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喜蛋文章网
你的位置:首页 > 经典文章 > 文章正文

古代律学学习法律还是音律

时间: 2023-02-23 01:01:07 | 来源: 喜蛋文章网 | 编辑: admin | 阅读: 91次

古代律学学习法律还是音律

概括中国古代律学家群体的特点并分析其社会作用

我国古代律学家与律学似乎离我们很远很远,因为一些名词、名称看起来非常生涩。如:律吕、弦律、管律、琴律、三分损益法、新法密率、宫调、犯调、旋官、四宫、清商调、工尺七调、燕乐十八调等等。但是,当你认真研究后就会发现,这些名词、名称离我们也很近。弹钢琴的人都弹过巴赫的《十二平均律曲集》,十二平均律就是我们平时弹过的“半音阶”,它源于朱载堉先生的“新法密率”。这些都是我国古人的智慧的体现。
律学是一门研究律制构成与应用的学科,律学的应用非常广泛,它在乐器制造和音乐表演诸多方面都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了解一些律学知识,特别是知道我国古代律学家对律学的贡献,是非常必要的。
律学家京房
京房(公元前 77 ~前 37 ),我国汉代著名律学家,易学“京氏学”的开创者,东君顿丘(河南省清丰西南)人。京房在律学史上是一个上承先秦、下启魏晋南北朝的重要代表人物。他的主要贡献在于提出了推演三分损益法而成的扩大应用变律的“六十律”学说,同时他提出了否定管律采用弦律的理论与方法。这对于秦汉以来独尊三分损益十二正律,独尊管律的传统是一种重大的突破,对后世具有重大的影响。著有《京氏易传》三卷。
东汉时期的经学家、文学家马融,在他的著名《长笛赋》中记述了京房改进西北民族乐器“羌笛”的诗句:“京君明贤识音律,故本四孔加以一。君明所加孔后出,是谓商声五音毕”。
律学家荀勖
荀勖,我国魏晋间著名律学家,颖阳(今河南省许昌)人。荀勖在律学上的成就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古代尺度的考古研究,以此制定律尺;二是在笛律的创制上,解决了“笛口校正”的问题,成为古代声学史上的一个突破性的创举。
荀勖先是掌管宫廷乐事 , 曾研制笛律 12 支,以校正音律。泰始十年 (274) 领秘书监、与中书令张华等依刘向《别录》 ( 见《别录》、《七略》 ) 整理宫内藏书。由于工作繁重,他上书辞去乐事,专心致力于图书的校勘编次,用了大约 6 年时间 , 对 10 万余卷图书进行整理复校 , 以黄绢抄写,青白丝绸包裹,仿魏秘书郎郑默所编的宫廷藏书目录《中经》 ( 又称《魏中经簿》 ) 编成《中经新簿》,又称《晋中经簿》。据阮孝绪《古今书最》所记载,该书共 16 卷,著录图书 1885 部, 20935 卷 ( 《隋书·经籍志》记为 29945 卷 ) 。目录共分甲、乙、丙、丁四部,据《隋书·经籍志》记载,其甲部记六艺及小学 ( 相当于《七略》的六艺略,收录经部书 ) ;乙部记古诸子家、近世子家、兵书、兵家、数术 ( 相当于《七略》的诸子、兵书、数术、方技四略,收录子部书 ) ;丙部记史记、旧事、皇览簿、杂事 ( 将《七略》中春秋类目以外的史书,收录于此 ) ;丁部记诗赋、图赞、汲冢书 ( 相当于《七略》的诗赋略,收录集部书 ) 。其中汲冢书乃指荀勖等所整理的咸宁五年 (279) 在汲郡 ( 今河南汲县 ) 古墓中发现的古文简牍文献。此外,又集佛经目录,附于四部之后。
荀勖的《中经新簿》现已失传。根据文献记载 , 《中经新簿》虽然只记书名、卷数,对撰写人略作释语 , 并无提要,著录方法也比较简单,但由于它根据《七略》以后 300 年中的学术变迁 , 各类图书数量的增减和庋藏的方便,因袭郑默的《 中经 》,将经、子、史、集四部按甲、乙、丙、丁排列,已突破了《七略》的文献分类格局,构画出四部分类法的雏形,对中国目录学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律学家何承天
