意离开土地,没有人身自由,他们耕种的土地要向国家缴纳分成地租,同时也要承担兵役和徭役。军屯60人为1营,军屯的士卒与屯田民一样缴纳分成地租。孙吴在长江中下游地区实行屯田,也分为军屯和民屯,蜀汉只有军屯。屯田的意义:屯田的实施不仅解决了军队的给养问题,有利于实现区域统一,而且对安置流民,缓和社会矛盾,恢复和发展生产起了重要作用。国家对屯田的剥削日重,魏末晋初,屯田的分成租甚至高达八二开或者七三开。赋役越来越沉重,屯田制逐渐瓦解。晋武帝时期两次下令罢屯田官,民屯宣告废止。 7、西晋时期占田制:为了加强对自耕农的控制,限制土地兼并,280年西晋颁布占田制,占田制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占田课田制,规定男子一人占田70亩,女子一人30亩,丁男(男女16岁至60岁为正丁)课田50亩,丁女课田20亩,次丁男课田(13岁到15岁、61到65岁为次订)25亩,次丁女及老小没有课田,占田数是指一般民户可以按人口占有和耕种的田亩数,课田则是按丁承担租税的田亩数。二是户调制,规定丁男为户主的户民,每年纳绢3匹、绵3斤;丁女及次丁男为户主者减半交纳。三是官吏占田荫户制,规定一品可以占田50顷,每品依次递减5顷,至第九品占田10顷。荫庇佃客的户数,自一品50户至九品1户不等,此外,官吏还可以荫庇亲属,依官品高低有所不同,凡被官吏荫庇的客户和亲属都不负担国家征派的徭役,实际上成为私家的依附人口。占田制中规定的占田数额,只是允许民户自行占有,并非由国家如数进行分配,而无论占田是否达到法定指标,都要按照规定的课田亩数交纳田租。 8、北魏均田制:485年北魏政府接受给事中李安世的建议,颁布均田令,对授田的对象、种类和数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1)、男子15岁以上,授给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授露田20亩。露田加倍授给,以备休耕。露田不得买卖,授田者身死或年满70岁者归还官府。桑田则为永业田,世代相传,不归还政府,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买卖。(2)、奴婢授田与良人相同,耕牛每头授田30亩,限4牛。(3)、土广人稀地区,可以任力耕垦。土狭民稠之处,允许民户迁往他乡。不迁者授田不足,可以用桑田充露田之数,仍然不足时,不给倍田,再不足则减少应授田数量。(4)、地方官吏按官职高低授给多少不等的公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官吏所授土地不得买卖。均田制是中国历史上一种比较完备的土地制度,均田制的推行,实际上并不是完全平均土地,因为官僚贵族除隐占土地外,还依赖拥有的大量奴婢和耕牛获得授田。均田制是一种国有与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其中,有受有还的露田,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必归还的桑田,所有权则属农民。北魏以后,东魏、北齐、西魏、北周继续实行均田制。 9、隋朝均田制:主要内容:丁男每人受露田80亩,妇女40亩为口分田,死后归还国家,受桑田或麻田20亩,为永业田,可传给子孙,奴婢授田与良人同,但受田奴婢人数有限额,依占有奴婢者的爵位、官品、身份人数不等,丁牛1头授田60亩,每家限4头。 10唐朝均田制:18岁以上男子受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官僚有职分田,作为俸禄补充,官府有工廨田,作为办公费用,所有权归国家。主要包括对百姓授田的规定、对贵族官僚授田的规定以及对土地买卖的规定。唐朝均田制与前朝相比,内容最为详备并取消了奴婢、妇女及耕牛受田,增加了对工商业者、僧侣的受田,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身依附关系的变化、工商业及寺院经济的发展。后来,随着土地兼并加剧,均田制逐渐瓦解。11 宋元明清 土地私有制越来越明显 但国家和皇室 仍保有大量土地 这些土地以 皇庄 官庄形式 出现明代 清丈土地 绘制《 鱼鳞图册 》确定土地 私有权
耕作制度
一、原始社会——撂荒制
农业工具以石器为主,并广泛使用木竹器、骨角器和蚌器。石斧、石锛一类砍伐工具的应用是原始农业的特点之一,与之并存的是播种用的竹木棒和收获用的石刀、石镰。锄、铲一类翻土工具是稍后出现的,在我国尤以耒耜的使用最具特色,完全靠手工操作。 耕地开始可能在山地,以后向江河两岸比较代平的地区发展。实行撂荒耕作制,最初是生荒耕作制,继之是熟荒耕作制。这一时期耕作技术的特点是刀耕火种,以后产生了与播种直接相结合的原始的封耕作,生产技术的重点逐步由林木砍烧转移到土地加工。出现了用以掌握农时的原始物侯历。牲畜野放,后来产生了简单的栏圈。把野生植物和动物培养、驯化验室栽培植物和家畜是这一时期农业生产的最大成就。人类现今得用的主要作物和家畜,全部是在原始农业时代栽培和驯化成功的。二、奴隶社会——休闲制
这一时期木石工具仍在广泛使用,但青铜工具已占主导地位,因为广泛使用的木器已用青铜工具加工制造,而且青铜农具已日益普遍地应用于农业生产中。与原始农业时期相比,农具的类型变化不大,耕犁可能已经出现,但耒耜和锄钁无疑是当时的主要农具,虽然这些农具许多已安上金属刃套了。在这一阶段的后期,铁农具和牛耕均已出现。 这一时期的耕地主要在华北大平原和其它江河两岸比较低平地区。当时华北地区沼泽沮洳较多,要在比较低平的地区发展农业必须首先开沟排水,由此而产生的沟洫农业是黄河中下游华夏族农业的主导形式。沟洫农业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大禹治水,沟洫的作用在于排而不在于灌。沟洫农业是旱地农业而不是灌溉农业。与沟洫农业相适应,撂荒制基本上已被休闲制所代替,《诗经·尔雅》中的“菑、新、畲”,《周礼》中的“易田”等,都是休闲制的反映。在南方,除了部分地区仍在山区实行刀耕火种外,也较普遍地在低平地区经营水田。 沟洫农业是垄作形式的旱地农业。当时的农业劳动采取两人简单协作的耦耕方式。在这种形式下,耕地的选择、布置、整治,农时的掌握,品种的选育、播种、管理、除草、治虫等方面都获得了初步的成就。在南方的水田则实行比较粗放的火耕水耨法,这种方法并不完全同于刀耕火种,有的地方往往是与简单的蓄水工程相结合的。这一时期更为完备的天文历已代替了原始的物侯历。在对不同封的辨别和利用方面也积累了不少知识。在畜牧业方面,舍饲、阉割、相畜、孕畜保护、牧场管理等项技术都已出现或有所发展。三、封建社会——连作制、轮作复种制、多熟种植
