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1-09-07 16:40:35 | 作者:金周大 | 来源: 喜蛋文章网 | 编辑: admin | 阅读: 97次
原载李锡厚《临潢集》,河北大学出版社2001年
宫籍监户亦称为监户,是金朝奴婢之一种。与此相关的问题,近年来面世的金史论著中虽已多有涉及,但诸如其历史渊源及政治、法律地位等基本方面,却仍少论述。不弄清这些问题,关于宫籍监户的研究是无法深入下去的。
《金史》卷46《食货志·户口》载:“凡没入官良人,隶宫籍监为监户,没入官奴婢,隶太府监为官户。”乍看起来,这一记载似乎是清楚而又明白的,但是,如果在尚未弄清有关宫籍监户历史渊源的情况下,就要据以说明金朝奴隶制度的某些根本性问题,则不免要遇到困难。例如有人断言“金代奴隶制的最大特点,就是家族奴隶制”。在肯定了这样一个大前提之后又这样写道:
家族奴隶制保有家长奴隶制的特点,奴隶被称为“家人”,家族奴隶制的奴隶不以户计而以口计,籍属于奴隶主的户中。以口计,与当时土地按口分配的牛头地制度有关。金代官奴婢不以口计而以户计,如“凡没入官良人,隶宫籍监为监户,没入官奴婢,隶太府监为官户。”这与女真法规“籍其家为奴婢”有关。①私家奴隶以口计,官奴婢以户计,且与女真固有的法律规定有关。这一结论大可怀疑。“籍其家为奴婢”一语,见《大金国志》卷36《科条》:“金国之法极严。杀人、剽劫者(掊)其脑而致之死,籍其家为奴婢。”其实这一规定亦见于《金史》卷45《刑志》:
金国旧俗,轻罪笞以柳葼,杀人及盗劫者,击其脑杀之,没其家赀,以十之四入官,其六偿主,并以家人为奴婢,其亲属欲以马牛杂物赎者从之。据此可知,所谓“籍其家为奴婢”,其实是“以其家人为奴婢”。这里并未说明被籍没者的家庭是否仍作为官奴婢的单位予以保留。相反,金初官奴婢不以户计而以口计的事例,倒是不难找到。太宗天会九年(1131)诏:“新徙戍边户匮于衣食,有典质其亲属奴婢者,官为赎之。户计其口而有二三者,以官奴婢益之,使户为四口。”②如某一戍边户原为三口,欲使之成为四口之家,则须益以官奴婢一口,在这种情况下,官奴婢是不可能以户计的。
宫籍监户虽系奴隶,但与金初的官奴婢制度并无直接联系,而是辽朝制度的直接延续。上引《金史·刑志》载:“太宗虽承太祖无变旧风之训,亦稍用辽、宋法。”金太宗虽然已开始用辽宋法,不过,金全面实行“辽、宋法”却是在熙宗即位以后。天会十三年(1135)三月,他着手改革官制,“以国论右勃极烈都元帅宗翰为太保、领三省事”③,初置三省六部等机构。隶属于殿前都点检司的宫籍监,其设置亦不可能早于此时。
宫籍监这一机构,辽、宋皆无。辽有诸宫卫,其中有大量的奴婢,称为“宫户”、“宫分人”。《辽史》卷33《营卫志》载:“辽国之法,天子践位置宫卫:分州县、析部族、设官府、籍户口、备兵马。”所谓“设官府”,即设置宫卫机构,“分州县”即划分出一部分州县归宫卫管辖,“析部族”即从各部族中分出一部分组成一个人工部落,称斡鲁朵,亦隶属于宫卫④。这样,每个宫卫就都包括两部分,即州县和斡鲁朵。入金以后,诸宫卫所辖州县变成了金朝廷管辖下的普通州县,宫卫不存在了,但诸斡鲁朵仍作为契丹人的部落保留着。《金史》卷65 《郓王昂传》载:
天辅六年,昂与稍喝以兵四千监护诸部降人,处之岭东,就以兵守临潢府,昂不能抚御,降人苦之,多叛亡者。上闻之,使出里底戒谕昂。已过上京,诸部皆叛去,惟彰愍宫、小室韦二部达内地。小室韦又作“小黄室韦”。上引《辽史·营卫志》在“太祖二十部”中载有突吕不室韦部,“本名大、小二黄室韦户。太祖为达马狘沙里,以计降之,乃置二部”。这就是说,小黄室韦自辽初以来,已自成部落了,因此,“彰愍宫、小室韦二部”的提法表明,自降金以后,彰愍宫即如同小室韦一样,也被视为一个契丹人的部落。该宫原系辽景宗所置。这里所说的彰愍宫,实际上是指该宫所属的监母斡鲁朵。