何承天 (370-447) ,南朝宋大臣、著名天文学家、无神论思想家,东海郯(今郯城 )人。五岁丧父,赖母徐氏抚孤成人。自幼聪明好学,诸子百家,莫不博览,幼年从学于当时的学者徐广。历官街阳内史,御史中丞等,世称何衡阳。元嘉时为著作佐郎,撰修宋书未成而卒。承天通览儒史百家,经史子集,知识渊博。精天文律历和计算,对天文律历造诣颇深。曾上表指出沿用的景初乾象历法疏漏不当,奏请改历,称《元嘉历》,订正旧历所订的冬至时刻和冬至时日所在位置,一直通行于宋、齐及梁天监中叶,在我国天文律历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论周天度数和两极距离相当于给出圆周率的近似值约为 3.1429 ,对后世历法影响很大。
何承天兼通音律,能弹筝,复擅弈棋,著作有《达性论》、《与宗居士书》、《答颜光禄》、《报应问》等。何承天在律学方面的主要贡献是:解决了从仲吕还生黄钟不能回到本律的问题,他曾提出了一种接近十二平均律的“新律”。这种新律已完全能够回到黄钟本律上,而且缩小了古律大、小半音之间的差距,基本上达到了十二平均律的要求,这是律学史上的一项重大的成就。
另外,何承天还运用当时所能达到的自然科学水平,进行反佛的理论斗争,在形神问题上批判“神不灭”的唯心主义理论,反对因果报应说,宣扬无神论,《报应问》、《达性论》等这些著作记录了他和佛教徒宗炳、颜延之等的辩论,见于《弘明集》与《广弘明集》。《宋书》、《南史》均有传。他还熟知历代朝典,曾奉命撰修《宋书》,书未成而卒。
律学家蔡元定
蔡元定( 1135 ~ 1198 ),字季通,学者称西山先生,建宁府建阳县(今属福建)人。南宋著名理学家、律学家、堪舆学家,朱熹理学的主要创建者之一,被誉为“朱门领袖”、“闽学干城”。一生不涉仕途,不干利禄,潜心著书立说。为学长于天文、地理、乐律、历数、兵阵之说,精识博闻。著有《大学说》、《大衍详说》、《律吕本源》、《律吕新书》、《燕乐原辨》、《蒸乐原辩》、《皇极经世指要》、《太玄潜虚指要》、《洪范解》、《八阵图解》、《家引经引义》、《地理发微论》、《阴符经注解》、《 < 玉髓真经 > 发挥》、《气运节略》、《脉书》以及《翁季录》等十七部著作,并协助朱熹撰成《近思录》、《易学启蒙》、《太极图说解》、《资治通鉴纲目》、《周易参同契考异》等重要著作。这些著作分别收录于《宋史》、《四库全书》和《续编四库全书》、《潭阳蔡氏九儒书》、《(建阳)庐峯蔡氏族谱》、《朱子全书》或其他专门类书。殊为可惜者,其中有的著作因时代久远而湮没无稽。
蔡元定是一位著述全面丰硕、思想深邃卓越的著名学者,其生平学问,《宋史》有传,《辞海》、《哲学大辞典》及各种中国哲学史、音乐史、中医史著作均有介绍,惜均语焉不详。为重现先祖之生平,发扬先贤之精粹,特参考《宋史·蔡元定传》、《潭阳蔡氏九儒书》、《建阳蔡氏九儒研究文选》、《朱子全书》、《四库全书》、《续四库全书》、《庐峯蔡氏族谱》、《湖南蔡氏家志》、明《嘉靖建阳县志》、《建阳县志》、《莒口镇志》、《道县志》、《中国历史大事年表》等,旁搜远取,细加考订,爬梳充实,撰成此大事年表,以供学界研究之用。
蔡元定在律学方面的主要贡献在于提出了“十八律”的重要理论。蔡元定的学术生平高,著作颇丰,有《律吕新书》两卷;卷一是《律吕本原》共十三篇;卷二《律吕辩正》共十篇。重要著作有《燕乐原辨》,但是已经轶失。还有《宋史·乐志》,录存数百字,称《燕乐书》。
律学家朱载堉
朱载堉( 1536 — 1611 年),字伯勤,号句曲山人,青年时自号狂生、山阳酒狂仙客。生于怀庆府河内县(今沁阳市),系明太祖朱元璋九世孙,仁宗帝的第六代孙,郑藩王族嫡世,明代著名的律学家(有“律圣”之称)、历学家、数学家。其父郑恭王朱厚烷能书善文,精通音律乐谱。朱载堉自幼深受影响,喜欢音乐、数学,聪明过人。嘉靖二十四年( 1545 年),年仅 10 岁的朱载堉就攻读《尚书盘庚》等史书,并封为世子,成为郑王的继承人。
朱载堉虽然贵为王子,但生活道路并不平坦,这与他父亲朱厚烷的经历有关。朱厚烷曾被囚禁,朱载堉当时刚十五岁,他“痛父非罪见系,筑土室宫门外,席藁独处者十九年,厚烷还邸,始入宫”。(《明史·诸王列传》)在这期间,朱载堉布衣蔬食,发奋攻读,致力于乐律、历算之学的研究,撰写了大量学术著作。