从战国开始,中经秦、汉、魏、晋以迄南北朝,耕作制度则由休闲制转为连作制。
铁犁和牛耕的推广是这一时期农业生产工具和动力的主要特点。农业具从质料到形制都比前一段有了很大的变化,铁农具获得普遍使用,不但有铁锸铁钁,而且有铁铧犁、耙、耱、耧车等各种工具,农业动力则由人力发展到畜力以至水力和风力。农业工具和动力的这种变化使整个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为方改观。 在北方由于自然景观的某种改变,由于井田制的破坏和牛犁的推广,沟洫农业走向衰落。在南方,水田获得进一步的开发。这些情况促使了水利建设高潮的出现,一批大规模的水利灌溉工程相继兴建。但在北方,旱地农业仍占主要地位。耕作制度则由休闲制转为连作制。战国以后,虽然休闲制在某些地区和某些时期并未绝迹,但连作始终是农业生产的主要耕作制度。适应连作制的需要,我国农民创造了丰富多彩的轮作倒茬方式。这时复种制也已在局部地区出现了。 隋、唐、宋、辽、夏、金、元诸代,在耕作制度方面,这一时期轮作复种有所发展,最突出的是南方以稻麦复种为主的一年两熟制已相当普遍。这一时期农业工具继续有重大的发展。例如包括十一个部件的结构完整、使用轻便的曲辕犁,用于深耕的铁搭,适应南方水田作业的耖、耘荡、龙骨车、秧马和联合作业的高效农具如粪耧、推镰、水转连磨等。旱地、水田农具均已配套齐全,在传统农业范围内,已达到接近完善的地步了。这一时期北方旱地农业技术继续有所发展,但比较缓慢,农业技术最重大的成就是南方水田精耕细作技术体系的形成。在土壤耕作方面形成了耕—耙—耖等一套完整的措施。水稻育秧、移栽、烤田、耘耨等都有了进一步发展。为了适应一年两熟的需要,更重视施肥以补充地力,肥料种类增加,讲求沤制和施用技术。明代和鸦片战争以前的清代。多熟种植的迅速发展成了这一时期农业生产的突出标志。在江南地区,双季稻开始推广,在华南和台湾部分地区,出现了一年三熟的种植制度,在北方,二年三熟制获得了发展。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粮菜间套作一年三熟和二年三熟的最大限度利用土地的方式。精耕细作的农业技术又获得发展。深耕被进一步强调,耕法更为细致,为了弥补耕具的不足,出现了套耕、转耕等方法。肥料的种类、酿造、施用继续有长足的进步,接近传统农业所能达到的极限。耕地制度
一、原始社会:土地氏族公社所有制。土地归氏族公社所有,氏族成员共同劳动,共同享用劳动成果。 二、奴隶社会: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井田制,实质是国王私有制,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商朝时已存在,西周时进一步推广,土地所有权属于国王,诸侯臣下只能世代享用,奴隶主驱使奴隶集体耕作并剥夺奴隶的劳动果实,春秋后期,随着土地私有制的产生和发展,井田制逐渐瓦解。 三、封建社会:地主土地所有制、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三种形式
(1)地主土地所有制(我国封建社会最主要的土地制度,占支配地位)
1、确立:战国时期,商鞅变法标志着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商鞅变法规定: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土地私有制,允许土地自由买卖)
2、影响:对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繁荣起过积极作用,但其闭塞性和自给自足的特点严重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阻碍了明清时期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造成中国社会的长期贫困和落后
3、废除:1950年新中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彻底废除了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
(2)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
1、屯田制:西汉、东汉、曹魏、蜀、金朝、元朝、明朝、清初等实行过屯田制,屯田制的推行,安置了大批无地农民,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2、王田制:(如王莽时实行):形式上类似于井田制,但性质仍为封建土地所有制。王莽实行它目的是托古改制、限制兼并,缓和阶级矛盾,但结果适得其反;
3、均田制:始于北魏(孝文帝改革),流行隋唐,且被日本借鉴、吸取,其影响深远。后随着土地兼并的严重,唐玄宗时国家无地可分,均田制崩溃(这是实行两税法的原因之一)
4、更名田:1669年,康熙帝宣布把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耕种人所有,叫“更名田”
(3)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其特点是男耕女织、自给自足。这种土地所有制形式不占主要地位。春秋时期,一部分奴隶和平民以及没落贵族自己垦种的这部分土地,使他们成为小块土地所有者,成为一家一户的自耕农。这种小农经济同地主土地所有制一样,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重要基础。
文章标题: 我国现在的大亩和小亩的规制是如何演化的 在古代的亩制又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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