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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当初是由谁决定执行这个政策的

时间: 2021-10-07 00:03:03 | 来源: 喜蛋文章网 | 编辑: admin | 阅读: 106次

计划生育当初是由谁决定执行这个政策的

计划生育政策是哪一年出来的?

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1982年9月被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49条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

不应因“二孩”政策的出台否定控制人口总量、降低生育水平的成效。要注重人口发展规律的调研,尤其是对人口发展趋势的预测预警,特别是应加强对单独二孩和全面二孩效果的监测评估。

要积极促进原有计划生育体系和队伍转型,在卫生宣传、生育服务方面尽快行动起来,发挥积极作用。

扩展资料:

卫计委:计划生育40年中国少生了4亿多人

在国家卫生计生委今天上午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杨文庄透露,自计划生育被确立为基本国策以来的40多年间,我国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了有效控制,少生了4亿多人。

杨文庄介绍说,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总人口迅速增长,妇女总和生育率高达5.4,人口对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的压力、矛盾非常突出。2021年我们有13.6亿人口。

党中央审时度势,从我国人口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策,1982年确立为基本国策。

40多年来,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了有效控制,少生了4亿多人,缓解了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人民的生活和发展状况都得到了明显改善。 也创造了较长一段“人口红利期”,为经济的发展增添了动力。

我国人类发展指数从改革开放初期的0.53上升到2021年的0.699,也是世界上进步最快的国家。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越来越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同,树立了负责任的人口大国的良好形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计划生育

具体过程如下:

一、1953年至1961年:节制生育的提出阶段
我国领导人在这一时期已意识到中国人口多的现实,并逐步认识到节制生育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一些知名学者也开始关注日益增长的中国人口问题对于国家社会经济建设的负面影响,如著名的经济学家马寅初先生、邵力子先生等。

二、1962年至1969年:提倡计划生育的试点阶段
1962年,国家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强调:“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提倡节制生育,适当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使生育问题由毫无计划的状态逐步走向有计划的状态。”这是制定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一个里程碑式的文件。1964年,成立了计划生育委员会,一些地区也相应成立了类似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尤其是在城市地区先后建立了计划生育组织机构,这也是我国建立相应组织机构来推广节制生育工作的尝试。

三、1970年至1980年:提倡“晚、稀、少”的生育政策阶段
20世纪70年代,计划生育工作在全国城乡全面展开,并明确提出了力争在“四五”期间将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降到千分之十左右,农村降到千分之十五以内,这也是首次在政府正式文件中提出了人口控制目标。1973年12月,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全国第一次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会上提出“晚、稀、少”的生育政策。1972年,政府提出了“实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战略思想。

四、1980年至今:现行生育政策的提出、完善与稳定阶段
1980年9月,国家指出:“除了在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以外,要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以便把人口增长率尽快控制住”。与此同时,发表了《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号召党团员带头执行新的计划生育政策。次年,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限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这就是我们的人口政策。”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确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同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确立了计划生育的法律地位,走上了依法行政的道路。
中国70年代已经开始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一开始可以生二胎,到1978年之后大多数家庭只能生一个子女,这个政策被大家称为独生子女政策。
准确的来讲中国施行的是计划生育政策,不是独生子女政策,这其中可能有误解,从学术观点上首先澄清概念,人口政策不等于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政策不是独生子女政策。
计划生育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推行,1982年定为基本国策,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上升为法律。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应算是从1983年开始正式实施,该项政策控制了中国总体人口基数,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的贡献,为国家的富裕和富强不可磨灭的贡献。
计划生育对人口的出生增长实行计划调节和控制,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它是人类发展到一定文明程度后,为适应客观条件和自身发展而在家庭和社会范围内采取的调节生育的行为。
①一个家庭或一对育龄夫妇有计划地安排生育孩子的时间和数目,以适应家庭和社会的需要;
②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如国家或地区)有计划地安排人口出生的数量和确定生育对象,即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发展同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协调。
实行计划生育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物质资料生产与人类自身再生产应该相适应的原理,结合我国国情而制定的重大战略决策。70年代初以来中国政府开始大力推行计划生育;1978年以后计划生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婚姻法》也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了计划生育。

对计划生育的宣传,早在上世纪70年代中后期就开始了。
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可以理解为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正式启动。
1982年修订后的《宪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正式了奠定了计划生育的法律地位。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我国计划生育是那一年开始实行的。