隆庆元年,朱厚烷冤案平反,次年,朱载堉结束了“席藁独处”的生活,重回宫中。万历十九年( 1591 年),朱厚烷病逝,朱载堉为世子,本可承继王位,但他上书皇帝,甘愿放弃。有司认为,“载堉虽深执让节,然嗣郑王已三世,无中更理,宜以载堉子翊锡嗣”(《明史·诸王列传》)。即使如此,载堉也不答应,他“累疏恳辞”,执意让爵,从他父亲卒年起,直到万历三十四年( 1606 年),经十五年七疏之后,神宗皇帝才予以允准,“以祐橏之孙载玺嗣,而令载堉及翊锡以世子世孙禄终其身,子孙仍封东垣王”。让爵之后,他自称道人,迁居怀庆府,潜心著书,过着纯粹学者生活。
朱载堉自幼喜欢音律、数学,《明史》本传说他“笃学有至性”。在“席藁独处”期间,他潜心著述。在恢复了王子身份以后,他仍然以学问为主,务益著书,从而为后人留下了丰富的著作。嘉靖二十九年( 1560 年),他著《瑟谱》,万历九年( 1581 年),他完成《律历融通》等书;万历十二年( 1584 年),又完成《律学新说》。万历二十三年,朱载堉“上历算岁差之法,及所著乐律书,考辨详确,识者称之”。(《明史·诸王列传》)这里提到的“乐律书”,即《律学新说》,而“历算岁差之法”则包括《律历融通》四卷、《圣寿万年历》二卷、《万年历备考》三卷、《音义》一卷。万历二十四年( 1596 年),朱载堉献其新近完成的《律吕精义》一书(包括内篇、外篇)。万历三十一年( 1603 年),著成《算学新书》;万历三十四年( 1606 年),上《操缦古乐谱》等著作。此外,尚有不明撰述年月的《乐学新说》、《灵星小舞谱》、《旋宫合乐谱》、《六代小舞谱》、《小舞乡乐谱》、《二佾缀兆图》、《嘉量算经》、《圆方句股图解》、《律吕质疑辨惑》等。上述著作,大部分都收入他的《乐律全书》中。
朱载堉对古代文化的最大贡献在于他创建了十二平均律,这是音乐学和音乐物理学的一大革命,也是世界科学史上的一大发明。在中国古代音律学发展过程中,如何能够实现乐曲演奏中的旋宫转调,历代都有学者孜孜不倦进行探索,但是迄朱载堉时无人登上成功的峰顶,只有朱载堉彻底解决了这一问题。他在总结前人乐律理论基础上,通过精密计算和科学实验,成功地发现十二平均律的等比数列规律,称其为密率,在其《律学新说》卷一中,他概述了十二平均律的计算方法:“创立新法:置一尺为实,以密率除之,凡十二遍”。
在《律吕精义·内篇》卷一中,他对十二平均律做了描述:“盖十二律黄钟为始,应钟为终,终而复始,循环无端。……是故各律皆以黄钟……为实,皆以应钟倍数 1.059463 ……为法除之,即得其次律也”。
为了阅读方便,引文中用阿拉伯数字代替了原文中的汉字数字。用这种方法确定的各律相应弦长,其音程相等,完全可以满足音乐演奏中旋宫转调的要求。这也正是现代国际音乐中通用的十二平均律。朱载堉一劳永逸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在创建十二律的过程中,朱载堉也受到了父亲的影响。朱厚烷精通音律学,他对儿子说:“仲吕顺生黄钟,返本还元;黄钟逆生仲吕,循环无端。实无往而不返之理。笙琴互证,则知三分损益之法非精义也”。(《律吕精义·序》)朱厚烷坚信旋宫转调能够实现,同时又明确指出传统三分损益法不可取,这对朱载堉有很大启发。正是在他父亲及前人工作基础上,朱载堉最终完成了十二平均律的发明。
围绕着十二平均律的创建,朱载堉成功地登上了一个又一个科学高峰。例如,为了解决十二平均律的计算问题,他讨论了等比数列,找到了计算等比数列的方法,并将其成功地应用于求解十二平均律。为了解决繁重的数学运算,他最早运用珠算进行开方运算,并提出了一套珠算开方口诀,这是富有创见之举。他还解决了不同进位小数的换算方法,作出了有关计算法则的总结。在数学史上,这些都是很引人注目的成就。
在中国古代,音律学与度量衡分不开。朱载堉在研究音律学的同时,对计量学和度量衡的演变也做了考察。他亲自做了累黍实验以确定古人所说的尺长。为了确定量制标准,他测定了水银密度,测量结果相当精确。他从理论上辩证说明了“同律度量衡”之关系,对后世影响很大。
朱载堉注重实践、实验和实测,他特别注意把自己的理论放在实践中去检验。例如他提出的名为“异径管律”的管口校正法,就是从数学中推导出来以后,又在实践中进行检验,证明了它的确有其效。他的书中记述了大量的实验事实,如管口校正实验、和声实验、累黍实验、度量实验等,就充分反映了他的这一思想方法。
朱载堉在天文学上也有很高造诣,他是我国封建社会一位富有创造性的学者,是明代科学和艺术史上的一颗巨星,中外学者尊崇他为“东方文艺复兴式的圣人”,被列为“世界历史文化名人”~

