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1-05-23 16:40:37 | 作者:探寻古今 | 来源: 喜蛋文章网 | 编辑: admin | 阅读: 108次
在影视剧《水浒传》中,武松为兄报仇被被判刺配孟州充军,宋江怒杀阎婆惜被刺配江州,林冲也因为得罪高俅而被刺配充军。古代刺配充军是很常用的一种惩罚犯人的手段。这些被刺配充军犯人到了边疆军队之中后,他们的地位是怎样的真实情况?刺配是一种什么刑罚?
一、剌配刑
1、常用的刑罚
刺配之法作为宽贷死刑的代用刑,虽然使三种刑罚集一人之身,但仍然是宽于死刑,填补了死刑与流刑之间过于宽大的落差,作为一种新形式的流刑即“减死配流”出现,它是唐代流刑的变化形式,成为死刑特恩的手段,这是宋太祖创立刺配刑的原始意图。
作为特带死罪的刺配刑,一开始并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刑名,只是由皇上量情先行判决。但之后伴随着发配刑应用范畴的扩张,慢慢出现的相关发配的科条,而发配刑也失去宽贷死缓的初始实际意义,而变成一个普遍应用的常见刑。
2、刺配刑的适用
刺配刑主要用于逃亡的士兵、犯赃的官吏以及窃盗的人达到死刑特贷的罪犯。随着刺配诏敕的增多,剌配刑适用的范围也日渐扩大,流罪、徒罪,甚至三次犯杖脊的人都可以实施刺配刑。
刺配刑是集杖、骑、流、役四种刑罚为一体的刑罚,不仅要杖脊、剌面,还要长期乃至终身服苦役。凡是被判处刺配刑的罪犯,都要先杖脊。刺配中的杖脊实际上是把“折杖法”中的脊杖纳入到刺配刑之中,至于决杖多少并没有统一的规定。
刺配刑的第二部分是賴刺,这是古代骑刑的复活,因情节轻重而有部位、大小、深浅之不同。所刺部位主要刺在耳后、背、额、面;所刺标记,也有字和记号之分,目的是为了让人可以直观地看出此人是罪犯。因此,骑刺既是一种肉刑,也是一种污辱刑。
另外的流、役两部分则适用普通流刑的制度,由于多方军阀混战,因此改成将犯罪分子放逐至大西北大通道地域服军役。
宋代的发配刑中的服役期限自始至终沒有订制,发配者全是终生服役,官员违法犯罪都可用发配刑,伴随着发配刑的扩张,因此请减少发配刑的呼吁上涨,慢慢又拥有一些减刑的对策。宋朝普遍应用发配刑,不但没能平稳社会公共安全,反倒激发老百姓更猛烈的抵抗。宋朝应用严刑对元明清酷刑规章制度的残忍的发展具有了很大助力的功效。
二、刺配充军
1、配军说
配,即配军,是强制犯罪者隶于军籍、充当役卒的一种刑罚方法。宋代配隶刑与配军十分相似,因为绝大多数被处以配隶刑之人都要被配往各地厢禁军中服役,只有极少数被配至沙门岛、通州海岛的除外。
沙门岛、通州海岛虽有“屯兵使者领护”,且犯人在岛上亦要服役,但在宋代史料中,并没有记载在这些海岛上有军事建制,因此,在岛上服役的犯人并不隶于军籍。
而由于有宋一代,配隶之人主要还是送往各地牢城营、本城营中服役,基于此种情况,在宋代的史料中,配隶刑也往往称之为配军。
2、刺配流放场所的变化
唐代三等流刑流放距离分别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流放之地多为边远之地;而宋代配隶刑在北宋时以地理远近共分十等,在南宋时则分为十四等,最近的可以是本城,最远者乃远流海外或广南远恶州军,且宋代配隶刑不一定具有远流性质,如配隶本城者,则彻底丧失了流刑将犯人远流他地的功能。
唐朝三等流刑均要服役一年,加役流者需服役三年,居作的场地,关键供本地官衙操纵服现役,女犯在少府监染织或佣于厨膳,在其它地区者则在本地服杂役或在官办手工业者服工役;而宋朝配隶刑,除在官营监司服工役者外,大量的是配于厢军牢城营或本城营口服杂役,还有些是立即配入禁、厢军内参军。
