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1-07-12 18:28:28 | 作者:天海凌宇 | 来源: 喜蛋文章网 | 编辑: admin | 阅读: 114次
历史上,民间力量曾在救灾过程中发挥过重要作用,尤其是清中叶之后,甚至成为主导性力量。这种民间社会与国家荒政互为依恃,互为补充,构成了中国传统社会颇具成效的救灾体系。我们特约社会经济史专家余新忠先生撰文介绍相关情况,希望能对当代的灾荒救济工作有所参考借鉴。
清同治八年,即1869年,曾风靡一时的善书《得一录》在苏州得见斋出版。这是一本汇集各类善举(主要是民间的)章程和规约的著作,“得一”之名,取自《中庸》“得一善则拳拳服膺”之句,其意乃是得一善事则拳拳然奉持之而不失善道,即寄希望人人都能奉持善道,珍惜每一个从事善举的机会。书的编纂者乃当时江南地区最具声名的善人之一——无锡余治。余治(1809-1874年),字翼廷,号莲村,早年入学应科举试,27岁考中秀才,但此后在举人的考试中,屡试不中,遂绝意仕进,专门从事慈善事业,仆仆于江浙之地,游走于官绅与乡民之间,一意行善,广施善举,“奔走劝募,如拯溺救焚,不遗余力。”以致在其晚年,“大江南北无贤愚疏戚目之曰‘余善人’”。他编纂该书,希望通过提供具体“切于时病,平实易行”的善举做法和规程,让世人仿效而收实效。在这本书中,作者搜集汇编了从拯救贫困倒在路上的扶颠局、抚养被遗弃儿童的育婴堂、收容寡妇的清节堂、救济遭遇水难的救生局和向贫困孩童提供教育的义学等等慈善设施的章程和规约。成为中国历史上反映民间社会救济状况的代表性著作。
该书出版后,很快引起当时社会的关注,各地纷纷刊刻重版,广泛流传,在晚清到民初的较长一段时间内,曾流行一时。但民初以后,随着民间社会事业的日渐萎缩乃至基本停顿,善书也如同的民间有组织的善举,渐被冷遇乃至遗忘。时至今日,若非近年来夫马进和梁其姿等历史学家戮力钩沉,世人恐怕已无从知道,离我们并不算太远的过去,中国社会还曾有相当发达的民间社会救济事业,也难以了解,我们曾经还有这样一个传统遗失在历史的隧道中。
官赈之不足与灵活有效的乡赈
“乐善好施”历来是中国社会备受推崇的美德,对社会上的贫弱困苦之人的救济,也是早在先秦时期就已出现的现象,不仅国家很早就有救荒平粜、恤老慈幼的相关制度,民间个人、宗族和宗教团体等的慈善救济行为历代也层出不穷。到明清时期,不仅国家的荒政日臻完备,民间的社会救济也趋于鼎盛。这一时期的民间社会救济除了规模和涉及面有大幅提升外,还表现出以下一些特色:一、主要由地方士绅和商人主导,参与者更趋广泛;二、出现了组织化、制度化的趋势;三、民间社会救济在整体救济中的地位不断上升,有些地区甚至开始超越国家救济成为救济的主体力量。
明清是我国古代荒政制度日趋完备的时期,特别是清代是我国历朝救灾制度最为完备、执行也最为严格的朝代,其救灾的基本程序是:首先是报灾,先由地保里正代表乡民向州县报灾,州县接报后,一面亲自或委员勘察灾情,一面逐级上报,直至督巡,由督巡先将情形具疏向皇帝汇报,夏灾不出六月,秋灾不出九月。既报,“督抚亲至灾所”,率属先赈饥民一月口粮,同时委员协同州县勘灾。勘灾即由地方官查核田亩受灾程度,确定受灾分数,清代规定,受灾六分以上者为成灾,五分以下者为不成灾,勘灾时,先由灾户自行呈报本户大少口数,受灾田亩,递送地方官府,经与州县留存粮册核实后,作为勘灾底册交勘灾委员履亩核实,以定灾分。若勘成灾,灾民分极次贫可享受一到四个月的口粮赈济。赈济标准为每日大口授米五合,小口(十六岁以下)半之。若米谷不足,则按时价折钱。此外,受灾五分以上(包括五分)的田地还可蠲免十分之一到十分之七的赋税。勘灾完毕后,由州县核造总册上报。对已勘成灾者,还要审户,即核实灾民户口,划定极次贫等第,根据勘审情况,填写赈票并其中一联发给灾民。最后是发赈,就是按赈票所列数目将赈米或赈银发到灾民手中。
制度的规定尽管详备,但受吏治、国家财政和粮食挑拨能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国家的救济往往难以满足灾荒救济的需要,特别是在王朝末期国家衰败之时,更是如此。道光三年(1823年),苏南等地发生特大洪水,当时国家的荒政尚能基本按规定施行,而且在林则徐等能吏的主持下,救济工作总体上做得相当不错。尽管如此,当时正在家乡震泽(今属吴江)的翰林院编修费兰墀还是在给他朋友的信中表达了他的忧心,他说:
大吏仰蒙圣主简任,值此重灾,自无不悉心讲求荒政。……今吴中吏治,稍稍整饬,求其如循吏之为,尤未可信,其何以拯民于饥溺而赐之更生也?近年各省州县自查报被灾分数以至平粜赈恤,一一奉行无阙,然非州县真能尽心核实,则此数着皆无益于灾民。州县固不敢讳灾,或有稍存粉饰,未尝亲身周历灾区,内委之幕友,外假手吏胥,则分数容有不实,而赈粜皆足以致弊。故曰:救荒以州县为重,州县得人最难。救荒之要,在于尽心力以求实惠之及民,而不惟其文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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