中国古代专科学校的律学

中国古代学习法律的高等专科学校。中国最早提出创设律学的是南齐的廷尉孔雅。他于齐武帝永明九年 (491),上书要求国学置律助教,依“五经”例,国子生经过策试,优秀的可擢用为执法官职。他的建议虽被采纳,但并未实行。当时太学虽然没有律学一科,但在廷尉的府中已有律博士。
南朝梁武帝萧衍天监四年 (505),仿宋设学馆,招纳后进,置五经及律学博士各 1人,这是律学成为专门学校的开始。隋文帝时虽设律学,但不像其他专科隶属国子寺,而属于大理寺管辖。 宋初依唐制置律学博士,掌授法律。神宗时锐意改革旧制。有鉴于当官的没学过法,典狱者未习过狱,所习非所学之积弊,十分重视培养有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的人才,于熙宁六年(1073)下诏在国子监设律学。置教授 4人,凡命官、举人皆得入学,各处一斋。举人得命官 2人保任,先入学听读,而后补试,入学考试分断案、律令两类,习断案的,试案一道,每道叙列刑名五事或七事;习律令的,试大义五道。学生在校学习断案、律令、古今刑书和新颁条令。凡朝廷所颁条令,刑部立即送学。每月公试1次,私试3次,略如补试法。学生毕业后,经过新科明法的科举考试,进入仕途。
律学从梁武帝创立,直到宋末,其间虽几经兴废,仍然延续了 700多年之久,是中国历史上存在时间最长的专科大学。

魏晋南北朝时期律学

尽管律学于秦汉时期诞生,但对律学研究予以明确记述并使用“律学”来指称法律注释及其相关的理论研究,却是魏晋以后的事。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的一个重要的过渡性演变时期,秦汉早期的封建法制经由它完成了向成熟完备的隋唐封建法制的转变。在长达近四个世纪的历史进程中,由于封建集权统治的相对削弱及周边少数民族的大规模内迁,整个社会的结构(包括文化结构)在剧烈的变动中得到了新的整合。因应这种特殊的时代背景,律学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其独立性明显增强并呈现较前代更为昌盛与活跃的形态。主要表现在:

〈1〉儒家思想在律学研究中得到了进一步的贯彻,律学研究儒家化基本完成。可以说,律学的诞生过程,是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封建正统法学世界观的形成过程,也是律学研究儒家化趋势日益发展的过程。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儒家思想在国家立法、司法活动中,在社会的律学研究中的影响,不仅较秦汉更加广泛、深入,而且出现了系统化、制度化的倾向,为隋唐及后世律典的“一准乎礼”奠定了基础。一个突出的例子,就是这一时期“十恶”、“八议”等的出现以及围绕“十恶”、“八议”的入律,律学家们从经义学理的角度对其进行的深入研究和阐述。