  1980年开始,当时只是针对汉族。

  具体过程如下:
  一、1953年至1961年:节制生育的提出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在这一阶段,我国人口增长基本处于自发和无计划的状态,人口出生率持续增加。

  伴随着新中国成立之后的第一次出生高峰的出现,人口无计划地盲目增长同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矛盾开始显现出来。与此同时,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促使死亡率大幅度下降,随着死亡率的下降和人民文化教育水平的普遍提高,人们要求节制生育的呼声在增高。

  我国领导人在这一时期已意识到中国人口多的现实,并逐步认识到节制生育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一些知名学者和民主人士也开始关注日益增长的中国人口问题对于国家社会经济建设的负面影响,如著名的经济学家马寅初先生、民主人士邵力子先生等。

  二、1962年至1969年:提倡计划生育的试点阶段

  20世纪60年代初的三年自然灾害以后,我国人口增长经历了建国后的第二次出生高峰期。1964年全国第二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当时总人口已接近7亿。人口这种盲目增长的态势引起了政府的再一次关注。

  196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强调:“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提倡节制生育,适当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使生育问题由毫无计划的状态逐步走向有计划的状态。”这是制定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一个里程碑式的文件。1964年,成立了国务院计划生育委员会,一些地区也相应成立了类似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尤其是在城市地区先后建立了计划生育组织机构,这也是我国建立相应组织机构来推广节制生育工作的尝试。

  三、1970年至1980年:提倡“晚、稀、少”的生育政策阶段

  20世纪70年代,在周恩来总理的大力倡导下,计划生育工作在全国城乡全面展开,并明确提出了力争在“四五”期间将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降到千分之十左右,农村降到千分之十五以内,这也是首次在政府正式文件中提出了人口控制目标。1973年12月,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全国第一次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会上提出“晚、稀、少”的生育政策。1972年,政府提出了“实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战略思想。

  四、1980年至今:现行生育政策的提出、完善与稳定阶段

  1980年9月,国务院在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指出:“除了在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以外,要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以便把人口增长率尽快控制住”。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发表了《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号召党团员带头执行新的计划生育政策。次年,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限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这就是我们的人口政策。”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确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同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确立了计划生育的法律地位,走上了依法行政的道路。

  2002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实施。

  这个阶段计划生育政策的特点是,具体内容不断完善,政策不断制度化和法制化。(完)
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面推行,1982年定为基本国策,2001年就成为国家的法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就已经不再是政策了!
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制度措施等,主要意义是有效控制人口数量增长过快的情况,以防人口数量的过快增长直接影响国家经济的增长和环境、资源的不足的矛盾,以致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新法条例出来了,奖无;鼓一;罚二。奖无:不生孩子社保由国家来交,医疗免费,60岁后国家每年付一万元给他当退休补助。鼓一:生一个照旧,免缴个人税,经营生意税减半,买房七折,供房免首期,利息减半。罚二:生二个缴社保加倍,个人所得税定为一千要交10元一月,生三个以上类推,社保是三倍,个人所得税翻倍,总之你给社会增加负担你就要为社会贡献更多
1962年
1980年开始,当时只是针对汉族。
具体过程如下:
一、1953年至1961年:节制生育的提出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在这一阶段,我国人口增长基本处于自发和无计划的状态,人口出生率持续增加。
伴随着新中国成立之后的第一次出生高峰的出现,人口无计划地盲目增长同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矛盾开始显现出来。与此同时,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促使死亡率大幅度下降,随着死亡率的下降和人民文化教育水平的普遍提高,人们要求节制生育的呼声在增高。
我国领导人在这一时期已意识到中国人口多的现实,并逐步认识到节制生育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一些知名学者和民主人士也开始关注日益增长的中国人口问题对于国家社会经济建设的负面影响,如著名的经济学家马寅初先生、民主人士邵力子先生等。
二、1962年至1969年:提倡计划生育的试点阶段
20世纪60年代初的三年自然灾害以后,我国人口增长经历了建国后的第二次出生高峰期。1964年全国第二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当时总人口已接近7亿。人口这种盲目增长的态势引起了政府的再一次关注。
196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强调:“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提倡节制生育,适当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使生育问题由毫无计划的状态逐步走向有计划的状态。”这是制定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一个里程碑式的文件。1964年,成立了国务院计划生育委员会,一些地区也相应成立了类似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尤其是在城市地区先后建立了计划生育组织机构,这也是我国建立相应组织机构来推广节制生育工作的尝试。
三、1970年至1980年:提倡“晚、稀、少”的生育政策阶段
20世纪70年代,在周恩来总理的大力倡导下,计划生育工作在全国城乡全面展开,并明确提出了力争在“四五”期间将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降到千分之十左右,农村降到千分之十五以内,这也是首次在政府正式文件中提出了人口控制目标。1973年12月,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全国第一次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会上提出“晚、稀、少”的生育政策。1972年,政府提出了“实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战略思想。
四、1980年至今:现行生育政策的提出、完善与稳定阶段
1980年9月,国务院在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指出:“除了在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以外,要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以便把人口增长率尽快控制住”。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发表了《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号召党团员带头执行新的计划生育政策。次年,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限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这就是我们的人口政策。”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确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同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确立了计划生育的法律地位,走上了依法行政的道路。
2002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实施。
这个阶段计划生育政策的特点是,具体内容不断完善,政策不断制度化和法制化。(完)

