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1-09-13 00:57:40 | 来源: 喜蛋文章网 | 编辑: admin | 阅读: 114次
如果是将小区住房改为商用,须经小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由工商局出具《同意将住宅改为商用的证明》,需居民委员会盖章。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扩展资料:
住房性质改变的条件和司法解释:
1、“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认定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前提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进行了解释,即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2、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专有部分是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或利用上的独立性或能够登记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的房屋、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
而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则包括除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公共的或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以外的道路、绿地,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等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对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即使业主对其专有部分行使权利,也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上述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权法
你好,如果是将小区住房改为商用,须经小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由工商局出具《同意将住宅改为商用的证明》,需居民委员会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扩展资料:
不动产的登记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权法
在不影响他人,法律手续完备的情况下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扩展资料:
开办民宿需要的手续
1、《卫生许可证》,民宿属于公共场所,所以需要《卫生许可证》。
2、《营业执照》,对外营业经营活动都是需要营业执照的。
3、《税务登记证》,按章纳税是公民的义务。
4、《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因为旅业属于特种行业,所以需要这个证。
5、《消防检查合格意见书》,想要取得《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找个消防检查一定要通过才行。
参考资料:
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这是属于住宅商用,按程序办理好相关手续以后是不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扩展材料:
必须明确说明,“住改商”并不是无条件的,住宅业主在改变住宅用途时不能随意而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相应的禁止性规定。二是“住宅商用”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利害关系的业主不仅指“同幢楼房里其他的业主”。
也包括“其他楼房里受到影响的业主”。这是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充分尊重相邻权的具体表现。如果相关的业主不同意,即使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没有禁止,也不能将住宅改作商用。上述两个条件必须是同时具备的,缺一不可。经归纳,住宅改商用房主要涉及如下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依据是国办发〔2008〕111号文件。也就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
“二、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四)放宽市场准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时下在珠海,越来越多的业主选择在小区内开设“民宿”,承租的陌生人在小区进进出出,使业主们很担心小区的安全问题。自己的住宅改建的“民宿”合法吗?日前,市民王某等四名业主因他人在小区设日租旅店而对房屋业主及经营者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香洲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判令该短租公寓停止经营,恢复房屋住宅用途。
邻居:“民宿”不安全
2021年下半年,张某是珠海某小区18栋501房的业主,他把该房租给A酒店管理公司(化名)和B物业公司(化名),两公司用于经营日租性质的“民宿”。租赁合同签订后,上述501房被两公司装修作为“某舍公寓”(化名)的旅店前台,用于平常招揽及接待旅店的日租房客,通常房客在日租房客到达501房交纳房费后,A酒店管理公司和B物业公司的员工会将日租房客引导至18栋的其他空置房内住宿。
王某和小区内的其他业主曾多次进行要求两公司停止经营,但对方没有同意。王某认为,旅店的经营行为导致陌生人员频繁进出,破坏了王某等业主居住环境的安宁,并带来无尽的安全隐患。无论是入住的日租房客,或是“某舍公寓”的经营者,均对王某等小区业主构成人身和财产安全威胁。
因此,王某和小区其他三位业主四人共同作为原告,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拆除小区18栋501房的“某舍公寓”招牌和旅店前台的设施设备,并判令A酒店管理公司和B物业公司停止在18栋住宅用途范围内从事旅店业经营,恢复房屋的住宅用途。
业主:自己房屋自己处理
业主张某认为,自己系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自己将案涉房屋出租给B物业公司作为住宅使用,系合法行使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A酒店管理公司认为,张某为案涉房屋所有权人,A酒店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与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案涉房屋,但该《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21年12月28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B物业公司认为,首先,物业公司与张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张某也在所属辖区派出所进行了出租屋登记备案,承租行为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应受法律保护。其次,物业公司没有改变案涉房屋的结构和用途、未占用建筑物共有部分,物业公司对房屋专有部分的使用应受法律保护,王某等业主要求拆除案涉房屋专有部分的装修装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后,B物业公司承租案涉房屋在内的多套房屋,再转租给第三人居住使用,获得收益,系租赁合同赋予B物业公司的转租收益的权利,并非王某等业主所说的“旅店业经营”。B物业公司经工商局核准依法成立,承租多套房屋再转租收益,为业主提供房屋管理服务,没有超出公司经营范围。
法院:“民宿”违反物权法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A酒店管理公司与B物业公司的投资人均为白某(化名)。A酒店管理公司承租包括张某所有的某小区18栋501房等10套房间,以“某舍公寓”的名义,以日租房或家庭公寓民宿等的形式对外进行旅店业经营。B物业公司称为转租行为,明显不符事实。其中501房业主张某将自有住宅出租给B物业公司,B物业公司与A酒店管理公司将其作为经营“某舍公寓”对外办理入住手续的房间,其住宅用途已变更为经营性用房,住宅用途的变更并没有经过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及其他业主的同意。
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本案中张某将原住宅用房出租给他人用作经营性用房,违反物权法规定。B物业公司作为501房承租人,以该房与A酒店管理公司共同经营旅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经王某等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违反物权法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与该房业主共同对同一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的物权构成侵害。
因此,香洲法院判令张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案涉房屋某小区18栋501房“某舍公寓”招牌及旅店前台办公设施设备,恢复房屋住宅用途。A酒店管理有限公司、B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某小区18栋501房停止旅店经营,恢复房屋住宅用途。
据了解,判决生效后张某已将“某舍公寓”招牌及旅店前台办公设备拆除,恢复上述501房的住宅用途。
确实不好。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住宅(residence、dwelling、house、domicile)又称为住房、宅院,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住宅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法律上指,住宅是供一家人日常起居的、外人不得随意进入的封闭空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住宅
能。国家发布的《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表示居民可以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需要注意的问题:
《规定》中也对经营场所的经营范围进行了要求。
1、对利用住宅从事动漫设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科技研发(不含危险物品)、软件开发、翻译服务等不污染环境、不影响居民生活的市场主体,可免予提交书面承诺。
2、对于在居民楼内或者写字楼内设立生产加工型企业的,该住所仅限办公使用,其经营范围应当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凭有关部门核发给分支机构的许可文件或证件核定增加公司经营范围。
3、不得利用住宅从事娱乐、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
扩展资料
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也可实行申报登记制。
1、《规定》指出,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由申请人负责。
2、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可实行申报登记制,也可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登记制的,申请人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并提供对房屋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的书面承诺。
住宅变经营性用房的规定放宽后,满足条件的房主可以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手续,这就意味着很多人在家里也能办公了。
参考链接 人民网 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第十一条等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业主不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同意之后,方能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住所开展工商业经营的,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例如:“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证明)。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法律)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法律)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
第十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为加强对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股东(出资人)或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三、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登记时,股东(出资人)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企业(公司)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或签字。
四、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已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有业主同意,而实际并未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有业主同意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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