〈2〉律博士的设置和独立的法律教育机构的形成。
公元227年,卫觊上奏魏明帝:“九章之律,自古所传,断定刑罪,其意微妙。百里长吏,皆宜知律。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悬命,而选用者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魏明帝采纳了卫觊的建言,于是曹魏在魏明帝太和元年(公元229年)颁布《新律》的同时,在廷尉之下,置律博士一人,位第六品中中,负责对地方行政官吏和狱吏教授国家的法律、法令。此后西晋及南北朝时期的政权也大都设有律博士或类似职位。魏晋南北朝的律(学)博士,是在司法机构廷尉或大理寺之下的属官。这样,法学教育附属于司法行政之下,律博士们既研究、教授法律,也参与立法与执法活动。又据史书载,后秦姚兴当政时期(394-416)于长安设立律学,“召郡县散吏以授之。其通明者还之郡县,论决刑狱。” 这是中国历史上官方设立的第一个独立的法律教育机构。律博士和独立专门的法律教育机构的设置,使律学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偶然自发的状态和单纯的学者热情而具有了相应的制度保障,对促进这一时期律学的发展与繁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3〉名家辈出与律学地位的提高
魏晋南北朝时期,律学名家层出不穷,形成了一个重要的社会职业阶层。其中较为突出的有曹魏时期的刘劭、卫觊,西晋时期的杜预、刘颂、张斐,南北朝时期的封氏家族等。律学家们或直接参与当朝立法,或对成文法典的条文做出权威性的注解——这些注疏经由官方认可甚至可以上升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法律文件,从而使律学在社会上的地位得到了空前的提高,律学研究在国家法制建构中的作用也日益彰显。例如律学家杜预曾直接参与《晋律》20篇的制定工作,而由封述(出身渤海律学世家封氏家族)主持完成的《北齐律》则取得了这一时期立法的最高成就。又据《晋书-刑法志》载,太和初年,魏明帝下诏要求各级司法官吏在审判活动中“但用郑氏[注:指郑玄]章句[以经释律著作],不得杂用余家”,这一规定使私人对法律的注释在历史上首次上升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司法文件。当然,这一时期最为著名的律疏注释成果当属张斐、杜预两位律学家对《晋律》所作的注本和律解。他们的晋律注经晋武帝诏颁天下,具有了与法典律文条目相同的法律效力,以致后世径称《晋律》为“张、杜律”。

〈4〉方法论的进步和律学研究的深入与繁荣
魏晋南北朝时期尤其晋代以后,由于玄学宇宙观和“辨名析理”方法论的影响,律学研究在方法论上有了进步。律学家们一般不再单纯使用儒家经义来解释法律条文和法律名词,而是更多地使用抽象的逻辑思维及归纳、演绎的推理方法,从而使这一时期的律学研究逻辑化、抽象化、系统化的趋势愈加明显。
在方法论进步、法制发展、文化昌明的基础上,这一时期的律学在研究上愈加深入繁荣,其成果集中表现于两次具有历史意义的立法改革与创新之中。其一是魏晋律的制定和刑名法例篇的定型;其二是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于世的并为隋唐律典十二篇目、五百条文的结构体系提供了直接历史渊源的《北齐律》的制定。
魏晋南北朝时期律学的独立与勃兴,除了上述四点表征,还表现为刑法原则的确立与完善、法律解释的精确与明晰等等,笔者限于篇幅,此不赘言。虽然这一时期的律学研究有着浓厚的承启性色彩,然而毋庸置疑,其在整个律学发展史上的地位是重要而关键的,而其在基础理论研究和革新法制方面的独特的开创性的贡献在中国古代律学史、法制史中无疑将永放光芒。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律诗讲究务实