流刑只需在流所服现役一年,随后就可以在本地附籍为民,最大的也只需服现役三年;而配隶刑服现役限期显而易见比流刑要看起来多,配隶刑在宋朝前期一直是经常性刑,如未遇皇上恩赦,配隶人很有可能在配所服现役终生,即便是在宋朝中后期,配隶刑有固定不动有期徒刑后,其服现役限期也远并不是服现役一年、三年就可以释放。
充军刑与五刑中的徒、流之刑并存,在明、清案例中既可以见到被处以充军刑的犯人,又可以见到被处以徒、流之刑的犯人;而宋代徒、流之刑被折杖法取代后,犯杖以上情重者,皆要处以配隶之刑,实际上更多地是用配隶之刑代替了封建五刑中徒、流之刑。
三、配军
1、配厢军
配隶犯,有直接配入厢军除牢城营以外的其他军额者,他们作为国家正式军人,相较于其他配隶役兵来说,地位与待遇都要更好些。因此,对选入厢军充当镇兵者的条件十分严格,从牢城犯中拣选入厢军者,要先考量犯人体格,还要检查有无疾病。宋代配隶犯有直接配入禁军或遇赦拣选入禁军的,如南宋光宗时,对犯强盗罪的重役犯人
2、刺配充军的地位
为提倡儒家的孝义精神,对祖父母、父母老疾而家中无成年男子侍养的非重罪犯人,实行降等配隶。配隶人一般由官府供给衣食钱粮。
配隶人的衣食在牢城内是本由官府进行供给的,现一旦停止供给,将他们尽数放归在外,会给社会治安造成巨大隐患。当犯人生病时,也可因患放停。犯人如果在路上患病,要马上申报官府,州县官员必须马上派人来帮助治疗,等配隶犯人痊愈后再行押送。
配隶人身死之后,如无家属随行而自身带有财物者,由官府就地埋葬,用其自己的财物充抵费用,其财物有盈余者,把剩下的钱数报其家庭所在官府,由当地转运司将钱归还其家。如若随身没带财物或费用不足,则由官府自己承担。
配隶人如果是朝廷命官,还允许其归葬家乡。由于配隶犯多配往军营,而军营中的兵士全是男人,妇人既然不能当兵,配隶刑的刑罚内容也就决定了对犯罪妇人难以执行配隶刑。
因此,在宋代对妇人犯罪应配者,免予执行配隶之刑。配隶人中年老多病之人可以遇赦解除军籍,发遣归乡。
尽管如此,刺字于面者,所刺信息较多,包括个人信息、犯罪信息、处罚信息等,字数较多,往往都是覆盖于面。刺配充军在完成了惩罚犯罪目的的同时,也同样剥夺了犯罪者的人格尊严。
结语:
古人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从羞耻心角度来讲,作为人类这种群居社会性生物,人格尊严是高于一切的。而对于遭受过如此酷刑的犯罪者来说,被刺过字的面部在诉说着其所犯罪行,揭示着其不堪的过往,让其无法躲避来自社会和他人的审视。
人格尊严遭受严重的践踏,在心理上难以达到平等的地位。刺配刑作为耻辱性刑罚的一种,其本质是利用人们心中的羞耻感来规劝犯罪,自我反省,其中蕴含了教化育人的功能。而在具体实行后,出现了适得其反的效果。
被施行人在其所服劳役期满后,原本应当回到其熟悉的社会生活中继续其平凡普通的生活,然而,面部所刺之字犹如一块耻辱牌在时刻提醒自己和周围的人,使其难以重新融入到新的社会群体中。被施加刺字刑罚后,让其想要回归社会,重新生活更为困难。
因为周围的人们会对其人品打上标签,会戴上有色眼镜来衡量他,更有甚者,会冷嘲热讽并为其设置障碍。让这些真正洗心革面的犯罪者难以感受到来自社会的温暖,从而自暴自弃,甚至重新走向歧途。这些犯罪者也就成为了潜在的危险犯,可能会重新危害社会,威胁到封建王朝的统治。
参考文献:
《说文解字》
《宋史》
《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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