此外,《金史》卷44《兵志》记载世宗所置七群牧中有蒲速斡、耶鲁椀亦即卷24《地理志》中的蒲速斡群牧和耶鲁椀群牧,此外还有斡独椀群牧。这些都是辽朝斡鲁朵名。“蒲速椀”在《辽史·营卫志》中作“蒲速盌”,是应天皇太后所置斡鲁朵,属长宁宫;“耶鲁椀”即“耶鲁盌”,是世宗所置,属积庆宫;“斡独椀”即“窝笃盌”,兴宗所置,属延庆宫。这些原属辽朝诸宫卫的斡鲁朵,入金以后成为“群牧”,“诸群牧所,又国言乌鲁古。提控诸乌鲁古一员,正四品,明昌四年置”⑤。“群牧”按照女真语则称为“乌鲁古”,其设官称为“提控诸乌鲁古”。此外,斡独椀群牧于大定十六年(1176)三月“复置吾都椀部秃里”⑥。“秃里”是金朝所置部落官,“诸秃里:秃里一员,从七品,掌部落词讼、防察违背等事”⑦。
金朝接管的辽朝诸宫卫所属州县及斡鲁朵都已分别安置,除此之外,还有原属宫卫的奴婢亦须另有安置。辽朝诸宫卫的人丁有统计数字,但奴婢不计算在内,“凡诸宫卫人丁四十万八千,骑军十万一千。著帐释宥、没入,随时增损,无常额”⑧。这些没有统计在诸宫卫人丁总数之内的奴婢即是“宫户”、“宫分人”。他们自有“宫籍”,归宫卫管理。辽亡之后,诸宫卫机构虽已不存,但那些宫户、宫分人的身分并未改变;他们仍隶宫籍。于是,金朝始有宫籍监之设,用以管理这些宫户,并依照新机构的名称,称他们为宫籍监户或监户。
金朝的宫籍监户与辽朝的宫户有直接联系,可以从以下这件事中得到证明。正隆末年,移剌窝斡领导的契丹牧民起义,其中有宫籍监人参加。因此,大定二年(1162),金世宗在一份招降的诏书中曾这样说过:
应诸人若能于契丹贼中自拔归者,更不问元初首从及被威胁之由,奴婢、良人罪无轻重并行免放,……内外官员郎君群牧直撒百姓人家驱奴、宫籍监人等并放为良,亦从所愿处收系,与免三年差役。⑨窝斡领导的起义,主要发生在西北路招讨司地区,这里多是契丹人的牧放地,上述吾都椀、耶鲁椀和蒲速椀等群牧即设在这一地区。那些与他们原属同一宫卫的宫户,辽亡之后成为金朝的宫籍监户,因为他们仍然留在这一地区,所以,契丹义军中才能有许多宫籍监人,并成了金朝统治者要招降的对象。
此外,金的宫籍监人户也如同辽朝的宫户一样,其重要来源是没官口。大定二年(1162),金世宗曾下诏“免齐国妃、韩王亨、枢密忽土、留守赜等家亲属在宫籍者”⑩。在这里,金朝的宫籍监户不言“监籍”,却如同辽朝的宫户一样称“宫籍”,这一点特别值得重视,因为这正好可以证明二者是有内在联系的。宫籍监户还有一个重要来源,那就是通过战争进行掳掠,这一点,亦与辽朝宫户相同。“大金有宫监,凡用兵所掳妇女,良者皆入此监,以为奴婢所不齿者”⑪。
如上所述,宫籍监户来源不一,因此,他们亦并非如《金史·食货志》所说,皆系“没入官良人”。例如明昌四年(1193),郑王永蹈谋反,“永蹈家奴董寿谏,永蹈不听。董寿以语同辈奴千家奴,上变,……董寿免死,隶监籍”⑫。如果这里所说的监籍是指宫籍监籍而非少府监籍,则说明宫籍监人户亦有原来就是奴婢身分的。
同系官奴婢,监户与官户的区别,并不在于他们没官以前的身分如何,而主要在于他们的隶属关系不同并且因此所服劳役的性质也不同。金的少府监,有“尚方、织染、文思、裁造、文绣等署隶焉”⑬。这些官署分别掌管宫中所需金银器物、亭帐、车舆、床榻、帘席、鞍辔、伞扇以及妃嫔服饰等物的制造。在这些机构管辖下的作坊中从事劳作的官户,都是有专门技艺的官奴婢。例如裁造署就有“裁造匠六人,针工妇人三十七人”⑭。文绣署有“绣工一人,都绣头一人,副绣头四人,女四百九十六人,内上等七十人,次等凡四百二十六人”⑮。
①张博泉:《金代“驱”的身分与地位辨析》,《晋阳学刊》1988年第8期。
②《金史》卷3《太宗本纪》。
③《金史》卷4《熙宗本纪》。
④详见拙文《论辽朝的政治体制》第三节《辽朝诸宫卫的地位》。
⑤《金史》卷57《百官志》。
⑥《金史》卷7《世宗本纪》。
⑦《金史》卷57《百官志》。
⑧《辽史》卷31《营卫志》。
⑨《金史》卷133《移剌窝斡传》。
⑩《金史》卷6《世宗本纪》。
⑪《大金国志》卷19《章宗纪》。
⑫《金史》卷85《郑王永蹈传》。
⑬《金史》卷56《百官志》。
⑭《金史》卷56《百官志》原注。
⑮《金史》卷56《百官志》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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