律学的律法起源

除了用纯八、五、四度生律,再增添纯正协和的大三度这一新的音程作为生律法的依据,而形成的律制,称为纯律。纯律不同于五度相生律的主要特点是,由于纯律(纯正协和的)大三度略小于五度相生律的大三度,故在其最普通的自然七声音阶中即已存在小全音与大半音。这小全音是纯律大三度与大全音之差,5/4÷9/8=10/9,其长度比是10∶9,音程值为 182音分。这大半音是纯四度与纯律大三度之差,4/3÷5/4=16/15,其长度比是16∶15,音程值为112音分。
追溯到古希腊,阿希塔斯(活动于公元前 400~前365)已发现长度比为5:4的纯律大三度。埃拉托斯赛奈斯(约公元前284~前202)已发现长度比为6∶5的纯律小三度。迪季姆(公元前63~公元10)已发现小全音及其与大全音之差,故此音差亦称“迪氏音差”。这是在纯律音阶上经常遇到的音差,也是纯律与五度相生律两种律制的相似音程之间的差,长度比是81∶80,音程值为22音分,今人称之为普通音差或协同音音差。虽然在古希腊已有上述音乐家发现纯律音程,但作为律制当时仍以五度相生律为主。
中国古老的传统乐器七弦琴的演奏及其有关记述中包含有纯律的实践与理论。七弦琴的某几个徽位上的按音与泛音造成纯律音程,在琴的徽位确定及调弦法理论中有所反映(见琴律),但由于琴律的记述年代甚晚,对中国传统乐律学理论影响较小,未能形成系统的纯律数学理论。
印度古代的“22什鲁蒂”理论是纯律音阶的最古老又独具特色的系统性理论,由文艺理论家婆罗多于约公元前 2世纪间在《乐舞论》中进行了阐述。这一理论并非要求将八度划分成22个相等的区间以采用22律,而是要求用“什鲁蒂”(意为“听到”,即听觉能分辨的差异)的数目来区别相近似的音程,其中最受注意的就是大全音与小全音的区别。按此理论,用“4个什鲁蒂”以称呼大全音,“3个什鲁蒂”以称呼小全音,因而普通音差体现为“1个什鲁蒂”。印度传统音阶的构成见表5。
今人若无纯律的知识,就不能懂得印度音阶与大小调之间细微而又涉及风格表情本质的区别,即便在主音未定的情况下,这些音阶本身的音程结构都是不尽相同的。 欧洲音乐自从进入多声时期以来,五度相生律三、六度不协和的问题日益明显,要求采用纯律三、六度成为自然趋势,于是有人将古希腊的纯律理论重新提起。英国修道士W.奥丁顿于1275~1300年间提出了含有纯律三度的音列。同一世纪的德国音乐理论家科隆的弗兰科把纯律大小三度作为协和音程。14世纪,法国作曲家兼理论家P de维特里与音乐理论家让·德米尔(1325~?)分别提出,把纯律小六度(8∶5)与纯律大六度(5∶3)作为协和音程。到16世纪,意大利理论家G.扎利诺根据纯律理论在建立大小三和弦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纯律音阶。
五度相生律与纯律各有一个令人注目的音差,前者为“古代音差”,后者为“普通音差”,大小相近。1726年,法国音乐理论家J.-P.拉莫发现了两者之间的极小的差距,称之为“小微音差”。此音差的长度比为32805∶32768(即□×5∶□),音程值为2音分。凡相距八个纯五度又一个纯律大三度的两音之间便存在这样一个音差,利用它可以进行律的替换。回顾三分损益律的夷则正律到黄钟半律之间的音程(384音分),与纯律大三度(386音分)相比,其差异就是如此,故在古代音乐家的听觉中,这两律是协和的,这种转化也给中国古代钟律带来纯律因素。
由于纯律音阶一经转调就到处出现大全音与小全音的差异,使律制变得十分复杂,在键盘乐器上形成错综的式样。为消除这一矛盾,15、16世纪欧洲有人提出“中庸全音调律法”,把大、小全音加以折衷平均。西班牙作曲家兼理论家B.拉莫斯·德·帕雷哈(1440~1521)在其1482年的著作《音乐实践》中已记述了中庸全音律在当时的使用情况,到16世纪初,德国管风琴演奏家A.施利克(约1460~1521?)所著《管风琴制造者及管风琴家之镜》(成于1511年)一书从理论上明确提出。这一调律法的优点在于和弦发音和谐,因而在欧洲中世纪至近代的键盘乐器上盛行达数百年之久。其缺点是能用的调域有限,只能适应7个大调和4个小调,当乐曲转调超出这范围时,音阶中就出现显著不准的音程,俗称“狼音”。这种局面只有十二平均律才能解救。

文章标题: 古代律学学习法律还是音律
文章地址: http://www.xdqxjxc.cn/jingdianwenzhang/164330.html

[古代律学学习法律还是音律] 相关文章推荐: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