计划生育国策到底是什么时候开始执行的?

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 发表时间:1980年9月25日
全国的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同志们:
为了争取在本世纪末把我国人口总数控制在十二亿以内,国务院已经向全国人民发出号召,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这是一项关系到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速度和前途,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健康和幸福,符合全国人民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的重大措施。中央要求所有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特别是各级干部,用实际行动带头响应国务院的号召,并且积极负责地、耐心细致地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教育。
建国以来,由于卫生工作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人口死亡率尤其婴儿死亡率大大降低,寿命大大延长。但是,我们长期对人口出生率没有适当控制,致使人口增长过快,旧中国从一八四0年到一九四九年的一百零九年中,全国只增加人口一点三亿。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的三十年中,出生了人口六亿多,除去死亡,净增四亿三仟多万人。人口增长得这样快,使全国人民在吃饭、穿衣、住房、交通、教育、卫生就业等方面,都遇到越来越大的困难,使整个国家很不容易在短时间内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尤其严重的是,我国人口在一九六三年到一九七0年这段时间增加得最快,现在三十岁以下的人,约占全国人口总数百分之六十五,今后每年平均将有二千多万人进入结婚生育期。如果不从现在起用三、四十特别是最近二、三十年的时间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控制人口的增长,按目前一对夫妇平均生二点二个孩子计算,我国人口总数在二十年后将达到十三亿,在四十年后将超过十五亿。这将会大大增加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困难,造成人民的生活很难有多少改善的严重局面。 解决这一问题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实现国务院的号召,每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对每家每户来说,增加了人口,在他们不能干活以前,就会多用钱,多用粮,影响家庭生活的改善,这笔帐一算就清楚。当他们能够干活以后,一方面对社会作出贡献,另一方面也要消费社会上生产的物资。对国家来说,如果工农业的劳动生产率还很低,物资的生产还不丰富,人口增长的快慢,就会直接影响现代化建设所需的资金的积累。人口增长过快,资金的积累就会减少,人口增长减慢,资金的积累就会增加。人口增加,除了家庭需要增加抚养费以外,为了解决他们的上学、就业等问题,国家还需要增加教育经费、设备投资和社会公用事业经费等。请想一想,从这些方面省下钱来发展经济和文化教育事业,将会起多么大的作用! 人口增长过快,人民生活水平很难提高。拿粮食供应来说,要保证城乡人民的口粮、工业用粮和其它用粮,将来每人每年平均用粮最少应该达到八百斤。如果多生一亿人口,就必须多生产八百亿斤粮食,现在我国每人平均大约两亩耕地。如果增加到十三亿人口,每人平均耕地将下降到一亩多。在目前条件下,在这样少的土地上,要生产出每人平均八百斤粮食,还要生产出足够数量的经济作物,是相当困难的。此外,人口增长过快,不但为就学就业增加困难,还会使能源、水源、森林等自然资源消耗过大,加重环境污染,使生产条件和人民生活环境变得很坏,很难改善。 那么,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号召能不能实现呢?只要大家齐心努力,达到这个目的是有可能的。一九七一年到一九七九年我国努力控制人口增长,九年累计少生婴儿五千六百万。一九七九年以来,几百万对青年夫妇响应党的号召,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单是一九七九年,就比一九七0年少生一千万人。事实证明,我们的人民是通情达理、顾全大局的,既能够体谅国家的困难,也能够为子孙后代着想。 有些同志担心,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将来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例如人口的平均年龄老化,劳动力老化,劳动力不足,男性数目会多过女性,一对青年夫妇供养的老人会增加。上述这些问题,有些是出于误解,有些是可以解决的。 人口“老化”的现象在本世纪不会出现,因为目前全国人口约有一半在二十一岁以下,六十五岁以下的老年人不到百分之一。老化现象最快也得在四十年以后才会出现。我们完全可以提前采取措施,防止这种现象发生。 现在我国约有五亿劳动力,预计二十年后还要增加到六亿,就是到二十一世纪初,每年还会增加一千多万个劳动力。到三十年以后,目前特别紧张的人口增长问题就可以缓和,也就可以采取不同的人口政策了。因此,劳动力不足的问题可以不必担心。 解放以后,我国历年人口统计都证明,男女性别的比例大体上差不多,男孩稍为多一点。