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工具主义思维
谁提出的,有什么意义,和什么概念是相对的,有什么缺陷?认为技术在经济生活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思维方式称之为"工具主义"。
艾尔斯 提出
艾尔斯认为任何经济系统或经济秩序都是由两类行为构成,一方面是技术特征的行为,另一方面是仪式特征的行为。"经济分析的问题就是去区分和理解这两类因素和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所反映的经济行为的结构"(注:Ayres, 1944, The Theory of Economic Progress: A Study of the Fundamentals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ultural Change. Originally Published by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reprinted by Michigan:New Issues Press, Westem Michigan University, 1978, p. 99。)。
艾尔斯并没有明确地定义"仪式"这个词的含义。按照他的哲学思想,"仪式的"等同于"虚假的","工具的"等同于"真实的"。仪式行为模式会通过五种方式表现出来:1)社会分层;2)定义和维持社会分层的习俗体系,也就是道德观念;3)维系身份和道德观的意识形态;4)加强以上仪式表现形式的教化系统;5)使仪式行为模式合法化的"神秘主义典礼"(mystic rites and ceremonies)。这几种表现形式被艾尔斯概括为身份(status)、神话(myth)、魔法(magic)和社会习俗(folkway)。仪式行为模式的这些表现形式都可以概括出两个特征:"虚假的"(making-believe)特征,即由等级和身份来决定能力;遗传的特征,所有仪式模式都是从过去继承下来的。
艾尔斯同样没有明确定义制度,只是说制度是"以仪式特征为主导的社会行为的一部分",但他在使用"制度"一词时并不总是一致的。他更多地是认为制度是一种社会习俗。从社会习俗与仪式行为模式的关系来看,所有的制度都具有仪式的特征,一个时期内仪式行为模式的状况就是这个时期社会的制度结构。艾尔斯是将仪式与制度这两个词等同使用的。从仪式行为模式的两个特征来看,由于它是虚假的,它对人类生存或生命过程的保证—物质产品的生产来说就是无用的;由于它是遗传的,因此它是过去经验的产物,是保守的。
与仪式行为相反,技术行为是"所有使用工具的人类活动",技术过程是技能(skill)与工具不可分离地进行运用的过程。技术是"组织化的技能"。技术具有两个特征:(1)技能与工具间存在着一致的和不变的联系;(2)所有的技术都是进步的。在艾尔斯看来,"技术"与"工具"这两个词的差别只是在使用上的差别。"工具"这个词是作为一个抽象的哲学范畴来使用,而"技术"则带有更多的实践的意义。认为技术在经济生活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思维方式就被艾尔斯称之为"工具主义"。在艾尔斯的著作中,他是把"工具"与"技术"作为同义词来使用的。
如何理解杜威的工具主义理论?(不要写成教育学问题)
工具主义,正如其名,它强调科学等理论是人类认识与改造世界的工具。从认识论来讲,它强调只要对人类有用的理论即为真理。对于这种偏向于实用主义的观点,马哲认为其是十分有害的,马哲认为真理是标志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真理不能以有用无用来区分。
工具主义可以避开一系列虚无主义,引导人类把精力集中于实用科学,如临床医学,制造科学等等,有利于人类的文明进程。相对的,它反对把精力大量耗于天文学,量子学等与人类现实生活联系微弱的科学领域。但随着时间的发展,我们很难判定到底那一样科学会一直处于实用边缘(未来星际航空的发展可能会把天文学引向大众)
从社会哲学讲,它强调人生活要用实用精神,这点对个人生活会有较大影响。
纯手打,望采纳~
工具主义与公共危机的关系
决策和执行的关系。工具主义是广义即美国杜威实用主义哲学的别称,公共危机事件是指一种危及全体社会公众的整体生活和共同利益的突发性和灾难性事件,二者属于决策和执行的关系。
什么是法律工具主义?法律工具主义的概念。
法律工具主义是认为法律只是实现一定社会目标的工具和手段,不具有任何目的和价值意义。
法律不过是阶级、国家政策、以及发展经济和维护道德的工具而已。法律工具主义强化了人治的理论基础,无法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同依法治国的目标背道而驰。要树立法治精神,必须克服法律工具主义,加强立法建设,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加强法律宣传。
在法律工具主义者看来,法律就是国家和政府管理社会的工具。这个观念不是没有问题的,在合理的法律观念中应该做一个颠倒,政府才是法律的工具。法律是工具,在某种意义上它是对的。就是必须首先承认政府是法律的工具,政府和老百姓都要站在法律之下,平等地接受法律的管辖。
在这个前提之下,政府为了管理社会,它又得利用法律,把法律当成工具来管理社会。所以,说法律是政府的工具是有条件的,它的条件是首先承认,政府才是法律的工具。在次要意义上才可以说,法律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政府的工具。同时,我们更有理由说法律也是每个公民的工具,我们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正当的利益,排除他人的侵害,用法律来引导和监督政府,让政府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法律工具主义认为法律只是实现一定社会目标的工具和手段,不具有任何目的和价值意义;法律不过是阶级、国家政策、以及发展经济和维护道德的工具而已。法律工具主义强化了人治的理论基础,无法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同依法治国的目标背道而驰。要树立法治精神,必须克服法律工具主义,加强立法建设,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加强法律宣传。
法律工具主义认为法律只是实现一定社会目标的工具和手段,不具有任何目的和价值意义;法律不过是阶级、国家政策、以及发展经济和维护道德的工具而已。
法律分析
法律工具主义强化了人治的理论基础,无法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同依法治国的目标背道而驰。要树立法治精神,必须克服法律工具主义,加强立法建设,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加强法律宣传。法律工具主义有两个基本的特点:第一个特点,在法律工具主义者看来,法律 就是国家和政府管理社会的工具。第二个观念,就是强调法律仅仅是工具,法律除了工具之外什么都不是。这很危险。法律工具主义是一种人治思维模式的法律观,因为任何物品,只要成为工具,就需要得心应手地运用,就需要为工具操纵者服务;反之,当工具对操纵者欲达到的目的有碍手脚时,操纵者就会放弃。当人们将法律定位为任何意义上的工具时,在现实中就难免被人为地、甚至任意地进行裁剪、取舍。抓人总要有个罪名就是典型的法律工具主义在实践中的应用,而法律工具主义在一定程度上是当今法制建设一大阻碍。 法律虽然是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但当法律作为工具使用时,一些官员们就不会把法律当成最权威和最庄严的准则来遵循。法律是工具的观念往往会使人们认为法律是用来管百姓的,执行法律是官员说了算,合法不合法都在领导一念之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文章标题: 工具主义是一种怎样的主义
文章地址: http://www.xdqxjxc.cn/jingdianwenzhang/164195.html