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以来,有关部门在一些地区对头胎生育的孩子的性别比例作了调查,结果也是男孩比女孩稍为多一点。女孩长大一样劳动,有些专业劳动可以干得很好,更会做家务劳动,还可以让丈夫住在女方家里。新中国的人民,特别是青年一代,一定要克服重男轻女的旧思想,如果只生了一个女孩,同样要把她抚养好。 实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到四十年后,一些家庭可能会出现老人身边缺人照顾的问题。这个问题许多国家都有,我们要注意想办法解决。将来生产发展了,人民生活改善了,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一定会不断增加和改善,可以逐步做到老有所养,使老年人的生活有保障。尊敬老人、爱护老人、供养老人,使他们过好晚年,是子女应该担负的责任,也是我们社会的优良传统。我国人民一定要发扬这个优良的社会风气。那种不供养父母甚至虐待父母的行为,应当受到批评,触犯法律的还要受到制裁。 在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同时,还要适当强调晚婚晚育。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并不晚,但是为了学习和工作,适当的晚婚还是要提倡,适当的晚育更要强调。青年妇女如果二十岁开始生育,一百年内要生五代人,如果二十五岁左右生育,一百年内只生四代人,因此,晚婚特别是晚育对于减少人口增长数量,减慢人口增长速度,都有重大意义。对于青年夫妇自己,适当晚育也有很多好处。 为了控制人口增长、党和政府已经决定采取一系列具体政策。在入托儿所、入学、就医、招工、招生、城市住房和农村住宅基地分配等方面,要照顾独生子女及其家庭。要认真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的政策。要大力开展生殖生理、优生(就是不生育有残的婴儿)和节育技术的科研工作,培训大批合格的技术人员,做好节育技术指导、妇幼卫生和儿童教育工作,以保证节育技术的安全,减少出生有先天性遗传疾病的婴儿。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生产高质量的避孕药具,满足群众需要。 计划生育涉及到家家户户的切身利益,一定要把思想工作放在首位,坚持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某些群众确实有符合政策规定的实际困难,可以同意他们生育两个孩子,但是不能生三个孩子。对于少数民族,按照政策规定,也可以放宽一些。节育措施要以避孕为主,方法由群众自愿选择。 实现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是一场移风易俗的大事,中央要求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特别是各级干部,一定要关心国家前途,对人民的利益负责,对子孙后代的幸福负责,透彻了解这件大事的意义和必要性,以身作则。党员干部必须带头克服自己头脑中的封建思想,去掉没有生育男孩子就不能传宗接代的观念。年轻的同志要从我做起,年老的同志要教育和督促自己的子女。每个同志都要积极地耐心地向周围的群众做工作,每个做计划生育工作的同志都要成为宣传员,帮助群众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并且坚决不干强迫命令违法乱纪的事,也劝说别人不干强迫命令违法乱纪的事,以便正确地实现国务院的号召,促进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实现。

转载一下别人的评价:三十年的种族灭绝政策。
1981!

计划生育国策到底是什么时候开始执行的

中国从1971年开始全面开展了计划生育,使中国总和生育率很快从1970年的5.8降到1980年2.24,接近世代更替水平。 实行计划生育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物质资料生产与人类自身再生产应该相适应的原理,结合当时我国国情而制定的决策。 70年代初以来中国政府开始大力推行计划生育;1978年以后计划生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2007年10月28日,修改后的节能法将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计划生育不再作为我国基本国策。 《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婚姻法》也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我国于1971年就开始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了,但把计划生育确定为基本国策并写入宪法是1982年,具体如下:
1、1971年7月,国务院批转《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把控制人口增长的指标首次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2、1980年9月,党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3、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把计划生育确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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